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刑法分析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中国的反商业贿赂刑法
反商业贿赂刑法的重要意义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保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提升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
03
反商业贿赂刑法的原则和规定
章节副标题
反商业贿赂刑法的基本原则
禁止商业贿赂原则:禁止在商业活动中进行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严格责任原则:对商业贿赂行为实行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 律后果。
商业贿赂的定义和危害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 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相关 人员或机构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以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商业贿赂会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 置,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甚至引发严重的腐败问题和社会 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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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危害包括破坏市场公 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损害其他企业利益、损害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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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刑法对商业环境的影响
减少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刑 法有效地遏制了商业贿赂行为, 减少了不正当竞争,维护了市场 秩序。
促进公平交易:反商业贿赂刑法 鼓励公平交易,保护了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 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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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商业道德:反商业贿赂刑法 强调诚信经营,提高了商业道德 水平,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商业贿赂的定义: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行为。
刑事责任:商业贿赂行为触犯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处罚。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涉及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商业贿赂有哪些法律后果
商业贿赂有哪些法律后果在商业活动中,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那么,商业贿赂究竟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行政法律责任方面来看,对于实施商业贿赂的经营者,监督检查部门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例如,一家企业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了某个重要项目的承包权,一旦被查实,相关部门会责令该企业停止这种违法行为,将其通过贿赂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予以没收,并可能对其处以高额罚款。
若该企业多次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或者贿赂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市场秩序混乱,还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失去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格。
在刑事法律责任方面,商业贿赂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这里的“数额较大”通常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进行界定。
一旦构成犯罪,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比如,某公司的采购负责人多次收受供应商的巨额贿赂,为其提供优先采购的便利,这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为犯罪,该负责人可能会被判处数年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相应的罚金。
此外,商业贿赂还可能引发民事法律责任。
受到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经营者,可以向实施贿赂的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比如,一家诚信经营的企业因为竞争对手的商业贿赂行为而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商业机会,导致了经济损失,那么这家企业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实施商业贿赂的竞争对手赔偿其损失。
典型案例中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某市商业贿赂案作为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中,某知名企业为了在招投标过程中获取优势,通过行贿手段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最终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对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件事实某知名企业为在招投标过程中获取优势,通过行贿手段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事实如下:1. 2016年,某市某重点项目招标,该企业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2. 在招投标过程中,该企业负责人李某通过中间人王某,向负责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行贿人民币50万元。
3. 张某收受贿赂后,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该企业便利,使该企业顺利中标。
4. 2017年,该案被举报,经司法机关调查,李某、王某、张某等人均被依法查处。
三、法律分析(一)商业贿赂的法律性质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案中,某知名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某知名企业负责人李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张某人民币50万元,属于刑法规定的贿赂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王某、张某等人因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查处,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议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扰乱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违背平等、公平交易的经济法律原则,而且成为了滋生腐败的温床,损害了同行业及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这种行为亟待有效处理。
目前,我们国家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补救缺陷的建议,以期可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商业贿赂;法律规制;会计制度近年来,商业贿赂行为已逐步成为诸多商业领域的”潜规则”。
因为商业贿赂行为本身隐蔽性的特点,导致商业贿赂的方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并且不易被查处。
从法理的角度,商业贿赂方式多样性的原因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及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等方面,从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角度,表现为多头执法严重,相互推卸责任,导致执法不力等方面。
因此规制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完善,形成预防及处罚体系,才能遏止商业贿赂行为日益猖獗的现象。
一、商业贿赂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1993年,我国首次将商业贿赂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同时,在这两部法律中,也通过列举的方式阐述了”财物”和”其他手段”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条件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1]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由以下要件构成:其一,该行为主体应分为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其中,行贿主体应当是经营者,也就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受贿主体是相关交易中能够影响交易结果的决策者[2];其二,该行为的客体应当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三,该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为故意,即具有排挤竞争对手,使自己获得竞争优势或者交易机会的目的;其四,该行为的客观方面应当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商业贿赂犯罪中贿赂范围的界分——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调整范围之厘清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 ( 以下简称
《 反不 正当竞争法》 )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 以下 简称 《 刑法》 ) 及相关 的部 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法律
理,商业贿赂 的实施主体涉及受贿者与行贿者两个
题较为严重 的特定行业 的刑法适用 问题做 出了具体 的规定 。就商业贿赂犯罪 中的贿赂范围, 《 意见》 的
商 业 贿赂 犯 罪 中贿赂 范 围 的界 分
基 于《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与《 刑 法》 调 整 范围之厘 清
王 博
( 1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2 . 东北财 经大学 法 学院, 辽 宁 大连 1 1 6 0 2 5 )
【 摘
要】 商业 贿赂 犯 罪的 贿赂 范 围应限 于财 产性 利益 ,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中的 商业 贿赂 范 围应该 包括 非财 产性利
行为 , 作 为一种独特 的腐败现象 , 商业 贿赂 的出现 、
蔓延与市场竞争失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该问题
始终是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阻力 。 治理商业贿赂 、 打击商业腐败犯罪 , 在今后相当长的
时间内仍然是净化我 国市场环境 的重要课题 。
的参与者 ( 经营者) 在市场竞争过程 中, 为获得便利
【 中图 分类 号] D9 1 4 【 文 献标 识码 I A 【 文章 编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5 -0 0 3 3 -0 5
若将 公正廉洁认定 为人类社会演进之普适性理 念 ,那么腐败无疑将被认为是阻碍人类社会发展和 进 步的邪念 与恶 习。习近平 同志在十八届 中共 中央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5(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12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20(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21(工商公字[2008]7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22(银条法[1994]26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24(中证协发[2006]88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26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商业贿赂罪30万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Winners do what losers don't want to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业贿赂罪30万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当中规定的商业贿赂30万元的量刑标准是3年到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商业贿赂都是单位犯罪,单位构成商业贿赂罪的,要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责,普通员工不会被判刑。
一、商业贿赂罪30万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商业贿赂行贿罪立案金额是多少?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区别是什么?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贿赂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为主体不尽相同除两罪的行贿主体均是单位的情况下,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是指经营者,包括各种经济成分的市场经济主体。
而普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受贿主体上,商业受贿犯罪的受贿主体既可以是一般受贿主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而普通贿赂犯罪的受贿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简称《意见》),《意见》共有十一条,要紧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所面临的七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了规定。
《意见》的实施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关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社会风气好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准确懂得与把握《意见》,现就《意见》的要紧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单位行贿罪等八个罪名。
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等问题认识有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对商业贿赂犯罪应作狭义的懂得,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业贿赂犯罪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含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与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经研究,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者类罪名,而是对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的统称。
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包含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与商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采取广义说比较恰当。
同时,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同意馈送与同意礼品的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经济、行政法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廉政纪律规定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都作了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应采广义懂得。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商业贿赂犯罪法定刑的特点
在 商业贿赂 所 涉罪 名 的法定 刑 中 , 刑包 括 了 主
除管制 以外 的所 有 刑种 , 别 是受 贿罪 的 刑罚 中还 特
1 罚 金刑 仅 在部 分 罪 名 中附加 规 定 , . 且未 明确 罚金 的具体 数额 限度 , 金 刑 的功 能 没有 得 到 充 分 罚
设 置 了死 刑 , 就使 得 商业 贿 赂 所涉 罪 名 的 主刑 过 这 于严厉 。这样一 来 , 受贿 人 完 全 可能 因为 收受 商业 贿赂 数额 巨大 , 节特别 严重 而被处 以死刑 , 情 即受贿
名 中规定 有罚 金刑 。其 中在 单 位 受贿 罪 中 , 对单 只 位 判处罚 金 , 而对直 接 负 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 他直 接 责 任人员 却 并 未 规 定 有 罚 金 刑 。在 对 单 位 行 贿 罪
于威慑 潜在 的商业 贿 赂罪 犯 , 不 一定 有 利 于对 商 但
商业贿 赂所 涉罪 名 的 主刑 过 于苛 严 , 方 面 是 一
贿 单位 规定 了罚金 刑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 员 和 而
其 他直接 责任 人 员却 并 未 规定 有 罚 金 刑 。可 见 , 在
从商业 贿赂犯 罪 与人 的生命 没 有关 系 的角 度来 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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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贿赂 犯罪 的预 防和控制 。 因为 仅靠刑 罚 的严 厉无
法有效 制止犯 罪现象 是一个 众所周 知 的事 实 。商业 贿赂犯 罪产生 的原 因很 多 , 犯个 体 因素 只是 其 中 罪 个 方 面 。不 能将应 由社会 承担 的那部分 责任转 由
罪犯承担 并对罪 犯判 处 死 刑 , 则就 违 背 了刑 罚 追 否
察 院印发 了《 于 办理 商业 贿 赂刑 事 案件 适 用法 律 关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商业贿赂的概念与界定
延 也十分模糊 , 这直接导致 了我 国 司法 实践 中的执法 困难 。在 此 , 作者提 出对 商业贿赂的界 定建议 : 第一 , 定义 商业贿赂应该 包括行 贿和受 贿两个方面 ; 第二 , 对商业贿赂与公职贿赂 可以规 定在 一条法律规 范里 ; 第三, 对于商业贿赂的责任承担 , 笔者也倾向于处以较重的处罚。
一
物 或 者其 他 手段 进 行贿 赂 以销 售 或 者购 买 商品 。在 账外 暗 中 给予 对 方 单位 或者 个 人 回扣 的 , 以行 贿 论处 ; 对 方 单位 或 者个 人在 账 外 暗 中 收受 回扣 的 , 以受贿 论 处 。 ”这 是我 国第一 次 以 法律 的形 式 对 禁 止 商业 贿赂 作 出 规定 。但 是 条约 没有 进 一 步对 “ 商业 贿赂 ”进 行 解释 , 而 且 该条 规 定 涵盖 的贿 赂 行为 只 限于 商 品购 销 , 缺失 了对 其他 商业领 域的 贿赂 行为的 规制 , 司法实 践中 局限性 很大 。 “ 商业 贿赂 ”第一 次作 为专业 术 语出 现在 《 关 于禁止 商业 贿 赂 行为 的暂 行规 定 》中 , 该 《 暂行规 定 》第 二条 第一 款规 定 : “ 经 营 者 不得 违反 《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第八 条规 定 , 采 用商 业贿 赂 手段销 售 或者 购 买 商品 。 ”第二 款规 定 : “ 本规 定 所称 商业 贿 赂 , 是 指经 营 者 为销 售 或 者购 买 商品 而 采用 财 物或 者其 他 手段 贿赂 对 方 单位 或 者 个人 的行 为 。 ”该规 定 的缺 陷在 于将 商业贿 赂 限定在 “ 销 售 或者购 买 商品 ”领域 , 显 然是 不 全面 的。从 以上 两条 规定 可 以看 出我 国主 要从行 为方 式与 行为对 象上对 商业贿 赂进 行界 定 。 我国学者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争议也很大。第一种类型的学者 以 《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第 8 条为蓝 本对 商业 贿赂 行 为进 行界 定 , 认 为 商业 贿赂 是 经营 者 采 用财 物或 其 他手 段 进行 贿赂 以销售 或 者购 买商 品的行 为 。… 这 属 于单 向定义 模式 , 认为 商业 贿赂 就是 商业行 贿 。第二种 类 型的 学者 认为 商业 贿赂 是指 “ 经营 看在 市 场交 易中 , 通过财 物 或者 其他 手段 暗中 收买 交易对 象 或者与 之相 关 的人 员 , 以 期取 得 交易 机会 或 者 有利 的 交 易条 件的 不 正 当行 为 。 ”“ 商 业 贿赂 可以 分为 受贿和 行贿 两种基 本 的类型 。 ” 这 种观点 的局 限性 在于 交 易 的手 段过于 简 单 , 但 是相 较于 第一 种观 点采 取 了双向 定义 的模 式, 认为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 两个方面, 不失为一种突破。第 三种 类型 的 学者 认 为 , 商业 贿 赂 “ 在一 般 情 况下 , 主 要从 狭 义 的概 念 来 理解 , 仅 指 商业 行 贿 行为 。但 从 商业 贿赂 治 理 的立 场 出发 , 有 使 用 厂义 概念 的 必要 , 应 当包 括 商业 行贿 和 受贿 两 个层 面 。 ” 这 种 观 点 的可 取之 处 在 于引 导人 们从 狭 义 与厂 义 两个 层次 理 解 商业 贿赂 , 具 有借 鉴意义 。 我 国对 商业 贿赂 的界 定至 少有 三个 不足 之处 。首 先 , 我国对 商 业 贿赂 主 体 没有 详 细 地规 定 , 第8 条规 定 的经 营 者 及其 对方 单 位 、 个 人难 以 涵盖当 今社 会纷 繁 复杂 的商业 贿赂 主体 , 这 直接 导致 了现 实 生活 中一 些主 体较 为特 殊 的商业 贿赂 行 为无法 合理 归类 。其 次 , 我 国对 于 商业 贿 赂的 行 为方 式规 定较 为 单 薄, 参 照第 8条 的规 定 , 贿 赂 手段 被简 单 概 括 为 “ 财 物 ”和 “ 其 他 手段 ” , 无 法起 到 治理 现 实 生 活中 的 商业 贿 赂 行为 的效 果 。最 后 也是 最 为关 键 的是 法律 责 【 注 释】 任 的缺 失 , 我 国现 行 法律 构 建 了包 括 民事 责任 、 行 政 责任 以 及刑 事 [ 1 ] 祥俊 .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原理 . 知 识产权 出版社 ,2 0 0 5 . 4 3 4 . 责任 在 内 的法 律 责任 体 系 , 但是 处 罚力 度较 弱 , 直 接导 致 一 些人 宁 [ 2 ] 种 明钊 . 竞争法 . 法律 出版社 , 1 9 9 9 . 2 3 7 、2 4 2 . 愿触 及法律 的红线 也不 愿放 弃通过 贿赂 手段可 能带来 的丰厚 利润 。 [ 3 ] 彭春 阳 . 治理 商业贿 赂 问题 解 答和 案例 点评 [ M ]. 法律 国 外对 于 商 业贿 赂 的法 律 规 定 日趋成 熟 , 最 典型 的 是 1 9 7 7年 出 版 社 ,2 0 0 8 . 3 — 4 . l 2 月 6日美 国颁布 《 反海 外腐 败法 》 , 反贿赂 条款 正是该 法的 核心 , [ 4 ] 刘远 . 商业 贿赂 犯 罪 的概 念 与立 法 [ J ]. 山 东大 学 法学 该 条款 的适 用 范围厂 泛 , 但 同 时用严 格 的适 用条件 防止 司法 实践 中 院 学报 ,2 0 0 6 . 5 .
商业贿赂现状与立法探析
商业贿赂现状与立法探析商业贿赂成了热门词汇,最近几年,商业贿赂越演越烈,其危害性引起全社会的共鸣。
惩治与预防商业贿赂成了我国刻不容缓的重任。
事实上,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斗争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6年我国正式拉开了重拳出击商业贿赂的大幕,一方面是政府的要务之一,另一方面又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主战场。
同时,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了大修改,直到2007年对商业贿赂犯罪罪名的修正。
所有这些足以显示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力度和决心。
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商业贿赂犯罪的源头探寻,结合其现状,对商业贿赂犯罪立法加以梳理,为预防商业贿赂敲响警钟。
一、商业贿赂的严酷性现状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是现存的诸多经验事实的概括,明了现状,才能更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调整预防方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贿赂犯罪作为其衍生物,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
据一项民意调查统计,有效收回的143份问卷中,对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是不是做生意的普遍做法回答的情况是,72.72%的人认为很普遍;20.98%的人认为比较普遍;2.10%的人认为只是个别情况;4.20%的人未作回答。
由此可见,商业贿赂犯罪的确是社会生活里见怪不怪的现象,其所造成的巨大腐蚀作用不可低估。
而商业贿赂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两种情况,其发展态势之猛烈,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经济能否正常发展的程度。
有的学者断言,如不对这种现象及时遏止,势必严重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从目前看,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呈现出以下态势:1.从波及的范围看,涉及面广,某些行业更是震中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在商业活动中,商业活动的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争取更大的资源的利用,商业主体间的竞争也逐渐更趋激烈,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各显神通,而合乎规则的做法时间长,见效慢,于是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规则”,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竞争手段,成为利益的符号,渗透并蔓延到经济发展的各个行业,越刮越烈。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文)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如果在商业活动中,贿赂单位或者集体的,达到定罪标准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罪标准为:商业贿赂给付⽅个⼈⾏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条)。
量刑标准为: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但法律不是公式,具体的标准得根据案件情节来综合考虑。
⼀、商业贿赂犯罪客体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正常运⾏秩序。
商业贿赂犯罪发⽣于商品流通领域,是⼀种流通型经济犯罪,它⾸先破坏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随着商业贿赂的不断蔓延,致使经营者不得不花费⼤量的精⼒⽤在想⽅设法贿赂对⽅或其代理⼈上。
这是因为商业贿赂可以使经营者的假冒伪劣产品、滞销产品也能顺利推销出去。
经营者不再重视产品质量,质量意识和信誉观念淡漠,不以优质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是依靠如何博得交易对⽅当事⼈的欢⼼来为产品营销打通道路,甚⾄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因为“贿赂有⽅”,反⽽能⽐名优产品更容易打⼊市场,使得市场竞争机制失调。
既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坑害消费者,导致市场经济运⾏不正常。
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还表现在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经营者为贿赂对⽅单位或个⼈⽽⽀付的费⽤通常以各种名⽬计⼊⽣产成本,或是巧⽴名⽬以其它合法形式的⽀出⼊账。
这必然使产品成本⼤幅度提⾼,国家税收⼤⼤减少。
同时,受贿往往在账外暗中进⾏,其回扣收⼊⽆法纳⼊国家税收,成为税收⼀⼤⿊洞。
⼆、商业贿赂犯罪客观⽅⾯商业贿赂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实施了违法的贿赂⾏为。
违法⾏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业规范的规定的⾏为。
商业贿赂⾏为包括商业⾏贿⾏为、商业受贿⾏为和介绍贿赂⾏为。
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与立法(一)
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与立法(一)一、两种语境与刑法视角(一)两种语境“商业贿赂犯罪”一词被人们在两种语境下使用:一种是像当前许多政治文件、新闻报道、日常语言以及一些刑法学者所通常使用的那样,指一切因经营者为买卖商品而采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或者贿赂对方的主管部门或国家工作人员,而构成的行贿犯罪、受贿犯罪,以及居间性的介绍贿赂犯罪。
①被如此理解的“商业贿赂犯罪”,在外延上包含了刑法规定的所有贿赂犯罪罪名,即《刑法》第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2006年6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六)》已将前罪的犯罪主体和后罪的行为对象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第385、386条的受贿罪,第387条的单位受贿罪,第389、390条的行贿罪,第391条的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第393条的单位行贿罪。
另一种是像许多刑法学者所理解的那样,仅把《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规定的贿赂犯罪称为商业贿赂犯罪。
有的学者认为,这种理解在刑法理论界是多数说。
②笔者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同志在2005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也明确用“商业贿赂犯罪”一词指称《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犯罪。
但是,由于上述两种语境的并存和交织,当前“商业贿赂犯罪”一词的含义是相当含混的。
那么,如何评价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上述两种用法呢?又如何使该词的含义变得清晰起来呢?(二)刑法视角一个名词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而我们使用“商业贿赂犯罪”一词,是作为刑法学者来使用它的,或者说是从刑法学的专业视角来审视商业贿赂犯罪的。
这一特定视角,自然会赋予“商业贿赂犯罪”一词以特定含义。
上述第一种语境下的商业贿赂犯罪概念,主要是一个事实描述性概念,这样的用法并没有体现刑法学的专业视角,而主要是体现了犯罪学、社会学的专业视角,犯罪学、社会学是事实学而刑法学是规范学;与第一种语境不同,第二种语境下的商业贿赂犯罪概念,虽然不符合社会通常用法,但却体现了刑法学的特定专业视角:在这里,商业贿赂犯罪被视为一个规范评价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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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刑法分析
商业贿赂的刑法分析
摘要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正呈泛滥之势并屡禁不止,因此正确地认识商业贿赂犯罪对于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具有相当的现
实意义。
本文从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出发,对商业贿赂的刑法概念重新做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犯罪构成要件,最后对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商业贿赂行贿受贿
作者简介:李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92-02
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代表着将有大量新生事物的涌现,经济发展的不可预测性会增加交易成本。
新生事物的出现和交易成本的提高,再加上我国现有法律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商业贿赂的惩治,留下了不少法律真空被犯罪分子利用,故我国商业贿赂正呈泛滥之势并屡禁不止。
现实的要求需要对商业贿赂进行更深理论的研以期更好地认识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并建立相应的惩治体系。
一、商业贿赂的刑法概念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商业贿赂或者说是商业贿赂犯罪,它本身其实并不是刑法上规制的具体罪名,实际上它只是一种现象归类,也就是说商业贿赂实质上是针对目前市场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贿赂犯
罪的概括性称谓。
贿赂行为应当既包括行贿人的行为,也包括受贿人的行为,诚如有部分经济法专家提到的“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统称为商业贿赂”,① 因此,在界定商业贿赂时首先要分别定义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然后将其两者的共同要素抽取出来界定商业贿赂的内涵。
所谓商业行贿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条件
而给予能够影响交易的人财物的行为;商业受贿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利用其对交易的决定或影响的权利为他人谋取商品交易的机会或条件而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从这两个概念出发,可以看出:一是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的主体分别是给予财物和接受对方给予财物的人员,尤其是商业受贿的主体,它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刑法之所以将此类主体贿赂犯罪单独立一章节予以惩处主要是为了严惩这一主体的行为,但事实上这类主体中某部分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因为手中握有影响市场交易的权利而被给予财物,这类型的受贿应当也属于商业贿赂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存在交集;二是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所处的背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易活动,也就是说商业贿赂的发生与市场的交易行为紧密相关,正是由于有交易的需要,再加上资源的稀缺性导致的竞争激烈,为了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利益,市场交易活动背后便滋生了各种非正常的“交易”,或者钱与钱的交易,或者是钱与权的交易,或者是权与权的交易;三是商业行贿和受贿体现的是一个相对的过程,即一方给予财物,另一方接受财物。
根据两高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能够用金钱计算出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而不包括不能计算出价值的其他“贿赂”。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商业贿赂或者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成商品交易的达成与维持,而给予能够影响交易的人或单位以财物以及接受对方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的主体包含两方面,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尽管个人和单位都能成为行贿主体,但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有其身份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商品、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提供者,当然也包括商业活动的代表人、代理人。
从商业贿赂的目的来看,只要是能够决定或者影响商品的交易的个人和单位都能成为受贿主体,正如前文所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商业贿赂中的受贿存在交集,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其影响或者决定市场交易的权利,为行贿主体获得交易的机
会和条件提供帮助,从而获得利益,成为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
(二)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决定了其为何不是一般贿赂犯罪。
从行贿主体来看,其之所以给予相对方利益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交易的机会或者优势条件,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挤其他的市场竞争者;而从受贿主体来看,受贿主体并不需要以商业利益为目的,其只需明知自己与行贿者之间的“交易”是非法的,在不正当地接受行贿者的利益,仍为行贿者谋取利益。
(三)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是一个概况性总结性的称呼,故其侵犯的客体也具有多重性。
一是有悖于市场竞争的平等性,危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行贿人通过行贿的手段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平等竞争的机会,以获得商品交易的优势地位。
并且,商业贿赂侵害的不仅仅是某一次的市场交易,它扰乱的是整个市场的经济秩序,商业贿赂的利益诱惑使得某些市场主体不愿意通过提高商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加大科研投入等正常手段赢得竞争,而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循环下去只能是危害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职务人员的不可收买性和廉洁性。
贿赂是与职务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② 行贿人通过贿赂的手段收买能够影响或决定市场交易的人员,而这些人员,无论是否具有国有工作人员的身份,其都应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负有诚信和忠实义务,却因为利益的诱惑而违背自己的义务,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因此,商业贿赂侵害了职务人员的不可收买些和廉洁性。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从行为特征来看,与其他贿赂犯罪一样,商业贿赂具有对合性,它表现为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方面,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行贿人请托相对方为其谋取交易机会或条件并给予其财物的行为和受贿人接受财物并实施相关违法其职责的行为。
从“贿赂”方面来看,有部分人认为商业贿赂中的“贿赂”应不仅仅局限于财物,而应包含其他无形的便利和好处,例如性贿赂、升
职、子女升学等。
现实中,这种无形的便利和好处也的确常常被作为手段收买相对方,但从触犯刑法的商业贿赂犯罪角度出发,既然刑法将贿赂犯罪的“贿赂”限定为财物,就不能扩大贿赂的范围,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而且,如果将“所有的好处”均认定为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存在操作难的问题。
③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
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性不言而喻,面对日益泛滥、不断蔓延的商业贿赂犯罪,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刻不容缓。
从法律体系上,应继续完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犯罪予以重刑,尤其是增强经济方面的制裁。
之所以对商业贿赂犯罪要予以重刑,在于增加行贿人和受贿人和犯罪的成本,行贿人之所以选择商业贿赂归根究底是想获取更多的利益,一般的损害赔偿并不能威慑其作出违法的行为,只有犯罪的成本大大超过其预期的收益,才能有效地阻止其实施犯罪行为。
从举报制度上,商业贿赂具有隐秘性,比较难以被发现,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除了商业贿赂双方知道,其他最有可能知道的就是被排挤的其他竞争者。
我们不可能期待商业贿赂双方主动出来自首,因此,发现商业贿赂犯罪应当依靠相关的竞争者来举报。
我们需要建立畅通而又全面的举报渠道,并规定举报人保护制度,让举报人放心地举报而不担心被报复。
惩治商业贿赂不仅仅需要从法律方面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还需要健全经济体制,加强道德和伦理的教育,充分发挥媒体和民众的监督作用,营造出一个不利于商业贿赂滋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
总之,惩治商业贿赂时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任务,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需要立足本国国情,处理和解决问题,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综合性体系。
注释:
① 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2页.
② [日]大冢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1页.
③ 高铭暄,张慧.论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法学杂志.2013(12).反腐败法治专题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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