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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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费基为缴费单位工资总额。

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胡明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胡明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胡明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皖18民终7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月银周宏韬李娜【审理法官】陈月银周宏韬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胡明德【当事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胡明德【当事人-个人】胡明德【当事人-公司】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饶骏华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詹永亮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饶骏华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詹永亮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饶骏华詹永亮【代理律所】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胡明德【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天时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胡明德加班工资。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天时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胡明德加班工资。

双方对胡明德自2018年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周末共计加班65天的事实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一审法院根据胡明德诉请按照其每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7008元作为胡明德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无不当。

天时公司每月仅支付胡明德512元加班工资,显然并未足额支付,不足部分应予补足。

一审法院计算的天时公司应向胡明德支付的加班工资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天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19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19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19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关于《2019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仅供参考!20xx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亳政秘〔2020〕120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制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现将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予以公布,请按照省市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承办单位要全面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及时将本单位承诺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在网站、办事大厅或窗口进行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
证明,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附件: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020年11月12日附件。

2020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或年内实施

2020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或年内实施

xx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或年内实施 xx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或年内实施xx年4月6日, ___办公厅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一石激起千层浪。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涉及100多万人(xx年7月份统计数据为118万人),职业年金政策将何时落地执行?记者多方了解到,我省年内将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制度和企业年金均是养老保险的补充,目前我省为员工交纳企业年金的企业约10%。

4月6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职业年金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人社部关于职业年金的大框架出台后,随之将有一系列配套政策,我省也将根据实际,出台细则及具体的管理办法。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悉,职业年金政策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进行,我省年内将实施职业年金制度。

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又称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

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记者了解到,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政府同样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企业职工养老作保障,比如企业年金的实施。

合肥市人社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全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到xx年才被正名为“企业年金”,此前都称为“补充养老保险”。

我省在xx年7月21日颁发了《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xx年、xx年、xx年进一步出台细则进行相关调整。

合肥市也是从xx年开始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根据实施意见,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交纳。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胡罕君、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罕君、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罕君、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90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二辉【审理法官】王二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罕君;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胡罕君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罕君【当事人-公司】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博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胡娟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博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胡娟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博轩胡娟【代理律所】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罕君【被告】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因当事人双方对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情势变更过错合同约定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双方对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皖信公司与华融公司之间签订《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将前台、机动车驾驶等相关服务业务交由皖信公司完成。

皖信公司与胡罕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胡罕君接受皖信公司的安排到华融公司工作,皖信公司与胡罕君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胡罕君要求华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问题。

因皖信公司与华融公司的《项目服务合同》到期终止,皖信公司与胡罕君之间的劳动合同因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亦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皖信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皖人社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现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安徽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安徽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安徽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一、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安徽失业保险领取需满足以下条件:1. 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4. 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办理求职登记。

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失业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安徽失业保险领取标准如下:1.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某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按照80%的比例计算,该市每月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200元。

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例如领取失业补助金、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领取标准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

因此,具体领取标准还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三、失业保险领取程序在安徽,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1. 登录当地人社局或社保局网站,进行在线申请或预约;2. 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社保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3. 到当地社保局或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4. 审核通过后,领取失业保险金。

此外,为了方便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各地通常会设置自助服务终端或开通网上办理渠道。

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皖人社秘〔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助力稳市场主体促进保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皖政办明电〔2022〕6号)要求,现就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其中,养老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二季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4月份已缴费的企业可顺延1个月享受政策,也可以申请退回。

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享受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费基为缴费单位工资总额。

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1.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号):二(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号):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1.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号)第二条:、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人的(含人)据实发给,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年月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元。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失业保险是指对目前仍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工作并同时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失业保险金的保险制度。

其规定如下:一、参保条件1.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依法取得居留权利的外国人。

2.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

3.已经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并在失业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

4.按规定从事劳动者群体。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1.失业登记劳动者在失业当日起30日内,需到居住地或者失业地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劳动者将自己的居住和联系方式如实提供给登记处。

2.失业原因和时限劳动者可以因工被辞退、经济性裁员、期满不再续用等正当原因失业。

劳动者失业后最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劳动者原工资的百分比进行计算,最低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计算方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月发放,劳动者每月按规定的比例领取失业保险金;另一种是按一次性发放,即劳动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5.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劳动者的失业保险金一般在申请并经相应部门审核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劳动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失业保险金的延续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如需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每个月一次的按期报到和就业情况调查表。

四、领取终止条件1.劳动者就业劳动者在失业期间找到工作,需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提供就业证明。

失业保险金将被终止发放。

2.达到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享受期限劳动者失业期限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将终止发放。

3.劳动者放弃失业保险金劳动者有权选择放弃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放弃后不能再重新申领。

综上所述,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了参保条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方式,以及领取终止条件等内容,保障了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也鼓励劳动者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安徽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安徽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安徽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现如今,不管是工厂上班的还是在家务农的几乎每个人都知道五险一金了。

只要是在公司上班,签订的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一般情况下五险一金都是在工资里扣的。

在安徽省工作的人,对▲安徽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也比较关心,下面小编将为你统计安徽省加纳比例的内容。

▲一、五险一金五险一金中,五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3,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

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5,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

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二、安徽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为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2%。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11.30
•【字号】皖人社秘〔2015〕374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5〕37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调整为市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

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调整到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30日。

安徽国口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任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国口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任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国口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任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5【案件字号】(2021)皖06民终6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永生葛侠李姗【审理法官】赵永生葛侠李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国口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任杰【当事人】安徽国口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任杰【当事人-个人】任杰【当事人-公司】安徽国口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傅巍安徽维智律师事务所;丁苗苗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巍安徽维智律师事务所丁苗苗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巍丁苗苗【代理律所】安徽维智律师事务所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国口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任杰【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并坚持一审举证质证意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任杰一审提交的员工档案登记表、考勤记录、任杰作为国口公司的甲方代表与客户签订的《国口酒业专柜陈列协议》、任杰作为送货单位经办人向客户开具的国口酒业送货单以及任杰缴纳回收酒款的收据,能够证明任杰受国口公司的管理,任杰提供的劳动是国口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国口公司和任杰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据此,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保险是现代工业革命的产物,是现代化大生产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避免的产物。

失业保险程度的高低,已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市经信委、工商、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承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失业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数额,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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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失业保险条例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省失业保险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
20xx年安徽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
(一)在特区注册的企业;
(二)与员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第四条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设立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费金。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劳动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机构是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七条失业保险工作受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经营收益;
(四)财政补贴。

第九条用人单位每月缴交的失业保险费,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并乘以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由市政府根据特区就业构成状况、国内生产总值、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企业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交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费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员工的下列开支:
(一)失业救济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失业员工应当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四)促进再就业经费(转业训练费、职业介绍费及生产自救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除失业救济金外,前款所列各项费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经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
购买国家债券等保值增值的投资项目,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基金结余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机构编制,经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审议,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第十七条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第十八条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条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一条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二条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第二十五条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籍迁往深圳市以外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将其余下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或发给本人。

第四章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劳动部门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并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失业保险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和促进再就业工作;
(三)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缴失业保险费;
(二)支付失业救济金;
(三)管理失业保险基金;
(四)办理失业员工登记和介绍再就业;
(五)组织失业员工的再就业培训,扶持、指导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

第二十九条失业保险机构应每年向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报告失业保险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或未能按时缴交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机构可以发出追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失业保险机构缴交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

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失业保险费的千分之五缴交。

拒不缴交者,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骗领失业救济金和其他费金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劳动部门应当处以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失业保险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员工名册、工资发放表等有关资料。

必要时可以提请审计等部门予以配合。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劳动部门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失业保险机构及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用人单位、失业员工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失业保险机构、劳动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劳动部门、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市劳动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员工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本条例发生争执的,依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所属企业不适用本条
例。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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