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保险服务能力建设措施
保险服务能力建设措施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地处台湾海峡中北部,是祖国大陆距台湾本岛最近的区域,是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
实验区自2009年7月设立以来,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其开发建设已上升至国家战略,重要性日益突出。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将在未来的平潭开放开发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实验区保险业发展现状及主要特点(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截至2010年末,实验区共有保险公司经营主体10家(其中产险公司6家、人身险公司4家),营业网点16个,保险营销员近千人。
2010年,实验区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2亿元,同比增长43.1%,其中,财产险公司与人身险公司的业务比重为37.5:62.5。
实验区保险业发展主要呈以下特点:1.保险业务增速较快。
“十一五”期间,实验区保费收入年均增长41.4%,高于全省年均增幅18个百分点。
2011年以来,实验区保险业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上半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4亿元,同比增长22.4%,增幅高出全省平均水平16.4个百分点。
2.财产险业务结构的地方特色明显。
一是受地理环境影响,车险业务占比较低。
2010年,实验区车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占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的53.2%,占比明显低于全省74%的平均水平。
二是第二产业基础薄弱导致企财险占比较低。
2010年实验区企财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仅占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的0.4%,远低于全省6.4%的平均水平。
三是以渔业、海上运输为主的产业结构导致船舶险占比较高。
2010年实验区船舶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占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的24%,远超全省2.5%的平均水平,是财产险公司除车险之外的第二大险种。
3.人身险业务以期缴保障型为主。
一是保障型业务占比较高。
2010年,实验区普通寿险、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三个险种占比共37.2%,高出全省平均水平17.1个百分点。
二是缴费方式上新单期缴比重较高。
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召开驻闽中央金融企业财政财务监管工作座谈会
6家驻闽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分享了各自关于国有金融管理的工作经 验,并就福建监管局如何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金融运行和财务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此次会议是财政部福建监管局服务驻闽中央金融企业重要举措,理顺了监管目标与路径,凝聚 多方共识,为开创福建省中央金融企业财政财务监管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获得了与会代表的一致 好评。
财政部福建监管局梁勇局长讲话
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王升烽副 行长发言
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黄汾副行 长发言
本刊讯(通讯员张妍)近日,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召开了福建省中央金融企业财政财务监管工作
座谈会。福建监管局局长梁勇出席会议并作讲话,25家驻闽中央金融企业参加会议,6家单位负责
人作经验交流。 会议深刻分析了党中央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决策的重大战略意义,强调指出,完善国有
农发行福建省分行石汝杰纪委 中信银行福建省分行姜雨林行 中国人寿保险福建省分公司负
书记发言
长发言
责人叶寿华发言
信达资产福建省分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林锋副 总经理发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核准福建省邮政公司下辖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核准福建省邮政公司下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平东山路支行等107家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闽保监复[2011]42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7.27
【实施日期】2011.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核准福建省邮政公司下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平东山路支行等107家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闽保监复〔2011〕427号)
福建省邮政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闽邮政〔2011〕330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单位下辖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平东山路支行等107家单位(详见附件)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核准上述单位兼业代理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允许销售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请持本批复向福建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领取许可证后20日内在福建保监局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
并依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附件:获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
获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名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进一步推进产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强产险省级分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管控能力,提升产险公司集中管理和抗风险水平,在充分调研并征求各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各产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集中管理工作,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及时汇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因业务量、技术和系统等问题影响集中工作进度的,必须及时汇报沟通,以确保整体工作顺利推进。
三、请各单位将本公司“十大集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送我局,已经实现集中的公司上报已有的集中文件和制度。
联系人:王奇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附件: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浙江产险业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产险公司内控水平,优化内部管理结构,增强防范风险能力,现就推动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集中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通过监管推动、系统改造、技术应用、制度完善,推进承保、理赔、财务、单证等方面,涉及业务核保、出单网点、配件核价、案件调度、核损核赔、预算审批、财务支付、营销人员、电子档案、关键岗位等十个关键环节,实施省级公司集中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市场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市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赣保监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市场监管的通知(赣保监发〔2009〕2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市保险行业协会:保监会70号文件下发一年多来,在全行业共同努力下,全省财产保险市场呈现业务增长平稳、结构逐步优化、市场明显规范、效益有所提升、系统风险可控的较好局面,整个行业开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但是,目前市场上仍有少数保险公司违规经营,一些突出问题未得到彻底根治,市场规范程度距保监会要求和预期目标都还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坚定不移地抓好保监会70号文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产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解决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行业亏损问题,提高产险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然是我省产险监管的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监管要求强调如下:一、严厉打击虚假数据和条款费率报行不一行为。
我局将加强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列支、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存真实性的监管,着力打击假保单、假数据、假赔案,重点查处产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虚构中介业务、虚列手续费、虚假批单退费,抓住典型,发现一个严厉查处一个。
依据相关法规,以严肃处罚人、停业、吊销许可证为主要手段,对性质恶劣且明显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各公司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保险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保交强险,也不得以提高费率、设置附加免赔、搭售商业车险等手段变相拒保交强险。
按照新《保险法》要求,对财产险产品销售不按照已报批、报备条款费率执行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二、加大违规责任追究力度。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陈坚任职资格的批复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陈坚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3.23
•【字号】闽银保监复〔2021〕79号
•【施行日期】202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陈坚任职资格的批复
闽银保监复〔2021〕79号
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
《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对陈坚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闽人保财险发〔2021〕32号)收悉。
经审查,陈坚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3月2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站南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站南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银保监局
•【公布日期】2021.07.23
•【字号】厦银保监复〔2021〕132号
•【施行日期】2021.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市站南支公司的批复
厦银保监复〔2021〕132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站南支公司开业验收的报告》(国寿财险厦发〔2021〕77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站南支公司,准予开业。
二、该机构营业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站南路6号第二十二层01单元。
三、该机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四、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2021年7月23日。
福建保监局、福建省保险学会、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开展保险“三进”宣传活动的通知
福建保监局、福建省保险学会、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开展保险“三进”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保险学会,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闽保监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福建保监局、福建省保险学会、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开展保险“三进”宣传活动的通知(闽保监发〔2008〕4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为了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关于要“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的要求,经福建保监局研究,决定将2008年5月定为保险宣传月,继续开展以“发展保险保障民生构建和谐服务海西”为主题的“保险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的宣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关于“保险要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的指示精神,广泛深入地普及保险知识、法律法规、诚信文化,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保险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成立福建省保险“三进”宣传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朱增镳副组长:袁光林组员:各有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总策划:王建魁、陈璟怡、李玲、严小纲三、总体安排本次宣传活动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年5月18日,在福州市中亭街开展保险“进社区”宣传活动;第二阶段:2008年5月28日,在闽江学院开展保险“进学校”宣传活动;第三阶段:2008年5月30日,在闽侯白沙镇开展保险“进农村”宣传活动。
四、总体要求(一)各公司应按照相应宣传方案(详见附件)的部署开展宣传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及安全工作,加强团结协作,确保活动圆满完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黄山营销服务部等2家营销
服务部撤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闽保监复[2010]14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3.30
【实施日期】2010.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黄山营销服务部等2家营销服务部撤销的批复
(闽保监复〔2010〕143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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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泉州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9.07
•【字号】泉银保监复〔2021〕157号
•【施行日期】2021.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泉州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
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泉银保监复〔2021〕157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国寿财险闽发〔2021〕166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将营业场所从“石狮市八七路2458号鸿兴国际802”变更至“石狮市八七路1968号保险大厦一楼店面及四楼”。
二、你公司应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派人持介绍信或委托书、领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该机构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到我分局换领《保险许
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2021年9月7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湘保监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保监发〔2009〕5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保监局、湖南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有关精神和要求,促进全省财产保险市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签订或修订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并及时向湖南保监局备案。
2009年7月1日后,未按规定与银行签订或未及时修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的,不得与该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代理合作协议可以参考保险行业协会或各银行提供的格式范本,也可以具体协商自行制定,但协议内容必须充分体现42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符合相关监管规定,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同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禁止分支机构签订“小协议”的相关条款。
三、对于市县(区)或乡镇所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等非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省级分公司与其直接签约确有困难的,可按属地与业务归属原则,由省级分公司授权相应分支机构与该类法人机构直接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并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向湖南保监局备案。
四、各保险公司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实行系统化的归口管理,通过对业务、财务系统的相应改造和完善,实现对银代业务渠道的专项分类管理,支持从业务来源、手续费计提、费用核算等方面对银代业务实行系统化、专门化的监测与管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苏保监发[2011]164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64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着力解决江苏省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推动全省财产保险行业理赔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树立保险行业诚信发展的健康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理赔服务的基础管理制度(一)制订和完善服务标准及承诺。
省协会应尽快组织研究制订全省产险行业统一的理赔服务标准及客户服务满意度指标,标准及指标应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现实合理需求,具备合规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规避行业性风险;各地市协会可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理赔服务自律规定。
各公司应根据行业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简单明了的理赔程序指南和服务承诺,简化消费者办理理赔的手续。
(二)严格内控管理制度。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理赔环节的风险,进一步完善理赔内部控制及岗位问责制度,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理赔工作的授权管理。
应通过建立理赔独立稽核等制度,完善理赔自查体系,切实管控理赔环节违法违规风险。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各公司应通过系统对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风险进行全程管控,努力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各协会应充分利用和积极扩展行业信息平台的功能作用,建立和完善联合打假机制,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活动。
二、提高理赔服务的专业技术水平(一)强化理赔队伍管理。
各公司应从准入、培训、考核、退出等方面全面加强对理赔人员的管理,完善理赔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体系建设,确保理赔人员的道德水准、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得到稳定提升。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万元) \
\
标 2023-02-02 未中标
2023-01-17 中标
四、服务客户
4.1 关联客户中标情况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主要关联客户有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建中旅集团有限公司。近 1 年关联次数分别达到 1 次、1 次、1 次。
号
中国平安
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财产保险
1 2023-2024 年度公务车辆保险
股份有限
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结果公告
公司福建
(合同包 1)
分公司
中国人寿
2
福建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2022-2025 年度机动车辆及承 运人责任保险采购
福建中旅集 团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福建 省分公司
*按近 1 年参与项目按中标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
购
TOP3
福 建 省 招 标 采 购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 2023-2025 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 有限公司
\
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公告时间 2022-12-20 2023-01-17
2023-06-27
1.4 地区分布
近 1 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福建等省份,项目数量分布 为 3 个,占比企业近 1 年项目总数的 100%。从中标金额来看,福建的中标总金额较高,表现出较高 的地区集中度。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业绩表现 .................................................................................................................................1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转发《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转发《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01.02•【字号】闽保监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转发《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通知(闽保监发[2004]2号)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各保险分公司:现将中国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办提出如下几条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各保险分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同时,负责指导所属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和协调所属分支机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事件,各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办报告:(一)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500万元以上的;(二)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三)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四)30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30人但影响恶劣的;(五)3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六)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八)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或者与保险业相关的、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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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福鼎市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
变更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闽保监许可[2013]32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25
【实施日期】2013.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
公司福鼎市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闽保监许可〔2013〕320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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