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出口退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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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报内容 新管理办法旧政策规定自营出口销售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单证收齐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2012年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2012年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2021/3/10
3
新文件对出口企业的七个利好
◆ 三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范围有所扩大。《通知》增加 了生产企业收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 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 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 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
旧政策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 日起30天内进行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新政策 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认证手续,即与 内销发票认证时间一致 180天内进行认证。
2021/3/10
26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
旧政策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 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 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 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 口货物的退税率,由于 在执行中存在耗用的原 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 以确定。
2021/3/10
20
进料加工征税计算方法
旧政策 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 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 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 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 款。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 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 销的货物比照小规模纳税 人的简易办法征缴税款,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 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征收率)×征收率。
2021/3/10
12
出口企业资格认定
旧政策
认定的范围: 出口企业和特种退 税企业、委托出口 的生产企业。
新政策
认定范围: 增加非出口企业
2021/3/10
13
出口企业认定资格注销
旧政策
新政策 进一步明确在出口货物 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 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 记的,应先申请注销出 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 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

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国税函 [2007]1150 号)外贸企 业在2008年 1月 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2]39 号,以下简称通知 ) ,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 (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 ) 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 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号,以下简称公告 ),新规定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 报 新管理办法内容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将适用退 (免) 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旧政策规定自 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国税发 [2005]5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 销售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 值税、消费税。

出 口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单证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 收齐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申报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 次月起至次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 日内,向退税部门 上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国税总局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税总局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2012年出口退税新政策

2012年出口退税新政策

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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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重要要求
关于退税率的重点提醒 ★兼营不同税率的处理: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
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常识啦,都是这样规定的
★退税率发生调整,执行起始时间的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
务;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劳务
3、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 4、出口货物劳务的退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
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除另有规定外,其 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 期为准。------以前直接规定退税率,现在以适用税率为主
务档案。 15
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电子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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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
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需填写各种表格,此处不赘述,只简单介绍需要 提供的重要原始凭证类: 1、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税务机关存根联) 2、外贸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如果有的话,呵呵)
《201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
★国税函[2012]340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 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3
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变化内容---简述
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变化内容---简述
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 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

2012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2012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2012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第一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
理办法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lt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gt的通知》(财税字〔1995〕92 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
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
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
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三、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并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
物,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 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
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第二部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一、征税范围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
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
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附件下载:附件.zip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一)申报程序和期限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3)出口收汇核销单;(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报内容 新管理办法旧政策规定自营出口销售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单证收齐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外贸企业4种特殊情形可办理出口退税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外贸企业4种特殊情形可办理出口退税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外贸企业4种特殊情形可办理出口退税【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业务主题】征收管理【来 源】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发布,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相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在此公告前发生的上述情况,也按22号公告及现行政策办理,并明确划分了4类特殊情况的范围。

扩大允许申报出口退税的发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和计税依据。

根据税法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后,作为有效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如果发票交叉比对稽核信息不符或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但在日常的出口退税申报中,外贸企业有时会遇到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符合政策规定的稽核比对异常以及逾期认证或逾期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以上特殊情况能否办理出口退税,税企双方纠结已久。

对此,22号公告规定,在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础上,将稽核比对异常和逾期认证增值专用发票两类情况并入特殊问题处理的范围,即发生以上4类情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并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规定的,在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时,经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比对、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无误,可以作为合法凭证办理出口退税。

不过,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出口退税的,不再作为抵扣进税额的凭证。

4类特殊情况申报出口退税的办理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分为4类情况: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退税政策及相关业务

出口退税政策及相关业务

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
◆出口退(免)税申报 程序: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先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远 程预申报服务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 2.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 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 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 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 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来自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 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 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④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 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 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
◆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 1.申报期: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 2.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
3、出口退(免)税资格注销 ①注销资格同时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 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 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 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 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 (免)税。 ②只注销资格: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 理(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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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政:简程序减税负2012-7-17 9:30转自互联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全面清理和规范了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劳务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税收专家认为,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汇总整合了现行有效规定,简化了出口退税申报程序,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为出口企业快速获得退(免)税和扩大经营规模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税收管理环境。

几百个出口退税文件简并清理为60多个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据了解,从1985年我国实行上述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

在这期间,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出口退(免)税政策也随之调整以适应需求,对外贸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存在着政策频繁调整所带来的文件烦琐、管理不便等问题。

山东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许本虎介绍,实行出口退税20多年以来,退税规模越来越大,退税覆盖范围越来越广,享受退税的企业类型越来越多,涉及退税的贸易方式越来越复杂。

为顺应出口退税和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先后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5次大的调整和几十次小的调整,有效的政策规定散落在20多年的几百个文件之中。

经粗略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单独发文的86%.此次清理后,有效文件减少为60余份,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烦琐、管理不便的问题,利于出口企业、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厦门国正税务师事务所经理杨晓晖告诉记者,我国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很多,经营方式也很复杂。

比如,出口企业中有生产型出口企业,还有外贸型出口企业;出口方式上有自营出口,有委托代理出口等。

对不同类型和方式的出口企业,我国在出口退税的管理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相关的税收管理文件纷繁复杂。

杨晓晖说,国正事务所每月要为厦门市数千家出口企业提供出口退税方面的税务服务,由于文件多,变化频率快,税务代理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花大量的时间研究政策,加大了出口退税代理难度。

“此次政策调整后,相信企业财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政策将会轻松很多,对企业快速、准确、高效地完成办税业务非常有利。

”她说。

退税申报期限从90天调整至最长470天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的调整变化表现在多个方面。

其中,最令进出口企业关注的,应该是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延长。

即从过去的最长90天调整为470天。

杨晓晖认为,此举给企业收集单证留出了充足的时间,有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得退税。

据四川省绵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周朝勇介绍,为促使企业加快申报进度,2004年国家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各自的申报期限不统一,后者在90天到期后还能延至次月申报期申报退税。

这种差别待遇有失公正,经常引发企业争议。

对此,新政策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

这样一来,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期限最长达到470天,企业获得了充足的单证收集时间。

杨晓晖告诉记者,由于国内“三角债”、外汇收汇失约、进货厂家开具发票不及时等原因,经常造成出口企业在90天里根本没办法收齐资料并完成申报。

而一旦错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企业出口货物不但享受不到退税,还得视同内销缴税,企业损失很大。

因此,新政策延长申报期限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很多企业就是一种减负。

据了解,我国的很多外贸企业基本上就是靠退税作为主要利润来源,一旦出口货物不能获得国家的退税款,很多外贸企业就将亏损、倒闭。

厦门市某外贸企业经理李先生对这一规定深有感触。

他说:“原来常常因为无法及时收齐单证错过了申报期限,导致出口视同内销,补缴销项税金,企业每年因此损失的净利润在40多万元。

新政策延长了申报期限,为企业经营松绑,非常有利于我们企业的发展。

”除了延长退税申报期限以外,新政策在执行时间上还采取了向前追溯的方式,即对2011年度部分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再作了延长。

比如,上述通知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对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免税店的免税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免税店零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以及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退税的规定,追溯到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再如,上述办法规定,申报退(免)税期限、免税申报期限(单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申请开具代理证明期限的规定相应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对2011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延长到2012年7月15日,免税申报期限延长到2012年8月15日。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范围扩大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不仅放宽了办税时间上的限制,还扩大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范围,大大增加了政策的“含金量”。

为扶持生产企业扩大出口,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多年前就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一些符合条件的货物出口后,可以视同自产货物适用退税政策。

此次的新政策扩大了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且放宽了限制条件。

根据老政策,出口企业有4类外购产品出口可视同自产产品申请退税,包括企业外购产品、外购配套出口产品、外购成员企业产品和委托加工回收产品。

但对这些外购产品,老政策规定了很多限制条件,比如外购产品的名称、性能、型号必须与企业自产产品一致,外购产品必须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外购产品出口对象与企业自产产品出口对象一致等。

新政策在上述基础上扩大了外购产品的范围,且限制条件有所放宽。

即对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以及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其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都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税收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对大型出口企业是个鼓励,能够增加企业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扩大出口企业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

比如,某大型毛巾生产企业某个月接到2万条毛巾的出口订单任务,但是企业的生产能力只有1万条。

如果在以前,企业可能因为生产不了而推掉多出的订单,或者为了今后留住客户而临时向其他企业应急购买1万条毛巾再用于出口。

但是这应急买来的1万条毛巾不能退税,企业不仅无利可图,可能还要搭进去不少运输、包装等其他费用。

而现在,这买来的1万条毛巾,如果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企业就可以视同自产毛巾而申请出口退税了。

除了扩大退税货物范围,新政策还扩大了出口货物免税的适用范围,把部分原来视同内销的产品调整为免税产品。

即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没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等,不再按视同内销纳税处理,企业今后都可以对上述出口货物申请免税。

杨晓晖说,对于上述变化,对企业最有利的莫过于“错过申报期免税”的规定。

即今后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将不再视同内销征税,一律适用免税政策。

对此,厦门市盛晖贸易公司财务经理陈先生表示,新政策免税的规定很人性化,很大程度上免除了出口企业的后顾之忧,将有效地减轻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

退税申报手续大大简化对于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企业老板关注的可能是能不能退税,而企业办税员关注的可能就是方便不方便退税。

杨晓晖说,与过去相比,现在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的申报手续大大简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新政策调整了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取消了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件的规定,同时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第二,新政策放宽了“先退税后核销”生产企业条件,明确了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办理退税出口货物的范围。

所谓“先退税后核销”,指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凭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企业账面实现的出口销售额先行办理退库手续,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申报退税所需要的凭证后再办理正式退税申报手续,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冲减核销已退税款。

过去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船舶出口企业和出口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的企业,而且要求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新政策把出口货物范围扩大为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了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

同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第三,新政策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的规定。

旧政策规定,小型企业和新登记出口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要等到满审核期12个月后才能办理退税。

新政策取消了这一规定,意味着小企业和新办企业可以和其他企业一样,实现按月进行申报,按月退税。

税收专家表示,新政策中简化办税手续的规定还有很多,这些规定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还节省了财务费用,在如今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大环境下,对企业渡过难关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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