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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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足够高效、廉洁、正直,以公正的心态履行职责。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级分管领导和其他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遵循择优选贤、公开公正、竞争上岗的原则,充分调动优秀人才的积极性。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条件,采取综合评价、考试、考察、面试等方式进行,确保人选的能力和素质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干预、介入,不得搞权钱交易。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强调实绩,优先考虑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成绩突出的人员。

第三章领导人员的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为单位的整体利益服务,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个人私利牺牲公益。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提升整体管理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职业道德,廉政修养,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坚决抵制腐败行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配合组织进行正常的考核评价,接受对自己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四章领导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接受全员监督,任何人都有权对其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与群众的联系,解决群众关切问题,做到心中有民、为民尽力。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撤职等。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任用管理办法

主管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管的选拔任用管理,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各级主管,特依《人力资源管理规则》第九条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主管任用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1、品德为先,业绩导向;2、梯队培养,择优选拔;3、严格求证,逐级提拔;4、能上能下,合理流动。

第二章主管选拔第四条选拔范围:主管后备梯队人员;每年12月各公司制订下一年度主管后备梯队建设实施方案。

第五条内部选拔基本条件注:本表中总经理级主管有关轮岗历练的资历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条外部选拔基本条件1、符合岗位说明书基本任职资格;2、具有同等岗位或以上层级的经历;3、结合其原单位的任职情况和业绩情况,依据《招聘管理办法》办法办理。

第七条晋升条件不足之职务代理:各级主管岗位出缺,且无具备晋升条件之人员可予任用时,可提升适当人员代理。

1、因客观原因,须提拔集团内非主管后备梯队人员,均须代理至少6个月,并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其主管制订专门培养计划,且在6个月内完成培养计划并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命;2、因客观原因无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者,或若只有一年绩效考核结果,且年度绩效结果为甲等,则须在任用岗位代理6个月后,并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其主管制订专门培养计划,且在6个月内完成培养计划并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命;3、绩效或奖惩两项条件有不合格者,不得提升代理主管职务;4、担任代理主管职务者,应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后方可正式任用,当代理职务满两年仍未能取得正式任用条件时,其职务应另选适当人员担任;5、担任代理职务期间之年资,应计入原岗位年资。

第八条晋升条件不足之破格选拔: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特殊性需要,其学历、年龄、资历等不符合基本条件规定但需破格任用的主管,须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管任免核决权限表上呈一级进行核决;但绩效或奖惩两项条件有不合格者,不得破格提升。

第三章主管任用程序第九条主管任用分为正式任用和非正式任用两大类:1、正式任用包括晋升、平调、解聘、轮调等四种形式;2、非正式任用指代理。

医院人事任免制度

医院人事任免制度

医院人事任免制度为了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我院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医院利益,根据医院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医院所有管理人员。

二、权限:1、院长:负责主管(含)以上人员最终任免权。

2、副院长(院长助理):负责主管(含)以上人员的建议权;主管级以下人员的任免权。

3、各部门(科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管理人员任免的建议权;4、人事科:负责主管级以下管理人员的任免审核权。

三、任用:1、任职人员应符合相应岗位的职责和能力素质要求。

2、人员任用应按照任务需求,以核定的定编人数为限。

四、任免程序:1、院长助理、副院长――由院长直接提名,进行任免,人事科人事备案。

2、各科室、后勤、办公室主管――由院长助理提名,院长进行任免,人事科人事备案。

3、各科室、后勤、办公室部门主任――由各科室主管提名,院长助理(副院长)审核,院长进行任免,人事科人事备案。

五、选拔:1、选拔本着“提名竞岗、先内后外、公平竞选、多方位测评”的基本原则。

2、选拔可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主要渠道有以下两种:2.1. 内部招聘:各级用人部门的负责人根据专业经验从医院内部现有的人员中选出适当人选作为空缺职位的候选人,按任用程序进行提交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由任命程序中所规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任免;2.2. 外部招聘:如果医院内部人员难以满足医院空缺职位的人员需求,可采用外部招聘方式。

外部招聘的候选人可有以下几种来源: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医院员工、朋友、相识人员介绍、推荐、网络招聘、人才市场现场招聘等等;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2、在原医院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3、被其他医院开除者;4、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5、其它不符合医院任用条件要求的。

七、任期: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及《聘用协议》而定,一般情况为一年,任期满,可以续聘。

八、离任:1、本制度所称离任包括适用本制度人员的调任它职、辞职、解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管理员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2020年修订稿)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2020年修订稿)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2020年修订稿)1 目的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优化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所投资企业公司派出人员。

本办法规定所投资企业指公司附属全资、控股以及参股企业。

3 职责3.1 公司管理层:负责评估人才对经营发展的匹配度,检讨选人用人机制。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支持全部流程的实施。

4工作程序4.1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原则4.1.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4.1.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结构优化、注重实绩原则;4.1.3 依规、公平、竞争、择优原则;4.1.4 内部选拔与外部选聘相结合原则;4.1.5 分类管理原则。

4.2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条件4.2.1坚决拥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4.2.2 理解认同公司文化,工作绩效表现突出;4.2.3 满足所选拔职位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4.2.4 熟悉所选拔职位的业务,并具有与拟任岗位相应的业务工作经验和能力;4.2.5 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无个人行为和职业操守的不良记录;4.2.6 提任中层副职及其以下职位的,原则应在相应下一级职位任职2年以上(含2年),特别优秀者或公司业务发展所需人才年限可适当放宽,应届硕士及以上毕业生进入公司初次升职年限可适当放宽,但任下一级职位需满1年以上(含1年);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在相应下一级职位任职1年以上(含1年)。

4.3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分类管理4.3.1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一般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4.3.2本办法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包括享受相应待遇人员),公司派出在附属全资、控股公司任副总以上岗位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可纳入该类范畴的其他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为了积极稳妥推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1X]30号)、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荆州市市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暂行办法》(荆组[201X]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其行政领导人员的任用,一律实行聘任制;党群组织的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一律实行选任制。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应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5、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

7、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任职年龄一般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1个任期。

4、各单位规定的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

特别优秀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聘任。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为集团公司管理权限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分为下列五类:(一)集团公司副总师级领导人员;(二)总部各部门正、副部长,各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三)依据《企业法》注册的子企业。

企业厂长(总经理、院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副院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四)依据《公司法》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股东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关键岗位负责人),包括控股子公司依据《章程》由集团公司派员出任的高管人员;党委会委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五)合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由集团公司委任或推荐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关键岗位负责人);集团公司党委任命的党委(总支)书记。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实行分层分类管理;(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企业党委会、工会委员会实行选举制,依据有关章程规定按期改选。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

【干部管理】集团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干部管理】集团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YF610JM002-B制度页数:第 11 页修订人:审核人:复审人:批准人:修订日期: 2022 年 12 月日生效日期: 2022 年 12 月日为进一步规范主管选拔任用管理,保证公平公正地任用各级主管,特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

基本原则1、德才兼备,业绩导向;2、严格考核,逐级聘任;3、公平公正,择优选拔;4、内部为主,外部为辅;5、能上能下,合理流动。

选拔范围:以集团核定的主管岗位编制数为依据 ,当主管岗位浮现空缺时,优先从后备人材队伍中选拔,如无合适后备人材,则可考虑外部招聘。

如无岗位空缺,不得提拔。

基本条件“品格素质良好、且上年度绩效考核为甲等及以上者,年度工作中有突出业绩者”作为主管任用的必要条件,在内部主管聘任时,以下定义的工作年限指扬帆集团相关企业工作年限,并且包含考察期 6 个月。

其它条件要求如下:(一)高层主管聘任为高层主管,须在一级主管及以上岗位工作满 1 年及以上,聘任为总经理的需具有两个以上不同专业部门负责人工作经验;外部招聘的,应具有同等岗位经历。

(二)一级主管(正职、副职(含助理))1、聘任为一级正主管,须在一级副主管或者主任师级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2、聘任为一级副主管,须在“助理”岗位或者主任师级岗位任职满半年以上;3、聘任为助理,须在二级正主管或者高级师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

(三)二级主管(正科、副科)1、须在基层工作满 3 年以上或者师级及以上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2、生产、质检、技术、国际采购、报关、经营、涂装等对外部门, 35 岁以下提拔者,须达到公司英语等级三级及以上;3、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具有本专业能力和资质,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主管与专业人员的转化1、专业人员聘任主管职务,工作时间要求与对应层级关系,按职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2、主管人员工作能力及业绩表现 ,不能适应现职岗位工作要求 ,但专业能力较强的,经人事部门、直接领导与公司领导审批后,可转为专业序列岗位,待遇执行新岗位标准。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中央关于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第三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党管干部原则。

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原则。

㈥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逐步推行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能升能降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五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思想素质好、经营管理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努力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的要求。

第六条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公司中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或竞聘制,党群中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选任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㈠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㈡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管理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现行政策、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具有所聘职务需具备的组织指挥和决策能力。

㈢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进取,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工作扎实。

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决策果断,管理大胆,作风民主,善于同班子成员共事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㈤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㈥身体健康。

第八条新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40岁左右为主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5年相关工作经历,在两个以上中层管理岗位任职3年以上,中共党员,现为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主管科长管理制度内容

主管科长管理制度内容

主管科长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科长的管理行为,发挥科长在组织中的示范作用,提高科室的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科长的职责1. 负责本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科室的正常运转;2. 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推动科室工作的顺利开展;3. 组织开展科室内部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科室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4. 负责制定科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监督执行情况;5. 配合公司领导开展各项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6. 积极协助公司领导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

三、科长的权力1. 对科室内部员工进行工作安排和任务分配,监督工作执行情况;2. 对科室内部人事变动进行决策和审批;3. 对科室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节约;4. 对科室内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和执行。

四、科长的要求1.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2. 具有较高的业务和专业水平,能够熟练掌握本科室的业务内容;3.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领导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科室内部的员工;4.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精神,能够积极解决各类问题和困难,确保科室工作的高效开展;5.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五、科长的考核1. 每年对科长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比,根据绩效评分确定奖惩措施;2. 对科长的工作成绩和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培训计划;3. 对科长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科长的任免1. 科长由公司领导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进行任免;2. 对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工作不称职的科长,公司有权予以免职或调整职务。

七、附则1. 本科长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领导居此。

科长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规范,对于科室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育、选拔和任用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良和规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育、选拔和任用工作,成立健全与现代公司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体制,使公司中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工作逐渐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公司公司战略实行供给坚毅的组织支持,依占有关规定,联合公司公司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高层管理者为公司公司拥有中层及以上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分为以下五个级别:(一)公司公司董事长;(二)公司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三)公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四)各板块总经理、副总经理;(五)公司公司总监、副总监;(六)各板块总监、副总监;(七)公司公司主任、经理此中,(一)、(二)为高级管理者;其余所列岗位为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中高层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推行聘用制;第四条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中高层管理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担当中高层管理者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认可文化、思想一致,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和责随意识强,勤恳敬业,团结协作;(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易专业知识;(三)熟习现代公司管理,认识市场竞争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四)诚信守纪,清廉从业,有优异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拥有优异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七)切合其余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者选拔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公司工作满 2 年以上,岗位业绩突出;2、拥有很强的开辟创新意识、团队协作意识、全局意识和奉献精神;3、拥有较强的管理才能、较好的培育潜质和较高的员工认可度;4、为公司作出重要贡献者、获取市、区级荣誉称呼者在同样条件下可优先归入公司的人材贮备库。

第七条高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层管理岗位工作满 3 年以上,且岗位业绩突出;2、思想敏锐,拥有较强的管理营运能力、剖析决议能力及较高的领导力和凝集力;3、在公司部门中工作收效显着,业绩突出,有很强的责任心、进步心和事业心。

岗位任免管理制度总则

岗位任免管理制度总则

岗位任免管理制度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岗位任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和拟任职务的干部和职工。

第三条岗位任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选拔任用优秀人才,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优化整合,确保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第四条本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干部任免,健全任免程序,维护干部队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保证任免工作合理科学。

第五条本单位任免工作由单位领导班子牵头,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建立完善的组织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推动任免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干部任免工作档案可追溯、可查证、真实可靠。

第七条本单位要加强干部任免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坚决杜绝干部任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本单位在进行干部任免时应推崇选贤任能、唯贤是举的理念,坚持公开竞争,打破“关系户”、“门当户对”等不正之风,真正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公正、合理。

第二章岗位任免的基本原则第九条任人唯贤,择优录用,坚持用人贵贤、量才秉公的原则。

第十条选拔人才要求德才兼备,尤其重视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符合实际需要。

第十一条任用要有规章,按规定程序,依据规范标准,遵循适用程序,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合乎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按照干部职务特点和干部要求,进行任免,确保选拔出不同层次的人才,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真实情况,依法依规对干部工作业绩、人才素质、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实行绩效导向,确保选拔任用对象能力胜任岗位。

第十四条对于干部自己提出辞职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有职务的,应根据规定程序及时进行任免,并进行适当安置。

第十五条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要遵循平等、竞争、择优、激励的原则,吸纳各方意见,凝聚共识,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岗位要求、人才需要,公开选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责。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监督责任
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监督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连带责任
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行为的,除追究当 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06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对于条款的理解和应用,如有任何疑问或 争议,应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权威解释。
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任何冲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与公司内部其他规定的关系
本办法是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管理制度,如有其他内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 为准。同时,公司鼓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但不得与本办法相 抵触。
03 确定人选
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确定拟任人选。
0 办理手续 4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完成选拔任用工作。
05
监督与约束
党内监督
党的纪律监督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 组织纪律,确保选拔任用 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党委(党组)监督
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的领导,履行主体责任,
修订权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将经过公司高层批准 后公布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时间与废止条款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 办法的各项规定。
废止条款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本 办法的废止需经公司高层批准后公布。
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事业单位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负责人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乡镇、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区县双重管理单位的内设站、所、室(指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指经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含正、副科级和不定级别的事业单位)正、副职负责人。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确定科级级别的事业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岗位应严格按核定的职数设定。

事业单位负责人实行聘任制。

聘任可采取直接聘任、竞争聘任、招考聘任等形式,聘任条件、方式和程序由所确定的聘任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不定级别的事业单位(指除农村中小学外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聘任,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和与县委、政府主管领导沟通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提出聘任建议,履行聘任程序。

若由科级干部交流任职的,由政府聘任。

第五条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级别管理。

此前任职的,保留原级别待遇;此后任职的,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所任职务及相应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六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实行聘期制。

聘期一般为5年,需要连任的,应重新聘任。

同一职位聘任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两个聘期。

实行聘任制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除尘滤布聘期结束,相应职级待遇自动终止。

第七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制管理,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

(一) 事业单位负责人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四种形式。

(二) 政府聘任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期中、期末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政府组织实施;部门聘任的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8•【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

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

抓紧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行业特点、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明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确保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2023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2023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2023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任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在所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不含直接管理的董事长等,以下同)、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二、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依法办事。

三、任职人选的任职条件及要求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须符合有关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要求;初次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有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破格选拔使用。

四、任职人选产生的方式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直接确定、民-主推荐和公开选择三种方式。

组织直接确定指由出资人直接决定拟任人选。

干部任用管理制度

干部任用管理制度

干部任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干部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干部任用管理制度。

二、干部任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干部任用工作是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性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党的干部任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选拔和使用有理想信念、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的干部。

三、干部任用的程序1. 干部选拔的程序(1)搜集材料。

组织相关部门搜集候选人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

(2)党组织推荐。

候选人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填写个人申请表,并由上级党组织予以初审。

(3)民主评议。

组织所在单位党员、群众对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了解候选人的思想政治品质和工作业绩。

(4)考察考核。

对通过初审和民主评议的候选人进行考察和考核,包括个人面试、笔试、口试等形式,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立场、能力素质和工作表现。

(5)提请决定。

对经考察考核,并符合任用条件的候选人,提请上级党组织决定任用。

2. 干部任免的程序(1)提请报告。

对通过考核的候选人,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请上级党组织报告,说明任用理由和程序。

(2)组织讨论。

上级党组织组织讨论,并听取有关意见,然后提出任免建议。

(3)上报审批。

上级党组织将关于任免的建议上报组织部门审批。

(4)决定任免。

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批任免,并颁发任命证书。

四、干部任用的条件1. 政治条件: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忠诚于党的事业,维护党的领导和集中统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道德品质:廉洁自律、忠诚正直,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品质。

3. 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执行力,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实践经验。

4. 进修能力:具备不断学习进取的进修能力,接受各种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五、干部任用的原则1. 德才兼备原则:倡导德才兼备,任用具有德才兼备的人员,并充分发挥其所长。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管理员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有追求、负责任,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环保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国资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领导人员管理原则:(一)坚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四)坚持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各子(分)公司和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本办法中的“领导人员”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公司本部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及以上人员及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各单位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和公司委派、推荐的各单位董事、监事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党委会是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国资委、集团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二)审批《**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研究决定需要上报集团审批的有关人事任免、任前备案及请示事项。

(四)决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挂职、考核、监督及奖惩、退休、返聘事宜.(五)审批各单位及参股单位的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方案。

(六)决定领导人员后备管理及其他重要工作.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领导人员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制订、修编《**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二)实施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挂职、考核及奖—3—惩、退休、返聘等具体工作.(三)审核、批复各单位任前备案、任职请示。

(四)提出各单位及参股单位的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方案。

医院干部任用考核管理制度

医院干部任用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干部任用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医院干部任用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党管干部原则;2.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3.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4. 竞争择优、任人唯贤原则;5.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医院党总支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五条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3. 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4. 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执行力;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医院干部选拔任用程序:1. 公开报名,资格审查;2. 组织考察,提出拟任用人选;3. 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4.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5. 公示任用人选;6. 正式任命。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七条医院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八条年度考核由医院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晋升、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任期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医院干部考核采取以下方法:1. 定量考核:依据岗位职责和考核指标,对干部的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考核;2. 定性考核: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群众反映等方式,对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定性评价;3. 现场考核:结合干部工作实际,进行实地考察、现场办公、跟班作业等方式,对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培训与监督第十一条医院干部培训工作由医院党总支负责,按照干部岗位需求和专业技能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医院干部监督工作由医院党总支负责,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干部队伍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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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管的选拔任用管理,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各级主管,特依《人力资源管理规则》第九条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主管任用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品德为先,业绩导向;
2、梯队培养,择优选拔;
3、严格求证,逐级提拔;
4、能上能下,合理流动。

第二章主管选拔
第四条选拔范围:主管后备梯队人员;每年12月各公司制订下一年度主管后备梯队建设实施方案。

第五条内部选拔基本条件
注:本表中总经理级主管有关轮岗历练的资历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条外部选拔基本条件
1、符合岗位说明书基本任职资格;
2、具有同等岗位或以上层级的经历;
3、结合其原单位的任职情况和业绩情况,依据《招聘管理办法》办法办理。

第七条晋升条件不足之职务代理:各级主管岗位出缺,且无具备晋升条件之人员可予任用时,可提升适当人员代理。

1、因客观原因,须提拔集团内非主管后备梯队人员,均须代理至少6个月,并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其主管制订专门培养计划,且在6个月内完成培养计划并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命;
2、因客观原因无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者,或若只有一年绩效考核结果,且年度绩
效结果为甲等,则须在任用岗位代理6个月后,并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其主管制订专门培养计划,且在6个月内完成培养计划并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命;
3、绩效或奖惩两项条件有不合格者,不得提升代理主管职务;
4、担任代理主管职务者,应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后方可正式任用,当代理职务满两年仍未能取得正式任用条件时,其职务应另选适当人员担任;
5、担任代理职务期间之年资,应计入原岗位年资。

第八条晋升条件不足之破格选拔: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特殊性需要,其学历、年龄、资历等不符合基本条件规定但需破格任用的主管,须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管任免核决权限表上呈一级进行核决;但绩效或奖惩两项条件有不合格者,不得破格提升。

第三章主管任用程序
第九条主管任用分为正式任用和非正式任用两大类:
1、正式任用包括晋升、平调、解聘、轮调等四种形式;
2、非正式任用指代理。

第十条主管正式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总经理任期管理
集团直属管理各公司新聘任总经理由集团总部确定任期及任期工作目标,并发放聘书;
第十二条轮调规定
由于岗位职责特殊而需要定期轮调的,由各专业部门根据情况制定轮调期限,并
报人力资源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核决权限直接履行发文任命审批。

第十三条代理基本程序:
岗位空缺时,由该岗位直接主管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候选人,并依本办法第十条的程序履行审批。

第十四条解聘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主管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由于工作需要不能解聘的须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核决权限上呈一级特批:
(1)因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或工作能力不能胜任该主管岗位工作的;
(2)厂处级主管年龄达到55周岁及以上,解聘主管岗位,转聘为专业岗位;
(3)科室级主管年龄达到50周岁及以上,解聘主管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4)基层管理级年龄达到50周岁及以上,解聘主管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2、解聘程序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聘意见的,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主管任免核决权限表经审批后发文解聘,并依《异动管理办法》办理岗位异动;
(2)个人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人力资源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核决权限审批后,依《人力资源管理规则》第十章及各公司相关离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主管任用与解聘的公布
1、各公司主管任用发文依核决权限审批后由各子公司自行发文任命。

2、主管公司间调动需依核决权限审批后由调出公司发文解聘,调入公司发文任用。

任用职务为新增或变更机构之岗位时,须先新增或变更机构与岗位的文件报批发文,再主管任免的材料报批发文。

第四章主管任免权限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的任免权限,详细见《主管任免核决权限表》。

备注:以上审核程序均须经过相应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承办。

第五章日常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主管日常管理规定
1、主管惩处的情形:
(1)主管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严重不作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严
重不良后果,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给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产生不良影响者,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3)年度绩效结果为丙、丁等者给予撤职处分;
(4)其他各公司《员工奖惩管理条例》中规定惩处的事项。

2、凡主管受到降职处分至少6个月后,确有认真改过表现且期间定期考核均达甲等及以上者,可解除降职处分,给予恢复原主管职位等级。

3、凡主管受到撤职处分者,至少1年内不得再担任原职位等级及以上的主管岗位。

第十八条主管工作交接程序
各级主管在工作变动时,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参照《人力资源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九条主管离任审计
与人、财、物等紧密关联的一级及以上主管,在晋升、调任、转任、轮岗或离职时,都要进行离任审计,具体依《离任审计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总部总裁室人事管理组负责解释、修订,人事管理组需制定《主管任用管理办法检核要点》指导制度检核。

第二十一条各子公司和集团总部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主管任用管理细则》承接该办法,并报集团总部总裁室人事管理组审核,经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包含附件包括:
附件:主管任用推荐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下发的《主管任用管理办法》(制度编码M2087)同时废止。

附件:主管任用推荐表编号:M23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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