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全国各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
全国各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广东省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北京市2010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738.00*20=534760.00元北京市201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986.00*20=239720.00元三、2010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据2010年3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2009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浙江省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数据得以确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电传苏高法电[2010]135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省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费用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五、福建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正式首先公布福建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如下:以上数据除有二项为预测数据外,其他数据均为福建省统计局官方公布数据,可以作为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待统计局公布全部数据后本站将及时更新。
六、2010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0年最新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七、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摘自内蒙古统计局2010-3-4 11:09:50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十一、2010年湖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2010年1月27日公布的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2010年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含交通事故)计算标准的数据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6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35元十二、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省调查总队2010年3月1日联合发布的《2009年安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人身损害赔偿中常用的几个数据如下:数据来源:安徽统计局官方网站十三、2010年湖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源河南省统计网陕西省统计局2010年3月8日公布《2009年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706元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38元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49元十五、2010年山西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0年山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山西省统计局2010年2月24公布《2009年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997元。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赔偿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0年全国各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广东省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 21574.72 6906.93 16857.51 5019.81
一、四川省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 12633 4121 9679 3128 24725
一、吉林省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湖南省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 13821.2 4512.5 9946 3805 1923.5
一、陕西省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1 2 3 4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标准
5
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
一、山东省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 17811 6119 12013 4417 29678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赔偿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
(1)死者遗属每人每次赔偿金额:50万元;
(2)其他受害者每人每次赔偿金额: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额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物质损害赔偿
(1)财产损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次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害费用
总额的80%;
(2)拖延补偿: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次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害费用
总额的20%。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
1.死亡赔偿
死者遗属每人每次赔偿金额50万元,其他受害者每人每次赔偿金额
按照实际损失额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物质损害赔偿
(1)财产损失:由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损害费用总额计算,最高不超
过10万元,每次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害费用总额的80%;
(2)拖延补偿:由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损害费用总额计算,最高不超
过5万元,每次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害费用总额的20%。
3.赔偿标准
(1)自然人伤残损失赔偿标准: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确定损失赔偿标准,损失赔偿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损害费用总额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内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在交通事故当中,针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之间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时要依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进行确定,那么你知道内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内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X误工天数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X住院天数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X20年X 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X20年X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X[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X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X[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X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X5年X 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X5年X伤残赔偿系数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X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X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X[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X[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X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X5年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私家车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一直呈上升趋势。
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各个省份都有适合自己本省实际情况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那么,大家有了解过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又是什么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农、林、牧、渔业:36095元;(2)采矿业:69216元;(3)制造业:50937元;(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4525元;(5)建筑业:40935元;(6)批发和零售业:46348元;(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4820元;(8)住宿和餐饮业:36463元;(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850元;(10)金融业:80364元;(11)房地产业:42421元;(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7425元;(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63816元;(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2551元;(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1405元;(113.44元)(16)教育:71844元;(17)卫生和社会工作:63305元;(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1421元;(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3075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2010年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依据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9502元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838元2009年度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992元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2324元2009年度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804元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738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1789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98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 9141元浙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61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000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683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7375元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574.7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906.9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857.51元福建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576.8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680.1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450.5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015.72元湖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821.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12.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946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0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 1923.5元海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608 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39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408.4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883.10元职工平均工资 21864元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55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153元农民人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8004元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63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2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79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128元职工平均工资 24725元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81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201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119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417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9678元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12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070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43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349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30293元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37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807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88元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085.7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4504.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23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655元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849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493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37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967元山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399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935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24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305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8559元湖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36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35元。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地区,交通事故在这里时有发生。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我们将详细介绍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首先,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具体标准根据伤亡程度和治疗费用而定,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内蒙古自治区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对于车辆、物品等财产损失,肇事者应当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残值、财产损失补偿等。
同时,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内蒙古自治区也有相应的赔偿规定。
除此之外,内蒙古自治区还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责任认定上,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了严格的证据要求,确保公平公正的赔偿结果。
在赔偿程序上,内蒙古自治区规定了赔偿申请的途径、时限等,为受害人提供了便利。
总的来说,内蒙古自治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严格而完善的,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肇事者进行了必要的责任追究。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都能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2010年全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全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1. 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人口较少的省份之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当地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项目和计算标准展开深入探讨,为读者解析其背后的法律依据、政策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2.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其中,医疗费是指对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护理费则是针对因交通事故导致需接受护理的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护理所产生的费用,而误工费则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暂时不能从事原有工作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3.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一般是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充分尊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的计算过程中,会参考受害者的伤情等级、工作能力、家庭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从而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内蒙古自治区会根据受害者的残疾程度、芳龄、职业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制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时,我认为应该更加注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人道关怀,尊重每一个受害者的个体差异,采取个性化的赔偿方式,从而更好地满足受害者的实际需要。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希望内蒙古自治区能够在此方面加大力度,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不幸事件。
5. 总结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合理、公正的赔偿标准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为更多的受害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章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七条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第八条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100%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由于车辆或行人参与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进行的医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医疗费用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医疗费用发票或诊疗记录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住院期间未能正常进食所需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30元。
3.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因治疗或康复而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的收入损失。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前的月平均收入乘以伤残程度系数和误工天数。
4.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需要雇佣专人或家属进行护理所需支付的费用。
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为护理人员报酬乘以护理时间。
5.丧葬费丧葬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丧生,其家属为其举办丧葬所需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丧葬费的金额是由事故责任方根据近亲属关系和社会地位合理支付的。
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车辆修理费车辆修理费是指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而进行修理所需支付的费用。
车辆修理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修理费用发票上的金额来确认。
2.残值鉴定费残值鉴定费是指当车辆无法正常修复,只能通过辅助工具进行残值鉴定时所需支付的费用。
残值鉴定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确定。
3.物品损失赔偿费物品损失赔偿费是指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物品受损或丢失所需支付的费用。
物品损失赔偿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物品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4.滞纳金当交通事故责任方未按时支付赔偿款时,应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2010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内公通字(2010)54号关于印发《二0一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现将《二0一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10年1月1日零时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一)农、林、牧、渔业:15027元;(二)采矿业:37291元;(三)制造业:25650元;(四)电力、燃汽及水的生产供应业:44584元;(五)建筑业:23288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606元;(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2940元;(八)批发和零售业:21658元;(九)住宿和餐饮业:18202元;(十)金融业:43496元;(十一)房地产业:23455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901元;(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35269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5526元;(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042元;(十六)教育:37452元;(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820元;(十八)文化、教育和娱乐业:32689元:(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5274元;二、《办法》第九条中的“护理费“按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50元。
区内4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849元。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十二)定残后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内蒙古⾃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内蒙古⾃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条中“⾃治区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农、林、牧、渔业:10151元(⼆)采矿业:21577元(三)制造业:15683元(四)电⼒、燃⽓及⽔的⽣产供应业:33022元(五)建筑业:13311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2688元(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6139元(⼋)批发和零售业:13616元(九)住宿和餐饮业:12020元(⼗)⾦融业:24889元(⼗⼀)房地产业:15197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7862元(⼗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3772元(⼗四)⽔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4684元(⼗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0940元(⼗六)教育:21393元(⼗七)卫⽣、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0510元(⼗⼋)⽂化、体育和娱乐业:20814元(⼗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553元⼆、《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条(⼗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条中“⾃治区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每⼈每天为:区外50元,区内40元。
“⾃治区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每天不超过150元。
四、《办法》第⼗⼆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条中“⾃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10358元。
六、《办法》第⼗四条“⾃治区⼈⼝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五条“⾃治区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为:1539元。
⼋、《办法》第⼗六条“⾃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为:7667元;“⾃治区上⼀年度农牧区居民⼈均年⽣活消费⽀出”为:2772元。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的重要行政区域之一,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且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较为严重。
了解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全面评估内蒙古自治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概述在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逝去赔偿金等项目。
这些项目的计算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并结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核算。
1. 医疗费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计算标准主要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在具体计算时,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费用计算标准》的规定核算,并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误工费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而导致的误工费,是赔偿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项。
内蒙古自治区的误工费计算标准通常是以受害人的实际工资水平和受伤影响程度为基础,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计算,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护理费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得到护理的受害人,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了专门的护理费计算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护理需求和护理程度,进行合理的护理费核算,以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和护理需求。
4. 残疾赔偿金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和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需求。
5. 逝去赔偿金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的受害人,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了逝去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逝去对家庭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的逝去赔偿金计算,以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生活需求。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1.医疗费用:包括因事故导致的住院、手术、药物费用、护理费用等直接与医疗相关的费用。
2.交通费用:包括医疗期间往返医院的交通费用。
3.赔偿金: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根据被害人的伤残或死亡程度,由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4.治疗康复费:包括因事故导致的康复治疗、康复辅助器具的费用等。
5.护理费用:对于因事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被害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护理费用。
6.误工费:对于因事故导致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无法工作时,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补偿。
7.陪护人员费用:对于因事故导致被害人需要陪护的情况,可以按照一定标准给予陪护人员费用。
8.普通民事损失:指除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特殊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办法:1.医疗费用计算办法:按照被害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国家医保用药目录范围的部分,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单进行计算。
2.交通费用计算办法:按照往返医院的实际交通工具和交通距离进行计算,一般按照市区通行工具的标准进行补偿。
3.赔偿金计算办法:根据被害人的伤残等级或死亡情况,由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4.治疗康复费计算办法:按照被害人康复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计算。
5.护理费用计算办法:按照被害人需要的护理时间、护理级别进行计算,一般由医疗机构出具护理费用明细。
6.误工费计算办法:按照被害人的实际工资、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计算,一般采用月工资乘以误工月数的方式进行计算。
7.陪护人员费用计算办法:按照被害人需要陪护的时间和陪护级别进行计算,一般由医疗机构出具明细。
8.普通民事损失计算办法:按照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计算,如财产损失需提供相关证据,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总之,内蒙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确认。
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事件,不仅给当事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也给社会治安和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交通秩序,每个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规范事故处理和给予合理的补偿。
本文将重点探讨内蒙古地区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蒙古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包括了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具体而言,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间接经济损失。
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费用是交通事故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事故导致的受伤或死亡,当事人需要进行医疗救治,医疗费用是直接经济损失之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可以由责任方负责其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如果事故导致死亡,那么医疗费用可以由责任方负责支付。
除了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也是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的一部分。
精神抚慰金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失给予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根据受害人的受伤程度和损失大小来确定,一般在5000元至50000元之间。
此外,在交通事故造成受伤或残疾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由受害人的伤残程度以及其对家庭和工作生活的影响来确定。
如果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不仅可以获得一次性赔偿金,还可以获得每月的生活补助金。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了对方的死亡,责任方还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职业以及对家庭经济支持的程度来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一、引言在我们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不同的事故可能造成不同的损害,而内蒙古自治区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也有着一定的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包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1. 财产损失在交通事故中,可能会造成车辆、财物等财产的损坏,因此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财产损失是一个重要的赔偿项目。
根据相关规定,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车辆修理费用、财物的损失和损毁等。
2. 人身损害除了财产损失外,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是更加重要的赔偿项目。
在内蒙古自治区,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还包括丧葬费、逝去赔偿金等。
3. 误工费和生活费交通事故可能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因此内蒙古自治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中,还包括误工费和生活费。
误工费主要是因受害人的工作能力受损而导致的收入减少,而生活费则是因受害人的生活水平降低导致的额外费用。
这两项费用在计算标准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三、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1. 赔偿标准的确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确定的。
具体包括医疗费用的总额、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丧葬费等。
当然,针对不同的赔偿项目还有着相应的计算规定。
2. 赔偿金的计算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的。
在计算中,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项目,将具体的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计算,得出最终的赔偿金额。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相对比较详细和全面。
对于受害人来说,这样的规定能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受到交通事故损害后能够获得及时且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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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关于印发《二0一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现将《二0一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10年1月1日零时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一)农、林、牧、渔业:15027元;(二)采矿业:37291元;(三)制造业:25650元;(四)电力、燃汽及水的生产供应业:44584元;(五)建筑业:23288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606元;(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2940元;(八)批发和零售业:21658元;(九)住宿和餐饮业:18202元;(十)金融业:43496元;(十一)房地产业:23455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901元;(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35269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5526元;(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042元;(十六)教育:37452元;(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820元;(十八)文化、教育和娱乐业:32689元:(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5274元;二、《办法》第九条中的“护理费“按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50元。
区内4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849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558元。
(丧葬:15348)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2370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67元。
农牧区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38元。
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按2009年全区12个盟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五条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
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
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100 %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
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
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