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是指对于使用锅炉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和监管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锅炉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登记要求:要求所有使用锅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2. 审核程序:对于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检查,确保其符合使用锅炉的资质和条件。
3. 监督检查:已登记的使用锅炉的单位或个人将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锅炉的安全运行。
4. 报告义务:使用锅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定期报告锅炉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锅炉使用登记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或停止使用锅炉等。
通过实施锅炉使用登记制度,可以提高锅炉的安全运行水平,减少锅炉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此外,也可以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监管,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锅炉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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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文(二篇)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文一、引言为了确保锅炉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生产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锅炉使用登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锅炉使用的各项管理工作,加强对锅炉的监控和维护,提高锅炉安全运行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所有使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热风炉等压力容器设备。
三、锅炉使用登记程序1.锅炉使用登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锅炉使用登记程序,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2.每个单位的锅炉使用负责人负责具体执行登记程序,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锅炉使用登记主管部门备案。
3.新购锅炉的使用单位在安装投用前,需完成锅炉注册手续,填写锅炉使用登记表,并附上锅炉制造厂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4.锅炉使用负责人需要定期进行锅炉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锅炉使用登记主管部门提交锅炉安全检查报告。
5.如果锅炉发生故障,在故障处理完毕后,锅炉使用负责人需要向锅炉使用登记主管部门报告,并填写相应的故障记录表。
6.锅炉使用登记主管部门需要及时处理各个单位提交的登记表、安全检查报告和故障记录等,并将工作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四、锅炉使用登记内容1.使用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锅炉基本信息:包括锅炉型号、出厂编号、制造厂商、出厂日期、额定蒸发量、额定工作压力等。
3.锅炉安装信息:包括锅炉安装地点、安装日期和安装单位等。
4.锅炉检验信息:包括锅炉检验日期、检验单位和检验报告等。
5.锅炉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岗位职责和联系电话等。
6.锅炉安全记录:包括锅炉安全检查记录、故障记录和维修记录等。
五、锅炉使用登记表格锅炉使用登记表格应由锅炉使用登记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包括相关字段和填写说明,方便使用单位填写和备案。
六、锅炉使用登记的监督检查1.锅炉使用登记主管部门有权对使用单位的锅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在检查中要求使用单位提供相关的锅炉使用登记资料进行核对。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锅炉的使用管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登记制度。
本制度依据《锅炉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登记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锅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三、登记要求1.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确保锅炉与设备配备齐全、运行正常。
2. 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完成后,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安装质量评估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3. 所有使用锅炉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试,确保具备安全操作锅炉的能力。
四、登记内容1. 锅炉的基本信息登记表格,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的品牌、型号、制造厂商、出厂日期、安装日期等。
2. 锅炉的安装验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单位的名称、验收日期、验收结果等。
3. 锅炉的维护保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维护保养日期、维护保养内容等。
4. 锅炉的定期检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检测单位的名称、检测日期、检测结果等。
5. 锅炉的事故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处理措施等。
六、登记责任1. 锅炉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登记制度,并负责登记资料的及时更新和保存。
2. 锅炉管理员应当负责执行本登记制度,确保登记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
七、监督检查1.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对锅炉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如实填写,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的日期、检查的内容、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
八、附则1. 锅炉登记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程序作出相应的通知。
2. 本登记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应进行全员培训,确保各相关人员理解并遵守。
3. 本登记制度由本单位锅炉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的使用管理,确保锅炉运行的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锅炉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锅炉使用登记的要求、程序和责任。
第四条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要求,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的要求第五条所有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登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启用、停用、报废等环节。
第六条锅炉使用登记应当详细记录以下内容:(一)锅炉的基本信息:包括锅炉的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安装地点等;(二)锅炉的使用单位信息:包括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三)锅炉的安装信息:包括锅炉的安装位置、安装时间等;(四)锅炉的使用信息:包括锅炉的启用时间、最大蒸发量、最高使用压力、设计温度等;(五)锅炉的验收信息:包括锅炉的验收时间、验收单位、验收结论等;(六)锅炉的运行信息:包括锅炉的运行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等;(七)锅炉的停用信息:包括锅炉的停用时间、停用原因等;(八)锅炉的报废信息:包括锅炉的报废时间、报废原因、报废处理方式等。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写和更新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第八条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应当保存完整并定期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三章锅炉使用登记的程序第九条锅炉使用登记的程序包括:登记申请、审查批准、登记备案、使用监督等环节。
第十条单位在启用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时,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锅炉使用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的基本信息;(二)锅炉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三)锅炉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证书。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锅炉使用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锅炉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二)锅炉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性;(三)锅炉的使用单位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南
一、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原件及复印件;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一、锅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或者超期使用变更,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五、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制度大全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doc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XXXX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二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用户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张贴暂停登记程序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布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方便用户查询和理解。
有资质的登记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申报,方便单位使用,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查、登记和变更工作,减少用户单位往返的次数,不得刁难用户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推迟运营。
如果一次注册的数量很大,注册机构可以在用户单位所在地办理注册和认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卡归档保存,并及时将登记卡、注册码、使用登记证号码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证书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县级质量监督部门。
县级质监部门收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对新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进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上级登记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下级登记机关的登记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进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后,在使用登记证上标注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和下次检验日期。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检验机构应及时通知登记机关。
第三十五条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后,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说明》的规定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见附件6)。
安全状态等级为4级的固定压力容器一般不得使用。
使用单位不能立即更换或者修理的,应当持定期检验报告、安全等级证书和使用登记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监测使用。
许可监测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使用登记证上注明“临时监测使用”字样和期限,并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安全等级为4级或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解体后应予以取消和报废。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一、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方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平安阀、紧急迫断阀等平安附件的有关文件:1、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进口锅炉平安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使用平安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平安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平安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六、锅炉拟停用 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 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锅炉的使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学校等具有使用锅炉的机构。
三、制度内容第一条管理部门企业应设置锅炉管理部门或委派专职人员负责锅炉的管理工作,负责对锅炉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锅炉的登记1.企业应当为自己的锅炉建立相应的档案,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
档案包括锅炉的基本信息、质量证明和检验报告、使用情况等内容。
2.企业发生锅炉设备变更、维修、加装设备等情况时,应向本地区锅炉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更新锅炉档案。
第三条新锅炉的使用企业购置新锅炉后,应在使用前按照《锅炉安装规程》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与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应专人全程看守,检查操作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锅炉的日常维护管理1.锅炉使用期间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常检、常修和巡视,保证锅炉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定期进行对锅炉的全面检查和维修,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使用。
3.记录固定锅炉每日的工作状况和故障情况,及时调整和解决问题,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第五条锅炉的关闭在日常使用中,如需要停机或离开现场,应根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关闭。
第六条锅炉事故的处理1.发生锅炉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局地锅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切断供水、关闭燃气阀门等等。
2.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现场开展事故处理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认真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统计工作,并及时落实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七条法律责任1.违反本制度规定,发生锅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2.公司若存在上述情况,将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开除。
四、制度执行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所有企业、单位、学校等使用锅炉的机构必须按照此制度执行,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1. 背景锅炉是一种常见的工业设备,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保,必须对锅炉进行严格的管理。
而锅炉使用登记是锅炉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锅炉的使用情况,确保锅炉运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登记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蒸汽锅炉的行业和企业。
3. 登记内容1.锅炉基本信息:包括锅炉的型号、规格、出厂日期、使用地点和使用者等基本信息。
2.锅炉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燃烧器等附件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检测记录等信息。
3.锅炉条件检测:包括日常巡检、原材料检测等内容,记录检测结果和处理措施。
4.锅炉维保记录:包括维护保养的时间、方式和人员等信息。
5.锅炉事故记录:记录锅炉的事故情况以及调查处理过程。
4. 登记方式1.纸质登记:由企业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纸质记录,并备份相关文件资料。
2.电子登记:选用相应的压力容器管理系统或其他管理软件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电子化记录。
5. 登记机构1.企业自行登记: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由企业自行登记管理。
2.其他机构授权登记: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和行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登记。
6. 登记周期和频率1.登记周期:对于新购买的锅炉应在安装启用后一个月内完成登记;对于已使用的锅炉,应在一年内完成登记。
2.登记频率:锅炉使用情况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记录,并定期进行巡检及条件检测。
如出现问题应及时登记相关信息。
7. 登记资料的保存与备份企业应妥善保存锅炉登记资料,备份存储在福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料库中,并保留三年以上,以备审计备案等业务需要。
8. 监管部门职责1.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自行登记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对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2.监管部门应对其他机构授权登记的情况进行监管,并审核核实通过企业自行登记的资料与其备份是否相符。
9. 后果和处罚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企业,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后果。
使用登记制度锅炉
使用登记制度(锅炉)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六、锅炉拟停用 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是指对锅炉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通过登记制度,可以实现对锅炉使用情况的记录和统计,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和合规使用。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锅炉基本信息登记:包括锅炉的型号、规格、厂家、安装和使用地点等基本信息。
2. 锅炉运行记录:记录每天的锅炉运行时间、放煤量、供热水温度、供热面积等参数,并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对比。
3. 锅炉检修记录:记录锅炉的定期检修情况,包括检修时间、检修内容以及检修结果。
4. 锅炉事故记录:记录锅炉发生的各类事故情况,包括事故时间、事故原因、事故处理结果等。
5. 锅炉保养记录:记录锅炉的日常保养情况,包括保养时间、保养内容和保养人员。
6. 锅炉安全培训记录:记录对锅炉使用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
通过锅炉使用登记制度,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锅炉的运行情况,发现和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
此外,登记制度还可以提供数据支持,对锅炉使用进行分析和评估,为锅炉的管理和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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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在用压力容器。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以下简称锅炉)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带有压力或者温度的介质从设备内容器内进行分布、传递的设备。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系统是指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建立的,用于登记、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在线、停用及封存、共享的信息系统。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所有单位应当依法使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系统,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流程,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制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所有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和验收管理规定》要求,向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开通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账号。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所有单位应当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将相关的设备信息及其变更信息及时录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系统中。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所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定期更新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系统中的信息。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所有单位应当定期对登记的信息进行检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报告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所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型号、规格、制造单位等;(二)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地点、使用年限、使用状态等;(三)锅炉压力容器的维修和检验情况,包括维修记录、检验报告等;(四)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及处理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格式提交给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核实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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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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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1986年2月 7日劳动人事部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0.1MPa(1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0MW
(6OX14↑4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
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l)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1kgf/cm2)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
(5X10↑4kacl /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
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第七条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
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
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
2.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
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
4.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九条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查明并予以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