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的指导意见-LYX9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三旧”改造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管理,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改造内容(一)拆迁与重建1.在全市范围内,对于老旧建筑、危险房屋、重点拆迁区域,视情况实施拆迁与重建工作。
2.拆迁工作要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尊重考虑他们的需求和利益,提供适当的补偿与安置。
3.重建工作要注重规划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建设符合城市发展方向的新区域。
(二)翻新与改造1.对于老旧建筑、存量房屋,鼓励采取翻新与改造的方式进行更新。
翻新工作要注意保护原有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风貌。
2.翻新与改造工作要提高建筑的耐久性、节能性和环保性,提升居住品质。
3.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翻新与改造工作,促进社区共建共享。
(三)产业升级与转型1.对于老旧工业区、厂房、园区等,鼓励进行产业升级与转型。
引导企业调整业态,提高技术水平和附加值。
2.政府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扶持政策,帮助其实施产业升级与转型。
3.产业升级与转型要注重生态环保,避免新污染源的产生。
三、改造流程(一)规划阶段1.制定城市规划方案,明确改造的范围和内容。
2.制定“三旧”改造路线图,明确改造目标和时间表。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评议,形成多方共识。
(二)拆迁与重建阶段1.成立拆迁工作组,负责拆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制定拆迁计划,明确拆迁的顺序和步骤。
3.在拆迁过程中,注重与居民的沟通,解决居民的合理需求和关切。
(三)翻新与改造阶段1.鼓励社区居民自愿参与翻新与改造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和经济支持。
2.严格按照翻新与改造方案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安全。
3.翻新与改造完成后,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产业升级与转型阶段1.开展产业升级与转型的调研工作,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2.制定产业升级与转型的具体方案,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3.评估产业升级与转型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措施。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专题研究
第三部分城市更新项目公共设施保障研究目录第一章综述 (81)1.1 研究背景 (81)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 (81)1.1.2 城市发展背景及要求 (82)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83)1.2.1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和核算方法 (83)1.2.2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产权移交程序 (83)1.3. 研究思路 (83)第二章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总体情况分析 (84)2.1 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情况 (84)2.1.1公共服务配置种类 (84)2.1.2 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数量情况 (84)2.1.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情况 (84)2.1.4 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分布情况 (85)2.2. 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情况 (87)2.2.1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类型和数量情况 (87)2.2.2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87)2.2.3 医疗服务资源需求情况 (89)2.2.4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存存问题 (90)2.3 教育服务资源配置基本概况 (91)2.3.1 各教育阶段资源数量及学生人数情况 (91)2.3.2 教育资源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92)2.3.3 教育资源需求情况 (92)2.3.4 教育服务设施现存问题 (93)2.4 当前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存在问题 (94)2.4.1 重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实施问题 (94)2.4.2 建设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问题 (94)2.4.3 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服配套的实施问题 (96)2.5 未来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方向 (97)第三章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99)3.1 西区马山片区改造项目 (99)3.1.1 项目基本情况 (99)3.1.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0)3.1.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1)3.2 石岐员峰片区改造项目 (102)3.2.1 项目基本情况 (102)3.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3)3.2.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4)3.3 石岐南下片区改造项目 (104)3.3.1 项目基本情况 (104)3.3.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5)3.3.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7)3.4 项目小结 (107)第四章城市更新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经验借鉴 (109)4.1 广东省的城市更新政策要求 (109)4.2 其他城市更新政策文件 (109)4.2.1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种类 (110)4.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计算方法 (110)4.2.3 公益性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合理化调整 (111)4.2.4 配套设施建设实施与移交程序 (111)4.3 案例对中山的启示 (113)4.3.1明确中山市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设施配套价值取向 (113)4.3.2 借助用地布局优化调整公益性用地 (114)4.3.3 明确配套公益性设施的类型 (114)4.3.4 明确更新项目中的公建配套用地比例 (115)4.3.5 进一步明确设施交付和接收时序 (115)第五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政策建议 (116)5.1 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建议 (116)5.1.1 以A、S、G、U四大类用地为公益性用地计算基础 (116)5.1.2 公益性用地占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116)5.1.3 按改造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测算规划人口、核算设施配套 (116)5.1.4 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布局和统筹配置 (117)5.1.5 设置公服设施配套容积率奖励标准 (117)5.2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移交建议 (119)5.2.1 现阶段中山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要求 (119)5.2.2 提出“50%完成建设、80%完成移交”原则 (119)第一章综述1.1 研究背景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2013年,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广东省“三旧”政策长期有效,“三旧”改造政策从临时政策转变为长期政策,城市更新成为我省城市发展的新常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0]3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0]3号)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三日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为积极推进实施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府[2010]1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三旧”改造的范围旧城镇改造主要是指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国有土地的旧片区、旧房屋等的改造。
城区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旧厂房改造主要是指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改造。
包括市区产业发展需要“退二进三”的企业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重点改造范围是影响城市功能布局、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和上世纪90年代以前建设的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
旧村庄改造主要指“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
包括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本意见的目的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下同)和成员取得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赋予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发展空间,为被征地成员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明确落实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的途径和办法;加快近郊农村拆迁安置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顺利推进;加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确保集体资产有序运作、稳定增值。
二、本意见的适用对象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原甬江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10个行政村范围(简称三江片,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确定)。
三、村发展留用地的面积核算村可享受的发展留用地面积,按该村2001年1月1日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及工业、商业、仓储等生产性、经营性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合计数的10%计算。
四、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安排村发展留用地必须量化面积,落实地块。
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又要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相对集中,合理使用。
村发展留用地应在征用该村土地时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同步落实,原则上在集体农用地中安排。
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
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发布时间:2011-11-2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自《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粤府〔2009〕78号文)、《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粤府办〔2009〕122号文)印发以来,全省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规范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与此同时,各地也反映在推进“三旧”改造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规范和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旧”改造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是落实“封闭运行,结果可控”要求,确保“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推进的重要举措。
各地可根据用地调查及规划调整等变化,合理调整“三旧”改造范围与改造地块数据库,并严格按照《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的要求,实施“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调整工作。
二、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各地要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要求,加快完成“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
同时,以半年为周期,根据“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动态增减调整,相应调整“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年度实施计划也应建立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校机制。
各地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规函〔2011〕30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优化与“三旧”改造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程序,通过召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集中审议“三旧”改造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等,切实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的指导意见-LYX9(行业文书)
附件: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的意见为切实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实现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改造目标,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相关技术管理规范,借鉴周边城市的经验,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如何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容积率的确定(一)容积率的确定原则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用来界定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容积率确定的原则包括:1、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2、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3、通过制定政策,平衡拆迁成本,调动各方积极推进“三旧”改造。
(二)容积率的影响因素1、技术因素:多种技术因素都会对容积率的确定产生影响,主要包括:(1)区位条件:包括城镇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一般地区等,原则上城镇中心区的容积率高,生态敏感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容积率低;(2)功能定位:包括商务区、商贸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混合功能区等,原则上商务区的容积率高,居住区和工业区的容积率低;(3)承载能力:确定容积率必须考虑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包括交通、水、电、文教体卫设施、公共空间等方面;(4)规范要求:包括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等,如建筑间距、消防要求、人居环境等;(5)区域平衡:个别地块容积率的增加将引起配套公共用地的增加,从而降低其他地块的开发容量,因此,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容积率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值。
上述技术因素对容积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现有控规成果中,因此,容积率的确定应以控规为依据。
2、经济因素:为推动“三旧”改造的实施,必须承认历史现实,对地上已建建筑物进行补偿,因此“三旧”改造项目除了要考虑技术因素外,还必须考虑拆迁补偿成本等经济因素,通过适当提高开发项目的容积率,使改造成本和效益达到基本平衡,使项目改造更具有市场动力。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
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87]城房字第575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正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8日(87)城房字第5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房管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一、继续抓好“文革产”的清退收尾工作。
“文革”中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
对发还产权的房屋,由房主和住户续租订约,并参照当地现行私房租金标准,议定房租,超过原租金部分,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由住户所在单位补贴。
协商有争议的,由当地房管机关调解或仲裁解决。
对需退使用权的房屋,首先是解决原自住房被挤占、产权人无房居住的问题。
其余自住房经和房主协商同意,可转办租赁关系或作价收购。
对无法发还的少量“文革产”要逐户结案,逐户建档,写明存在问题,力争做到:将来房主随时交验证件(或办清手续),即随时处理。
其中属于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私房,可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房屋所有人已死亡,又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房,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4条的规定,由当地房管机关提出申请,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后收归公有。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穗府[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着力推进我市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现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三旧”改造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建设宜居现代城市的必然要求。
为推进该项工作,省政府专门下发文件,在补办征收手续、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补办供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以及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等六个方面实现了“突破”,为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供了历史性契机。
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若干意见》,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三旧”改造的思想认识,增强抓好“三旧”改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掌握“三旧”改造工作目标、原则和总体要求,切实把“三旧”改造工作摆上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使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二、严格掌握好“三旧”改造政策范围,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三旧”改造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
为此,省政府文件对“三旧”改造的范围及享有的政策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各级、各部门推进“三旧”改造的依据。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1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的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以下简称规划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是指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通道之外的地下建筑面积。
规划容积由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三部分组成。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是指基础容积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四条基础容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基础容积之和。
地块基础容积按照《深标》关于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其中,涉及以下情形的,应按以下规定测算:(一)地块规划为单一用地性质的,按主导用途进行测算,其兼容功能不纳入测算;(二)居住、商业功能的混合用地,地块基础容积测算中居住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的比例取值如下:居住功能为第一主导功能的按60%取值;居住功能为第二主导功能的按40%取值。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完善差别化的“三旧”改造地价激励政策,发挥地价杠杆对“三旧”改造的推进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市场地价评估原则,以第三方专业评估确定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作为“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经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对外发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三)支持产业发展原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文本1010学习资料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文本·图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目录总则 (1)第一章目标与策略 (3)第一节更新目标 (3)第二节更新策略 (4)第二章更新方式与改造功能 (8)第一节更新方式引导 (8)第二节改造功能引导 (10)第三章密度分区与城市设计 (12)第一节密度分区指引 (12)第二节城市设计指引 (14)第四章配套设施与综合交通 (16)第一节完善配套设施体系 (16)第二节优化综合交通体系 (17)第五章保障性住房配建 (20)第一节配建原则 (20)第二节配建比例 (20)第六章近期重点地区 (22)第一节重点地区划定 (22)第二节分类改造指引 (22)第七章实施机制 (25)第一节强化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管理 (25)第二节构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 (26)第三节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保障体系 (26)第四节健全城市更新工作体制机制 (27)第五节建立城市更新实施评估机制 (28)附件1:近期重点地区改造指引 (29)附件2: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36)附图一:区位分析图 (63)附图二:“三旧”用地现状分布图 (64)附图三:“三旧”改造规划图 (65)附图四:“三旧”改造用地功能布局图 (66)附图五:密度分区指引图 (67)附图六:城市设计指引图 (68)附图七: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图 (69)附图八: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图 (70)附图九:综合交通规划布局图 (71)附图十:保障性住房配建指引图 (72)附图十一:近期重点地区图 (73)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6、《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7、《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报告》8、其他相关规划及标准第三条本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面统筹、科学评估、低碳更新、有序推进”的原则。
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4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4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旧城更新改造的安置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跨区域异地安置住房和本区域就近安置住房。
“跨区域”和“本区域”以市辖区行政区划为准。
五、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一)货币补偿;(二)跨区域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下称:异地永迁);(三)本区域就近安置(下称:就近安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港口镇明日纳一城“工改工”单一主体归宗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港口镇明日纳一城“工改工”单一主体归宗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5•【字号】中府函〔2023〕313号•【施行日期】202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港口镇明日纳一城“工改工”单一主体归宗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报送〈港口镇明日纳一城“工改工”单一主体归宗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中山自然资报〔2023〕135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上报的《港口镇明日纳一城“工改工”单一主体归宗项目“三旧”改造方案》(下称《改造方案》)。
同意该项目采取单一主体归宗的方式,依据《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0-2035年)》及经批复规划条件论证,由广东明日纳一城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单一改造主体,将位于港口镇兴港南路西侧的3宗土地归宗后实施全面改造,改造项目土地面积合计3.0532公顷(30532.4平方米,折合约45.80亩)。
二、《改造方案》的实施,应符合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规定,以及我市有关土地供应、规划管控、产业准入、水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你局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该项目实施建设的跟踪、督办和考核工作,确保该项目有序实施建设。
四、港口镇人民政府要在本批复有效期内完成供地手续,与广东明日纳一城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实施监管协议,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该项目实施建设的跟踪、督办和考核工作,确保该项目有序实施改造。
五、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项目动工时间以批复的《改造方案》和日后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超过有效期2年未动工的,视为本批复自动失效。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5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6〕580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6〕5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已经十二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6日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等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市中心城区(含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旧”改造项目不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无需编制单元规划,其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及相关规划指标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条“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容积率增幅不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10%及其他方面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肇庆市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工作计划》要求,在满足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空间用地安排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容积率可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的10%范围内予以提高。
第四条“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块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在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外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改造的,须按《肇庆市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工作计划》要求编制单元规划。
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0.1 城市道路 .....................................................................................................46 10.2 城市道路交叉口 .........................................................................................46 10.3 城市公共交通 .............................................................................................48 10.4 机动车停车场(库)..................................................................................48 10.5 加油加气站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51 第十一部分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工 程 ....................................... 54
7.1 住宅建筑间距总体要求 ................................................................................23 7.2 非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25 7.3 建筑退让 .......................................................................................................26 7.4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8 7.5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29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0•【字号】汕府〔2018〕113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8〕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0日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提升“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水平和环境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三旧”改造政策措施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商品住宅、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依法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历史文化、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绿地广场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具体类型及规模按本办法附表二(以下简称附表二)明确。
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三旧”改造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依法配套建设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绿地广场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统称小配套。
第四条“三旧”改造项目实用地(权属用地,下同)范围内除小配套外根据各层次规划控制为道路广场、大型公园绿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设施(以下统称大配套),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储、收回、征收。
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穗府办规〔2019〕5号
穗府办规〔2019〕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坚持规划统领,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一)国土空间规划要强化城市发展战略引领,按照“多规合一”和全市“一盘棋”的要求,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城市更新等重点工作,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城市更新建设规划、行动计划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城市更新重点区域范围,积极引领成片连片更新改造,指导城市更新项目有序推进。
二、动态调整“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二)“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调整一次,政府重点项目可实时申请调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和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用地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
数据申报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基础资料共享。
三、推进旧村全面改造(三)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采用征收等方式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用地作为安置和公益设施用地,采用协议或划拨方式纳入旧村改造一并实施建设,也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在全区统筹平衡;市重点项目可在全市统筹平衡。
(四)优化改造成本核算。
旧村全面改造涉及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处理、地价评估、土地勘测定界、审批时测算的土地出让金(采用自主改造、合作改造模式的)、拆迁奖励(从不可预见费中单列)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增加纳入改造成本。
东莞三旧改造流程及地价款的确定解析 PPT
六、镇街分类
• 根据全市地价水平,将全市各镇街分为三个类别。
• 第一类:莞城、东城、万江、南城;
• 第二类:虎门、厚街、长安、常平、寮步、石龙、塘厦、黄江、凤岗、 樟木头、清溪、石碣、大岭山、大朗、桥头、沙田、横沥;
• 第三类:望牛墩、麻涌、中堂、高埗、洪梅、道滘、谢岗、企石、石 排、东坑、茶山。
• 5.公有资产市场评估价按照现状条件下的资产评估价与新规划条件下土地使 用权市场评估价孰高为原则确定。
• 6.旧村改造、“工改工”(M1、M2、W)的起始价系数不低于 40%,“工 改居”、“工改商”的起始价系数不低于 70%,“工改 M0”的起始价系数不 低于 50%。两种及以上情形混合但能分别评估的,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起始价 系数;两种及以上情形混合且不能分别评估的,按照土地面积占比确定起始价 系数。
总结:
• 1、目前东莞推进的较好的项目均为工厂自行改造,产权单一,规划符 合条件,无需调整规划。主要是因为东莞有足够的招拍挂及二手地, 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未来干净的旧改用地将价值快速提升,开发商可 以在相对前期的阶段囤地。
• 2、东莞旧改从申报后,就不能再改变主体,即:申报的公司就是未来 开发的项目公司。因此,一个旧改项目从申报时开始,就最好使用一 个干净的项目公司,而且这个公司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如果是单一 产权用地,可以通过鉴证交易,将原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新的项目公司 名下,鉴证交易税费约为交易价款的14%。
3.集体物业补偿成本,即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补偿物业的建造成本, 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评估确定: 物业补偿成本=(单位楼面地价+单位建筑面积建安成本)×建筑面 积
五、地价款的确定
注意
• 4.配建并无偿移交公共设施成本按工程造价评估,如涉及单一主体为政府承 担的综合整治工程,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工程估算价计入该项 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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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的意见为切实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实现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改造目标,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相关技术管理规范,借鉴周边城市的经验,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如何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容积率的确定(一)容积率的确定原则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用来界定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容积率确定的原则包括:1、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2、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3、通过制定政策,平衡拆迁成本,调动各方积极推进“三旧”改造。
(二)容积率的影响因素1、技术因素:多种技术因素都会对容积率的确定产生影响,主要包括:(1)区位条件:包括城镇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一般地区等,原则上城镇中心区的容积率高,生态敏感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容积率低;(2)功能定位:包括商务区、商贸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混合功能区等,原则上商务区的容积率高,居住区和工业区的容积率低;(3)承载能力:确定容积率必须考虑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包括交通、水、电、文教体卫设施、公共空间等方面;(4)规范要求:包括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等,如建筑间距、消防要求、人居环境等;(5)区域平衡:个别地块容积率的增加将引起配套公共用地的增加,从而降低其他地块的开发容量,因此,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容积率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值。
上述技术因素对容积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现有控规成果中,因此,容积率的确定应以控规为依据。
2、经济因素:为推动“三旧”改造的实施,必须承认历史现实,对地上已建建筑物进行补偿,因此“三旧”改造项目除了要考虑技术因素外,还必须考虑拆迁补偿成本等经济因素,通过适当提高开发项目的容积率,使改造成本和效益达到基本平衡,使项目改造更具有市场动力。
在考虑经济因素时,本着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拆迁补偿成本、改造地段的楼面地价等因素,允许突破已批控规和现行控规审查标准上限。
(三)容积率的确定方法“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的确定应以控规为基础、以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为原则,通过单元规划论证确定。
容积率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1、依据已批控规和控规审查标准确定容积率按已批控规实施改造项目能实现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的,可以申请以已批控规为依据,直接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可以不再编制单元规划,不执行“拆三留一”的政策。
现行控规审查标准为:二类居住用地5万平方米以下的容积率不超过2.5,5万至10万平方米的容积率不超过2.2,10万至15万平方米的容积率不超过2.0, 15万平方米以上的容积率不超过1.5;商住混合用地容积率不超过 3.0;商业金融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5。
2、以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为原则确定容积率按已批控规和控规审查标准实施不能实现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以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为原则,通过编制单元规划,确定容积率。
计算成本容积率,按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的原则,通过计算得出的容积率,即为成本容积率,计算出成本容积率后,结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论证校核后,即可确定地块容积率的值。
应以拿地阶段作为成本效益分析的时点进行计算。
计算的主要依据是:地块的市场价值=拿地成本。
具体计算方法为:可推向市场的建设用地楼面价格×可推向市场的建筑面积=拿地成本;成本容积率=(可推向市场的建筑面积+拆迁安臵房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1)可推向市场的建设用地楼面价格的确定由于土地价值没有现成的数据,且不同地段土地的价值差异较大,因此,采用“一个项目一个评估”的方法,由镇街政府委托经市财政局备案的评估公司对地块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中确定可推向市场的建设用地楼面价格。
评估报告必须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或镇街城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计算成本容积率的依据。
(2)拿地成本的确定拿地成本由镇街政府根据经公示的拆迁安臵方案核定,其构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拆迁费用(包括拆三留一公共用地的拆迁费用,含土地补偿、建筑补偿、装修补偿、拆迁安臵、建筑拆除工作费用等);二是拆迁安臵房建造成本(含拆迁安臵房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等);三是土地税费(含土地办证费、土地出让金等);四是享受土地税费返还、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的项目,拿地成本中应相应扣减所享受的返还费用。
拿地成本必须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或镇街城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计算成本容积率的依据。
(3)容积率的确定在确定了可推向市场的建设用地楼面价格、拿地成本之后,即可计算出改造项目需要有多少可推向市场的建筑面积,才能达到成本收益的基本平衡,从而计算出成本容积率。
成本容积率的值计算出来后,应在编制单元规划时,在单元规划中对成本容积率进行论证校核。
一种情况是,要结合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的规划,对占用了计算成本容积率时已纳入、拟用于推向市场、但又必须用于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的,可将由于公共用地的占用而减少的容积率,返算到可推向市场的建设用地上,从而增加可推向市场地块的容积率;另一种情况是,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的技术因素,如技术规范、环境容量、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城市景观等因素,对成本容积率的可行性进行技术校核,由于技术因素必须降低容积率的,应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降低容积率的值。
同时允许通过区域平衡等方法补偿容积率。
(四)容积率的审批程序1、拆迁安臵方案公示。
为确保拆迁成本的真实性和可行性,镇街政府或其他改造主体应制定具体可行的拆迁安臵方案,拆迁安臵方案制定后,镇街政府负责组织公示。
按已批控规实施的改造项目,拆迁安臵方案进行公示后,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已批控规为依据按控规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申请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需要对控规进行一般调整或重大调整的改造项目,应通过编制单元规划确定容积率。
2、单元规划技术审查。
镇街政府将单元规划报市城乡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经公示的拆迁安臵方案、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或镇街城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的拿地成本和土地评估报告作为单元规划审查的必备材料和基本依据,与单元规划一并上报。
对于片区容积率较高的单元规划,镇街政府可通过编写专题研究报告、召开专家评审会等形式,加强技术论证。
3、单元规划批前公示、征求部门意见。
由镇街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局协助开展单元规划和控规调整的批前公示。
公示期间,镇街政府将单元规划提交市“三旧”改造办公室,由其发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4、控规调整方案上报市规委会审议。
镇街政府根据公众意见、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单元规划后,以此为依据做出控规调整方案,按现行控规审批程序上报市规委会审议。
单元规划、拆迁安臵方案、土地评估报告作为控规调整的论证报告,一并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5、单元规划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镇街政府按规定将单元规划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五)其他1、改造地块所在片区控规未审批通过的,可结合控规编制统筹考虑。
改造地块容积率诉求符合现行控规审查标准的,可简化经济效益分析;改造地块容积率诉求突破现行控规审查标准上限的,应按单元规划的审查要求,按上述容积率确定方法和程序,提供拆迁安臵方案、土地评估报告等材料,作为确定“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容积率的基本依据。
2、容积率的区域平衡。
如因改造地块的实际情况,或因城市规划要求,无法在改造地块内实现经济平衡的,允许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对容积率作区域平衡。
3、单元规划批准后,因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或因市场等原因造成拆迁拿地成本上涨,改造无法实施的,改造工作暂缓或按程序重新调整相关规划。
二、关于“拆三留一”的实施(一)“拆三留一”的定义“拆三留一”是指为通过“三旧”改造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公共用地,以拟拆迁项目用地面积为基数,拆迁改造后应提供不低于1/3比例的公共用地,用于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用途的一项政策。
(二)公共用地的范围按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通过“拆三留一”政策留出的公共用地,应主要用作以下范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R6)、政府机关办公用地(C1)、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口岸监管用地(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道路广场用地(S)、对外交通用地(T)、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等建设用地。
(三)“拆三留一”的落实。
“拆三留一”政策首先应按要求在城市规划层面落实,具体来说,是在编制单元规划并据此提出控规调整方案时,在控规的层面落实。
即在控规的规划用地平衡表中,公共用地所占比例原则上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确保公共用地优先安排。
经审查批准的控规调整方案是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也是下一步土地确权的规划依据。
(四)公共用地的规划镇街政府在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时,必须严格落实“拆三留一”的政策,确保公共用地的预留,具体步骤如下:1、在单元规划中明确留出公共用地的数量;2、在单元规划中落实公共用地的布局方案;3、通过控规编制调整程序,将公共用地落实到控规成果中。
(五)不需执行“拆三留一”的情况1、对符合已批控规或只对已批控规进行微调的“三旧”改造项目,不需执行“拆三留一”的政策,拆迁安臵方案通过公示后,可直接依据控规(或按程序微调后的控规)制定改造方案,不再另行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镇街政府负责按照控规要求,保证相关公建配套设施与“三旧”改造项目同步实施。
2、对已有建筑保留使用、不涉及拆迁的“三旧”改造项目,不需执行“拆三留一”的政策。
(六)公共用地的补偿“三旧”改造项目的所有拆迁成本(包括留出的公共用地部分的拆迁成本),都要进行补偿。
补偿可以通过容积率或财税政策进行落实,如果通过容积率进行补偿,只能在公共用地之外的三分之二用地上进行补偿。
(七)公共用地的确权通过“拆三留一”留出的公共用地,应按经批准的控规调整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需要确权到具体建设单位的,在取得规划许可后,由市国土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确权。
(八)“拆三留一”的要求1、“拆三留一”可在区域内统筹平衡。
“拆三留一”在区域内进行统筹平衡,应以控规为单元,并符合公共设施的服务半径要求。
统筹平衡涉及的“三旧”改造规划的,单元规划必须同时编制和报批,公共用地拆迁、建设应与经营性用地同步实施。
2、镇街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通过“拆三留一”等“三旧”改造政策,为城市提供了可以使用的公共用地,是镇街政府按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特别是建设公共设施和营造公共空间的机遇,镇街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确保预留的公共用地总量保证、布局合理、建设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