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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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后驾车险”是否可行的讨论
小组成员:
“酒后驾车险”是否可行?
一.“酒后驾车险”开发背景
1.“酒后驾车险”在中国问世
2003年1月1日,天安保险公司推出了一种被老百姓俗称为“酒后驾车险”的险种,换句话说,“酒后驾车”也能保险啦!在之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醉酒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 “酒后驾车险”推出的原因
在我国历年的车险产品中,酒后驾车肇事在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一直是属于除外责任,第三者受到的损失只能由酒后驾车的肇事者自己负责赔偿。天安保险公司认为,酒后驾车的行为固然是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但酒后驾车肇事给第三者带来的伤害却是客观的,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势必会给第三者本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不幸,继而可能造成社会问题、引发社会矛盾。这是否是传统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一个盲点呢?基于这些初步的想法,本着“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初衷,天安保险公司设想,在他们的车险产品中,是否可以将“酒后驾车”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中去除呢?随之,“酒后驾车险”于2003年1月1日由天安保险公司首次推出。
3.“酒后驾车险”产品介绍
这种保险的全称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是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别,只有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具体的保险责任为:“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驾驶员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该险种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费率为保险金额的0.8%,每次事故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5万元(保险费2000元),同时为防范道德风险,该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二.“酒后驾车险”推出后的社会反响
1.总体概况
“酒后驾车险”推出后,虽然消息被炒得沸沸扬扬,但据统计,实际的投保率很低。截至2003年8月15日,全国有300多辆机动车投保此险种,保险收入不到20万元,总保额3100万元左右,对于市场的沉寂反应,相关人员当时解释的是“宣传没有做到位”,“消费者不易接受新事物”等。那么,这款保险的出现到底是一种以人为本的进步,还是悖离社会道德的产物呢?
2.“酒后驾车险”——以人为本
支持的一方认为:责任保险之所以存在,原因在于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有利于社会整体安全度的提升。它关注的是如何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在以往发生的许多酒后驾车事故中,由于肇事者的经济原因,受害人得不到应有赔偿的情况很多,给这些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痛苦,酒后驾车险的推出,把受害人的经济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这
对遇到车祸,肇事者又无力赔偿的受害者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有效地保障了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酒后驾车是属于交通管理部门严禁的,但交管部门严禁的并非只有酒后驾车这一项,还包括越双实线,超速等,而在目前的车险保险条款里,越双实线、超速等发生的事故是包括在保险范围中的,那将酒后驾车列入保险范围也是合情合理的。保险险种是需要不断的创新,而很多险种的推出本身就会引发很多的争议,例如十几年前车辆保险刚推出时,还是让人不理解,有声音说这样会助长车辆事故的发生,但后来慢慢理解了,因此对一个新险种的认识是有过程的。
3.“酒后驾车险”——挑战社会公德
反对的一方认为:酒后驾车属于故意行为,该险种减轻了酒后驾车肇事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助长了酒驾之风,使驾车者放松了应有的警惕,从而制造了更多的受害人,这是社会公德所不能允许的。“酒后驾车险”说白了,是保障驾驶员酒后驾驶出现事故的,可是本身酒后驾车就是违法行为,那么保障这一违法行为的险种,是不是也违法呢?该险种将导致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可能鼓励酒后驾车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出现商业行为保护违法行为,商业利益危害社会利益的后果。
三.小组观点
经过讨论,我们小组对酒后驾车险持有以下观点:
1.法律角度:从险种的合法性上来看,该险种并不违法,它和盗抢险一样都是保障违法犯罪行为中受害方利益的险种,保险公司转嫁各类分险的一种尝试。酒后驾车责任险作为一种责任险,必须依托于民事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不得违背有关的原则和规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民事侵权责任体系有两个基本目标:(1)提供正确的安全激励;(2)为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数目适当的损害赔偿。这两个目标经常是不能同时达到的,很可能相互冲突,因此,任何一种措施的实施,只能侧重于某一目标的选择。“酒后驾车责任险”的推出,正是基于此。当前,人们酒后驾车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不争的事实,此时车祸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这种对第三方伤害的风险普遍存在,“有风险就有保险”,为了保障第三方无辜的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推出该险种是合情合理的。酒后驾车事故的无辜受害者应拥有获得赔偿的资金来源,该保单承诺的是代表被保险人支付。“代表支付”保障了第三方的利益,尽管被保险人并没有遭受经济损失。例如,某人酒后驾车撞伤了一无辜的受害人,假设此人既没有投保“酒后驾车责任险”,又没有任何财产。当受害人获得针对此人的判决时,于是就可能产生这样的结果:由于法院判决的赔偿无法执行,所以受害人实际上得不到任何的经济补偿,但当此人购买了“酒后驾车责任险”后,保险人就会代表此人支付,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就会得到保障。此时,为受害人提供损害赔偿的成本就比较小。
2.道德角度:这种保险会给驾驶者一种心理暗示,即“有人可以帮你分担责任”,会大大助长酒后驾车的坏风气。“酒后驾车险”使驾车者放松了应有的警惕,它制造了更多的受害人。从较高的层面看问题,即使对受害人而言,也不是有利的,受害人可以获得赔偿,对社会来说是狭义的利益。全面看来,“酒后驾车险”的设立是对违反技术操作规范行为者的鼓励,是对违法行为者的纵容。“酒后驾车险”只能帮助被保险人减轻部分民事责任,而无法对其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生任何影响。此外,实践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驾车者的威慑效果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