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达程序改进与完善
浅谈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缺陷与完善-陈春喜
浅谈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缺陷与完善陈春喜摘要目前公告送达制度存在适用条件,公平价值的失衡、送达期限过长和发布范围过小的缺陷,为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对此应该建立“五个平台”信息互动机制,完善送达期限,充分发挥基层法庭和互联网的优势,落实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信息互动机制作者简介:陈春喜,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21-0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型社会步伐的迈开,我国人口社会流动性呈现出日益增大的趋势,跨省、跨地区的流动屡见不鲜。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无法及时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时,无疑公告送达成为人民法院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最后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的送达方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屡见有当事人一脸气凶凶的样子跑到法院以自己和家人都不知道此事,没有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为由来“兴师问罪”,给法院与法官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诉讼纠纷的及时解决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公告送达在实践中的不足和缺陷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
①在实践中,由于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的严谨程序,给法院和法官留下了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也让某些当事人利用了制度设计的漏洞,导致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法律光环呵护下的公告送达制度在也逐渐地暴露出其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告送达适用条件上的缺陷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来看,公告送达的适用必须符合两个法律条件之一,既公告送达须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对于第一种适用条件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随着社会的进步,该司法解释已经滞后于司法实践的步伐。
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
论我 国民事送达制度 的完善
吴 静
402 ) 0 0 0 ( 重庆社会科学院,重庆
摘 要:本文在重新厘定民事诉讼送达性质的基础上,通过对现行 民事诉讼送达制度深刻反 思,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民事送达的完善提出了 试探性的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诉讼文书;完善
中图分 类号 :F 2 D 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1 5( 0 6 5 08 - 3 09 8 3 2 0 )0— 0 30
件 的若干规定 》( 以下简称 “ 易程序规定 ” 简 )中的相关条款,条文数 目虽有增加 ,但总体上关于送达制度
的规 定仍 比较粗 陋和原则 ,甚至有些规定不尽合理 ,以致于在 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 问题 ,被学者们 称之为 的 “ 送达难 ”成 为制约 民事诉讼效率的一大瓶颈 。
( )送 达方式仍须完善 。现行 民诉 法共规定 了六 种送达方式即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邮寄送达、 一 转交送达 、委 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这些送 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均为纸字送达,纸字送达具有确 定性、直观
条规定, 自公告发出之 日起 ,经过六十 日,视为送 达 。相对较长 的公告期为受送达人 明了涉 己诉讼的
进展程度具有较强 的保障作用,但 这不可避免地延 长 了诉讼周期,降低 了审判效率,增加 了当事人 的 讼累 ,如何在缩短公告周期与强化 公告效 果之间求 得平衡是亟待解 决的问题 。 三、现状的重大完善
等拟制送达 的内涵囊括其 中。 二 、制度 的深入反思
我 国现行 民诉法有关送达共有八个条 款,加上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 以下简称 “ 民诉法意见 ” )中的十条 以及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于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 民事案
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现实缺陷及立法完善
F � � � � � �� � �S � � � � � �� �C � � � �L � � � � � � � �� � �I � �L � � � � � � � � �P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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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e � � . � fH � � a � i � i e �gS � c i a lS c i e � c e � ) Z h � � h � �T e a c h e � �C � l l e g e, Z h � � h � �,H� � a �4 1 2 0 0 7, C h i � a � A � � � � � � � T h e � ee � i � �a� � � b e �� f f l a � � i �� h e� a f � e � � i c e� f c i � i l l i � i a � i � �d � e� �� h e� i � l i c i � f �� g � �� , l e g i � l a � i � �. T h e� � � � e �c a �b eb e � � e � e d� h � � � g ha l l -� i � e � � e � � i c e, � � e c i a l� a i l i � gf � � c � � � � � h � � � e � , i � h ed e a d l i � e� f � � � i c e � � � � � � c i � � d e � e � �b � � � � � � � e � l a � l � de � � e � d i � � h e� a f � e � � g� � g j g �c g �a g �� , , i c e � �� h � � e � f a � e �, � e � � a e � e � a i l �a � de � � � i c e � . g K � � � �� c i � i l l i � i a � i � �� � h e� a f � e � � i c e� � e c i a l� a i l i � � �c � � � � �� g �� � gf 民 事诉 讼中 的 送 达 , 是 指 法 院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方式 , 将诉 讼 文书 送 交 当 事 人 或其 他 诉 讼 参 与
民事送达工作总结
民事送达工作总结
民事送达工作是法院司法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院司法公正的体现。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民事送达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反思,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我们要感谢所有参与民事送达工作的同事们,他们在工作中兢兢业业,
尽职尽责,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加强了对送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了送达工作的档案和记录,确保了送达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其次,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民事送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送
达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够认真,导致了送达工作的延误和错误;有些送达工作的程序不够规范,导致了送达工作的效率不高。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解决,不能让它们成为我们工作中的短板。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送达工作的质量,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送达
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责任感;二是完善送达工作的程序和流程,确保送达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送达工作的合力。
最后,我们相信,在全体同事的共同努力下,民事送达工作一定会越来越规范、高效,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让我们共同努力,把民事送达工作做得更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19•【文号】法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现实缺陷及立法完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Ab t a t The eexs sr c : r i ta numbe f fa n t e wa e v c i i ii a i n e t he smplct r o l ws i h y ofs r ie ofcv ll g to du O t i t iiy of l g s a i n. e i lto Thes s e c n be be t r d t o h a l tme e v c ,s e ilm a l orc r , h t n— y t m a t e e hr ug l- i s s r i e p ca ii f ou t s or e ng
递 , 短 公 告 送 迭 期 限 , 殊 案 子 实行 当庭 或 者 定 期 宣判 . 加 电话 、 传 、 机 短 信 以及 电子 邮 件 、 缩 特 增 电 手 电子 公 告 等 迭 迭 方 式 予 以 完善 。
关■词 : 民事 诉讼 I 迭 方 式 I 院 专 递 送 法
中 圈分 类 号 : 9 5 1 D l.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O 9 1 3 ( 0 6 0 一O 3 一O lO — 4 2 2 0 ) 4 O 9 3
ie t o s f x s m e s ge e m al nd e n i e . c o ph ne , a e , s a s, - isa - otc s Ke r y wo d:cv lltg to i i ii a i n;t y o e vie s ca a ln o ou t he wa fs r c ; pe ilm ii g f r c r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事送达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在实际工作中,民事送达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
要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法院要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送达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送达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要求送达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
因此,要加强送达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送达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他们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送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必然趋势。
应加大对送达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的送达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送达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要建立健全送达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要建立送达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估,倒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送达工作。
五、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
送达工作涉及众多法律法规,要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高送达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规范送达工作的行为。
总之,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需要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督和评估,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解读,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意见,不断完善送达工作机制,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稳定和谐、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法院送达工作总结
法院送达工作总结引言法院送达工作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关乎到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
本文将对我所在法院的送达工作进行总结,整理送达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送达工作的现状我所在法院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对送达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加大对送达人员的培训力度、优化送达工作流程以及利用科技手段提升送达效率等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具体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送达人员培训法院定期组织送达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对送达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送达文书的正确填写和送达方式的选择等方面。
2. 送达工作流程优化为了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法院对送达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
现在,送达工作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时间节点进行,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责任要求,从而保证了送达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效率为了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我所在法院引入了电子送达系统,实现了文书的电子化和自动化处理。
这不仅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还可以减少人为失误和提高送达的准确率。
4. 合作与沟通为了避免送达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我所在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与公安机关、邮政系统等合作,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保证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存在的问题尽管我所在法院在送达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1. 送达效率不高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司法改革的推进,我所在法院面临着送达压力增大的问题。
现有的送达人员和手段难以满足快速送达的需求,导致送达效率不高,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进行。
2. 人为失误和送达纠纷尽管引入了电子送达系统,但人为失误仍然存在。
送达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疏漏和错误,导致送达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同时,由于一些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和送达方式的多样性,送达纠纷也时有发生。
3. 对送达人员的管理不够完善送达人员是送达工作的核心,对他们的管理和培训应该更加重视。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国民事送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
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送达效率。
当前,社会各方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民事送达信息平台,实现送达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查询,提高送达效率。
二、加强送达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养。
送达人员是民事送达工作的重要执行者,应加强对送达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增强送达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三、完善送达管理制度,提高送达质量。
建立健全送达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送达程序,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送达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加强送达信息公开,提高送达透明度。
应当建立送达信息公开制度,及时
公布送达公告和送达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送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司法协助,提高送达效果。
加强与公安、邮政等部门的协作,提高送
达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对失踪被告的送达工作。
对于失踪被告,应加强调查力度,采取多种
方式进行送达,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进行。
七、加强对送达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送达
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提高送达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工作效果。
以上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希望能够引起各级司法部门
和相关单位的重视,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民事送达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民事送达工作总结
民事送达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送达工作也逐渐成为了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法院和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民事送达工作的开展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认真总结了民事送达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
首先,我们深刻认识到民事送达工作的重要性。
民事送达工作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我们始终把民事送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注重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送达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其次,我们不断完善民事送达工作的制度和流程。
在工作中,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送达工作制度,规范了送达工作的流程,确保了送达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送达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送达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最后,我们注重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沟通。
在民事送达工作中,我们积极与公安机关、社区组织、居委会等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我们还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沟通和引导,及时解决当事人在送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了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民事送达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民事送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不断完善送达工作的制度和流程,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沟通,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
公告送达程序存在问题及完善思考
公告送达程序存在问题及完善思考摘要:公告送达是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时,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一定时间后,即视为送达的方式,是一种推定送达,使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对于公告送达我们应该慎重。
关键字:公告送达二号检察建议诉讼2018年11月,最高检总结2015年以来关于法院民事公告送达案件的检察监督情况,就发现的民事公告送达不规范问题向最高法制发二号检察建议。
笔者结合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民事监督实践,对公告送达程序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建议。
一、法律条文理解及适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可见,适用公告送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受送的人下落不明,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这种规定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即被送达人健康地生存且未脱离当前社会环境。
在这种基本假设前提下,规定适用公告送达,即被推定为当事人可以收到公告送达的信息或应当收到公告,而故意拒不到庭应诉,从而默认承担相应的诉讼结果或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号检察建议所指出,有的法院仅因邮政机构送达不能或多次电话联系无人接听就直接推定受送达人为下落不明;有的法院仅简单询问受送达人的近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地邻居后即认定下落不明。
还有个别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串通,故意根据伪造的下落不明证明材料,适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文书,致使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严重受损。
我们理解适用公告送达的二种情形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应当与民法中失踪人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是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审判人员穷尽法定送达方式和技术手段后仍无法送达时才可适用。
其适用条件是相当严格的,不仅要有送的行为而且要有达的结果,而公告送达即是在法定送达方式无法达时,设定的“达”,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024年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化、网络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
在此背景下,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应运而生,为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送达方式。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分析其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内涵与特点1. 内涵民事电子送达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化手段,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制度。
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了诉讼文书的快速、便捷传递。
2. 特点(1)便捷性:电子送达突破了传统送达方式的时空限制,使得当事人能够随时随地进行诉讼文书的接收与查阅。
(2)高效性:电子送达减少了人工操作环节,提高了送达效率,缩短了诉讼周期。
(3)节约性:电子送达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纸张等资源,符合绿色、环保的现代社会发展理念。
三、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1. 适用范围民事电子送达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同时,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电子送达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之一。
2. 实践效果在实践中,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
各级法院通过建立电子送达平台,实现了与当事人之间的无缝对接。
同时,各级法院还积极推广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进一步提高了电子送达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通过电子送达,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进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优势与不足1. 优势(1)提高诉讼效率:电子送达减少了传统送达方式的繁琐环节,提高了诉讼效率。
(2)降低诉讼成本:电子送达降低了纸张等资源消耗,符合绿色、环保的现代社会发展理念。
(3)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电子送达,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进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不足(1)技术依赖性:电子送达依赖于网络、计算机等设备,一旦出现技术故障或网络问题,可能会影响送达效果。
法院集约送达情况汇报材料
法院集约送达情况汇报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送达工作的意见》(法发〔2015〕25号)文件精神,我院积极推进法院集约送达工作,不断提高送达工作效率和质量。
现将我院法院集约送达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送达工作基本情况。
自法院集约送达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全面推行电子送达、短信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不断优化送达流程,提高送达效率。
通过加强送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面提升了送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送达工作成效。
1. 送达效率显著提升,通过法院集约送达工作机制的落实,我院送达效率得到了显著提升,送达速度明显加快,送达效果明显改善。
2. 送达质量稳步提高,我院不断完善送达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送达规定,有效提高了送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送达质量得到了稳步提高。
3. 送达成本显著降低,通过法院集约送达工作机制的推行,我院送达成本得到了显著降低,有效提高了送达工作的经济效益。
三、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送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对送达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完善送达工作的信息化系统,提高送达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2. 送达工作的法律保障待加强,我院将进一步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保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法官、书记员对送达工作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遵守。
3. 送达工作的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对送达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送达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确保送达工作的规范运行。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进一步推进法院集约送达工作机制的落实,不断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进一步完善送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送达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3. 进一步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保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法官、书记员对送达工作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遵守。
4. 进一步加大对送达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送达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确保送达工作的规范运行。
以上就是我院法院集约送达情况的汇报材料,希望得到领导的认可和指导,同时也欢迎广大同事对送达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努力,不断提升法院送达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的弊端及完善建议作者:骆东平姚瑶来源:《三峡论坛》2020年第04期摘要:公告送达作为民事送达方式之一,因其具有信息公开、强制通知的功能,被学界称为拟制送达或推定送达,公告送达制度解决了法院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的窘境,制定公告送达方式的初衷系注重其程序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存在公告案件占比持续较高、滥用公告送达、出庭率很低、处理效果不佳、具体操作方法不够严谨、成本高等弊端,可通过建立公告送达适用条件审查制度、适当缩短公告期间、增加公告送达渠道和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予以解决。
关键词:公告送达;程序价值;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20)04-0091-05公告送达作为法定民事送达方式之一,在实践中为法院解决了很多送达难题,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经常会说:“我就是找不到这个人才来起诉的,法院不是可以发公告找人吗…”,公告送达对法院和当事人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公告送达制度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但是也不能回避公告送达制度在实务运行中的问题。
为更好发挥公告送达之功效,有必要对公告送达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一、公告送达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的学者在其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对公告送达都进行过研究。
江伟教授认为,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特定方式通知受送达人,经过法定公告期则视为完成送达。
[1]522田平安教授则认为,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以法定的方式,告知受送达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方法。
[2]160从文字层面来看,两则两者的定义稍有区别,江伟教授提到了强制通知功能,而田平安教授的定义侧重于通知功能功能。
即公告的要点为:一是送达的途径有张贴公告和报纸刊登;二是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所记载的内容;三是送达的效果是公告期过后视为送达。
因此,公告送达制度是一种推定送达,有的学者也称为拟制送达,指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通过报纸刊登、公告张贴的形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不论受送达人是否实际看到并知晓公告内容,即推进文书已经送达,法院完成了通知义务,案件可以进入下个诉讼流程。
民事执行程序设立的滞后性和改进
民事执行程序设立的滞后性和改进现行的民事执行程序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当时的条件下,难以预见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和执行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无法在法律上设定较为完善的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工作在市场经济人流、物流、资金快速流动以及络经济为特征中,执行程序滞后性和不适应性的矛盾在实践中日显突出。
为应对执行程序缺陷,各地法院对执行程序相继进行了探讨,对执行程序做了“修补”。
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民事执行程序设置滞后的问题,是影响执行工作效率的“结症”。
为了规范民事执行行为,提高民事执行效率,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法律思考是有必要的,为此,笔者就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提出粗浅见解。
一、民事执行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1、民事执行通知书存在的弊端民事执行通知阶段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必经程序,当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除了自己亲自到庭外,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本人出庭,做出履行义务或相反的意思表示。
在执行实践中,执行通知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现象和执行通知书引发的弊端。
主要有: 第一,执行通知书暂时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所有权。
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22条、第223条均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
这些规定表明,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是必经的法定程序。
如果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未到期,法院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来讲,只要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申请人申请执行,法院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以说执行通知书暂时了剥夺当事人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权利。
第二,由于执行通知书所指定的履行期限具有一定随意性,有的还不合理,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充分实现。
司法送达问题整改报告
司法送达问题整改报告1. 引言司法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送达给当事人的行为。
司法送达的准确、及时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送达问题频频出现,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报告将从多个方面提出整改建议。
2. 问题分析2.1 司法送达流程不透明目前,司法送达流程的透明度不够,当事人很难了解案件的办理进程,导致很多当事人对送达的时间和方式不了解,影响了法律文件的送达和对案件的及时处理。
2.2 送达时间不确定司法送达的时间不确定性使当事人难以做好准备,影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因为没有及时收到法律文件而错过申诉期限,进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3 送达方式不多样化目前,司法送达的方式主要以邮寄和传统的人工送达为主,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送达的效率和准确性。
当事人可能由于地址变更、不在家等原因错过送达,进而影响到案件的进展。
3. 整改建议3.1 建立送达信息公开平台为了提高司法送达的透明度,建议建立一个送达信息公开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案件的送达进展情况。
平台应包括送达时间、地点以及送达方式等信息,以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
3.2 加强送达时间的约束为了解决送达时间不确定的问题,建议设立送达时限,明确规定法院在收到法律文件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送达。
同时,对于送达时间的延迟,应当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3.3 探索新的送达方式为了提高送达的效率和准确性,建议在传统的邮寄和人工送达方式的基础上,探索使用电子邮件、短信、手机应用等新的送达方式,以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送达方式,提高送达的成功率。
4. 效果评估4.1 提高司法公正度通过建立送达信息公开平台,当事人可以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提高司法公正度,减少当事人的不信任感。
4.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加强送达时间的约束,当事人可以及时准备并行使自己的权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送达工作整改报告
送达工作整改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送达工作进行评估和整改,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分析现有的送达流程和问题,我们将提出一系列改进措施,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2. 问题分析在进行整改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当前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分析,我们整理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2.1 送达准确性不高目前,我们的送达工作存在一定的准确性问题。
有时候,法院文件无法及时送达到相关当事人手中。
这可能会导致案件进展缓慢,甚至影响司法公正。
2.2 送达效率较低送达工作的效率也不尽如人意。
有时候,送达员需要多次前往同一地址,或者无法联系到相关当事人。
这会浪费人力和时间资源,同时也会延迟法律程序的进行。
2.3 送达流程不够规范化当前的送达工作缺乏明确的操作流程和规范,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不统一。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操作失误、流程混乱等问题,进一步降低送达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 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以期提高送达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3.1 强化培训和技能提升为了提高送达工作人员的准确性和专业水平,我们计划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送达工作培训课程,包括相关法律知识和操作技巧;•鼓励送达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研讨会,提高专业素养;•成立送达工作技术交流组,促进经验分享和团队合作。
3.2 优化送达路线和调度为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我们需要优化送达路线和调度方式。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合理的送达路线规划,减少重复行程;•建立送达工作调度中心,统一调度和任务分配;•使用智能化的调度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3.3 规范化送达操作流程为确保送达工作的一致性和规范化,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具体措施包括:•编制送达操作手册,明确工作流程和要求;•定期对送达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建立送达工作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 实施计划为了有效地落实改进措施,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计划:1.第一阶段(一个月内):–组织送达工作人员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开展送达工作流程分析,明确问题和改进方向;–设立送达工作技术交流组,促进团队学习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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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程序改进与完善[内容提要]:民事送达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影响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
但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民事送达程序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立法虽然规定了几种送达方式,但不够详尽实用,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如送达人与受送达人范围的确定以及各自权利义务的问题、立法对留置送达限制过多以及现有留置送达存在不规范做法的问题、对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缺乏实用性以及邮寄送达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告送达欠缺规范性的问题等等。
本文对上述问题的产生做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一些个人意见和建议,试图对改进与完善民事送达程序有所裨益。
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民事送达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有着较大影响,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送达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程序上的效力表现为产生民事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如在我国,被告在签收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应诉,有权提出答辩状,同时答辩期间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也于次日开始计算。
传唤当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就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还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在英国,“在高等法院提起的每一个诉讼都始于传票的签发,而传票或与之相当的文书的送达,作为法院管辖权的基础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传票不能依法送达被告,法院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法院认为法院受理案件的日期是文书送达的日期,而不是文书发出的日期”。
实体上的效力是指产生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如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送达后,债务人就有按判决书给付的义务;离婚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就产生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后果。
但也许是因为民事送达程序长期以来被认为缺乏足够的理论研究价值,人们并未给它以应有的重视,立法中对民事送达程序的规定只是寥寥数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做了8条规定),从而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
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时代,这不足为怪,然而,在越来越重视程序公正问题的今天,依然忽视民事诉讼送达程序就有悖潮流了。
我们应该给予民事诉讼送达程序足够的重视。
本文将就民事送达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改进与完善民事送达程序谈一谈个人意见。
二、送达人与受送达人的确定虽然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送达人,但人们的概念中,人民法院为送达人是不言自明的。
其实在国外,送达人并不限于法院,例如在美国,一般性的司法文书的送达被看成是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事情,送达的目的是向受送达人通知诉讼进程的情况和消息;在法国,也是由原告向被告送达传唤状。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的规定,送达依职权为之”。
在我国,送达是专属人民法院的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司法实践中所使用的送达回证,抬头标明“某某人民法院”并加盖院章,落款注明填发人与送达人,这里的填发人和送达人,是某一个具体的人,也即实际填写、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人,或者称其为送达执行人或送达行为人更为恰当,他们一般是本案的承办人员(如审判员、书记员)或本院其他工作人员(如法警),也可能是其他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委托送达的情况下)。
这里顺便谈一下法院内部管理问题??应由法院哪个部门负责送达?有的法院是交立案庭送达,有的则交法警队送达,缺乏统一规定,以致一些基层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各部门相互推诿,尤其是遇到当事人拒绝接收、不详、路途遥远等情况时,诉讼文书的送达更成为难题。
关于民事诉讼送达的送达人为人民法院笔者并无疑义,但对于具体的送达行为主体,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
之所以要明确送达行为人,是因为送达是一项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诉讼行为,起诉状、上诉状、裁判文书等是否送达、送达是否合法、何时送达,都对民事诉讼的进程有较大影响,不应该出现随便哪个法院工作人员都可以为送达行为的情况,而且对送达人来说,他负有及时合法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职责,因此明确这一法定职责具体应由谁承担是极有必要的。
可以借鉴的例子是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送达除另有规定外,由法院书记官依职权进行,”根据我国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趋势,审判员与书记员的职能日益明确分离,书记员将要越来越多地承担起程序性工作,而民事送达,在现实中就主要由书记员承担,从民事送达自身的性质特点看,这一事务性为主的工作也的确适合由书记员承担。
但不能不看到,单纯地把这一职责交由书记员承担并不现实。
笔者认为,除书记员之外,审判员是应该有权从事送达这一诉讼行为的,而赋予法警这项职责也更有利于送达的进行。
至于在法院内部管理上,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起诉状(上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可由立案庭负责送达,对涉及强制性的诉讼文书如执行通知书及有关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亦可由法警队负责送达,以显示法律的尊严和威慑力。
再来谈谈受送达人。
《民事诉讼法》同样未规定受送达人的范围。
从《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可以看出受送达人仅指当事人。
但通常认为,受送达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特别的情况下(民事抗诉案件)还包括人民检察院。
对于受送达人来说,签收诉讼文书不仅是其应该履行的诉讼义务,亦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的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现象,这当然既不利于法院送达职能的行使,也不利于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为此法律才特别规定了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这两种送达方式。
所以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将签收诉讼文书作为受送达人的诉讼义务明确下来。
另外,容易被忽视的是,签收诉讼文书不仅是受送达人的义务,同样是受送达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因为当事人只有收到诉讼文书并获悉诉讼文书的内容,才能确定自己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如果送达不合法,当事人应当有权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
又如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仅向当事人而不向当事人的代理人(主要是律师代理)送达裁判文书的情况,律师对此很有意见,但民事诉讼法却又并未赋予律师向法院要求送达裁判文书的权利。
所以,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同样有必要明确赋予受送达人以签收诉讼文书的权利。
这里还要引入一个概念??送达回证的签收人。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可以看到,实际签收法律文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人并不限于受送达人,除受送达人之外还有: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值得注意的是,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负责收件的人以及指定代收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诉讼参加人,无论如何不能归入受送达人的范畴,但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时,法律已经赋予了他们一定的义务??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而且其签收行为将对受送达人发生法律效力。
三、留置送达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79条对留置送达做了如下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对留置送达又做了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从上述规定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留置送达的条件有所放宽,但留置送达还是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有着较严格的适用范围。
条件一: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
条件二:有见证人,且必须是特定身份的见证人??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
之所以要对留置送达加以如此限制,无非是要避免法院对送达这一职权的滥用。
但问题也随之出现,其一,按照法律规定,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才能运用的送达方式,而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是,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送达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不在其住所地。
有可能是受送达人正好当时不在家,也有可能是受送达人有误或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下,送达人员也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显然这与留置送达设置的初衷相背离,这种“留置送达”是不合法的。
但不能不看到,相当多的时候,受送达人是故意逃避义务,尽量拖延时间以延缓诉讼程序及法院裁判文书的生效??因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时,法院只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而公告送达期长达60日。
如果任由恶意受送达人钻法律空子达到其目的,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其二,《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这里限制的是送达人,而“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却无到场见证的义务。
如此一来哪个基层组织或者单位愿意管这个“闲事”自觉履行见证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放宽留置送达的限制恐怕也正是基于此原因。
其结果却是,“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更加有理由拒绝见证??反正不签名盖章法院也一样可以留置送达。
而法院送达时甚至干脆不去“麻烦”有关基层组织和单位,直接记明留置送达了事。
因此,司法实践中完全合法的留置送达少之又少,留置送达有形同虚设的危险。
在抱怨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考虑现有留置送达本身的合理性呢?不妨参考一下其他国家的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56条规定:“如没有任何人可以或愿意接收文书的副本,经执达员查询受送达人的准确,并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查询事宜后,已进行的送达视为向住所或居所送达”。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放宽留置送达的条件,一是规定在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限于法官、书记员、法警)在场的情况下即可适用留置送达;二是规定在向经受送达人认可的送达时,一定时限内两次不同时间送达均无人接收,即可适用留置送达,从而免去公告送达耗时较长的弊端。
四、邮寄送达问题邮寄送达是为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法所肯定的送达方式,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当事人不指定代收人的情况下,通过邮局送达,视为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