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预约定价协议转让定价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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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2)

试论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2)

试论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2)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现状(一)转让定价的主要调整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被称为市场价格法,是正常交易原则的具体体现。

它通过参考、比对某一可比的非受控交易价格,借以评估所针对的受控交易是否属于正常交易,对于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受控交易,应以非受控交易价格对该受控交易价格予以修正的一种定价方法。

豏可比非受控价格是与内部交易的产品物理性能和交易环境一致的非受控交易产品的价格。

若两种价格存在差别,就说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不正常,需要用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来代替受控交易中的价格,从而确定正常交易价格,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2.再销售价格法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1条第二款的规定,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由此可见,正常交易价格是用于关联企业的第一次销售,而再销售价格法是从关联企业第二次销售的正常交易价格倒算出第一次销售的正常交易价格。

3.成本加价法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1条第一款的规定,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另外,1995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建议,在适用成本加成法时,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最终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成计算合理适当的毛利润。

适当合理的毛利润可以选择可比非关联交易中的毛利润水平作为参考依据,豐其关键在于无关联买方或卖方在非受控的产品销售或类似销售业务中所体现的利润率。

4.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是基于正常交易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对若干关联企业各自履行的职能和作用的强与弱,对其在共同参与的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合并营业利润与实际亏损,在其相互间加以调整分配的转让定价方法。

此法将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按各成员所占用的资产、履行的职责及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通过考察各成员的利润,间接评估转移价格的合理性。

美国转移定价之最优法规则评析与借鉴

美国转移定价之最优法规则评析与借鉴

规 定并不存在 本质 的 区别,但前者 兼顾 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更具有操作 意义。 虽然该 规则也面临着来 自无形 资产 、纳税人证 明负担 、会计准则等的冲击,从 而使该规则的 应用受到限制 ,但 其价值仍 然不容忽视。对于 引进跨国投 资最多、跨 国公 司转移 定价 问题 日趋严 重的我国而言,最优 法规则在原 则性与灵活性 的权衡、 未列明方法的应 用 和创新 、 以及 以比例原 则规制税务机 关的 自由裁量权 等方面对我国转移 定价税 制的完
善 具有 启 示 意 义。
关键词 :转移定价 ; 最优 法规则 ;独 立交易原 则;O E C D指 南 中图分类号 :DF 9 6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6 — 1 8 9 4( 2 0 1 4 )0 2 — 0 0 6 5 — 0 8
独立 交易原 则 ( Ar m’ S L e n g t h P r i n c i p l e)是 约 束 关 联 企 业 间 交 易 行 为 和 税 务
G U0 J I S H AN G W U YA NJ I U
M a r . 2 01 4
V O l _ 3 5N O . 1 9 6
美国转移 定价之最优法规则评析 与借 鉴
叶莉娜
( 吉林 大学 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要 :转移定价方法的选择 对纳税人和税务 ' 3局都很重要。 3前 - - ,在独 立交易原 则下形成 了 " 至 少5 种 可接 受的方法 ,供征 纳双方依据 个案的事实和情况 予以选择 。美国实施 的最 优 法规则 旨在 为转移 定价方法的选择提供 具体指 导。最优法规 则与OE C D指 南的相 关
协 议立 法 的基础 原 则 。见 :O E CD. T r a n s f e r P r i c i n g Gu i d e l i n e s f o r Mu l t i n a t i o n a l E n t e r p r i s e s a n d T a x A 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s . 2 2 J UL Y 2 0 1 0 , C h a p t e r I a n d C h a p t e r V I I I( C)。

美国预约定价的主要程序_重点环节工作要求及借鉴

美国预约定价的主要程序_重点环节工作要求及借鉴

海外税收【摘要】美国的预约定价程序同各国相比大同小异,主要分预备会谈、评估分析、磋商、主管税务当局处理和APA起草等几个阶段,但谈签过程中的重点环节以及其中APA工作人员应注意的重点事项仍有特点,这对我国APA发展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预约定价;转让定价;国际税收【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056(2005)08-0045-05美国预约定价的主要程序、重点环节工作要求及借鉴孙群(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北京100038)约定价(以下简称APA)的目的是要取代传统的当事人程序法以解决实际或潜在的转让定价争议,①由于它对征纳双方都具有节省转让定价审计成本、税收事项事前确定性等优点,因而很快在国际上推广开来。

美国是APA的发源国之一,也始终代表APA发展的最前沿。

本文简要介绍美国APA的重点环节以及每一环节中要求税务人员考虑的重点事项,希望对我国APA制度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

美国预约定价机构人员和APA实施情况美国国内收入局(以下简称IRS)APA办公室有4个分支机构负责实施APA。

第1和第3分支机构主要由APA小组负责人组成,第2分支机构主要由经济学家及法律助手组成,第4分支机构设在加利福尼亚州,由APA小组负责人和经济学家组成。

 2004年,美国共完成了27个单边APA协议,37个双边APA协议,1个多边APA协议。

仍然等待谈签的单边协议有63个,双边协议有163个。

APA程序的基本环节1.预备会。

在纳税人提出APA申请之前,主管税务部门通常会和纳税人召开一个预备会议,讨论确定项目人员等内容。

如果纳税人在此前就提交了APA申请,则会议主要讨论申请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方案规划、设立时间表以及明确APA小组每个成员的责任。

2.评估和分析。

APA小组负责人负责整合适合的人员来有效地推进APA,包括IRS内熟悉纳税人经营状况和审计历史的国际税收检查员或其他人员(如经济学①《美国国内收入局发布第三次年度预约定价协议报告》,张文春译,《税收译丛》2003年第1期第55页海外税收家),在有些案子里还需要有关管理人员。

美国转让定价税制介绍

美国转让定价税制介绍
报 表和 由财 务 报表 扩展 而 来 的信息 。非
营利润所作的贡献值 , 来对汇总的经营利润进行分配。利润分成法具体有多种方
直接或间接地为同一利益拥有或控制的情况下 , 财政部长如果
系, 包 含的有关法典 、 法规达百部之 多。可以说 , 美 国现行 的转
让定价税制 , 处在世界领先水平。 ( 二) 美 国转 让 定 价 税制 的改 革 过 程 。 美 国转 让 定 价 税 制 自 创 立 以来 , 在理论 、 指 导原 则 等 方 面 , 税 务 当局 和跨 国 纳税 人 已
配, 也不汇回美国 , 要记入美 国各股东名下 , 视同当年分配的股
项 内部转让 定价 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因此 , 如何确定 合理的
价 格就成为转让 定价税制 最大 的难点 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 问 题, 美 国长期 以来一直 在不断地 修正完善转 让定价税 制 , 力图 充 分体 现正 常交易原则 。 但是, 不管怎 么进 行改革 , 最终 都离不 开核心 问题——价 格调整。对价格 的调整 , 无非 是“ 价格 比较” 或“ 利润 比较 ” 两类


美 国转 让 定 价 税 制 的概 况
的“ 预约定价协 议制度 ” , 1 9 9 3 年 发布 的“ 美 国国 内收入法 典第 4 8 2 节转让定价 的暂行条例 ” , 1 9 9 4 年发布 的 “ 全球 贸易预约定 价协议制度” ; 美国国 内税务局 1 9 9 2 年发布 的“ 关联公 司转让定 价和成本分摊暂行条例” , 1 9 9 4 年3 月发 布的 “ 关于第6 6 6 2 节有 关准确性处罚的暂行条例” , 1 9 9 4 年7 月发布的“ 关 于第4 8 2 节转 让定价的最终 条例 ” 等。 此外 , 美 国在有 关这方 面案例 的司法处理 中 , 也形 成 了众 多案例法 。不仅如此 , 美国还在已签订的与几十个 国家 的避免

预约定价制的现状与利弊分析

预约定价制的现状与利弊分析

预约定价制的现状与利弊分析【摘要】笔者认为,预约定价制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解决转让定价纠纷的有效工具。

预约定价制的出台,为转让定价的调整开辟了新的路径,表明转让定价税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一、预约定价制的形成与现状对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和调整,一直是各国税务机关很棘手的一项工作,因为征纳双方极易因此引起纷争、甚至诉讼。

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转让定价在国际关联企业间更频繁的采用,这一矛盾也愈加突出。

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为避免此类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率先采用了预约定价制,使这一矛盾明显得到了缓解。

于是众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起而效尤,竞相引入预约定价制。

同时,经合发组织也开始对这一程序重视起来,《OECD1995年准则》肯定了预约定价制,并认为“有关国家的经验令人满意,可望进一步发展”。

2004年太平洋地区税收管理协会(PATA)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美国,还发布了双边预约定价协议准则。

所谓预约定价制也称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简称APA)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的一份协议。

在实践中,APA包括三种形式:第一,单边的APA,指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与本国的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

采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可以使跨国关联企业在转让定价问题上做到胸中有数,只要其制定的转让定价办法符合预约定价协议的要求,就不必担心税务机关的审核调整。

第二,双边的APA,指两个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与在其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所签订的预约定价协议。

双边APA是建立在单边APA基础之上的,如果甲、乙两国签订了双边APA,则甲、乙两国就要相互认可对方国家税务部门与其纳税人所签订的单边APA。

试析预约定价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预约定价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预约定价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预约定价制度作为规范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有力方式,已经被当今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普遍接受并采用,成为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试以美国为例,结合预约定价协议缔约程序分析目前预约定价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预约定价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预约定价;预约定价协议;问题;对策一、预约定价协议制度的概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在其出版的1995年《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转让定价指南》)中对预约定价协议的定义是指“受控交易发生之前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比如,方法、可比对象及适当调整、未来时间的临界假设),以此决定一段时间内,这些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的协议。

”由此,可以看出,预约定价协议的内容包括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可比对象及其适当调整、未来时间的临界假设等内容。

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主体一般为一国或多国税收征管当局与纳税人。

根据主体数量不同,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双边预约定价和多变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制度与传统上对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办法不同,实质上,是在事前对有可能发生的转移定价进行审查和约定。

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就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定价方法进行谈判,以达成谅解协议。

因此,针对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的规制,预约定价安排较其他方法主要有以下优势:1.有利于提高国际交易税收的可预测性。

将如何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这使得纳税人的交易税收有了比较强的可预测性。

2.有利于缓和税务当局同纳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

改变传统制度下征纳双方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为合作关系,有利于消除征纳双方的各种矛盾,促成税收和谐。

三、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预约定价制度能够减少审核等工作的人员和费用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四、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协议能够在一定程度避免重复征税。

二、预约定价制度的程序内容——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国内收入署(IRS)2010年3月发布的2009年针对转让定价交易的美国预约定价协议(APA)程序的年度报告,以及美国国内收入数税收程序中对于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规定,预约定价程序共分为纳税人申请、当局审核申请、调查评估申请、起草与签署预约定价协议、执行预约定价协议与监督等五个阶段。

美日中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比较

美日中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比较

美日中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比较论文对美、日、中三国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政策进行了比较,对转让定价的性质作了探讨,建议我国税务机关加强对转让定价的监控,对过分的转让定价应参照美、日等国的做法对其实施处罚, 同时配套相应的法律法规。

标签:转让定价关联企业定价调整转让定价和成本费用人为分配是跨国纳税人最常见的逃税避税手段,为了对抗这一途径的逃税和避税,多数国家在税法上赋予税务机关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对转让定价和成本费用人为分配进行重新调整的权力。

目前各国均建立了针对转让定价的法律体系,对关联企业发生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现对美日中三国关于转让定价的税收政策比较如下。

一、美国美国是最早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立法的国家。

美国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再销售价格法、利润分配法、交易事项净毛利法等。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内收入局在1994年公布的关于转让定价的最终条例中,扩大了最优方案(即能提供最可靠独立核算结果的方法)的运用,不再像以往的条款那样要求按固定的优先顺序采用各种方法。

美国要求关联企业除提供账簿、记录、合同、财务报表外,还要对定价政策和方法依据做出说明并举例比较分析;同时,还要提供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受控贸易情况等。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预约定价税制的国家。

美国对转让定价的罚则是:对一般少报所得的罚20%,严重的罚40%。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996年美国财政部所属国内收入署发布了关于转让定价处罚条款《国内收入法典》第6662(e)节的实施细则,其核心含义是对过分的转让定价行为予以处罚。

处罚分为两等。

如果转让定价下的价格等于或高于正常交易价格(经过按照法典第482节调整后的价格)200%、等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50%;或者调整净利润额(按照第482节的规定对关联企业账面利润额调整的数额,即有的调高、有的调低、两者相抵后的数额)等于或高于500万美元或经转让定价调整后总收入的10%,那么要按照应补缴税额的20%处以罚款。

转让定价调整的具体方法——美国和OECD转让定价规则比较研究之三

转让定价调整的具体方法——美国和OECD转让定价规则比较研究之三

济环境中的细微差别.也会实质
,时析分性比可行进存外此
和整完的据数用所虑考分充要还 准确程度.眦及为使用这利r力。
剖地影响非受控交易的价格,因
此水方法下的可比性.依赖于这 赖依或,性似相度高有具桊因雌
。度程靠可的提前定设做所法 开公从以可据数格价控受非比可 交易所或}瞳价媒介获得,但必额
之易交控受与易交控受非项某 、异差的格价响影会在存不,间 或者两者之间只有一些细微岫差 参照的非受控交易并应用前进关 于可比性的分析思路。所有的比 特萼日f,虑考“于须必都素因较
生相同的净利水平,而同样生产 经营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也可能产 生不同的净利水平;对比营业费 用毛利牢等毛利指标.净利指标 较少地受功能差异的影响.,功能 差异往往就反映在营业费用的不 同之中.水利是毛利扣除营业费 用后的余额.同样的功能可能产 生不同的净利,不同的功能可能 导致相同的净利水平。因此这一 方法可用于对涉及无形资产交易 等交易对象的性质、功能存在较 大特殊性的受控交易结果的评价 和调档。o 交易挣利洁也存在不足之 扯。由j二营_n利润不仅曼价格 因求帕雌响.迁通常曼州垃谢 管理水半.新的竟牛对手的威 胁.替代产品的威胁、二L厂和 世需新lH不同而产牛的成本结 构、自辨资盘和贷教比例所反 映的资本结构、经传经验等非 价格、非市场因泰的影响.而 其中的每一个因絮又受到其它因 索的彤响.如竞争对手的威胁 程度又是由产品的质量花色品 种、政府补贴程度等决定的。而 对这些因索进行差异分析并决定 调整通常有较大的困难。这就 使得可比陛分析的可靠性降低, 从而使应用交易净利法来}平价受 控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
能不在被试验方和可比方财务报
告中明确记录的部分。营运资产 必须姒年初和年终价值的平均值 来衡量,除非这一年使用年平均

美国预约定价协议转让定价方法探讨

美国预约定价协议转让定价方法探讨

让定价方法的特点包括 :一是 比较利润法 的使用数量超过 比较价 格法 。从 19 年 以来 , 91 比较利润法使用数量是 比较价格法 的 1 5 . 9 倍 , 20 自 0 0年 以来 , 2 0 除 0 2年外 , 各年 比较利 润法使用数量都超
过 了 比较 价 格 法 。二 是 在 比较 价格 法 中 ,成 本 加 价法 采 用 数 量 最 多 ,居 二 、三位 的分 别 是 可 比非受 控 价 格 法 和 再 销售 价 格 法 。 白
19 年来 , 本加价法 的总数(4 ) 91 成 2 4 远超 过了可 比非受 控价格法
立一个依照明确实践标准 的强有力的专业推广组织 ,在软件 、发
多变 , 这些 环境 因素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大 的影响。 为了适 应 日益激 烈的竞争 , 有必要探寻新 的、 更为有效的成本会计方法 , 构建创新 的成 本会计理论 , 更好地发挥理论 的指导作用 。R A的 C 推行 , 给我 国提供 了不断推进理论发展 的实例 。我 国可 以在 R A C 理论框架确定 的基础上 ,结合我 国实际情况构造适合我国需求的
表1 美国 A A转让定价方法应用数量统计表 P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1 9 —1 9 0 02 0 O 2 2 0 0 4 2 0 0 62 0 9 1 9 92 0 0 12 O 0 3 2 0 0 52 0 0 5 可 比 非 受 2 I 8 1 1 9 1 6 1 1 2 3 1 2 8 控 价格 法 比较 再 销 售 1 O 3 4 8 3 1 5 3 4 3 价 格 法 格 法 价 成 本 6 9 1 2 4 I 1 1 1 2 8 4 6 9 8 6 1 3
来, 按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交易进行调整 的方法较多 , 但归纳

美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借鉴意义

美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借鉴意义
上 适 当 的 毛 利 , 叉 被 称 为 成 本 加 利 润 法 。 美 国税 法 相 关 故 按
国的“ 币一银行一企业” 货 检查 系统 。 该系统存有企业 、 银行和
货 币使 用 者 的 流 动 信 息 , 映 各 种 交易 , 反 当交 易 数 额 大于 1万 美元时, 就必 须 申报 纳 税 , 否则 税 务 稽 查 人员 可 随 时 对交 易稽 查 取证 。 次 , 邦 税 务 局 还 设 立 了稽 查选 案 管 理 系 统 , 系 其 联 该 统存 有 纳 税人 的 申报 资 料 , 对 纳 税 人进 行 审 核 、 析 、 理 , 能 分 处
比 的 情 况 下 ,将 受 控 的 不 正 常 价 格 调 整 为 非 受 控 的 正 常 价
格 。 果受 控 价 格 与 非 受 控 价 格 下 的 交 易 是 可 比 的 , 价 格 如 而
提供营销 、 管理 、 行政 、 技术或其他劳务 , 未收费或未按正常交
易 价 格 收 费 的 , 国 税务 机 关 有 权 对 其 进行 适 当调 整 。 断对 美 判
分劈法 。 即通 过 比较 每 一 受 控 纳 税 人 对 汇 总 的 经 营 利 润 的贡 献 值 来 对 汇 总 的 经 营 利 润 进 行 分 配 。 具 体 有 比较 利 润 分 配
法 、 余 利 润 分 配 法 和 资本 使 用 分 配 法 等 。 剩
国各级税务机关 主要 由两部分 构成 : 一部分是服务机构 , 为纳
费后 , 接着就是判断收费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标准 。 正常交易收 费额是指非关联 企业 之间在相同条件下应收取 的费用额 , 通 常指提供劳务的成本 费用 。 然而 , 当劳务是劳务提供方或劳务 接受方经营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时 , 仅收成本费用是不够 的.

对于预约定价与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

对于预约定价与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

对于预约定价与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定价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不同的定价方式对于市场的运行和资源配置都有不同的影响。

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是在市场交易中常见的两种定价方式。

本文将对预约定价和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思考和分析,并对其优劣势进行评估。

预约定价的概念预约定价是指在交易之前双方事先约定好的价格。

双方在达成交易前就已经确定了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交易发生后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这种定价方式通常用于长期交易和批发交易。

预约定价的优势在于可以降低交易双方的不确定性,避免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双方在交易之前已经明确了价格,可以在交易过程中更好地规划和管理风险。

此外,预约定价还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减少交易成本。

双方不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来讨论和磋商价格,可以更快地完成交易。

然而,预约定价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首先,预约定价可能会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交易之前,双方可能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的走势,从而可能导致其中一方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

其次,预约定价可能会导致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缺乏灵活性。

一旦价格已经确定,双方很难在交易过程中进行调整和变动。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在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是指根据财产的转让价格来确定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制度。

转让定价税制适用于各种财产转让行为,包括房地产、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

转让定价税制的目的是确保交易公平、合理,防止偷漏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交易双方必须以公允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以确定应纳税款。

公允市场价格是指在交易当时,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上买方能够出价的价格。

交易双方如果以偏低或偏高的价格进行交易,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需要补交税款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让定价税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保证交易公平,避免不合理定价导致的偷漏税问题。

公允市场价格是一种相对客观的定价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双方的非法行为。

然而,转让定价税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确定公允市场价格可能存在难度。

对于预约定价与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

对于预约定价与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
考虑因素相同
两种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需要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税 收负担等因素,以及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要求。
两种制度的差异点分析
实施方式不同
预约定价是由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并与税务机关协商制定预约定价方案 ,以实现对企业未来一定期间内的财务和 税务进行规范和调整。而转让定价税制则 是在企业关联交易中,通过关联方之间进 行的价格、费用等方面的调整,实现对所 得税的合理扣除和调整。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信息化助力改革
未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税制将 更加依赖于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国际化接轨
我国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税制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交流与 合作,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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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预约定价与的转让定 价税制的思考》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预约定价制度概述 • 转让定价税制概述 • 预约定价与转让定价税制的比较分析 • 我国预约定价与转让定价税制的实践与完善建议
01
预约定价制度概述
定义与背景介绍
01
预约定价制度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预先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水平等标 准,用于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税制。
0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实践中的问题
在实践中,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税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批程序复
杂、政策灵活性不足等。
完善我国预约定价与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议
简化审批程序
通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成 本。
增强政策灵活性
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制定更加灵活的政 策,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实际需求。
加强监管力度

调整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和可比性分析方法_美国和OECD转让定价规则比较研究之二_

调整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和可比性分析方法_美国和OECD转让定价规则比较研究之二_

《涉外税务》 2002年第2期调整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和可比性分析方法——美国和OECD转让定价规则比较研究之二(下)杨 斌(厦门大学财金系,361005)可比性分析前面已经指出要评价一项受控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通常是通过将这项交易结果与非受控纳税人在可比环境中从事可比交易实现的结果进行比较。

为了进行这样的可比性分析,需要考虑能够影响正常交易的价格或利润的全部因素(可比性因素)。

虽然某个特定的可比性因素在运用某种方法时显得极为重要,但所有方法都要求对影响该方法可比性的全部因素进行分析。

美国规则和OECD指南列举了大同小异的可比性因素。

美国规则列举的可比性因素包括(1)职能或功能;(2)合同条款;(3)风险;(4)经济情况;(5)财产或劳务。

⑥OECD指南规定进行可比性分析时要考虑如下因素:(1)财产或劳务的特性;(2)功能;(3)合同条款;(4)经济环境;(5)商务策略。

⑦以下按功能、合同条款、风险、经济环境、财产或劳务特性、商务策略6个方面对可比性分析的内容作全面阐述。

1.功能分析。

所谓功能是指企业在生产或经营被作为转让定价审查的产品或劳务时做了什么样的事情或采用什么样的资源。

两个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其价格或报酬往往反映各方所发挥的功能作用。

因此在确定受控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性程度时,需对纳税人在每一项交易中所发挥的功能以及所使用的相关资源进行比较,即确认和对比纳税人在受控与非受控交易中所承担或将要承担的重要经济活动,以及与这些经济活动相关的已使用或将使用的资源,包括所用资产的类型(如厂房、设备),或无形资产。

在确定两项交易可比性时,需要考虑的功能包括:(1)研究和发展;(2)产品设计;(3)制造、生产和工序的设计;(4)产品的制造、提取和装配;(5)原材料购买及管理;(6)市场营销与发送功能,包括存货管理、产品保证实施和广告活动;(7)运输和仓储;(8)经营管理、法律、会计和资金融INTERNATIONAL TAXATION⑥§482-1-(d).⑦OECD Guidelines, 1.17.《涉外税务》 2002年第2期通、信用和收款、培训及人事管理服务。

对于预约定价与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

对于预约定价与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

对于预约定价与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方式。

预约定价就是消费者预先预约某项服务,然后以优惠价格进行购买;而转让定价则是指消费者通过二手交易平台或者个人之间直接交易,完成产品或服务的转让。

这两种定价方式已经成为数字经济中重要的商业模式,但是受到税收政策的制约,其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首先,对于预约定价来说,税收政策的制约主要是消费税的问题。

由于预约定价是在预定服务之后再付款,因此现行的消费税制度往往难以进行征收。

对于转让定价而言,税收政策也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由于转让定价主要是以二手商品或者服务的转让为基础,而转让的售价通常已经包含了原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定价和利润等因素,因此很难再进行增值税的征收。

其次,对于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其所涉及的服务或商品往往和传统市场有所不同。

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其所涉及的交易不是固定时期内的服务或商品交易,而是通过网络或者在线平台等方式进行的。

这种特殊方式带来的难题在于如何征收营业税,以及如何规范这种交易方式。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以更好地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政府应该对预约定价进行征税,尽管预约定价不同于传统市场的交易模式,但是其规模逐渐扩大,对于税收的侵蚀也越来越大,因此政府应该建立针对特定的消费税管理模式。

其次,政府应该建立针对转让定价的增值税征收机制,可以将转让定价与消费税进行协调,在制定税收政策时有针对性地考虑转让定价的特殊性,进而推进营业税和商业附加税的征收。

最后,政府应该规范数字经济中预约和转让定价的交易行为。

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和信息透明制度,完善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审核机制,从而引导企业和个人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保证数字经济市场的公正竞争和良好发展。

总之,数字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也成为数字经济中的重要商业模式。

OECD转让定价指南

OECD转让定价指南

OECD转让定价指南前言:1. 近20年来,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急剧增强。

这部分地反映出各国经济与技术进步的结合在加强,特别在通讯领域更是如此。

由于不能孤立地看待一国关于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而必须将其置于广阔的国际范畴中加以讨论,因此跨国公司的增长不仅对税务机关而且对跨国公司本身提出了日益复杂的税务问题。

2. 这些税务问题,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跨国公司而言,主要源于实践中的困难,即出于税收管辖权的考虑,对跨国集团中某一公司或常设机构的收入与费用难以确定,这种情况在跨国集团的经营运作高度一体化时尤为突出。

3. 对跨国公司而言,要遵从因国而异的法律和管理要求,还会遇到其他问题。

相对于单一企业在单一税收管辖权下的运营,对(不同管辖权下)不同管理要求的遵从,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更重的负担,导致其承担更多的遵从成本。

4. 对税务机关而言,在政策和实践两方面都会遇到具体问题。

在政策方面,各国要相互协调其合法征税权,避免对同一所得因一个以上税收管辖权的存在而被重复征税,合法征税权是基于纳税人收入和成本相抵后的利润所得并且这种所得能够被合理判定产生于该国境内。

双重或多重征税会对跨国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以及资本流动产生阻碍。

在实践方面,一国对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会因难以获得其管辖权之外的相关资料而受到阻碍。

5. 从根本上说,各国所坚持的征税权取决于其税收体制是采取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两者并举。

在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一居民(包括居民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包括产生于该国境外的收入,均纳入其税基。

在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产生于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收入纳入其税基,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当对跨国公司行使征税权时,经常把这两种征税依据结合在一起运用,将跨国公司内的每一个企业都看作一个独立实体来行事征税权。

OECD成员国选择这种独立实体征税法作为最合理的方法,既能够获得公平结果又使双重征税风险降低到最小。

关于转让定价税制与海关估价的比较研究

关于转让定价税制与海关估价的比较研究

关于转让定价税制与海关估价的比较研究 (李海莲) (2007-09-11 14:20:32)转载2006年5月世界海关组织(WCO)与经合组织(OECD)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举行联合会议,探讨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税制与海关估价机制协调、整合的可行性。

这是两大组织首次就该议题举行联合会议。

WCO各成员国海关调整跨境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海关估计协议》,而OECD各成员国税务部门规范跨境交易转让定价的主要依据则是该组织于1995年发布的《转让定价指南》。

两套体制虽有共同的基本原则,但也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显然会增加相关企业的遵从成本,从而不利于世界贸易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此外,一国海关与其税务部门对同一跨境交易价格的调整目标也是不同的。

海关更倾向于提高进口货物的报关价格从而获得更多的进口关税,而国内税务部门则倾向于调低跨境交易价格从而限制税前扣除,增加国内税收。

因此如何协调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税制就尤为重要了。

一、公平交易价格(The Arm’s Length Standard,ALS)《海关估价协议》和《转让定价指南》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即对跨境交易价格的调整应符合公平交易价格或正常交易价格标准。

该标准是指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应与相同或相似环境下非关联方之间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一致。

ALS原则给出了解决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两种基本方法:(1)跨国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可比环境下发生的可比交易中设定的价格,即内部可比法(Internal Comparable);(2)跨国企业外非关联方在相同或相似环境下发生的相同或相似交易中设定的价格,即外部可比法(External Comparable)。

根据Hirshleifer法则,两种方法都有其理论基础,即只要有外部市场价格的存在,跨国企业的有效转让定价就应是外部市场价格,那么政府依据可比的外部市场价格来规范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就有理论支持。

调整转让定价:美国国内收入局出新招

调整转让定价:美国国内收入局出新招

作者: 李青
作者机构: 厦门大学财金系
出版物刊名: 经济研究参考
页码: 28-31页
主题词: 美国 预约定价协议 转让定价 税收
摘要:预约定价协议是一种处理转让定价问题的新方法,它先由美国提出,后来逐渐被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所采用。

这种方法是将对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变为由纳税人事先进行约定。

与传统的处理方法相比,预约定价协议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可以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减少纳税人税负和现金流量控制的不确定性,并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节约时间和金钱。

本文将对预约定价协议方法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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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预约定价协议转让定价方法探讨
作者:乔栋朱清
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4期
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s,简称APA)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未来(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涉及的税收问题所做出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

在预约定价协议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心条款是关联交易中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TPM)。

美国的预约定价协议发展最快、最完善,也最具有操作性,对于各种转让定价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其转让定价方法实践值得探讨。

一、美国APA转让定价方法的应用
(一)APA转让定价方法的分类美国自1991年实施APA以来,按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交易进行调整的方法较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方法:一类是以交易为基础的方法——比较价格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等;另一类是以利润为基础的方法——比较利润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成法等。

对其转让定价方法的实践情况进行汇总,如表1所示。

(二)APA转让定价方法的特点根据表1,可以发现APA转让定价方法的特点包括:一是比较利润法的使用数量超过比较价格法。

从1991年以来,比较利润法使用数量是比较价格法的1.95倍,自2000年以来,除2002年外,各年比较利润法使用数量都超过了比较价格法。

二是在比较价格法中,成本加价法采用数量最多,居二、三位的分别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再销售价格法。

自1991年来,成本加价法的总数(244)远超过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再销售法的总数(163),证明该方法比后两种方法应用的更加广泛。

三是在比较利润法中,可比利润法采用数量最多,它是美国1994年修改转让定价规章时新加入的方法,利润分成法次之。

二、转让定价方法应用情况的原因分析
(一)应用比较利润法超过比较价格法的原因一是比较价格法在现实采用过程中存在困难。

从APA理论和原则两方面看,比较价格法是最合理、最简便的方法,但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交
易数据为基础的比较价格法,最关键的是要找到适用的可比价格,其可靠性程度取决于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程度,可比性越高可靠性越强。

但由于一些原因,导致这种可比程度较低;从而限制了该方法的使用…主要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同于完全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作为参照的非受控交易与作为调整对象的受控交易之间的差异总是存在的,存在一些只在关联企业内部进行而独立企业之间不会进行的交易,很难找到适用的可比价格;美国APA 中关联方间关系的性质适于应用比较利润法,关联企业间的交易经常具有独特性,关联企业间经常共同开发无形资产,开发的成本需要在各企业间进行适当分配;纳税人负有拟采用转让定价方法的举证责任,APA需要付出成本和时间,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一般都是非常规方法所能解决的,而比较利润法的较多应用,也正是这种非常规性的一种反映。

二是1994年美国新的转让定价税制规定了最优法原则。

此前规则中对调整转让定价的具体方法,规定了优先顺序:其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为第一选择,其次为再销售价格法或成本加价法,而这些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则被排在第三顺序。

1994年新规则改变了这一规定,认为某些类型的交易并不和特定的方法相对应,对于具体的情况,需找到最合适的方法,这使得转让定价方法的确定有了很大的灵活性。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都同意灵活的方法安排,这也是预约定价协议实行的初衷,避免了事后调整所带来的争议。

三是比较利润法适应了美国转让定价税制的需要。

该法的大量适用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二十世纪90年代后,跨国公司的结构与内部交易活动日趋复杂,内部交易所占整个公司交易的比例越来越高,且难以在外部市场上找到可比交易,比较价格法的适用越来越困难;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内的直接投资迅速增加,若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到国外,美国的税基将受到严重侵蚀,比较利润法是提高美国跨国公司所得税的一个有效办法;比较利润法从比较具体交易项目的利润人手,反证交易定价的不合理,并将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为正常的应税所得,能排除功能等差异对可比性的影响,因而容易被使用者接受。

(二)比较价格法中各方法结构的原因一是关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应用情况的原因。

该法依赖于产品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分析。

在签订APA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需要紧密合作,以便找到最适合的参照物。

根据APA实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大部分都是内部交易的可比性,由于很难找到与受控交易非常类似而不对价格产生影响的产品,再加上非受控交易的资料获得往往涉及到商业秘密,因此在实践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所适用比例不高。

二是成本加价法与再销售价格法应用情况的原因。

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相比,这两种方法对产品的可比性要求较低,更依赖于功能分析和会计方法方面的相同或相似程度。

在APA中,成本加价法采用数量相对较多,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关联买方与关联卖方之间的交易并没有可比非受控交易,且关联买方在购进产品后作进一步加工然后出售的情况下,采用该法比较适当。

因为在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一个基本的条件是在关联企业之外存在可比非受控交易;在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关联买方在出售其从关联卖方购进的产品时未对该产品增加重大价值。

当这些条件都不存在时,这两种方法都不能适用,而实际的关联交易中较难找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所需的非受控交易价格,以及再销售价格法中买方再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

另一方面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款项不是单笔结算,而是按一定的安排进行交易和结算,如关联企业之间签订有联合使用设施协议或长期购买与供应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用成本加价法最为适合。

(三)比较利润法中各方法结构的原因一是可比利润法。

可比利润法是利用可比非受控纳税人的利润水平指标,对受控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相比,可比利润法对“可比性”的要求更具弹性,可比利润法要求的关联企业与独立企业之间的可比性将大大低于其他方法,其适用范围更加灵活,而独立企业的行业分类、业务描述和营业利润比率可以相对容易获得。

二是利润分成法。

在可比利润分成法下,首先要进行可比性分析来判定非受控纳税人和受控纳税人之间的可比性程度。

由于此法基于受控与非受控纳税人的营业利润的比较,特别依赖于所用的资源和承担的风险因素,如果无法找到合适的非受控可比方的合并营业利润数据,就不能应用,因此在APA中较少使用。

在APA中剩余利润分成法的应用较多,它可以避免逐笔审核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定价、逐笔分配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复杂且繁重的工作,从而简化税务管理。

同时关联方关系中大量的母子公司关系,使得关联企业在营业活动类型上经常很类似,加上该类关联公司存在较多的无形资产转移、管理费往来、成本分担等情形,使其具有适用利润分成的基础。

三、美国预约定价中转让定价方法应用的借鉴意义
美国实施预约定价已有十几年的时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呈现的特点对我国APA中转让定价方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关注转让定价调整与预约定价协议中转让定价方法的区别一是适用目的不同。

对于转让定价税制,其转让定价方法是一种事后调整,而预约定价协议中的定价方法则是事前调整,适用目的不同将使得在调整中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各自的角色有所不同。

预约定价安排实施的数量要远远少于一般纳税调整,APA申请人往往是跨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是预约定价协议中转让定价方法适用往往需要国际合作,双边及多边的预约定价协议需要涉及双方或多方之间签订有相关协议。

三是预约定价中转让定价方法确定的难度更大。

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需要纳税人付出相当成本,纳税人会对是否签订预约定价协议进行权衡,因此决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关联交易比一般交易复杂。

(二)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中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规定目前,涉及到预约定价制度中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法规有: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目前的法规中,一方面没有规定APA中转让定价方法优先顺序,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另一方面没有对APA转让定价方法与特别纳税调整中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区分。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APA中转让定价方法运用的具体指导性文件,以保障预约定价安排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三)加强比较利润法等转让定价方法的研究与运用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主要采用的是比较价格法,而较少利用比较利润法。

由于采用比较价格法操作的难度加大,存在的争议也很多,需要加强对比较利润法等其他方法的研究。

随着我国的经济逐步融入全球市场,将吸引更多的国外企业投资,同时我国企业也将走出国门向外投资。

涉及双边甚至多边的关联交易调整及预约定价协议的采用,亟待建立完整极;灵活的转让定价方法运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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