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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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劳务是可以买卖的,但清算方式是“钱”,假如以商品的方式看待劳务,那么劳务的商品体现形式就是“钱”,这时的钱是“商品”,而出卖劳务的一方是用“劳务”来购买“钱”这个“商品”的。永远是买方向卖房交税,卖房来替国家征收,有时纳税人在一方是买方而在另一方是卖房的双重角色和身份!那么她就要履行交税和代收税两个角色,那么就衍生出对国家的结算、清缴方式,使自己和国家的账目和缴欠关系清零!对于业务进出繁多的公司,那么她的相关“关系”、“账目”的准确区分和列录,是对国家交税干净清算的关键!)最终目标目的是“关系、账目”清零、干净的清零!!不管干什么都要且必须要明白最终目标的模样!才能置的而使、有的放矢、才能谈置于胜地而谋而施而使!或者是阶段性目标也是要一样!但整个“始、终”的目标关系链要清晰!

定义

value added tax(VAT)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被”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及价税分离!也就是在商品或交易流转的过程中采取价税分离计算的操作模式!),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就是以销售或流转、交易总额作为提取和计税基础依据,再来抵扣的办法来计税和收税!当然在流转、销售、交易的过程中还有很多形式、类型、方式的现象,而具体的计税和结算收税方式也很多

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

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

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价值是由意愿而产生的,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结果,对于原始价值和增值&附加值是如何定义的?对在交换或流转的过程中产生的额外价值部分国家就要介入而

征收增值部分的税款!【既然是销售就有销和售,对于流转就有进和出!,对于所有销售和流转的顺序都是先进而后出的(来卡死这个顺序、及无进就无出,无售就无销)!这里面有一个代收的问题!及有一个代收和预支的问题,是按照总额来计取的,而国

家只征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差额值,如下列公式!所以只要一个公司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定义和计算清楚了,应缴税额也就清楚了。】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对于对等税率的公司之间的交易还算公平,对于不对等税率的公司之间的交易就由显有点不公平了?!这就说明某一公司的身份界定就不一定明显了,及他是销售者还是消费者?有的公司就具有这种双重身份!)(工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哪一些是进项哪一些又是销项?如何界定?投资是进项,产出是销项,出(投入&输出)资金而收入或购买产品或输出劳务成果的是进项,入(收取)资金而输出产品或购入劳务成果的是销项,以资金换物是进项、以物换资金的是销项,以资金换劳务的是销项,以劳务换资金的是进项,进项方要向销项方交税,销项方要替国家代收税,最后在国家的结算日清算清缴税款!资金也分进项资金和销项资金,购买货物的资金是进项资金购买劳务的资金是销项资金,确定确立好买方卖方就非常明白销项和进项了)有过程消费者和最终消费者!整个流转税负是由过程消费者和最终消费者共同承担的,特别是有不同税率的纳税人(单位)参与了这次的流转链里,其中的某一个纳税人(单位)就要承担这个流转链里的过程消费者这个其中的率差(何为进项何为销项?进项和销项又是如何一一对口的!?这就要考虑到必须严密区分、分清从哪里进来?出处到哪里去了?把好进出关才能明确确立进项和销项!整个过程就是一个资金

劳物资金劳物的关联转换过程的流转链,没有关联的流转链就是一个独立的流转链。流转链的起端和末端,中间段的起端和末端!)

计算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纳销项税额【就是将额和税分开来计算或计列来处理的!】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价外税是根据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税金和价格是分开的,在价格上涨时,是价动还是税动,界限分明,责任清楚,有利于制约纳税人的提价动机,也便于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采用价外税的形式,价格是多少,税金是多少,清楚明了,消费者从中可以掌控国家调节消费的方向,从而相应的修正自己的消费方向。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 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 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

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 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 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但也有8项不能抵扣的。

沿用上例,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你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如果B公司没有付钱,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

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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