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医疗补助金相关问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浙人社发〔2017〕14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4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从2018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及申领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执行。
农民合同制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三、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城乡政策统一后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杭州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一种经济补助金。
杭州市失业金领取标准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类别:。
1、一次性失业金:指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实际被失业的,领取一次性失业金。
2、失业津贴:指基本养老保险报酬期满,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被保险人,长期失业,按月领取失业津贴。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
1、一次性失业金:原来个人缴费期满时,发放失业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年期内缴费基数的一半,但最高不超过缴费基数的2.5倍;
2、失业津贴:按被保险人所在地月失业津贴标准支付,最高支付标准按省月失业津贴标准支付,但每月不超过缴费基数的一半。
三、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1、个人在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缴费期内,实足2年以上缴费,并符合失业条件;
2、申领失业金后,个人在原报酬期内要实足3个月缴费;
3、除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给予报酬外,在未满18岁时,在校学习、参加原名义编制的工作,以及与本人同住家庭成员谋生均不能认定为失业。
杭州主动离职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么
杭州主动离职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么在杭州地区,主动离职后是否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失业补助金是由国家政府提供的一种社会救助措施,旨在帮助失业人员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
然而,领取失业补助金并不是随意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根据国家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需要具备一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
在杭州地区,一般情况下,需要在失业前一年内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
如果在这些保险项目中有一项或多项未缴纳,则无法享受失业补助金的待遇。
其次,主动离职的个人是否有资格领取失业补助金,还需要根据离职原因作出判断。
根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如果个人主动离职是为了躲避劳动关系纠纷、逃避法律责任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将会被认定为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
因此,如果主动离职的原因是与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有关,则有可能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资格。
另外,领取失业补助金还需要在离职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离职后,个人需要到所在的杭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一般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
个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如《失业登记证明》等。
关于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标准和金额,根据杭州市的规定,失业人员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享受一定期限的补助。
补助标准与个人失业前的月均工资有关,一般是以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
根据具体情况,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定比例(一般为60-80%)的失业前工资作为补助金。
同时,领取补助金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在此期限内失业人员将得到相应的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补助金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复审和继续申领。
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个人需要配合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安排,接受相关的就业援助和培训。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浙人社发〔2012〕28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好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条件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
试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扩大支出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合理合规。
二、试点时间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时间延长到修订后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三、试点适用对象及支出项目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扩大支出的享受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扩大支出具体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主要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以下项目:(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是指对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补贴。
2024年杭州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2024年杭州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一、杭州失业金领取条件有三条:
1、是必须参加了失业保险,而且所在单位和参保人已经交满满1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用。
2、是失业人员并不是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而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
3、是失业人员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而且有重新参加工作的意愿。
失业人员只要是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办理失业金申请领取手续。
二、杭州失业金的申请领取流程如下:
1、确保自己的社保已经停止缴费;
2、携带规定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失业登记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等,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后,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簿)、1寸证件照片两张等资料。
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失业保险是国家为解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困难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杭州市作为我国发达的城市之一,也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进行了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杭州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情况。
一、领取条件1. 参加失业保险的基本条件:杭州市实施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城镇居民中的失业人员。
只有在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参加失业保险。
2. 丧失工作的情形:失业人员必须丧失工作,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丧失工作情形,例如:企业破产、解散、职工因提前退休等原因被辞退等。
3. 申请时间:失业人员必须在丧失工作后一年之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标准1.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失业保险金是按月支付的,领取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就业失业证、社会保险卡等。
2.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杭州市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失业人员最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80%。
具体计算方式为: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的缴费工资总额÷12个月,失业人员的实际领取金额=月平均工资×80%。
总结:杭州市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生活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来说,及时申请失业保险金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难关。
杭州市也积极开展就业服务,通过多种措施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重返工作岗位,实现自我价值,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并熟悉杭州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政策,做好相应的准备和规划。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
第二篇示例: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杭州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根据《杭州市失业保险条例》,杭州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失业人员必须是在杭州市参加过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人员必须是在失业保险购买年限内发生了失业情况;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失业条件,例如不是因自己的原因导致失业等;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完整的材料和信息,如失业证明、身份证等。
浙江省失业保险政策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浙劳社厅字〔2004〕259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
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
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上述人员重新就业后,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年或者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 例》第34条规定从事短期就业累计后缴费满1年的,再次失业时如符合享受失业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省内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城乡统筹情况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地区
杭州 宁波 温州 湖州 嘉兴 绍兴 金华 舟山 衢州 8个县市均未统筹
失业保险城乡统筹情况
6个县市原定2015年5月起统筹,后为等省级文件暂停 9个县市均实行城乡完全统筹 4个县市均未统筹 海宁城乡完全统筹,其它5个县市由农民工自主选择 6个县市均实行农民工自主选择 义乌城乡完全统筹;永康、浦江、武义、磐安4个县市未统筹;其他3个县市实 行农民工自主选择 4个县市均完全统筹(2016年11月1日) 龙游实行农民工自主选择,其他6个县市均未统筹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支出)
第六章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 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 二、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保障范围覆盖城乡大部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除 公务员、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外,都应当参 加失业保险。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相关政策(不适应形势): ①省条例第34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 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 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发文字号】浙江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25【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于1995年8月1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5日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重新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下列企业的职工按本条例规定实行失业保险:(一)国有企业;(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三)城镇的股份制企业;(四)城镇的联营、合作企业;(五)城镇的私营企业;(六)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失业职工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积极做好失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失业保险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失业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失业保险事务。
第五条失业保险应与职工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鼓励、扶持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四)滞纳金;(五)财政补贴;(六)其他收入。
第七条企业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的股份制企业,城镇的联营、合作企业,城镇的私营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二)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杭州失业保险金2024标准
杭州失业保险金2024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杭州市失业保险金是指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援助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杭州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根据最新的规定,杭州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将在2024年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就业情况。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杭州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主要包括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和发放条件等方面。
失业人员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失业人员,包括因企业经营困难、技术变革等原因被解雇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
失业人员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的申领流程和条件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2024年杭州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将进行调整。
根据最新的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上一份工作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失业保险金,具体比例将根据失业人员的年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失业人员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以确保其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失业人员需要持有有效的失业证明,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参加相关培训等安排,以提高再就业的机会。
失业人员需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部门的工作安排和就业指导,以提高就业机会和再就业成功率。
2024年杭州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将会更加合理和科学,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字数达到了要求,文中涵盖了杭州市失业保险金2024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篇示例:杭州失业保险金2024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压力的增加,失业保险成为了保障失业者生活的重要制度。
宁波市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宁波市失业保险政策问答一、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并适时调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一)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用人单位应为失业人员办理哪些手续?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该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档案(含有《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及时出具《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将《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发还本人,并告知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程序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杭州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杭州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失业保险成为了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失业保险是指在职工失业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旨在帮助失业者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缓解其经济压力,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介绍杭州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帮助大家了解并享受失业保险的权益。
一、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1.必须是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即在杭州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
2.符合失业保险的失业登记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后30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失业,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同时,失业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并在近两年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12个月;(2)在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不足一年,但在近两年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
3.失业者必须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接受职业培训和岗位介绍,符合就业要求。
二、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1.失业金的计算标准失业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失业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值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失业金=失业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12×失业保险金比例失业保险金比例为:失业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值×失业保险金比例系数。
失业保险金比例系数根据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数和单位参保的月数来确定,最高不超过1.5倍。
2.失业金的领取期限失业金的领取期限为最长12个月,具体领取时间根据失业时间和领取条件而定。
领取失业金的第一天为失业登记日,最后一天为领取失业金的最后一天。
3.失业金的发放方式失业金的发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银行转账,另一种是现金领取。
银行转账是指失业金直接打入失业者的银行账户,现金领取是指失业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失业金。
4.失业金的额度失业金的额度根据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和金额来确定,最高不超过每月最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0%。
具体额度如下:(1)缴纳失业保险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每月领取失业金为基本失业金的40%;(2)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不足2年的,每月领取失业金为基本失业金的50%;(3)缴纳失业保险2年以上不足3年的,每月领取失业金为基本失业金的60%;(4)缴纳失业保险3年以上的,每月领取失业金为基本失业金的70%。
7.4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界定问题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五)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七)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八)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问题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
三、关于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一)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固定职工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固定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转业军官(含自谋职业未发月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凭人事或者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其军龄(含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四、关于医疗补助金问题(一)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119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保手续后,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情况和缴费总额,按月将统筹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保所需费用划拨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支付基本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并按月对应。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缴纳基本医保费次月起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
2011年7月1日后尚在待遇等待期的,由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信息核准并开通待遇。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失业保险基金停止缴纳基本医保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中断参加基本医保的。
七、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基本医保、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对本人要求变更为住院医疗保险的,须于期满当月1日至23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代理机构,按当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基本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基本医保政策。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费补缴有关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5.06.29
•【字号】浙劳社厅字[2005]123号
•【施行日期】2005.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批
复
(浙劳社厅字〔2005〕123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能否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纳入《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凡要求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应当自2004年1月1 日《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起进行补缴。
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按省厅《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就〔2000〕218号)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相应参保时间进行补缴。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得再为该失业人员补缴。
三、因用人单位补缴时间不足,或者少保、漏保等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
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为该失业人员失业时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按月发放的医疗补助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财政补贴;(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不再实施,已筹集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纳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
(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用于前款第四项促进再就业补贴的经费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计息办法或者协议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浙人社发[2011]237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77 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户籍地、失业前医疗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
涉及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月汇总当月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开设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登记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并将核定的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费用及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
(四)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至参加失业人员职工医保期间医保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补缴费用由本人承担,补缴办法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划入当地职工医保基金。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绍政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和对象失业保险基金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分别统筹。
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为同一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单位;各县(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单独实行统筹。
在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保险费登记征缴办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或破产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缴费金额,进行个人缴费登记后,将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名称、缴费金额以及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告知地方税务部门。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其最低的缴费基数人均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职工个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杭州失业保险金是指在杭州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或失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一定金额的保险金,以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会受到政策和法规的调整,以下是预测2024年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的一些内容,仅供参考。
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注册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条件是在失业时必须及时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登记注册失业。
这意味着在失业后要尽快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到登记,以证明自己的失业身份。
2.具备参保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二个条件是要符合参保条件。
通常要求失业人员在失业前一段时间内按照规定缴纳了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备参保资格。
3.具备失业原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三个条件是必须具备失业原因。
失业原因可以是经济性裁员、企业倒闭、合同到期等。
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失业的原因。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1.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基数:失业保险金是根据参保人员过去一段时间的工资水平和缴费时间来确定的。
通常会根据参保人员缴费时间和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失业保险金的基数。
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比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比例通常是参保人员过去一段时间的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具体的发放比例会根据政策和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动。
3.失业保险金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金额会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
上限是指最高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下限是指最低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
具体的上下限金额会根据政策和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动。
三、其他注意事项: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限:失业人员在符合领取条件后需要尽快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般来说,失业人员需要在失业后的一定时间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申请将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2.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流程:失业人员需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格,然后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022年浙江失业金领取标准是哪样规定的
2022年浙江失业⾦领取标准是哪样规定的
因为我们在职期间缴纳了失业保险⾦,所以我们在失业以后就可以享受相关的待遇,并且由于缴纳时间的不同,所以领取的⾦额也不相同,那么2022年浙江失业⾦领取标准是什么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2年浙江失业⾦领取标准是哪样规定的
失业⼈员每⽉领取失业保险⾦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资的百分之七⼗⾄百分之⼋⼗确定。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本⼈已按照规定履⾏缴费义务满⼀年的;
(⼆)⾮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条失业⼈员每⽉领取失业保险⾦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资的百分之七⼗⾄百分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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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医疗补助金相关问题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五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免费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并可以按规定参加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或者培训机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金计入失业人员的家庭收入。
失业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章申领和发放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档案由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的,代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二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第三十四条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第三十五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重新就业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移居境外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情形消除后,本人处于失业状态,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停止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
其剩余的享受待遇期限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拟定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三)拟定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四)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业务;(五)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二)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负责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档案的建立、管理和缴费记录工作;(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开展对失业人员的求职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工作;(六)开展失业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经办机构委托,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失业保险事务。
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及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的;(二)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拒绝职工查询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