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法律规定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1、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二、行政诉讼流程(一)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要注意以下几点: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要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4、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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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诉讼时效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指在诉讼时效进⾏中,因⼀定的法定事由的发⽣⽽使权利⼈⽆法⾏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的事由中⽌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及《民通意见》第172条的规定来看,中⽌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是不可抗⼒⼆是其他障碍。
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死亡,尚未确定继承⼈。
(2)权利⼈为⽆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法定代理⼈的,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代理⼈本⼈丧失⾏为能⼒等。
(三)诉讼时效中⽌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内发⽣中⽌事由,才能中⽌诉讼时效的进⾏。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以前发⽣权利⾏使障碍,⽽到最后6个⽉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诉讼时效中⽌;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开始时起中⽌时效期间,直⾄该障碍消除。
如在⼀般诉讼时效中,当时效进⾏到1年零8个⽉时发⽣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该事由延续两个⽉,那么,这两个⽉不计⼊诉讼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起,接着原来1年零8个⽉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期满2年,即还有4个⽉的时效期间。
如果时效进⾏到1年零4个⽉时发⽣中⽌事由,该事由持续了2个⽉,则法定事由消失后,只能再继续计算6个⽉,⽽不是8个⽉。
因为在最后6个⽉之前的2个⽉不存在诉讼时效中⽌的问题。
(四)诉讼时效中⽌的法律效⼒在诉讼时效中⽌的情况下,中⽌事由发⽣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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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的中⽌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的,在于使怠于⾏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但权利⼈不⾏使权利,并⾮出于怠惰,⽽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承担与怠于⾏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
因此时效⽴法中有中⽌制度之设,以求衡平。
依《民法典》第194条规定,不可抗⼒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况。
发⽣不可抗⼒时,权利⼈主观上要求⾏使权利,但客观上⽆法⾏使,法律予之以中合伙⼈救济⼿段。
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
根据民法学说以及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为⽆⾏为能⼒⼈、限制⾏为能⼒⼈⽽⽆法定代理⼈或洗劫⼀空代理⼈已死亡或丧失⾏为能⼒;(2)继承开始后,沿有确定继承⼈或遗产管理⼈;(3)其他构成⾏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由裁量权决定之。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期间,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典》第195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
(1)提起诉讼。
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于这⼀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向法院起诉的⾏为,⽽且包括权利⼈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为,如向有关⾏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民调解很员会请求调解等。
行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时效中止二、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多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等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中止的规定为:“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中断的规定为:“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该条文,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之日起计算。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是指一定期限内,权利人未行使权利,法律便不再保护其权
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
律关系的稳定和效率。
第241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特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
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
出权利主张,或者义务人承认债务,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从中
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延长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诉讼时效期限进
行延长。
例如,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诉讼时效期
间内提起诉讼,法院可以酌情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此外,第241条还明确了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旦诉讼时效期满,义务
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不再保护权利人的请求权。
但是,诉讼
时效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权利本身的消灭,只是权利人失去了通过诉讼
程序强制实现其权利的途径。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第241条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时效性的规定,旨在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促进法律关系的及时解决和稳定。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与联系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
但两者之间仍有不同,它们的区别是: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时效中断则发生在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同。
(二)根据的事由不同。
时效中止依据的是当事人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而时效中断则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行为。
(三)产生的效果不同。
时效中止使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而时效中断则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时限性规定,当一方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未采取法律行动时,就会导致其失去相关权利。
而诉讼时效中止指的是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某些特定情形下会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的情况。
下面将列举一些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相关当事人行为:1. 做出明确和具体的承诺,诉讼时效得到中止;2. 相关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暂停计算;3. 参加法律援助,诉讼时效停滞不流;4. 申请民事保护令,诉讼时效被冻结。
二、法律程序申请:三、特定情形:1. 要求举证,诉讼时效中止计算;2. 被告逝世,诉讼时效将被打破;3. 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效完全中断;4. 提起其他程序,诉讼时效不再延续。
四、其他情况: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因时效问题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希望大家在面对诉讼时效问题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口诀内容和形式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篇示例: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延长原本的追诉期限。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们都需要熟练掌握这些口诀,以便在应对案件中灵活运用。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一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被告死亡,要真实,中断时效,就要记。
效力继承,必须看,要及时应诉,不可耽搁。
二、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时效中止,不可忽视。
监护申请,要及时,未成年人,也需当心。
四、诉讼时效中断,办理死亡,未等效。
地位不明,可中止,知晓权利,需当心。
五、和解协议,要留意,时效停止,需确认。
和解效力,有依据,合法有效,方可依仗。
六、裁定执行暂停,停止时效,要注意。
执行上诉,需审查,时效计算,需慎重。
七、民事诉讼,涉外国人,涉外诉讼,时效重。
外国裁判,要承认,时效计算,需特别。
以上就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适用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适用情形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情况(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
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应该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The biggest killer of marriage is not an affair or cheating, but a trivial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导读: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是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导致历时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效的,那么在该法定事由消失后,就会对诉讼时效进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就是指会重新计算。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
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1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要点:诉讼时效中止
201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要点:诉讼时效
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有;
③同意分期履行。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导读: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且还有其它的障碍;而对于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进行提起的诉讼,同时还有权利人在外向义务人提出的要求,这些都是可以进行中断和中止。
一、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1)不可抗力。
如水灾、地震、战争等;(2)其他障碍。
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中级会计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中级会计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在会计领域,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两个很重要但容易混淆的概念。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
1. 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时效期内因中止原因(如协商、调解等)使诉讼程序停止,此时时效不再继续运行。
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剩余时效期限从中止时开始重新计算。
2. 时效中断是指在法定时效期内因中断原因(如告知法院暂缓诉讼等)使时效暂停运行,此时已运行的时效不再计算在内。
一旦中断原因消失,剩余时效期限从原来计算到目前为止。
简而言之,时效中止是指诉讼程序停止,时效重新计算;时效中断是指时效暂停运行,但已运行的时效不再计算。
时效中止保留原有时效,时效中断不保留已运行的时效。
这是区分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关键之处。
中止和中断原因也不尽相同。
如协商等是中止原因,告知法院暂缓诉讼等是中断原因。
总之,中止和中断在程序停止程度和时效计算方法上的区别,是会计从业人员需要明确把握的重要知识点。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05-29 法务之家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网站,我们传递向上的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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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编辑整理导读:本文将分两个部分阅读学习,第一部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进行详解。
第二部分是《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供朋友们收藏参考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回复“延长债务诉讼时效”自动推送《实用干货: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十种办法》】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的区别
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和其他使权利人无法请求权力的特殊情况
1.提起诉讼
2.主张权利
3.承诺履行义务
事由消除后的结果
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止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已经经过的实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终端可以多次进行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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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诉讼时效的终止
诉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意时点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人民法院对已结束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和中断是什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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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和中断是什么诉讼时效的中⽌,是指在时效进⾏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不能⾏使权利,因⽽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暂停的⼀段时间不计⼊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合并计算中⽌前后的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下列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不可抗⼒;(⼆)⽆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民事⾏为能⼒、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或者遗产管理⼈;(四)权利⼈被义务⼈或者其他⼈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满六个⽉,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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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中断的含义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断适⽤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那么诉讼时效的中⽌、中断的含义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诉讼时效的中⽌,中断的含义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概念:诉讼时效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发⽣诉讼时效中⽌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
(2)法定代理⼈未确定或丧失民事⾏为能⼒。
(3)其他。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或遗产管理⼈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等等。
诉讼时效中⽌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发⽣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期间,不⽣时效期间的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2)法定事由发⽣在最后6个⽉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6个⽉,应否补⾜其为6个⽉,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6个⽉。
诉讼时效中⽌适⽤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中断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怠于⾏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发⽣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权利⼈之请求。
关于请求的⽅式,法律⽆明⽂规定,⼝头、书⾯均可。
请求之相对⼈除义务⼈外,权利⼈若向主债务之保证⼈、债务⼈的代理⼈及财产代管⼈提出请求的,亦发⽣请求的效果。
(2)义务⼈的同意,同意的⽅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头或书⾯、明⽰或默⽰,均可,⽽且也不问义务⼈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的。
同意之表⽰⼈原则上应为义务⼈本⼈,义务⼈的代理⼈于授权范围内⽽为同意的,亦发⽣同意的效果,但保证⼈等同意履⾏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不⽣同意之效果。
同意之相对⼈,原则上亦为权利⼈或权利⼈之代理⼈,对第三⼈为同意,不⽣同意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这
一条款,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诉讼权利,可能会丧失通过法院
提起诉讼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
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诉讼时效通常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
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
诉讼时效则根据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法律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是第101条中的重要内容。
中断是指在诉讼时
效期间,因某些特定行为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况。
例如,当事
人提起诉讼、请求履行义务或承认债务等行为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一旦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时重新开始计算。
延长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限。
延长
诉讼时效的情形通常包括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行使
诉讼权利。
此外,第101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终止,即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
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告终止。
一旦诉讼时效终止,当事人可以继
续进行诉讼程序,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适用并非绝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例如,基于人格权的请求权等。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为当事人提供了关于诉讼时效的明确指导,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是什么?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是什么?导读: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是什么?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其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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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通俗一点解释举例更好,谢谢赐教!最佳答案依据民法诉讼时效的中止就是时效暂时停止计算。
当中止原因消除,时效是接着前面的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重新计算。
当出现3个中断事由(债权人主张债权、债务人表示履行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效是重头计算。
时效中止的事由是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权利。
中断事由是债权人主张债权、债务人表示履行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
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到最后6个月的时候。
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
"新的民法修正案中有这样的条文;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其中:"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最佳答案就是说本来申请执行只有两年的时效,超过两年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但是在这期间如果遇到一些不可抗力等等情形时即法律对于中止或中断规定的情形,那么就不受这个2年期限的限制,而可以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再继续计算累计计算两年时效,至于中断的话就是在中断事由出现后从这一天重新开始还有两年诉讼时效.归根到底就是出现了中止\中断事由时申请执行的期间就超出了二年.至于中止\中断的事由你可以在网上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面可以看到.论述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最佳答案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发生的事由不同。
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2发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3法律效果不同。
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申请执行有没有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更利于保护债权作者:王飞鸿发布时间: 2007-11-30 09:07:08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原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与原规定相比,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不再区分不同的当事人,统一适用同一个期间标准,即统一规定为两年。
原规定针对不同的民事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期间标准,这主要是督促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
但是,这一规定被许多人认为不尽合理,对公民当事人和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适用不同的申请执行期间标准,既不符合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市场主体平等的市场经济原则。
因此,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统一申请执行期限十分必要。
二是将申请执行期限由不变期间修改为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可以中止、中断,从而大大延长了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期限过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严重不周,不少债权人为此承受了重大损失。
如原告因被告借其人民币四万元逾期未还,于2003年10月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四万元及相应利息。
依据该生效判决,被告应于2003年11月27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其未能履行。
原告自行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表示资金周转困难,于2004年1月25日承诺一年之内还款,对此原告表示同意。
直至2005年1月25日,被告仍未兑现其还款承诺。
2005年1月27日,原告发现被告在银行有五万元定期存款,遂持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03年11月27日,原告申请执行的时间距此已逾一年,故法院不能受理原告的强制执行申请。
由此可见,延长申请执行期限十分必要。
在民法上,诉讼时效和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而期限是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中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从法律意义上讲,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该制度意在督促权利人关注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而期限的法律意义在于确知和确定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和持续的时间。
期限的种类和内容都很丰富,有的期限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尺度,有的期限是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者终点,有的期限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段,有的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者丧失的根据。
诉讼时效期间是期限的一种,依据诉讼时效理论,时效期间可以中止和中断。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申请执行究竟应适用期限制度还是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依笔者之见均无不可,在此次修正案起草和讨论过程中也存在很大争论。
修改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能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原来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过短,迫使债权人不得不尽快申请执行。
由于许多债务人履行债务客观上需要较长的时间,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也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会使这笔债成为自然债。
因此,这样规定,既不利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和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也导致大量案件在短期内涌入法院,既不必要地加重了法院的压力和负担,更易使公众产生法院执行不力的看法。
再者,申请执行期限过短,债权人稍有不慎,或者因某些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执行,即会丧失请求国家强制实现其债权的机会,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也给债务人逃避债务以更多的机会。
因此,延长申请执行期限实属必然。
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仅达到了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的目的,而且更具灵活性,给债权人更大的权衡进退的余地。
二是执行程序保护的债权是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但这类债权请求国家保护的期限却短于民法上对普通债权保护的期限,理论上很难具有说服力。
三是采纳一些委员的意见。
在修正案审议过程中,曾有委员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也不宜过长,不应超过诉讼时效,建议将申请执行期限改为两年,同时建立中止、中断制度。
四是借鉴国外的立法通例。
从国外的强制执行立法看,只有个别国家专门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
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第14条规定,普通法院制作的作为执行文件的法院裁决和命令,其申请执行期限为3年,仲裁法院制作的执行文件和命令,其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国际商事仲裁法院和其他法院制作的执行文件也是6个月。
而大陆法系各国在强制执行制度中大都没有专门规定申请执行期限,而是将诉讼时效制度一体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
在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重点掌握以下内容:第一,正确理解和把握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条件、事由和法律后果。
该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目前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因此,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主要就是参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事由来确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但是,由于二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因此在具体事由上又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类情况:一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等。
二是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笔者之见,对其他障碍的范围不必限定过严,只要这种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或者严重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即可认定为其他障碍。
如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权利人患重病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等。
同时,这些事由必须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不能引起时效中止。
因为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虽然导致债权人暂时不能行使权利,但由于还有至少6个月的时间,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言还是足够的。
如果这类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但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此时应当中止申请执行时效。
中止的法律效果是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相加为总的两年时效期间。
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四类情况:一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其清偿。
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强制执行、向债务人要求清偿、与债务人达成和解都表明债权人在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立法本旨,致使申请执行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
四是债务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即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债务人的这种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认,使申请执行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
这种表示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口头或者书面确认债务的存在、请求债权人延期给付、清偿部分债务等。
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从中断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由于法律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第二,认真审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和证据。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