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支招: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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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支招: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法学教授支招: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为此,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统一框架下,把开展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作为201X年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也自然就在情理之中。准确把握现阶段商业贿赂的特点,积极探索反商业贿赂对策,不仅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且也是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了配合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在法治的轨道内顺利进行,推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已有研究队伍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研究中心。赵秉志教授任研究中心主任,卢建平教授、李希慧教授任研究中心副主任。6月6日上午,研究中心在北师大主楼举办第一期治理商业贿赂专题论坛。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卢建平教授出席论坛并作了主题发言。左坚卫副教授: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较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因此,完善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
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第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第三,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
1、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2、健全监管机构;
3、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吴宗宪教授:
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正常运行的重大问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对策加以治理。目前,特别应当重视下列方面的工作:
一、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
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2.完善刑事惩罚法律。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增大这类行为的成本,遏制犯罪者从中牟利的现象。 3.制定行政法规。在颁布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之后,要通过国务院行
政法规,细化《反商业贿赂法》中的有关内容,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
的反商业贿赂问题。 4.制定部门规章。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情况,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
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和预防对策。
二、完善举报制度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完善举报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1.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2.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
三、改进政府管理体制四、完善监管制度赵秉志教授:
商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商业行贿犯罪所涉及的刑法典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9条第1款
规定的行贿罪,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以及第393条规定的
第一种单位行贿罪,都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司法实
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分歧,同时,谋取不正当利
益要件的设置使惩治行贿犯罪陷入了某些困境。因此,有必要重新审
视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不正当利益”。在界定不
正当利益时,应当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二者之间是一种包
容关系,非法利益为不正当利益所包含,不正当利益中除了法律禁止
取得的利益即非法利益外,还包括根据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不应当取得的利益。第二,“不正当利益”不同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首先,从逻辑上看,这两个概念无法等同;其次,从《通知》的规定来看,“不正当利益”也不能理解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压滤机滤布厂家最后,如果将不正当利益等同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那么规定行贿犯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就是多此一举,因为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是对这一要件进行修改。笔者主张,将刑法典规定的作为某些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改为:
“为了促使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违背职责,进而谋取利益;或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进而谋取利益”。这样,既可以将那些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又可以对那些虽然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取利益,并且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的行贿行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予以刑罚制裁。同时,还避免了将那些只是为了加快官员例行职权的行使而被迫行贿的无辜者纳入打击范围。刘广三教授:
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问题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一样,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但除此以外,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还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证据的单一性;
(2)案件证据的互证性;
(3)案件证据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