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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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委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委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委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2001]综36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4.20【实施日期】2001.04.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委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01]综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政府原则同意市体改委、市卫生局组织起草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为通过改革建立具有厦门特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药卫生新体制(以下简称“三项改革”),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普遍享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和《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三项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1、总体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城市特点的、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和面向全社会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的医药卫生新体制。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形成在投入上多方参与的格局,促进我市社会化的、全行业管理的卫生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依据,按照“保障基本,广泛覆盖”的要求,深化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大监管力度,规范购销行为;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医疗机构改革,建立新的、规范化的运行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本科药学-药事管理学在线练习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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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审定新版《中国药典》设计方案
(C)审定《中国药典》收载品种的编撰原则
(D)确定国家药品标准的审订原则
(E)负责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统一
参考答案:
(CDE)
没有详解信息!
10.《药品管理法》规定,在销售前或进口时,必须经过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能销售或者进口的药品是()
(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C)临床需要而市场没有供应的品种
(D)临床、科研需要而市场没有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品种
参考答案:
(C)
没有详解信息!
17.在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哪项文字和标志是不必要的()
(A)药品的通用名称
(B)生产企业
(C)生产批准文号
(D)广告批准文号
参考答案:
(D)
没有详解信息!
18.《中国药典》2010版执行起始日()
(A)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B)临床必需、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C)临床必需、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D)临床必需、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以中药为主
参考答案:
(A)
没有详解信息!
36.《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是为了()
(D)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主管药师
参考答案:
(A)
没有详解信息!
32. 1997年由国际药学联合会(FIP)颁布的药学道德规范的名称是()
(A)药师道德规范
(B)药剂师行为准则
(C)药师职业道德准则
(D)药剂师道德准则
参考答案: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福建医疗保障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福建医疗保障

《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日前,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文件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根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部署,省人社厅加大行政审批改革推进力度,于2015年9月底印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闽人社发…2015‟5号),取消“两定点”审批,改为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

《通知》明确了在取消“两定点”审批后,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具体规则和流程。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通知明确了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的协议条件以及申请、评估、谈判、签约、公布、信息变更、管理形式等流程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七项内容:“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医药机构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定点签约应提供的材料;确定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程序;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程序;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形式;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准则。

其中,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定点签约应提供的材料、确定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程序等三项是重点内容。

三、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四项条件:一是要位于福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二是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军队医疗机构;三是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服务(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医疗机构);四是按照《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到85分以上。

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截止2010.6.30)

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截止2010.6.30)

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截止2010.6.30)序号定点机构名称网点类别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三级甲等2厦门市第一医院三级甲等3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三级甲等4厦门眼科中心三级甲等5厦门市第三医院三级乙等6厦门市第二医院三级乙等7厦门长庚医院三级乙等8厦门市中医院三级乙等9厦门市妇幼保健院三级乙等10厦门科宏眼科医院三级乙等11厦门市口腔医院三级乙等12厦门市仙岳医院三级乙等13厦门市第一医院鼓浪屿分部二级甲等14厦门市第一医院杏林院区二级甲等15厦门市翔安区同民医院二级甲等16厦门市仙岳医院北区(原南山疗养院)二级甲等17同安区中医医院二级甲等18厦门海沧新阳医院二级乙等19厦门大学医院二级乙等20厦门莲花医院二级乙等21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金榜分部二级乙等22厦门市第一医院思明分院二级乙等23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禾分部二级乙等24厦门警备区医院门诊部二级乙等25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湖里分院二级乙等26厦门前埔医院二级乙等27厦门市同安区皮肤病防治院二级乙等28厦门市博爱康复医院二级乙等29厦门天济医院一级甲等30厦门湖里健民医院一级甲等31厦门市福利中心松柏医院一级甲等32厦门集美东南医院一级甲等33厦门市医药研究所综合门诊部一级甲等34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医院一级甲等35厦门市家庭医疗保健所一级甲等36厦门友好妇科医院一级甲等37厦门思明区梧村骨科医院一级甲等38厦门市翔安区新店中心卫生院一级乙等39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同安闽海医院一级乙等40厦门市同安区洪塘卫生院一级乙等41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卫生院一级乙等42厦门湖里曙光医院一级乙等43厦门市同安区新民卫生院一级乙等44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卫生院一级乙等45厦门市同安区五显卫生院一级乙等46厦门市同安区大同卫生院一级乙等47厦门市翔安区内厝卫生院一级乙等48厦门湖里安兜医院一级乙等49厦门市同安区西柯中心卫生院一级乙等50厦门市翔安区马巷卫生院一级乙等51厦门市同安区莲花卫生院一级乙等52厦门同安博爱医院一级乙等53厦门市同安区汀溪卫生院一级乙等54厦门市翔安区新圩中心卫生院一级乙等55厦门集美杏西医院一级乙等56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医院一级乙等57厦门湖里华兴医院一级乙等58厦门市集美区妇幼保健所一级乙等59厦门市思明区妇幼保健院一级乙等60厦门光亮骨伤科医院一级乙等61厦门市湖里区妇幼保健院一级乙等62厦门市同安区妇幼保健院一级乙等63厦门国泰妇科医院一级乙等64厦门市海沧区妇幼保健院一级乙等65厦门市口腔医院前埔分院一级乙等66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湖里第一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67厦门市第一医院嘉莲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68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开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69厦门市第一医院鹭江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70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海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乙等71厦门市中医院江头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72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石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乙等73厦门市中医院禾山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74厦门市第一医院厦港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75厦门市同安区大同卫生院祥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乙等76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乙等77厦门市中医院金山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78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乙等79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乙等80厦门市第一医院中华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81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员当第一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82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殿前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83厦门市中医院梧村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84厦门市第一医院莲前第一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85厦门市第一医院滨海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86厦门市第一医院鼓浪屿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乙等87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文屏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站88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纺织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站89厦门市翔安区后亭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站90厦门市集美区杏东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站91厦门市思明区员当街道振兴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站92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溪东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站93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浔江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站94厦门科宏眼科医院同安分部门诊部95厦门思明文灶门诊部门诊部96厦门思明聚德口腔专科门诊部门诊部97厦门湖里枋湖门诊部门诊部98厦门思明滨南门诊部门诊部99厦门湖里安康门诊部门诊部100厦门集美杏南门诊部门诊部101厦门思明槟榔门诊部门诊部102厦门思明金桥门诊部门诊部103厦门思明东方门诊部门诊部104厦门思明长康门诊部门诊部105厦门翔安康翔综合门诊部门诊部106厦门湖里翔鹭门诊部门诊部107厦门湖里奇美门诊部门诊部108厦门思明东海门诊部门诊部109厦门湖里和安门诊部门诊部110厦门湖里健民北站门诊部门诊部111厦门湖里东渡门诊部门诊部112厦门思明同仁门诊部门诊部113厦门思明登特禾祥口腔专科门诊部门诊部114厦门湖里长乐门诊部门诊部115厦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中心门诊部116厦门思明新鹭厦门诊部门诊部117厦门思明汇丰门诊部门诊部118厦门思明诚德堂门诊部门诊部119厦门思明厦禾门诊部(原省四建)门诊部120第一医院开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门诊部121厦门湖里金山门诊部门诊部122厦门思明德善堂东坪门诊部门诊部123厦门思明齐安松柏门诊部门诊部124厦门湖里齐安金尚门诊部门诊部125厦门湖里平安门诊部门诊部126厦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门诊部门诊部127厦门杏林杏西门诊部门诊部128厦门市鼓浪屿干部疗养院门诊部门诊部129厦门湖里塘边门诊部门诊部130厦门思明康健门诊部门诊部131厦门同安民安门诊部门诊部132厦门市思明区德善堂门诊部门诊部133厦门市翔安祥兴综合门诊部门诊部134厦门集美兴医门诊部门诊部135厦门思明镇海门诊部门诊部136厦门思明富山门诊部 门诊部137厦门湖里齐安口腔门诊部门诊部138厦门湖里齐安芙蓉苑门诊部门诊部139厦门湖里仁德医院门诊部门诊部140厦门湖里健民濠头门诊部门诊部141厦门思明友好妇科专科门诊部门诊部142厦门思明瑞景门诊部门诊部143厦门思明珑仁堂门诊部门诊部144厦门翔安妙济综合门诊部门诊部145厦门思明德善莲花五村门诊部门诊部146厦门思明德善堂盈翠门诊部门诊部147厦门湖里南山门诊部门诊部148厦门思明仁爱门诊部门诊部149厦门湖里嘉禾门诊部门诊部150厦门思明岳阳门诊部门诊部151厦门湖里友好妇科门诊部门诊部152厦门湖里海天口腔门诊部门诊部153厦门思明德善堂莲花门诊部门诊部154厦门翔安齐安新店门诊部门诊部155同安康馨门诊部门诊部156厦门集美石鼓门诊部门诊部157厦门思明阳台山门诊部门诊部158厦门市思明定安门诊部门诊部159厦门厦工服务有限公司卫生所卫生所160厦门航空有限公司门诊部卫生所161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卫生所卫生所162厦门市同安区竹坝卫生所卫生所163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卫生所卫生所164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急救站卫生所165厦门纵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卫生所卫生所166厦门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卫生所167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医院一级乙等168集美大学综合门诊部门诊部169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卫生所卫生所170厦门东南医药有限公司三里分店药店171厦门市海沧区民生堂药局药店172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SM城市广场分店药店173厦门市湖滨药店有限公司湖里分店药店174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前埔分店药店175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定安分店药店176厦门市同安区百翔药店药店177厦门鹭燕统一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店178厦门市集美区华莲福药店药店179厦门延生药业有限公司宁宝分店药店180厦门市湖里区新美德药局药店181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江头店药店182厦门市湖里区珑仁堂药局药店183厦门市同安许进兴参燕药局药店184厦门市马巷供销合作社和延药店药店185厦门市思明区正德堂药店药店186厦门市集美区延康堂药店药店187厦门市集美区源泉堂药店药店188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长青分店药店189厦门市思明区齐康药店药店190厦门九鼎药房有限公司民安店药店191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湖滨一里分店药店192厦门市鑫琳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药品门市部药店193厦门市湖里区德盛堂药局药店194厦门市海沧区延寿药房药店195厦门千年红药店有限公司药店196厦门市湖里区顺鑫堂药店药店197厦门市恒昌实业有限公司时珍药行药店198厦门市思明区德善药局药店199厦门光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留春堂店药店200厦门市湖滨药店有限公司后埭溪分店药店201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寨上分店药店202厦门光华大药房边锁有限公司杏林店药店203厦门市思明区星禹药店药店204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厦大分店药店205厦门市湖里区永康堂大药房药店206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湖里分店药店207厦门延生药业有限公司杏西分店药店208厦门市海沧区众生堂药局药店209厦门市湖里区统尚堂药局药店210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镇海分店药店211厦门市思明区南华药房药店212福建惠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厦门未来海岸分店药店213厦门九鼎药房有限公司江头店药店214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后浦分店药店215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集美霞梧分店药店216厦门光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鼓浪店药店217厦门市思明区宜安堂药局药店218厦门市思明区济隆堂药店药店219厦门市永裕泰药店有限公司角滨分店药店220厦门市春草堂药店有限公司药店221厦门市春草堂药店有限公司西林店药店222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集美店药店223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金安店药店224厦门市马巷供销合作社医药门市部药店225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东渡店药店226厦门市集美区康桥药店药店227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海沧分店药店228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博士山庄分店药店229厦门致和堂药房有限公司药店230厦门市湖里区盛宝堂药局药店231厦门市湖里区马垄大药房药店232厦门市海沧区聚福星药店药店233北京同仁堂福建药业有限公司富山药店药店234厦门市思明区济慈大药房药店235厦门市湖里区仁心药房药店236厦门市德善堂大药局有限公司湖滨六里分店药店237厦门市达辉参茸药房有限公司仙岳店药店238厦门市思明区信德堂药局药店239福建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厦门塘埔分店药店240厦门市思明区益同仁医药保健品商店药店241厦门市集美区孙厝新力量药店药店242厦门市湖里区庶安堂药店药店243厦门市思明区和一堂药店药店244厦门延生药业有限公司新源分店药店245福建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厦门上李分店药店246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文屏分店药店247厦门市同安区鑫佳健药店药店248厦门市思明区集善堂药店药店249厦门市集美区德信堂药店药店250厦门市湖里区惠善堂药房药店251福建惠好四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厦门滨北分店药店252厦门市永裕泰药店有限公司后滨路分店药店253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兴分店药店254厦门市翔安区熙欣堂药房药店255厦门市海沧区惠民普济大药店药店256厦门市思明区美信祥和药店药店257厦门市集美区燕康药店药店258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吕岭分店药店259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公司悦华路分店药店260厦门市集美区鸿康堂药店药店261厦门光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故宫店药店262厦门市翔安区好之惠医药商场药店263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翔安分店药店264厦门市同安区济源堂药店药店265厦门市湖里区东湖滨药店药店266厦门市湖里区春朝药店药店267厦门市集美区怡鑫堂药店药店268厦门市思明区天一药店药店269厦门市同安区和东堂药店药店270厦门市同安区联好人生药店药店271厦门光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松柏店药店272厦门延生药业有限公司纺织分店药店273厦门市湖里区祖氏药店药店274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思明南路店药店275厦门市同安区熙新堂药店药店276厦门市集美区广顺堂药房药店277厦门光华大药房连锁公司新特药店药店278厦门市同安区馨丽康大药房药店279厦门市湖里区金安堂药店药店280厦门光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山店药店281厦门市湖滨药店有限公司禾祥东分店药店282厦门市思明区富康药店药店283厦门市湖滨药店有限公司同安分店药店284厦门九鼎药房有限公司龙山店药店285厦门市思明区联湖滨药店药店286厦门东南医药有限公司殿前分店药店287厦门市思明区宏巨药店药店288厦门市湖里区益康堂药局药店289厦门市集美区益众堂药店药店290厦门光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梧村店药店291厦门市湖里区好的快医药商店药店292厦门市湖里区保康堂药店药店293厦门市同安区兴广堂药店药店294厦门市马巷供销合作社公园药店药店295厦门市湖里区长源堂药房药店296厦门市思明区铭国堂药店药店297厦门得心药房有限公司药店298厦门市湖里区华仁康药店药店299厦门市思明区一品堂药局药店300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仙岳路店药店301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新阳分店药店302厦门市集美区吉泰药店药店303福建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厦门世贸分店药店304厦门市思明区欣万全堂药局药店305厦门市湖滨药店有限公司海沧分店药店306厦门市湖滨药店有限公司前埔北分店药店307厦门市集美区广善堂药店药店308厦门市达辉参茸药房有限公司天虹店药店309厦门市达辉参茸药房有限公司莲花店药店310福建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厦门浦南分店药店311厦门市集美区广厦大药房药店312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新店分店药店313厦门市思明区安仁堂药店药店314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厦禾路第一分店药店315厦门市海沧区海贞堂药店药店316厦门市安泰堂药局有限公司药店317厦门市同安众心延药店药店318厦门市思明区南冠药店药店319厦门鑫公园药业有限公司药店320厦门市湖里区德缘堂正记药行药店321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中港分店药店322厦门市湖里区香益药局药店323厦门市思明区跃洋药店药店324厦门光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厦港店药店325厦门市湖里区好仁缘药品商店药店326厦门九鼎药房有限公司殿前二店药店327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公司松柏分店药店328厦门市海沧区百鑫德药店药店329厦门市湖里区泉生堂药店药店330厦门闽燃超惠贸易有限公司禾祥分公司药店331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石村分店药店332厦门市集美区集安堂药店药店333厦门市德安药房有限公司尚忠社分店药店334厦门市同安灵燕药店药店335厦门市同安区亿名药房药店336厦门市同安区永善大药房药店337厦门市同安区葆春堂药店药店338厦门九鼎药房有限公司厦大店药店339厦门光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同店药店340厦门市集美区兴榕医药商店药店341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莲前东路店药店342厦门市湖里区彩芝林药店药店343厦门市海沧区济众堂大药房药店344厦门东南医药有限公司大洲分店药店345厦门市思明区进安堂药店药店346厦门市湖里区幼程药店药店347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杏林店药店348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枋湖店药店349厦门市湖里区广生堂药店药店350厦门市海沧区华龙堂药房药店351厦门市集美区保安堂大药房药店352厦门市湖里区华祥药店药店353厦门市同安区益生阁药行药店354厦门市湖滨药店有限公司药店355厦门市湖里区欣丽康药店药店356厦门市思明区康源药店药店357厦门市集美区卡好参药行药店358厦门市集美区福民堂药店药店359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祥店分店药店360厦门玖九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店361厦门市达辉参茸药店有限公司祥和店药店362厦门市东南医药有限公司莲花分店药店363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新店分店药店364厦门市思明区富民源药店药店365厦门市海沧区广济大药房药店366厦门市湖里区仁心缘药房药店367厦门光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乐店药店368厦门鹭燕统一大药房有限公司同安大同分店药店369厦门市湖滨药店有限公司松柏分店药店370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海沧店药店371福建惠好四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厦门吕岭分店药店372厦门市湖里区鹭益堂药店药店373厦门光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通店药店374厦门市同安恒丰堂药局药店375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湖东分店药店376厦门九鼎药房有限公司乌涂店药店377厦门光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浦店药店378厦门市集美区益善堂药房药店379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东浦分店药店380厦门市同安吉平药店药店381厦门九鼎药房有限公司徐厝店药店382厦门九鼎药房有限公司马巷店药店383厦门市同安区一馨药房药店384北京同仁堂福建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厦门禾祥药店药店385厦门市集美区伟安药局药店386厦门延生药业有限公司杏南二店药店387厦门市湖里区新聚宝药局药店388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药店389厦门市思明区博德大药房药店390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东明分店药店391厦门市思明区益同康药店药店392厦门市思明区德鑫堂药局药店393厦门市思明区金世泰药局药店394厦门市海沧区华鑫堂药店药店395厦门市思明区德隆堂药店药店396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同安分店药店397厦门市湖里区同安堂药店药店398厦门眼科中心有限公司药店药店399厦门市思明区鑫怀仁堂药局药店400厦门市集美区惠和堂药店401厦门市湖里区平安药房药店402厦门市翔安华弘堂药店药店403厦门九鼎药房有限公司松柏店药店404厦门九鼎药房有限公司城西店药店405厦门市思明区草济堂药局药店406厦门市思明区德康堂药局药店407厦门市湖里区联古今海味参茸行药店408厦门市思明区福安堂药局药店409厦门市德丰堂药业有限公司药店410厦门市思明区清泰堂药店药店411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殿前分店药店412厦门延生药业有限公司杏东分店药店413厦门市集美区名正堂药局药店414厦门市莲福堂药店有限公司集美分店药店415厦门市思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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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17年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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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观赏网点编号: 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名称: 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xx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520号档案综合大楼三楼邮政编码: 361012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 LSYD20170000001OO00000000000000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2017年度服务协议书甲方: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意见》(闽劳社文【2004】355号)、《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新增、变更等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厦社保【2017】6号)和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自购医保药品,促进我市社会保障和医药事业的和谐发展,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签订双方】签订本协议的甲方为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乙方为自愿为厦门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经甲方评估合格或原已取得医保行政部门医保定点资格的厦门市辖区范围内的零售药店。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福建省及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其各项相关配套规定。

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对乙方提交的报告甲方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谢谢你的观赏第三条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设立并明确标示“医保”用药专供区,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条乙方应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和购药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所有保健药品或经卫生、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卫妆特(进)字、国妆特(进)字的化妆品一律从自选货架上撤除,划定区域(不超过实际使用面积的20%)专柜陈列销售,并在醒目的位置标注:“本区域物品禁刷社会保障卡,欢迎监督!举报电话:5110656,5074550”。

厦门市新增医保定点服务单位现场评估结果公示

厦门市新增医保定点服务单位现场评估结果公示

厦门市新增医保定点服务单位现场评估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6-06-20 【字体:大中小】
厦门市新增医保定点服务单位
现场评估结果公示
我市201605、201606两批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评估通过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截止2016年6月24日,如无异议,2016年6月27日将予正式发文公告,请各相关单位按厦社保[2016]12号通知的流程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管理科(劳动力大厦东侧六楼)办理协议签定、医保专线申请及开通医保刷卡等业务。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7日
附1: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估通过名单
附2:新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通过名单
附件1
厦门市2016年05-06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估通过名单
附件2
厦门市2016年度05月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通过公示名单。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定点医保药店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点医保药店是指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并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医保药店应当坚持医疗保障法律法规,遵守医疗服务协议,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品服务。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医保药店的管理政策,对定点医保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保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第五条定点医保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定点医保药店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成为定点医保药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储存、陈列、销售等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药品销售、费用结算等制度;(四)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药品费用控制等制度;(五)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服务质量控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六)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费用审核、结算等制度;(七)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信息管理、药品数据维护等制度;(八)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安全管理、药品风险控制等制度;(九)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人员管理、药品人员培训等制度;(十)具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能力。

第七条申请成为定点医保药店的,应当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定点医保药店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的管理,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是由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供应机构还须会同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经过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等级医院”和“达标医疗机构”评审,达到标准的;(三)配有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专职经办人员、财务结算人员和电脑操作人员;(四)配备医疗保险电脑管理系统终端;(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医疗服务程序及管理措施;(六)必须执行厦门市统一的医疗收费标准;(七)实行优质服务,经民意测验,综合服务满意度达到85%以上;(八)按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医疗保险药品供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二)能够供应《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提供不间断服务;(三)设有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专职经办人员、财务结算人员和电脑操作人员;(四)配备医疗保险电脑管理系统终端;(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服务程序及管理措施;(六)执行厦门市统一的药品零售价格标准;(七)营业人员必须持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工证,熟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具有熟悉审方、配方、复核能力;(八)按规定必须具务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承办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必须向市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的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级医院和达标医疗机构证书;药品供应机构提供《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三)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的各项制度、服务程序和管理措施;(四)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还应提供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及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职工人数情况资料。

202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

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

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试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药师,未实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其中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在农村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保证营业时间有质量管理人员、药师在岗。

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熟悉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前款条件的考核,由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定期统一考试的方式进行,并对考试合格人员发给岗位合格证书。

考试不得收取参考人员任何费用。

鼓励药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举办的免费培训。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应具有独立的区域。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厦医保〔2019〕12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医保〔2019〕124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现将《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1月26日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工作,引导定点零售药店保证服务质量,控制不合理费用,提高医保服务协议履约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按照医保管理与服务质量并重、激励与约束并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履约周期与数据采集全覆盖。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工作由经办机构具体负责。

经办机构应根据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并可邀请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

第六条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周期与医保年度一致。

在医保年度内新纳入医保定点或因暂停、歇业等情形导致实际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未满一个医保年度的零售药店,按实际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的时间计算。

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包含线上及线下考核评价两部分,线上和线下考核评价比例、评价指标、配分标准、指标权重、指标阈值等内容由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厦门定点医保申请流程

厦门定点医保申请流程

《厦门定点医保申请流程》同学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厦门定点医保申请流程”。

第一步,得先了解一下哪些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保。

可以通过上网查,或者问问身边的大人。

比如说,有个小朋友的家长想给家里的老人申请定点医保,就先去打听了哪些医院能申请。

第二步,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这可能包括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医生的资格证书、申请表等等。

给大家讲个例子,有一家小诊所准备申请的时候,发现有个医生的资格证书过期了,赶紧去重新办理。

第三步,把材料提交给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

可以亲自送去,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

比如说,有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选择了亲自送材料,还派了个细心的工作人员去。

第四步,提交材料后,就等着医保管理部门的审核啦。

这期间,可能会有工作人员来实地考察,看看医疗机构的条件怎么样。

有一次,一个小医院因为环境不太整洁,被要求整改。

第五步,如果审核通过,就会被确定为定点医保啦。

比如说,有一家中医馆审核通过后,好多附近的居民都来这里看病报销。

同学们,虽然申请定点医保的流程有点复杂,但能给大家带来方便呢。

《厦门定点医保申请流程》同学们,咱们接着来讲“厦门定点医保申请流程”。

在准备材料的时候,一定要保证材料的齐全和准确。

比如说,有个医疗机构少准备了一份材料,被打回来重新准备,耽误了不少时间。

提交材料的时候,要注意材料的格式和装订,让人家一看就觉得很整齐。

就像有个口腔诊所,把材料整理得特别好,给工作人员留下了好印象。

审核的时候,如果接到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要如实回答。

再给大家说个例子,有个医疗机构因为回答问题的时候遮遮掩掩,让工作人员产生了怀疑。

最后,如果成功申请为定点医保,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为大家提供好的医疗服务。

同学们,了解了这些流程,以后要是自己家里遇到这方面的事,也能帮忙出出主意啦。

厦门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指南-2023最新

厦门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指南-2023最新

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体要求 (2)5制度与管理 (2)6机构与人员 (3)7购进与验收 (3)8储存与养护 (4)9调配与使用 (5)10特殊管理药品 (5)附录A(资料性)厦门市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检查表(2023版) (6)厦门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指南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规范化管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制度与管理、机构人员、购进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调配与使用和特殊药品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厦门市各级医疗机构药房的规范化管理。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及修订卫疾控发〔2006〕104号《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版)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医疗机构(Medical institution)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或备案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3.2药品使用单位(Unit of drug use)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康复保健机构、戒毒机构等。

3.3药房(Pharmacy)医疗机构中从事诊断、治疗疾病所有药品的供应、调剂、配制制剂、提供临床药学服务、监督检查药品质量的部门。

3.4药学技术人员(Pharmacy technicians)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或鉴定确定的,取得药学相关职称、执业或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和执业(中)药师等。

厦门思明滨南门诊部关于设置医保管理机构的通知2

厦门思明滨南门诊部关于设置医保管理机构的通知2

厦门思明滨南门诊部关于设置医保管理机构的通知2第一篇:厦门思明滨南门诊部关于设置医保管理机构的通知2 厦门思明滨南门诊部关于设置医保管理机构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更好的履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职能,加强本门诊医保工作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端正服务态度,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

经门诊研究决定高置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其管理机构小组人员(兼职)如下:组长:曾惠娟副组长:杜清碎成员:廖奕娜黄淑惠朱忠芳苏晓君王亚男蓝毅华许幼华医保管理机构工作职责:1、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和业务学习、督查督办、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医保会议的筹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年终总结等文字材料的撰写工作。

3、负责医保文件收发、传阅、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等工作。

4、负责社会保险信息宣传工作和咨询工作。

5、负责本门诊每月医疗费用与医保中心数据核对及结算。

6、执行招标药品的采购、并按规定的加成率执行明码标价和督查。

7、负责监督医保管理制度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

8、负责监督纠正医疗保险违法违规等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厦门思明滨南门诊部2012年7月10日第二篇:厦门思明滨南门诊部医疗保险政策学习和执行自查制度厦门思明滨南门诊部医疗保险政策学习和执行自查制度为了贯彻和执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积极响应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端正服务态度,使本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更加成熟,制度医疗保险政策学习和执行自查制度:1、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小组成员会议,学习医保有关政策法规,讨论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

2、每季度组织各级每类人员学习《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基本要求》等相关政策,学习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和奖金挂钩,每次考试低于95分者扣50元。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厦医保〔2022〕7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医保〔2022〕73号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为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和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22〕49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学服务收费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2〕74号)中对项目规范调整的要求,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梳理完善现行价格项目中有关药学服务的收费项目,规范整合为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静脉药物配置费、血清药物浓度测定、体液抗生素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多学科综合门诊等7个项目。

其中,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提供基本操作流程之外,应按项目内涵规定提供包含“发送药物检测结果解读和临床药物治疗意见的报告”等服务。

(二)“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项目编码120400013)”规范为“静脉药物配置费(特殊药物)”,项目编码为11110000201。

(三)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色谱法)、肿瘤治疗药物浓度测定、免疫抑制药物浓度测定不再区别定价,执行血清药物浓度测定项目价格,取消项目编码为25030900501的“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色谱法)”、项目编码25030900502的“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肿瘤治疗药物浓度测定)”,项目编码25030900503的“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免疫抑制药物浓度测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公立基层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公立基层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0]16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6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规范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权利,落实国家强调的“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律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全市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齐和统一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307种药品和《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发[1998]4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如下资格及条件:(一)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满一年,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二)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SP认证,三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2、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三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购药结算清单制;具备单独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6、符合《厦门市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零售药品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不在超市内设立的独立门店。

7、未陈列及销售化妆品、日用品、保健品或其他非医药物品。

8、专柜陈设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处方、非处方药品必须分别陈列;医保药品、处方与非处方药品专柜应占经营柜台的80%以上。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GSP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药学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和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存清册;(六)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零售药店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情况和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七)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八)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02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厦医保〔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医保〔2023〕109号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为贯彻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22〕4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3号)要求,支持药学服务发展,促进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可负担,在我市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学服务收费的内涵药学服务收费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相关医疗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药学服务收费项目(一)新增“药学门诊”项目。

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药师,在门诊固定场所为患者提供单独直接的药物治疗既往史记录,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并书写记录。

(二)新增“院内会诊(药师)”项目。

符合规定资质的药师根据临床科室或医务部门的邀请,出于诊疗需要对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进行优化和药学监护,并在病历中体现记录。

(三)修订“住院诊查费”“多学科综合门诊”项目说明。

新增“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多学科综合门诊(含临床药学)”子项目,对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住院巡诊查房、多学科综合门诊,实行“加收”政策。

(四)修订“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药物敏感试验(特殊药物)”项目内涵。

(五)“药学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含临床药学)”“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院内会诊(药师)”项目限三级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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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发[1998]4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如下资格及条件:
(一)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满一年,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二)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SP认证,三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
2、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三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购药结算清单制;具备单独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
6、符合《厦门市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零售药品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不在超市内设立的独立门店。

7、未陈列及销售化妆品、日用品、保健品或其他非医药物品。

8、专柜陈设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处方、非处方药品必须分别陈列;医保药品、处方与非处方药品专柜应占经营柜台的80%以上。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GSP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药学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和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存清册;
(六)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零售药店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情况和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
(七)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循如下的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时,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医药管理和临床工作的专家组成)中随机抽取6名专家,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取3名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为了保证审定工作的公正性,由相关监察机构对审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一)愿意并有能力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申请定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及条件第1、2、3项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对是否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第4、5、6、7、8项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

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零售药店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五)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定点零售服务或取消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情况,对不再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原则上三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定点评审的零售药店。

原《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6]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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