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问题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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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要点

金融业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要点

金融业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要点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对2016年5月1日起,有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施营改增的各项具体政策予以明确,同时对现行的关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和邮电通信业的部分增值税规定进行了调整。

继前两期税务评论分别从36号文的整体内容以及房地产业角度对此次营改增政策进行评述之后,本期税务评论我们将就金融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政策及其行业影响作深入解析,谨供金融服务企业参考。

金融服务业之营改增政策要点征税范围36号文将金融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并统一适用6%的税率,金融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文件所称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在税目分类上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其中:销售额贷款服务一般贷款/类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 从达到标准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计算销售额(即允许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2016年7月31日之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销售额,8月1日之后开展的业务不得适用上述规定(即有关项目不得扣除)。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该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新政解析: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赶快关注吧!将获得更多财税36号的重要解析)

新政解析: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赶快关注吧!将获得更多财税36号的重要解析)

新政解析: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赶快关注吧!将获得更多财税36号的重要解析)赶快添加吧!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问题导读本次营改增方案中为何仍称“试点”?楼继伟部长解释,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一定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改革中采取了不少过渡措施,全面推开后是一种全面的试点。

一、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中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全新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1994年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施行而诞生的,很多人一直认为混合销售就只一个定义,而认真的去看,又会发现,混合销售又分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各自的定义是相反的。

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特别规定的行为,是指纳税人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为,该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营改增热点问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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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迚度在会计上确认收 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时间确认 纳税义务发生?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 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 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 的当天。” • 因此,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限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收到款项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 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 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 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 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十、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12万元,平均每月 1万元,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 惠?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一、与销项税额有关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按什么征税?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应当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不允许扣除土地成本。

4、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5、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分析: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2016全面推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集锦

2016全面推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集锦

2016全面推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集锦1. 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Value-added Tax Reform)是指将原先的销售税(Sales Tax)和附加税(Excise Tax)转变为增值税(Value-added Tax)。

增值税是一种按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额计征税款的税种。

营改增的目的是通过改革税务制度,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减轻企业负担。

2. 营改增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营改增的背景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

我国原先的营业税制度存在重复征税、歧视性税负等问题,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在营改增之前,对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的营业税率,使得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存在较高的税负差距,不利于经济发展。

营改增的意义在于推动税制改革和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

营改增能够消除不同行业税负差距,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同时,营改增还能够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3. 营改增的改革进展和影响如何?营改增改革自2012年开始试点,到2016年全面推开。

在改革进展方面,营改增的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涵盖了各个行业和地区。

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税务部门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管理,改善了服务水平,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

营改增的改革对于企业和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营改增通过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效率的提高。

其次,营改增推动了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和制造业的优化。

最后,营改增的改革还提高了税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纳税人的合规意识,有利于建设诚信税收机制。

4. 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如何?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

一般说来,服务业受益于营改增,而制造业受到一定冲击。

因为营改增能够降低服务业的税负,提高了服务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

但是,营改增对制造业来说可能会增加成本,对出口企业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营改增的推行需要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发展需求来合理调整税制政策。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重难点问题应对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重难点问题应对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重难点问题应对2016-07-12 下午02:28:33 来源:中国建设报点击数:699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被解读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最深刻的财税体制改革。

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营改增”落地后,依然有许多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不仅关系到税负的增减,更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

应充分理解增值税的转嫁机制在营业税税制下,税率是3%,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11%,但企业必须明了,税率与税负是不同的概念。

营业税税制下,3%是实际税负,而增值税税制下,税率是11%,但税负却并不是11%,原因就在于增值税具有可转嫁特征。

在上图中,冶炼厂的主要业务是开采铝矿石,假定冶炼厂以117元将铝矿石销售给铝型材加工厂,加工厂以351元将成品销售给门窗厂,门窗厂制造出铝合金门窗并以702元的价格销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以702元的价格购入铝合金门窗并经过安装成为现场的不动产,而不动产的验工计价将向甲方收款销售款项1110元,最后甲方再以2220元的价格销售给购房者。

若购房者购买房产之后不再转手,他就是这条生产链上的末端消费者。

从图中可以看出,铝合金最终变成不动产,这是实物流;中间椭圆形数字部分是资金流,即资金从下游流向上游,其中117、351和702是现金流。

在这个模型中,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率是11%,冶炼厂、加工厂、门窗厂等是典型的工业企业,税率是17%。

任何企业在向下游企业收取款项时,都包括价和税。

这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价税分离。

另外,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所以增值税不能忽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增值税横向涵盖所有产业链,纵向起于初级产品,终于末端消费者。

谈论“营改增”时,一定要从上下游企业的角度综合考虑。

施工企业上游主要是材料供应商、劳务企业和分包商,而下游主要是房地产企业。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2016年5月1日即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你知道该如何办税吗?它的具体营改增试点工作是怎样进行的呢?下面小编奉上2016年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办税指南。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征税范围1、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生活服务税目注释(一)生活服务税目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学习-2016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学习-2016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学习: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已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同时印发,现就本次营改增政策相关热点问题分期解答如下:一、本次营改增试点涉及新增的行业有哪些?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二、本次营改增试点的执行时间?本次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营改增试点新增行业的适用税率是多少?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四、文件对增值税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两种情况: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七)、(八)、(九)、(十)款详细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若干种应税行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016 36 “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综述

【2016 36 “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综述

2016年财税讲座••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3〕121号、财税〔2014〕43号、财税〔2014〕50号和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在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与原营业税相比,将“提供劳务”表述为“销售服务”。

虽表述不同,但内容和实质一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分类管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解读:•新成立的企业:直接用年不含税销售额和500万比较;•原营业税企业:不管是原采用3%还是5%的纳税人,都按原营业额/(1+3%)的金额和500万进行比较,或直接按原营业额是否超过515万来判断•1、营改增后纳税人将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要点解读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要点解读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要点解读【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最新消息:5月1日起成都全行业覆盖试点“营改增” 】2016年5月1日起,成都市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成都城乡房管局最新消息:制定政策应对“营改增”实施前的房屋登记问题2016年4月20日,为应对税务局5月1日“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房屋登记受理出现的问题,我中心对即日起受理的涉税的房屋登记事项,及时告知申请人“营改增”后带来的核税、缴税方式上的变化,提醒在5月1日前已经核税的申请人及时缴纳税款。

更多请点击5月1日起成都全行业覆盖试点营改增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要点解读:第一点:40大免征政策(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016年5月1日之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仍由地税部门管理,不作调整。

2016年5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发票使用事项(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应普通发票。

(二)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已领未用的地税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到2016年7月31日止。

在过渡期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过渡期内地税普通发票未使用完的,不得向国税机关申领增值税发票。

过渡期完后,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票应及时缴销,国税机关方可供应发票。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包括过渡期使用地税机关发票的业务。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附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情况说明》。

3,税款征收(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2016年5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地税机关核准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

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地税发票。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欠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国、地税机关采取相关措施联合追缴,欠缴营业税未开具地税普通发票的,过渡期内由地税机关开具发票,过渡期后由国税机关开具发票。

(四)地税机关2016年5月1日之后过渡期完成前发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国、地税机关共同追缴。

2016年度建筑行业营改增全面解读(问题式全面解析)

2016年度建筑行业营改增全面解读(问题式全面解析)

2016年度建筑行业业营改增全面解读目录为什么国家要推行营改增 (3)“营改增”后,八类增值税抵扣凭证涉税注意事项 (7)营改增:建筑业的喜与忧 (10)"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和企业的影响 (12)2015年建筑业“营改增”必读 (19)防止营改增税负增加从政策上确保建筑业健康发展 (28)建筑业“营改增”需重视三个问题 (33)建筑业营改增六个常见问题 (35)“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 (37)“甲供材”在“营改增”前后有哪些影响? (41)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承包制营改增后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44)营改增后建筑施工行业的成本费用核算 (47)全面剖析建筑业“营改增”十大影响及对策 (48)为什么国家要推行营改增1、营改增的利处和弊端利处:(1)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下降;(2)由于发票可以抵扣,增加了企业的议价能力;(3)营改增一旦完成,全行业会形成抵扣链。

弊端:没有办法核算进项的企业,或者科技企业等以人力为成本的企业实际上吃亏。

2、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进程是怎么样的?营改增,全称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是国家打算在“十二五”期间,将营业税这一税种基本取消,本来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全都转为增值税。

我们都知道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种,国税局主要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税局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营业税取消后,地税局也可能会被取消,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了。

原营业税的行业,主要包括建筑、房产、金融、餐饮、交通等,简单地说就是“衣食住行”,而传统行业比如制造业等一直是增值税范畴。

先说一下大背景,征收增值税的国税局,顾名思义就是为国家征税,先交给中央再分配给地方;地税局,顾名思义就是为地方征税,先交给地方再交给中央(我这么归纳国家地税的关系是方便大家理解,但其实严格意义上有出入)。

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一个大背景是中央要把税权上收,是一种加强集权的举措(有没有想起1994年)。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面解读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面解读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面解读“营改增”5月1日起全面推行,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之后有哪些影响?详情如下营改增是什么意思?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为什么要“营改增”?1、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2、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从深层次影响产业结构。

营改增范围:1、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6%、0),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二手房交易营改增的影响一、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怎么缴?二手房交易中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部分,仍由地税部门代征,纳税人无需“两头跑”。

二、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交多少钱?比如某套住房房主购入时是100万,缴纳营业税5万元,1年后卖出(不适用免征营业税条件)200万元,买房方需要承担10万营业税。

在增值税条件下,依据增值税原理,若按常规办法、仅对增值部分征税,即对住房增值的100万元(现价200万-原价100万=增值100万)征税,税率若为6%,需缴纳增值税6万元,税负有所下调;税率若为11%,需缴纳增值税11万元,税负有所上升。

在增值税条件下,若按简易征收办法、以核定征收率征收,若征收率为3%,即对现在住房出售价格200万元征税,缴纳增值税6万元,税负也是减轻的。

营改增大辅导政策问题集中解答-有答案0329 (工作复本)

营改增大辅导政策问题集中解答-有答案0329 (工作复本)

营改增大辅导政策问题集中解答一、金融业 (3)1、2016年12月31日截止的营改增相关优惠政策 (3)2、企业间无偿借用资金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3)3、银行为聘用的员工提供贷款服务,保险公司为聘用的员工提供保险服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3)4、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给企业,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3)5、保险公司赠送客户的礼品,比如油卡、行车记录仪等是否要视同销售? (3)二、建筑业 (3)1、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16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 (3)2、有关分包的问题。

(4)3、建筑业分包工程中计税方式选择的问题 (4)4、经营土地围垦开发 (4)5、某投资发展集团受政府委托,负责滩涂围垦和城市开发建设 (4)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2、关于转让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问题。

. 53、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享受差额征税的,能否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5、根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5)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 (5)7、厂房、土地被政府收储或收购,给予地块或现金补偿 (5)8、土地接盘的简易计税、土地款扣除问题 (6)9、房产等烂尾项目征税问题 (6)10、个人独资企业将不动产过户至企业出资人 (6)11、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定期按固定利润收取利益 (6)12、房开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问题。

(7)四、生活服务业 (7)1、医疗美容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7)2、酒店业的床单洗涤费用等,能否抵扣进项 (7)五、现代服务:租赁、商务辅助(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安全保护) (7)1、农民个人租赁土地或是受让土地使用权 (7)2、高速公路通行费中企业以ETC充值 (8)3、ETC高速通行费发票抵扣 (8)4、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其取得不动产时间 (8)5、企业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公告规定的简易计税办法 (8)6、劳务派遣安全服务简易计税 (8)六、发票、申报 (8)1、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从事光伏发电 (8)2、非居民企业派人来中国境内提供修理修配服务 (8)3、140号文追溯调整问题 (8)4、对于差额征收企业,此处销售额为差额前的,还是差额后的? (9)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申报表 (9)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中“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9)7、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问题? (9)8、超范围开具发票的问题 (9)9、赔偿款如何处理 (9)10、关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预缴税款抵减问题 (9)1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时产生负数无法正常填列如何解决? (10)12、很多园林工程公司购入苗木 (10)七、简易计税、税收优惠等 (10)1、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原开工项目剩余部分能否继续简易计税 (10)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能否比照药品经营企业实行简易计税 (10)3、网约车服务是否可以参照出租车按简易办法征收? (10)4、小规模纳税人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按季申报增值税,怎样享受小微优惠 (10)5、企业收到政府财政补贴,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10)6、未开票软件产品销售能否退税? (11)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操作规程》 (11)8、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限额扣减增值税的优惠 (11)9、超出保修期仍然免费提供设备零配件或维修费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11)10、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11)11、资产包处置的征税问题 (11)1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取得发票 (11)13、垃圾处理处置企业 (11)一、金融业1、2016年12月31日截止的营改增相关优惠政策(1)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税。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营改增后必须知道的7个征收管理的问题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营改增后必须知道的7个征收管理的问题

2016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营改增后必须知道的7个征收管理的问题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2、兼有国地税业务的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国税的发票,是否还要办理营改增手续?目前,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的手续。

3、纳税人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和国税票?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以开工日期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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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问题导读段文涛/文本次营改增方案中为何仍称“试点”?楼继伟部长解释,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一定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改革中采取了不少过渡措施,全面推开后是一种全面的试点。

一、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中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全新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1994年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施行而诞生的,很多人一直认为混合销售就只一个定义,而认真的去看,又会发现,混合销售又分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各自的定义是相反的。

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特别规定的行为,是指纳税人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为,该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本次营改增,引入了混合销售这个概念,但是其定义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此,增值税混合销售由以往的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跨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改变为: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混杂增值税不同税目的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行为。

三、变革的兼营行为原增值税的跨税种兼营行为,是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行为,但是该几种行为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几种行为不一定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收取的价款不一定来自同一人。

从事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本次营改增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保留了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定。

还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相关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取消了混业经营由于以往的营改增试点均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模式下进行的,既存在一项销售行为跨税种的混合销售,又存在一个纳税人兼有增值税销售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兼营行为,因此,对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就以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来界定,并规定,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本次营改增,已经是在全增值税的模式下运行,因此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征税规定,而按兼营行为的规定征税。

五、贷款利息及费用不得扣除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各种形式占用、拆借他人资金)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七、房地产项目土地价款不作进项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八、个人出售二手房(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该项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该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九、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十一、新增不得抵扣项目营改增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增值税固定资产增值税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实务中应注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所称固定资产的区别。

十三、表外利息征税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四、“完全在境外消费”判定标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等10项服务,适用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等7项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差额征税项目1.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资金项目。

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0.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2.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十六、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项目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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