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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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新版)目录1.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背景和重要性2.我国的立场和参与情况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作用5.我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遵守和实践正文1.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背景和重要性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联合国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一次重要事件。

该公约为全球海洋事务提供了一套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对维护世界海洋和平、促进国际合作、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的立场和参与情况我国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并在 1996 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的实施,将其视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地区和平与繁荣的重要法律依据。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分为 17 部分,涵盖了海洋法的各个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海洋领土和海域划界、航行和飞越自由、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合作等。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有着重要影响和作用。

首先,公约为我国维护海洋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其次,公约为我国参与国际海洋合作、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后,公约对提高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具有积极意义。

5.我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遵守和实践我国一直致力于遵守和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通过制定国内法律法规、加强海洋执法、参与国际合作等方式,切实履行公约义务。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框架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框架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框架海洋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健康对于全球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框架和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成为全球治理海洋事务的基石。

本文将通过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探讨其如何维护海洋生态系统,以及存在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律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其全面性、公正性和平衡性成为国际海洋法的基础。

该公约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总则、海洋空间的利用、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以及科学研究和教育等。

其中,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部分是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核心内容。

该部分规定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原则和指导原则。

二、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措施1. 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海洋资源的利用应基于可持续的原则,确保其维持和增加。

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通过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保证各国按照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共享资源,并促进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

2. 环境保护为保护海洋环境,公约确立了许多法律措施。

例如,规定了各国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责任,禁止排放有害物质和废弃物,限制海洋捕捞活动,防止海洋污染等。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海底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估,以确保其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永久性破坏。

3. 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承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并就其保护采取了措施。

各国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制定控制捕捞和保护海洋物种的措施,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以保护特定海域的生物资源。

4. 污染防治为减少海洋污染,公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包括禁止排放有害物质、建立有关污染控制的国际标准,确保海运和海上活动的安全以及建立灾害应对机制等。

这些措施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保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海洋利用的重要法规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保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海洋利用的重要法规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保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海洋利用的重要法规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是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可持续海洋利用的重要法规框架。

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附属协议,为公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本文将从协议的背景、重要内容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该协议的作用和重要性。

一、协议背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可持续海洋利用,联合国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确立了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规定了海洋权益的分配与利用。

然而,公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需要具体细化的措施和机制。

因此,联合国于1994年通过了海洋法公约的附属协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

二、协议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护海洋环境协议强调了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

特别是对于重大事故、应急情况以及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协议还呼吁各国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2. 可持续海洋利用协议明确了可持续海洋利用的原则和目标,并要求各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协议鼓励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促进海洋教育和培训。

同时,协议还强调了各国应加强海洋管理和海洋决策的协调与合作。

3. 制度建设协议规定了建立监测、评估和数据交换等制度,以保证合约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协议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方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此外,协议还强调各国应加强海洋法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和环保意识。

三、协议的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的出台和实施对海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海洋利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协议加强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措施,为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提供了法规框架和操作指南。

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许多海洋污染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理,环境损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和恢复。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缩写UNCLOS)是一项国际海洋法律文书,于1982年12月1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

公约自1994年11月16日起生效,目前已有167个国家和欧盟成员国加入。

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包括320多个条款,涵盖了海洋领土划界、经济权益、航行自由、保护和保护环境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公约核心内容:1.领土划界:公约规定了各国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领域的划分和权益。

2.经济权益:公约确立了各国的专属经济区,将海域划分为领海以外的特定区域,在该区域内国家享有开发、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权利。

3.航行自由:公约维护了国际海域的航行自由原则,确保各国可以以合法和安全的方式自由通过、飞越和停靠其他国家领海和港口。

4.环境保护:公约倡导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规定了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意义和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石,为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公约的通过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加强国际合作、保护海洋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公约的缺陷和争议:尽管公约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纳,但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争议。

例如,一些国家对于划定领土边界、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存在分歧,导致公约的实施和落实的困难。

此外,一些非联合国成员国并未加入公约,这也增加了公约的执行难度。

总结: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规定了海洋事务中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公约对于维护海洋和平、保护环境、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安全地带制度浅析——兼论对美国南海“航行自由”活动的回应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安全地带制度浅析——兼论对美国南海“航行自由”活动的回应

2019年第4期南洋问题研究No.42019(总第180期)SOUTHEASTASIANAFFAIRSGeneralSerialNo.18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安全地带制度浅析兼论对美国南海 航行自由 活动的回应罗国强ꎬ刘璐琦(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ꎬ湖北武汉430072)㊀㊀㊀收稿日期:2019-08-28㊀㊀㊀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 国际法律斗争实践与中国国际法治思维研究 [CLS(2019)B02]ꎻ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大项目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 (16JJD820011)㊀㊀㊀作者简介:罗国强ꎬ男ꎬ四川成都人ꎬ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ꎬ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ꎬ国家 万人计划 青年拔尖人才ꎻ刘璐琦ꎬ女ꎬ山东东营人ꎬ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ꎮ摘㊀要:安全地带制度是沿海国用以保护人工岛屿等海上构筑物的一项特殊制度ꎮ沿海国有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设立安全地带ꎬ并在安全地带及附近范围内享有禁航㊁识别㊁紧追㊁登临等相关权利ꎮ在南海海域ꎬ此制度在对抗美国 航行自由 活动上相较于内水㊁领海制度更具有理论优势ꎮ实践中可通过官方正式主张㊁针对南海人工设施设立安全地带㊁加强人工设施的建设以及对美国实施对等行为等措施ꎬ对抗美国 航行自由 活动ꎮ关键词:安全地带ꎻ人工岛屿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图分类号:DF935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3 ̄9856(2019)04 ̄0040 ̄14自2015年以来ꎬ美国在南海借以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 航行自由权 为名ꎬ频繁派遣军舰侵犯我国南海海域ꎬ此行为严重威胁我国的国家安全ꎮ我国在南海享有多项海洋权利ꎬ但迄今为止ꎬ我国援引这些权利对抗美国 航行自由 的举措却收效甚微ꎬ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海洋权利的主张需要以水域的性质为基础ꎮ依据«公约»规范的制度ꎬ在南海海域主要涉及领海㊁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认定ꎻ依据«公约»体系之外的相关国际法规则ꎬ在南海海域主要涉及历史性水域的认定ꎮ现阶段ꎬ南海水域性质各国各执一词未有定论ꎮ显然ꎬ根据海域性质援引的海洋权利难以实施ꎮ基于此ꎬ我国需另辟蹊径ꎬ援引其他国际法规则ꎮ目前尽管无法明确美国军舰在南海航行的具体航线ꎬ但有学者以美国 拉森 号为例ꎬ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及相关卫星数据推测出 拉森 号很可能是紧邻渚碧礁和美济礁一线航行ꎬ不可能在途中有明显绕道ꎮ该推测与美国国防部长卡特(AshtonBaldwinCarter)致参议员麦凯恩(JohnSidneyMcCainIII)的信件中透漏的信息相互映证ꎮ[1]针对美国军舰在南海行使 航行自由 活动的行动目标进行分类分析ꎬ发现美国重点针对的是中菲 南海仲裁案 涉及的相关岛礁ꎬ美国试图通过航行自由活动推动 南海仲裁案 的影响ꎮ中国自2014年后已逐步针对其中的一些岛礁进行了人工设施的建设ꎬ如若中04国继续与美国就相关岛礁的性质进行争辩ꎬ只会加深南海各国对中国的对抗ꎬ不利于«南海行为准则»的最终出台ꎮ在«公约»体系下ꎬ沿海国可针对 人工设施 设立安全地带ꎬ而依据«公约»规定ꎬ安全地带可存在于内水㊁领海㊁专属经济区和公海ꎮ换言之ꎬ安全地带制度的适用并不影响其所在水域性质的认定ꎮ基于此ꎬ本文以«公约»规定的安全地带为视角ꎬ首先针对相关规定的不足进行深入的澄清和分析ꎬ然后在此框架下探讨在南海适用安全地带制度对抗美国 航行自由 活动的理论及现实可能ꎮ一㊁«公约»涉及安全地带制度的规定及不足(一)安全地带的形成与发展安全地带(safetyzone)ꎬ是指沿海国出于保护人工岛屿㊁设施或结构等海上构筑物安全的目的而设立的特定区域ꎮ安全地带最初出现在特别报告员弗朗索瓦在1950年国际法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上针对公海问题提交的报告中ꎬ该报告指出: 沿海国对于为了勘探和开发公海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而建立的海上设施ꎬ可以设立特定的安全区域ꎬ但是该区域不能被归为领海ꎮ [2]此处原文使用的 se ̄curityzones 即为安全地带ꎬ与 safetyzones 二者只是表达形式的不同ꎮ特别报告员弗朗索瓦在讨论大陆架问题时ꎬ意识到用以开发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装置应予以保护ꎬ但鉴于海上装置不是岛屿不享有领海ꎬ因此提出建立特殊的安全区域用以保护海上装置ꎮ在此基础上ꎬ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1951年大陆架条文草案第6条第2款规定ꎬ 用以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此类海上设施不具有划定领海的岛屿地位ꎬ但在合理的距离内ꎬ可在这些设施周围设立安全地带ꎬ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ꎮ [3]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ꎬ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的基础上进行讨论ꎬ涉及 安全地带 的规定主要包含在大陆架的讨论中ꎮ在1958年4月1日的会议上ꎬ荷兰大陆架问题专家莫顿(Mouton)对安全地带进行了解释ꎬ他提出陆地上的石油开发装置周围都会划出一个圆圈ꎬ在这个区域内禁止明火ꎬ以便防止泄露的气体引起火灾ꎬ同理海上类似的装置也应有相同的区域ꎮ于是ꎬ随后在1958年4月29日通过的«大陆架公约»中ꎬ其第5条①针对安全地带的设立及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ꎮ随后ꎬ在«公约»的起草过程中ꎬ涉及 安全地带 的问题主要出现在海底委员会的提案里ꎮ总体而言ꎬ安全地带设置的主要目的应是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的安全ꎮ海底委员会涉及安全地带的提案ꎬ主要是基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ꎬ只是试图将其适用于新出现的专属经济区的概念ꎮ在此背景下ꎬ 安全地带 就被包含在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问题里ꎮ对此ꎬ尼日利亚代表提交了一项涉及上述问题的提案ꎬ详细阐释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ꎬ其中包括 安全地带 的相关规定ꎮ在尼日利亚针对专属经济区的提案中ꎬ其第1条第4款规定 沿海国可以在其岸外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周围设立一个合理范围的安全地带ꎬ在该地带中ꎬ该国可以采取适当措施ꎬ以保证其设施的安全和航行的安全ꎮ [4]除尼日利亚外ꎬ不少国家的提案亦涉及到 安全地带 的问题ꎮ在由6个东欧国家(保加利亚㊁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㊁德意志民主共和国㊁波兰㊁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苏联)提交的提案中ꎬ同样建议授予沿海国管理㊁建造㊁操作和使用 非沿海设施和其他设备 及其周围安全地带的权利ꎮ该提案第7条第2款同样规定安全地带的设立应符14 ①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5条第2款:以不违反本条第1项及第6项之规定为限ꎬ沿海国有权在大陆架上建立㊁维持或使用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所必要之设置及其他装置ꎬ并有权在此项设置与装置之周围设定安全区以及在安全区内采取保护设置及装置之必要措施ꎮ第3款:本条第2项所称之安全区以已建各项设置及其他装置周围500米之距离为范围㊁自设置与装置之外缘各点起算之ꎮ各国船舶必须尊重此种安全区ꎮ合 公认的国际标准 ꎬ并且其第7条第3款规定安全地带的设立不得对 正常的航行及捕鱼造成阻碍 ꎮ[5]从1975年海洋法会议第三期会议起开始区分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外向海延伸部分的大陆架ꎮ在此基础上ꎬ非正式法律专家组对提案进行修改ꎬ最终版本规定可将经济区人工岛屿㊁设施和构筑物的相关规定比照适用于大陆架上的此类结构ꎮ在随后1976年海洋法会议第八期会议上ꎬ订正的单一协商案文/第二部分第68条[6]采纳了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的语言ꎬ并做了局部调整ꎬ规定为:第48条比照适用于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㊁设施和构筑物ꎮ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逐字重复了该案文ꎬ作为第80条[7]ꎬ至今未做改变ꎮ在最终形成的«公约»中第60条以及第80条的相关规定ꎬ可以发现仍是从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5条中衍生出来的ꎬ但«公约»继承了安全地带制度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发展ꎮ(二)公约的相关规定1.安全地带所适用的海域ꎮ«公约»第60条第4款规定沿海国可于必要时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设立安全地带ꎬ第80条规定上述条款也适用于在大陆架上建立的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ꎮ一国的内水及领海属于一国享有完全主权的管辖水域ꎬ沿海国可以设立安全地带ꎮ除此之外ꎬ«公约»第147条第2款对位于 区域 内活动所使用的设施规定在其周围应设立安全地带ꎮ由此可见ꎬ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㊁大陆架以及公海设立安全地带ꎮ2.可以设立安全地带的海上设施ꎮ«公约»第60条第4款①规定了可以设立安全地带的海上设施主要有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ꎮ相较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安全地带保护的设施只能是 已建立的 ꎬ并且还只能是出于开发大陆架资源目的而设立的海上设施ꎬ«公约»中可设立安全地带的海上设施的范围有所扩大ꎮ3.安全地带的范围ꎮ«公约»第60条第5款②规定安全地带的设立受其保护海上设施功能的限制ꎬ并且500米安全地带的范围只是一般性规定ꎬ允许存在例外情形ꎮ事实上ꎬ早在1958年日内瓦会议上ꎬ荷兰大陆架问题专家莫顿就提出ꎬ安全地带作为一个 保护性防火 区域ꎬ③50米的范围已足够ꎮ上述观点虽然得到石油公司相关可靠数据的支持ꎬ但仍有国家反对50米的范围ꎮ[8]南斯拉夫则认为50米的安全区范围不足以保障人工岛屿㊁设施ꎬ因此其提出安全区的范围应该延伸至设施周围500米ꎬ并且包括设施空中高1000米的区域ꎬ该观点得到了意大利㊁英国等国的支持ꎮ[9]4.国家在安全地带内的权利和义务ꎮ此项权利义务主要分为国家在专属经济区㊁大陆架的权利义务与在公海的权利义务ꎮ首先ꎬ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设立的安全地带ꎬ«公约»第111条第2款规定沿海国在此享有执法权ꎬ即 对于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ꎬ应比照适用紧追权 ꎮ«公约»第60条第6款规定其他国家需承担的义务ꎬ即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安全地带ꎬ并应遵守在相应附近水域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ꎻ其次ꎬ对于在公海设立的安全地带ꎬ«公约»第260条只规定可以按照本公约规定设立500米范围以内24 ①②③«公约»第60条第4款规定: 沿海国可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的周围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ꎬ并可在该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的安全ꎮ«公约»第60条第5款规定: 安全地带的宽度应由沿海国参照可适用的国际标准加以确定ꎮ这种地带的设置应确保其与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的性质和功能有合理的关联ꎻ这种地带从人工岛屿㊁设施或结构的外缘各点量起ꎬ不应超过这些人工岛屿㊁设施或结构周围五百公尺的距离ꎬ但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或主管国际组织所建议者除外ꎮ安全地带的范围应妥为通知ꎮDr.Moutonadvancedtheargumentꎬthatthesafetyzoneshouldbea protectiveno-fire extendingfor50metersa ̄roundinstallations.参见U.N.Doc.A/CONF.13/42. 保护性防火 区域的安全地带源于陆地上保护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的安全区ꎮ的安全地带ꎬ相关国家同样需承担相应的顾及义务ꎮ(三)«公约»规定的不足1.安全地带设立的标准不明ꎮ«公约»第60条第4款关于沿海国设立安全地带的规定中ꎬ规定沿海国有权设置安全地带时用的是 may ꎮ这就表明虽然«公约»赋予了沿海国设立安全地带的权利ꎬ但如果沿海国不行使该项权利ꎬ则安全地带就不会当然存在ꎬ那安全地带应如何设立才符合«公约»的要求?这点无法从«公约»的条款中得知ꎮ2.«公约»对于设置安全地带国家的权利规定不明确ꎮ«公约»规定设置安全地带的国家在此海域中可采取 适当措施 ꎬ此规定体现了国家在安全地带内享有的权利ꎮ但«公约»未澄清 适当措施 的含义为何ꎮ«公约»在第111条中提出了沿海国在其安全地带内享有紧追权ꎬ那么紧追权是否是沿海国在安全地带内可采取的唯一适当措施ꎬ还是说这种 适当措施 还包括其他内容?对此ꎬ学界始终存在争论ꎮ有学者曾质疑ꎬ根据这种适当措施ꎬ沿海国可否制定特定航线从而限制特定型号的船舶进入安全地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外国船舶ꎬ沿海国是否有权对其进行抓捕?[10]3. 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含义不明ꎮ«公约»在涉及安全地带的规定中使用了 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ꎮ但实际上ꎬ国际社会并未就安全地带制度形成统一的标准ꎮ例如«公约»就安全地带的范围规定了例外的情况ꎬ 但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或主管组织所建议者除外 ꎬ在 极地曙光 号案①中荷兰主张俄罗斯在普里拉兹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3海里设立的所谓的 安全地带 违反了«公约»规定 安全地带 不得超过五百公尺距离的规定ꎮ[11]但此处是否满足 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 的例外情形ꎬ«公约»并未给出合适的判断标准ꎮ4.安全地带制度与«公约»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不明确ꎮ安全地带产生于 领海之外即公海 的海洋秩序之下ꎬ在当时其存在周围的水域只有领海和公海ꎮ但在«公约»的体系下ꎬ整个海洋划分成领海㊁毗连区㊁专属经济区㊁大陆架㊁公海㊁国际海底区域等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域ꎮ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ꎬ当安全地带分别存在于不同的海域之中时ꎬ沿海国是否因此而在安全地带内区分不同的海域行使不同的权利ꎬ还是沿海国可以不顾安全地带内的不同海域性质ꎬ而行使统一的权利ꎮ事实上ꎬ安全地带制度与自身所在的水域之间有着无法分割的紧密联系ꎬ«公约»对安全地带简短概括式的规定未能充分考虑安全地带存在水域的特殊性ꎬ不利于各国理解和援引ꎮ二㊁对«公约»相关条文的分析与澄清«公约»涉及安全地带制度的规定模糊不清ꎬ从而导致了 极地曙光 号案等涉及安全地带制度纠纷的案例ꎮ在此本文试结合此案例以及相关国家实践ꎬ针对«公约»规定的不足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ꎮ(一)安全地带设立的合法性问题34 ①2013年9月18日ꎬ30名分别来自不同国家(包括一名俄罗斯籍)的绿色和平组织的成员乘坐悬挂荷兰国旗的 极地曙光 号破冰船ꎬ前往归属于俄罗斯国家石油气公司位于俄罗斯专属经济区内的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ꎬ试图阻止俄罗斯在北冰洋开采石油ꎮ在此过程中ꎬ船上成员试图强行登上钻井平台ꎮ俄罗斯海岸警卫队乘军舰对 极地曙光 号进行追逐ꎬ并于次日对其进行了登临㊁搜查ꎬ扣押了 极地曙光 号并逮捕了船上成员ꎬ其后将该船拖至摩尔曼斯克州的科拉湾扣押ꎬ将30名成员关在摩尔曼斯克和邻近城市看守所ꎬ俄方在摩尔曼斯克州的列宁斯基地方法院起诉被扣押的船员ꎬ控诉他们从事海盗活动ꎮ根据俄罗斯的国内法ꎬ他们将面临最高15年有期徒刑的刑罚ꎮ因为 极地曙光 号悬挂荷兰国旗ꎬ荷兰随即与俄罗斯当局进行交涉ꎬ并于10月4日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启动«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程序ꎬ同时提请临时措施ꎬ要求俄罗斯当局释放涉事船只和船员ꎬ并停止相关司法活动ꎮ俄罗斯以其对«公约»下法庭的强制管辖权提出保留为由ꎬ否认仲裁庭及国际海洋法法庭享有管辖权ꎬ拒绝参加诉讼ꎮ仲裁庭于2015年2月裁定其对此案具有管辖权ꎬ同年8月仲裁庭做出实体裁决ꎬ仲裁庭最终认定俄罗斯联邦扣押涉案船舶及船员的行为违反了«公约»规定下沿海国的义务ꎬ仲裁庭认定俄罗斯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不具有法律依据ꎮ就安全地带是否有效设立的问题而言ꎬ通过归纳 极地曙光 号案仲裁庭最终的解释以及审理过程中大量援引俄罗斯国内法的做法ꎬ可以发现仲裁庭认为安全地带的设立应同时符合实体和程序的两方面要求ꎮ一方面ꎬ沿海国必须要通过国内实体法律明文规定所设立的区域是«公约»第60条语义下的安全地带ꎻ另一方面ꎬ沿海国的国内法必须就安全地带设立的程序进行明确规定ꎬ沿海国必须就安全地带的主管机关㊁设立机关以及设立程序进行规定ꎬ只有在满足沿海国国内法所规定的程序性要求的基础上设立的安全地带才具有法律依据ꎮ从各国的国家实践来看ꎬ当前主要海洋国家对该问题的理解与仲裁庭的做法相同ꎮ例如ꎬ美国对安全地带的设立规定在1974年«洋面海港法»[12]中ꎬ该法第10条(d)款分别就安全地带设立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做出了规定ꎬ 根据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ꎬ运输部长在经与内政部长㊁商务部长㊁国务卿㊁国防部长协商后ꎬ出于航行安全的目的可以指定洋面海港周围的适当区域为安全地带ꎮ运输部长通过规定来划定安全地带内所允许进行的活动ꎮ 第10条(d)(2)规定: 除了任何其他规定外ꎬ根据本款规定ꎬ运输部长有权在建造深水港期间建立有效的安全地带并颁布与之相关的规则和条例ꎮ 根据这个规定美国在安全水域内可以执行利用洋面海港船舶的航行管制㊁环境保全措施以及机构中提倡为了洋面海港的保护及周边海域航海的安全ꎬ应努力实现时效性的国际措施ꎮ[13]1964年«英国大陆架法案»[14]也是分别就实体和程序分别对安全地带的设立进行了规定ꎬ该法案第2条有关特定领域内构筑物的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特定领域内构筑物的安全ꎬ燃料动力部可以通过行政立法性文件制定禁止船舶进入特定领域内的规则ꎬ在符合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形下ꎬ未经授权可以进入规则规定的特定领域内ꎮ此外ꎬ还有«加拿大海洋法»也是分别从实体和程序分别规定了安全地带的设立 可由议会议长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制定规章 [15]笔者认为根据«公约»关于安全地带设立规定的条款表述ꎬ结合主要国家的相关实践ꎬ加之仲裁庭对此做出的解释ꎬ足以证明各国对安全地带设立的条件是存在标准的ꎬ即需要同时满足实体和程序的要求ꎮ(二)设置安全地带的国家的权利义务问题欲澄清沿海国在安全地带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ꎬ需从«公约»规定沿海国在安全地带可采取的适当措施和执法权入手ꎮ1.沿海国可采取的适当措施ꎮ就沿海国可采取的适当措施而言ꎬ重点需明确 适当措施 的具体含义以及如何保障此种措施的实施ꎮ虽然从«公约»的规定无法直接得出沿海国可采取 适当措施 的具体内容ꎬ但可以结合国际文件以及各国实践进行推测ꎮ国际社会迄今涉及 安全地带 的文件仅有国际海事组织 关于近岸设施和结构周围的安全地带和航行安全 的第A.671(16)号决议[16]ꎬ及其附件«关于近岸设施和结构周围的安全地带和航行安全的建议»[17]ꎮ根据决议第d款的规定ꎬ 建议各国政府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确保ꎬ除非得到特别的授权ꎬ悬挂各自旗帜的船舶不能进入或穿过已经合理设立的安全地带 ꎮ对此ꎬ可以发现相较于«公约»的规定ꎬ国际海事组织对 适当措施 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阐述ꎬ即 适当措施 是指对其他国家船舶行使禁航权ꎮ根据当前船舶的航行速度ꎬ有学者研究表明ꎬ当一艘船只以25节(大约29英里/小时)的速度接近一个近岸设施时ꎬ其从安全地带的外沿到撞上该设施ꎬ仅需39秒ꎮ[18]笔者认为ꎬ在现有的500米距离的安全地带内ꎬ沿海国是无法在39秒内迅速采取措施以保护海上设施的安全ꎬ因此出于沿海国利益保护的客观需求而言ꎬ沿海国应当有权禁止外国船舶进入安全地带ꎮ该观点得到了各国立法实践的支持ꎮ例如ꎬ法国不仅禁止其他国家的船舶进入安全地带ꎬ还限制 44其他国家航空器在安全地带上空的飞越行为ꎮ①英国法律规定船舶或捕鱼船未经允许进入安全地带是违法的ꎮ[19]美国针对安全地带规定长度不足100英尺的船舶才允许进入ꎮ[20]可见ꎬ无论从理论还是各国实践都可以为禁航权的存在找到合理的依据ꎮ实践中ꎬ在 极地曙光号案 中ꎬ仲裁庭在判断俄罗斯在普里拉兹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设立的 安全地带 是否合法的过程中ꎬ其并未对俄罗斯国内法规定的禁航权提出质疑ꎮ最值得注意的是ꎬ不仅仲裁庭未对俄罗斯国内法规定的禁航权提出质疑ꎬ作为涉案国的荷兰也并未对此提出反对ꎮ荷兰只是主张俄罗斯在钻井平台周围3海里设立的所谓的 安全地带 违反了«公约»规定 安全地带 不得超过500公尺距离的规定ꎮ[21]依据荷兰的主张和仲裁庭的解释ꎬ不难发现沿海国在安全地带内享有禁航权是不存在争议的ꎬ外国船舶有遵守沿海国禁航规定的义务ꎮ虽然沿海国在安全地带内享有禁航权ꎬ但是出于«公约»维护航行自由的目的ꎬ沿海国的国内法都未规定绝对性的禁航ꎬ普遍采纳的是相对性的禁航ꎬ即非经沿海国授权不得进入安全地带ꎮ相对性的禁航规定就要求沿海国对进入的船舶提前进行区分ꎬ这就要求沿海国采取事前的识别措施ꎮ只有提前了解航行船舶的相关信息ꎬ沿海国才能准确做出是否行使禁航权的决定ꎮ因此ꎬ在此基础上就进一步延伸出了另一个措施即沿海国事前的知情权ꎮ早在国际海事组织讨论违反安全地带的问题时ꎬ加拿大就曾提议应在设施周围设立最大3海里的 警告区 ꎮ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近岸设施和结构周围的安全地带和航行安全的建议»第2章第2条规定ꎬ 航行在近岸设施或结构附近的船只ꎬ适当情况下ꎬ当接近这样的设施或结构时ꎬ采取提早的㊁实质的避让措施ꎬ以便使设施或结构注意到船只的距离最近点ꎬ提供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尤其是设施或机构能够用以帮助船只航行的信息 ꎮ虽然该条款针对的对象是船方ꎬ但是保护的仍是沿海国在安全地带附近的权利ꎮ除了加拿大之外ꎬ澳大利亚针对此种知情权创设了 海洋识别制度 ꎬ也可称为识别权ꎬ即指当船只进入距离设施一定距离范围之内时ꎬ沿海国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的信息ꎬ以便评估在设施附近航行的船只的潜在威胁程度ꎮ但是ꎬ在该船只并不遵从提供信息的要求时ꎬ沿海国并无权阻止其在附近航行ꎬ沿海国有权根据不同情况ꎬ及时采取识别㊁监视㊁管制和处置等相应措施加以应对ꎮ[22]澳大利亚学者克莱因(NatalieKlein)教授认为该项权利存在国际法依据ꎬ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ꎬ识别权的产生满足«公约»第59条针对在公约制定时无法预见到的ꎬ因新形势出现导致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的情形ꎬ应属于«公约»第59条关于 未有归属的权利 (unattributedright)的范畴ꎮ第二ꎬ«公约»第194条②和第221条③出于对海洋污染防治以及海上石油平台的保护ꎬ«公约»赋予沿海54 ①②③法国«关于大陆架勘探和自然资源的开发»第68-1181号法令(1968年12月30日)第4条规定: 设立在设施和装置周围的安全地带可以延伸至500米ꎮ未经授权禁止在与探测或开发作业无关的情况下进入安全地带内ꎮ为了保护大陆架上设施的安全ꎬ法国法律限制在设施以及安全地带上空内的飞跃行为ꎮ «公约»第194条第1款:各国应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ꎬ防止㊁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ꎬ为此目的ꎬ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实的可行方法ꎬ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ꎮ第2款: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ꎬ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ꎬ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ꎮ第3款:依据本部分采取的措施ꎬ应针对海洋环境的一切污染来源ꎮ这些措施ꎬ除其他外ꎬ应包括旨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尽量减少下列污染的措施:(a)从陆上来源ꎬ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㊁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ꎬ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ꎻ(b)来自船只的污染ꎬ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ꎬ保证海上操作安全ꎬ防止故意和无意的排放ꎬ以及规定船只的设计㊁建造㊁装备㊁操作和人员配备的措施 «公约»第221条第1款:本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各国为保护其海岸或有关利益ꎬ包括捕鱼ꎬ免受海滩或与海滩有关的行动所引起的ꎬ并能合理预期造成重大有害后果的污染或污染威胁ꎬ而依据国际法ꎬ不论是根据习惯还是条约ꎬ在其领海范围以外ꎬ采取和执行与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措施的权利ꎮ第2款:为本条的目的ꎬ 海滩 是指船只碰撞㊁搁浅或其他航行事故ꎬ或船上或船外所发生对船只或船货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的迫切威胁的其他事故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作者:曹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2期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签署,1994年开始生效,迄今为止,已经有157个国家批准加入。

①但是非缔约国是否有权主张其根据公约所能享有的权利,公约是否能对其施加义务,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习惯法的角度就公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约法公约习惯法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4-02一、导言1982年12月10日,美国等23个国家决定不签署《海洋法公约》。

②1982年1月29日,美国总统里根发表声明,美国不接受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但愿意遵守公约已经达成一致的其他部分。

③这就引发了公约对于第三国的效力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认为,公约中的许多条款已经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因此这些条款对第三国也具有习惯法上的约束力;以77国集团为代表的国家认为,涉及到海洋法的各种问题应该当成一个整体来统一对待,不允许第三国就公约的某一项或几项条款主张权利。

本文将不考虑公约中的海底矿藏开采部分和争端解决部分的规定,只侧重从公约其他部分对第三国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

二、《海洋法公约》与国际习惯法习惯法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国际法院判案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国际法律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

《海洋法公约》中的许多规则都来自于现行的国际习惯法,公约中的某些规则可能也被第三国当成必须依循的规则,在一个时期内反复实行而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委员会曾对《海洋法公约》与国际习惯法的关系做出恰当的总结:“国际习惯法中的一项原则或规定可能在规定某种限制的前提下体现在双边或多边协议中。

这种情况下,只要协议有效,缔约国就必须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对于其它国家而言,其仍然要受到国际习惯法中的相关原则和规则的约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是一份由联合国于1982年签署、目前已经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为全球海洋事务及利益分配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框架,同时也确立了各国在共同利益下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开发和保护的基本原则。

UNCLOS公约分为17个部分,其中涵盖了海洋领土、海岸线、航行自由、港口安全、渔业资源、海洋科研、海底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共同利益、争端解决等领域。

它不仅对各国之间的海洋事务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也反映了全球海洋事务发展的趋势和未来挑战。

UNCLOS公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海洋领土、海岸线和内水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拥有的海洋领土和海岸线,以及内水和领海的范围和管理原则。

各国还可以在其领海内制定针对海洋资源的相关规定。

2.航行自由UNCLOS宣布了国际航行自由的原则。

即各国在海洋上享有无阻碍的航行自由权,包括海上通道、海峡等。

但各国需尊重沿海国的主权和法律。

3.港口安全公约规定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上交通,国家必须确保其港口和海岸保持安全。

港口必须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便确保来往的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4.渔业资源公约规定了各国在海洋领域中有关渔业资源管理的原则。

各国应遵守捕鱼、放鱼、保育和管理的原则,以保护海产资源持续开发利用。

5.海洋科研UNCLOS规定各国在海洋科研活动中的义务和权利。

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自行或者与其他国家合作展开海洋科研活动,但要注意不损害海洋环境和其他国家权益。

6.海底资源开发和保护公约对海底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石油、天然气、矿物等资源的探测和开采等相关问题。

7.海洋环境保护UNCLOS规定各国需要共同维护海洋环境健康和保护海洋生态平衡的原则。

各国应减少海洋污染,消除违规倾倒,保护海洋生态,并协作应对全球变暖等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资料合集目录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当代国际关系的互动关系研究以专属经济区制度为例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三、试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船舶污染综合管辖权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权益五、海洋争端的类型化研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要视角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当代国际关系的互动关系研究以专属经济区制度为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当代国际关系的互动关系研究以专属经济区制度为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当代国际关系的互动关系研究:以专属经济区制度为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法律框架,对国际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以《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为例,探讨其与当代国际关系的互动关系。

《公约》于1982年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确立了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将海洋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三个区域。

其中,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旨在平衡沿海国与非沿海国之间的利益,促进全球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强化了沿海国的海洋权益: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实施,使得沿海国在一定区域内享有排他性的经济主权,从而强化了其对该区域的管辖权和控制力。

这一制度对维护沿海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专属经济区制度也为沿海国与非沿海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平台。

在这一区域内,各国可以共同开发资源、保护海洋环境、打击非法活动等,从而实现互利共赢。

这种合作模式有助于增进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发展。

推动了国际法的进步: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法的进步。

这一制度不仅完善了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还为其他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同时,也促使各国更加重视国际法在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尽管专属经济区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各国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导致合作中存在分歧和摩擦。

奥巴马力推美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原因论文

奥巴马力推美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原因论文

奥巴马力推美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因摘要:1994年里根政府错失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最好时机,近20年后的今天,无论是美国自身的地位,还是世界格局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此时的奥巴马政府如此煞费苦心地推动美国加入《公约》的原因值得我们关注。

对美国积极入约原因的清晰认识将有助于我国及早地准备好应对措施,更好地保护海洋权益免遭损害。

关键词:奥巴马政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导权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024-02所谓《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决议条文。

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世界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海洋国家却一直置身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大门之外。

从里根政府和老布什政府皆因《公约》的第十一部分的根本缺陷而对公约持反对态度,到《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第十一部分的协议》的达成,使得克林顿政府和小布什政府都对《公约》持支持的态度,美国一直都没能批准加入《公约》。

就加入《公约》的迫切感和力主程度而言,现任的奥巴马政府为最甚。

正如在参议院听证会上希拉里说的一句意味深长的话:“20年前、10年前甚至5年前,加入公约很重要,但并不紧迫,现在则不是那样了。

”美国如此迫切地想加入《公约》的主要原因分析有如下几种。

一、欲重获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在二战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一直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处于领导地位,拥有毋庸置疑的领导权。

如“在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日内瓦,1958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日内瓦,1960年),1968—1972年最终促成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大会的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商议,以及第三次大会8年谈判中的6年里美国都是主导者”。

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新保守主义”开始不断上升,保守的里根政府当权后,其对《公约》的态度也开始变得保守起来。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关于国际海洋法的里程碑式文件。

作为一个全面的、权威的国际条约,该公约对于国际社会的海洋事务具有重要影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是经过长时间谈判的结果。

该公约自1994年11月16日起生效,目前已有167个国家和欧洲共同体(现在的欧盟)加入。

该公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际海洋秩序,明确界定各国在海洋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它涵盖了很多方面的规定,包括领海、渔业、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

首先,该公约明确了领海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公约规定,每个沿海国家在其陆地边界以外的海洋区域拥有主权,可以行使相关权利,包括利用和保存生物资源、建立和使用人工岛屿等。

其次,该公约就渔业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

公约明确规定,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展渔业活动,并对渔业资源的管理实行科学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此外,该公约还为海洋资源的开发设立了一个行为准则。

在探索和开发海洋底资源方面,公约要求各国应采取合作的方式,确保合理和公平地分配和开发利益。

此外,该公约还为海洋科学研究提供了国际合作和交流的框架。

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了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的要求。

公约明确规定,各国有责任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减少和控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同时,该公约还设立了国际海洋机构,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指导和协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和生效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通过该公约的制定,国际社会为解决海洋问题提供了一个全球的框架,确保各国在海洋事务上的平等和公正。

然而,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条约,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是该公约无法强制执行,依赖各国根据公约规定自愿履行义务。

此外,一些国家在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益冲突也给公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韩美与中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认知分歧及其给中国带来的危害

韩美与中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认知分歧及其给中国带来的危害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蟹盈盘I耋釜...::竺巫旦里f叁垒!圭塾垒韩美与中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认知分歧及其给中国带来的危害马维英摘要中韩、中美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认知分歧,由于《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模糊规定,致使中韩在黄海、东海由于各自划界主张不同而存在利益之争;而美国由于至今没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以可以游离在《公约》之外,不受约束,完全按照一己之利行事,其在中国南海的活动构成了对中国安全利益的侵犯。

关键词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犬陆架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一278—0l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界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与国之间处理海洋事务的一个重要依据。

《公约》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均有相关规定:关于领海,《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以及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水域,即足领海。

群岛国的领海,是指邻按群岛水域以外的一带水域。

该约还规定领海的宽度以不超过12海里为限;关于专属经济区,《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

’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关于专属经济区之间的划界问题,《公约》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问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这一规定,回避了专属经济区划界应遵守的原则,没有明确划分专属经济区界限的法律规则。

因之,是有缺陷的;关于大陆架,《公约》规定:沿海国的犬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

对宽大陆架的国家,《公约》规定,其大陆架刁i得超过350海里或不得超过连接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关于大陆架的划界,《公约》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问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加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5F解决。

全球海洋保护的里程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

全球海洋保护的里程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

全球海洋保护的里程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全球海洋保护的里程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全球的海洋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海洋生态系统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并确保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框架和协议。

其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本文将重点探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背景和意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

该公约被广泛认为是国际海洋事务的宪法,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船舶自由通行、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

其背后有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随着世界对海洋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国围绕着海域划界和资源争夺问题出现了严重的争端。

海洋法公约通过确立领海、专属经济区等概念,为各国提供了划界和资源管理的依据,有助于在区域和全球层面上维护海洋秩序。

其次,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国在保护和保持海洋环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为解决海洋环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公约倡导各国之间通过合作解决海洋争端,并鼓励对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进行合作,共同推动海洋事务的可持续发展。

各国依照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多边机制,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了众多复杂的海洋问题。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应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保护与管理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公约在一些重要领域的具体应用。

1. 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划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最大范围为200海里。

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通过划界协商和争端解决机制,确保自身的主权权益,并维护海洋秩序。

2. 资源管理和保护公约明确了每个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海洋资源的主权,同时鼓励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

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生效至今 已获得 广泛 的支持 , 为 国际海洋 秩 成
序 的基石。截 至 2 1 00年 6 2 t共计 19 月 2E, 5 个 国家和欧盟批 准了《 公约》 。美 国作为世界上屈
指可数 的海 洋强 国之一 , 极参 与 了有 关 的谈 积
法会 议 和《 于执行 18 关 9 2年 1 2月 1 0日的 ( 联 合 国海洋法公 约) 十一部 分 的协定》 以下 简 第 (
作者简介 : 付玉 (9 5 ) 女, 17 一 , 辽宁铁岭人 ,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 主要研究方 向: 海洋政策和海洋管理。 ① 张海文等著 : ( 《 联合 国海洋法公 约) 释义集》 海洋 出版社 ,0 6年版 , 1页。 , 20 第
第8 期
付玉 : 美国与《 联合 国海洋 法公 约》
利益 与《 约》 公 的关 系 , 探讨 美 国尚未批 准 《 公 约》 的缘 由, 并分析美 国批准《 公约》 的前景。
发展 史上 的里程 碑。《 公约 》 迄今 为 止最 广 是
泛、 最全 面、 最有影 响的管理和规范海洋 活动 的
国际公约 , 并将继续 对 国际政 治 、 经济和 社会
摘 要 :《 联合 国海洋法公 约》 是迄 今 为止最广 泛 、 全 面 、 有 影 响的管 理和 规 范海 洋 活 动 的 国 最 最
际公约, 已经并将继续对国际政治、 经济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美国虽然积极参与 了《 公约》 的 谈判和制订 , 时至今 日 但 仍未批准《 公约》 令人费解。本文回顾 了美国与《 ,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第 l卷 8
第 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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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发达国家的限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发达国家的限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发达国家的限制摘要: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简介2.公约对发达国家的限制3.发达国家的遵守情况4.我国的立场和行动5.结论正文: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海洋法公约》,是联合国于1982 年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公约。

公约旨在规范各国在海洋领域的主权和权益,维护海洋和平、安全和合作,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共有159 个国家和实体签署了《公约》,但只有137 个国家以及欧盟批准了《公约》(截止2002 年)。

美国没有加入公约,但是它承认公约的大部分规则为习惯法。

2.公约对发达国家的限制《海洋法公约》对发达国家在海洋领域的行为进行了一系列限制。

例如,公约规定了各国在海上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但同时也要求各国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遵守公约规定的相关规则和标准,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

此外,公约还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各国在实践中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3.发达国家的遵守情况尽管《海洋法公约》对发达国家在海洋领域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但实际情况表明,一些发达国家在海洋问题上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

一些国家在海上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时,存在过度主张自己权益的现象,损害了他国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在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4.我国的立场和行动作为《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我国一直秉持公约的宗旨和原则,充分尊重各国在海洋领域的主权和权益,积极维护海洋和平、安全和合作。

在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为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

5.结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发达国家在海洋领域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一些发达国家在海洋问题上的表现存在不足,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海洋事务的国际法律文件。

该公约于1982年签署,于1994年正式生效,目前已被195个国家和欧盟接受和批准。

下面将介绍该公约的主要规定。

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了各国对海洋的主权和管辖权。

根据公约,每个国家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这个区域内有权利采矿、发展能源资源和其他经济活动,同时还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

公约还规定了领海和国际海域的划界原则,确保各国在海洋利益的争端中能够公平协商和解决。

其次,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公约的重点内容之一。

根据公约,各国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和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性。

公约规定了禁止排放危险废物、控制海洋污染和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具体措施。

此外,公约还设立了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海洋边界划定、海洋资源开发等问题。

再次,公约强调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合作。

公约明确指出发展中国家享有在国际资源开发中的合理和公正的份额,并有权享受由海洋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

公约还设立了国际海底挖掘机构,以促进陆地之外海底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确保对发展中国家的贡献和普遍福祉。

最后,公约强调各国在海上合作和共同管理中的参与和责任。

公约支持国际社会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海洋争端,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海洋法治的发展和实施。

总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国际法的制定和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约规定了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了合作和和平解决海洋争端。

通过公约的实施,国际社会能够更好地共享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另一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另一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另一面到今年12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问世31年了,它经过9年的艰苦谈判于1982年12月通过,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成为管理全球海洋资源的法律框架,是解决当前全球各处海洋争端的重要国际法依据。

截至目前,152个国家已签署《公约》。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公约》生效之前,沿海国家只对海岸12海里以内的海域拥有领海主权,许多争议都是源于12海里之外海洋权益的归属。

而《公约》则实现了一场海洋权益划分的革命,即允许各国在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建立专属经济区。

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开发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

联合国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初衷之一是希望避免对海洋的枯竭开发,把人类共有的全球“海洋公地”变成由国家管辖的“保护区”,避免开发海洋的过程成为“公地的悲剧”。

同时,专属经济区制度作为领海制度的补充,区分了不同类型海洋领土的不同权利,在保护一国海洋权益的同时,为他国合理利用海洋留下了空间,比如,专属经济区与领海的法律地位不同,他国在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的自由等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权利。

《公约》的规定对于不同国家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

这是因为大国与小国之间在海洋航行能力、开发能力上相差甚远,在专属经济区制度设立之前,茫茫海洋往往任大国驰骋,而小国却徒有领海而无力开发。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小国可以加强对自身海洋的管辖,限制了大国在他国海域没有节制的开发,更多地保护了小国的海洋权益。

例如,美苏等海洋大国拥有庞大的渔业船队、先进的海军、领先的海洋科研,因此在海洋法谈判过程中积极扩大自由航行的范围;发展中国家出于国防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宽度以及较大的管辖权利。

目前还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除了美国还有谁?

目前还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除了美国还有谁?

目前还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除了美国还有谁?截止2020年3月10日,除了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朝鲜、柬埔寨、伊朗、瑞士、中非共和国(签署未批准),以及以色列、委内瑞拉、叙利亚、哈萨克、土库曼斯坦、土耳其(未签署)等国外,已有168个国家加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68.阿塞拜疆(2016年6月16日)167.巴勒斯坦国(2015年1月2日)166.尼日尔(2013年8月7日)165.东帝汶(2013年1月8日)164.埃斯瓦蒂尼(2012年9月24日)163.厄瓜多尔(2012年9月24日)162.泰国(2011年5月15日)161.马拉维((2010年9月28日)160.乍得(2009年8月14日)159.多米尼加共和国(2009年7月10日)158.瑞士(2009年5月1日)157.利比里亚(2008年9月25日)156.刚果(2008年7月9日)155.莱索托(2007年5月31日)154.摩洛哥(2007年5月31日)153.摩尔多瓦共和国(2007年2月6日)152.黑山(2006年10月23日)151.纽埃(2006年10月11日)150.白俄罗斯(2006年8月30日)149.爱沙尼亚(2005年8月26日)148.布基纳法索(2005年1月25日)147.拉脱维亚(2004年12月23日)146.丹麦(2004年11月16日)144.加拿大(2003年11月7日)143.阿尔巴尼亚(2003年6月23日)142.基里巴斯(2003年2月24日)141.图瓦卢(2002年12月9日)140.卡塔尔(2002年12月9日)139.亚美尼亚(2002年12月9日)138.匈牙利(2002年2月5日)137.马达加斯加(2001年8月22日)136.孟加拉国(2001年7月27日)135.塞尔维亚(2001年3月12日)134.卢森堡(2000年10月5日)133.马尔代夫(2000年9月7日)132.尼加拉瓜(2000年5月3日)131.瓦努阿图(1999年8月10日)130.乌克兰(1999年7月26日)129.波兰(1998年11月13日)128.比利时(1998年11月13日)127.尼泊尔(1998年11月2日)126.苏里南(1998年7月9日)12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1998年6月5日)124.欧洲联盟(1998年4月1日)123.加蓬(1998年3月11日)122.南非(1997年12月23日)121.葡萄牙(1997年11月3日)120.贝宁(1997年10月16日)119.智利(1997年8月25日)118.联合王国(1997年7月25日)117.赤道几内亚(1997年7月21日)116.所罗门群岛(1997年6月23日)114.俄罗斯联邦(1997年3月12日)113.巴基斯坦(1997年2月26日)112.危地马拉(1997年2月11日)111.西班牙(1997年1月15日)110.巴布亚新几内亚(1997年1月14日)109.罗马尼亚(1996年12月17日)108.文莱达鲁萨兰国(1996年11月5日)107.马来西亚(1996年10月14日)106.帕劳(1996年9月30日)105.蒙古(1996年8月13日)104.海地(1996年7月31日)103.新西兰(1996年7月19日)102.毛里塔尼亚(1996年7月17日)101.巴拿马(1996年7月1日)100.荷兰(1996年6月28日)99.瑞典(1996年6月25日)98.挪威(1996年6月24日)97.爱尔兰(1996年6月21日)96.芬兰(1996年6月21日)95.捷克共和国(1996年6月21日)94.日本(1996年6月20日)93.阿尔及利亚(1996年6月11日)92.中国(1996年6月7日)91.缅甸(1996年5月21日)90.保加利亚(1996年5月15日)89.斯洛伐克(1996年5月8日)88.沙特阿拉伯(1996年4月24日)87.法国(1996年4月11日)86.格鲁吉亚(1996年3月21日)84.大韩民国(1996年1月29日)83.瑙鲁(1996年1月23日)82.阿根廷(1995年12月1日)81.约旦(1995年11月27日)80.萨摩亚(1995年8月14日)79.汤加(1995年8月2日)78.希腊(1995年7月21日)77.奥地利(1995年7月14日)76.印度(1995年6月29日)75.斯洛文尼亚(1995年6月16日)74.玻利维亚(“多民族国”)(1995年4月28日)73.克罗地亚(1995年4月5日)72.库克群岛(1995年2月15日)71.意大利(1995年1月13日)70.黎巴嫩(1995年1月5日)69.塞拉利昂(1994年12月12日)68.新加坡(1994年11月17日)67.毛里求斯(1994年11月4日)66.德国(1994年10月14日)65.澳大利亚(1994年10月5日)64.马其顿北部(1994年8月19日)63.越南(1994年7月25日)62.斯里兰卡(1994年7月19日)61.科摩罗(1994年6月21日)60.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994年1月12日)59.圭亚那(1993年11月16日)58.巴巴多斯(1993年10月12日)57.洪都拉斯(1993年10月5日)56.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1993年10月1日)54.津巴布韦(1993年2月24日)53.圣基茨和尼维斯(1993年1月7日)52.乌拉圭(1992年12月10日)51.哥斯达黎加(1992年9月21日)50.多米尼克(1991年10月24日)49.吉布提(1991年10月8日)48.塞舌尔(1991年9月16日)47.马绍尔群岛(1991年8月9日)46.密克罗尼西亚联邦(1991年4月29日)45.格林纳达(1991年4月25日)44.安哥拉(1990年12月5日)43.乌干达(1990年11月9日)42.博茨瓦纳(1990年5月2日)41.阿曼(1989年8月17日)40.索马里(1989年7月24日)39.肯尼亚《1989年3月2日)38.刚果民主共和国(1989年2月17日)37.安提瓜和巴布达(1989年2月2日)36.巴西(1988年12月22日)35.塞浦路斯(1988年12月12日)34.圣多美和普林西比(1987年11月3日)33.佛得角(《1987年8月10日》)32.也门(1987年7月21日)31.巴拉圭(1986年9月26日)30.几内亚比绍〔1986年8月25日〕29.尼日利亚(1986年8月14日)28.科威特(1986年5月2日)27.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86年4月25日)26.印度尼西亚(1986年2月3日)25.喀麦隆(1985年11月19日)24.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1985年9月30日)23.几内亚(1985年9月6日)22.伊拉克(1985年7月30日)21.马里(1985年7月16日)20.冰岛(1985年6月21日)19.巴林(1985年5月30日)18.突尼斯(1985年4月24日)17.多哥(1985年4月16日)16.圣卢西亚(1985年3月27日)15.苏丹(1985年1月23日)14.塞内加尔(1984年10月25日)13.古巴(1984年8月15日)12.冈比亚(1984年5月22日)11.菲律宾(1984年5月8日)10.科特迪瓦(1984年3月26日)9.埃及(1983年8月26日)8.伯利兹(1983年8月13日)7.巴哈马(1983年7月29日)6.加纳(1983年6月7日)5.纳米比亚(1983年4月18日)4.牙买加(1983年3月21日)3.墨西哥(1983年3月18日)2.赞比亚(1983年3月7日)1.斐济(1982年12月10日)。

能力提升练—《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2022)

能力提升练—《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2022)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能力提升练一、单项选择题1.汤因比指出,以往历史研究的一大缺陷,就是把民族国家作为历史研究的一般范围,这大大限制了历史学家的眼界。

事实上,欧洲没有一个民族国家能够独立地说明自身的历史问题。

因此,应该把历史现象放到更大的范围内加以比较和考察,这种更大的范围应该是具有一定时间和空间联系的某一群人,可以同时包括几个同样类型的国家。

他意在说明()A.历史研究应该以文明为基本单位B.欧洲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C.以往的历史研究误导了历史学家D.历史研究必须要具备全球化史观2.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主张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巩固统一的民族国家。

他认为国家权力至高无上,任何君主都无权侵占别人的财产。

该主张()A.强化了天主教会的神权统治B.体现了民族国家至上的要求C.反映了重商主义的发展需要D.推动了启蒙运动高潮的到来3.下列时间轴示意图表明了14—19世纪欧洲发生的重大事件或现象,它们共同反映出欧洲历史发展的趋势是()A.动荡变迁中的思想解放B.民族国家正在形成C.城市发展推动欧洲进步D.国际交往方式多样4.1648年,欧洲部分国家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约各国主权独立、可选择信奉新教等要求得到罗马教会的承认。

此事件对近代欧洲政治的重要影响是()A.促进了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B.确立了教权与王权平等的原则C.动摇了人们对基督教的信仰D.推动了欧洲民族国家一体化进程5.法国大革命影响了整个欧洲大陆,拿破仑将自己的印记烙在整个欧洲大陆上。

但在一系列解放战争胜利之后,战胜国竭力争取恢复被推翻的各国旧王朝及欧洲的封建秩序。

在1814年到1815年举行的维也纳会议上,欧洲各国按照势力均衡的原则,将欧洲大陆重新划分为诸侯国和专制君主制国家,通过谈判重新确定了各国领土范围。

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可知,维也纳体系()A.使法国大革命的成果毁于一旦B.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历史发展潮流C.使英国确立殖民霸主地位D.主张极力惩罚法国6.最初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参与国多为一些与争端无关的国家或中立国,根据一项不公开的秘密规定,美苏两国军事力量不参与解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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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19 94年《 执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 第十 一部分 的协定》 实质是 对《 其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 的 海底 区域制度的修改, 依据《 协定》 2条, 9《 约》 第 它- 公 第十 一部分作 为 同一文 书解释和适 用 , 并以《 协

第 5期
签署 了《 于执 行 ( 合 国海洋 法公 约 ) 十一 部分 的协 定》( 关 联 第 以下 简称 《 执行 协 定 》 ①, ) 但迄 今没 有加 入《 约 》 公 也没有 批 准《 行协 定》 ② 执 。
美 国作 为 当今 世界 上唯 一 的超 级 大 国 , 非常 重视对 海 洋 的控 制权 , 为控 制 认 海 洋对美 国的经济 、 界 贸 易 和在 全 球 民主 自由保 护 中的 领 导 角 色非 常关 键 。 世
在 海洋控 制 上 , 国 还将 中 国视 为 美 国正 面 临 的挑 战之 一 。 那 么美 一 直 要 美
游 离于 现有 国际海 洋 法 律 秩 序之 外 吗?其 实 , 国 国 内一 直存 在 要 求 加 入 《 美 公 约》 和反 对加 入《 约 》 公 的两 种 不 同声音 。在 20 04年 和 20 07年 , 国参 议院 对 美 外 关系 委 员 ( ea oe n R li sC mmte 会 曾两 次 建 议 批 准 加 入 《 Snt Fri eao o ie ) e g tn t 公 约 》 但 都未 能实 现 。2 1 , 02年 5月 , 巴马 政 府 试 图 再 次 就加 入 《 约 》 出努 奥 公 做
约 》 止到 2 1 截 0 2年 1 0月 1 有 缔约 方 12个 , 是 国际海 洋 法最 重要 的法 律渊 01 3 6 ① 源, 是集 大成 的海洋 法典 。美 国是第 三次 联合 国海 洋 法会议 的主要 发起 者之 一 。
在会 议 期 间 , 国政 府代 表 团也 积极参 与 、 导 了各海 域法 律 制度 的起 草 、 论 , 美 主 讨
但是美国并没有签署《 公约》 。尽管美 国政府 19 9 4年 7月 2 , 9 1 在联合国总部 3
北 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通信作者及地 址: 吴慧 , 京大学 国际关系学 院; 北 邮编 :0 8 1 E—ma 10 7 ;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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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 : / w .t s og id x p p d=1 7 t / w w io . r/ n e . h ?i p l 3 &L= 2 1 —0 1 0。0 2 1 — 0
研 究。
关键词 美国 《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影响 中国
占地 球 表面 7 . % 的 面积是 海域 , 护该 海域 法律 秩 序 的核心 公 约是 1 8 08 维 92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 约》 , 《 ( 公 ) 该 公约》 由联合 国第三次海洋法
会议 历 时 9年共 召开 1 期 会议 而 产 生 , 历 时 l l 又 2年 于 1 9 9 4年 才 生效 。该 《 公
力 , 国 国务卿希拉 里 ・ 美 克林 顿 、 国防部 长 帕 内塔 、 美军 参谋 长 联 席 会议 主席 邓
普 西 、 议 院对 外 关 系 委 员 会 主席 约 翰 ・克 里 在 国会 一 致 强 调 批 准 加 入 《 参 公 约》 的必要 性 、 ) 紧迫性 , 望说 服 参 议 院批 准 美 国加 入 《 约 》 希 公 。美 国 国 内各 界 希 望加 入《 约 》 呼声 日渐 高 涨 , 心 “ 果 美 国继 续 滞 留在 《 约》以外 , 公 的 担 如 公 将
吴 慧


18 9 2年《 联合 国海 洋法公 约》 调整 占地 球表 面 7 . %的 海域 的 法律 08
秩序 , 集大成的海 洋法典 。美国 虽然参与 了该《 约》 是 公 的制 定过程 , 却迟 迟 未批
准《 约》, 公 成为世界 范 围内少数几 个徘 徊在《 约》 外的 国家。近 年来 , 国国 公 之 美 内要 求 国会批 准《 公约》 的呼声渐高 , 计近期 美国有可 能批 准加入《 估 公约》 。一旦 美国成 为缔约 国, 将会在 《 公约》 条款的解释、 国际海底 区域制度 建设 、 外大 陆架制 度、 海洋环境保护和 渔业治理、 争端 解决机制 以及 我 国 东海和 南海等 问题 上给 国 际海 洋法律秩序 以及我 国海 洋权益 造成 影响 。对此 , 国应 予 以密切 关注 , 以 我 加
《 约》 特定历 史 背 景下 的产 物 , 多 内容 是 国家 间妥 协 的结 果 , 分 条 公 是 很 部 款存 在 笼统 性 、 糊 性 。如 《 约 》 7 模 公 第 4条 、 8 第 3条是 规 定 海 岸相 向或 相邻 国 家 间专属 经济 区 、 陆架 界 限的划 定 的 , 既没 有规 定 明确 的划 界 原 则 , 无具 大 但 也 体划 界方 法 , 实践 中就 出现 了多种 不 同意见 。 即使 是 国际 司法机 构 的判例 , 官 法
第 5期
21 0 2年 9月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论 坛
FO u o o l c n mis & Po ic r m fW r E o o c d lis t
No 5 . Se 2 2 p. 01
美 国批 准 加 入
《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影 响 联 的
继续有更多 的损失” 。所 以, ④ 美国批准加入《 公约》 日可待。那么 , 指 美国成为
《 约 》 约 国后 会在 哪些 方 面 对 《 约》的解 释 和 适 用施 加 影 响 ?对 我 国 的海 公 缔 公
洋 权益 维护 又会 有何 作用 ?现从 以下几个 方 面加 以论述 。
将对《 约》 公 有争议条款作 出有利于美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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