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时限延长
财税实务:新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开票时间差异
新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开票时间差异发票的开具时间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了发票必然要征税,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也要征税,关键是看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有根据地转移给了购买方、所销售的劳务其作用的对象或成果的所有权是否已能够明确确定是购买方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这与原《规定》相比,表面上看只有一句话,但实际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又有所不同,现分析如下: 一、新旧《规定》对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政策实际涉及到的具体的规定: (一)原《规定》第六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二)、《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的规定(为叙述方便,本文按所叙内容重新排序):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财税实务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关于发票冲红新规的质疑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关于发票
冲红新规的质疑
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出,着实让很多企业亢奋了几天。
为什么亢奋呢?此文件对于红冲发票的规定中,是这么规定的“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此条规定有什么玄机?我们来看一下早期国家税务局文件中关
于专用发票冲红的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文(此文已作废,我们引用只是为了追本溯源):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016.7.20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
财税实务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认证将取消!
财税实务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认证将取消!2015年12月3日从区国税局获悉,目前,该局已经完成所有一般纳税人的发票系统升级工作,迎接国税总局将于近期正式布置的取消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事项的落实。
据悉,本次取消认证的进项发票,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正式实施后,纳税人取得这三类发票后,将不再需要按照老办法进行认证工作,只需要按规定流程进行数据确认后就可以申报抵扣。
记者了解到,取消认证,就是依托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来完成信息数据的比对,不再需要对票面加密的密码进行专门解读比对。
升级版系统的全覆盖,提高了纳税人查询发票真伪的便利性,也使得税务机关的实时监控能力大幅提升,对防范虚开发票、打击利用发票进行涉税违法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税务机关也提醒,取消认证以后,纳税人能够申报抵扣的三类发票,只能是通过升级版发票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
没有完成升级的纳税人,通过老版的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购货方是无法申报抵扣税款的。
因此,还没有完成发票系统升级的纳税人,应当尽快到税务部门办理,以免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
早前报道——报税和认证未来将取消明起绍兴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2015年03月31日绍兴国税局对于广大纳税企业来说这应该算是个不错的好消息,绍兴国税部门将从4月1日起全面实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通过信息化手段切实减轻全市26万户纳税人的负担。
绍兴国税局货劳处处长赵绍良告诉记者,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将给企业带来诸多的利好,例如,升级版自动采集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票面信息,实行抄报税、认证全程网上进行,还解决了及时查询发票信息的问题;同时升级版自动进行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升级版全面推行后,税务部门将最终取消报税和认证,实现增值税进项“先比对后抵扣”管理方法。
据了解,以前,办税人要切换使用多个系统,抄报税、开票、认证,用的是不同的系统,比较麻烦。
会计经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经历了90天、180天、360天的不断延长的三个阶段。
各阶段的文件规定如下:第一阶段9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阶段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2.16•【文号】国税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5日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的情况说明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的情况说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来证明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额抵扣权利的
一种票据。
然而,在实际的开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识
别错误、票面损毁等。
下面将详细说明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相关的情况
和处理方法。
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异常情况。
根据
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为180天,过了有效期后就无法再进行抵扣。
如果购买方在有效期内未能及时抵扣增值税,那么他们将无法享受相
应的税额抵扣权益。
因此,购买方应密切关注发票的有效期,确保在有效
期内进行抵扣。
总之,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识
别错误、票面损毁、与实际购货情况不符等。
但无论遇到何种异常情况,
购买方和销售方都应及时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也将
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异常情况得到妥善解决,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财税实务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
营改增后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哪些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规定认证或申报抵扣期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
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
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10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简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实务:【你问我答】已报税但是增值税发票开错怎么办?
【你问我答】已报税但是增值税发票开错怎么办?
问题描述:
8月份已经抄税并且报税了,但是发现有张增值税专票开错,开具的金额大于实际的金额,并且已经给了客户,现在需要重新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应该怎么做?账务方面是怎么处理的?对方单位呢?他们的账务处理是怎么样的?
专家回复:
观点一:
不知你与对方还有没有业务往来了,如果还有你可以在下次开票时把多开的金额找回来,这样会简单些;要是再没业务往来了,那就得开红字发票了。
观点二:
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然后再按正确的开具。
如果你方跨月作废以前月份开具的发票,需要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发票证明单》,你方凭《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
帐务处理上可以先将以前的收入红字冲回,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做账务处理。
对方可凭《证明单》及红字发票先冲回购货,再按收到的正确的发票重新做账务处理。
对于红字发票的开具规范和要求《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5.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
•【施行日期】2016.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
项的公告
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纳税人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便利纳税人,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
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二、优化系统功能。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优化完善了系统登陆、查询和信息下载等功能,纳税人可在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相关功能说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7日。
增值税发票有效期是多久
增值税发票有效期是多久每个税票都是有时间限制的,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增值税票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的内容,欢迎阅读。
增值税发票有效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
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
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程序1、IC卡正确插入,点击安全开票按钮; 将IC卡内插入读卡器,双击桌面上的防伪开票,启动系统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界面;2、进入系统,开票员或者管理员身份进入;在系统界面上点击进入系统,系统弹出操作员登陆对话框,选择一个操作员确认进入开票主界面;3、点击系统设置按钮,点击商品编码,进入商品编码库;4、点击编辑按钮,处于编辑状态,加“+”生成按钮,输入商品编码,名称,税目; 填写商品信息,方法只有一种,就是从商品编码库中选取,商品信息从编码库中调出后,其中的单价信息可以修改,只要填入数量,即可由系统自动算出金额、税额,单价可保留到小数点后十位,金额和税额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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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时限延长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并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两项内容:一是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
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二是优化系统功能。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优化完善了系统登陆、查询和信息下载等功能,纳税人可在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相关功能说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7号公告,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取消认证后,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又进一步明确,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范围扩大到B级纳税人。
规定,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