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
民法学考试最全重点
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违反了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3、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过错)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4.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诚实信用等)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④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①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任意性(补偿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任意性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行为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特点:1.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2.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3.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4.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条件:①责任人和权力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否则只发生侵权关系)②当事人一方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需有其他法律规范和调整调整,否则是违约责任。
民法典重点法条
民法典重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已经公布,但正式生效时间是 2021 年1 月 1 日。
目前有效的还是民法总则、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
第一部分物权编1.【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动产物权变更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7.【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9.【不动产的征收及其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第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掌握三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第四,民事代理主要掌握四点:(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分类重点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4)关于无权代理的有关问题第五,物权制度重点掌握:(1)所有权(2)担保物权第六,债权重点掌握:(1)债的保全和担保(2)合同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
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
因此,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该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概况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具有我国民事基本法地位。
民法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
民法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一、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1 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在生死状态下,依法具有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能力。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1.2 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行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1.3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丧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获取民事权利。
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自然人也可能会丧失民事权利,如犯罪、犯法或者被宣告失踪等。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消灭2.1 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效力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的内容。
在成立法律行为时,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件:能力、真实意思、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
2.2 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过表示意思的当事人相互一致,且法律或者自愿设定的前提条件实现,能够有效地产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法律行为,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2.3 法律行为的消灭法律行为可以通过自然消灭、法定消灭、协商解除或者法院撤销等方式来消灭。
当法律行为消灭后,原先产生的法律效力也相应地消失。
三、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3.1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
3.2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因为违反合同约定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3.3 违法行为责任违法行为责任是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违法行为的认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行为的赔偿。
四、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4.1 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便捷原则和公开原则。
民法考试重点章节
民法考试重点章节是参加民法考试必备的知识点,它们涵盖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等重要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重点章节中的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制度的基本准则,是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基本依据。
重点考查内容包括:平等原则:考查重点在于平等原则的内涵、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自愿原则:考查重点在于自愿原则的内涵、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公平原则:考查重点在于公平原则的内涵、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考查重点在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考查重点在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重点考查内容包括:自然人:考查重点在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住所、监护、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人:考查重点在于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他组织:考查重点在于其他组织的类型、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类。
重点考查内容包括:人身权利:考查重点在于人身权利的种类、人身权利的取得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财产权利:考查重点在于财产权利的种类、财产权利的取得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中,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考查的重点。
四、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是民商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
重点考查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考查重点在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
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
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③平等主体问题。
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
(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①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
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
③为市民法。
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①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
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
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主要为私法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1.民法的性质(简答)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
经济人是民法的主体、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私法,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共法,规定个人私利的为私法。
(私法的公法规范,就是对私法的干预,政府干预过多,就是对私法领域的入侵。
理解)4、民法是权利法,是保证私人权利的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简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简答)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1、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是一种非财产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直接用商品价值来衡量。
2、专属性。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人身权利很难与人分离,因此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3、平等性。
民法只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一定的财产利益诉求。
3、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
第二章: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简答)1、内容的一般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2、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3、效力的统帅性和贯穿性4、功能的补充性和强行性第三章:1. 民事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 民事法律事实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事实等。
2.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其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重点,需要掌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等;法人的分类和设立也是重要考点。
3. 物权法:包括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等。
其中,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基本原则是重点。
4. 债权法: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
5. 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
6. 婚姻家庭法:包括结婚、离婚、收养等。
7. 继承法: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
8. 民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等。
9. 代理:包括代理的种类和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等。
10. 诉讼时效:包括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效力等。
以上是法考民法的主要考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内容,并熟悉案例分析和法律推理等方法,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民法考点整理
民法考点整理1.我国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任务(了解)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4.民法的特点5.民法的体系(了解)6.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空间、对人)8.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掌握每个原则的含义;重点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注绿色原则是新加的需要关注))9.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分类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掌握其概念)1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与分类(其中,准民事法律行为了解即可)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特征、开始(了解不同学说)、终止(了解我国主流学说、继承中死亡顺序问题)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划分(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对应判定)14.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了解即可)1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终止16.监护的概念、监护权的性质(性质需了解不同观点)17.监护人的设定(了解几种设定的方式,其中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商确定需注意)18.监护权的内容(了解即可)19.监护关系的终止原因20.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撤销21.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宣告死亡22.法人的概念及基本法律特征23.法人的本质(了解不同学说即可)24.法人的分类(了解依据什么标准可以分为哪几类)25.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掌握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概念)26.法人成立的条件27.法人设立的原则(了解即可)2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需注意受到限制)29.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特点30.目的范围对营利法人的限制(了解不同学说即可)3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看熟P69页的几个法条)3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念、理论基础、受到限制的情形)33.法人机关的概念34.法定代表人的概念(P71页相关法条看熟)35.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及责任承担36.法人变更的概念及类型(了解。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一、民法背诵重点1. 基本权利行为主体在民法领域,主体是指能力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主体的能力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而主体的能力行为又以能力和活力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民法的范围内,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的能力行为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
2. 民法的客体民法的客体主要指合同和财产。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在财产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财产的种类、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取得。
3. 民法的法律行为在民法的范围内,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和不履行合同责任。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变更。
在不履行合同责任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形式和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后果。
4. 民法的侵权行为在民法的侵权行为范围内,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5. 民法的继承和赠与在民法的继承和赠与范围内,主要涉及继承和赠与的主体、继承与赠与的对象和继承和赠与的形式。
二、民事诉讼背诵重点1.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和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2. 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权利。
3.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客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内容。
4.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审理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程序的审理方式。
5. 民事诉讼的诉讼结果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结果的诉讼结果和诉讼结果的执行。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法和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这两个领域的知识至关重要。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看,对民法和民事诉讼的深入了解,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也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民法学考试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民法与民法学体系结构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现看一下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第一编的内容是关于人格、身份和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第二编是关于所有权和其他各种物权的规范;第三编是关于取得财产的方法的规范;如合同、继承、时效、抵押权的实现、侵权救济等等..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另一种类型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五编式的结构体系;又称为潘德克顿式;即法典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系的民法不是以法典的形式表现的;不存在一个逻辑体系;而是表现为不成文的判例法制度;判例法是由法院创制的;是法官的法..判例法规则不是建立在概念和逻辑的基础上;而是从许多判决先例记录的事实中整理出来;以文字形式加以表现;适用于新的案件..民法学的体系:民法学的体系一般与本国现行的民法体系是一致的..我国尚无成文的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学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主线;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形成的..我国民法学的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2002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第一;民法典规定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社会生活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但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纳入民法典;应当由单行法来解决;例如物权法主要解决的是物权中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而信托法仅仅调整的是信托关系;它不是普遍的关系;它是物权法的特别规则..因此物权法应纳入民法典;信托法则应当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第二;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那些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常常会发生改变的法律规则应当由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债权的许多规则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则常常不断变化发展;如果将知识产权规则都纳入民法典;无疑会妨碍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第三;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法律规则;例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应当制定单行立法..第四;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实体的交易规则以及对与实体交易规则联系极为密切的程序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那些非常琐碎的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应当由单行法加以规定..例如;知识产权法涉及到有关专利、商标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则就不应当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认为;在构架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将民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一民法典的总则总则的设立可以避免法条的重复;使法典更为简洁..总则的设立更符合民商合一的模式的要求..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于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总则的规定更为抽象;包容性更强;富有弹性;便于法官作出解释;总则的体系构成还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及形成法律原则的能力..需要规定以下内容:第一;主体制度..第二;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第三;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它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行为..第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结果;也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二民法典的分则应当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来展开分则的体系..我认为;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权利体系应当包括: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物权、债权;这些权利已经为各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普遍承认;也应为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所确认..民法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1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十九民事法律规范的整体而言;不是说每一项基本原则都适合于每一项具体的民事关系.. 3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会反映在民事立法政策上..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特征: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平等原则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各人都不得侵犯..要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如对借款利率的限制..3、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的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4、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通常说的诚信属于道德规范;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5、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公平观..公平与否;应当从我国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出发;以我国现阶段的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为标准..民法上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当事人之间设立的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应当三平衡的;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民事主体在利益关系上;也贯彻公平原则;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负担与风险的平衡;当发生意外风险时;风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重点(通则)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限于平等主体(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B.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而形成的关系)2.民法的调整对象A.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B.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的分类A.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区别在于是否以民法典表现出来)形式上的民法是指包括民法典和特别法律法规,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在民法体系当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私法关系的全部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特征A.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B.民法是属地法,是市民社会法C.民法是实证法(实体法)D.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1.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标准A.利益说(法律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B.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民法调整平等关系)C.主体说(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还是行使私权的身份参与)D. 自由决策说(公法是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2.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意义A.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理B.公私的划分,有利于国家职能的发挥,个人权利得到保障E.民法是部门法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A.民法与私法的关系(民商合一角度来看,民法就是私法;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B.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我国主张民商合一)第三节民法的法律渊源A.民法之法律渊源的概念:是指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B.民法之具体的法律渊源1.制定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A.宪法(能否直接适用宪法来判决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将宪法司法化的做法)B.民事法律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E.行政规章F.地方性行政规章H.有权解释(立法机关的解释才是有权解释,司法机关不是。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民法重点难点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民法通则》是 1987 年 1 月 1 号生效的。
2、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我国原则上采用属地主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上,中国民事法律发生效力。
但是,发生在我国的,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涉外民事关系除外。
当然,民事活动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可能根据国院私法规则而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由于法规的发布机关不同,法规的适用范围也会有差异。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二)基本原则的种类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5、其他。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评价及功能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创设具有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特点:广泛性、平等性。
由双方构成。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般具有对应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客体是内容指向的对象。
关于标的问题。
2、客体的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精神利益等。
(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者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作以下分类:1、事件:人的出生或着死亡;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2、行为:有多种分类。
(三)事实构成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该事实的结合即称为事实构成。
(一)根据内容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二)根据效力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三)根据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一)概念(四)根据能否独立存在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一)概念权利能力指的是一种资格或者法律上的可能性,和民事权利不同。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一)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1.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二) 简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特征包括: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三) 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总则编》首次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四)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考民法重点章节
法考民法重点章节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考试来说,掌握民法的重点章节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民法的重点章节:
1. 民法总则:包括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及其保护等内容。
2. 民法权利编: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著作权等内容。
3. 民法义务编:包括债权、债务、合同、交通事故责任等内容。
4. 民法法律行为编:包括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代表、多数人名义等内容。
5. 民法侵权责任编:包括侵权行为、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等内容。
6. 民法物权编:包括不动产、动产、担保物权等内容。
7. 民法担保编: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内容。
8. 民法继承编:包括继承的效力、继承权、遗嘱继承等内容。
以上是一些民法的重点章节,掌握这些内容对于应对法律考试非常有帮助。
但请注意,每个考试都可能有不同的重点章节和重要内容,具体以考试指导和相关教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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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重点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2、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具体表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3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的表现: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法的渊源:法律、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监护的设立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3遗嘱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宣告死亡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下列法律后果: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再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子女再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上是一致的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的特点:1法人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责任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4合伙是合伙人共同享受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组织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民事行为成立要件分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一般要件包括行为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分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实有效还是无效尚未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性质和后果不同2起算起点不同3计算方式不同4法律条文表述不同5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有效期为1年的:依《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提起诉讼;2权利人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3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4人身权为绝对权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必须具备的权利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3造成损害结果4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的特征:1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获得的人身权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4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也包含着义务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利益。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2、物权是支配权;3、物权是绝对权;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物权的效力分: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妨碍排除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论述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二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依物权效力的强弱,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的存在,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2、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之先后而确定其优先的效力,这是一般原则。
(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买卖不破租凭原则”)物权与债权在因同一标的物而有关联时,不论各自的种类为何,也不问各自成立的时间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权的优先性。
2、用益物权的优先性。
3、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应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等,属于国家所有。
共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有的法律特征: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4、共有权的联合性;5、共有财产原因的共同性。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二设定的物权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特征: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5典权是有期物权典权的最长期限为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