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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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保监局关于胡锋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胡锋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胡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9.14
•【字号】鲁银保监复〔2021〕447号
•【施行日期】2021.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胡锋任职资格的批复
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和泰人寿关于胡锋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和泰寿报〔2021〕182号)收悉。

经审查,胡锋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核准其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
2021年9月14日。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山东人身险公司销售品质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山东人身险公司销售品质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山东人身险公司销售品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鲁保监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山东人身险公司销售品质管理的通知(鲁保监发〔2012〕83号)驻济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中航三星人寿青岛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的从业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防范,促进行业稳健发展,现就加强销售品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销售品质管理工作销售品质管理是公司通过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用以防范和惩处销售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从而不断提升销售行为的合规性,不断优化业务质量。

加强销售品质管理,有利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非正常集中退保风险的防范,有利于公司实现良性发展。

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加强销售品质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加强销售品质管理的主动性。

二、要建立完善销售品质管理制度各公司应建立完善销售品质管理制度,公司销售品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销售品质评价方法;二是销售培训材料及宣传材料合规性审查办法;三是销售人员销售行为合规性评价及处罚办法;四是销售违规行为内部责任追究办法等。

三、要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及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个人业务继续率、退保率、电话回访成功率、信访投诉率等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逐步加大上述业务品质类指标的考核比重,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重视不断提升业务品质管理。

四、强化销售品质问题内部责任追究各公司应将销售品质问题内部责任追究作为销售品质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管理责任划分标准,加强对不良销售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措施包含纪律处分和经济处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通报批评、警告、扣减薪酬、罚款、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2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8【实施日期】2000.0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山东保监局关于对《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3)

山东保监局关于对《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3)

山东保监局关于对《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鲁保监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东保监局关于对《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鲁保监发〔2013〕18号)驻济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中航三星人寿青岛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在前期制定下发了《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鲁保监发〔2012〕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近期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12〕105号)对于回访类指标的定义,为统一回访类指标的计算口径,特对《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做如下修改:一、《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客户回访完成的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客户回访成功,即已回访到投保人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回访内容明确告知有关事项,提示相应风险;二是客户对回访内容给予肯定答复,表示理解且没有异议。

本办法对于客户回访成功,但客户对回访内容没有给予肯定答复的保单,称为问题件。

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个人新契约投保人进行100%电话回访。

如果保险公司对超犹豫期回访的保单有“回访后合理期间内退保,按犹豫期内退保处理”的明确规定,视同犹豫期内回访成功。

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回访发现客户不清楚有关保险合同权益及重要告知事项的,由保险公司专人(该保单销售人员除外)对投保人进行沟通解释。

以电话方式进行沟通解释的,应当进行电话录音;以面访方式进行沟通解释的,应当留存面访问卷,并由投保人本人在面访问卷上签字确认。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李杰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李杰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李杰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0.21
•【字号】鲁银保监准〔2020〕468号
•【施行日期】2020.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
李杰任职资格的批复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恒安标准人寿关于对拟任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杰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恒安标准司字〔2020〕279号)收悉。

经审查,李杰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2020年10月21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刘洋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刘洋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刘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鲁银保监准〔2021〕78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刘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刘洋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新保鲁发〔2021〕21号)收悉。

经审查,刘洋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助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
2021年2月7日。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泰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泰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泰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安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2.01
•【字号】泰银保监准〔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泰安市新泰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新泰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信泰鲁发〔2021〕13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你公司泰安市新泰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山东省新泰市金马社区金斗路90号商住楼变更为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金马社区金斗路南首路西86号。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变更营业场所后,不得在原址再行办理保险业务,并须及时拆除原址标识及标牌。

此复。

泰安银保监分局
2021年2月1日。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曲阜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曲阜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曲阜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1.07
•【字号】济银保监准〔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市曲阜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济宁市曲阜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信泰鲁发〔2020〕232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你公司曲阜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山东省曲阜市有朋路6号院内西楼2层和3层变更为山东省曲阜市圣园居小区东大门南商业楼111号。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变更营业场所后,不得在原址再行办理保险业务,并须及时拆除原址标识及标牌。

此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
2021年1月7日。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鲁银保监办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各法人保险公司,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省保险业协会,省保险中介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监管和自律要求(一)提高依法合规意识。

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同)应加强学习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系列规章制度,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合规工作水平。

(二)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保险机构对销售人员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在执行总公司或总部内控管理制度基础上,细化管理要求、完善岗位设置、明确各级责任,全方位、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三)依法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支持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险业协会)建立销售人员信息系统,运用科技手段治理销售误导问题,不断提升保险消费者满意度。

鼓励、支持省保险业协会、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险中介协会)全面加强销售人员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提升销售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科学性、有效性。

各保险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省保险业协会、省保险中介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在支持建立山东销售人员信息系统方面积极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王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王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王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8.26
•【字号】鲁银保监准〔2020〕351号
•【施行日期】2020.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
王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王群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人保寿险鲁发〔2020〕677号)收悉。

经审查,王群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2020年8月26日。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董铭任职资格的批复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董铭任职资格的批复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董铭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1.11
•【字号】泰银保监准〔2020〕192号
•【施行日期】202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
核准董铭任职资格的批复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对董铭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信泰鲁发〔2020〕185号)收悉。

经审查,董铭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泰安银保监分局
2020年11月1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设立济南市历下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鲁保监复[2008]45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6.27
【实施日期】2008.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设立济
南市历下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鲁保监复[2008]451号)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1 / 1。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21〕194号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21〕194号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1〕194号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信泰发〔2021〕112号)收悉。经审核,现核准你公司对章程所作的修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3月29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3.29
施行日期
2021.03.29
文号
浙银保监复〔2021〕194号
主题类别
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山东保险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山东保险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山东保险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鲁保监办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山东保险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保监办发〔2012〕75号)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近年来,在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山东保险业信息工作内容不断丰富、形式不断创新、时效不断增强、质量不断提升,全行业提供了大量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在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应当看到,信息工作在一些单位还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漏报或迟报重大事件信息、缺乏具有亮点的信息、信息深度不够等问题。

根据《山东保险业信息工作管理办法》(鲁保监办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和改进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保险信息报送工作保险信息有助于加强行业内的情况交流,增强社会各界对保险业的了解,为各级领导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保险信息报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信息报送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信息收集、编写和报送工作,切实将信息作为汇报情况、展示成绩、反映问题的有效渠道。

要将日常工作与信息工作紧密结合,及时将日常工作转化为信息稿件,同时利用信息推动工作开展。

要选择具有较高文字水平和一定分析问题能力,熟悉业务,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同志担任信息员,并为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措施。

信息员应加强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注重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适用性。

二、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保险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有关领导重要批示以及专项工作部署情况;山东保险业发展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重要的突发性事件与敏感问题;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举措、创新做法和成效;保险业的重大承保、重大赔付、重大案件;保险业在行业自律、协调、维权和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举措;保险机构在经营管理中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等。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宁阳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宁阳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宁阳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安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1.10
•【字号】泰银保监准〔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宁阳
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泰安市宁阳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信泰鲁发〔2019〕240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你公司泰安市宁阳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山东省宁阳县关桥路东、北关路38号沿街门头二层楼房变更为山东省宁阳县海力大道以西,兴隆街以北宁阳汽车站主楼南起第二间及商务中心四楼东侧南起第四间。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变更营业场所后,不得在原址再行办理保险业务,并须及时拆除原址标识及标牌。

此复。

泰安银保监分局
2020年1月10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邱欣欣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邱欣欣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邱欣欣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9.24
•【字号】鲁银保监复〔2021〕465号
•【施行日期】2021.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邱欣欣任职资格的批复
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和泰人寿关于邱欣欣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和泰寿报〔2021〕181号)收悉。

经审查,邱欣欣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核准其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
2021年9月24日。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2.05
•【字号】济银保监准〔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市金乡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信泰鲁发〔2019〕258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你公司金乡支公司营业场所由金乡县金山街北段东侧13号03室变更为金乡县金山街北段39号。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变更营业场所后,不得在原址再行办理保险业务,并须及时拆除原址标识及标牌。

此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
2020年2月5日。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曲阜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曲阜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曲阜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1.07
•【字号】济银保监准〔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市曲阜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济宁市曲阜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信泰鲁发〔2020〕232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你公司曲阜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山东省曲阜市有朋路6号院内西楼2层和3层变更为山东省曲阜市圣园居小区东大门南商业楼111号。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变更营业场所后,不得在原址再行办理保险业务,并须及时拆除原址标识及标牌。

此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
2021年1月7日。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6.03
•【字号】济银保监准〔2021〕140号
•【施行日期】2021.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
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济宁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信泰鲁发〔2021〕88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你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由济宁市环城北路12号淮河局办公楼变更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3号兴唐金茂大厦6层602-606房间。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变更营业场所后,不得在原址再行办理保险业务,并须及时拆除原址标识及标牌。

此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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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等2家机构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鲁保监复[2012]23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3.08
【实施日期】2012.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
等2家机构开业的批复
(鲁保监复〔2012〕237号)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济宁市金乡支公司(筹)、济宁市兖州支公司(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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