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推荐
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推荐1.民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一、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二、民用燃...保障项目:∙ 1.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有∙ 2.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有∙ 3.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2.平安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产品特色:保障功能: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保障。
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3.阳光人寿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期限:1年∙产品特色: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给付:有4.民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期限:1年∙产品特色: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二)残疾保险金(三)急救医疗保险金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 3.急救医疗保险金:有5.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提供民用燃气意外身故、残疾、急救医疗费用保障。
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有6.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提供民用燃气意外身故、残疾、急救医疗费用一年期保障。
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有7.华夏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团体∙产品特色: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8.泰康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团体∙产品特色:专属燃气用户提供保障产品,保障期限短,意外烧伤以及医疗也提供赔付。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一、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燃气用户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二、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三、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凡使用合法经营的煤(燃)气公司供应的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下同)的家庭用户,均可以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
第三条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险条款
投保须知1. 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只能投保四份。
2. 被保险人年龄为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
3. 意外医疗每人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
4.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5. 本保单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人群,如被保险人出险时为4类或以上职业,则其保险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出险时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系数(对应的保险金额系数:4类职业为0.571;5类职业为0.358;6类职业为0.286)。
职业为6类以上(不含6类)的,则不在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6.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如需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到本公司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民用燃气综合保险条款.pdf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燃气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民用燃气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燃气公司验收,同意使用燃气设备、燃气器具的民用燃气用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以及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民用燃气包括管道煤气、天然气和罐装液化石油气。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地址范围内的,被保险人自有并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下列家庭财产,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二)室内装潢;(三)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四)衣物和床上用品;(五)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六)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用表、燃气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罐。
第四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秸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九)其他不属于第三条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燃气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2024年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2篇)
2024年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燃气一般常识1、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矿井气俗称准天然气)、煤制气(水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
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使用的燃气统称管道燃气。
2、天然气(包括矿井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均无色、无味、无毒,而煤制气无色、有味且毒性极大。
3、它们都属于易燃易爆的气体,一旦发生泄露,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一定极限时极易引起燃烧爆炸,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而一定要防止泄露。
4、xx年12月,我市煤制气停止供应,取而代之的是矿井气与天然气的混合气,不会发生中毒现象,但会燃气爆炸。
所以提醒用户,一定要按要求正确使用,注意用气安全。
5、为避免漏气时用户觉察不到而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我公司在输送的管道中专门加入臭味剂(乙硫醇),一旦有燃气泄露就可以闻到刺鼻的臭味,请用户时刻留意,不可掉以轻心。
使用燃气十不准1、不准一厨使用两种火源,即:使用管道气的用户,厨房内严禁生煤球火。
(附插图)2、不准在厨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谨防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
(附插图)3、不准在燃气设施上栓绑绳索,吊挂物品。
(附插图)4、不准燃气用户擅自增添、拆、迁、改、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附插图)5、不准占压、覆盖、燃气管道设施。
(附插图)6、不准将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改做卧室、客厅、卫生间。
(附插图)7、不准将燃气管道、阀门、燃气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
如装在墙壁内、吊顶柜等。
(附插图)8、不准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毁坏、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附插图)9、不准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盗用、转供燃气。
(附插图)10、不准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附插图)燃气器具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维护1、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是取得国家燃气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同时应是经法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合格产品。
(附插图)2、燃气具的使用过程是一个燃烧过程,它需要吸收和消耗大量新鲜空气,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通风条件良好,使空气对流。
家用管道燃气综合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管道燃气综合保险(201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燃气公司验收同意使用家用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民用燃气及其附属设备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导致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二)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者(以下简称“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自然灾害、海啸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七)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或按有关规定应报废或淘汰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八)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九)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利用燃气自杀、自残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燃气用于非家庭在生产、运输/输送、存储、销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及贵金属、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艺术品、古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花、鸟、树、鱼、虫、盆景及其它珍贵财物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的损失;(四)通讯工具、各种车辆的损失;(五)家禽、家畜及其它家养动物的死亡或伤害;(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七)各种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热、停气、通讯中断、营业中断的损失及机器设备损坏的利润损失;(八)在燃气管道、设备的维修、调试期间发生的损失;(九)精神损害赔偿;(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辽宁省分公司家用燃气用户组合保险-投保清单----g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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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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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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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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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家用燃气用户组合保险投保清单
投保人:投保单号码:共页第页
用户序号
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姓名
(若无指定,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被保险人签字
备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岗位
职业类别
居所地址
(即保险财产地址)
姓名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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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A
第类
被保险人B
第类
被保险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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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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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E
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2012年3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简称“民用燃气意外B”。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燃气公司的民用燃气(包括管道燃气及液化燃气)用户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残疾,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对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实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本公司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人保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保险客户告知书
人保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保险客户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人保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保险!为了让您更全面地了解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内容,特向您提供以下告知:一、产品概述人保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保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为燃气用户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主要保障您在使用燃气设施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内容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二、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保障:保险公司承诺对因燃气泄漏引起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付;2.人身伤害保障:保险公司对被爆炸、泄漏等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赔付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和身故赔偿金;3.法律责任保障:保险公司对因您的燃气设施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亡的,进行法律责任保障,包括赔偿、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4.暂时搬迁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您的住所暂时无法居住时,提供日常生活费用和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三、保险责任免除根据保险条款,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意外事故是由于您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2.意外事故是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内乱等导致的;3.意外事故是由于核爆炸、核辐射等核事故引起的;4.意外事故是因海啸、洪水、地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引起的。
四、保费及费用支付您需要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年度交付,您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保险费支付方式可以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
五、保险合同解除和退保您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的1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保险费退还。
合同生效后,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解除合同并获得退还保险费,但可能会扣除一定手续费用。
六、保险事故及理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您立即拨打人保财险的理赔服务热线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人保财险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理赔处理,包括索赔材料审核、赔偿款发放等环节。
七、注意事项1.在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2.在投保时,您需要如实提供投保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3.如保险合同有变更或续保等需要,请您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4.在保险期间,如发生重大设备维修改造或搬迁等情况,请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燃气公司100元保险内容
燃气公司100元保险内容
燃气公司所提供的100元保险,是一种意外保险,其保险内容较
为简单,但也有其一定的保险价值。
下面将详细介绍燃气公司100元
保险的内容。
燃气公司100元保险主要是以在线销售燃气计量表为基础,对购
买燃气计量表的用户提供的一种保障。
具体来说,用户在购买燃气计
量表时,可以选择同时购买燃气公司100元保险,以便在意外情况下
得到保障。
该保险的保障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意外伤害保障:在使用燃气计量表时,若因计量表自身原因导
致用户出现意外伤害,燃气公司将为用户提供最高10万元的保险赔偿。
2.火灾保障:在使用燃气计量表时,若因计量表自身原因引发火灾,燃气公司将为用户提供最高20万元的保险赔偿。
3.盗抢保障:在使用燃气计量表时,若因计量表自身原因被盗抢,燃气公司将为用户提供最高20万元的保险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保障均是在符合燃气公司保险条款的前提下才能获得。
此外,不同的保障内容对应的保额也不相同,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灵活选择。
为方便用户购买,燃气公司已经将100元保险与燃气计量表捆绑销售,用户只需在购买计量表时选择购买保险即可。
购买后,用户可通过燃气公司官网或拨打客服热线查询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理赔方式等相关信息。
总的来说,燃气公司100元保险虽然保障内容比较简单,但针对燃气计量表的特殊保障仍具有一定的保险价值。
用户购买时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购买该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华泰财险条款: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2.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 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3.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5.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 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6.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7.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同时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和“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者,保险人 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 目的残疾保险金
(2)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进行 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相 应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 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对应项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民用燃气综合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民用燃气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民用燃气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燃气公司验收,同意使用燃气设备、燃气器具的民用燃气用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以及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民用燃气包含管道煤气、天然气和罐装液化石油气。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地址范围内的,被保险人自有并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以下家庭财产,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二〕室内装潢;〔三〕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四〕衣物和床上用品;〔五〕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六〕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用表、燃气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罐。
第四条以下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秸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九〕其他不属于第三条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燃气事故造成的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当的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民用燃气的用户,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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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 本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见附录) ,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明; 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 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意外伤残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燃气(煤气)公司、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证明; 3) 依法设立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它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 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燃气(煤气)公司、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证明; 3) 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 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4)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 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 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 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费
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份计算,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
5
5.1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 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 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付的部分以及 100 元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 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对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 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并已获得相应 补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 110%为限。 保险期间内,每次事故的检查化验费用赔付金额以 500 元为限。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进行急救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 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最长延续至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 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本合同 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本合同约 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故意犯罪或者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未经燃气(煤气)公司认可,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 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煤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4) 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生活补助费用、误工补贴费用、床位费用、护理 费用; 5) 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 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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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 在医院 险
7.4 7.3
进行急救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
7.5
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
7.8
、诊疗费用
7.6
、治疗费用
7.7
、
检查化验费用
、手术费用
7.9
) ,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 旨在帮助投保人 理解条款, 具体 内容以条款 约定 为准 。 ..... ....... ..... .. ..... ..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3.2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1.1
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 凡燃气(煤气)公司的民用燃气用户 公司投保本保险。
7.1
(包括管道燃气及液化燃气用户) ,均可以
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
2
2.1 2.2 2.3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的保 险金额按份计算。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
7.2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须扣 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 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 》 (中保协发〔2013〕88 号,具体见附录)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 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 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 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 一级) ,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该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附 录中所列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 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 标准) 》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意外身故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燃气(煤气)公司、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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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7.10
。
4
4.1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5.1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3.2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7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对民用燃气意外事故的定义……………………………………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