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中现场签证风险管控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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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中现场签证风险管控浅议
一、工程案例
云南省某医药大学制药工程训练中心建设项目,按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成省内领先的医药制剂教学、科研平台,集药物制剂教学、科研、中试、培训为一体,成为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的亮点。

工程建设周期为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具体目标是该学校截至2011年8月26日已建成一栋4层的独立医药制剂大楼(1,750m2),可用于作为“医药制剂中心”建设用房有1~3层,建成达GMP要求的制剂车间中心项目建筑面积约1,250m2,按GMP“合同约定厂房与设备”要求,建有D级净化厂房约850m2,一般生产区约400m2。

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1)工程项目采用单价法编制施工图招标计价方式(简称定额招标),因设计院的设计漏项――施工图中未明确加固改造需拆除和恢复部分,导致投标人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报价时,未对“加固改造拆除和恢复部分”进行招投标报价;(2)存在设计图未设计但按照设计标准和使用要求,必须增加的部分需要做设计变更。

本案例主要涉及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书及附件、工程报价单、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现场签证等问题;现就如何针对现场签证风险在工程结算中的管控加以分析。

二、现场签证的风险
(一)现场签证的概念与法律法规适用。

现场签证是指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责任事件真实记录的合法签认证明;“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向发包人代表提交现场签证的确认报告,发包人代表给予签字确认后,这个过程就完成了合同从要约到承诺的签订过程,并将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如工期延长、工程款增加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财建[2004]369号文、《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国家及云南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强调现场签证适用法律法规的时间性、合法性、准确性范围,由此可以判断,工程结算时现场签证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现场签证风险的成因。

导致现场签证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有:1、发承包双方代表对工程造价风险意识淡薄。

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签证风险意识淡薄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施工现场缺乏完备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现场代表不重视现场签证,缺乏签证风险
意识,工作流于形式,责任心落实不够,往往存在现场代表没去确认具体工程量发生变更,不经核实签证内容是否属实就随意签证;这样在工程结算时,就会发生发承包双方扯皮,签证内容与事实不符,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因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风险。

2、材料价格市场波动风险。

材料价格的现场签证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发承包双方没有主动积极全面进行材料价格市场调查,也不认真去进行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高的材料和产品,不严格核实签证单上要签明材料的名称、材质、规格、型号、制造商、出厂商、供应商、单价、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等;这样在工程结算时,就不能及时把控材料价格市场波动走向,造成签证内容与事实不符,无法确保现场签证的真实有效,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风险。

3、政策性调价风险。

政策性调价的现场签证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9条文说明:“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按照《规定》,招标文件是不应该把政策风险全部推给承包方。

”但是,“规定”不是强制法律,所以实际执行中会有差异,这无疑是在强调政策调控所带来物价水平的浮动,即价格改变而随机产生的风险。

4、工程变更风险。

工程变更的现场签证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设计变更项目以设计单位出具并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其他变更项目以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单位现场共同签证为准。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导致发包人的经济利益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这就产生了经济利益风险;“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调换”,须经发包人会同相关有权认定的单位及承包人共同签订为准,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或调换,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的相关利益损失也由承包人担责,这也突显了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项目的风险。

三、现场签证风险的管控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行为主体导致的风险:首先是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加强合同管理,规范项目各方职责主体的行为;其次是营造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在承发包双方之间寻求利益平衡;让双方自觉地遵守合同,实现互利共赢和统筹发展。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现场签证行为
1、当前对现场签证做出各项规定:《清单》、《办法》、《解释》的立法层次较低,与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作用不相适宜;《解释》只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时的指导性意见;《办法》在法律层次上属于行政规章,是办理工程结算时的参考依据;《清单》是国家标准,其强制执行力略高于《解释》和《办法》;所以有必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高现场签证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力,从而规范工程项目各方职责主体在现场签证中的行为;由此可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现场签证行为势在必行。

2、现场签证风险的防控:最直接的方法是在合同条款中特别约定现场
签证的完备手续和法律责任,或直接约定使用《解释》、《办法》和《清单》;这样,《解释》、《办法》、《清单》就成为了合同的组成要约,强化了承发包双方对现场签证的重视程度;严格执行现场签证行为,这也是事前风险管控的有效举措。

(二)合同条款要严密,承发包双方要谅解。

如何高效率地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不仅仅是强调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还要调动承发包双方的主观能动积极性;要严格遵守执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规范分配好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职责。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要彼此谅解与妥协,同时也是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职责主体要具有的思想准备;“工程结算确认的最终价款并非绝对客观的数据,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相互平衡博弈与斗争妥协的必然结果”;本案例就建设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等各种原因,所涉及的工程内容、工程量或工程价格的变化加以分析得出现场签证的关键作用。

由此可见,加强工程结算中现场签证风险的管控,对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投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价值。

四、结语
现场签证要符合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约:“作为施工过程中对待定事件的签认,其签认的内容一般是工程承包合同中未包含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精神及司法实践,其法律效力并不亚于合同文书;因此加强现场签证风险管控工作的重心就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执行
合同约定,采用合法合理科学的方法,规范现场签证,就一定能管控好现场签证风险。

发包人只有加强自身建设与现场签证代表的管控,才能真正做到有效降低现场签证风险,优化管控工程造价成本,切实做到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履行现场签证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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