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顺序

合集下载

经管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经管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是指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下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范围不同公法: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公的生活关系的法律。

(横向:上下级)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

(纵向:平等的)2)指导理念不同公法——命令与服从私法——自由平等协商3) 法律追求的目的不同公法:给公共权利界定一个行驶范围来保护人权 (制约权力)私法:对处于利害冲突的双方的争端进行平息调和 (调整私人利益冲突)①商人:以自己(公司而非自然人)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的职业者)②商行为:商法上作为法律行为或法律上行为看待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行为③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①私法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 在私法领域双方权利与义务通过自由协商来形成,国家和他人不得干涉,强调法律形式上的平等.②所有权绝对原则(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③过失责任原则: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故意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承担过失责任。

另外:社会责任方面也要承担。

即使不是过失责任④诚实信用原则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如,对他国的反倾销,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坚决抵制。

⑥公序良俗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①强化企业组织原则②提高经济效益原则③维护交易公平,安全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是规范调整国际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私有财产不可侵犯③契约自由1) 作为国际商法的“国际商事统一法”①国际商事公约,条约②国际贸易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③国际商事谈判(注:在涉外中,先服从①再适用国内法再适用②③)2 )作为国内法的各国民,商法当A,B 两国发生贸易摩擦时按合同—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判例--- 国际商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合同优先)1)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原则2)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3)成文法优先于习惯法原则法、德、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日本、中国 (大陆、台湾)、土耳其、路易斯安那州(美国)、魁北克省(加拿大)、阿根廷、苏格兰、哥伦比亚英美法系的国别:英、美、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爱尔兰、中国香港所谓法人是法律上那些除了自然人之外的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集合起来的团体(社团的人) 和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聚集起来的财产总体(财团的人) 具有独立权利,义务主体投资者。

法律部门体系划分口诀

法律部门体系划分口诀

法律部门体系划分口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上面是直接引自辅导用书,其实教材中对这九大部门法的排列顺序是有规律的,只要掌握了规律其实记住也是很容易的,但我在这里并不打算解释这个规律,而是提供给你一个更好记的顺序。

如何记住呢?①首先,我们要有程序优先于实体的思想,既然程序优先,那么我们就记住了排在最前面的“诉讼法”②第二个是什么呢?那肯定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宪法”,宪法可是其他法律的“母亲”哦,所以她要排第二位(其实宪法本来应该排第一位,但为了记忆方便还是排第二位更好)③第三个呢?当然是“行政法”,行政法其实就是宪法的延伸,和宪法一样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如果你还觉得不好记的话,你就想想“宪政”这个词。

④第四和第五就简单了,有了行政法,你总要把三大实体法凑齐吧?所以后面就是“刑法”“民法”⑤第六和第七个呢?我国是民商分立的,所以民法中肯定不包括商法,所以想到了民法,当然后面跟着的就是商法,再想想常说的“商经法”,经济法也自然记住了⑥第八个是什么呢?这个有点难度,因为辅导用书是把劳动法放在经济法中的,但在法理学中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劳动法和经济法是分开的,所以想到经济法就要想起还有个劳动法要单独另算,劳动法当然是调整劳动者的,你想想这些劳动者万一失业了是不是要拿失业救济金啊,这就属干社会保障的范畴了,所以第八个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⑦最后一个呢?你要想想提供社会保障是需要钱的,这些钱从哪来呢?当然要开采自然资源来卖钱啦,开采自然资源时必须要注意别污染了环境,不要踩坏了花花草草,所以最后一个是“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好了,最后闭上你的眼睛,在脑子里完整的想一遍,诉讼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内容一般认为,古代商法是指中世纪以前的商法,即指公元10世纪以前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在古代东方文明中,对商法内容规定较多的是公元前1750年颁布的《汉姆拉比法典》,该法典对有关借贷利息、仓储、代理等商事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是零散的。

1、古希腊商法在古希腊,由于地理优势,环地中海的一些城邦国家,例如雅典、克林斯等地的海商贸易的非常繁荣。

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调整贸易法律规定的产生,古希腊人制定的《罗得法》被认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其中有些关于商事方面的规定,特别是海商方面内容的规定,为以后海损和海上保险及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2、古罗马法商法罗马法是古代商法中反映私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

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代理、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了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法确立了若干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方面,出现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二,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

第三,对商事活动的安全规定了一些特殊责任。

第四,在金融和银行领域中,罗马商法也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制度。

第五,罗马法在商品买卖方面也有一些重要规定,促进了买卖行为的发展。

(二)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特点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特点是:1、在法律形式上古代商事法律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

即使有一些成文法规定,也是对一些商事惯例的认可。

古代商法在客观上无法与近现代商法相比拟。

2、商法的在内容上主要是以调整对集市的管理为主,例如对交易行为、主体和交易对象、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为主。

3、古代商事习惯和商事习惯法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在古代西方国家,为数不多的商事规则主要表现为海上贸易活动,因此,有关的商事规则主要表现为国际性的商事规则,国内商事规则不多。

4、商法中的海商法内容较发达。

法考科目备考顺序

法考科目备考顺序

法考科目备考顺序法考是对法律专业人士的一项重要考试,备考顺序的合理性对备考效果和成绩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合理的法考科目备考顺序,并针对各科目特点提出相应的备考策略。

一、法考科目概述我国法考主要包括以下科目:刑法、民法、行政法、宪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

这些科目既有理论性较强的,如宪法、民法;也有实践性较强的,如刑法、诉讼法。

因此,在备考过程中,需要根据各科目的特点和难易程度制定合适的备考策略。

二、备考顺序建议1.先易后难:按照学科体系,从基础理论开始,逐步深入。

例如,可以从民法、刑法入手,再到行政法、宪法等。

2.先熟悉后陌生:优先备考自己较为熟悉的科目,再逐步拓展至其他领域。

例如,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刑法、民法等基础课程相对熟悉,可以优先备考。

3.先重点后一般:针对各科目的重点内容进行优先学习,然后再全面梳理。

例如,可以把诉讼法、经济法等实践性较强的科目放在后面学习。

三、各科目特点及备考策略1.刑法:刑法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需要对基本概念、原则和具体规定有深入了解。

备考策略:重视基础知识,强化案例分析,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2.民法:民法内容丰富,体系严密,对理解力和记忆力要求较高。

备考策略:梳理体系,分模块学习,强化对比记忆,多做练习题。

3.行政法:行政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备考策略:关注时事热点,了解政策法规,掌握行政程序和权限划分。

4.宪法:宪法是法学基础,内容较为抽象。

备考策略:从基本原理入手,结合案例和实际,加深对宪法的理解。

5.商法、经济法:商法、经济法内容较为专业,侧重实践操作。

备考策略:立足实际案例,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6.诉讼法:诉讼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需要掌握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

备考策略:熟悉诉讼流程,掌握法律规定,强化实践能力。

7.国际法:国际法涉及国际关系、国际贸易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强综合性。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辛亥革命后,新建立的民国政府在大清商事法律的基础之 上,从新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主要有《中华民国 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国民政府迁都 南京以后,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1929年制定的 民法典中规定了商法的基本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 家的立法重心在于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能力和国家干预经 济行为的行政手段,因此,商法极不发达。1993年之前,我国 颁布了《海商法》等少数商事法律外,其它的商事立法几乎空 白,1993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和修订了《公司法》、 《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成立。
《日本商法典》在体制上仿效法国商法,内容上则采德国 商法,在立法模式上,兼采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既重视 商人也重视商行为,《法典》同时以商人和商行为作为立 法基础,这种立法模式又被称为折中主义模式。
二、英美商法体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民法 典和商法典,因此,在这些国家,不存在民商分立或 者民商合一的问题。
法国商法体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客观 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按照 客观主义原则,只要行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那么他 就是商人,其活动属于商法。这一原则的确立受法国 大革命的影响,它力图在观念上废除封建特权的同时, 废除商人在立法上的特权。
法国商法由《法国商法典》及相关的商事法规组成,
对于我国的商法体系构建来说,要注重的商法的权威 性、实用性,具体的构建那就应该从民法合一的角度 进行,商法最终的目地是服务于民,但是又有区别于 民法的地方。对于目前我国商法的构建,在考虑到我 国经济市场发展的情况下,再应该从我国经济发展相 关的商法关系模式竞争入手,力争能够表达出商法的 创新机制和功能,同时也应该注重民法和商法立法模 式,确保我国的民法以及商法规则共同进化中商法独 立性,做好商法的构建,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 献。

法考科目备考顺序

法考科目备考顺序

法考科目备考顺序摘要:一、法考科目概述1.法考简介2.法考科目分类二、备考顺序及策略1.刑法2.民法3.行政法4.民诉法5.刑诉法6.商法7.经济法8.知识产权法9.法律职业道德三、备考建议1.合理安排时间2.制定学习计划3.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4.及时复习巩固5.参加模拟考试及培训课程正文: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以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竞争力。

法考涉及众多法律科目,如何合理安排备考顺序成为考生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法考科目的备考顺序及策略。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考的基本情况。

法考是我国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统一考试,旨在选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优秀人才。

法考科目繁多,主要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民诉法、刑诉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和法律职业道德等。

在了解了法考科目的基本概况后,我们来探讨一下备考顺序及策略。

一般来说,建议考生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备考:刑法、民法、行政法、民诉法、刑诉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和法律职业道德。

这样的备考顺序既符合法律知识的内在逻辑,也有利于考生逐步建立法律体系。

在具体备考过程中,考生需合理安排时间,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

可以先从刑法和民法入手,因为这两门科目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其他科目也具有指导意义。

接下来,考生可以学习行政法、民诉法、刑诉法等程序法,这些科目相对独立,但与其他科目存在交叉。

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属于法律体系中的具体法律制度,可以在前面的基础打好后再进行学习。

最后,考生需关注法律职业道德,这门科目关乎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还需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及时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并参加模拟考试及培训课程,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不断提高应试能力。

法学阶梯和法理概要

法学阶梯和法理概要

法学阶梯是指法学的学习顺序,通常包括法律基础课程、法律专业课程和法律实践课程三个阶段。

1、法律基础课程:是法学学习的入门阶段,通常包括法学概论、法律思想史、宪法学、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基础课程。

这一阶段的目的是帮助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2、法律专业课程:是法学学习的深入阶段,通常包括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专业课程。

这一阶段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专业知识,并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3、法律实践课程:是法学学习的应用阶段,通常包括法律写作、法律翻译、法律咨询、法律调查、法律辩护、法律媒体等实践课程。

这一阶段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实际应用技能,并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法理概要是指法学理论的概括性描述,包括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

法理概要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包含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

法理概要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概念:法律是指社会规范的总称,是社会组织和维护秩序的基础。

法律概念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的种类、法律的功能和法律的来源等。

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指导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法律原则包括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发展原则、法律的实施原则等。

3、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

法律方法包括法学研究的方法、法学研究的工具、法学研究的目的等。

总之,法理概要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包含了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法学实践的指南。

商法导论知识点总结

商法导论知识点总结

商法导论知识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中的主体关系和物权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一种法律制度。

商法包括民商法、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商法的法律体系商法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法律体系包括:1.《合同法》:主要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2.《公司法》:主要规范了公司组织、管理和经营等问题。

3.《担保法》:主要规范了担保行为的法律关系。

4.《商标法》:主要规范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问题。

5.《外汇管理法》:主要规范了外汇交易和管理等问题。

6.《银行业法》:主要规范了银行业的监管和经营等问题。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原则:商业活动基于自愿进行,各方行为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平等原则:商业活动各方行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

3.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各方行为主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4.安全保障原则:商业活动中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安全利益。

5.合法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四、商法的主体关系商法的主体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各方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关系:公司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公司与公司、公司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3.合伙企业关系:合伙企业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合伙人之间、合伙企业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4.股权关系:股权关系是商业活动中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商业活动中金融机构与客户、金融机构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五、商法的物权关系商法的物权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各种财产权利和财产处置权利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是商业活动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第五节
第三十一条 商事辅助人是指辅助商主体从事经营之人。
第三十二条 商事辅助人的代理、居间、行纪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商主体可以自由选任经理使其从事营业。
第三十四条 商业使用人可以代替业主进行与营业相关的诉讼中或诉讼之外的一切商行为。
第三十五条 商业使用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对业主发生效力。
(一)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或者容积及其包装的种类、件数、标记;
(二) 到达地;
(三)收货人与承运人的姓名或者商号,营业场所或者住所;
(四) 运费及支付方式(预付或者货到付款);
(五)运单的填发地及填发年月日。
第八十三条 托运人虚假或者不正当地填发运单时,应向承运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为恶意时,不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商事合伙的设立、经营应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第二十七条 商事个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行为的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个人从事商行为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个人从事商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须依法设立和登记。
第三十条 自由商人无须登记,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 商主体在其营业范围内为他人进行某种行为为非商业使用常代理或者居间不属于其营业范围内的交易者。
第五十条 因商行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权,不因本人死亡而消灭。
第 五十一条 代理商未经 商主体 本人的许可,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属于本人营业种类的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主体的合法的商事利益,正确调整商事关系,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商法的历史解释及内容和要素

商法的历史解释及内容和要素

商法的历史解释及内容和要素商法的历史解释及内容和要素商法的不同定义: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规范商⼈和商⾏为的法律。

3、商法是调整和规范商⼈所参加的商事关系的法律。

商法发展第⼀个阶段:罗马法时代的商法。

第⼆个阶段:中世纪的商法。

第三个阶段:16世纪以后到20世纪初的商法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罗马法时期、中世纪时期、法典化时期从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得出的结论:商法是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中世纪商法的特点:1.商法是具有国际性的法律。

2.商法是习惯法,⽽不是国家制定法。

3. 商法是关于集市的法律。

惯例:在商业实践中,被⼈们反复使⽤的、⽽不是由国家⽴法者或法律编撰者制定的习惯做法或常规。

商法:1.国际性的法律⾃治性的法律2.习惯法意义上的法律3.关于集市贸易的法律市民法解决的问题:⼈格⾝份财产权的归属万民法解决的问题是商⼈和商⼈之间怎么做交易。

商法是⼀个最古⽼的学科。

罗马法的分类:市民法万民法万民法: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份的⼈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中国,企业是在⼯商局注册的。

在荷兰,企业是在商会注册的。

在德国,企业是在法院注册的。

对于⼀个特别强调⼈的⾝份的法律⽽⾔,第⼀个最关⼼的是⼈格⾝份,第⼆个最关⼼的是财产归属,尤其是⼟地。

传统的契约法、合同法构成了万民法的最主要的形态。

施⽶托夫认为:今天所谓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其最初的形态是中世纪的商法。

在15世纪之前,欧洲地区商⼈之间的纠纷是由⾏会来裁判的。

16世纪以后商法的特点:商法变成了国家制定法,被法典化了。

商法变成了国家控制的法律,⽽不是商⼈的⾃治法。

商法的民族化法典:⼀个国家的⽴法者依照法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被称为法典的法律。

英国的商法认为:商法最核⼼的部分是交易,⽽交易最核⼼的部分是买卖。

商⼈是商法的基⽯《德国商法典》的基础:商⼈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的⼀些国家采取的是商⼈主义原则德国私法的⼆元制包括民法和商法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商⼈、商⾏为、与商⼈或商⾏为相关的其他事项(商事登记,会计账簿)。

一商法二商法三商法讲课

一商法二商法三商法讲课

一商法二商法三商法讲课
“一商法、二商法、三商法”是传销组织惯用的讲课术语。

这些所谓的商法,实质是虚假宣传和非法经营,并没有实际的商业价值。

这些商法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人们加入。

然而,这种模式无法持续,许多参与者最终会遭受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传销是一种非法的商业模式,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也会对社会和个人带来负面影响。

我们应该警惕传销活动,避免参与其中。

同时,如果发现自己或他人正在从事传销活动,应该立即停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内容一般认为,古代商法是指中世纪以前的商法,即指公元10世纪以前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在古代东方文明中,对商法内容规定较多的是公元前1750年颁布的《汉姆拉比法典》,该法典对有关借贷利息、仓储、代理等商事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是零散的。

1、古希腊商法在古希腊,由于地理优势,环地中海的一些城邦国家,例如雅典、克林斯等地的海商贸易的非常繁荣。

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调整贸易法律规定的产生,古希腊人制定的《罗得法》被认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其中有些关于商事方面的规定,特别是海商方面内容的规定,为以后海损和海上保险及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2、古罗马法商法罗马法是古代商法中反映私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

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代理、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了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法确立了若干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方面,出现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二,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

第三,对商事活动的安全规定了一些特殊责任。

第四,在金融和银行领域中,罗马商法也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制度。

第五,罗马法在商品买卖方面也有一些重要规定,促进了买卖行为的发展。

(二)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特点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特点是:1、在法律形式上古代商事法律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

即使有一些成文法规定,也是对一些商事惯例的认可。

古代商法在客观上无法与近现代商法相比拟。

2、商法的在内容上主要是以调整对集市的管理为主,例如对交易行为、主体和交易对象、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为主。

3、古代商事习惯和商事习惯法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在古代西方国家,为数不多的商事规则主要表现为海上贸易活动,因此,有关的商事规则主要表现为国际性的商事规则,国内商事规则不多。

4、商法中的海商法内容较发达。

法考选作题 行政法和商法的顺序

法考选作题 行政法和商法的顺序

标题:深度探析法考选作题:行政法和商法的顺序一、概述在法学领域中,法考选作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其中,行政法和商法的顺序更是备受争议,故而本文将对此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为法学学习者提供更为深刻的理解。

二、行政法与商法的关系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在探讨行政法与商法的关系之前,首先需要对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进行阐述。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组织及其成员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置、行使及其保障的法律规范。

在涉及国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中,行政法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2. 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研究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在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中,商法显得尤为重要。

3. 行政法与商法的相互影响行政法是以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为主,而商法则是以规范商业主体间的活动为主。

尽管二者看似没有太大的关联,但实际上,在商业活动中,难免会涉及到政府的行政管理,而在行政管理中,也难免会牵扯商业活动。

行政法与商法的相互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三、谈行政法和商法的顺序1. 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探讨法律顺序在法学学习中,行政法通常会被放在商法之前进行学习。

这是因为行政法相对于商法而言,更为基础和简单。

通过学习行政法,学生可以初步了解国家行政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为日后的学习奠定基础。

2. 行政法与商法的关联性在深入学习商法之前,行政法的学习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商业活动中涉及到的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

商法中也会涉及到政府在商业活动中的一些权利义务,通过对行政法的学习,可以更好地理解商法。

3. 商法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尽管行政法与商法的学习是有一定关联性的,但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具有其独到之处。

商法主要涉及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在法学学习中的重要性不可小觑。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学习法律顺序时,将行政法放在商法之前进行学习,有利于学生对国家行政管理及其相关法律规范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同时也有利于后续商法学习的深入。

法考选作题 行政法和商法的顺序

法考选作题 行政法和商法的顺序

法考选作题行政法和商法的顺序法考选作题行政法和商法的顺序在法律领域,行政法和商法是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分别涉及到政府的权力运行和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定。

在法考中,对于这两个分支的学习和掌握同样重要,但是很多法学生都会对其学习顺序产生疑惑。

究竟是先学习行政法还是先学习商法?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因人而异,但是有一些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安排学习顺序。

接下来,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希望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1. 行政法与商法的基础知识行政法是研究政府和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包括了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裁量等内容。

而商法则是指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包括了商业合同、公司法、经济法等内容。

在学习顺序上,我们首先需要建立对这两个分支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2. 学习顺序的深度要求从深度上来看,行政法和商法各自都涉及到广泛而复杂的内容,需要我们对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的理解。

在选择学习顺序时,我们需要考虑到深度的要求。

通常来说,行政法可能相对更为抽象和宏观,需要我们理解政府权力的运行和法律对于行政行为的规范。

而商法则更多地涉及到商业实践和交易活动,需要我们对商业运作和合同法律等具体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

3. 学习顺序的广度要求从广度上来看,行政法和商法都有各自的专业领域和相关法律知识。

在选择学习顺序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广度的要求。

行政法可能更为综合,它需要我们了解政府的组织结构、行政程序和行政权力的行使等内容。

而商法则更加专业化,需要我们对不同类型的商业活动和相关法律进行逐一了解和掌握。

4. 个人观点和建议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最好是先学习行政法,再学习商法。

因为行政法作为公法的一部分,更能够帮助我们建立对法律体系和国家政府组织的整体认识,有利于我们理解商法中的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行政法律环境对商业活动的影响等内容。

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有些人可能更适合先学习商法,再学习行政法,这取决于个人的兴趣和学习能力。

商法与商事纠纷解决的程序与流程

商法与商事纠纷解决的程序与流程
协商
协商是争议双方直接进行谈判和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协商具 有灵活性和自主性,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进行协商。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将调解和仲裁相结合,形成“调解+仲裁”的解决方式。这种方式 可以在调解失败时,直接转入仲裁程序,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是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团对争议进行评审并作出裁决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专 家评审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公正、客观的评审结果。
公司治理问题
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股东权益 纷争等导致纠纷。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自身知识 产权受到侵害引发纠纷。
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协商和解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共识解决纠纷。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 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 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仲裁
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仲 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作 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
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 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04
CATALOGUE
商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程序
调解
调解的定义
调解是一种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的第三方协 助双方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 。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杠 杆,它属于公法范畴。而商法是专门调整市场经济中商 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以民法为基础,但又不 同于民法,有它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规则,它以 市场经济为本位,实质上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02
CATALOGUE

简述商法的选择

简述商法的选择

简述商法的选择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在选择商法时,首先应考虑其营利性特征。

商法主要针对商事活动中的营利动机和行为,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以保障商业活动的有序和高效。

其次,商法的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也需考虑。

商主体主要指从事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包括商人、企业等。

这些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包括商事登记、商事账簿、商事名称、商事代理等方面。

这样可以确保商事活动的公正、透明,防止商业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此外,在选择商法时,还需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例如,具体的商业领域、商业规模、商业目的等。

不同的商业领域和规模可能需要不同的商法规范进行调整,而商业目的的不同也可能导致选择不同的商法路径。

综上所述,选择商法时,需要考虑其营利性特征、商主体法定原则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选择的商法能够有效地调整商业关系,保障商业活动的有序和高效。

同时,这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商业公平、透明,防止商业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的商法路径。

市场经济中的商法体系

市场经济中的商法体系

市场经济中的商法体系1、市场行为法:合同法等2、市场主体法:公司法、合同法等3、宏观调控法:产品责任法等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Civil Law System)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首先在欧洲大陆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以法典化为其主要特征。

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Case Law System/Anglo-American Law Sys)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主要渊源为判例法为其重要特征。

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做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英国法: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习惯: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一)联邦法院系统(三级)联邦法院最高法院: 设在华盛顿。

由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人组成,有违宪监督权。

联邦上诉法院: 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

由三名法官审理案件联邦地区法院: 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

实行独任制(二)州法院系统(三级)州法院第一审法院(1)有限管辖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2)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涉及州法的一般民、刑事案件州的上诉法院州的最高法院1、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商法基础知识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中级职称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本文将从商法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公司法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商法基本概念
商法是指涉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商法的任务是规范
商业活动和保护经济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商法包括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基本制度、商法基本范畴等方面的内容。

二、商业合同
商业合同是商业交易的最基本形式,是商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
和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商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实质内容公平、签订形式严格等特征。

三、公司法
公司法是商业领域中涉及公司的组织行为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改制和解散、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和公司法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当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掌握这些知识不仅有助于从业者的实际工作,同时也是参加中级职称考试的必备知识点,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