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制度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保修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保修内容涵盖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外墙装饰、室内装修、给排水及供暖系统、电气管线安装等。
三、保修期限1. 主体结构和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
2. 外墙装饰和室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
3. 给排水及供暖系统、电气管线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
4.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保修责任1. 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在保修期内承担无偿修复的责任。
2. 设计单位因设计错误导致的质量问题,应负责指导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3. 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负责更换或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修程序1. 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在保修期内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2. 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检查,并与用户协商确定维修方案。
3. 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时间完成修复工作,并保证修复质量达到原设计要求。
4. 用户对修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六、法律责任对于未按本制度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罚款、吊销资质等。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制度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制度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制度是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持续保障的一种法律手段。
该制度规定了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以及相关的处理程序。
一、保修范围和期限保修范围通常包括主体结构安全、防水性能、电气管线、给排水及采暖系统等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质量保证。
保修期限根据不同部位和设备的特点,分别设定不同的时间长度,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二、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期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
若因设计、材料或施工等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到底。
同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提供施工图纸、材料使用记录等。
三、保修流程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核实,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修复完成后,双方应共同验收,并签署相关文件。
四、责任追究若施工单位未按约定履行保修责任,或修复工作不符合要求,使用单位有权要求继续修复直至满足质量标准。
使用单位还可以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在保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双方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对保修责任制度进行具体补充和调整。
任何补充或调整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总结: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制度是维护工程质量、保障使用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保修范围、期限、责任、流程和争议解决方式,该制度为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解决方案。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建设和使用关系,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制度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制度前言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在建筑施工完工后,一般都会有一定时期的保修阶段,即缺陷责任期。
在这个期间,监理的工作尤为重要,它能够对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排除缺陷,确保工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因此,建立完善的保修阶段监理制度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监理工作制度保修阶段监理任务1.对施工单位保修期间维修、修补、翻新、更换工程质量负责。
2.对施工单位保修期间的翻新、加固、扩建等变更工程进行监管,确保变更符合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3.对施工单位进行设备性能测试,确保设备保养得当,用于检验项目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4.对施工单位进行统筹协调以及协助施工单位整改缺陷的工作。
监理工作的流程1.监理人员应在保修阶段开始前,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流,明确其在保修阶段期间的监督工作流程和策略。
2.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频次对施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和维护工作。
3.监理人员应向业主提交详细的监督报告,并且标明监督记录、现场检查、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相关措施等细节信息。
4.监理人员应与业主和施工单位沟通,协商解决争议及相关的事宜。
监理人员的职责1.确认施工单位所维护的质量标准符合资格和要求。
2.对施工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进行确认,确认后若出现质量问题则要求施工单位重做。
3.对施工单位在维修、翻新、变更、后续扩建等方面进一步监督,检查它是否符合资源值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4.对施工单位进行日常维保,同时制作并妥善处理必要的文件和报告、交流方式等。
监理人员的能力标准1.具有相关的设计、建筑、工程学、质量控制、监理及安全措施;有工程工作经验;具备问题解决的能力,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具备探究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
2.擅长交流和沟通,能够与施工单位、维护人员和业主进行协调和协商,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
3.具备监督能力,能够全方位监督施工单位和维护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结尾建立完善的保修阶段监理制度,将对于建筑施工质量的明标、维护和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怎么规定?
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因此,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国际上最长为十二个月,即一年。
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差别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4 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1.4.5 条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给出的新的概念,99施工合同范本中没有这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
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
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在建筑和工程行业中,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两个常用的术语。
尽管它们经常被混淆或被误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但实际上它们代表了不同的概念和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间的区别。
首先,工程缺陷责任期指的是工程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对其工程项目中存在的缺陷负责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是指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工程承包商需要负责修复和纠正工程项目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和问题。
通常,工程缺陷责任期的长度是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规来确定的。
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现了任何工程缺陷,工程承包商有责任及时修复。
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在交付给业主之前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它要求工程承包商在一定时间内承担所有因施工不当、设计错误或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问题的责任。
若在责任期内发现任何缺陷,业主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商无偿修复它们。
或者,业主可以选择与承包商重新协商合同条件,包括责任期的延长或其他补救措施。
相比之下,保修期是指承包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一段时间,用于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保修期通常是指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提供的免费维修和维护服务。
在保修期内,若发现了任何问题或缺陷,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或制造商进行修复或更换。
保修期一般较短,通常为数月或数年,具体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和产品的性质。
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可能有不同的保修期要求。
然而,保修期不同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后者是针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缺陷负责,而前者仅针对承包商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问题负责。
此外,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承担责任也不同。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承包商对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负有责任,并且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这些缺陷。
然而,在保修期内,承包商通常只对其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承担责任,并在此期间免费提供修复或维护服务。
在实践中,很多工程项目都会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作出明确的约定。
工程合同质量缺陷保修
工程合同质量缺陷保修一、保修范围及期限1. 本保修条款适用于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签订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电气安装、给排水系统等。
2. 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
特殊项目如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电气系统的保修期为三年。
二、保修责任1. 在保修期内,若发现任何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缺陷,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
2. 对于因设计问题或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的缺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设计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协商解决。
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关于质量缺陷的通知后48小时内响应,并在合理时间内安排维修。
三、保修流程1. 甲方发现质量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认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原因。
3. 双方应共同确认维修方案,并签订书面维修协议。
4. 乙方完成维修后,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维修完成证明。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未能及时修复,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事项1. 本保修条款是工程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对于本保修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3. 本保修条款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结语制定工程合同质量缺陷保修范本是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保修范围、责任、流程和违约责任,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保修条款,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缺陷责任保修金保证书
缺陷责任保修金保证书尊敬的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有关规定,我们(以下简称承包人)在此郑重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我们将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承担修复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以下是我们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证书:一、缺陷责任期的定义与期限1.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二、缺陷责任与保修义务1. 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出现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等情况,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2.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3.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仍需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三、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1. 发包人应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2. 缺陷责任期内,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和保修责任,质量保证金将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给承包人。
3. 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和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相应费用,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四、违约责任1. 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和保修责任,将被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或未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质量保证金,将被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1. 本保证书涉及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总是希望能够获得完美的产品或服务。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这时消费者就希望能够通过缺陷责任期或质量保修期获得赔偿或维修服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区别以及相关规定。
什么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也称作不合格品责任期,是指商品或者应该履行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自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6个月至1年),如果出现生产瑕疵、设计缺陷、材料不合格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企业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缺陷责任期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1.商品销售合同:商品销售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合同,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或者生产厂家提起责任并要求维修或者换货。
2.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各种服务合同,如修理、建设、设计等服务合同。
如果发现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要求企业对服务进行重新提供,或者退还服务费用。
3.食品销售合同:食品销售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出售食品的合同,如果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退换货。
什么是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也称作保修期、售后服务期,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自己的产品提供一定范围内的保修服务。
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因生产制造原因等问题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维修、更换或退货的要求。
质量保修期通常将产品的使用年限分为以下几个时间段:1.建设工程:5-10年不等。
2.工业产品:3-5年不等。
3.汽车、家用电器等消费品:1-3年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保修期只针对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因此需要方法正确使用产品。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法律的定义上是有区别的。
缺陷责任期针对的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存在设计瑕疵、生产缺陷、材料问题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进行维修、换货、退货处理。
工程合同中缺陷责任期
工程合同中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通常被称为保修期,是指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方对其施工质量承担保修义务的一定期限。
在这个期间内,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方需负责无偿修复。
这一期限的设定有助于保证工程的实际使用效果与合同约定相符合,同时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一种保护。
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应明确约定在合同中。
通常情况下,该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具体起算点可能因工程类型或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约定。
我们要考虑缺陷责任期的时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工程有不同的最低保修期限。
例如,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一般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卫生间等则有5年的最低保修期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等为2年。
当然,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更长的保修期限。
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工作应当及时进行。
一旦发现缺陷,承包方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响应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修复。
若承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由承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同时,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合同中还应明确列出不属于缺陷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例如,由于自然灾害、不当使用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避免日后因责任划分不清而产生的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还应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竣工验收报告、维修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这些文档将成为处理纠纷时的重要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并不意味着承包方就完全免除了所有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主体结构等重要部分,承包方仍需承担相应的终身责任。
因此,业主在享受工程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对工程的合理维护和保养。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人怎么都该懂得“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合同文本中经常会用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今天就和大家梳理一下这两个名词的区别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去。
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精选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1质量缺陷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渊源随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将“质量保修金”修改为“质量保证金”,并且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形成了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并存的体系。
2013版施工合同中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概念进行了区别,同时将两者进行衔接,从而形成了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部分重叠和并存的情形。
2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司法实践对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经常混淆,将质量保修期届满作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导致质量保证金迟迟无法返还,欠薪情况时有发生。
在宁波新文三维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帮博物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虽然认定返还质量保证金不超过2年,但是混淆了质量保证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
法律规定了质量保修期为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为2年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同时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很多也是将质量保修期等同于缺陷责任期,将质量保修期的届满作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
在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诉遵化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3学界观点学界认为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是不同的,对于两者相同点和不同点存在不同的认识。
李洁认为两者的相同点为:首先承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相同;其次两者的起算时间相同;最后都由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和损失。
不同点为:首先两者的期限不同;其次质量保修责任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缺陷责任的范围和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无强制性;再次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期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约束的,而缺陷责任期是通过质量保证金的形式来约束的;最后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没有必然的联系,而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相关。
范殷伟,沈杰认为两者的不同点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对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义务。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的主要责任是修补缺陷和现场清理。
相同点为两者的起算时间相同,但是终点时间不同。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1、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改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相应部分的保修义务。
3、对应的责任不同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缺陷责任。
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期限
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期限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自愿订立:甲方:(公司/个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公司/个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就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期限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修期限1.1 乙方应对工程项目进行保修期限的约定,确保在工程质量缺陷出现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修复或更换。
1.2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约定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期限为(具体天数)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第二条:工程质量缺陷2.1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由乙方在工程项目中施工或材料选择上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不合理、施工不合格、材料使用不合规范等。
2.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质量缺陷的书面通知,并在通知中详细描述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发现时间。
第三条:保修责任3.1 在保修期限内,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质量缺陷通知,对问题进行检查、修复或更换。
3.2 如果检查结果确认存在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或更换,且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3.3 若甲方未提供书面通知或拒绝给予乙方工程质量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乙方将免除保修责任。
第四条:特殊约定4.1 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本协议不得转让、解释或修订。
4.2 双方同意保持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工程质量和保修期限。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如发生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6.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七条:协议生效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继续有效直至完成所有保修工作。
7.2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日期:日期:。
合同缺陷责任与保修条款
合同缺陷责任与保修条款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一、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的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承担缺陷责任。
1. 缺陷定义缺陷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合同约定或者没有合理预期的安全性能要求的情况。
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创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
2. 缺陷责任的主体缺陷责任主体分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两个方面。
2.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生产、加工、组装、包装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如果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者应当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和控制。
2.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认真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3. 缺陷责任的内容缺陷责任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修理、更换和退货。
3.1 修理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修理。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对产品进行修理,并承担修理所需的费用。
3.2 更换如果修理后产品仍然存在缺陷或者无法修理,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更换。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为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并承担更换所需的费用。
3.3 退货如果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退货。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退货所需的费用。
二、保修责任保修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后,对产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
保修责任是一种主动承担的义务,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心。
1. 保修期限保修期限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诺对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的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缺陷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从而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的设立旨在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缺陷,那么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缺陷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鉴定和维修费用。
如果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如果费用超出保证金额,发包人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那么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需要注意的是,缺陷责任期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在此期间内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负责。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工程各部位质量问题提供保修服务的期限,它通常比缺陷责任期要长。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设立缺陷责任期,可以促使承包人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缺陷的责任和费用,以保证工程的正常使用和功能。
同时,发包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责任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责任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区别一、工程责任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区别第一,起算点的差异: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第二,法定与约定的差异: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第三,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
第四,维修期限的差异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保修期为5年。
我公司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将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要求本着对业主负责的精神,制定严格的制度和措施,以优质的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
一、定期回访在施工进行过程中及整个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我们将组织回访小组跟踪服务,进行定期的、不定期的质量回访活动,广泛收集信息,促进质量改进和强化质量保证,以提供更高质量的工程。
回访小组由项目经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施工期间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与顾客沟通及改进流程图二、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1、在工程交工后的十天内,我公司将组成保修小组,小组成员为工作认真、经验丰富、技术好、能力强的原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组成。
为工程尽快地投入使用服务。
严格遵守业主与我公司签定的合同,继续为业主提供维修服务。
2、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我公司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保修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及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时间、保修情况记录。
此外,保修证书还附有保修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联系接待部门和联系人,以便于工作联系。
3、建立工程保修管理制度,对保修人员起到严格的约束和管理作用,保障保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4、我单位将配备施工专用车辆,用于经常性的检查工地、接送人员、购买材料等,确保工程维护的有效、及时。
5、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如砂浆拌和机、空压机、压路机、自卸车等以满足各种养护所需的机械设备要求。
6、按部颁标准制作足够的施工标志牌公路养护专用的工作服装。
在维护施工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7、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我公司接到通知后,保修负责人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登记清楚,分析原因,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数量、缺陷范围、缺陷责任及原因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做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并尽快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在产品销售和服务行业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关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管理。
本文将探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并详细介绍各种保证措施,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概念解析缺陷责任期指产品销售方应对产品存在的设计、制造等各个环节的缺陷承担责任的时间期限。
一般来说,缺陷责任期是销售方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保修服务的最低期限,也是产品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
保修期则是销售方对产品提供的售后服务期限,主要包括免费保修、有偿保修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保修期的长短和服务内容直接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品牌声誉,是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二、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1. 缺陷责任期方案:(1)产品缺陷责任期应明确规定在合同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产品缺陷责任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定期限,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2)销售方应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方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提供维修、更换或退货等解决方案。
2. 保修期服务方案:(1)销售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产品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服务内容,保证消费者在保修期内享有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
(2)销售方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快捷、便利的售后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三、保证措施1. 产品质量保证:(1)销售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设计、制造等环节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提高产品质量和可靠性。
(2)销售方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抽查、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持续改进。
2. 售后服务保障:(1)销售方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服务网点、客服热线、在线服务等,为消费者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
(2)销售方应对产品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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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
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设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道路基层与面层间的透层油、粘层油、封层油各有哪些作用,各有什么特点啊?它们各适用于哪些面层与基层情况啊?
透层:为使沥青面层与非沥青材料基层结合良好,在基层上喷洒液体石油沥青、乳化沥青、煤沥青而形成的透入基层表面一定深度的薄层。
粘层:为加强路面沥青层与沥青层之间、沥青层与水泥混凝土路面之间的粘结而洒布的沥青材料薄层。
封层:为封闭表面空隙、防止水分侵入而在沥青面层或基层上铺筑的有一定厚度的沥青混合料薄层。
铺筑在沥青面层表面的称为上封层,铺筑在沥
青面层下面、基层表面的称为下封层。
透层沥青宜采用慢裂的洒布型乳化沥青,粘层沥青宜采用快裂的洒布乳化沥青。
目前水泥砼路面上宜采用下封层材料处理(热沥青+预拌碎石)透层主要是保证乳化沥青能够渗入基层或其它材料之中,所以一般采用慢裂的乳化沥青使其能够下渗。
而粘层的作用主要是保证两层之间的粘接,一般采用快裂或中裂乳化沥青。
所以其材料和使用的部位均不同。
[9 透层、粘层
9.1 透层
9.1.1 沥青路面各类基层都必须喷洒透层油,沥青层必须在透层油完全渗透入基层后方可铺
筑。
基层上设置下封层时,透层油不宜省略。
气温低于1O℃或大风、即将降雨时不得喷洒
透层油。
9.1.2 根据基层类型选择渗透性好的液体沥青、乳化沥青、煤沥青作透层油,喷洒后通过钻
孔或挖掘确认透层油渗透入基层的深度宜不小于5mm (无机结合料稳定集料基层)~10mm(无
结合料基层),并能与基层联结成为一体。
透层油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要求。
9.1.3 透层油的粘度通过调节稀释剂的用量或乳化沥青的浓度得到适宜的粘度,基质沥青的
针入度通常宜不小于100。
透层用乳化沥青的蒸发残留物含量允许根据渗
透情况适当调整,
当使用成品乳化沥青时可通过稀释得到要求的粘度。
透层用液体沥青的粘度通过调节煤油或
轻柴油等稀释剂的品种和掺量经试验确定。
9.1.4 透层油的用量通过试洒确定,不宜超出表9.1.4 要求的范围。
沥青路面透层材料的规格和用量表表9.1.4
液体沥青乳化沥青煤沥青
用途
规格用量(L/m2) 规格用量(L/m2) 规格用量(L/m2)
无结合料
粒料基层
AL(M)-1、2 或3
AL(S)-1、2 或3
1.0~
2.3
PC-2
PA-2
1.0~
2.0
T-1
T-2
1.0~1.5
半刚性基层
AL(M)-1 或2
AL(S)-1 或2
0.6~1.5
PC-2
PA-2
0.7~1.5
T-1
T-2
0.7~1.0
注:表中用量是指包括稀释剂和水分等在内的液体沥青、乳化沥青的总量。
乳化沥青中的残留物含量以50
%为基准。
9.1.5 用于半刚性基层的透层油宜紧接在基层碾压成型后表面稍变干燥、但尚未硬化的情况
下喷洒。
9.1.6 在无结合料粒料基层上洒布透层油时,宜在铺筑沥青层前1~2 天洒布。
9.1.7 透层油宜采用沥青洒布车一次喷洒均匀,使用的喷嘴宜根据透层油的种类和粘度选择
并保证均匀喷洒,沥青洒布车喷洒不均匀时宜改用手工沥青洒布机喷洒。
洒布应符合本规范
6.2.3 条的要求。
9.1.8 喷洒透层油前应清扫路面,遮挡防护路缘石及人工构造物避免污染,透层油必须洒布
均匀,有花白遗漏应人工补洒,喷洒过量的立即撒布石屑或砂吸油,必要时作适当碾压。
透
层油洒布后不得在表面形成能被运料车和摊铺机粘起的油皮,透层油达不
到渗透深度要求
时,应更换透层油稠度或品种。
9.1.9 透层油洒布后的养生时间随透层油的品种和气候条件由试验确定,确保液体沥青中的
稀释剂全部挥发,乳化沥青渗透且水分蒸发,然后尽早铺筑沥青面层,防止工程车辆损坏透
层。
9.2 粘层
9.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喷洒粘层油。
9.2.1.1 双层式或三层式热拌热铺沥青混合料路面的沥青层之间。
9.2.1.2 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稳定碎石基层或旧沥青路面层上加铺沥青层。
9.2.1.3 路缘石、雨水口、检查井等构造物与新铺沥青混合料接触的侧面。
9.2.2 粘层油宜采用快裂或中裂乳化沥青、改性乳化沥青,也可采用快、中凝液体石油沥青,
其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所使用的基质沥青标号宜与主层沥青混合料相同。
9.2.3 粘层油品种和用量,应根据下卧层的类型通过试洒确定,并符合表9.2.3 的要求。
当
粘层油上铺筑薄层大空隙排水路面时,粘层油的用量宜增加到0.6~1.0 L/m2。
在沥青层之
间兼作封层而喷洒的粘层油宜采用改性沥青或改性乳化沥青,其用量宜不
少于1.0L/m2。
沥青路面粘层材料的规格和用量表表9.2.3
液体沥青乳化沥青
下卧层类型
规格用量(L/m2) 规格用量(L/m2)
新建沥青层或
旧沥青路面
AL(R)-3~AL(R)-6
AL(M)-3~AL(M)-6
0.3~0.5
PC-3
PA-3
0.3~0.6
水泥混凝土
AL(M)-3~AL(M)-6
AL(S)-3~AL(S)-6
0.2~0.4
PC-3
PA-3
0.3~0.5
注:表中用量是指包括稀释剂和水分等在内的液体沥青、乳化沥青的总量。
乳化沥青中的残留物含量以50
%为基准。
9.2.4 粘层油宜采用沥青洒布车喷洒,并选择适宜的喷嘴,洒布速度和喷
洒量保持稳定。
当
采用机动或手摇的手工沥青洒布机喷洒时,必须由熟练的技术工人操作,均匀洒布。
气温低
于l0℃时不得喷洒粘层油,寒冷季节施工不得不喷洒时可以分成两次喷洒。
路面潮湿时不
得喷洒粘层油,用水洗刷后需待表面干燥后喷洒。
9.2.5 喷洒的粘层油必须成均匀雾状,在路面全宽度内均匀分布成一薄层,不得有洒花漏
空或成条状,也不得有堆积。
喷洒不足的要补洒,喷洒过量处应予刮除。
喷洒粘层油后,严
禁运料车外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
9.2.6 粘层油宜在当天洒布,待乳化沥青破乳、水分蒸发完成,或稀释沥青中的稀释剂基本
挥发完成后,紧跟着铺筑沥青层,确保粘层不受污染。
沥青种类性能不同,非沥青材料基层指的是路面基层,像二灰碎石之类的,而水泥砼路面则属于路面面层,面层之间用的是粘层油,面层与基层之间用的透层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