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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甘政办发[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3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因人员变动,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主任:咸辉副省长副主任:张正锋省政府副秘书长邵明省文化厅厅长成员:高志凌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王泉清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高永新省教育厅高校工委副书记陈继省科技厅巡视员高东生省工信委副主任马学智省民委副主任姚远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李堋省财政厅副厅长宋史刚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新中省环保厅巡视员梁文钊省建设厅副厅长赵彦龙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省公路管理局局长栾维功省水利厅副厅长黄全成省农牧厅巡视员高攀省林业厅巡视员杨惠福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黄周会省旅游局局长秦玮省工商局副局长张耀宇省宗教局副局长张冀平兰州海关副关长、缉私局局长樊锦诗甘肃敦煌研究院院长俄军省博物馆馆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负责日常工作,杨惠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报经主任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甘肃省第五届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成果评奖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甘肃省第五届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成果评奖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甘肃省第五届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成果评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甘文旅厅办字〔2020〕74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关于开展甘肃省第五届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成果评奖的通知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甘肃矿区、兰州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省图书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调动全省广大从业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繁荣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研究,以科学研究推进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举办“第五届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成果评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奖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全面展示和反映我省图书馆学情报学科研实力、科研成果和理论水准。

二、参评条件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1.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发表的文章或者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符合《评奖办法》要求的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

2.中国图书馆学会及其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各省级图书馆学会主编的各种论文集所刊登的学术论文外,其他论文集所刊登的论文不属于评奖范围。

3.全国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虽未公开出版或发表,但已正式结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厅评奖办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入终评阶段参评。

4.已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学术成果不再参评。

非学术性成果(如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计划、大事记、统计资料等),不属于评奖范围。

三、步骤安排1.成果申报与资格审查阶段(通知下发至2020年5月31日)作者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成果资格审查的初审工作,并填报《甘肃省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成果评奖成果资格审查和推荐参评意见书》(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和推荐意见书》)一份,作者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申报,并填报《甘肃省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成果评奖成果登记表》。

甘肃省物价、财政厅关于省级文物保护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1]87号

甘肃省物价、财政厅关于省级文物保护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1]87号

甘肃省物价、财政厅关于省级文物保护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物价、财政厅关于省级文物保护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1]87号2001年5月8日)省文物局:你局《关于申请确定甘肃省文物保护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甘文局办发[2000]23号)悉。

省级文物保护维护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甘肃省省级文物保护维护费项目的批复》(甘财综发[2000]36号)批准立项。

为了解决我省文博景点维护经费不足的问题,集中部分资金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濒危文物的保护、维修工作,经研究同意省文物局从省直文博单位的门票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收取省级文物保护维护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

省级文物保护维护费从省直文博单位的门票收入中按10--15%的比例收取。

所收费用集中用于全省濒危文物抢救性保护维修;野外文物的安全性保护;全省重点文物、馆藏文物的保护维修;省、地、县三级博物馆的维修和保护等支出。

二、未经批准,省级以下各级文物管理单位不得参照执行上述收费。

三、省文物局要按规定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按时参加收费年审,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批复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甘肃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甘肃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和文物博物馆事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与繁荣,加强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参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面向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个人,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甘肃省文物局是科研课题的主管部门,下设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

课题办负责编制并定期公布课题指南,受理申报课题、组织立项评审,监管立项课题的实施,组织结项课题的验收。

各市、州、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课题申报并指导立项课题的实施。

第四条课题办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制定课题指南、评审申报课题项目、课题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科研课题包括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自然类)、文物博物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社科类),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列入课题指南的课题为重点课题,自拟课题为一般课题。

第二章课题申报与立项评审第六条课题办每年一季度公布课题指南,同时开始受理课题申报。

第七条凡有条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报课题,集体申报课题应指定课题负责人。

文博系统人员可与其他系统人员合作申报课题,但课题负责人应为文博单位工作人员,成果所有权属文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八条科研课题申报条件:1、课题申报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60岁(含)以下;2、课题的申报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报者担任课题负责人;4、未完成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或其他研究项目者不得申报;5、每个申报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级项目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物局等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物局等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物局等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甘政办发[2011]320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物局等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制定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一)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设施、工业园区及能源开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三)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地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能源、通信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甘肃嘉峪关长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甘肃嘉峪关长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甘肃嘉峪关长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文物政函〔2023〕1468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甘肃嘉峪关长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文物政函〔2023〕1468号甘肃省文物局、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经甘肃省文物局推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收悉。

经研究,我局同意创建甘肃嘉峪关长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意见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依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内在统一来完善创建思路、推进创建工作、衡量创建成效。

二、组建甘肃嘉峪关长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领导小组,编制甘肃嘉峪关长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

将示范区创建纳入嘉峪关市乃至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出台促进示范区创建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法律法规或专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嘉峪关市文物机构力量与专业队伍建设。

三、梳理嘉峪关长城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核,保护好、传承好、展示好长城历史文化资源,将嘉峪关长城打造成为极具标识度和影响力的文化地标,以示范区创建赋能经济社会发展、赋彩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甘肃嘉峪关长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制定,应在2024年1月20日前经甘肃省文物局核报国家文物局,我局将在收到方案两个月内反馈书面意见。

甘肃省文物局应继续加强对甘肃嘉峪关长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专业指导,依据《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加强示范区创建资金统筹,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文物局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报告。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12.19•【文号】文物考函〔2023〕1480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的批复文物考函〔2023〕1480号甘肃省文物局:《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呈报世行贷款秦安子项目——大地湾遗址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涉及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设计方案(修改稿)的请示》(甘文局发〔2023〕16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大地湾遗址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建设项目。

一、所报方案需作以下修改:(一)戏台改造提升应控制工程强度,重点解决建筑结构安全隐患,不宜过度改变外立面样式。

补充改造效果图。

(二)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应落实村落保护规划相关要求,逐幢测绘并提出针对性提升措施,充分延续地域建筑特色,避免整齐划一。

(三)阎家沟河道治理应先行分段分析现状地形特点,因地制宜设计护坡、河岸绿化,不宜机械使用标准断面设计,避免造成河道等宽僵直的效果。

绿化尽可能使用当地植被品种,体现郊野自然的景观风貌。

(四)明确施工中的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补充大比例尺总平面图,清晰表达项目内容与遗址、村落、博物馆等之间的空间关系。

二、请你局指导专业考古机构,在项目区域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进一步明确地下遗迹的分布情况、性质和价值。

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

项目实施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1号),现将调整后的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甘肃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国家安全厅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审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三、甘肃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甘肃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旅游局甘肃省宗教事务局甘肃省粮食局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甘肃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五、甘肃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甘肃省公务员局甘肃省文物局甘肃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0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

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文物(文化)局、兰州新区教文体局,省直有关文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一、《办法》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技术方案审批、施工管理和检查验收各环节的管理责任、程序和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按照“放管服”的相关要求,《办法》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验收权限下放至市州文物行政部门。

各市州要按照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人员力量,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接得住、管得好”。

三、各市州要参照本办法,抓紧制定出台本辖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推动全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文物局2018年12月25日附件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按特殊政策可申请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要求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文物保护工程包括抢险加固工程、突发性抢险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展示工程、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程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军利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军利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军利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甘政任字[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军利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甘政任字〔2013〕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有关企业:省人民政府决定:张军利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甘肃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王晓阳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主任(副厅长级,试用期一年);刘肇华任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王汉义任甘肃省公安厅副巡视员;蔡林峥任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职务;刘宁任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曹藏虎任甘肃省农牧厅副巡视员;杜永清任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副厅长级,试用期一年),免去其甘肃省农牧厅副巡视员职务;俄军任甘肃省文化厅副厅长;杨建仁任甘肃省文化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李慎滨任甘肃省文化厅巡视员,免去其甘肃省文化厅副厅长职务;管钰年任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刘新平任甘肃省体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军任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两西农业建设指挥部)副主任(副指挥);李志荣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马玉萍任甘肃省文物局局长(试用期一年);王军需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甘肃省委员会会长(正厅长级),免去其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吴贵毅任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文玉任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李冬晖任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宁平任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马自学任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免去其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刘晓黎任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兆坤、张云祥、王明寿、李辉任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魁砚任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挂职);胡乐水任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史正刚任甘肃中医学院副院长;XXX东任天水师范学院院长;王旭林、汪聚应任天水师范学院副院长;汪建华任兰州文理学院院长;郑伟强、普登学任兰州文理学院副院长;朱建国任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副厅长级);陈文贤任酒泉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副厅长级);陈逸平任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副厅长级);李敏骞任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副厅长级);王国强任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副厅长级);田树涛任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副厅长级);张炯任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副厅长级);宗瑞谦任武威职业学院院长(副厅长级)。

甘肃岷县大崇教寺新发现契约文书研究

甘肃岷县大崇教寺新发现契约文书研究

甘肃岷县大崇教寺新发现契约文书研究甘肃岷县大崇教寺,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岷县大崇山南麓,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的佛寺。

最近,该寺庙又出现了引人注目的一幕,即新发现了一批契约文书,这些文书不仅记录了该寺庙的历史,更是对当时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生动记录,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研究意义。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批契约文书的意义和影响,本文就甘肃岷县大崇教寺新发现契约文书进行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力求恰当表达该文书的重要性。

一、契约文书的发现2015年,甘肃岷县大崇教寺内施工时,工人在清除建筑物底层的房地产时,发现了一箱装满纸质文件的石棺。

随后,甘肃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对这批文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确认这批文献是明清两代的契约文书。

这批文书总数有400多件,时间跨度达到了300年,从中可以看出这个地方在明清两朝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

二、契约文书的意义1.展示当时的社会组成和经济交流根据本次发现的文献,大崇教寺明清时期举行过多次的建筑工程,参与建筑的人员为当时的“乡绅、财主、富商、官员及寺院僧俗众等人”,这些人员来自不同的地域和族群,彼此之间保持着广泛的社会性、经济性关系,为了保证工程不断推进,该寺庙甚至通达了当时甘肃,陕西、四川等12个省市,可见这个寺庙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影响超越局域。

2.反映当时的社会技能和管理行为从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建筑活动还有各种工艺活动,如青铜铸造和木工活动,其中木器制作行业是当时的一大特色。

除了经济上的交流之外,文书还记录了施工和工匠的协作以及管理,反映了明清时期的社会组织、管理和工艺技能。

3.反映当时的社会规范和宗教信仰寺庙是明清时期重点建筑之一,宗教信仰深入人心,当时的人们不仅仅是在建造建筑,更是在维护自身的信仰。

因此契约文书表明,寺庙也是当时习俗和法规的表现。

例如,当时的建筑师需要铺设路面,以便游信众参观,文书中记录:“凡铺桥、山路、薄冰上面,应采用木板,承受态势能持续五年不脆” ,记录了那个时候的社会常规和规范。

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办法

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办法
第十六条甘肃省文物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有权对本系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做出修订或者废止。
第十七条甘肃省文物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适用范围
罚款、吊销
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吊销
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4、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6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甘肃革命史迹|旺藏寺红军长征驻地旧址

甘肃革命史迹|旺藏寺红军长征驻地旧址

甘肃革命史迹|旺藏寺红军长征驻地旧址
旺藏寺红军长征驻地旧址位于迭部县旺藏乡政府对面旺藏寺院内,整个寺院呈品字形分布,大经堂等建筑内部为木制结构建筑风格,外墙墙体均由土石混夯而建,总面积约11289.8平方米。

1935年红军到达迭部在攻打腊子口之前,毛泽东同志住在茨日那村内,红军大部队则在旺藏寺内进行休整,部队离开后,红军将士给寺院留下了一部分枪支、弹药、大刀和银元作为吃住的费用,并在寺内的建筑、围墙上留下了很多革命标语,现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甘肃省文物局)。

四十五年风风雨雨 地不藏宝硕果累累──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简介

四十五年风风雨雨 地不藏宝硕果累累──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简介

四十五年风风雨雨地不藏宝硕果累累──甘肃省文物考古研
究所简介
李永良
【期刊名称】《丝绸之路》
【年(卷),期】1996(000)002
【摘要】四十五年风风雨雨地不藏宝硕果累累──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简介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长李永良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是甘肃省文化厅和甘肃省文物局领导下从事全省文物保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科学研究的专门机构,其前身系甘肃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5...
【总页数】1页(P64-64)
【作者】李永良
【作者单位】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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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包自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甘政任字[2013]1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包自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甘政任字[2013]1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包自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包自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甘政任字〔2013〕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决定:包自吉任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免去其甘肃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职务;苟少峰任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吉芸任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薛斌义任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范本彦任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局长;钟义任甘肃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副厅长级,试用期一年),免去其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职务;张江武任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副厅级);张玉光任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侯单中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甘肃省委员会专职副会长(副厅长级);朱玉兰任甘肃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景功任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免去:马秉虎的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职务;侯云生的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局长职务;邵明的甘肃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李鑫的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职务;张二强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职务,退休;杨惠福的甘肃省文化厅副厅长、甘肃省文物局局长职务,退休;杨力的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职务,退休;艾晓明的甘肃省审计厅副巡视员职务,退休;李坚的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两西农业建设指挥部)副巡视员职务,退休;达茂的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职务,退休;刘聚才的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副厅长级)职务,退休;史健全的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巡视员职务,退休;张忠健的甘肃省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副厅级)职务,退休;陈胜利的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退休。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甘文旅厅办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文化正文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现将《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4月28日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发〔2021〕71号)要求,进一步检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专项治理成效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运行情况,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统一安排,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4月—7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排查对象全省所有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共文化设施运行情况。

二、排查内容(一)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1.基本功能空间设置方面:是否按照《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要求,设置了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2.设施设备管理方面:一是文化站是否有统一标识;二是多功能室是否配备了相应文化活动器材;书刊阅览室图书是否按照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要求对图书进行统一编目;三是培训教室是否配备了相应培训设备;四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配备的设施设备是否完整,性能是否良好;五是近年来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备的文化器材和电子设备是否完整,运行是否良好;六是文化站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

甘肃泡沫雕案例

甘肃泡沫雕案例

甘肃泡沫雕案例
甘肃泡沫雕案是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文物假冒案件,该案件
揭露了一些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伪造文物的黑暗内幕。

下面,本文
将对该案件进行分步骤阐述。

一、案件概述
2019年,甘肃省文物局接到了一份举报信,指称位于兰州市某商场里的一家店铺涉嫌贩卖伪造的文物和艺术品。

随后,当地公安机关
介入调查,经过数月的调查,发现这家店铺旗下的泡沫雕工坊,是一
家制作销售大量伪造的文物和艺术品的黑作坊。

二、案件细节
通过调查发现,该泡沫雕工坊的制作工艺颇为高超,无论是仿古
商标、海报、还是摆件、牌匾,都能制作得非常逼真,而且数量庞大。

据悉,该作坊每天可以制作出数十个文物、盾牌等精品商品,并以低
廉的价格出售给不明真相的客户。

此外,该工坊还设有标本馆,展示
了大量“历史珍藏”,吸引着众多游客前来观赏购买。

三、案件处理
在发现该案件后,当地公安机关立即采取行动,对该泡沫雕工坊
进行封存,并展开调查。

后经鉴定确认,该工坊制作的产品均为伪造品,造价不足10元,却以数百元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被定性为诈骗
行为,并依法处理。

四、案件影响
甘肃泡沫雕案的揭露对于保护文物、打击文物犯罪行为具有积极
的推动作用。

另外,此案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有关专家发出了
呼吁,提醒消费者要慎重购买文物艺术品,防止买到假货,同时也教
育了广大市民,提高了他们的文物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甘肃泡沫雕案是一起不可避免的文化假冒案件,而案
件的揭露不仅有助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同时也提高了市民的法律意识,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甘肃省文物局召开《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咨询会

甘肃省文物局召开《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咨询会

省文物局召开《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咨询会7月7日上午,省文物局召开《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咨询会,就甘肃长城保护立法工作和《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文本内容进行专题讨论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张明泉、窦觉勇、何双全、陆杰仁、郭青林、裴强强等来自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敦煌研究院、省文物保护维修研究所的专家,部分市县文物部门及长城保护一线的同志共40余人应邀参加咨询会。

省文物局局长马玉萍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局长肖学智主持会议,副局长白坚、各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咨询会上,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负责人汇报了《甘肃省长城保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过程,并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了说明。

参会人员对草案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重点围绕长城保护责任、保护机构、保护员聘请及待遇、执法巡查、研究利用、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马玉萍局长在讲话中指出,甘肃是长城资源大省,制定地方性法律加强长城保护工作,非常必要也十分紧迫。

《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两年来,省文物局高度重视,着力推动,抽调人员组成《条例(草案)》起草组在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并进行了几轮的讨论修改。

《条例(草案)》紧密结合甘肃省长城保护实际,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同时体现了地方特色,体现了问题导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下一步的修改完善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她要求草案起草组集中力量,抓紧开展修改完善工作,要充分吸收大家所提意见建议,并进一步征求各方面专家及长城保护一线工作人员意见,7月底前拿出成熟的《条例(草案)》及立法说明,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并按程序推进立法,力争2018年由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实施。

(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张顺)马玉萍局长讲话肖学智副局长参加会议白坚副局长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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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局
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保护管理责任,防范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文物局对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文物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

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目标考核工作由省文物局组织实施。

省文物局根据文物安全形势和任务,提出文物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确定考核内容,拟定年度《甘肃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经局务会议审定后,与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签定并实施。

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第五条省文物局每年1月31日前组织考核组对各市州上一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目标考核的数
据统计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省文物局每年7月31日前以适当形式组织开展年中考核。

第六条在省文物局考核之前,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完成对本辖区和所管理责任单位的考核,并完成自查自评工作。

当年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将上半年、上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查总结报送省文物局。

第七条目标考核内容以年度《甘肃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所列内容为主。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增加考核内容。

第八条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甘肃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分别进行评分。

年中考核情况及省文物局日常赴各市州督查、抽查时了解的相关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九条目标考核采取评分制。

设定标准分为100分。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条辖区内文物系统管理的文物单位中,考核年度内发生一起《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中规定为重大安全事件,或《甘肃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为重大突发事件(I级)的,考核为不达标等次。

发生一起《甘肃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为较大突发事件(Ⅱ级)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结果经省文物局局务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省文物局给予通报表彰;目标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对目标考核结果达到良好、优秀以上等次的市州,省文物局对其安全工作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各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文物局考核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

在省考核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对考核组的调查设置障碍。

第十四条被考核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资料,经调查核实后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造成考核失实,骗取有关荣誉的,予以撤销并进行行政追究。

第十五条省文物局考核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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