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调查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07版第100号令)实施指南与释义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作者: 匡莹来源: 质监局日期: 2008-8-4,16: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见100号令有关内容)第三条[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
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
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
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管理,涉及化妆品的包装、说明书、产品名称、成分表等内容。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遵循诚实、准确、规范、易懂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但中文为主要文字。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明确、简练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形容词。
(二)厂名、厂址: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方便消费者查询。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新鲜有效的产品。
(四)主要成分:应标明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如果成分含有特殊作用或风险,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实际量为准。
(六)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用量等,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七)贮存条件: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八)质量标准: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此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地:如果化妆品为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二)批准文号:对于需要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标明相关批准文号。
(三)特殊警示: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应标明特殊警示信息。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查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编写和审查,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核部门,并明确标签标识的责任人。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7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
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1年5月31日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确保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了解和选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标签标识内容要求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真实、准确的反映化妆品产品的名称。
(二)化妆品功能:准确描述化妆品的功能,不得夸大其功效。
(三)成分:列出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对于特定人群禁用成分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
(四)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清晰、易读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确保消费者使用的安全。
(五)生产厂家:标注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使用方法:简明扼要地介绍使用化妆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净含量: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和规格。
(八)质量标识:贴有质量标识,标明合格证号、标志和负责人。
(九)储存条件:标明化妆品的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十)特殊警示:对特殊人群警示或特殊使用说明进行明确标识。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标签标识模板,不得篡改、伪造或掩盖。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进行标注,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进行标注,但中文应当是主要标注。
第三章标签标识管理要求第六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建立合理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真实、合法。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具体标签标识的设计、印刷、贴在等环节的管理。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商应当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与原产国的标签标识一致,或者按照我国的标签标识要求进行调整修改。
第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检查和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对于食品标签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收回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追缴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撤销相关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并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1、化妆品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和质量安全监管现状(1)化妆品行业整体发展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妆品工业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成为国内比较成熟的行业之一。
我国的化妆品行业开放程度较高、市场竞争较激烈,而且是世界上新兴的化妆品生产基地和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之一。
目前,我国约有化妆品生产企业4000余家,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以珠江三角洲最密集,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分布在广东省,其次是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等地区。
我国生产的化妆品主要流向是国内市场,也有部分进入国际市场。
化妆品进出口贸易逐年递增,近几年进口额平均增长率达到每年40%以上,出口额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化妆品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率超过10%,总消费水平已经进入世界前列,但是我国人均化妆品消费水平较低。
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还具有很大潜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济类型不断丰富,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私营、合资和外资企业比例逐年扩大,多种经济类型共同发展。
许多国际知名化妆品生产集团都在国内设有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办事机构,经营规模逐渐扩大。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知名化妆品企业也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开创出了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
中国的化妆品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产品创新层出不穷,面膜、浴盐、按摩精油等新兴产品市场占有率迅速增长。
(2)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化妆品质量安全涉及研发、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功效验证和安全性评价等众多的环节,不同的环节具有不同的专业特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前言我国化妆品的法制化管理,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工业的快速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很少,以经济相对发达的上海为例,1976年仅有11家化妆品厂。
改革开放后,化妆品工业发展迅速,上海的化妆品企业由11家迅速发展到176家,10年时间里增加了15倍。
1985年,成立了《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后确定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起草小组及《化妆品卫生标准系列》制定小组。
卫生标准系列包括《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等4项,1987年《化妆品卫生标准系列》发布。
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出台对立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89年11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1991年3月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自此,我国化妆品管理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1999年参照欧盟化妆品标准制定发布《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和2007年两次进行修订,对化妆品的一般卫生要求、原料和成品的卫生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对防腐剂、色素、防晒剂、染发剂等安全性风险较高的原料采用清单管理。
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继发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化妆品风险监测和国家监督抽检等工作。
《条例》实施20年来,我国化妆品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化妆品以前被当作奢侈品现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用消费品。
近10年来,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数已达到3000多家,生产总值也由1982年的2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000亿元,仅次于美国[1],居世界第二位。
随着化妆品的技术发展以及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理念的引入,《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基于政府职能转变、企业自律的化妆品监管模式,也不能完全满足化妆品的安全、健康、时尚的属性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推进化妆品监管立法工作的进行。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____例有效”,“____%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_)第____号”或“卫妆特进字(____)第____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_)第____号”或“卫妆备进字(____)第____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____)第____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_-XK-____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_-XK-____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兴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美容美发化妆品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总结
兴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美容美发化妆品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总结根据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美容美发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州食药监药化流发【2017】125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的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现总结如下:为整顿和规范我县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营造放心安全的化妆品消费环境,近日我局决定于7月1日至7 月15 日在全县美容美发行业开展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本次专项检查中,出动执法人员68人次,执法车辆24台次,共检查了136家相关门店。
其中日化品专卖店28家,美容院18家,美发店65家,经营日化品的相关超市25家,以群众反映强烈、有举报投诉或在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的美容美发机构为重点对象,以育发、染发、烫发、祛斑、防晒、美乳、健美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进口化妆品为重点检查品种,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整治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检查经营或使用的化妆品的合法性,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家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通过省级备案;检查索证索票制度执行和台账管理情况;二是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执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等,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
三是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严厉查处冒用盗用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证明和宣称有祛斑、烫染发、美乳等特殊功效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妆品以及进口产品未取得批件的;整治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行为。
在此次专项整治检查中,12家日化用品专卖店、6家美容院和26家发廊、8家日化用品相关超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所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市场监管所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上海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所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作依据《化妆品卫⽣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经营企业⽇常监督现场检查⼯作指南》《化妆品⽣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作流程与程序化妆品流通监督现场检查必须由⾄少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监督检查⼈员进⾏,检查程序如下:图1检查流程简图(⼀)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员对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使⽤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执法证件,按照要求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表等⽂书,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随时记录,并与企业相关⼈员进⾏确认。
必要时,可进⾏产品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监督检查⼈员应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确定检查结论,执法⼈员和相对⼈均签字确认。
(三)结果处理1. 1.检查结论为“当场整改后合格”的,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检查发现的缺陷问题,形成长效制度,防⽌类似情况发⽣。
2. 2.检查结论为“限期整改”的,检查⼈员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确定由企业提交整改资料或实施复查。
如企业提交整改资料的,应及时在系统中录⼊整改信息,如需要复查的,及时跟踪复查。
3. 3.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员根据是否涉嫌违法,确定⽴案查处或实施复查。
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应当进⾏⽴案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未涉嫌违法的但存在较严重管理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及时跟踪复查。
4. 4.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5. 三、⼯作内容与要求(⼀)化妆品合法性与索证索票管理检查内容:1-1国产化妆品来源渠道检查要求: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并留存化妆品⽣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产企业卫⽣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产经营企业的公章),是否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额、销货⽇期以及⽣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式。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总局100号令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00号令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标识内容的规定:化妆品的标识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和
地址、净含量、用途、成分以及使用方法等相关信息。
标识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符
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标识形式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可以采用贴标、印刷、打码等方式进行,必须清晰可见,并与产品包装相协调。
标识的字体和图案应当易于识别,并保证信息的持久性和
不易模糊。
3. 标识语言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应使用中文,标明中文名称和标识内容。
如果使用外
文标识,需同时标注中文名称和标识内容。
4. 标识位置的规定:化妆品的标识应当放置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易于消费者辨别。
对于小包装的化妆品,标识内容可以印刷在包装盒或外包装上。
5. 标识审核和备案:生产企业在生产化妆品前,应向相关监督部门备案,并提交包括
标识内容在内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6. 标识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下
架等处罚,并将违规行为公示。
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还可能吊销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化妆品标识内容真实、准确,提高化妆品卫生安全水平。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一、目的化妆品作为一种与个人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其质量、安全、功效等方面的标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三、标识内容1.化妆品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安全、效果标志(例如:无毒标志、绿色标志等)•产品成分•保质期•使用方法•化妆品配方及有效成分含量2.化妆品标识应当以简体中文书写,不得使用外文、数字、符号等其他非中文符号。
3.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不得在标识中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四、标识形式化妆品标识的形式应依据下列规定履行:1.化妆品标识所使用的字号,应当保持清晰易读,标识字号应当不小于产品包装表面的任何一个条码印刷。
2.化妆品标识的内容、标志、号码应当清晰、整齐、不失真。
3.化妆品标识应当紧密贴合于产品包装表面,不得有固定不牢之处。
4.化妆品标识应当置于产品包装表面上其它标识之后。
五、标识变更1.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标识内容变更之前,在本企业网站公示变更信息。
2.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质量及风险评估之后综合考虑,尽量减少变更化妆品标识的次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减少对标识的变更。
六、标识合规性1.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抽查标识合规性,确保化妆品标识的真实、准确、完整。
2.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标识管理制度、标识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标识合规性的监管和评估。
七、处罚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化妆品标识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被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用于外用的洗发水、美容液、香水等能够接触皮肤、毛发等部位的化妆品。
3.化妆品标识应当依据《化妆品标识》(GB 5296.3-2008) 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请各位化妆品生产企业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三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一、前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用品之一,对于美容护肤、修饰容貌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国家依法对化妆品标识进行了管理。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二、主要内容1. 化妆品标识的定义化妆品标识是指化妆品包装上载有文字、图形、条形码等形式的信息,用于识别化妆品的名称、生产者、成分、使用方法等。
2. 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真实准确:化妆品标识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功效、用途等信息,不得虚假夸大。
(2)清晰易懂:化妆品标识应采用清晰易懂的文字和图案,消费者能够直观地了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合规合法:化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涉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4)规范统一:化妆品标识应统一采用规定的标准字体、颜色和尺寸,不得随意变更。
3. 化妆品标识的内容(1)产品名称:化妆品标识应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特定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辨别产品。
(2)生产者信息:化妆品标识应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与投诉。
(3)成分列表:化妆品标识应标注化妆品的成分列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示,不能遗漏或隐瞒任何成分。
(4)使用方法:化妆品标识应标注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使用。
(5)保质期:化妆品标识应标注产品的保质期限,提醒消费者在有效期内使用,避免因使用过期产品而引发安全问题。
4. 化妆品标识的验收与监管(1)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生产前,经过质检部门的验收,确保化妆品标识的真实、准确和合规。
(2)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管,对违规标识的化妆品进行查处和处罚,并及时公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可以通过咨询、举报等方式对化妆品标识进行监督和维权,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回应。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范文第一章总则一、背景及目的化妆品标识是化妆品品牌在产品包装上所标示的信息,包含了产品名称、用途、成分、剂量、生产厂家、保质期等重要内容。
标识的规范与准确性对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竞争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旨在明确化妆品标识的相关要求,指导化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化妆品标识的设计与使用。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的所有化妆品产品,无论其是进口还是国产。
三、相关术语定义1. 化妆品:指用于外用的日用化学制品,包括涂抹、喷洒、涂抹等形式的化妆品产品。
2. 化妆品标识:指化妆品产品在包装上标示的文字、图案、数字、条码等信息,用于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用途、剂量、生产厂家、保质期等。
3. 生产企业:指生产化妆品产品的企业。
4. 销售者:指经销、零售化妆品产品的企业或个人。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一、化妆品名称1. 化妆品名称应准确、简洁,具有辨识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化妆品名称应为中文,不得使用外文或拼音字母。
3. 销售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添加产品的品牌名称。
二、化妆品成分1. 化妆品成分应以简练的表达方式呈现,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或缩写。
2. 化妆品成分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标示,确保准确性与真实性。
3. 化妆品成分标示应使用易于理解的字体与字号,且与其他标示平衡一致。
三、化妆品用途1. 化妆品用途应准确明示,避免夸大宣传与错误引导。
2. 化妆品用途标示应使用明确、简练的中文表达,不得使用模糊与误导的用语。
四、化妆品剂量1. 化妆品剂量标示应使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如克、毫升等。
2. 化妆品剂量标示应按照实际含量进行标示,并保持与产品容量的一致性。
五、化妆品生产厂家1. 化妆品生产厂家应标示其准确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
2. 化妆品生产厂家标示应使用易于辨识与阅读的字体与字号,确保清晰度与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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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调查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成分“这也许是一个商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委要求,今年10月1日起,化妆品须按规定“换装”。
包装上必须要标明所有成分,所标注的名称应该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
同时,所标明的成分名称应按照国际标准标注。
也就是说,类似“水氧活力因子”“结构蛋白及骨胶原”这样的名称将不能再出现。
如今,这个标准已经实施半月有余。
实施情况如何?市场有什么反映?记者实地走访一探端倪。
新旧包装同时销售换完尚需时日记者在超市走访中看到,可采、自然堂、佳雪等国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品牌已经对成分进行了标注,一款美白补水面贴膜上标注了水、丙二醇、海藻提取物等共14种成分。
但也有仍使用老包装的,如碧柔洗面乳、强生悠然舒缓润肤乳、小护士维他营养洗面奶等相当多的产品并未标识出所有成分。
有的品牌只是以“独特配方”或“含天然萃取因子”等语一略带过,更多含糊其词,如碧柔的“日本研发浸透化妆水成分”、强生的“特有舒缓精华”、小护士的“清润保湿因子”。
宝洁公司旗下不少品牌都未换装,据工作人员介绍,宝洁公司的产品包装正在更换,因化妆品从生产到销售有一定的滞后期,目前新包装的化妆品还未大量上市,库存的外包装也需要一定时间消化。
在专业线产品经销商处,各品牌的标注情况也各不相同。
赛莱拉品牌在外包装盒上清晰地标出了十几种成分,其中一款肤色修正液的色素部分标注了“天然黄3”、“碱性蓝26”,但所使用的香精仍只标出了“香精”并未标出其成分。
雅格丽白和美素仍沿用以前标识,其中美素一款面霜成分上标注着“仿生保湿系统复合物”。
经销商四川西美经理张玉梅说:“这批货是国庆前就库存的,10月1日之后并没有新货发过来。
国家给了几个月的缓冲期,可以让我们很从容地消化完库存的老包装,新发过来的货应该就会按照新标准执行的。
”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因考虑到部分企业有存货和老包装未使用完等事宜,新规执法查处日延迟到明年6月,这对于化妆品厂家和经销商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成分看不懂商机正在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换装正在有条理地逐步施行,然而,也有消费者担心,专业成分名称很难看得懂,更不知道具体的功效是什么。
比如,一些化妆品成分如氨甲基丙醇等,对普通消费者来说确实有如天书。
记者在走访中遇到了一位正在选购眼霜的郑女士,她表示,标明成分让产品更透明当然是好事,不过很多时候根本不知道这些化学成分所代表的效果到底怎样。
这些成分说明,少则七八种,多则20多种,如棕榈酸乙基乙酯、聚丁烯、肉豆蔻酸异丙酯、季戊四醇四酯……“原以为标注成分后,能更容易挑选合适自己的产品,没想到根本就看不懂,我主要还是看品牌和使用效果。
”郑女士看看说明,还是觉得“眼晕”。
消费者看不懂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thldl对于这种情况,丽人美容院的经理吴晓凤早已做了准备。
她的美容院已经收到一部分使用新标识的产品,也有些品牌发出了换包装的通知。
面对这种情况,她整理出了一份常用成分资料,这两日正在对美容师进行集中培训。
“对于顾客来说,只需要记住自己的皮肤不能使用哪几种成分就可以,就像长痘痘的不能使用矿物油和甘油等,我们会在推荐产品时提醒顾客,为她选择更适合的产品。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美容师也不清楚各种成分的功效,需要花大力气集中培训。
”她希望那些看不懂成分的顾客都到美容院来接受专业美容师的咨询,“这也许是个商机。
”她信心满满地说。
新规实施正在进行……国家卫生部化妆品不良反应防治协作组顾问、空军总医院皮肤科主任医师蔡瑞康认为,按照新规标注化妆品,可以有效地减少一些化妆品使用不当造成的过敏问题。
“来我这里看化妆品皮肤病的患者,每天都有十几个,多的时候一天要看几百个。
”她们都是相信了化妆品的宣传,什么纯天然、纯植物的。
“所有的化妆品都不可能是纯植物的!”他说:“纯植物是忽悠的,那是广告。
所谓的纯植物化妆品,顶多是含有植物萃取成分,而且成分很少,因为多了之后植物的味道就会掩盖化妆品的味道,不好闻。
你想想,虽然添加了植物成分,但如果没有其他化学成分,你怎么把水和油调到一块儿?无论是水包油还是油包水,都要靠化学物质来调的。
没有防腐剂不行,没有表面活性剂也不行,这些都是化学物质。
”化妆品OEM厂商负责人李群告诉记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7000多种化学物质被用作化妆品的原料,按不同的比例配合成各种各样的化妆品。
在新规执行之前,他们厂生产的化妆品都是按照国标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进行标注的。
该标准仅规定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没有规定要标注出产品成分。
而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其实有很多从成分来讲都是大同小异,最多就是成分含量、原材料品级、香精的区别,生产出来的产品根据各种不同的宣传销售目的,打上不同的如“天然保湿因子”“纯植物精华”等标识。
而新规出台后,他们也多次开会商量对策,现在的方案是,在标识上标全成分,而在醒目位置的说明书上进行详细的功能介绍。
“消费者对如同天书的产品成分不会深究。
即使发现两个产品成分差不多,还有含量、生产工艺的不同,也能说得过去。
”姿采化妆品厂营运总监石敬辉则表示,拿着新规他们有时候也比较茫然,“例如之前听说‘控油’也属于禁用范围,但是后来又说可以使用。
”新规更加细分市场,还望有关部门慎重区分。
另外,化妆品的很多成分都是保密配方,一旦进行全成分标注,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有暴露的危险,这个问题怎么办,还没有人能够解决。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全成分“這也許是一個商機”按照國傢質檢總局頒佈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以及國傢標準委要求,今年10月1日起,化妝品須按規定“換裝”。
包裝上必須要標明所有成分,所標註的名稱應該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
同時,所標明的成分名稱應按照國際標準標註。
也就是說,類似“水氧活力因子”“結構蛋白及骨膠原”這樣的名稱將不能再出現。
如今,這個標準已經實施半月有餘。
實施情況如何?市場有什麼反映?記者實地走訪一探端倪。
新舊包裝同時銷售換完尚需時日記者在超市走訪中看到,可采、自然堂、佳雪等國產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品牌已經對成分進行瞭標註,一款美白補水面貼膜上標註瞭水、丙二醇、海藻提取物等共14種成分。
但也有仍使用老包裝的,如碧柔洗面乳、強生悠然舒緩潤膚乳、小護士維他營養洗面奶等相當多的產品並未標識出所有成分。
有的品牌隻是以“獨特配方”或“含天然萃取因子”等語一略帶過,更多含糊其詞,如碧柔的“日本研發浸透化妝水成分”、強生的“特有舒緩精華”、小護士的“清潤保濕因子”。
寶潔公司旗下不少品牌都未換裝,據工作人員介紹,寶潔公司的產品包裝正在更換,因化妝品從生產到銷售有一定的滯後期,目前新包裝的化妝品還未大量上市,庫存的外包裝也需要一定時間消化。
在專業線產品經銷商處,各品牌的標註情況也各不相同。
賽萊拉品牌在外包裝盒上清晰地標出瞭十幾種成分,其中一款膚色修正液的色素部分標註瞭“天然黃3”、“堿性藍26”,但所使用的香精仍隻標出瞭“香精”並未標出其成分。
雅格麗白和美素仍沿用以前標識,其中美素一款面霜成分上標註著“仿生保濕系統復合物”。
經銷商四川西美經理張玉梅說:“這批貨是國慶前就庫存的,10月1日之後並沒有新貨發過來。
國傢給瞭幾個月的緩沖期,可以讓我們很從容地消化完庫存的老包裝,新發過來的貨應該就會按照新標準執行的。
”從相關部門瞭解到,因考慮到部分企業有存貨和老包裝未使用完等事宜,新規執法查處日延遲到明年6月,這對於化妝品廠傢和經銷商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
成分看不懂商機正在此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換裝正在有條理地逐步施行,然而,也有消費者擔心,專業成分名稱很難看得懂,更不知道具體的功效是什麼。
比如,一些化妝品成分如氨甲基丙醇等,對普通消費者來說確實有如天書。
記者在走訪中遇到瞭一位正在選購眼霜的鄭女士,她表示,標明成分讓產品更透明當然是好事,不過很多時候根本不知道這些化學成分所代表的效果到底怎樣。
這些成分說明,少則七八種,多則20多種,如棕櫚酸乙基乙酯、聚丁烯、肉豆蔻酸異丙酯、季戊四醇四酯……“原以為標註成分後,能更容易挑選合適自己的產品,沒想到根本就看不懂,我主要還是看品牌和使用效果。
”鄭女士看看說明,還是覺得“眼暈”。
消費者看不懂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thldl對於這種情況,麗人美容院的經理吳曉鳳早已做瞭準備。
她的美容院已經收到一部分使用新標識的產品,也有些品牌發出瞭換包裝的通知。
面對這種情況,她整理出瞭一份常用成分資料,這兩日正在對美容師進行集中培訓。
“對於顧客來說,隻需要記住自己的皮膚不能使用哪幾種成分就可以,就像長痘痘的不能使用礦物油和甘油等,我們會在推薦產品時提醒顧客,為她選擇更適合的產品。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美容師也不清楚各種成分的功效,需要花大力氣集中培訓。
”她希望那些看不懂成分的顧客都到美容院來接受專業美容師的咨詢,“這也許是個商機。
”她信心滿滿地說。
新規實施正在進行……國傢衛生部化妝品不良反應防治協作組顧問、空軍總醫院皮膚科主任醫師蔡瑞康認為,按照新規標註化妝品,可以有效地減少一些化妝品使用不當造成的過敏問題。
“來我這裡看化妝品皮膚病的患者,每天都有十幾個,多的時候一天要看幾百個。
”她們都是相信瞭化妝品的宣傳,什麼純天然、純植物的。
“所有的化妝品都不可能是純植物的!”他說:“純植物是忽悠的,那是廣告。
所謂的純植物化妝品,頂多是含有植物萃取成分,而且成分很少,因為多瞭之後植物的味道就會掩蓋化妝品的味道,不好聞。
你想想,雖然添加瞭植物成分,但如果沒有其他化學成分,你怎麼把水和油調到一塊兒?無論是水包油還是油包水,都要靠化學物質來調的。
沒有防腐劑不行,沒有表面活性劑也不行,這些都是化學物質。
”化妝品OEM廠商負責人李群告訴記者,目前世界上大約有7000多種化學物質被用作化妝品的原料,按不同的比例配合成各種各樣的化妝品。
在新規執行之前,他們廠生產的化妝品都是按照國標GB5296.3-1995《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進行標註的。
該標準僅規定產品標簽上必須標註產品名稱、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沒有規定要標註出產品成分。
而不同品牌的化妝品其實有很多從成分來講都是大同小異,最多就是成分含量、原材料品級、香精的區別,生產出來的產品根據各種不同的宣傳銷售目的,打上不同的如“天然保濕因子”“純植物精華”等標識。
而新規出臺後,他們也多次開會商量對策,現在的方案是,在標識上標全成分,而在醒目位置的說明書上進行詳細的功能介紹。
“消費者對如同天書的產品成分不會深究。
即使發現兩個產品成分差不多,還有含量、生產工藝的不同,也能說得過去。
”姿采化妝品廠營運總監石敬輝則表示,拿著新規他們有時候也比較茫然,“例如之前聽說‘控油’也屬於禁用范圍,但是後來又說可以使用。
”新規更加細分市場,還望有關部門慎重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