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察处罚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审法发〔1996〕36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审计机关有效地依法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处理、处罚规定,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
第四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五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六条审计处理的种类有:(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四)冲转或调整有关帐目;(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
第七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第八条审计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二)挪用或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五)屡查屡犯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监察审计制度
监察审计制度一、监察审计制度1.总则1.1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管理,规范监察审计工作,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2本制度所称监察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对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效率和效果等管理活动开展的监察、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集团以及集团控股、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包括目标责任考核)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的全面监察、审计,同时对审计发现事项及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督察、督办,并对监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管理建议和处理意见。
1.3监察审计人员应当恪守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及职业谨慎原则,为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发展提供审计监督和服务。
1.4本制度适用于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包括各中心,统称为“部门“)、业务区、子公司(包括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统称为“子公司”)的监察、审计工作。
2. 监察审计组织和人员2. 1集团公司设立内部监察审计专职机构一监察审计部,接受集团公司执行机构的领导,日常工作对集团公司总裁负责。
监察审计部独立行使监察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2. 2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总裁提名,经执行机构批准后进行任免。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2.3监察审计部下设综合审计、管理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及监察等业务职能,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以下工作岗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高级审计经理、审计经理、审计主管、审计专员等,专门负责监察、审计工作。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内审审计结果处罚制度
内审审计结果处罚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应有的作用;提升费用管理水平,降低费用流失;根据公司领导的指导意见,特提出本制度。
本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审计处罚种类与权限
✧违规项目及处置方式
✧审计结果的通知及落实
✧其他
一、审计处罚种类与权限
1、审计处罚的种类:
①限期改正:责令责任人限定期限内纠正错误
②警告:向责任人提出警告
③通报批评:在科室内部通报批评
④罚款:报公司高层,由其确定罚款金额
⑤其他处理措施:报公司高层,由其确定处理措施
2、审计处罚的权限:“限期改正”、“警告”及“通报批评”由内审主管
签批;“罚款”及“其他处理措施”由市场财务主管报集团财务部主
任审批。
二、违规项目及处置方式
三、审计结果的通知及落实
1、审计结果由内审会计及内审主管在“钉钉”软件告知结算主管及责任
结算会计,结算会计在收到审计意见后三日内必须予以反馈。
2、若未在“限期改正”规定的时间内纠正错误或未在审计意见发出后三
日内予以反馈的,在原有处罚种类上再加一级处罚。
3、若结算对内审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由市场财务主管判定;若市场财务
主管难以判定的上报集团财务部主任处理。
四、其他
1、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市场财务部。
若在执行中有重大不妥之处,
经集团财务部主任批准,可以进行修改。
2、本制度经集团财务部主任签批后予以执行。
监察审计问题处理管理规定
1 制订目的为确保监察审计部门查出问题后,整改单位和部门及时对问题进行整改回复,及时完善修改相应制度,弥补公司管理漏洞,提高对监察审计问题的回复、整改效力,维护公司权益,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天山集团及所属各集团、各公司。
3 监察审计问题报告和整改处理意见3.1 监察审计部门对各公司的整体运营状况及各专项的审计问题进行审计,审计列出的问题及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所出具的问题及数据形成监察审计问题报告或问题确认单。
3.2监察审计部门出具的监察审计问题报告或问题确认单,经监察委员会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至涉及到的公司总经理或各集团总裁确认,并对问题需附上整改方案、整改时间及处理意见,最终经监察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后,由监察委员会所属部门备案执行。
3.3对存在争议问题(招标串标、围标问题、相关业务活动收受好处和回扣问题、人员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相关政策不严谨问题、重大不按公司政策执行的问题、其他重大争议问题及公司迟迟不回复的问题、或者在审计报告中已经明确整改方案超期不解决的)由监察主责部门发起,经监察委员会主任审核后,发集团审核小组进行决策(报告须出具问题详细情况,问题发生的原因及相关资料证明等)。
3.5集团审核小组依据监察审计部门出具的监察审计报告或问题确认单进行讨论后出具相关意见,问题发生公司或集团根据集团审核小组出具的相关意见拿出相应的整改处理意见,并在监察责任部门备案后执行。
4 监察审计问题整改执行和跟踪落实4.1监察委员会责任部门按照集团审核小组意见进行跟踪及工作的推进,对应问题的公司或集团按规定时间执行整改处理意见,并在整改处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审计部门反馈整改处理结果。
4.2各公司或各集团反馈的问题整改处理结果中包括处罚依据,处罚责任人员,处罚收据,后续问题整改完善措施,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追回时间、责任人等。
4.3各公司或各集团反馈整改处理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由监察委员会责任部门对重大事项发布问题处理公告,登记监察审计问题台账,并后续跟踪公司整改处理结果,确保问题整改处理到位。
内审部处罚管理制度
内审部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处罚管理工作,维护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公司法》、《内部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对象实施的处罚管理工作。
第三条处罚管理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合理有效。
第四条内部审计处罚工作应当遵循慎重、客观、认真的原则,确保处罚决定合法合规,并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内审部应建立健全的处罚管理制度,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内审对象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处罚范围第六条内审部的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对违反公司内控规定、审计准则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二)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不作为行为进行纠正;(三)对内审对象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四)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移交。
第七条内审部对于内审对象的处罚应当依法依规,具有合法依据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对于内审对象的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依据、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程度等内容,保证处罚决定的合规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内审部应当建立健全的记录管理制度,对处罚决定、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效果等进行全程记录,并做到依据事实、客观公正、真实可查。
第十条内审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审对象诉求和申诉机制,确保内审对象享有申诉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一条内审部对内审对象的处罚程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一)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二)听取内审对象的申辩意见;(三)进行处罚决定;(四)告知被处罚对象并执行处罚。
第十二条内审处罚程序中,内审对象有权申辩,内审部有义务听取内审对象的申辩意见,并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进行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内审处罚程序中,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罚对象,并明确处罚依据、处罚事实、处罚决定等内容,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审计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进行处罚管理,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审计事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进行处罚管理。
第三条审计机关处罚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第四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规定、违反审计纪律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责令整改、罚款、停职或降职等处罚措施。
第五条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条对有重大失职行为,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审计机关在对审计对象进行处罚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处罚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的处罚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审计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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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在执行处罚管理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保证当事人的申辩权。
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举报机制,确保处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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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执行内部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公司审计部处罚违规行为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我公司审计部专项审计或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我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行为,或者根据公司内部制度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影响的严重程度,将违规行为划分轻度违规行为、中度违规行为、重度违规行为:轻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虽然没有造成损失,但妨害了内部管理,或者对公司造成了一定财务损失,或者虽没有造成财务损失,但造成了一定风险隐患的行为。
中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妨害了内部有关管理和操作,并给公司造成了较大财务损失或造成较大风险,或者产生较大不良影响,被媒体所关注,或者被投诉并被核实,或者导致公司遭到合法追诉的行为。
重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导致省级以上媒体进行专题报道,或者被他人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信访并被核实,或者导致公司遭到合法追诉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违规行为人行为意图和对行为后果态度的不同,区分违规行为主观状态为故意、过失。
故意区分恶意和一般故意。
过失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故意违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五条故意以损害我公司权益为目的从事的违规行为,构成恶意。
内外勾结、多人伙同从事违规行为,构成恶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内部制度,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我公司利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一般故意。
恶意违规,应当加重处罚,直至开除。
明知自己有违规行为而隐瞒不报者,构成故意。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一、引言审计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工作,通过对各类组织、机构以及企业进行财务和业务的全面检查,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就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审计处罚的管理办法。
二、处罚对象审计处罚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机关是公共资源配置的主要机构,如果发现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需进行相应的处罚。
2. 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如果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财务违规等行为,也需要进行处罚。
3. 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组织,但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也需接受处罚。
三、处罚内容审计处罚的内容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措施:1. 给予警告或谈话: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警告或谈话的方式进行纠正和教育,提醒相关人员遵守规定,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 财政追缴:对于财务违规行为,例如虚报、私分公款等行为,可以追缴违规所得,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3. 行政处罚: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例如贪污、受贿等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可以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4. 撤销资质或执照:对于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可以考虑撤销其相应的资质或执照,防止其再次从事类似活动。
5. 其他处罚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合适的处罚措施,例如限制经济活动、暂停资金拨付等,以实现处罚的目的。
四、处罚程序审计处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保障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具体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违规事实查证:审计机关首先需要对涉嫌违规的事实进行查证,明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2. 通报与听证:将违规行为通报给被处罚方,并给予听证的机会,以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方。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处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违反国家和本公司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本办法所称审计处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国家审计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进行的审计处理、处罚,是一种单位内部管理行为。
本办法只是对违反了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服务并重,促使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对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的审计处理、处罚,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批准后,以单位名义实施。
第二章审计处理、处罚种类第七条审计处理的种类有:(一)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三)对触犯法律的事件负责调查取证,并向法律机关提起诉讼。
第八条审计处罚的种类:(一)通报批评、警告、除名;(二)扣绩效考核分值;(三)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三章审计处理、处罚内容第九条公司各处、室、司在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资产的使用、保值增值情况、基建工程预决算、国家纪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决算,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由内部审计机构给予以下处理、处罚:扣分标准是按小项累计考核,具体事项详见审计考核目录(附表一、附表二)和福华审计监督考核指标表(附件一至十五);第十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揭发举报行为的员工,经公司确认事实属实的,并且阻止了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建议公司管理团队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第十一条对拒绝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隐匿或者谎报相关材料,阻拦、干扰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公务,对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绩效考核分值0.5分;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经董事长签发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审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九、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表现形式:单位将预算外收入,记入往来款中,或设帐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定性依据: 《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四款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处罚依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审计检查处罚暂行规定(定稿)
审计检查处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城建系统财产的安全完整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杜绝***城建所属各单位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的发生,堵塞漏洞,减少损失,根据公司现行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是指未按照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财产管理等规定开展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财产,或者在开展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处罚,是为了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为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服务。
第三条处罚种类对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分为罚款(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除名等;触犯法律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处罚内容处罚规定按工作性质分为:工程成本控制、销售管理、费用管理、财务工作、其他工作过程中的处罚规定及其他规定。
第二章工程成本控制过程中的处罚规定本章和第三章为房地产企业的处罚规定,对以下违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监审风控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对形成损失的同时赔偿损失。
第一条未按期(城建成本控制部门规定的)将项目预结算按时移交到下道程序的,每延期一天,扣应移交部门负责人20元罚款,因施工方和公司原因除外,但需提供相关原因延期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城建成本控制部门在项目公司的基础上审减规定比例以上的,对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造价负责人处每个预决算项目罚款1000元。
城建审计部门审减城建成本控制部门复审金额比例3%(含)以上,给予成本控制部门罚款金额超过复审核减3%(含)以上部分金额1%,直接责任人承担70%的罚款,部门负责人承担30%的罚款.第三条签证管理中,未及时办理反签证或违反权限审批,未造成损失的对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承担损失的10%,且最少不低于500元。
审计监察处罚规定
关于审计监察处罚暂行规定2010-05-25 22:13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落实资产经营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监督措施,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分厂、处室,以及有财务收支和其他收费(含罚款业务)业务的经济实体或部门,凡违反财务法规、规定,弄虚作假及损失浪费行为,由公司监察处依照本规定的处罚条款予以经济处罚,并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三条监察处是公司内部经济监督和财务监督的执纪部门。
在执行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对构成处罚条件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对违纪单位及个人予以相应处罚。
二、处罚分类及管理第四条审计处理,是指监察处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应缴未缴收入,以及其他违规获利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各种收入。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5、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条审计处罚,是指监察处对各种违规收支、违规获利、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在审计处理的基础上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1、通告、通报批评;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六条责任追究,是指对重大违规事件的当事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监察处经过审计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有关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内部审计罚没收缴的款项,由监察处设收缴款专户管理,并按照一定比例,从收缴的罚没款中分成作为审计经费的专项资金,其支出要逐笔审批并按年度向主管领导报送报表。
监察处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以及罚没款留成后的余额,要按月全额上缴财务主管部门。
三、处罚办法第八条对于违反财经法纪,侵占、截留收入,账外销售企业产品或出售劳务、将各类应计入财务部门列收列支的款项公款私存,所形成的账外“小金库”资金,由监察处全部收缴。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审计监察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监察部是宏立实业股份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目标的管理、监督、审计、咨询部门,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管理,工作重点是做好事前审计工作。
第三条通过开展事前、事中审计,及时向管理层预警业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错弊风险,并协助、督促管理层适时改进内控机制,合理保证运营的合规性、有效性。
第四条审计监察部范围对宏立实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立体式、全方位的审计监察,审计监察主要包括:税务筹划、法务管理、内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审计监察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监察工作,对宏立实业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现立体式、全方位的审计监察,审计监察部对董事长负责,并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组、税务筹划组、法务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人,法务管理1人,负责人1人,共计3—4人。
第七条审计人员资格要求:具有大专以上财务、审计、建筑工程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工程师、工程造价师,从事财务工作10年以上,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监察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礼品,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与被审计监察单位或者审计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法务组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法务人员的职责一、完善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审计未整改事项奖处罚条例》(草案)+修改稿3-03
《审计未整改事项奖惩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处理与奖罚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纠正内部审计(含内控、监察,下同)发现的问题,确保内部审计建议得到相关管理层的关注和落实,提高内部审计的成果转化率,发挥集团审计监察中心独立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的权威性、时效性,规避集团财产、权益、声誉损失,表彰奖励先进事迹,鼓励揭发违法违规现象,处罚违纪人员,推进项目规范化管理,经集团研究决定,制定本条例,请遵照执行,适用范围:集团本部及集团下属、控股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是参照《审计法》和《内部审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依照集团现行相关审计制度、指引等制定,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城市集团及下属公司和集团控股集团。
第三条审计的奖励与处罚建议权,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发挥审计监察中心监督作用和保障成果落地的重要权限之一。
审计监察中心按照集团规定依法开展审计活动,集团各职能部门、各城市集团及下属集团和集团控股集团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客观真实和完整的审计资料,并给予必要的工作配合。
第四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有以下权力:(一)监督检查权。
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各种账薄、凭证、报表、记录、文件、表格等资料(二)知情权。
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知情权、有列席会议权。
(三)调查取证权。
可以就相关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通过复印、拍照、录音、问话笔录等办法取得相关证据。
(四)违纪行为制止权。
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篡改、隐匿、毁弃相关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违纪人停止侵害集团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处罚建议。
(五)履行职责时有要求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条件协作配合的权利。
第五条审计监察中心开展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公正、真实、审慎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为准绳,以指导、调整和处罚为手段,以提高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正能量)、规避风险为目的,严格履行审计职责,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形成恰当的结论与建议。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审计署•【公布日期】2003.08.26•【文号】中纪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03]19号2003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署各派出机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为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分别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案件工作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相关问题,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查清后,对党纪政纪责任的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负责。
三、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审计机关,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挠。
四、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挠。
《审计财政违法处分制度》
《审计财政违法处分制度》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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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监察处罚暂行规定
2010-05-25 22:13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落实资产经营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监督措施,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分厂、处室,以及有财务收支和其他收费(含罚款业务)业务的经济实体或部门,凡违反财务法规、规定,弄虚作假及损失浪费行为,由公司监察处依照本规定的处罚条款予以经济处罚,并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三条监察处是公司内部经济监督和财务监督的执纪部门。
在执行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对构成处罚条件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对违纪单位及个人予以相应处罚。
二、处罚分类及管理
第四条审计处理,是指监察处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应缴未缴收入,以及其他违规获利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各种收入。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5、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条审计处罚,是指监察处对各种违规收支、违规获利、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在审计处理的基础上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1、通告、通报批评;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六条责任追究,是指对重大违规事件的当事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监察处经过审计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有关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内部审计罚没收缴的款项,由监察处设收缴款专户管理,并按照一定比例,从收缴的罚没款中分成作为审计经费的专项资金,其支出要逐笔审批并按年度向主管领导报送报表。
监察处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以及罚没款留成后的余额,要按月全额上缴财务主管部门。
三、处罚办法
第八条对于违反财经法纪,侵占、截留收入,账外销售企业产品或出售劳务、将各类应计入财务部门列收列支的款项公款私存,所形成的账外“小金库”资金,由监察处全部收缴。
并按照“小金库”的发生额,对单位处以违纪额20%的罚款。
第九条对于虚报冒领、骗取公司经费和补贴的,将骗取的部分全部追回,并对违纪单位或个人处以违纪额50%的罚款。
第十条对于严重违反开支规定,用公款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规数额20%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公司规定,越权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本部门或公司成本费用超支的,对单位处以违规数额10%的罚款。
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于未履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擅自计划外设备购置,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扩大了投资规模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员失职罚
款100元,并处以单位超标金额5%的责任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企业主要原料、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经查明属违纪行为或过失行为造成的,对单位处以超支或短收额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违规将公司所有的财产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将损失额进行清偿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违纪额10%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隐瞒应列入财务决算的收入,人为造成费用挂账,转移、隐匿费用超支或亏损,或虚列收入,少转销售成本,致使会计信息失实的,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纪额5%的罚款;对于经营成果不实而骗取的奖金等要如数追回。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除没收相应违规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1、冒领、多报手续。
2、各种坐支行为。
3、未执行公司规定,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
4、使用各种手段骗取工资、奖金的。
5、未经批准各行其是,在公司规定之外另搞一套造成影响的。
6、内部考核明细表和内部罚款不公开、不建帐,或内部罚款开支不符合开支规定的。
7、工资管理混乱,克扣职工工资奖金,在公司工资报表之外另搞二次分配的。
8、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年、月主要工作任务,成本利润指标的。
9、应建立不建立,应提供不提供各种报表、记录、台帐、统计资料的。
10、其它违反公司规定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为本规定所列处罚比例的1至3倍。
1、领导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2、经办人员擅自或主动策划违反财经法规的;
3、涂改、伪造、隐匿、毁坏账表等资料的;
4、挪用或克扣专项资金的;
5、阻挠、破坏、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6、屡查屡犯的。
第十八条虽有违反规定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从轻处罚的比例为本规定所列处罚比例的50%。
1、违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2、由本单位主动查处并有及时纠正依据的;
3、经执纪部门查出后,能够认真检查错误,认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的。
4、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九条同时查出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最重的行为给予处罚。
但是对违纪单位的罚款应当合并计算收缴。
第二十条对单位的处罚和对责任人的罚款,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监察处作出决定,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执纪部门向主管领导提出处罚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交纳的罚没款项,从月度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经领导同意也可从单位年度奖、效益奖等扣除。
由责任人个人交纳的罚款,从所在单位的本人工资中扣缴。
四、监察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监察处要按照年度审计计划或接受领导安排,根据职工举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审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监察处按照本规定研究处罚意见,下达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种违反规定的处罚决定,可以单处,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也可以并处。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监察处主管副总提出复查申请,复查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第二十六条监察处及其监察人员,不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本规定对违纪
单位进行处罚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踊跃举报违规违纪事实,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经监察处提出,主管副总审核同意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对举报人员保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监察处附则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