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5月修正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制定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本办法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业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二、资质分类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类型和管理能力,将物业管理企业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一级资质:具备全面的物业管理能力和资质,能够承担大型综合物业的管理工作,包括商业综合体、住宅小区等。
2. 二级资质:能够承担中等规模物业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普通住宅小区、写字楼等。
3. 三级资质:能够承担规模较小的物业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小区、单体建筑等。
4. 特许经营资质:具备特定品牌、特殊管理能力或特定服务领域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资质申请条件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1. 法律法规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2. 从业人员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从业人员,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持有者。
3. 经济实力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包括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等。
4. 设备设施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基本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管理软件等。
5. 服务能力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包括物业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
6. 信誉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严重负面舆论,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四、资质申报流程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的流程如下:1. 提交申请材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证明、从业人员证明、财务状况证明等文件。
2. 资格审查: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企业的法律合规性、从业人员的资质等情况。
3. 资质评估: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企业,将进行资质评估,对企业的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层级划分。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三月十七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房产买卖二手房商品房纠纷房产税费购房指南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小区物权房屋抵押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64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
1.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企业资质相关资料。
3.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物业管理企业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公开企业财务状况、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十、争议处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在资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对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纠纷解决
1.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2.纠纷解决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3.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协助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纠纷。
2.物业管理企业应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办法旨在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通过明确资质等级、申请与审批流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同时,鼓励企业加强人员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应急管理,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并通过政策支持促进行业发展,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概述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相应范围的物业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监管。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暂定级。
不同资质等级对应不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服务水平、管理能力和信誉度,可从事各类物业服务活动。
二级、三级和暂定级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在限定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六条资质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流程第七条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业绩及服务质量评价等材料。
第九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资质证书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是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法定凭证。
企业应妥善保管资质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在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注销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业主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资质类别和等级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由低到高逐级划分。
第七条一级资质适用于具备一定规模,管理经验丰富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
第八条二级资质适用于具备一定规模,管理经验较为丰富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三级资质适用于规模较小,管理经验相对较少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章资质认定与申请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情况、物业管理业绩、财务状况等材料。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资质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可以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和材料审核结果,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认定。
第四章资质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获得资质后,应当遵守管理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并依法开展资质培训。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维护报告。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资质评估。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利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的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 引言物业管理企业是负责管理和维护不动产的专业机构,其良好的资质管理是保障物业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的重要保证。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2. 资质分类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能力,将其资质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2.1 一级资质一级资质适用于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认定条件包括: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拥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一定的施工和维修能力。
2.2 二级资质二级资质适用于规模较小但具备一定管理和运营经验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认定条件包括:总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年经营收入不低于300万元,拥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证书。
2.3 三级资质三级资质适用于初创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规模较小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其资质认定条件包括: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年经营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拥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证书。
3. 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为了确保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认定公正、透明,制定以下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3.1 资质申请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自身资质要求和条件,填写资质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2 资质初审资质初审由物业管理企业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要审查申请企业的资产、收入情况以及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证书。
3.3 资质评审资质评审由专业评审委员会组成的评审团进行,评审团成员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团将根据申请企业的综合素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指标进行评审。
3.4 资质审批资质审批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审批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一级资质的有效期为5年,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
4. 资质管理要求为了确保物业管理企业在资质期限内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需满足以下管理要求:4.1 经营行为合规物业管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范围,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最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是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与备案、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制度、业务范围、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办法》,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在成立时进行注册备案,并
按照经营范围、人员配备、经济实力等条件,取得相关资质等级认定。
资质等级包括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和准入等级,不同等级的企
业对应不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管理要求。
《办法》还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架构、人员素质、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公平合理。
,《办法》还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包括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等。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资质管理措施。
,最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备案和资质认定,严格遵守管理要求,确保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资质的设置和管理第一节物业资质种类和条件物业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干从事物业服务业务。
物业资质种类和条件如下:1.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2)拥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符合国家财务、税务、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有从业人员,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5)有从业人员的聘任协议或者劳动合同。
2. 物业服务业务管理能力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从事物业服务业务所必需的资质;(2)具有从事物业服务业务所必需的能力;(3)拥有从业人员的聘任协议或者劳动合同。
第二节物业资质管理1. 物业资质的申请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资质,须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医疗卫生安全管理规定》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有关承担物业服务必须具备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物业资质的审批物业资质的审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审批。
3. 物业资质的变更和升级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服务业务中,如需扩大业务范围或者升级资质,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和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的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公司应当依照《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等相关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物业服务质量的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确保物业服务工作的全面性、统一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物业资质的监督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国家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1、所涉及附件如下:(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3)物业服务质量管理制度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质分类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其中:一类资质:指具有高端、复杂的物业项目管理和特殊物业设施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类资质:指具有普通物业项目管理和普通物业设施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类资质:指具有较低的物业项目管理和物业设施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资质认定物业管理企业应详细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
2.企业经营范围、规模和实力的介绍。
3.物业服务质量与技术水平状况的介绍。
4.企业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情况的介绍。
5.企业在行业内的荣誉、声誉和信誉状况的介绍。
6.取得的专业资格、所参预的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社会责任情况的介绍。
7.相关证明材料,如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资质评定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评估委员会将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待补充材料三种。
第五章资质管理通过资质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资质变更、业务扩展、组织结构等情况,并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未通过评定或者被取销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监督机制。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及到本办法修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所涉及附件如下:(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2)资质证书(3)营业执照(4)组织机构代码证(5)其他证明材料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6日通过的法律,规定了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的申请、管理、监督和退出等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丙级资质。
资质级别由物业管理企业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决定。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和审核第五条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条件包括:经营场所符合要求,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法定代表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关设备设施等。
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程序包括:填写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资质审核,公示一段时间,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发放资质证书。
第七条资质审核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审核。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其不予发放资质证书的理由。
第八条资质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企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业务。
第十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并经过审核,方可继续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资质更新,进行年度评估,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资质的退出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主动退出,停止从事物业管理业务:资质到期未进行更新,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年度评估,被撤销资质证书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主动退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资质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注销的物业管理企业情况通报社会,并公示相应信息。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三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申请费用。
第四条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资质审查,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资质审批决定分为核准和不予核准两种情形。
核准的企业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企业应当注销或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七条已获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物业管理合同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资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营业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四章资质登记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获得资质后,应当到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在登记册中记载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使用无效的证书。
附件: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表》。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登记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质: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过资格审查后获得的特定经营权或资格的认定。
2\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维护、保养、监管、运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3\主管部门: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行政机关。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 引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本文档将介绍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性、管理范围、管理要求及相关监督检查等内容。
2. 管理范围2.1 物业管理企业分类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服务的不同,物业管理企业分为以下几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企业写字楼物业管理企业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企业2.2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进行等级划分,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级资质: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提供较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
三级资质:具备基本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提供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
临时资质:临时性获得的资质,仅能提供有限的物业管理服务。
3. 管理要求3.1 企业资质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2. 法定代表人联系明和职称证书(如有);3. 企业人员结构及从业人员联系明;4. 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5. 业务发展情况及业绩证明等。
3.2 资质评定标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评定其资质等级。
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1. 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2. 经营管理能力,包括财务管理、合同管理、设备管理等;3. 服务质量,包括保洁服务、安全管理、维修服务等;4. 专业技术水平,包括工程管理、安全防范、环境保护等。
3.3 资质管理周期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周期为三年,资质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评定资质等级。
评定时,将综合考虑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情况、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