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精华背诵版
司法考试民法、商法记忆口诀
一、民法1、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有效情形——认定不利2、民事行为以外原因取得的物权——征文承孳时定建拾合3、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管事委聘他筹建4、农村土地对外承包条件——组员未包,四荒招卖,三二同意,乡府批准。
5、地役权消灭的特殊原因——弃除权失实6、确定最高额抵押债权——2届查扣,产销不发。
7、不安抗辩权的现实危险——他诈移逃恶8、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公馆报时讲评,演画教学译文。
9、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版署付改编,他窃自播发。
10、依法定程序由农村集体成员决定事项——补变外调他11、专利法不予保护对象——智诊反现种子1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验过已许二、商法(一)公司法1、有限公司绝对记载事项——代东他所称构资范本2、股份公司绝对记载事项——范本所称董监方,代解清股利告发他3、股东会职权——改变清他债,并解决方针;损利预增减,董监报审分。
4、2/3表决事项——增减改变并分解5、国有独资公司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事项——增减分解并债6、要求收购股份——五年期满,转会并立。
7、设立股份公司条件——本章所称行事人8、回购股份例外——奖励合并,减少异议。
(二)合伙企业法1、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新协让,范保管不知地名。
2、协议退伙——违反约定,难于同意。
3、当然退伙——资能强撤,破关吊死。
(后6字为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4、除名退伙——故行当重定5、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两诉三会,退入保理。
(三)合营企业法:合营董事一致通过事项——增减修止并分解(四)破产法1、破产可撤销行为——转交前弃保2、共益债务——报损理当履行3、破产费用——分管变行诉4、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转匿承构司法考试三大本口诀大全(八)(五)保险法1、保险人解除合同条件——瞒龄谎通行2、须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合同变更事项——他并改范本所称股分(六)海商法1、船舶优先权——救伤报务权2、承运人免责事由——潜他雇人包装,天府罢战停火。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学姐398分学习笔记精华版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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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则第1章 民事法律关系816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一) 民法的法源直接法源制定法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法 (三要件) 1. 制定法无规定2. 经法律成员长期惯性之事实,已形成法律效力的确信 法理类推适用民法规范间接法源 学界通说、以往判例、政策、法治理念(平等原则) ——无强制效力(二) 民事法律事实1. 相对事件VS 绝对事件:是否由人的行为引起2.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概念 意思表示为要素 无意思表示也可产生法律效果 例子 合同 合法建造房屋、拾得遗失物3.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概念 按该行为意思赋予法律效果 不按该行为意思生效,而根据法律规定判断 (如催告)4.——不具有法律意义好意施惠关系 概念 无偿约定/承诺,法律效果 不产生合同关系,侵权归侵权处理(可适当减轻责任) 法外空间概念 自然现象、睡觉散步、宗教社交类关系 婚约订婚非民事法律事实彩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返还例外情形: 1. 未办结婚登记2. 结婚后离婚,未共同生活3. 离婚后,给付方因付彩礼生活困难合同界域 之外的约定隐私类(性行为约定) 权利义务不公平合理期日概念一个时间点(某时、某日)原则 以某日为期日:该日全日任何时间都可 例外 若改日为法定假,以法定假结束的次日代之历法计算法概念一年指1.1 - 12.31 ; 二月份指2.1 - 2月末日(一年未必是365天)适用范围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连续期间”自然计算法概念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适用范围其他起算点小时按约定按日、月、年开始的当日不算,次日开始算终止点(最后一日)按月、年到期月的对应日(1月15日+ 两个月内→ 3月15日)无对应日的,为月末日特殊情形法定假日:为法定假的次日一般为24点截止,有业务时间的例外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单一~仅一组权利义务复合~两组以上权利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内容权利&义务、风险(意外损失由谁负担)、权能(占有)、法律约束(容忍地位-容忍形成权的发生)◆债权的客体(即标的)是一种行为,物只是标的物◆作品——同时具有物权和著作权物权:取得物权同时可以获得(原件的)展览权(from著作)著作权:客体是无形的毁坏作品并不侵害著作权,只侵犯物权◆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要求赔偿,除了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加害人故意加害◆婚姻协议:预先订立离婚协议,违反婚姻伦理,无效,当然忠诚协议有效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力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内容支配性、排他性(共有只是分享一个所有权)、优先性(抵押权的顺位)直接性(义务人不侵害,支配权即实现)、公示性(变动应经公示)时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例外(太具有请求权性质)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限制(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0年)用益物权、知识产权有存续期限制内容请求性、(可设立两个以上相同请求权)、平等性(效力顺序平等,如一房数租)合作性(需义务人的配合)、非公示性、请求权源于基础权利(债权请求权&债权)客体义务人的特定行为时间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债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支配权请求权(因支配权受损)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无过错责任例外)不要求财产受损,只要求支配权遭损害要求遭受财产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本质是为了恢复遭侵害的权利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善意销售假货应停止侵害但无赔偿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停止继续侵害知识产权抗辩权狭义抗辩关系民法抗辩=抗辩权+狭义抗辩功能不同阻碍抗辩权的行使全部/部分否认请求权的存在须否主张不同须抗辩权人主动主张法官可主动适用◆民间借贷抗辩权:按24%-36%利率及未约定利息的利息支付义务,属于自然债务,享有永久抗辩权概念按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法律关系变动——与契约原则相悖,须有正当理由要件(正当性)相对人事先同意(Eg.约定解除权)、法律明文规定特征无相对应的义务,相对人处于容忍状态(没对应权利的义务:及时检查货物,否则丧失退货权)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合同撤销权)——不能只转移债权或只转移债务行使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明示(书面/口头)或默示(推定/沉默)适用除斥期间——谁让你这么吊例外1: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例外2(非形成权但适用):债权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原则上不附条件或期限(例外:该条件以我的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本质是邢成权◆(请求次债务人返还给自己)单纯形成权形成诉权——涉及重要利益行使方式无须诉讼以行使须以诉讼行使才能生效判决说明涉及判决的,为确认判决涉及判决的,为形成判决生效时间通知到达胜诉判决生效时例子可撤销合同/婚姻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一)禁止权利滥用法则(了解)类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1万欠款,别人还9.9万,却强行不收)矛盾行为——先行为造成合理信赖,且矛盾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法律效果不产生行使权利的效果但可换方式行使权利承担侵权责任若符合侵权要件强制许可(专利)(二)总则新规定——1.新基本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新立法目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一)自助行为(了解)第2章 自然人816一、 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开始概念始于出生。
民法 背 诵 版
⺠法背诵版第⼀考区⺠事主体1.⼀句话背诵考点(21132):就⽆和限制⾏为能⼒⼈⽽⾔,⽆论其⽣前抑或死后,⽆论其本⼈抑或近亲属,均不得捐献⽆和限制⾏为能⼒⼈的器官。
(此点与现实不符,但却是司考的答案与观点)2.⼀句话背诵考点(21133):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虽然未经董事会同意,对善意第三⼈也是有效的。
即使该法定代表⼈随后死亡,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效⼒。
3.⼀句话背诵考点(21232):社团法⼈可营利可公益,基⾦会法⼈和⺠办⾮企业单位都是⾮营利的4.⼀句话背诵考点(21332):监护⼈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
但因被监护⼈的侵权⾏为需要承担⺠事责任的,仍应当由监护⼈承担。
受托⼈仅仅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连带责任。
5.⼀句话背诵考点(21431):甲致⼄死亡且⼄⽆继承⼈的,甲的赔偿义务不消灭,该笔赔偿⾦归国家。
6.⼀句话背诵考点(21433):任何⼈⾮经他⼈同意,不得对他⼈课以义务。
法定代表⼈的签字为公司⾏为。
如所签条款中对该法定代表⼈也规定有义务,则该义务仅仅对该法定代表⼈有效,对更替后的新的法定代表⼈⽆效。
7.⼀句话背诵考点(21531):财团法⼈的⼈格独⽴于其出资⼈,出资⼈⽆权⼲涉财团法⼈的内部事务。
8.⼀句话背诵考点(216366):胎⼉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事权利能⼒。
活体胎⼉有应继份,出⽣时为死体⾃始⽆权利。
第⼆考区⺠事权利与⺠事法律关系1.⼀句话背诵考点(21131):损害特定主体利益不能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胁迫的特点是通过胁迫⾏为来制造危难,即这个危难原本不是不存在的;乘⼈之危的特点是客观危难已经存在,该危难被⽤来迫使相对⼈缔约;显示公平中不存在危难,认定显失公平须⼀⽅利⽤其优势或者经验与另⼀⽅签订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
2.⼀句话背诵考点(211358):甲出让他⼈股权的合同不因⽆处分权⽽⽆效。
3.⼀句话背诵考点(21233):重⼤误解的前提是双⽅合意的合同,处分他⼈财产的遗嘱⽆效,误把他⼈之物当作⾃⼰的物使⽤消费的构成侵权⽽⾮重⼤误解。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背诵版新编
1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旳一种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旳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旳经典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23年旳《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23年生效旳《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旳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旳调整对象:平等主体旳财产关系、平等主体旳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旳生产、分派、互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旳以经济利益为内容旳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旳财产关系旳重要特点:a主体旳地位是平等旳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旳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旳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旳人身不可分离旳、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旳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旳人身关系旳重要特点:a主体旳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旳享有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旳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旳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旳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b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旳发展c维护正常旳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旳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旳民法旳主线规则,是民法立法旳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合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旳基本准则。
8.民法旳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旳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旳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承担义务c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旳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旳意志充足体现自己旳意愿,按照自己旳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考-民法要点背诵22条
民法要点背诵22条一、民事权利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分为支配权,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抗辩权,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采法定主义)以下侵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或相关物品情形,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a.一般人格权;b.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c.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d.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侵害方式的限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e.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以下情形,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a.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b.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c.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注意:加害给付行为造成债权人人身损害,且造成债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债权人有权在提起的违约之诉中对债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代理的特征显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乙的行为属于显名的间接代理。
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甲、丙。
例外:若乙、丙约定该合同只约束乙、丙,则甲处于合同之外,无合同请求权。
隐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乙的行为属于隐名的间接代理。
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乙、丙。
司法考试民法口诀【完整版】
司法考试民法口诀【完整版】是考生冲刺阶段民法口诀终极必备资料。
此民法口诀包括十一类民法口诀,是最全的民法口诀终极办了!简短的口诀就可以记住纷繁复杂的民法数多知识点,你绝对不能错过!(1)司考民法复习方法(2)民法真题(3)司考民法资料(4)民法视频资料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法考民法记忆口诀
法考民法记忆口诀
法考民法记忆口诀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口诀:
1.“重婚同居暴虐遗,赌博吸毒两分居,失踪生育致婚离”:这是关于离婚法定情
形的口诀,可以帮助记忆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
2.“一物数卖不动产,登记>交付>合同先;动产转移看交付,特殊登记普通钱”:
这是关于一物数卖情形的口诀,可以帮助记忆在不动产和动产一物数卖时,权利优先顺序的规则。
3.“抵押设立要牢记,动产合同房登记”(区分物权设立:动产交付房登记):这
是关于抵押权设立的口诀,可以帮助记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区别。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口诀,如“除斥期间欺诈胁迫仅1年,重大误解90天,期间最长是5年”、“合同无效的情形是违法缺德无民事,恶意串通假表示”、“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是限民不能独立实施和无权代理”等。
这些口诀都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记忆和理解民法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口诀只是辅助记忆的工具,不能替代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在备考法考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学习和分析,全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应试能力。
民法必须掌握的 背诵版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民法口诀完整版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民法口诀完整版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doc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这张纸条是在另一个人的纸条上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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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区别:1。
目标的不同。
就业是提供服务(严肃的工作);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功的工作)。
2.不同的主题立场。
就业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合同没有从属关系,承包商决定如何提供劳动力。
2.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
劳动方必须是一个单位,提供者是自然人。
劳动合同没有主体限制。
不同的身份。
劳动是一种从属关系;劳动服务的双方是平等的。
社会保障是不同的。
劳动需要社会保障;劳动没有这样的义务。
劳动者遭受人身伤害的救济是不同的。
劳动力: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劳务服务:发包人应承担过程责任。
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力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力《民法通则》《合同法》3。
编队权: 意志的单方面表达导致权利的变化。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相应的义务;通常适用于计划期间(例外情况: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解除收养关系等。
);通常,不能附加条件和截止日期(例外情况:确定的条件周期可以是);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离婚权是一种形成权。
债权请求权和债权撤销权一般被视为不构成权利。
形成权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抵销权和追认权是形成权。
4.辩护权:应索赔人的要求,他可以拒绝支付的权利。
有条件和期限的抗议不是辩护权,这是合法的。
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执行抗辩权、先执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诉讼时效后抗辩权。
5.统治:排他性。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它具有显性内容、排他性、优先权、权利实现的直接性(债务人不侵权)和公开性。
索赔权:控制权、占有和保护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和答辩权。
7.要求控制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一般来说,时效和预定期限是不适用的。
8.控制权要求:1.不把犯罪者的过错视为重要因素。
司法考试全法条精华版
司法考试全法条精华版一、引言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考核,其中对法条的熟练运用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能力。
本文将整理出司法考试中最为重要的法条精华版,供广大考生参考。
二、刑法部分1. 残害人罪:任何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致使他人身体受到剧烈痛苦,从而导致死亡的,应当定罪并处死刑、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故意致使他人丧失劳动能力、致残、重伤等后果也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2. 妨害作证罪:任何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欺骗或者其他方法妨害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人员作证或者作出鉴定意见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教唆、指使他人妨害作证也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3.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故意杀人罪:任何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定罪并处死刑、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临时监禁。
5. 非法拘禁罪: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民法部分1. 合同法: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愿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当得利行为:当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导致与正当权益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关系,正当权益人有权要求不正当得利人返还其享有的不当得利,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的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时,侵权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继承法:继承是指个人死亡后,对其财产权利义务进行转移的法律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个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
民法学背诵篇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 ,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必考53个考点背诵版
民法必考53个核心考点部 门 核心考点总则 ²✧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分类)。
²✧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
²✧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
²✧诉讼时效的性质、客体、期间、中断。
²✧精神损害赔偿。
²✧法人(分类、能力、机关)。
物权法 ²✧物权请求权(第34、35条)。
²✧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动产物权变动(第9、15条、第23-24条)。
²✧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28-31条)。
²✧善意取得(第106-108条)。
²✧抵押权。
²✧共有。
²✧占有的分类、占有保护(第242-245条)。
²✧地役权。
²✧留置权。
债法 ²✧无因管理。
²✧不当得利。
²✧保证。
²✧债的消灭。
侵权法 ²✧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
²✧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²✧用人单位责任。
²✧物件致人损害。
²✧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²✧公平责任。
²✧医疗损害侵权。
²✧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²✧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合同法 ²✧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悬赏广告)。
²✧可撤销的合同。
²✧效力待定的合同。
²✧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
²✧合同解除。
²✧违约责任(实际履行、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
²✧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种买卖、一物数卖、多重买卖、风险负担)。
²✧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承担。
²✧租赁合同(特别是转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²✧技术合同。
婚姻法 ²✧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²✧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速记口诀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 合伙,2 恶意串通,3 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 并存的债务承担,6 连带保证,7 当事人分立,8 分包,9 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 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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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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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姐笔记1.雇佣和加工承揽的区别:a标的不同。
雇佣是提供劳务(认真做事);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成功做事)。
b主题地位不同。
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2.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a主体不同。
劳动一方必须是单位,提供方为自然人;劳务合同无主体限制。
b地位不同。
劳动为隶属关系;劳务双方平等。
c社会保障不同。
劳动需社保;劳务无此义务。
d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
劳动: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用人单位承担过程责任。
e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民法通则》《合同法》3.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确定的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认为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表示;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4.抗辩权: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附条件、附期限的抗议不是抗辩权,抗辩权法定;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5.支配权:排他性。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内容上具有a支配性b排他性c优先性d权利实现直接性(义务人不实施侵害行为)e公示性6.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
7.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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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精华背诵版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②婚姻期间,不主张离婚,单独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③婚姻期间,主张离婚,要求对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④双方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严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1.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张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范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
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
(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
)二、法律事实体系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权1.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
——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可以被强制的;2.好意施惠关系不包括权利义务,是不可以被强制的。
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含有意思表示;这里的权利意图必须是设立、变更和消灭民(权利意图)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主张、确认、保护、宣示、伤害民事权利的意图不构成意思表示)。
5.设立——权利从无到有;变更——权利从此到彼;消灭——权利从有到无。
5.下列不属于表意行为:催告、债权让与通知、要约的拒绝、承诺迟到通知、先占、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表意行为的特征在于必须包含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一种权利意图的外在表达。
单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根据法律对其权利意图的评和非法民事行为(民法法律行为)价区分为合法表意行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后者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8.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在于,表意行为包含权利意不事实行为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对该权利意图的评价;包含权利意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9.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而且无法区分产生何种法律关系?答:添附中的混合,产生物权变动与不当得利返还(C取得鱼的所有权,同时向B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没有人为因素,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于事件;如果有人为因素比如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与表意行为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一:内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1.意思表示的要件有三:内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表示(明示和默示)以及表示意识。
2.这里的“权利意图”具体指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包括主张、宣示、确认、伤害和保护权利的意图3.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催告和拒绝要约不是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二:形式(明示与默示)明示方式。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具1.体包括口头、书面和肢体语言(如招手打车)三种方式,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
2.默示方式。
默示是以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实施的表示行为,需要经过推理才能理解当事人的意思。
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3.关于作为的意思表示,特别强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4.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的包括六种情况,分别是:①限双行为,经催告,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②无权代理,经催告,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③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④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沉默——视为接受继承;视为放弃受遗赠。
⑥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的沉默——.(三)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三:表示意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
1.表示意识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在没有效果意思的情况下作出了一个表示行为,但这个行为在别人看来是有法律意义(权利意图、效果意思)的。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当事人欠缺表示意识,无意受到自己意思的拘束,进而来否认意思表示的存在,进而免于产生法律后果。
2.归纳总结:意思表示的概念概括起来就是,第一,内心有效果意思,希望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第二,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表示行为让外部知晓;第三,自己知道自己的这种表示行为意味着相应的效果意思。
(四)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制度(图6)1.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表意行为,不适用于事实行为,因此,未成年人可以因创作而取得著作权,因先占取得所有权,因加工取得所有权,因无因管理取得必要费用请求.权。
(准确地说,是3.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下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能力范围之内的民事行为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接受奖励、报酬、赠与等)有效。
4.这里的纯获利益指的是法律上而非经济上的纯获利益,亦即不能负担法律上的义务和对价,哪怕这种对价极其微小。
比如,把一套价值上万的邮票以一百元的价格卖给无行为能力人的合同是无效的。
4.在排除纯获利益和行为能力范围之内的表意行为之后,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单方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合同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超越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无单无效、无双无效、限单无效、限双待定。
二、表意行为(民事行为)1.民事行为即表意行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三要素,即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民事行为根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有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满足全部三项要件者,该民事行为生效,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权利意图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上述三项要件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3.单方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具体包括单方允诺、形成权的行使、抛弃、代理权的授予等;双方行为为两个意思表示的对立统一,主要是合同;共同行为则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的完全一致,包括合伙、法人合并、公司章程赠与(包括死因赠与)为双方行为(单务合同)4.,遗嘱和遗赠为单方行为。
5.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
是双方行为(赠与合同);捐助设立基金会(财团法人)的行为则为单方行为。
6.单方允诺只能给自己创设义务,不能给自己创设权利,如假一罚十、设立幸运奖等。
根据2012年真题答案的观点,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
7.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前者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后者如遗嘱、抛弃、财团法人的捐助等。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一般适用“到,即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达主义”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
双方行为必有相对人,单方行为则可能有相对人,可能没有。
8.身份行为如监护、收养、婚姻不适用合同法,身份行为亦不得附条件。
实践合同包括保管、定金、自然人借贷,使用借贷在9.学理上也被认为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无需交付合同即可成立。
保管合同交付成立,成立即生效;定金合同书面成10.立,交付生效;自然人借贷合同合意成立,交付生效。
11.要式行为包括法定要式和约定要式两种。
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末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2.自然人借贷为双方行为(合同),也是单务、不要式、实践合同,附有利息的为有偿单务合同,不附利息的是无偿单务合同。
13.单务合同和单方行为不是同一概念,单务合同为双方行为而非单方行为;反之,双务合同则双方行为。
14.表意行为不等于意思表示,但是表意行为必须包括意思表示。
①单方诺成表意行为只需一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表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