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进和储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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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
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
于3年。
供货商资质
1.生产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上岗证)。
2.产品资质:生产批件(或再注册批件)、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盒及包装备案、质检报告、商标注册证等。
3.办理首营资料时,每个单位都有大体相同的要求,请按要求准备。
药库管理制度
一.计划、预算、采购(1)药库工作人员应根据我所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及各科室制定的用药计划,不同季节发病率,参考库存情况,编造预算,有计划地采购各种药品。采购需经所长审批后交采购员采购。未经批准,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药,计划批准后。复写四份,一份送医药公司作为合同供应计划,其余分别存药械科、西药库房、医院办公室备查。(2)库存药品量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周转量为宜,对季节性较强和紧缺品种,可适当增加库存量。(3)采购时应认真核对药品品名、数量、质量、注意药品优劣真伪。严格按计划买药,做到保证用药,不脱销,不积压。特殊情况向药剂科主任汇报。二.验收入库购回药品应及时验收入库(最多不能超过三日)。购入、调进或退库的药品,应由管理员或库房经手人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药库人员负责验收。验收时如发现实物与原单据所载数量、规格、质量等不符时,应根据情况查明、更正或退还。验收人对药品规格数量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药检鉴定、凡变质、失效及伪劣药品应拒绝验收入库。如入库后也现上述药品,责任由库房人员承担。三.药品管理(1)库存药品要建账立卡,按时凭发票及领药单据及时登记,做到出入库有据,账物相符。一般误差在3‰以内。(2)药库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经常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防止药品短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变色、风化、升化等。做到用旧储新近期先用。(3)毒、麻、一类精神药的保
管,按毒、麻、一类精神药管理办法管理。贵重药品专人、专柜保管。(4)药库人员要经常与调剂、制剂采购人员联系、介绍库存药品情况,对计划供应的药品应“先危、急、重、住院,后一般门诊”的原则,药库每月盘点一次,科室每季度盘点一次,年终大清点一次,做好销存统计工作,各种收支凭证应分类按月保存备查。(5)药库门窗应注意关锁,设消防设备,严禁吸烟,防止火灾。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库房。四.药品领发(1)各单位、科室填写正式领药单向药库定期领取药品(特殊情况例外)。(2)毒、麻、一类精神药品、贵重药品应专人领发。领发药品时按品名、数量、应当面点发,库房人员与领药者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如有不符立即纠正,否则由领取人负责。(3)药库对所发药品应填写正式领单一式二份,一份作药库登记凭单,一份由领用科室存查。调出药品应开四份。两份交财务转账,一份交领取人,一份存库作销帐凭证。(4)药库人员对内部单位及各保健站发药,不调配单处方(急救、特殊情况除外)应及时补办手续。(5)药库未经科主任同意,不得对外代收、代购、转让、借出药品。(6)毒、麻、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应按“毒、麻、精神药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五、统计报销(1)药品统计报表应做到准确及时,按期报送规定单位,药库一般做药品原料、药品的数量品种的统计,报表中有关金额核算应由财会部门负责协助。(2)药品统计范围:药剂科直接或间接掌握毒、麻、一类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月中进行一次盘存,以处方实际消耗
量为该月消耗量。(3)毒、麻、一类精神药品的统计报销,按毒、麻、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4)负有物资保管责任的药剂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