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察处罚规定
监察审计管理制度
监察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监察审计工作,强化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对监察审计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
1. 为规范和加强监察审计管理,提高监察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2. 保障公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3. 加强对监察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三、制度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监察审计机构。
四、制度内容
1. 监察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
(1)建立健全监察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度,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
(2)建立完善的监察审计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审计工作有序进行;
(3)建立健全监察审计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审计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2. 人员管理
(1)严格审查招聘资格,选调人员要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
(2)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3)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
3. 监察审计工作的执法手段
(1)建立并健全监察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计行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建立健全监察审计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审计项目的签订和执行;
(3)建立健全监察审计事项登记簿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审计事项的及时化、透明化。
4. 监察审计工作的质量保障
(1)加强对审计工作的检查和复核,确保审计结果准确和合规;
(2)建立监察审计工作的案件查验和质量评估制度,及时纠正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和失误;(3)加强对审计工作的回访和督导,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追究
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 , 提高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质量,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监察 ,是指公司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监察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监察的任务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对象为公司各部门,内部监察的对象为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依法接受上级审计、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和下达的审计
任务。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主要由审计监察部直接审计 ,也
可以由审计监察部委托中介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履行内部审计监察职能,或由其授权有关
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监察职能。
第八条公司专职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少于 5 人.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监察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
审法发〔1996〕36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审计机关有效地依法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处理、处罚规定,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
第四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五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六条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冲转或调整有关帐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
第七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第八条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审计部门的财务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审计部门的财务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在现代商业环境下,财务违规行为对企业的经营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作为负责检查和审计财务活动的部门,审计部门有责任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然而,有时候审计部门自身也会出现财务违规的情况,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财务监管的严肃性和效力。
一、审计部门的职责和重要性
审计部门作为企业内部的监控机构,负责检查和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会计准则的遵守情况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方面。其职责主要包括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监督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评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等。审计部门作为独立的机构,对于企业治理和投资者信心的建立起着重要作用。
二、财务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类型
财务违规行为指的是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虚报财务报表、财务舞弊、滥用资金、内部控制不当、违规操作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的扭曲、资产损失、经济利益的流失以及投资者权益的受损。
三、审计部门的财务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为了维护财务管理的公正和规范,审计部门需要制定明确的财务违规行为处罚措施。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处罚方式:
1. 内部纠正和教育措施
对于一些轻微的财务违规行为,审计部门可以采取内部纠正和教育
的方式进行处理。通过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培训,加强对财务管理
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理解和遵守,提高工作人员财务意识和职业道德。
2. 财务处罚
对于严重的财务违规行为,审计部门可以采取财务处罚措施。例如,对参与财务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罚款、扣减奖金、暂停晋升晋级
等措施,以起到震慑作用。此外,还可以追回非法获利或赔偿由违规
审计部处罚细则
审计部处罚细则
1、报送报表必须按规定时间上报,做到准确、及时、齐全。如有漏
报、迟报、错报的,第1次内部警告,第2次起每次处罚20元。
因漏报、错报、迟报造成公司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报公司进行处理。
2、严格审核各公司部门以下全体人员工资表,如有差错,第1次警
告,第2次起每次处罚20元。造成公司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报公司进行处理。
3、审计人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及差错情况要及时指
正,督促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总经理、财务副总。因工作失误未能及时处理的,第1次警告,第2次起每次处罚50元。造成公司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报公司进行处理。
4、监督离职、调岗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手续不全的,视情节轻
重报公司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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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部处罚管理制度
内审部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处罚管理工作,维护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公司法》、《内部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对象实施的处罚管理工作。
第三条处罚管理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合理有效。
第四条内部审计处罚工作应当遵循慎重、客观、认真的原则,确保处罚决定合法合规,并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内审部应建立健全的处罚管理制度,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内审对象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处罚范围
第六条内审部的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违反公司内控规定、审计准则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不作为行为进行纠正;
(三)对内审对象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四)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移交。
第七条内审部对于内审对象的处罚应当依法依规,具有合法依据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对于内审对象的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依据、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程度等内容,保证处罚决定的合规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内审部应当建立健全的记录管理制度,对处罚决定、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效果等进行全程记录,并做到依据事实、客观公正、真实可查。
第十条内审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审对象诉求和申诉机制,确保内审对象享有申诉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内审部对内审对象的处罚程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一)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
(二)听取内审对象的申辩意见;
内部审计处罚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处罚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对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人员或单位进行处罚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处罚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涉及的人员和单位。
第二章处罚的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处罚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及时、明确。
第五条处罚的目标是促使违规行为人员或单位及时纠正错误,恢复公司的利益,预防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
第六条处罚应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发现问题后,内部审计部门应通过书面报告向公司高层报告;
(二)公司高层收到报告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三)经核实属实后,向违规行为人员或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书;
(四)被处罚方可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高层根据陈述、申辩情况决定处罚措施;
(六)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处罚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处罚的内容包括: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停职检查;
(四)降低职务、撤职或解聘;
(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处罚的方式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大小来确定。轻
微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严重违规行为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
停职检查、降低职务、撤职或解聘等措施。
第五章处罚的执行和监督
第九条处罚应当及时执行,对于涉及违规行为的人员或单位,应加强
监督,确保其按时按规定整改。
第十条公司高层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处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确保处罚
工作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处罚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关于处罚的记录,包括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处罚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等。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对在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以下奖励:
1. 优秀审计监察人员奖: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审计监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突出贡献奖:对在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提出有效建议,对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 优秀团队奖:对在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团结协作、成绩显著的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荣誉证书;
2. 现金奖励;
3. 评优评先;
4. 职务晋升;
5. 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三章惩戒
第五条对违反公司内部审计监察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给予以下惩戒:
1. 警告:对违反公司内部审计监察规定,但情节较轻的个人,给予警告。
2. 记过:对违反公司内部审计监察规定,情节较重的个人,给予记过。
3. 降职降薪:对违反公司内部审计监察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个人,给予降职降薪。
4. 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公司内部审计监察规定,或屡教不改的个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惩戒措施的实施,应根据违反规定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四章奖惩程序
第七条奖励程序:
1. 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奖励建议;
2. 经公司领导批准;
3. 对获奖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惩戒程序:
1. 审计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审计监察考核管理制度
审计监察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审计监察考核工作,提高审计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审计监察工作的
独立性和客观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察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目的
审计监察考核的目的是评估审计机关的绩效,促进审计监察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二章考核机制
第四条考核主体
审计监察考核的主体为所属上级审计机关或者由上级审计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考核内容
审计监察考核主要包括审计监察管理、审计监察业绩、审计监察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1. 审计监察管理方面主要考核审计监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人员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
2. 审计监察业绩方面主要考核审计监察机关的工作目标是否完成、工作效率等情况。
3. 审计监察质量方面主要考核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报告、检查报告等是否合规、准确等情况。
第六条考核依据
审计监察考核的依据主要包括审计监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记录、审计监察报告、检查报告等。
第七条考核方式
审计监察考核主要通过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考核主体制定具体的考
核办法。
第八条考核结果
审计监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等级,考核成绩直接影响审计监察
机关的工作评价和激励措施。
第三章考核流程
第九条考核周期
审计监察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考核主体确定。
第十条考核程序
审计监察考核程序主要包括考核准备、考核实施、考核评定和考核反馈等环节。
1. 考核准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考核内容、依据、方法等事项,并通知被考核机关。
2. 考核实施阶段主要是考核主体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实地检查和访谈等工作。
内部审计 处罚意见
内部审计处罚意见
一、违规事实
经过内部审计,发现以下违规事实:
1.在[具体事项]上存在明显违规操作;
2.在[具体事项]未按照规定流程执行;
3.在[具体事项]上存在数据不真实的问题。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XX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对上述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三、处罚建议
针对上述违规事实,提出以下处罚建议:
1.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并处以XX元罚款;
2.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降级处理;
3.对涉及违规操作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四、整改要求
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1.对涉及违规操作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度;
2.对违规操作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3.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确保类似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五、处罚决定
根据《XX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涉及违规操作的部门和人员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同意第三条处罚建议中的第X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并处以XX元罚款。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六、申诉途径
若被处罚人员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
1.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申诉申请书;
2.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七、执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为XX个月。被处罚人员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按要求缴纳罚款。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未缴纳罚款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一步处理。
八、其他注意事项
1.各部门和人员应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学习,切实提高合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执行内部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公司审计部处罚违规行为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我公司审计部专项审计或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我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行为,或者根据公司内部制度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影响的严重程度,将违规行为划分轻度违规行为、中度违规行为、重度违规行为:
轻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虽然没有造成损失,但妨害了内部管理,或者对公司造成了一定财务损失,或者虽没有造成财务损失,但造成了一定风险隐患的行为。
中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妨害了内部有关管理和操作,并给公司造成
了较大财务损失或造成较大风险,或者产生较大不良影响,被媒体所关注,或者被投诉并被核实,或者导致公司遭到合法追诉的行为。
重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导致省级以上媒体进行专题报道,或者被他人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信访并被核实,或者导致公司遭到合法追诉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违规行为人行为意图和对行为后果态度的不同,区分违规行为主观状态为故意、过失。故意区分恶意和一般故意。过失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故意违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进行处罚管理,维护审计监督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审计事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进行处罚管理。
第三条
审计机关处罚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规定、违反审计纪律的行为,可以采取口
头警告、书面警示、责令整改、罚款、停职或降职等处罚措施。
第五条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有重大失职行为,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对审计对象进行处罚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处罚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的处罚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审计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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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审计处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的处罚管理工作,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审计机关在执行处罚管理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保证当事人的申辩权。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举报机制,确保处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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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一、引言
审计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工作,通过对各类组织、机构以及企业进行
财务和业务的全面检查,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审
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就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将介绍审计处罚的管理办法。
二、处罚对象
审计处罚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机关是公共资源配置的主要机构,
如果发现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需进行相应的处罚。
2. 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如果发现企事业单位
存在财务违规等行为,也需要进行处罚。
3. 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
组织,但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也需接受处罚。
三、处罚内容
审计处罚的内容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可以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种措施:
1. 给予警告或谈话: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警告或谈话的
方式进行纠正和教育,提醒相关人员遵守规定,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
2. 财政追缴:对于财务违规行为,例如虚报、私分公款等行为,可
以追缴违规所得,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3. 行政处罚: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例如贪污、受贿等涉及刑事犯
罪的行为,可以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4. 撤销资质或执照:对于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可以考虑撤销其相应的资质或执照,防止其再次从事类似活动。
5. 其他处罚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合适的处罚措施,
例如限制经济活动、暂停资金拨付等,以实现处罚的目的。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法规类别】审计机关
【发文字号】审法发[1996]36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8日)废止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6.12.16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审法发[1996]36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审计机关有效地依法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处理、处罚规定,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
第四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五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六条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审计检查处罚暂行规定(定稿)
审计检查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城建系统财产的安全完整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杜绝***城建所属各单位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的发生,堵塞漏洞,减少损失,根据公司现行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是指未按照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财产管理等规定开展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财产,或者在开展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处罚,是为了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为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服务。
第三条处罚种类
对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分为罚款(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除名等;触犯法律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处罚内容
处罚规定按工作性质分为:工程成本控制、销售管理、费用管理、财务工作、其他工作过程中的处罚规定及其他规定。
第二章工程成本控制过程中的处罚规定
本章和第三章为房地产企业的处罚规定,对以下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监审风控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对形成损失的同时赔偿损失。
第一条未按期(城建成本控制部门规定的)将项目预结算按时移交到下道程序的,每延期一天,扣应移交部门负责人20元罚款,因施工方和公司原因除外,但需提供相关原因延期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城建成本控制部门在项目公司的基础上审减规定比例以上的,对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造价负责人处每个预决算项目罚款1000元。城建审计部门审减城建成本控制部门复审金额比例3%(含)以上,给予成本控制部门罚款金额超过复审核减3%(含)以上部分金额1%,直接责任人承担70%的罚款,部门负责人承担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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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监察处罚暂行规定
2010-05-25 22:13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落实资产经营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监督措施,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分厂、处室,以及有财务收支和其他收费(含罚款业务)业务的经济实体或部门,凡违反财务法规、规定,弄虚作假及损失浪费行为,由公司监察处依照本规定的处罚条款予以经济处罚,并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三条监察处是公司内部经济监督和财务监督的执纪部门。在执行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对构成处罚条件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对违纪单位及个人予以相应处罚。
二、处罚分类及管理
第四条审计处理,是指监察处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应缴未缴收入,以及其他违规获利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理的种类有: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各种收入。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5、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条审计处罚,是指监察处对各种违规收支、违规获利、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在审计处理的基础上采取的处罚措施。审计处罚的种类有:1、通告、通报批评;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六条责任追究,是指对重大违规事件的当事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监察处经过审计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有关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内部审计罚没收缴的款项,由监察处设收缴款专户管理,并按照一定比例,从收缴的罚没款中分成作为审计经费的专项资金,其支出要逐笔审批并按年度向主管领导报送报表。
监察处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以及罚没款留成后的余额,要按月全额上缴财务主管部门。
三、处罚办法
第八条对于违反财经法纪,侵占、截留收入,账外销售企业产品或出售劳务、将各类应计入财务部门列收列支的款项公款私存,所形成的账外“小金库”资金,由监察处全部收缴。并按照“小金库”的发生额,对单位处以违纪额20%的罚款。
第九条对于虚报冒领、骗取公司经费和补贴的,将骗取的部分全部追回,并对违纪单位或个人处以违纪额50%的罚款。
第十条对于严重违反开支规定,用公款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规数额20%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公司规定,越权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本部门或公司成本费用超支的,对单位处以违规数额10%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于未履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擅自计划外设备购置,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扩大了投资规模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员失职罚
款100元,并处以单位超标金额5%的责任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企业主要原料、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经查明属违纪行为或过失行为造成的,对单位处以超支或短收额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违规将公司所有的财产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将损失额进行清偿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违纪额10%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隐瞒应列入财务决算的收入,人为造成费用挂账,转移、隐匿费用超支或亏损,或虚列收入,少转销售成本,致使会计信息失实的,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纪额5%的罚款;对于经营成果不实而骗取的奖金等要如数追回。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除没收相应违规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1、冒领、多报手续。
2、各种坐支行为。
3、未执行公司规定,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
4、使用各种手段骗取工资、奖金的。
5、未经批准各行其是,在公司规定之外另搞一套造成影响的。
6、内部考核明细表和内部罚款不公开、不建帐,或内部罚款开支不符合开支规定的。
7、工资管理混乱,克扣职工工资奖金,在公司工资报表之外另搞二次分配的。
8、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年、月主要工作任务,成本利润指标的。
9、应建立不建立,应提供不提供各种报表、记录、台帐、统计资料的。
10、其它违反公司规定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从重处罚为本规定所列处罚比例的1至3倍。
1、领导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2、经办人员擅自或主动策划违反财经法规的;
3、涂改、伪造、隐匿、毁坏账表等资料的;
4、挪用或克扣专项资金的;
5、阻挠、破坏、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6、屡查屡犯的。
第十八条虽有违反规定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从轻处罚的比例为本规定所列处罚比例的50%。
1、违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2、由本单位主动查处并有及时纠正依据的;
3、经执纪部门查出后,能够认真检查错误,认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的。
4、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九条同时查出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最重的行为给予处罚。但是对违纪单位的罚款应当合并计算收缴。
第二十条对单位的处罚和对责任人的罚款,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监察处作出决定,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执纪部门向主管领导提出处罚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交纳的罚没款项,从月度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经领导同意也可从单位年度奖、效益奖等扣除。由责任人个人交纳的罚款,从所在单位的本人工资中扣缴。
四、监察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监察处要按照年度审计计划或接受领导安排,根据职工举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审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监察处按照本规定研究处罚意见,下达处罚决定。第二十四条各种违反规定的处罚决定,可以单处,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也可以并处。第二十五条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监察处主管副总提出复查申请,复查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第二十六条监察处及其监察人员,不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本规定对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