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次修订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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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电梯检测机构和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

1.3 核准证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见附件B)内从事特种设备检测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

2资格核准2.1 一般要求2.1.1 核准程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为规范核准工作和方便核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的核验,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暂时不使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核准机关应当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互联互通。

2.1.2 核准条件申请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条件》(见附件C)的规定。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D)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2.1.3 核准机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查、发证。

2.2 申请与受理2.2.1 申请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核准机关提交《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E),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申请机构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2) 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3) 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设有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单独提出核准申请;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法规之一,旨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一、核准机构的设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并经过省级质检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类别和地区的需求,设立相应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以确保核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二、申请条件1.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

2.能够依法独立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包括进行特种设备的初检、定期检验和强制性检验。

3.有一定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4.拥有相关的设备和检测手段,能够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5.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并有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机制。

三、核准程序1.申请:申请人应向省级质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法人资质、工作条件、人员结构、设备状况等。

2.预审:省级质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审查申请人的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组织现场考察。

4.认可: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确认申请人为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5.监督:核准后,省级质检部门将对核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工作、接受举报等。

四、核准结果的效力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合法资格,可以依法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核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要环节,对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合规使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的核准规则和程序,可以有效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提升检验检测的质量和水平,为特种设备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同时,对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编者按:为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并实施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区域覆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且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型式试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为的目的。

现将该规则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

第二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三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经过核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方可从事核准项目范围内的型式试验工作。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项目见附件A。

第四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试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核准机关)。

型式试验机构的设置,应当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或者行业优势、合理布局、规模化为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核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能够独立、公正和规范地开展型式试验工作;(二)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工作相适应的并且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试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试验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三)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相适应的工作和试验场地、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与测量工具等手段;(四)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五)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认真执行; 标准,能够(六)具有对其承担的型式试验产品进行设计审查的能力(适用于要求承担设计审查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次修订完整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次修订完整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次修订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管理机构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管理机构是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公正、独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能力,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设立。

第六条核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管理制度,确保核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范围、设备装备、检验检测人员和质保体系等。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检验检测人员队伍,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可行性评估和质保体系,确保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单位应当向核准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核准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评估,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核准管理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核准管理机构在作出核准决定后,应当将核准信息及时发布在官方网站上,并对社会公开。

第五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核准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现场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结果等。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改建议一、引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特种设备行业的变化,现有的核准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需求和要求。

本文将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核准机构的职责和要求1.修改机构核准的条件:要求核准机构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特别是要求核准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还应增加对核准机构的设备和设施的要求,以确保核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质量管理要求:明确核准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文件管理、质量控制和纠正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核准机构应建立标准化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指导书,以确保核准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3.人员要求:核准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应不断进行培训和学习,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标准要求。

核准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和发展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三、核准程序和要求1.核准申请:明确核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包括机构组织机构、人员情况、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内容。

并规定核准申请的审查期限和结果通知的时限。

2.核准审查:明确核准机构的审查程序和要求,包括对核准机构材料的审查和核查,以及对核准机构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核准机构,明确不合格的原因和改进措施。

3.核准决定:核准机构应在审查合格后,及时作出核准决定,并颁发核准证书。

核准证书应包括核准机构的名称、地址、资质范围和有效期等信息。

同时,应对核准机构进行定期复核,以确保其继续符合核准要求。

四、核准机构的监督和执法1.监督工作:明确核准机构的监督职责和监督方式。

监督可以通过定期抽查、现场检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结果应及时通知核准机构,并要求其整改不足之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72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7.05.09【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

二○○七年五月九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2. 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3. 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1. 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3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3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号修改单(对年月第版和年第号修改单、年第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的规定执行。

”.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或者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次修订完整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次修订完整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基本条件(1) 第三章核准程序(2) 第四章附则(3)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4)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25) 附件4 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3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5•【文号】市监特设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以下称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1号修改单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16号公告发布实施。

为确保上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安排(一)新核准要求实施后的申请。

自2022年6月1日起,所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许可申请、受理均应当按照新核准要求执行。

同一单位申请不同检验、检测项目核准的,应当分别向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上级核准机关不再受理应由下级核准机构实施的核准申请。

(二)原核准证书的延期。

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实施前颁发的检测机构相关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为确保检测机构核准工作平稳过渡,对2023年5月31日以前到期的核准证书,持证机构可以于2022年8月底前向原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年底,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原核准证书上同时包括检验和检测项目的,原许可实施机关应按照检验和检测项目不同延期时限要求,分别颁发两张延期的核准证书。

原核准证书2023年6月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

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需要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延期。

不申请延期的检测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申请换证。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5—2015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 Nondestructive ExaminationAgencies of Special Equipm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1月7日前 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升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改善技术装备与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质量与检验、检测能力,完善制度建设与人才培训机制,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观念,规范行业自律与检验、检测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期间,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需要,2007年6月1日、2009年6月1日和2011年1月1日先后出台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1、2、3号修改单。

2013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根据2013年工作计划,结合政府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要求,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订任务书。

2013年3月、5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作为专门一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013年9月,特种设备局提出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独立出来,起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013年10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3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59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和公民的意见。

2014年3月、6月、7月,起草组分别在北京、晋城、西昌召开起草组工作会,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 修改的内容。

2. 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 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 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 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 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Part Four
申请条件: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能力和条件
申请材料: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技术负责人 和检验师资格等
申请受理:提交申请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
申请费用:需要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资料审查: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书、质量手册、程 序文件等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报告出具证明。检验检测结果、鉴定 结论或者报告不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核准证书,5年内不予受理其核准申请;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a)未按 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核准证书的;b)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书的;c)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 准证书的。
培训工作: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 平和操作技能
工作部署:制定详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 时间节点
监督与考核:对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工作质量和效 果
反馈意见收集渠 道:通过问卷调 查、座谈会、研 讨会等方式收集
意见
反馈意见处理流 程:对收集到的 意见进行分类整 理,制定处理方
促进特种设备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对设备的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行业的 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种设备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 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的行为
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的技术水平

tsg z7002《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2《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2《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摘要:
1.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概述
2.规则的具体内容
3.规则的实施与监管
4.规则的修订历史
5.规则的重要性和影响
正文:
一、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概述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我国对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规定。

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设备等设备。

《规则》旨在确保这些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规则的具体内容
《规则》对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设立、条件、核准程序、检测活动、人员资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核准资格。

三、规则的实施与监管
《规则》明确了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应
当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规则》还规定了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等。

四、规则的修订历史
《规则》自发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多次修订,以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每次修订都对《规则》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

五、规则的重要性和影响
《规则》对保障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确保了检测数据的真实、公正,提高了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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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修改单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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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7002《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2《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2《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摘要:一、概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背景和目的二、详细解析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分类及流程三、解读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相关法律法规四、分析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重要性及意义五、展望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特种设备是涉及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的重要设备,其检测与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我国制定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简称《核准规则》)。

本文将围绕《核准规则》,分析其背景、目的、分类、流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义,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一、概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其安全性能的检测和检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水平,制定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二、详细解析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分类及流程《核准规则》明确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分类,包括首次核准、增项核准和换证核准。

首次核准是指对新设立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进行的核准;增项核准是指已取得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在业务范围、项目、场所等方面的扩大;换证核准是指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进行的重新核准。

核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公告。

申请单位需按照《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对核准通过的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公告,颁发许可证。

三、解读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是《核准规则》的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综合检验机构(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

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

(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非常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手段认同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范围的确认。

或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

(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资本关联的直接相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与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不少于20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综合检验机构(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者范围、或者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与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承诺与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与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

承担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务必提供能够证明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

(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者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非常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者手段认同的有关证明资料;与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者范围的确认。

或者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

(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者资本关联的直接有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有关业务与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很多于20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与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与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有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有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与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与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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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基本条件(1) 第三章核准程序(2) 第四章附则(3)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4)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25) 附件4 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3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七条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一)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七条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八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条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注:(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J4、GD4、RJ2(限400m3及以下)、RD2(限400m3及以下)、RJ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D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

(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

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一)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

表l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二)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2。

(六)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条件,具体要求见表2。

(七)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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