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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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

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专用账户,并到市国土房屋局备案。

《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和大连银监局共同制定。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预售监管资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预售项目。

1.3 预售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一次性付款等款项。

二、监管账户设立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开设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报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2.2 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应具备以下功能:(1)接受购房人支付的预售款项;(2)支付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3)接受银行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2.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在售楼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预售监管资金收取3.1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售监管资金时,应向购房人开具正规发票。

3.2 预售监管资金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执行。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前、超标准收取预售监管资金。

四、预售监管资金使用4.1 预售监管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支付土地出让金;(2)支付工程款;(3)支付税费;(4)支付其他与项目开发建设相关的费用。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用预售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五、预售监管资金监管5.1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售监管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5.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预售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

5.3 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预售监管资金进行严格监管。

六、违规处理6.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暂停销售、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1)未设立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2)未按规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3)提前、超标准收取预售监管资金;(4)挪用预售监管资金。

6.2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是指针对商品房预售款项进行监管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实施细则:
1. 监管机构:明确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机构,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

2. 开设专户:规定开发商必须将商品房预售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禁止开发商将预售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3. 资金监管要求:明确开发商必须按时足额缴纳预售款项,并规定了缴纳款项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4. 资金监管流程:规定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资金流转流程,包括预售款项的收付、账务处理等。

5. 资金监管机制:建立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包括银行、监管机构和开发商之间的协调和监督机制,确保预售款项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6. 资金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机构对开发商的资金监管措施,包括进行资金监测、资金流向审查、风险提示等。

7. 违规处理:规定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开发商,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吊销开发资质等。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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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确保预售房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预售房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预售房款存入指定银行监管账户的资金。

二、监管银行及账户管理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房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入预售房款。

2.3 监管银行应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的安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监管比例及使用3.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风险等级确定。

3.2 预售房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预售房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4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资金监管期限及退还4.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自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

4.3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4.4 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项目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情形。

五、违约责任5.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比例存入预售房监管资金的;(2)擅自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的;(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预售房监管资金的;(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5.2 监管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审核预售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的;(2)未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专款专用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交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综合查验合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时,监管部门应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共享方式查验有关资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三)规划总平图;(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第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变更监管账户的,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第九条监管银行要按照监管协议的内容,指派专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预售资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项目签约现场应安装专用POS机,方便购房业主。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_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____》(建房[____]____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要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角色。

本文将从监管的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理解。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防止开发商滥用资金、违规操作或以次充好。

监管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规范开发商的资金使用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监督开发商按照规定将预售房款存入专用账户;二是监测预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三是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进行核查和审计,防止资金被挪用或侵占;四是对购房者的资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是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流程,确保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其次是加强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再次是加大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最后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落实。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要始终以人民利益为重,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监管部门还要加强与购房者的沟通和互动,及时解答他们的疑问和问题,增强购房者对监管工作的信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对于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规范行为,才能建立一个健康、透明、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监管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为购房者提供更好的购房环境和保障。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进行监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资金监管账户设立2.1 房地产企业应在具备资质的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

2.2 房地产企业应将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在售楼处、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三、资金监管3.1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项目开发进度,分阶段、比例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3.2 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3.3 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仅限于用于支付项目开发建设、税费、偿还债务等相关费用。

3.4 房地产企业不得挪用、侵占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

四、资金使用4.1 房地产企业使用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应向银行提供合法、合规的使用申请。

4.2 银行应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放款。

4.3 房地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反馈给银行及购房者。

五、监管措施5.1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安全。

5.2 银行应加强对资金监管账户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3 购房者有权查询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情况,房地产企业及银行应予以配合。

六、法律责任6.1 房地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6.2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3 房地产企业、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因违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文仅展示全文的五分之一内容,以下内容略。

)八、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8.1 房地产企业需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提前向银行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计划拨付资金。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乌房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房规〔2023〕3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商业银行:现将《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3年6月12日附件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范围及期限(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适用本细则。

本市拆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二)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

二、职责分工(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预售商品房的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商品房的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商品房的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预售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前,就项目内的商品房在预售条件下进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房地产销售方式。

在预售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资金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开发商、购房者和相关合作方的利益保障,因此需要严格规范及有效监管。

本文将就预售商品房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讨论。

二、预售商品房资金管理的重要性1.购房者权益保障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需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定金或者首付款,部分购房者可能会一次性付清全款。

如果开发商不能妥善管理这些资金,就会对购房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资金管理严格规范是确保购房者权益的保障。

2.开发商的运营资金预售商品房的资金管理对于开发商的经营资金也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资金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开发商面临资金短缺的情况,影响项目的正常进展。

3.合作方利益保障在预售商品房项目中,开发商可能需要与银行、保险公司等合作,或者与设计、施工等服务供应商合作。

资金管理不当将影响合作方的利益保障,甚至有可能引起合作方的纠纷。

三、预售商品房的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内容1.资金专用账户在预售商品房项目中,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必须设立专门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用以接收购房者的定金、首付款等资金。

这样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管理购房者的资金。

2.第三方监管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可以选择由第三方机构来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这样可以增加收购者对资金的信任,降低购房者的风险。

3.资金监管报告开发商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监管报告,包括预售资金收入情况、使用情况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资金监管和监督。

4.资金专户使用规定预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如用于项目建设、购房者资金退款等,禁止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

5.风险防控措施预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风险防控措施,包括资金流向监控、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6.购房者资金管理开发商应当明确规定购房者资金的使用范围,如购房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包括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业务。

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市属项目(含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第五条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其职责为:(一)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二)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和划拨义务:(三)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取和划拨情况的月报表,并及时报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四)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五)监管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终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下面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一个草稿范本,供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者在商品房项目未竣工前向开发商预付的购房款项。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纳入专门账户进行监管,并由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每个商品房项目均应设立独立的账户。

第五条开发商在进场施工前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专门的监管账户,并及时通知购房者。

第六条购房者在交纳预售款项后,应及时将购房款项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第七条监管账户的资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1. 资金用于项目进展的建设,包括土地征用、设计方案、施工费用等;
2. 资金用于项目的相关费用,如规划审批费、环评费、监理费等;
3. 资金用于购房者的退款,包括购房者因自身原因退房、合同解除等情况下的退款。

第八条监管账户的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项目实际需要进行,严禁挪用监管资金。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监管账户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购房者的资金进行追踪,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如发现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预售监督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监督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监督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售监督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预售监督资金的相关工作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预售监督资金是指开发企业收取的购房者在预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预付款项。

第四条预售监督资金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风险可控、诚信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确保各项资金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在业内良好运作。

第二章预售监督资金的存储第五条预售监督资金应单独存入银行清算账户,禁止与其他款项混为一谈。

未来的预售款额应根据具体售楼进度的要求逐步支付到开发企业自己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预售监督资金账户应对应每个项目,不得将不同项目的预售监督资金混存。

第七条预售监督资金账户应在法定银行或机构开立,开户行负责存管和监督。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保管好预售监督资金账户开户许可证、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九条预售监督资金账户的密码安全应由资金管理人员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条对于资金账户发生的异动,应及时记录并报备相关部门,确保账户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三章预售监督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预售监督资金应严格按照预售合同的规定,用于商品房项目的推进、建设、装修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预售监督资金不得用于本企业其他项目的资金周转,更不能用于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预售监督资金使用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且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预售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备,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若发现预售监督资金被挪用或滞留,应立即上报相关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预售监督资金的监督第十六条预售监督资金的监督应遵循及时、全面、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十七条预售监督资金的监督工作应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经验和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升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涵盖了预售资金的缴纳、使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一、预售资金的缴纳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提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预售资金作为购房保证金。

预售资金的缴纳应当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出具相关收据和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到的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向购房者提供存款证明。

二、预售资金的使用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将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土地出让金的支付。

对于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使用。

对于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支付给相关政府部门,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证明。

三、预售资金的监管为了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单独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资金的存量和使用情况。

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预售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

购房者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查询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未按时缴纳预售资金、私自挪用预售资金等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处理措施。

购房者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了让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购房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失。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六、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预售房款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规范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二、实施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实施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和私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实施内容1. 预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规的银行开立专门的预售资金专户,将预售资金存入该专户,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划拨和使用。

2. 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加强对预售资金专户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对预售资金的流入流出进行严格监控。

3. 资金监管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预售资金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预售资金的存量、流量、使用情况等,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资金监管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五、实施效果通过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管理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六、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监管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七、结语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不断完善和强化监管措施,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是指对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的一份文件。

下面将从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目的1. 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 细则旨在加强对开发企业资金运作和风险控制的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 细则适用于购房者及其代理人、银行、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

三、监管主体1.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指导和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 监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管与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负责接收、保管和支付预售资金。

4. 购房者:享有权益的主体,有权监督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管措施1. 资金专账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立专用账户,将预售资金分账存入银行,确保与其他资金隔离。

2. 资金划拨限制: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划拨限制,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购房者权益保障。

3. 资金用途审查:监管部门将对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的用途进行审查,确保合规使用。

4. 资金监督检查:监管部门有权对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金的存储、使用、归集等。

5. 资金风险评估:银行应对开发企业进行资金风险评估,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

6. 资金监管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预售资金的相关信息,并公示给购房者和社会公众。

五、监管责任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立专用账户,保管好预售资金,合规使用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应严格履行监管义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4. 购房者:有权监督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预售资金监管公示制度范本

预售资金监管公示制度范本

预售资金监管公示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三条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程监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使用、监督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账户设置与管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账户开设银行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信誉;(二)账户名称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一致;(三)账户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四)账户资金应当实现实时查询、监控。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 10 日内,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报送给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三章预售资金缴纳与使用第九条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具预售资金缴纳凭证,并告知购房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账户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确保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四)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银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范本

银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范本

银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预售商品房的款项。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操作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购房人的预售款项进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购房人的付款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合理、有序地拨付预售款项。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售资金的收付情况进行核对,确保资金的准确、合规。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管流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预售款项支付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批次、有序地拨付预售款项。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预售款项使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约定拨付预售款项。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购房人披露预售资金的收付情况,接受购房人的监督。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拨付预售款项,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开发建设义务的;(二)虚构工程进度,骗取预售款项的;(三)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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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作者:冼文俊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23期
摘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是监督房产开发企业建筑资金流向,防止房产开发企业因非法挪用资金而造成工期延误甚至烂尾工程的情况。

本文将以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为例,做如下分析。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完善的监管制度有利于保障人们的根本权益: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压力形势严峻,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紧张,信贷风险和项目风险隐患增大。

由于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还未能实现有效监管,预售资金易被开发企业挪作他用,一旦市场出现问题极易引发开发企业资金断链,工程建设停滞,不能按期交房。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正引发房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由于某些房地产公司的不正当经营,目前,梧州市已有14个房地产项目出现停工,有1000多人上访,其中亿辉公司、广汇公司等开发企业因间接融资开发项目,挪用售房款滚动还贷,导致项目烂尾,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银行坏账处理和司法介入等现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2)预防房产企业不法人员贪赃枉法: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房产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善而导致的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为预防房产企业不法人员借预售之名行非法融资之实,就需要第三方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合理的监控,在明确资金流向的基础上监督房产企业的市场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建设部建房[201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建部办公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有关规定,于2015年12月梧州市局拟订了《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以下就是《办法》的主要内容:
(1)预售资金监管的定义、范围及监管部门:
A:《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B:《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C:《办法》第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按确定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

(2)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确定和各节点提取的重点监管额度:
A:《办法》第十条规定,按照项目销售价格总额的10%确定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B:《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各节点相应的重点监管额度资金拨付数额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额:节点一:监管项目建成层数未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拨付数额不超过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30%;节点二:监管项目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且未封顶,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50%;节点三:监管项目结构封顶,未取得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70%;节点四:监管项目取得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全额拨付剩余的重点监管额度资金。

(3)开立和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A:《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一商品房项目分多次申请预售许可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B:《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管项目取得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可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解除监管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通知监管银行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基础:
(1)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这是整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政府已越来越认识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梧州市为例,自今年3月1日起,市政府多次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删减合并条款内容重复部分,梳理条款文字表述,共修改了33项内容。

该《办法》自拟稿至定稿,共16次移稿,现已结合梧州市实际多次修订完毕,于2017年5月16日市政府颁布实施。

这足可见政府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2)房产开发企业和银行对监管工作的大力配合:房产开发企业和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主要流向,两者必须要积极配合监管工作,才能保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产开发企业与银行应更多的与政府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净化监管环境,提升监管水平。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市场规范:国家法律和市场规范是监管工作的指路明灯,监管部门只有在遵循国家法律和市场规范的前提下,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监管工作,使监管工作既合法、又合理。

四、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1)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包括事前监管机制,即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不允许投入市场;事中监管机制,即开发企业不能自行存入购买人的预收款,同时要严格审查企业申请使用的预售资金;事后监管机制,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2)既要统筹全局,又要把握工作重点:监管部门要逐步细分复杂的监管工作,在统筹全局的基础上把握工作重点。

只有在明确工作重心的情况下,每个人的工作才能做到主次分明,负责人的监管责任才能更加明确而具体。

(4)与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相结合,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功能更强大、使用更简单的信息管理软件可以做到对预售资金的实时监控,准确的分析结果可以帮助监管人员更快的锁定监管问题。

(5)“以人为本”:重视人才对监管工作的作用,是21世纪我国人才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监管部门应做到“以人为本”,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让监管工作的每个细节都能在人为控制下更加完善。

结语: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对净化房产销售环境、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仍需进一步改进,房
地产企业和商业银行都要切实的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配合政府的监管工作,为打造稳定、健康的房产销售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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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炳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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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涛,陈颖梅.张怀清.房屋预售制度的国际比较[J].金融纵横,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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