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合同效力
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
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实践中,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可能会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如果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擅自将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且配偶事后未予以追认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第三人是否能够取得抵押权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时,交易相对方基于对登记公示的合理信赖,可善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若相对受让方明知或应当知道系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时,非经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追认,受让方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律师补充: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怎么办
夫妻⼀⽅擅⾃处理共同财产怎么办
夫妻⼀⽅擅⾃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可以申请撤销财产处理⾏为,但受让⼈善意取得的除外,造成损失的,受害⽅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另⼀⽅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擅⾃处理共同财产怎么办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夫妻⼀⽅擅⾃处理共同财产怎么办
1、夫妻⼀⽅擅⾃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另⼀⽅可以申请撤销财产处理⾏为,但受让⼈善意取得的除外;
(2)如果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擅⾃处理共同财产,造成另⼀⽅损失的,受损失⼀⽅可以主张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第⼀千零六⼗六条
⼆、夫妻⼀⽅擅⾃赠与财产给第三者有效吗
(⼀)⾸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第三者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资、奖⾦;
2、⽣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以及养⽼保险⾦等。
所以,⼀⽅发现另⼀⽅拿了以上财产赠与他⼈,那么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双⽅的同意。
(⼆)其次,⼀⽅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效。
⼀⽅擅⾃赠与他⼈财产,过后未得到另⼀⽅的追认,那么属于侵犯另⼀⽅的财产权,赠与合同将属于⽆效。
(三)最后,夫妻⼀⽅找第三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如果双⽅⼜进⾏同居,离婚时⽆过错⽅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效力探究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效力探究
作者:杨新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0期
摘要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分权,而对于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进行处分应当需要夫妻双方共同作出决定的。然而在日常的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夫妻重要的共有财产尤其是共同住房擅自进行处分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以婚姻家庭生活中共有房产为例,以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性质、几种常见情形等方面为着手点,对其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效力进行探究,并提出了现行法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处分权善意取得
作者简介:杨新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刑事法学等。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64-03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体现。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作为其所有权的核心内容,行使方式合理与否,将会对婚姻家庭秩序以及国家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影响。现如今,房产已成为家庭财产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且成了婚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在我国,房产是家庭财产中所占的比例较大的财产。而现如今,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卖双方共有房产的情况时常存在。如何妥善处理该行为及判定行为的效力,对实务中保护相关当事人的财产权、生存居住权等权益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
一、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行为的性质分析
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亦即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此现象在实务中较为普遍,用行话来说此乃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但是,如何对此行为进行界定,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将这种行为界定为无权处分。其理由在于:《合同法》第51条、《民通意见》第89条以及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二款等相关法条都规定,部分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出卖、出租、设定抵押等处分行为当属无权处分。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不能擅自处置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不能擅自处置
2010年3月9日,张某与孙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张某与其妻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售予孙某。但是在房屋买卖及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王某并不知晓上述事实,也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整个过程都是张某与孙某在协商,孙某在明知房屋位于张某与李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仍然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孙某与张某在未经房屋所有人之一的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买卖位于夫妻共同名下房屋的行为契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孙某与张某擅自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共同共有人李某的利益,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也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共同共有房产的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对共有房产,每个共有人所享有的所有权都及于整个房产的全部,但其处分权能因共同共有关系的存在却只能集体联合行使。也就是说,对共有房产的处分权只能集体行使,而不能各自单独行使,任何人都无权自作主张、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产。
夫妻一方擅自在夫妻共有房产上设立抵押,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在夫妻共有房产上设立抵押,
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明知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且对另一方长期控制、支配和使用房屋采取默认态度的,可以推定其对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抵押,抵押合同有效。即使夫妻一方单方对共有房屋设定抵押构成无权处分,抵押权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抵押也有效。
案情简介公某旅公司与科某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其中一份的借款金额为600万元,为保障该笔债务的履行,公某旅公司与韩某个人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韩某名下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另查,该房产一直处于出租状态,且之前曾多次办理过抵押。
因科某公司未按期还款,公某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某公司还款,韩某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韩某主张该抵押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抵押行为未经妻子吕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该抵押合同无效。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韩某的主张,韩某遂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韩某未经吕某同意将登记在韩某个人名下的
夫妻共同房产设立抵押是否有效。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外设定抵押,一般应经另一方同意,否则抵押无效;但另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故本案应该查明吕某对抵押一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案中,涉案房产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直登记于韩某个人名下,且房产一直处于出租等经营状态,吕某对韩某个人对外进行出租获利并未提出过异议。同时,从涉案房屋的他项权证登记情况看,该房屋自2007年至2009年曾多次办理抵押,吕某作为共有人也一直未提出异议。韩某在做出上述出租、抵押等权利行使或权利处分行为时,也从未经过吕某同意,换言之,吕某对涉案房屋在韩某名下并由韩某予以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了默认态度。故应该推定其对韩某抵押涉案房屋知道或应该知道。
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相关利益的平衡与保护
May 2012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撰写成硕士学位论 文 “途去塞二友擅自丝盆基回魃亡担差型董丝壬煎曼握垃: 。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 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 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
分类号
UDC
密级 单位代码
1015l
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相关利益的平衡与保护
张雪桃
指导教师
裴桦
职称
教授
学位授予单位 申请学位级别 论文完成日期
大连海事大学
硕士
学科与专业
法律硕士
2012年5月
论文答辩日期
wk.baidu.com
2012年11月
答辩委员会主席
On the Balance and Protection of Either of the Spouse Disposing the R elated Interests of Common Property without Authorization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理论及处分权概述。此部分分为三个内容。第一是 夫妻共同财产及其权利。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及其 权利,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 度;第二是从夫妻对共同财产权的行使的基本原则和行使方式来介绍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 分权的行使;第三是阐述夫妻一方单方面行使处分权的性质及效力。 第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中的善意第三人。此部分分为四个内容。首先阐明保 护善意第三人的法理基础,再从夫妻财产关系的特点和对夫妻财产关系中善意第三人的 界定来提出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善意第三人,接着对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 条进行评析,最后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的完善建议。 第三部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相关利益的平衡与保护。笔者首先认为在夫 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中善意第三人保护与非处分方利益保护应做一平衡,进而阐述 夫妻共同财产中非处分方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对夫妻财产非处分方利益保护的 两点完善建议。
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协议无效
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协议无效
摘要:
经营权与所有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有经营权并不等同于拥有所有权,拥有所有权享有对财产处分的权利;经营权可以通过承包或租赁等方式取得,拥有经营权却不能享有对财产的处分权利。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另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情简介:果子厂是以李国泰为户主的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创办,果子厂在1990年至2000年5月1日期间是李国泰的三个儿子李北荣、李家达、李家富经营,因行业不景气,难以经营下去,三人协商从2000年5月1起转交给李家达经营使用。李北荣、李家达、李家富于2013年签订《支付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李北荣、李家富向李家达支付470万元,李家达将果子厂股权转让给李北荣、李家富。李国泰、梁杏芳(李国泰的配偶)认为李北荣、李家富、李家达未经其二人同意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是无效行为,诉至法院。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决【案号:(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75号】认为,果子厂的财产是以李国泰为户主的全体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经三兄弟协商,从2000年5月1起转交给李家达经营使用的协议,只是对永达利果子厂经营权的处置,并不是约定永达利果子厂的所有权归李家达所有。经营权与所有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有经营权并不等同于拥有所有权,拥有所有权享有对财产处分的权利;经营权可以通过承包或租赁等方式取得,拥有经营权却不能享有对财产的处分权利。即2000年李家达只取得了果子厂的经营权,而没有取得其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的规定,李北荣、李家达、李家富签订的处分共有财产的《支付款合同》,及《补
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于财产的处理不是随意进行的,处理的方式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那么,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如何处理共同财产
1、事先协商或事后明确进行认可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双方就婚后共同财产已形成共同关系,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处分某种共同财产,虽然处分一方在名义上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该行为
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为已经得到另一方授权。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为,故处分财产行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对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对方主张返还财产权利,更不可在中主张分割此财产的权利。
2、经过另一方默认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处分某种共同财产时,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经济约定时亦不提出异议,默认该处分行为。即明知夫妻一方在处分其属于自己所享有部分财产时不提出反对,依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
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这要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分。
分析这个问题,要先理解《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该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需要符合的条件。
1.房屋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未经许可擅自处分共有物属于无权处分。
2.房屋出卖人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卖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房屋,买受人善意取得,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该处分行为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
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或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屋赠与他人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因他人接受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房屋登记人出卖共有房屋,不符合共有物处分的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处分条件,其他共有人拒不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会被支持。在人民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产的效力
登记 过户 , 成 房 屋 所 有 权 移 转 交 付 , 产 登记 有 权 处分 的物被 转让 , 让方 是 否有 权取 得 , 法律 评 完 房 受 在
效 ; 屋买 受方 不知 张某 与李某 存 在 的纠纷 , 房 完全 有 理 由相信李 某 卖 房 意思 表 示 系双 方 共 同 意 思 表示 ,
价上 看受 让 的第 三人 是否属 于 善 意取 得 为 了保 障
交 易安 全 , 进物 的 流通 和减 少交 易成 本 , 国法 律 促 各
买受 人不 存在 过错为 善 意第 三 人 。第 二种 意 见认 为
期 间取得 , 属于 夫妻 共 同财产 , 双方 享 有平 等 的所 有 权合 意处 分权 , 从共 有关 系考 虑 , 有 人 出卖 共有 财 共 产应 征得他 共 有 人 的 同意 , 某 未 经 张 wk.baidu.com 同意 擅 自 李
善意者 作恰 当的适 法 性确 认是 法 官集 对 事 实论 证 的
心 证过 程和 对 法律 规范 的解 读 , 律 价值 和各 种 利 法
益 衡平 的评 判 过 程 而完 成 的 , 中 法 律 价 值取 向 直 其
接 影 响着对 善 意 者 确 立 的 认 定 。 因此 , 上 述第 一 持
上 的共有 产 权 人 夫 妻 双方 共 同 处 置 行 为 为 有 效 要 种 观点 在评 判受 让方 的主观 注意 要 求程 度 相 比第 二 件 。 由于我 国 目前 尚未 建立 完整 的 家事代 理 法律 制 种 观 点往往 会 表现 为宽 松 。
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产的合同效力认定
断。( ) 2 作为相对人程 昌红无法定的义务对除房屋所有权
证记载 内容以外的客观事实进行调查。至于房屋产权 归属
的真实状态,不属 于程 昌红审查的范围,也不属于程 昌红
履行谨慎注意义务的内容 如果耍求每一 买受人除 了对房
受让人依 照前款规定取 得不动产 或者动产 的所 有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贯 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 法通则 > 若干问题 的意见 ( 试行 )。 8 9.共同共有人 》 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 .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 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一般
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对房屋所有权 来源
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产的
合 同效力 认定 文 / 虱
份 上 海 市房 地 产 买卖 合 同 ,将 系
争房屋通过办理房屋 买卖手续赠与给 了王某和汤某某,但 房屋仍 由汤某与陈某居住,物业公 司出具的物业管理 费收 据 的房屋 户名仍 为汤某。2 1 年春节前后,陈某要求汤某 00 出示房屋产权证,汤某才告知实情。陈某便起诉要求确认 汤某签订 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 同 无效,并将房屋恢
证 交付 程 昌红 。 因该 房 当时 未取 得 国有 土地使 J 手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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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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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不动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经济价值较高。一般,夫妻之间存在家事代理关系,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那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
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
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同时,对
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条进行排除判断。
但是,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释一》 20 解 于 0 1年 1 2月公 布 。 自 20 0 0年 以来 , 反 对善意取得 制度仅适 用于动产 的学术 研究 , 由星星
之火 而 呈 燎 原 之 势 。在 这 股 弃 旧 图新 的 学 术 思 潮 的推
动下 , 不动产善 意取得制 度这一 概念得 到 了一些 人 的 认 可 。但亦应 承认 , 不动 产不适 用善意 取得制度 仍为 主流观点 。 此情况下 ,解 释一 》 1 在 《 第 7条第 2项并未
I2 co I" I
百度文库
图 0 3 9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中的 法律适用问题
文 /辛正郁
一
、
问题的提 出
三人 有理 由相 信其 为夫 妻双 方共 同意 思表 示 的情 况 下, 其权利救济归人有效合 同制下 , 即使未办理转移 登
记 , 第 三 人 的权 利 仍 可 得 到 保 护 ; 用 《 释 三 》 该 适 解 第
看, 显然借鉴 了合 同法第 四十九 条有关表 见代理 的规
0 0。 业 4
应
定 意 旨 . 言 之 . 是 在 合 同法 范 畴 内 突 出维 护 交 易 换 其
强 髓
1
的制 度 目 的本 质 上 不 在 于 解 决 物 权 变 动 是 否 能 够 完 成 。而 这 正 是 物 权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共有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
( ) 事代 理权 的范 围 一 家 家 事 代 理 权 是 指 夫 妻 一 方 在 因 家庭 日常事
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 的法律 行为时 ,享有代理
配 偶他 方 的权 利 。【从 定 义上 就 可 以看 出,家 事 1 】
时小贩要求妻 子 出示丈夫的授权 书。那 么,我
们又如何去苛求当家庭生活出现某些紧急情况 , 比如有家人患上疾病急需医药 费,而丈夫 出于 某些原 因不在家中,妻 子在万般无奈 的情况下 却不能够将家中 的房屋 出售 ,理 由是对于房屋 的买卖不适用家事代理权 ,妻 子无权单独处分
5 0
情 形 或夫 远 离不 在 家 ,冠 婚丧 葬 ( 者 注 : 家事 笔
共 有 的房 屋 ? 所 以, 笔 者 认 为 ,在 将 来对 家事
代 理 权 制 度 的 完 善 中 , 应 该 规 定 “ 或妻 非 因 夫
日常生 活 需 要 对 夫 妻 共 同财 产 做 重 要 决 定 ,双 方应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但 是 ,如 不 及 时决 定 会 危 害 到家庭 生 活或 无法 满 足 家庭 日常 生活 的需要 ,
措 施 ,即使 财产 的处理对 于家庭 的抚养有 利 , 也不适用 ; () 3 与夫妻各 自的职业有关的行 为,
如雇 佣契 约 的缔 结 ,加 入合 作 社 的 契 约 的缔 结 、
夫妻一方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效力
件 ,如 果经法院审查 ,买方 符合 《 物权法》 第一百 零六条规
屋 因善 意取得而享有房 屋的所有权 。 《 物权法》 实施 前后处理 该类 案件 ,因法律根据 不 同 , 导 致案件结果不 同。考 虑到房屋涉及每个 家庭 成员的切身利
权 ,大家对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 都应有所了解 。下面 定 的要 件 ,那么房屋买 卖合同不应解除 ,而应 确认 买方对房
应 有 所 了解 ,使 夫 妻 双 方 未 雨 绸 缪 , 最 大 限 度 维 护 自己 的合 法 权 益 , 以减 少 该 类 纠 纷 的发 生
【 关键词】 物权法 ;夫妻 双方 ;婚姻 法
随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物权法》 的实施 、城 市化改造进
法产权 人 ,换言之 ,登记产权 人有权处分房屋 ,即使 该房屋
婚姻关 系存 续期间购买 的房 屋属 夫妻共 同财产 ,一方无权擅 自处分 。对 于要求依法确认 夫妻 一方签订 的出卖夫 妻共有房 屋买卖 合同无效 、依法解 除由夫妻一方签订夫 妻共有房屋买
卖合 同的案件 ,如查明 夫妻 一方对卖房一事 确不知情 ,案件
结果 通常 是买方败诉 ,依 法确认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 ,从而解
.
除房 屋买卖合 同。 《 物权 法》 实施之后 ,按 照物权法的相 关
l 规定, 房屋产权证照上登记的产权人理所应当视为房屋的合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 受让人能否善意取得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受让人能否善意取得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涉及到财产法、婚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那么,受让人能否善意取得这种夫妻共有财产呢?下面将从法律角度来进行阐述。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指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上规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包括了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规定的除外)。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是必须要进行的一个环节。
其次,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侵犯了夫妻共有财产的权益,也就是违反了婚姻法,具有侵犯性、非法性、违法性。
那么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受让人对此能否善意取得该共有财产呢?答案是肯定的。但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取得前提有法定依据。也就是说,取得必须建立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被迫变卖,那么受让人是能够善意取得这种财产的。
2、交易过程合法。也就是说,受让人要注意保证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包括是否有交易对价、交易合同是否合法等。如果是违法交易过程,那么受让人是不能善意取得的。
3、不知道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受让人在接手
这栋房屋之前,必须没有知道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否则,受让人也就不再处于善意立场。
通过上述三个条件,我们可以总结出一句话: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采用合法方式获取该财产且事先不知道该财产为违法来源。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拥有不动产,其取得该不动产的取得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第三人按照公示的通知进行债权确权和债务清偿,并在备案登记后,才能行使所有者权利。这也即是说,受让人在善意取得该共有财产后,还需要对该财产的权利进行确认。只有在确认之后,该共有财产方可合法地归属到受让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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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合同效力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of disposing the jointly owned hous
e by one o
f the husband and wife without authorizat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合同效力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黄某与邓某系夫妻。20xx年3月,黄某与邓某二人出资
19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邓某一人。
20xx年10月21日,邓某瞒着妻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邓某将该房屋以27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先
付20万元,入住此房后付清余款,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协议签订后,王某于20xx年10月26日向邓某支付购房
款20万元,一周后王某搬进该房并付清余款,但双方一直未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xx年2月,一直不知情的黄某发现此事,找到王某要求其搬出该房屋,王某称邓某以27万元的价
格已将该房屋卖给自己,拒不搬出。黄某与王某协商无果,遂将王某、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邓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王某归还房屋。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与王某的买卖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王某付清了购房款,过户仅是履行合同的形式,合同自成立即生效,不能以未办理过户认定合同无效。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邓某系夫妻关系,其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邓某未征得黄某的同意,即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得到黄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且不构成善意取得。
【评析】
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所涉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虽然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有邓某一个人,但是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本案邓某处分的为夫妻共有财产。
2、在夫妻共有财产存续期间,邓某未经过黄某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之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邓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邓某处分房屋不属于家事代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里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的事项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事项,其主要限制在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费用、抚育子女的费用以及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等方面,此家事代理权限必须在日常家事的范围之内实施方为有效。针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重大事务的权利,如变卖夫妻共同房产,均得由配偶共同决定处理,任何一方不得独断专行。不动产的处分因价值重大,一方擅自处分会严重损害他方权益,故本案邓某的行为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形。
事后共有人黄某对合同没有追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黄某没有追认,邓某事后也没有取得房屋的处分权,所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3、王某对所涉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
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案当中,房屋虽交付给王某但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不符合前述第
(3)个条件,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综上所述,邓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王某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还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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