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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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收费公示牌样式

收费公示牌样式

附件1服务收费公示*******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和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示样)监制单位:兰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电话:12358填制说明:1、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按《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如属市场调节价的,“价格管理形式”填写“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填写“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2、停车服务收费,如与业主协商一致的,收费标准填写协商一致的标准、“价格管理形式”填写“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填写“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3、停车收费除本公示牌外,还应按《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住宅小区规定样式的公示牌并按要求公示。

4、本公示牌示样中如果小区没有的项目类别可去除;未列入的项目类别,可按相应的文件规定加入(例如:机械立体车库的收费标准)。

5、所有公示牌最小尺寸70×50CM,可根据场地大小自行确定加大。

为使公示牌美观,底色可自行设计。

附件2星级服务公示**********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星级服务公示牌(示样)监制单位:兰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电话:12358制作说明:1、只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向业主承诺的星级服务标准。

2、此公示牌可根据场地情况,自行设计式样。

附件3公电分摊公示************物业服务公司服务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公示牌(示样)监制单位:兰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电话:12358附件4代收费公示************物业服务公司居民常用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示样)监制单位:兰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电话:12358填制说明:1、本公示牌示样中如果小区没有的项目类别可去除;未列入的项目类别,可按相应的文件规定加入(如:50-100平方米的餐饮业的垃圾处理费的标准)。

2、不代收的填写“否”。

3、居民生活用电包含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

二次转供能源费标准为:小区用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每千瓦时收取0.04元;1001户至3000户的每千瓦时收取0.03元;3001户及以上的每千瓦时收取0.02元。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36号各区物价局、房产局: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各区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实行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二、三、四级停车场白天一小时内实行计时收费,一小时后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白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实行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关于开展价费公示进社区和涉农收费公示情况小结

关于开展价费公示进社区和涉农收费公示情况小结

关于开展价费公示进社区和涉农收费公示情况小结为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提高价格收费透明度,增强居民价格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我局先后开展了价费公示进社区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工作。

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价费公示进社区情况: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价费公示进社区活动方案的通知》(粤价[20XX]131号)精神,我局于20XX年8月开始开展了价费公示进社区工作。

该项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时间是20XX年8月,我局将桂城的海景花园、丽雅苑、兴业新邨、鹿璟邨、怡翠花园、平洲富景花园、康怡花园等七个住宅小区作为试点,推行价费公示进社区。

第二阶段为推广实施阶段,时间从20XX年9月起至20XX年3月,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实施推行价费公示进社区;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0XX年3月,由我局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市物价局组织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为搞好本次价格公示进社区,我局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具体做法是,对各镇(街道)城区办、经济发展办和各物业管理公司发文,明确了价费公示进社区的目标和要求,随文附有《佛山市南海区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公示栏》式样,并请各镇、街道的经济发展办督促本辖区的文明小区、物业管理小区开展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价格监督服务网络,我局还要求各物业管理公司对属下物业管理小区的价费公示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跟进和完善价费公示进社区工作。

本次价费公示进社区主要采用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示牌(栏)的规格一般为2米×3米,由各物业公司按照《佛山市南海区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公示栏》式样,根据各自的条件可使用广告纸、电脑喷漆等材料自行制作,并设置在各社区内醒目、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公示内容主要是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和收费,包括水、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停车保管服务,文明小区综合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及社区居委会代收费项目,并公示了这些项目的计价单位、价格或收费标准、定价形式、定价或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同时标示了物价部门的举报电话12358和物价部门的网站,并标示“佛山市南海区物价局监制”的字样,方便社区居民查询和监督。

济南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济价费字[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价费字〔2012〕75号)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鲁卫规财字[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09〕99号)各市卫生局、公安局、物价局、省(部)属医疗机构,大企业卫生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群众驾车到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的情况日益增多,车辆临时停放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大型医疗机构车辆放难、停放秩序乱的现象日益突出。

现对规范医疗机构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搞好停车场规划布局。

医疗机构新建门诊楼和病房楼等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步规划建设与其建筑规模和服务规模相匹配、相适应的停车场。

医疗机构对现有建筑进行新的规划布局时,也要尽力同步解决好停车场建设问题。

医疗机构院内现有建筑布局具备新建、改建停车场条件而现有车位又有不能满足看病就医群众停车需求的,可以通过新建、改建地面或立体停车场等多种形式,努力增加停车车位。

二、努力为看病就医群众提供车辆免费停放服务。

对前来就诊就医的群众,无论其乘驾的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只要是在医疗机构院内停放的,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院内无法满足群众停车需求的,医疗机构可以租用院外停车场地为当日就诊就医群众提供相应的免费停车服务。

对一时提供院外免费停车服务有困难的,有关停车场地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严禁乱收费。

三、积极整顿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停车秩序。

为看病就医群众创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秩序,医疗机构责无旁贷。

加强停车场管理意见

加强停车场管理意见

加强停车场管理意见加强停车场管理意见加强我区公共停车场管理的建议民生无小事。

近期,公共停车场管理收费一度成为媒体和民众关注的热点。

1-2月份我局共受理价格举报案件15件,停车场投诉即占12件;市电台就公共停车场管理收费专门制作了三期访谈节目并播出。

表面上看公众及媒体关注的是停车场收费,反映的是百姓对停车收费标准执行不一监管不力的困惑与不满,其实目前停车收费混乱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停车场经营管理的不规范,仅凭担负停车场收费标准管理监督职责的物价部门的作为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停车场管理乱象的,必须与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综合治理,才能使全区公共停车场走上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健康发展之路。

现结合部门管理实践和近期的走访调查,对加强全区公共停车场管理提出如下建议,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一、我区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现状据我局调查,从数量上看,全区现有公共停车场所48处,其中7处不收费,收费停车场41处。

收费停车场申办《收费许可证》,由市、区物价局核发。

从经营实体看,现有停车场中两家属公办,其余五家为民营。

从经营方式看,大部分停车场实行承包经营模式,即出资人或举办方取得有关经营手续后与实际经营者签订承包协议,由实际经营者具体经营管理的形式,有的甚至层层转包,真正在停车场所管理收费的并不清楚经营主体是谁。

从监管层面看,目前公共停车场主要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和物价部门。

根据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公共停车场基础设施、人员配备、看管责任的规定》(秦价经费字[2014]124号)及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公共停车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秦价经费字[2014]123号)文件精神;……机动车停车场必须经公安部门的车辆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并设立停车标志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公示牌,公布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对未经公安部门验收又无物价部门审批手续乱收费的停车场,由公安部门或物价检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济南市最新物业服务评星标准

济南市最新物业服务评星标准

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文件精神,在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两部分,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等级越高,服务标准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越高。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包括电梯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和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不分等级。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以实际管理、运行及维护等成本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县(市)、长清区可参照执行。

(《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

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与等级标准相对应,包括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电梯维护和运行费以及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费三部分。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所能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收费标准。

各县(市)、长清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4]168号文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4]168号文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价房字〔2004〕168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停车收费法规

停车收费法规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并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收取停车费的,应具备5个条件:1.应保证停车有位、停车有序。

2.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视监控系统监视。

3.车辆进出停车场要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4.物业管理企业要与存车人签订停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向存车人提供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根据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1)第472号、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规定,经过交管、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批准的,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小区有资格收取机动车停车费,大车每月210元,小车每月150元。

需要提醒车主的是,根据《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停车收费的小区必须有专用停车场、位或路边画线车位,收费时必须发给存车凭证。

足本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及《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各区县物价局: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

经市政府批准,自2002年6月6日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于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人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位)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物价所上半年三保一促工作总结

物价所上半年三保一促工作总结

物价所上半年三保一促工作总结20__年上半年,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所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为维护我区投资和居住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三保持一促进”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20__年上半年主要工作(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扩广度加力度今年以来,张炎群所长曾多次在各个会议上强调,09年我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具有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力度和广度也将远远大于以往。

上半年我所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从服务大局出发,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态度,依法行政,共开展价格监督专项检查11项,派出检查人员XXX人次,现场责令改正48次、发出整改通知书6份、提醒函1份、行政建议函6份,清退多收款项8宗,合计纠正价格违法行为69次,有效抑制了区内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1.促增长,着力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今年3-4月份,按照上级部署,我所开展了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覆盖面广,涉及农民工、乡镇企业、农民建房、农产品、农用机动车、村委会组织等相关收费。

通过跟踪检查,确保涉农惠农相关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而助推农村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

今年下半年,我所还将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涉企收费,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2.稳秩序,着力维护社会行业价格秩序在维护社会行业价格秩序方面,我所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通过严格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我所先后在元旦、春节、“五一”期间开展了节假日市场价格巡查,了解粮、油、日用品、应节礼品等物品供应和价格情况,并宣传了明码标价的重要性,要求商家诚信经营,有效维护节假日市场秩序稳定。

h1n1甲型流感病毒爆发期间,我所多次组织检查人员对我区的流感药品、口罩和猪肉价格进行巡查,确保及时掌握市场信息。

此外,我所上半年还多次对区内的出租车企业进行收费检查,确保其落实市物价局出台的最新收费政策,同时紧密跟踪某企业多收的3万元款项的清退工作,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和出租车行业稳定。

关于贯彻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局(住宅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文指定的格式(见附件)制作公示牌或公示栏,采用铝型材或有机玻璃,制作工艺可采用烤漆、腐蚀或丝印,按照不小于400×500mm的规格制作。
(四)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字体统一采用宋体或楷体。
(五)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可在公示牌的醒目位置添加本单位的有关徽记、名称,突出宣传自身品牌的效果。
六、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重要性。贯彻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是加强城市管理、推进国际化城市建设进程、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的重要举措。市区物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事来抓,做到措施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
(二)各物业管理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把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服务明码标价工作作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收费行为,加强与业主沟通的重要途径,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
(三)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示的收费项目之外,擅自设立其他收费项目,不得在标示的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3篇)

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3篇)

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____〈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___通知》(计价格[____]____号)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____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1、包月停车管理费:(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____座以下客车和____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____元;____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____元。

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____元。

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____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____座以下客车和____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____元;____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____元。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专项治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专项治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济价检字[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专项治理的通知(济价检字[2007]145号)各县(市)、区物价局: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机动车停车场、物业小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力度,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不断增强,价格和收费公示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据调查,我市还有相当数量的机动车停车场、物业小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因此出现了收费不透明,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鲁价调发[2004]50号文件要求,规范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行为,提高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确定在我市开展一次机动车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时间从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3月底结束。

二、治理内容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是否存在无公示、公示不规范或公示牌未经监制的,公示牌上主要内容不齐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监制单位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三、治理要求各县(市)、区物价局要紧密联系本辖区的实际,建立由物价检查所、公安部门、房管部门、物业小区四方人员组成的治理小组,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动车停车场、物业小区进行全面检查和规范。

检查中要严格按照鲁价调发[2004]50号和济价房字[2004]167号文件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边查边改,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顶着不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要对检查的单位逐个进行登记,特别是未公示的单位的名称、地点、法人逐项登记,并将登记的表格及该单位的应公示内容分别报市物价局房产处(电话:87063237)和检查所。

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意见5篇

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意见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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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意见5篇
第一篇:物价局价格收费管理工作意见
2019年价费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要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县委、政府确定的总体发展目标,以稳定物价为重点,强化价格收费公共服务,夯实价格工作基础,不断提升价格管理水平,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

一、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着力抓好价格调控管理工作。

去年我县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目标为 3.5%左右。

今年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价格问题,深入分析价格形势,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力争把物价消费指数控制在预期目标以内。

二、加强价格收费管理,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一)着力抓好收费年审,规范收费行为。

认真开展好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含交叉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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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
公示专项治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济价检字[2007]145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12.13
【实施日期】2007.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专项治理的通知
(济价检字[2007]14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机动车停车场、物业小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力度,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不断增强,价格和收费公示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据调查,我市还有相当数量的机动车停车场、物业小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因此出现了收费不透明,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鲁价调发[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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