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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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单选题)_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单选题)_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单选题)_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根据往年司考经验,2015年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预测为360分。

对于复习刚开始不久的考生,首先要竭尽全力把擅长的科目分拿到!下面是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单选题),希望大家用心做题!1. 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 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 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 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要求罚当其罪,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

选项B说法正确。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因此,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选项C说法错误。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

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2、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B.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C.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可知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可知B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8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 .美国甲公司以CIF价格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电缆,甲公司租用韩国货轮“Han—jin”轮承运,后货物在驶往新加坡途中,在我国领海发生触礁,乙公司与承运人协商后决定到中国广州海事法院诉讼解决该运输合同争端。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D.丁因****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2、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

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C.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D.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3、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

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B.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C.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D.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4、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

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5、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必考点—刑法:犯罪中止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必考点—刑法:犯罪中止
(3)因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的纠缠而停止。
【例外】如果刑法马上起作用的,警察就在身边停止的成立未遂。
目的物的障碍
(1)针对特定物实施犯罪,如果特定物不存在,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存在具有可替代的对象,不继续实施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2)针对人身权利的犯罪,特定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
时间性
停顿原因
中止行为
有效性
犯罪过程中
自动
停止犯罪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既遂结果)发生
预备行为至结局之前

无损害的中止
1.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1)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2)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但不是犯罪行为性质决定的后果)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中止行为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2.发生了危害结果
一般而言发生了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但是如果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结果发生。
(1)第一步判断犯罪是否既遂,需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2)第二步罪数问题,可能出现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常见错误是简单粗暴认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忽略了中间的中止行为,造成罪刑不相适应。
「常见的中止情形」
中止通常原因列举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总结】看障碍大小:障碍大未遂,障碍小中止。
熟人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带答案和解析 (2)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带答案和解析 (2)

1、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B.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C.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D.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2、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3、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4、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

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5、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6、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7、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带答案和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带答案和解析

1、在某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审判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那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B.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C.被害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一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的归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的近亲属都无权申请回避2、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答案】AD3、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4、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5、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浅析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浅析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浅析摘要: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但是对于“自动性”的研究,国内外却存在许多的学说,主要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等。

本文基于对国内外关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的分析,结合各种观点,取其合理之处,力图找出一个判断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个标准,希望能给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的研究和了解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更多地关注犯罪中止问题,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理论突破。

但是,目前由于对犯罪中止的概念、构成要素、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界限乃至处罚原则等很多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开始实行犯罪之后,而出于自身原因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则是犯罪中止有别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最为本质的特征。

自动性的准确判断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要要求,如何判断自动性的有无则成为了犯罪中止理论争议最大的焦点。

对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学说得出符合犯罪中止刑法性格的结论。

本文在立足于我国现有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关于犯罪中止制度中自动性问题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提出新的设想,构设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自动性的判断标准。

1 犯罪中止的立法现状1.1 从国内外现行法律角度分析1.1.1 国内立法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1.2 国外立法日本刑法第4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1971 年瑞士刑法典第 21 条规定:“犯罪之未完成如果由于行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处罚。

”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行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结果之发生,或阻止结果之发生者,得减轻其刑。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例如(2003年试卷二第2题)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在实行抢劫行为过程中,甲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对方是熟人并非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对方是熟人,甲也可以继续抢劫,甲属于自动性放弃犯罪。

在“自动性”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

“能”和“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通常认定为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警笛声逃跑的,属于犯罪未遂。

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例如,甲抢劫妇女乙的财物,经乙苦苦哀求,甲决定不抢劫,但随后实施了猥亵行为,趁被害人转身穿衣服之际,甲将其财物拿走。

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甲在自认为能够继续抢劫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抢劫行为,即使之后实施了猥亵妇女的行为,但对于抢劫罪来说,仍然成立中止;抢劫罪既然成立中止,而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成立一种犯罪形态,甲之后拿走财物的行为就需要独立评价,成立盗窃罪。

2.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规则是什么一、行为后果方面的认定规则:1.后果轻微原则:若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轻微,即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后果,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犯罪中止自动性。

后果轻微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刑法规定进行确定。

例如,盗窃罪的要素之一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若占有的财物价值较低或者可以迅速被追回,后果可以认定为轻微,不构成盗窃罪。

2.后果由被害人自愿放弃原则:若犯罪行为的后果被被害人自愿放弃,即明确表示不追究犯罪责任,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犯罪中止自动性。

例如,敲诈勒索罪的要素之一是胁迫行为的实施,若被胁迫的对象自愿放弃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可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后果由被害人获得合法补偿原则:若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被被害人获得合法补偿,即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或其他合法权益,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犯罪中止自动性。

例如,故意伤害罪的要素之一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若被害人得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或者医疗费用的支付,可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行为方式方面的认定规则:1.实施犯罪行为时发生不可抗力原则:若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因素,即使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由于外部环境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完成犯罪行为,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犯罪中止自动性。

例如,盗窃行为已经开始,但由于警察突然到场,导致无法完成盗窃行为,可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抢劫等行为变成盗窃原则:若本来具备暴力、胁迫等手段的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变化,不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变成了盗窃行为,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犯罪中止自动性。

例如,原本准备抢劫人财物,但在实施过程中放弃了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只是起诉普通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总结来说,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规则包括后果轻微、后果由被害人自愿放弃、后果由被害人获得合法补偿等行为后果方面的认定规则,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时发生不可抗力、抢劫等行为变成盗窃等行为方式方面的认定规则。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每日一练(2014.5.22)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每日一练(2014.5.22)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每日一练(2014.5.22)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

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司法部答案】ACD【考点】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答案解析】《公司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由此,选项A说法正确。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B选项中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但须因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才在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故B项说法错误。

董事长是董事的一员,董事通常应由股东选举,所以,方圆公司作为富圆公司的股东,有权选举富圆公司董事长。

可以派人担任董事长。

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由此,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故D说法正确。

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司法部答案】BC【考点】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答案解析】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A错误。

带您学刑法——犯罪中止

带您学刑法——犯罪中止

带您学刑法——犯罪中止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1、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1)在预备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预备行为已经终了,但未着手实行时。

例1,甲为了杀乙准备买刀,在买刀时,忽然想放弃,便放弃买刀。

这是预备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例2,甲为了杀乙而买刀,买好刀后,拎着刀来到乙家门前,此时忽然想放弃,便独自回家。

这是预备行为终了后的中止。

(2)在实行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

例1,甲用刀杀乙,刚要举刀砍乙时,忽然后悔便“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这是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例2,甲用刀杀乙,捅了乙三刀,乙流血不止。

甲此时后悔,便送乙去医院并抢救过来。

这是实行终了后结果发生前的中止。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这个公式应翻译为: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未遂。

因此,判断的重点在于“能不能继续犯罪”,而不是“欲不欲(想不想)继续犯罪”。

3、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犯罪中止分为两种: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只要自动放弃,就可以成立中止。

(1)这里的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停顿。

例如,甲入室盗窃,发现财物过多,便出门去叫同伙一起搬运,不是盗窃中止。

(2)这里的真实彻底放弃犯罪,是就当时这起犯罪而言,不要求犯罪人日后永远都放弃犯罪。

行为人自动放弃当下这起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即使行为人放弃时心怀日后“东山再起”的意思,也不妨碍中止的成立。

(3)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例如,甲砍了乙三刀,仍没砍死,本可以继续但自动放弃,是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带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带解析

1、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2、关于《银行业监督经管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B.金融租赁公司不适用本法C.金融资产经管公司不适用本法D.财务公司不适用本法3、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

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4、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5、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提出,本案纠纷起因于自己与K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故K公司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遂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该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侵犯商业秘密本质上属于侵权,违反竞业禁止本质上属于违约B.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K公司有选择权C.劳动关系优先于商事关系D.邓某的主张应予支持6、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带答案和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带答案和解析

1、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

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撤回B.撤销C.吊销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3、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4、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5、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

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

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罪6、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7、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8、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

犯罪中止—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9)

犯罪中止—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9)

犯罪中⽌—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9)
甲架好枪⽀准备杀⼄,见已患绝症的⼄踉跄⾛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杀害必要。

甲收起枪⽀,但不⼩⼼触动扳机,⼄中弹死亡。

关于甲的⾏为定性,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仅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B.仅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罪(中⽌)过失致⼈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罪(未遂)过失致⼈死亡罪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刑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是指⾏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中⽌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存在两种情况:(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为还没有终了的情况下,⾃动放弃犯罪;(2)实⾏⾏为实⾏终了的情况下,⾃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

在本题中,甲见⼄可怜认为已⽆杀害必要⽽收起枪⽀,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的⽽不欲”,成⽴犯罪中⽌。

之后不⼩⼼触动扳机,⼄中弹死亡,该结果违背了甲的意愿,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停止形态详解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停止形态详解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停止形态详解
【基础理论】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难点解析】
1、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仅是犯罪意图的流露,而没有犯罪行为,不是犯罪。

如果表露犯罪意图不是单纯地流露自己的犯意,而带有一定的目的,即为了寻找共同犯罪人或者教唆、诱骗他人犯罪,就转化未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行为。

因此,犯意表示本身必须具有非传授性和非诱唆性。

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否是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因素。

3、犯罪未遂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其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

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这里的“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未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wawayu提供!。

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_16778

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_16778

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的规定,理论上一般将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分为:1.时间性,即是指犯罪中止应当在哪一个时间段内才能成立。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

2.自动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在自认为(确信)当时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有效性,是指犯罪人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上述条件,理论上的共识是,“自动性”不仅是构成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而且也是与犯罪预备形态和犯罪未遂形态区别的主要标志。

因此,对自动性内涵的界定和对自动性的实际确认,不仅是构造完整的犯罪中止理论的要求,而且也是甄别不同犯罪形态,划清彼此界限的客观需要。

理解行为人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1.必须是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当时能够完成犯罪,是认定自动性的基本前提。

中止犯罪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愿不将犯罪进行到底的,这是认定自动性的前提。

只要行为人自己认为确有条件、有能力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完成,或者从客观上看根本无法完成犯罪的,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

对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具有完成犯罪可能性的案件,应当如何理解放弃犯罪是否出于自愿?我们认为,即使客观上犯罪根本不可能完成,而他主观上自认为有可能进行到底而放弃犯罪的,也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如A携刀去杀B,行至半路悔悟而自动放弃返回家中,即为中止。

即使事实上B当天并不在家,去了也不可能实施杀人行为,也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犯罪实施过程中的自动性一直是犯罪心理学领域的研究重点之一。

自动性指的是一种非常规模式化的行为,它缺乏自觉和主动性,常常出现在一些习得行为中。

在犯罪行为中,自动性往往是导致犯罪行为不受控制、难以中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犯罪行为的过程和机制,更有助于我们挖掘犯罪行为的干预和预防措施。

本文将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概念、影响因素及相关实证研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概念自动性是指人类行为的一种非常规模式化的表现形式,它通常是在长时间的学习和练习中形成的一种条件反射,其表现为行为的快速、不加思考和不需意识控制等特点。

由于长期习得行为的自动性特征,使得该行为难以中止和干预。

在犯罪心理学中,研究者们发现,一些犯罪行为也具有较强的自动性特征,这使得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中止。

二、影响因素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个体特征和环境条件两个方面。

1. 个体特征(1)认知特征: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受到认知加工方式的影响。

一般来说,认知加工方式偏向于自动加工的个体更容易表现出具有自动性的犯罪行为。

自动加工是指那些不需要大量认知资源和精力就能完成的加工过程,因此在进行犯罪行为时,这类个体更容易表现出较强的自动性特征。

(2)情绪因素:情绪也是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重要因素。

一些情绪状态下的个体容易表现出冲动、冷漠和无情的特点,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出现自动性。

一些负向情绪也会增加个体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如愤怒、恐惧等情绪状态。

2. 环境条件(1)社会文化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价值观对个体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中,犯罪行为被认为是正常的、合理的行为,这种文化环境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增加。

(2)社会压力:社会压力也是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重要因素。

一些社会压力大的个体可能会选择采取犯罪行为来解决问题,这种选择往往具有较强的自动性特征。

三、相关实证研究1. 对于认知特征的影响,研究者通过认知加工的方式对犯罪行为的自动性进行了探讨。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犯罪行为的中止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为此,犯罪学家们一直在探索犯罪行为中止的因素。

其中,自动性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自动性是指一个行为在执行时不需要意识到其存在的能力。

在犯罪中止中,自动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来说,当犯罪者在犯罪行为中产生负面影响时,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从而停止犯罪。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意识可能不是决定性的因素,自动性可以促进犯罪者的犯罪中止。

自动性在犯罪中止过程中的作用可以从心理学和神经科学两个方面来解释。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自动性可以通过对行为模式的归纳学习来发生。

在犯罪中止中,当犯罪者去除了其犯罪行为的奖励机制,自动性就会让他们开始主动找寻新的行为方式。

从神经科学角度来看,自动性实际上也是一种大脑的神经机制。

在实验中,研究人员通过神经成像技术发现,自动性是由大脑皮层中的神经元活动控制的。

而且,在犯罪中止中,自动性可以通过去除奖励感受区域中神经元的活动来发生。

自动性对犯罪中止的作用还可以从生态学角度来阐述。

犯罪者在犯罪时,往往会遵循一些特定的环境规律。

例如,他们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人物或日程中犯罪。

当这些规律被打破时,犯罪者就会面临自动性的力量,从而产生犯罪中止的行为。

因此,生态学可以帮助犯罪学家确定一些犯罪行为的特殊规律,并予以突破,以促进犯罪的中止。

最后,我们需要指出的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研究。

例如,我们可以将实验室研究和现场研究相结合,以获取更准确的研究结果。

此外,我们还可以研究一些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以了解自动性在不同犯罪行为中的作用。

总之,随着犯罪学的不断发展,我们相信自动性研究将为促进犯罪中止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方法。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犯罪是社会问题中的一个严重现象,对社会稳定和个人安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犯罪中止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措施,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和促进犯罪的中止,不依赖于个人的自觉行为。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预防性措施、社会环境、技术手段和社会支持。

预防性措施是犯罪中止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预防机制和制度,提前预防犯罪的发生,遏制犯罪的蔓延。

预防性措施包括安保措施、监控设施、警务巡逻等。

安保措施主要包括安全警卫员、保安设施、门禁系统等,以提高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减少犯罪的诱因。

监控设施主要通过摄像头等设备监控社会活动,提高社会犯罪的可控性和监测性。

警务巡逻主要通过警力巡逻,增加警察的存在感,增强公共安全感。

社会环境对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和蔓延,增加犯罪的风险和成本。

社会环境包括社会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水平等。

犯罪高发区域往往与经济贫困、教育水平低下、住房条件差等问题有关。

改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状况,提升教育水平,改善居住环境,是实现犯罪中止的重要途径。

技术手段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更新。

而反犯罪技术手段的引入和应用,能够有效地提高犯罪的中止率。

常见的技术手段包括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身份识别等,这些技术手段能够增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识别和追踪能力,提高犯罪侦破率,减少犯罪的发生。

社会支持也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社会支持是指社会成员对于犯罪行为的普遍反对和不支持。

社会支持能够减少犯罪行为的社会认同,降低犯罪心理的满足感和冲动。

社会支持包括舆论导向、道德道德教育等方面。

通过加强社会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成员正义观念的培养,提高对犯罪行为的厌恶和谴责程度,促进社会成员的合法行为意识。

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中,需要综合考虑预防性措施、社会环境、技术手段和社会支持等多方面因素,通过优化和整合这些因素,探索出适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模式,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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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2、关于西周与宋朝婚姻制度的对比,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 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B. 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C. 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在宋朝时对这一点稍有变通,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

可见,女子的离婚自由有所扩大D. 宋律规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现在部曲、奴婢、天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关于西周和宋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应予以重视。

在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婚姻方面,宋朝有所放苋,允许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所以B项错误。

其余选项都是周宋两朝婚姻制度的正确对比,应注意领会。

2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所作之注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B. 《宋刑统》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共12篇、213门、502条C.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D. 清代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雍正朝开始编订《大清会典》【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大清会典》自康熙年间开始编订,故D项错误。

3、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0题)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选项D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据此可知,可以设立司、处的机构不包括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解析】本题考核《服务贸易总协定》。

选项A错误。

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

选项B错误。

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商业存在而不是境外消费。

选项C错误。

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产品,但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选项D正确。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

【答案】D5、在某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审判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那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B.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C.被害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一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的归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的近亲属都无权申请回避6、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

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D项正确,B、C项错误7、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有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正确答案:BD解题思路: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曰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8、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经过甲的同意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正确答案:BD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7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因此,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的规定,D正确9、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

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A.吊销B.撤销C.撤回D.注销【答案】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10、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

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

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

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

《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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