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室内盗抢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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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条款附加于财产保险合同,旨在为投保人提供针对盗窃风险的额外保障。

第二条本附加险条款构成财产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与主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盗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防止盗窃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合理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的家属、雇用人员或同住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期间发生的盗窃;自然灾害期间发生的盗窃,如地震、洪水等。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缴清。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发生盗窃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及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九条合同双方因履行本附加险条款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条本附加险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示例。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条款应详细列明所有可能的风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且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在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前,应咨询法律和保险专业人士。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财产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就其所有的财产向乙方投保,具体保险标的(即甲方需要保险的物品)的详细信息见保险单。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因盗窃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盗窃是指未经甲方同意,非法进入甲方场所并窃取甲方财产的行为。

2. 乙方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双方约定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

四、保险期限1.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可随时向乙方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标的。

五、保险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定。

如乙方同意赔付,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如乙方不同意赔付,应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说明理由。

六、免责条款1. 乙方对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一)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二)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等)导致的盗窃事件;(三……(请补充其他免责条款)。

2. 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免责条款。

补充条款应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
“全能卫士” 家庭财产保险
L/O/G/O
“全能卫士”产品特点
1、分散性个人业务、产品责任全、风险保障多。 2、主要的目标客户:个人和家庭
3、保险标的1:保险财产范围广涵盖了房屋、室内装潢、房屋附
属设施及财产、便携式电器、现金首饰等,满足客户对于家庭
财产各方面的保障C需l求ic。k to add title in here
家责主险
高空坠物责任保险 旅行责任保险
保额
200000 20000 50000 50000 10000 2500 5000 2000 5000 10000 1000 5000 10000
10000
产品说明(一)
险别
产品名称
主要保障
1.火灾、爆炸;
2.自然灾害;
主险
“全能卫士”家庭 财产保险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 落;
2.附加旅行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旅行期间因 疏忽、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 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备注:家责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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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鉴于乙方财产存在盗窃风险,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服务。

双方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合同适用于乙方在投保地区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建筑、办公设备等。

1.2 保险的损失范围包括财产被盗窃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相关费用,如修复和替换财产的费用等。

1.3 保险标的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项目和保险金额为准,详见投保确认单。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终止日。

2.2 乙方对其财产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如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保安系统等。

2.3 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财产发生盗窃事件,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据和材料。

2.4 甲方对乙方的索赔申请进行评估并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2.5 如乙方故意制造盗窃事故、提供虚假证据或材料等,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三条保险费和赔款3.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3.2 乙方财产遭受盗窃后,如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条件,甲方将根据实际损失金额支付保险金给乙方。

3.3 乙方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估计损失的报告。

第四条终止合同4.1 本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保险期间届满、乙方不再具备保险资格。

4.2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5.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6.3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投保确认单、索赔申请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盗抢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盗抢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范围1.1 保险合同的定义本保险合同基于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费的支付、保险金的给付等相关事项。

1.2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内持有、使用或承租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家具、家用电器等。

二、保险责任2.1 盗窃、抢劫本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内因盗窃、抢劫导致的财产损失,承保人将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2.2 赔偿范围2.2.1 盗窃对于因盗窃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承保人将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指的是保险合同成立时财产的实际价值,可以通过评估、鉴定等方式进行确定。

2.2.2 抢劫对于因抢劫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承保人将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并且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到抢劫时,给予合理安全保障费用的赔偿。

2.3 免赔额和免赔期2.3.1 免赔额本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即投保人在发生损失时需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在投保时与承保人协商确定。

2.3.2 免赔期本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期,即投保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免赔期满的期间内,承保人对于因盗窃、抢劫导致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投保和理赔3.1 投保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需要提供与保险有关的真实信息和资料,并按照约定的保险费金额进行支付。

3.2 理赔申请投保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申请赔偿,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承保人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理赔申请书、保险标的定损证明、报警证明等。

3.3 理赔处理承保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处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与终止4.1 保险费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进行支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4.2 终止保险合同4.2.1 投保人主动终止投保人如需终止保险合同,应提前通知承保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解除。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监会备案)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抢行为所致保险标的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保险标的因外来人员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2.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3.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主险各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特别约定并列名清单外,便携式电子产品(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器材、DVD机等)的保险金额以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10%为限。

四、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获得相应书面证明,同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被保险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二)供电部门的施工失误;(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全能卫士家庭保险系列-基本安居盗抢型费率

全能卫士家庭保险系列-基本安居盗抢型费率

主额调 一
主险费率
一、 年年保险费=调整系数×(
一、分项费率主险附
二、年保险年保险费=由于附加险一、主险基主险基准费二、主险保第二第二第二条第第二条第年保险费
∑(分项保险1‐续保无赔款率
险第二条第(附加室内盗抢主险第二附加室内盗抢险费计算
∑(本附加险险与主险的风基准费率
费率为1.2‰,保费计算公式中国太平洋“全能卫士”保险标的二条第(一)二条第(二)第(三)、(四第(五)、(六险金额×与分项款折扣系数)“全能卫附加保险标的一)、(二)、抢保险第四条条第(五)、抢保险第四条险分项保险金风险差异,个中国太平洋“全能卫士”基准每次事式
洋财产保险股”家庭财产保的
项财产
项财产
四)项财产
六)项财产
项对应的年费
卫士”家庭财加室内盗抢保的
(三)、(四)条第(一)项(六)项财产条第(二)项额×与分项对体风险评估调洋财产保险股”家庭责任保事故赔偿限额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率方案费率×各类风险财产保险
保险
)项财产
项财产

项财产
对应的本附加调整系数可单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率方案额为累计赔偿

年费率(‰0.15 0.2 1 2
险调整系数)年费率 1‰ 6‰
加险年费率)单独测算。


偿限额的1/2。

‰) )×每次事故×主险核保系
免赔系数
年保险费=若保险期间短期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间不足一年,费=年保险费限额×主险基则按日比例费/365×承保天准费率×F1计收保险费,天数
×F2×F3
,即:。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一、保险合同双方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以下称“投保人”)和承保人(以下称“保险公司”)之间订立。

二、保险标的1.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指定的财产(以下简称“财产”)。

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办公设备、家具、电子设备、库存商品等。

2.财产的具体描述及其所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件。

三、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1.保险责任(1)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发生盗窃时,保险公司负责向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盗窃的定义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进入投保人所有的财产,盗窃、抢劫或其他非法行为所致财产的失窃、被盗或被劫持等损失。

2.免除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情况下的赔偿责任:(1)盗窃发生时,投保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未安装报警设备、未加装安全锁等。

(2)投保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故意引诱、容留以受盗为目的人员进入其财产的。

(3)盗窃行为由投保人故意犯罪所为。

(4)政府征用、军事行动、抢夺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损失。

(5)货物的自然损耗、损坏或磨损。

(6)盗窃行为因身份冒用、投保人过失等原因造成。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1.保险金额(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的财产价值。

(2)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调整保险金额。

调整后的保险金额须经保险公司同意方可生效,并按照调整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保险费。

2.保险费(1)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率,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一经交付,不可退还。

(2)如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动解除,投保人不再享有保险责任。

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确认之日起至约定保险期满的日期止。

五、索赔程序1.投保人如发生损失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尽力减少损失。

之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依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索赔材料。

2.索赔材料(1)索赔通知书: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联系方式、保险单号码、损失发生时间和地点等。

(2)报案证明:投保人在公安机关报案的证明材料。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鉴于甲、乙双方希望签订一份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就投保财产保险、投保的财产范围及保险费用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1. 投保财产:乙方名下的具体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珠宝、财务文件等。

2. 保险金额:乙方财产的实际价值。

3. 保险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条盗窃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盗窃责任仅限于第三者非法侵入或携带工具进行盗窃所致的损失。

乙方财产的自然耗损、旧化、磨损、腐蚀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尽快报案,并提供相关报案证明、财产鉴定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条保险金赔付1.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付:(1) 修复损坏财产:乙方提供修复的发票,甲方按照实际修复费用的80%进行赔付。

(2) 无法修复损坏财产:甲方将按照该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2. 甲方保留在实际赔付前检查和鉴定乙方损失的权利,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四条免赔额和不赔付责任1. 本合同规定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的5%。

2. 如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付责任。

3. 如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五条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风险等级,及时缴纳保险费。

如未按时缴纳,甲方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2. 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具体计算方式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决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六条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1. 如需变更保险合同条款、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等内容,甲方与乙方需另行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乙方可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第七条附则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本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财产第二条本合同载明地址内、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以下各项财产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一)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二)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车库、储藏室、天井、庭院、围栏、防护墙等,需分项列明;(三)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四)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及服装、文体娱乐用品、除本条第(五)项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如空调室外机、电视信号接收装置等);(五)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便携式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六)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现金、金银、珠宝及首饰。

第三条以下各项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产:(一)邮票、古玩、古书、字画等艺术品、收藏品;(二)有价证券、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三)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四)手表、笔、打火机;(五)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六)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平安附加盗抢综合险条款

平安附加盗抢综合险条款

平安附加盗抢综合险条款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标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一)家用电器,包括: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声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三)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四)家具;(五)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六)门、窗、锁;(七)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八)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行为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而丢失,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的,对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在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过程中被损坏,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保险人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对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因窗外钩物行为、无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所致的损失;(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四)保险标的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五)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抢损失;(六)保险标的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盗抢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第五条保险金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投保乙方所提供的财产保险,为保证保险责任的有效履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的保险责任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1、保险标的:甲方的财产。

2、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附加险责任1、保险期间内,因盗窃行为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管期间发生盗窃而无法找到失窃物品的,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费1、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应于保险生效并在每一次续保时按时交纳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责任排除下列情况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本附加险之外的损失。

2、保险标的人员疏忽、违反管理制度的导致损失的。

3、盗窃行为系保险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相关人员所为。

4、因非法占有或与盗窃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理赔程序及期限1、甲方发现或者知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须及时向乙方报案,并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向乙方提交申报理赔书及相关证件。

逾期未报案或未提交申报理赔书及相关证件,乙方有权拒绝理赔。

2、乙方收到申报理赔书及相关证件后,应在五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理赔金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应真实告知保险标的相关情况并及时缴纳保险费,如未如实告知或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乙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扣除已缴费用。

2、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金增加,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2012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2012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2012版)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相关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标的投保人可在主险保险标的范围内选择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盗抢(指盗窃或抢劫,下同),并已经公安部门确认为盗抢行为所致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五)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以主险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公安部门出具的盗抢证明材料后,方可向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

六、其他事项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 (5)

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 (5)

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被保险人拥有一定的家庭财产,为防范盗窃等意外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与法规,签订如下《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家庭财产。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家具、家庭纺织品、装饰品等。

1.2 如乙方家庭财产发生盗窃,保险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内对被盗财产进行赔偿。

1.3 本合同不承保以下财产损失:乙方保管的第三方财产或非家庭用品等不属于家庭财产范围内的财产。

第二条保险期间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________个月。

2.2 本合同生效时间为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保险终止时间为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2.3 如果乙方需要延长保险期限,应当提前15天书面告知甲方,并按照新的保险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用。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

3.2 本合同的保险费用为每______________元财产价值,保险费为______________元。

3.3 保险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纳。

第四条赔偿事项4.1 如乙方家庭财产发生盗窃,应在出现损失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通知甲方。

4.2 甲方收到乙方报案通知后,应当及时启动赔偿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赔款和支付赔款的手续。

4.3 核定赔款是指根据被盗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估价,然后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计算出应赔偿的金额。

4.4 甲方对已核准赔款的受害方有追偿权,如因受害方过失或第三者责任导致损失的,甲方可以向该过失人或第三者追偿。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姓名)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乙方拥有一定财产,并希望获得保险保障,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本合同保险的财产为乙方所有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家居用品等,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约定时间止。

二、保险金赔付若在保险期限内,乙方财产遭受盗窃,乙方可向甲方申请索赔。

甲方需在接到乙方索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予以赔付。

赔付金额以受盗窃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具体赔付金额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

三、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缴纳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支付后,即视为本合同生效。

四、保险期限及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在保险期满前,如乙方愿意继续续保,须在保险期满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按照甲方所定费率缴纳保险费用。

五、保险责任1、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承担以赔款为限,不包括其他责任承担。

2、甲方有权向乙方验证被保险财产的数量、品质等相关信息,如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一旦核实属实,甲方有权拒绝对乙方的赔付申请。

六、保险范围外事项本合同不承担以下责任:1、乙方证明未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或在理赔时“盗抢”或“窃贼入室”取得其他人的合法保险单、假扮事故现场等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及对此类行为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2、盗窃发生时,被保险财产不在乙方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管理权之下的责任;3、盗窃发生时,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和一切和财产有关的纠纷等责任;4、因乙方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被保险财产被盗,乙方不得获得赔付。

七、合同解除1、本合同的解除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在解除合同的当天本合同即行解除。

2、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返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用。

八、合同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为其财产投保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乙方就其拥有的财产(以下简称“保险财产”)向甲方投保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保险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机器设备、存货、艺术品等。

具体保险财产范围、价值及投保金额由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详细列明。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对于保险财产因盗窃事件导致的损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盗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他人非法入侵、破坏锁具或其他安全设施,致使保险财产丢失。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乙方应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金额。

投保金额应足以覆盖保险财产因盗窃事件导致的损失。

2. 甲方对于保险财产因盗窃事件导致的损失,在投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限额根据保险财产的种类、价值及投保金额确定。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保险金额、风险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2.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财产发生转让、出售等变更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 本合同自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如乙方需继续投保,应在保险期满前与甲方协商并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保险财产的自然磨损、折旧、陈旧等原因;2. 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3.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盗窃事件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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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基本安居盗抢险-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 附加拦车抢劫财物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 方可投保《附加拦车抢劫财物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十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 90 天后仍未能追回的, 保险人按照主险约定的赔偿处理方式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分项保 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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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卫士-基本安居盗抢险-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 附加室外抢劫保险条款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九条 本附加险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 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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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卫士-基本安居盗抢险-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 附加室内盗抢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 方可投保《附加室内盗抢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案。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无 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 90 天后仍未能追回的, 保险人按照主险约定的赔偿处理方式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分项保 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由于被保险人过失无法确 定或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盗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 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 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本附加险保险财产丢失、损毁,保险人 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二)有明显翻墙掘壁痕迹的盗窃; (三)入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保险单中载明地点内暂住人员盗窃、抢劫 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门窗未锁、窗外钩物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 方可投保《附加室外抢劫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财产
第四条 投保人已在主险合同中选择投保的便携式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属于本附加险 的保险财产。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 本附加险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 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第三条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财产
第四条 主险合同载明地址内、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以下各项 财产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一) 门、窗、外墙、屋顶等房屋围护结构; (二) 锁具、报警设备; (三) 投保人已在主险合同中选择投保的其他保险财产。 第五条 主险条款第三条所列各项财产不可作为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第三条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财产
第四条 被保险人所有且随车携带的财产可作为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第五条 现金及主险条款第三条所列各项财产不可作为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遭遇抢劫,造成本附加险保险 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及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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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卫士-基本安居盗抢险-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无法确 定或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证明。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携带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离开主险合同载明地址后,在 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遭受抢劫导致本附加险保险财产丢失、损毁,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盗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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