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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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
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
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 年以上。
3、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
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
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
于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 人(高级职称的8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 人;会计4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 人;统计1 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 年以上。
3、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 人(高级职称的6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 人;会计3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 人;统计1 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 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 人(高级职称的3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 人;会计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 人;统计1 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 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 人(高级职称的2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 人;会计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 人;统计1 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 人(高级职称的2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 人;会计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 人;统计1 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