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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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激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品质,推广先进物业服务经验,充分发挥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示范效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2.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依据《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是指根据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评定为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和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业主参与、专家考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成立考评管理办公室。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项目备案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1.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二)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391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活动,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培育第三方评估监理市场,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施行,现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2.《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3.《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二○一○年七月七日附件1: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2)3 评估原则 (4)4 评估程序 (4)5 评估依据 (6)6 评估报告 (7)7 职业道德 (8)附录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活动。

1.0.3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真实。

1.0.4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是指为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的交接,建设单位、业主或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共用部分的建造质量、管理资料、使用功能等进行的综合性查验。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包括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物业区域划分状况:查勘现状和《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是否一致。

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评分指标体系标准

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评分指标体系标准

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评分指标体系标准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评分指标体系标准是用于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考核的指导性文件。

以下是一个示范的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评分指标体系标准范例:一、基本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评分指标:1.1 物业管理机构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和人员配备;1.2 是否建立和完善了物业管理制度和规程;1.3 平时维修、保洁等基础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情况;1.4 是否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报修请求和投诉问题;1.5 物业管理服务态度和沟通反馈能力;二、安全管理评分指标:2.1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2.2 物业安全设备和监控设备是否齐全并运行正常;2.3 是否进行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2.4 是否做好了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消防演练;三、经济管理评分指标:3.1 是否合理制定了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3.2 物业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透明度和合法性;3.3 物业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账目是否清晰;3.4 是否保障楼宇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规划维修;四、环境管理评分指标:4.1 绿化带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维护;4.2 垃圾分类和垃圾投放设施的设置和使用;4.3 环境整治和美化情况;4.4 是否建立了绿色环保管理机制,如水电节约和资源回收等;五、社区活动评分指标:5.1 是否定期组织居民活动和业主委员会会议;5.2 是否提供了便利的社区设施和活动场所;5.3 社区活动组织能力和宣传效果;5.4 社区管理是否得到居民的满意度认可;六、投诉处理评分指标:6.1 投诉处理流程是否合理和规范;6.2 投诉处理时效和回访情况;6.3 是否对投诉问题进行了整改和解决;6.4 投诉问题的发生和处理情况统计及改进;以上指标仅供参考,具体的评分指标体系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以便更好地反映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

同时,该体系标准要求考核者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能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评估。

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

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

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我部自95年开展全国优秀管理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以来,树立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典型,对推动建立物业管理体制、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新形势,如继续执行原标准,难免出现评选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过多,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

为此,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

现将考评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今年起,我部只对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授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取消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及其称号。

各地对物业管理项目考评验收是否设立“示范”、“优秀”两个档次,视本地物业管理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二、申报基本条件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我部。

四、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

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掌握,使评选出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

凡是上报我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8分。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与评分细则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与评分细则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与评分细则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我部自1995年开展全国优秀管理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以来,树立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典型,对推动建立物业管理体制,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新形势,如连续执行原标准,难免出现评选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过多,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

为此,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头执行。

现将考评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今年起,我部只对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授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取消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及其称号。

各地对物业管理项目考评验收是否设立“示范”、“优秀”两个档次,视本地物业管理发展状况自行确定。

二、申报基本条件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与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我部。

四、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把握,使评选出来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

凡是上报我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8分。

五、依据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

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评分细则

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评分细则

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3、员工统一着装
(电工、电
持证上岗 现场上墙 办公室备案 提供正侧面照片
符合1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发现1 人无上岗证书扣0.1分; 着装及标志符合0.3 分,发现1人不符合扣0.1分,最多不得超过5 人
4、员工佩戴工作牌
现场检查 要求统一样式
13、物业管理企业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 一、计算机应用情况和智能化(对讲、监控
3、业主公约
4、绿化管理制度
5、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6、保安管理制度(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制度)
7、车辆管理制度(包括机动车和停车场管理)
8、消防管理制度
1、成立管委会(业委会)的申请
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符合1分,每缺一项扣0.25分 的发文 不成立管委会(业委会)的要有请示, 请示中包括所有业主的签字和盖章。
2、管委会(业委会)章程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管委会(业委会)成立的批复
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批复
9、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 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4、会议记录
登记、备案、造册
与管委会(业委会)签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合同、物业资质、营业执照、业委会备案证 明、服务管理服务标准等)放在一起
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 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
需有加盖公章的蓝图 1/500的图也可代替
、详细规划说明书、环境预评价书
评分细则
符合1分,实际情况与规划不符的,每一项扣 0.2分:材料中每缺一项扣0.2分;其中第3项中 缺少4种以上的扣0.2分,第5项无临建房屋的 不扣分
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评分细则

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国优大厦)标准评分细则

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国优大厦)标准评分细则

1、大厦名称及地名标识齐全 2、楼层标识及门牌号齐全、完整 3、大厦平面图 4、大厦内单位名录水牌 对照规划图现场查看 1、外墙清洁 2、外墙完好,无破损、脱落 3、外墙无张贴物 1、室外广告牌、霓虹灯完好、无破损 2、室外广告牌、霓虹灯保持清洁 3、室外广告牌、霓虹灯安装牢固、规范,无安全 隐患 4、市政管委审批手续 1、安装位置统一(要求横平竖直) 2、有冷凝水收集管 3、空调支架无生锈现象 1、阳台统一封闭或不封闭 2、要求样式、色调、材质统一 3、除首层外,无安装防盗网现象 4、无伸出户外的安装物 1、装修协议 2、装修验收记录
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评分细则
检查标准 检查内容 一、基础管理 22分 1、按规划要求建设,房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屋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图纸(六图二书):即1/1000比例尺的现 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 、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详细 规划说明书、环境预评价书 4、与规划部门往来文件; 5、临建房屋批准手续(如有临建房屋); 备注:以上所有资料、图纸要有相关批准部门加 盖审批章 2、己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一、物业公司验收记录及问题处理情况 二、物业公司收集资料 1、大厦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1、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3、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 2、专业化管理(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 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书) 4、建设单位在租售大厦 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 与开发单位签定的委托管理合同 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 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 时,购房人与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物业管理公约 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 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 6、建立维修基金,其管 1、维修基金交纳单据记录 理、使用、续筹符合有 2、维修基金使用的记录(包括使用申请、业委会 批准及使用的各类票据) 关规定 1、房屋使用手册 2、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3、业主公约 7、房屋使用手册、装饰 4、绿化管理制度 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公 5、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约等各项公众制度完善 6、保安管理制度(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制度) 7、车辆管理制度(包括机动车和停车场管理) 8、消防管理制度 1、成立管委会(业委会)的申请 8、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 2、管委会(业委会)章程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序成立,并按章程履行 3、管委会(业委会)成立的批复 职责 4、会议记录 9、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 与管委会(业委会)签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 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10、物业管理企业制定 1、争创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两份材料分别写) 争创规划和具体实施方 2、争创材料经管委会(业委会)签字盖章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京建发〔2010〕391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活动,爱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培养第三方评估监理市场,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治理方法》的施行,现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2)3 评估原则 (4)4 评估程序 (4)5 评估依据 (6)6 评估报告 (7)7 职业道德 (8)附录规范用词用语讲明 (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平、真实,按照《北京市物业治理方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活动。

1.0.3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平、真实。

1.0.4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是指为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的交接,建设单位、业主或受业主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共用部分的建筑质量、治理资料、使用功能等进行的综合性查验。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包括要紧应包括下列内容:1.物业区域划分状况:查勘现状和《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是否一致。

2.物业构成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销售合同的承诺是否一致。

3.物业服务用房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测绘成果备案是否一致;查勘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楼层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及评分细则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及评分细则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及评分细则一、引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旨在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本文将介绍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标准及评分细则,以便评估和认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水平。

二、标准及评分细则1. 物业管理组织(占总分10%)- 物业管理组织结构合理,包括管理层、运营团队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得分范围:0-10分)。

- 物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得分范围:0-10分)。

2. 物业服务质量(占总分30%)- 物业服务项目齐全,包括日常维修、保洁、绿化养护、安全管理等,并能及时响应居民的需求和投诉(得分范围:0-30分)。

- 物业服务态度友好、专业,并能提供满意的服务体验(得分范围:0-30分)。

3. 设施设备管理(占总分20%)- 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记录(得分范围:0-20分)。

- 设施设备的更新和升级符合居民的需求,并有相应的规划和预算(得分范围:0-20分)。

4. 社区安全管理(占总分20%)- 社区安全设施完善,包括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等,并能有效防范和处理安全事件(得分范围:0-20分)。

- 物业管理人员具备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得分范围:0-20分)。

5. 环境卫生管理(占总分10%)- 社区环境整洁,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垃圾分类处理等,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记录(得分范围:0-10分)。

6. 居民满意度调查(占总分10%)- 定期进行居民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得分范围:0-10分)。

三、评分等级根据总分的不同,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将分为以下等级:- 优秀:90分及以上- 良好:80-89分- 合格:70-79分- 待提升:60-69分- 不合格:60分以下四、结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及评分细则的制定旨在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办法的核心价值观

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办法的核心价值观
供 的物 业 服 务 。 出台 的 考评 办 法 充 分 体 现 了 “ 新 业
主的事 情由业主 自己决定”的理念 。在 申报条件 上 ,申报项 目应在物业 区域 显著位 置向全体 业主 公示 ,公示期不 少于 7 。在参评 前 ,由业 主委 天
员 会就是否 同意参评 征求 全体业 主意见 ,经 专有
站进行 公示 ,接 受公众 质询投 诉 。此 阶段又 赋予 业主质 询投诉 的权利 ,全面监督 考评 工作 的公 平
物业管 理涉及 专业范 围广 ,可 以说 是多专业 复合而成 的。非专业 人士在认 知 、评价某 个物业 项 目或物业 企业时 ,容 易 因为 相关专业 知识 的欠 缺 而作 出错 误的判 断。因此 ,北 京市 的考 评工作 引入 行业专 家人士对 物业服务 作 出考评 ,是倡导
权 利 ,而 物 业 管 理 对 于 业 主 行 使 此 项 权 利 具 有 重
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考评工作通 过融人业 主意见 和组织相关 专家 进行 考评 ,全 面考证 申报 物业项 目是否符 合相应 考评 标准 ,是 否真正体 现 了物业 管理应 当蕴含 的
价 值 。 这 保 证 的 是 物 业 管 理 示 范 项 目考 评 工 作 的 实 体 性 正 义 。 与 此 同 时 ,本 次 物 业 管 理 示 范 项 目
北 京 物 业 管 理 示 范 项 目 考评办法 的核 心价值观
口 文 / 占强 王
一 本次 北京 市物业 管理 示范项 目现场考 评专 家组 由物业 管理 评标 专家 、物业 服

务企业 专业 技术 骨干人 员组 成 。囤为 评审 专家在 和谐 家园 小区现 场评 审
20 0 9年 9月 ,北京 市 出台 《 于 2 0 度 关 0 9年 北京 市物业 管理示 范项 目考评 工作 的通 知 》 ,组 织开展全市物业管理示 范项 目考评工作 。本 次考 评工作与我 国其他省市做法及北 京以往 的做法 大 有不同 , 体现着许多物业管理应有的核心价值观。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符合1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1分。
2、业主专属部分分户承接查验资料;
3、遗留问题处理记录;
4、竣工资料移交记录;
5、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6、房屋销售合同及附件样本;
7、开发企业向第三方承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资料(如销售承诺、设备售后服务资料等)。
3、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符合0.3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1分。
9、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符合0.3分。没有委托合同扣0.3分。
10、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争创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1、公示争创计划及实施方案;
符合1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5分。
2、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2、项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1、管理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证书;
符合2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2分。
2、各类专业人员及各专项服务单位操作人员有专业技术岗位证书,包括消防监控员、电梯维修工、高低压电工、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等;
3、员工佩戴工牌并对工牌实施管理;
4、员工着装整齐,语言、行为规范;
5、人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实施计划、实施记录、考核记录。
13、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1、配备对讲、监控、门禁等不少于3项智能化管理服务设施;
符合2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2分。
2、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网络等办公设备,满足合同要求;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京建发[2010]507号)住宅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京建发[2010]507号)住宅
二、大厦
检查标准
检查内容
评分细则
一、基础管理 22分
1、按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符合1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1分。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人防验收报告、建筑名称核准书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
2、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记录, 包括申请、批准、施工管理及验收记录。
7、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管理规约等各项公众制度
1、房屋使用手册;
符合1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5分。
2、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3、管理规约。
8、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并按章程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资料及履行职责的记录
符合0.3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1分。
3、绝缘、计量用具清单,按规定检测;
4、各专业岗位人员配置方案;
5、年度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6、运行记录齐全,内容满足合同、规范要求;
7、设施设备标志管理符合规范,统一、完整,满足安全运行需要;
8、能源定期监控、统计、分析,节能措施落实到位;
9、设施设备巡检、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10、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评定记录;
2、各类专业人员及各专项服务单位操作人员有专业技术岗位证书,包括消防监控员、电梯维修工、高低压电工、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等;
3、员工佩戴工牌并对工牌实施管理;
4、员工着装整齐,语言、行为规范;
5、人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实施计划、实施记录、考核记录。
13、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3、满意率达到95%,有统计分析;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在社会和谐建设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编整理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 印发 北 京 市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动 态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 京 [ 的 建 物
20  ̄ 9 0 9 3 8号 各区县 建委 、房管局 ,各物业服务企业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 动态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据 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相 关 规定 ,制 定 《 业服 务企 业 违法 违规 行 为记 分标 准 》【 下简 称 《 物 以 记分 标 准 》) ,市 住 房城 乡 建设 委 和区 县房 屋行 政 管理 部 门采 取 日常 巡 查 、集 中检 查和 抽 查的 方式 ,对 物 业服 务 活动 进 行检 查 、处理 、记分 , 并按 照 积分对 物业 企业做 出 相应处 理 。《 记分标 准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政策 变化 适时 完善 调整 。 第 四条 态监 管平 台 。 物 业项 目所 在地 区县房 屋行 政 管理 部 门可 以委 托街 道办 事 处 c 、镇 政府 } 区居 委 会对 辖 区 内的物 业 服务 行为 进 行 乡 、社 监督 检查 ,街道 办 事处 I 、镇政 府 ) 区居 委会对 于 检查 发现 的违 法违 规行 为可 以提 出处 理和 记分 的初 步意 见 ,报物 业项 乡 、社 目所在 地 区县 房 屋行政 管理 部 门进行 处理 ,物 业项 目所 在地 区县房 屋行 政 管理部 门应 及时 核查 并做 出相 应处理 和 记乡建设 委通 过物 业企 业资质 动态 监 管平 台进行 记分 累积 ,并 根据 企业 不 同的积 分结 果 ,移交 物业企 业 物 业企 业记 分周 期为每 年元 月 l 曰至 l月 3 日 , 2 1 记分周 期届 满 , 重新 记 分 。 原年 度积 分记 入物 业企 业信 用档 案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解析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解析
实施了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 调整行业监管重心,建立物业项目备
案制度
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建立项目负责 人制度
60
《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解决的问题五
围绕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
界定相关概念
61
《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解决的问题五
DB11/T774-2010 京建发[2011]16号,2011 年1月15日发布,2011年2月1日正式施行。
28
标准 —2
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DB11/T751-2010 京建发[2010]613号,2010 年9月29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 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 [2007]1209号)、〘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 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的通知〙(京建 物[2008]29号)同时废止。
京建发[2010]762号,2010年12月30日发布, 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37
示范文本—5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及示范文本
京建发[2010]636号,2010年11月5日发布, 2010年11月5日正式施行。
38
示范文本 —6
北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京建发[2010]622号,2010年10月27日发布, 2010年10月27日正式施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 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工商 〔2008〕49号)同时废止。
人民政府令219号,予以公布,自2010
年10月1日起施行。
15
培训内容三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No.:00000000000000470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391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活动,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培育第三方评估监理市场,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施行,现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附件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目 录总 则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 术 语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原则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程序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依据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报告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职业道德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附录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总 则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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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依据《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是指根据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评定为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和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业主参与、专家考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成立考评管理办公室。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项目备案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1.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二)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三)统一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应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申报,其中的一栋或几栋不得单独申报参评。

(四)申报项目须投入使用两年以上。

(五)住宅项目应至少达到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技术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

第六条申报考评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申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全体业
主有关参评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由业主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参评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申报。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物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征询意见结果应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由项目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就物业项目备案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材料到考评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北京物协网站下载《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征询意见结果》一份;
(三)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五)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考评程序
第八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依照申报星级进行评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本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送至考评管理办公室。

(二)审核条件:考评管理办公室依照申报条件对参评项目进行审核。

(三)现场考评:考评管理办公室组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到项目现场对资料及档案管理、客服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消防及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环境及绿化管理等模块进行评分。

(四)公示:现场考评合格的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北京物协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内,经查证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参评资格。

(五)公开答辩:经现场考评合格的住宅(五星)项目应进行公开答辩。

(六)表彰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通过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颁发证书并表彰通报。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就现场争议问题做好记录,留存相关材料,并由考评双方签字确认后提交考评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考评管理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住宅项目现场考评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大厦、工业区现场考评总分值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授予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称号。

现场考评总分值在98分以上(含98分)、住宅项目通过现场答辩的授
予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称号。

第十二条取得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满一年且通过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考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参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经审核通过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应复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报并通过当年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现场考评,未通过的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议,取消其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中应当邀请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进行考评,并提供专业意见。

同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等社会专家作为特约专家参与考评活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考评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有效期为三年,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有效期为二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有效期内实施动态管理,确认不满足申报条件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考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
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五年内该企业所有管理项目不得申报示范项目考评。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当依据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定,在考评过程中严格执行考评标准和考评纪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发现并经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考评工作完成后5日内对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考评活动作出评价,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北京物协网站下载并填写《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意见表》,报送至考评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68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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