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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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类型化及责任规则探析

环境污染侵权的类型化及责任规则探析

权作为新的环境侵权类 型近年来也受到关注 , 但其 特征不 同于污染侵权 , 本文暂不讨论 ) 。环境侵 权 或称“ 环境侵害” 学者们有不 同的界定 , ¨, 其要 点
不外 乎 : 人为 原 因造成 环境 污染 或者 破坏 , 而导致 进 他人 权益 受 到损 害 。简 单 说 来 , 境 侵 权 就是 以环 环 境 为 媒介 的侵 权行 为 , 特 征是 : 害的是 具有 社会 其 侵 性 的个 人利 益 , 害价值 具有 多元 性 , 害过程具 有 侵 侵
境法与 民商法研 究。

1 29 —
量下降 ;污染物 ” “ 就是人类社会 的废弃物 , 其进入 环境 一般 是人类 的有意排 放 。另外 某些 有毒 有 害物 质例如农药 的使用也会产生类 似废弃物排放 的效
果, 因此 可 以纳 入 污 染 物 排放 的范 畴 。 当然 也 存 在 交叉 的情 况 : 是 非有 意 情 况 下 污染 物 缓 慢 泄 露进 一 入环 境 , 如输 油管 道 的隐性 泄露 ; 例 二是 短 时间 内有 意排 放 大 量 废 弃 物 进 入 环 境 , 致 环 境 质 量 急 剧 导 下 降。 环 境 污染侵 权基 本上 可作 出与 突发性 环 境污染 和渐 进性 环境 污染相 应 的划分 。追 究侵 权责 任在乎 当事人 的主观心 理 状 态 , 强 调 突发 性 环 境 污染 是 为 意外 事故 , 将其 导致 的侵 权 称 为事 故 型 环 境 污染 侵 权; 为强调 渐进 性环境 污染 多是 有 意排放 , 将其 导致
Vo 2 No 3 L3 .
Ma 0 0 y2 1
环 境 污 染 侵 权 的类 型化 及 责任 规则 探 析
刘 长 兴

环境侵杈民事责任典型问题探析

环境侵杈民事责任典型问题探析
第二, 环境 不法 行 为 的多样 性 。 境不 法 行为 既可 能在 生产 环
作物 所有 人 ( 无过 错 ) 责任 的规 定演 绎 而成 了关 于 公害 救济 的无
过错 赔 偿责 任 。 国是 以“ 0法 近邻 妨 害” 这一 概念 来概 括 因环 境污
染致 害 。类 推 适用 土地 利 用者 相 邻责 任 。对 于 一些 因现 代 能源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占 } 缸会 ; I
己1年1 () 口1 月下 3
环境侵杈民事责任典型问题探析
滕 克 越
摘 要 尽 管侵 权 责任 法在 环境 污染 民事责 任 方面迈 进 了一 大步 , 随着 环境 问题 日益严 重 , 但 民法 中某 些规 定在 司 法 实践
人类 环境 是 影 响人类 生存 和 发展 的重 要 因素 。2 世 纪 中叶 0 以来 , 于环 境权 的 重视和 争 取得 到 了广大 民众 的支 持 , 对 而各 个
国家 也相 继 出 台了各 项法 律法 规 保护 环境 ,由此 也产 生 了刑事 、 用 , 助 于体 现公 平 、 有 效率 、 序 的法 治理 念 。 秩 民法调 整 平等 主体
的规 定 , 要行 为人 实施 了排 污行 为并 对他 人的环 境权 益造成 损 只
现 代大 部分 国家予 以适用 的环 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的 赔偿 原则
是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尽 管如 此 ,由于 不 同 国家采 用 的做法 不 同 ,
因此 , 映在 侵权 行 为的适 用 上也 各不 一致 。 反 日本 以“ 公害” 这一概 念来 表述 环境 污染 损害 , 确立 了公 害救
民事 和 行政 三大 责 任 ,对 于 环境 侵权 问题得 到 了一定 程 度 的解 之问 因污 染致 害而 引起 的民事 关系 , 决一 部分人 污染 环境 导致 解 另一 部分 受 到损 害这 一社 会 问题 , 过 追究 加 害人 的 民事 责任 , 通

环境侵权民事司法救济路径探究

环境侵权民事司法救济路径探究

而导致任何人身伤亡 、 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 , 设备所有 人应 对受害人 因之而生的损害负无过错的赔偿 责任 。 日本颁布了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 水质污染 防治法》 等也对无过失责任进
行 了 规定 。美 国则 于 1 9 1 6年 麦 克弗 森 诉 别 克 汽 车 公 司 一 案
者如金瑞林 先生认 为 : “ 在环境法 中, 不把侵权行为 的违法性

( 一) 环境侵权行 为客体具有集合性 。 环境侵权行为 以环 境为直接侵害对象。从表 面看 , 侵权行为破坏 了环境系统 良 性循环 , 但 由于环 境系统与社会 利益密不可分 , 侵权行 为反 过来又会对社会 群体 的环境利益造成损害 , 即侵权 行为不仅 会损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人 , 而且会使 社会 公共利益

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
环境 法学者在理论 研究 中对环境 侵权这 一概念有 很多 不 同的定义 。王利 明教授将环境侵权行 为定 义为 “ 环境污染 致人损 害的行 为” , 并将其作为一种特殊 的侵权行为 。 【 - = 1 ) 1 = 旦 不 管在理论上 还是在法律规 定中都认 为环 境侵权有别 于一 般 的民事侵权 。笔者认 为 , 环境侵权是指 由于人为 的原 因致 使人类所 生存 的 自然 环境遭受严重 污染或破坏 , 从而损害公
利, 也包括非直接利益关系人权利 , 还包 括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2 . 环境侵 权行 为损害客体既包括传统 的人 身权和财产
权等 民事权利 , 还包括环境权这一新型 的民事权利 。马骧聪 教授认为 : “ 危害环境的侵害行为 , 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其 侵害 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 、 人身权和环境权 。 ” [ 2 ] ( p 1 4 1 - 1 4 2 ) 虽 然我 国民法通则没有将环境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 , 但是 随着 环境与公 民等 民事主体 的利益联系越来越紧密 , 环境权作 为 基本人权之一 , 应 当纳入 民事权利范 畴。

环境污染责任若干问题探讨——兼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环境污染责任若干问题探讨——兼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 图分 类 号 】 F 2 ; 56 [ 献标 识码 】 【 章 编 号 】64—6 4 (00 0 0 4 0 中 D 5 9 X 0 文 A 文 17 88 2 1 )4— 0 9— 8
[ 作者 简 介 ] 黄
萍 (9 8 ) 女 , 徽 界 首 人 , 旦 大 学环 境 资源 与 能源 法 研 究 中心博 士研 究 生 , 海 政 法 学 院 副教 授 , 16 一 , 安 复 上
p r n e rt a n rc ia i nf a c 。 Ho e e , t e r t l s me lgc l u d s b t n mo g s me p o iin o a t t o ei l a d p a t l sg i c n e t h c c i w v r h r a e si o o i a n it ui s a n o rv s s e l i r o o
vri f ud n o r f o e l bly s l h tepoa d c m e st n : n il f a l p re ,a e ss ei es n o r e f o r h a i t o b p o f t i i ,et i r t o p n a o p c e o l be a i b a s h re i r p r i t s s l a p e i w l  ̄

Co me t n lv ntPr v so f Tor a Ht w m n s o Re e a o ii nso tLi bi y La
I HU G P n AN lg
Ab t a t h r vso si h o tL w f h e pe sRe u l fC i a i u d o e .2 , 0 9 s c s n t o tk l - sr c :T e p o i n n t e T r a o e P o l ’ p b i o h n s e n D e 6 2 0 , u h a o a e ie i t c s t l g l e a ir s t e ee n fte tr l b l y fr e vr n n olt n ,t e tn e tr s o e n e al d f e t e i ・ a h vo sa h lme to h ot i i t o n i me tp l i s o xe d t o c p ,a d l g l e n h n b a i o uo h t y i

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环境纠纷行政处理问题探析_崔金星

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环境纠纷行政处理问题探析_崔金星

第18卷第4期2008年12月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 RNAL OF EM CC V ol.18No.4Dec.2008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环境纠纷行政处理问题探析崔金星,刘永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收稿日期:2008-09-21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社科基金基地项目/社会矛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0阶段性成果之一(07S S3107)。

作者简介:崔金星(1977-)男,河南浚县人,讲师,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现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领域:环境法、资源法。

摘 要:民事司法手段的局限性限制了司法手段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司法改革进程的深入发展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兴盛为环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业性、便捷性、可接近性决定了行政处理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作用和适用空间。

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立法经验和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的基础上,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专门立法、纠纷解决机构设置、纠纷解决方式、行政处理的纠纷范围、行政处理救济的程序保障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司法改革;环境纠纷;多元化;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中图分类号:X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13(2008)04-0055-07Administrative Disposal to Environmental Disputes during theProcess of Civil Justice ReformCui Jinx ing,Liu Yongqiang(L aw School,Southw est University of S cience and Technology ,Miany ang S ichuan 621010)Abstract:T he limitation o f civil procedur e restricts the functions of the judicial m eans in en -v ir onm ental disputes settlement.The civil justice refo rm process and div er sification o f the disputes settlem ent m echanism bring out a new development o pportunity for env ironmental disputes settlem ent.Because of the advantag es of specializatio n and accessibility,the admin -istrative disposal has the particular functions and applicability.Based on the leg islativ e ex pe -r ience and flex ible solution to environmental disputes of dev elo ped countries and r eg ions,w e bring fo rw ar d the steps to constitute the mechanism o f administrative disposal to environ -m ental disputes from special leg islatio n,disputes settlement body,m eans o f env ironmental dispute settlement,scope of environmental disputes and relieves of the procedure for adminis -trative dispo sal.Key words:civ il justice refor m;env ironmental disputes;div ersification;adm inistrative dispos -al to environmental disputes56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12月1民事司法改革与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现代法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已经形成相当完善的体系。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方法新探——以谢某诉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气污染侵权案为背景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方法新探——以谢某诉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气污染侵权案为背景
放 之 间无 因果 关 系 。另 外 , 天楹 公 司下 属 的 垃 圾 焚 烧厂 自 2 0 0 6年 7月 初 建 成 试 产 , 但周 围 5 0 0米 内
不 能证 明 因果关 系存 在 , 则推定 有 因果关 系 。此 规定 看 似 比较合理 , 实则 仍有 一定局 限性 。一方 面是 基 于
行 为之 间 因果关 系 的认 定及 举 证 责 任 问题 。法 院通
过 审理认 为谢 勇在 发现谢 某患病 后 , 未能及 时对 是否
谢 勇 与 马 红 梅 系谢 某 的 父 母 。谢 勇 与 马 红 梅
于2 0 0 7 年6 月按 照 民俗举 行订婚仪 式 , 2 0 O 8年 1
月 8日到 民政 部 门登 记 结 婚 , 2 0 0 8年 3月 2 6 日举
3 2
刘 自俊 , 等: 环境 侵权 因果关 系认 定方 法新探 因夹杂 一起 , 很难 区分 剥 离 , 有 时 连 主 次原 因都 很 难 区分 ; 对 于各 种 污染 物 的性 质 、 毒 性 及其 在 环 境 中迁 移、 扩散 和转 换 的情 况 , 以现 有 的 技术 水 平 还 不 足 以 清楚认 识 , 或 者不 足 以认 定 因果关 系 。 E 2 3 另 一方 面 , 坚 持原 告 承担举 证 责任 , 可能 会增 加 因果关 系认 定 的难 度, 受害 人 的合法 权 益无 法 得 到及 时 且 合 理 的 救 济 。
环 境侵权 的特 殊性 , 污染 物在环 境 中具有潜 伏性 和积 累性 , 污 染行 为与损 害后 果 之 间往 往 历 时久 远 , 时过
的居 民未 搬 迁 。2 0 0 9年 9月 垃 圾 焚 烧 厂 停 产 待 扩 建, 政府下发拆迁 通知 , 对周 围 5 0 0米 内 居 住 的 群 众 予 以搬 迁 。 _ 1 ] ( 以下 简称 谢 案 ) 此案 焦点 在于谢 某 的脑 瘫 与 垃圾 焚 烧 厂 的排 放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概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它涉及环境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与融合。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愈发严重,这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后果的评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也有助于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例如,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这使得损害后果的评估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较大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环境侵权问题的背景与现状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环境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污染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一、民事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就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大致有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等几种类型。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称之为自己责任。

行为人或者物件造成的伤害,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或者管领该物件的责任人负责赔偿的,称之为替代责任。

1.自己责任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是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大量法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第1165条和1166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1166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可以从立法表述方式来分析。

(1)过错责任。

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和“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比如《民法典》第1218条是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的表达方式,首先从正面表述行为人有过错,再表述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的表达方式相对少见,属于“未尽职责+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法条中看不到“过错”的字眼,必须通过仔细分析,才能得出过错责任的结论。

从法条的规定来分析,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也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过错。

因此,该法条实际包含了过错责任的表述。

(2)推定过错责任。

主要有三种表述方式,即“推定有过错”、“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和“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是典型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因为在法条中直接表述“推定有过错”。

这种情形最好把握,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被告医疗机构如要求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9条也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

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律基础

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律基础

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建设进展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近年来,国际环境法得到了迅速发 展,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 签订了一系列国际环境条约和协定,为跨国 界环境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 。
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的建 立
针对跨国界环境污染问题,国际社会已经建 立了一些合作与协调机制,如联合国环境规 划署(UNEP)、世界贸易组织(WTO)等 。这些机制通过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 技术合作和政策协调,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体
程序特点
采用特别程序,如公告、登记 等,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
和监督权。
06
环境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及刑罚措施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 、健康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环境法律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在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责任形式等方面,国外学者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理论。此外,国外还注重对环境法律责任与经济发展、 社会公正等问题的研究,为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02
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律渊源
其他相关罪名及刑罚措施
• 除了上述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外,还有其他与环境刑事责任相关的罪名,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 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措施各有不同,但都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例如,非法捕 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 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我国环境侵权领域不可抗力免责问题初探

我国环境侵权领域不可抗力免责问题初探

《 侵权责任法》 第八 章环境污染责任 旧《 环境保护法》 ( 1 9 8 9年 1 2月 2 6日颁布实施 , 现仍有效) 新《 环境保护法》 ( 2 0 1 4年 4月 2 4日颁 布, 2 0 1 5年 1 月 1日实施 )
、 / 、 /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卫孚嘉 , 中国政 法大学人文 学院法学理论 专业 2 0 1 2级硕 士研 究生( 1 0 0 0 8 8 ) 。 [ 1 ] 王 明远 : 《 环 境 侵 权 救 济 法律 制度 》 , 中国 法 制 出版 社 2 0 0 1年 版 , 第 5页 。
权, 特 指环 境污染 侵权 , 即“ 因行 为人 污染 环 境造 成 他 人 的人 身 权 、 财 产权 以及 环 境权 益 受 到 损 害 , 并 依 法应 当承 担 民事 责任 的一 种 特 殊侵 权行 为” 。 [ 1 ]在 我 国环 境 侵权 领 域 , 对 于不 可抗 力 能 否免 责 的 问题 , 立法 上和学 术 上均未 形成 统一 的看 法 。
而产生的不同的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判定方法 , 这时 , 不可抗力在环境侵权领域是否应该一如既往地
免责 呢?


冲突与争论 : 我 国环 境 侵 权 中不 可 抗 力 的 立 法 考 察 和 学 术 争 议
环境侵 权广 义上 包括 环境 污染行 为和 环 境破 坏 行 为 , 而 本文 所 述 的 环境 侵 权是 狭 义上 的环 境 侵
为, 不可抗 力是 “ 不 能预见 ” 的, 行 为人 主观 上 无过错 , 而且 不 可抗 力是 “ 不 能避 免 ” 、 “ 不能 克服 ” 的“ 客
观 情 况” , 损 害结果 的发 生是 由外 来原 因导致 的 , 损 害结 果和行 为人 的行 为之 间不存 在 因果 关 系, 所 以

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赔偿范围研究

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赔偿范围研究

其损 害赔偿 法律 制度 存在许 多不 完善 之处 。建议 拓 宽我 国环境侵 权损 害赔偿 范 围, 立精神赔偿 标 准 确 并设 立 环境责任社 会化 制度 , 而有 效地 防止 环境 侵权 行为 , 护受 害人 的合 法权利 从 堆 关键词 :环 境侵权 ; 赔偿 范围 ; 建议 中图分类 号 :1 1 3 3 9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7 —18 (o 20 —00 6 1 ll20 )2 05—0 4
因。各 国不 同学 者对 环 境侵 权 表 述 、 称 和 界定 亦 名
有所不 同。综 而观 之 , 者一 般 用 “ 境 污 染 ” “ 学 环 、 环
境 侵权 ” “ 碍 行 为 ( usne ” “ 扰 侵 害 (m— 、妨 N i c) 、 干 a I
境侵 权包 括环境 污 染 和 环境 破 坏 , 环境 侵 权 的 民 就
国家 保 护 环 境 防 止 污 染 的 规 定 , 染 环 境 造 成 他 人 污
环境侵 权 ( n i n na T r) 作 为传 统 民法 E vr me tl ot , o 特殊 侵权行 为之 一种 , 是 产 生 “ 契 约之 债” 原 也 非 的
损害 的 , 当依 法 承担 责 任 这 一 规定 与 其 他 环境 应 ” 保护法 律 中有关 环 境侵 权 的规 范 , 成 了我 国整 个 构 环境 侵权 体 系 。法 谚 云 : 救 济 的权利 非 权 利 。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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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2卷 第 2期
21 0 2年 6月 7
湖 南 I 程 学 院 学 报
V l 1 o 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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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l fHu a n t u eo n ie r g o r a o n n Is i t fE g n e i t n

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探讨

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探讨

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探讨目前我们国家跨区域环境污染现象比较严重,由其引起的侵权纠纷的解决也很棘手。

由于这种纠纷可能会涉及到多个的行政主体,从而增加了协调或解决的难度。

但同时我国对这种污染引起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进一步导致对于这种纠纷解决不力。

基于以上原因,对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进行探讨。

标签:跨区域环境污染;解决机制;诉讼制度;非诉讼制度在中国的今天,由于工业化发展带来的跨区域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从以前的河流的污染到空气的污染等。

例如目前华北地区遭遇的“雾霾”等。

面对这样大范围的、牵涉到多个行政主体的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环境侵权纠纷该如何去处理呢?让受害者们如何去行使救济的权利或者通过什么样途径去行使救济权利呢?这些问题是目前我国法律上的一大缺陷。

对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问题的研究能对社会稳定和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起到一定作用。

1 概述环境纠纷是指由于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而引起的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的矛盾和争议。

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也是其中之一。

对于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定义,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是指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之间的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而有的人认为跨区域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是指区域内单位(个人)排放污染物或区域内某些环境要素质量下降,导致区域外环境受污染,造成人、物或环境标的物污染危害后果,跨区域当事者或主管部门要求责任者或致污行政区主管部门消除污染或赔损的纠纷。

同时,有的学者认为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是指环境污染物排放行为与污染结果发生在不同行政区域的纠纷。

在本文中所探讨的跨区域环境污染是指由环境污染结果导致两个或者多个的行政区域内的受害人之间关于侵权责任的分担以及赔偿问题的争议和矛盾。

1.1 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特征(1)涉及范围广。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所涉及的区域范围具有跨区域和行政主体多的特征,这就决定了这一纠纷具有涉及地域和主体之间的广泛。

环境侵权法律风险管理的任务和原则探析

环境侵权法律风险管理的任务和原则探析

环境侵权法律风险管理的任务和原则探析摘要:环境侵权责任是指污染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以此为基础,引发了企业的环境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和健全,足以影响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任务和原则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本文中所指的环境法律风险,可以解释为:由于企业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因而由企业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章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我国法律对环境侵权的规定属于严格责任,即不管是否属于企业的责任,均由其承担责任。

企业的过失导致环境侵权必然由涉事主体承受惩罚,第三者侵权导致的间接环境侵权,也可由相关企业承担责任。

一、概念风险管理缘起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我国也在80年代逐渐引入这一新颖的管理模式。

环境法律风险管理即:在充分了解企业自身存在的环境侵权风险基础上,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开发适合企业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实施,对潜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侵权风险进行管控并对事后不利后果进行处理的法律事务的全过程。

二、任务和原则企业风险管理,大多由法律或监察部门进行落实,而最难也是目前最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则是环境法律风险管理,尤其是存在高污染风险的石油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和健全,足以影响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在构建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时,必须明确其主要任务和原则,确保能够沿着一条科学、合理的主线运行。

1.主要任务(一)全面识别、分析、控制和化解企业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

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基本要求,风险管理的流程应是一个从识别到解决的过程,具体而言,首先应对风险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和整理,不仅包括内部信息,即企业可能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同时也应该收集外部信息,即案例和行业信息,通过建立数据库的形式用来进行分析和预测;其次是风险评估,评估过程包括环境风险信息识别归类、分析和评估,其中应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合,通过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形式进行讨论和分析,以实现评估效果最大化;最后是风险的控制和化解,通过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由执行部门落实。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探讨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伴随环境损害纠纷的迅速增多,加之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数量理应呈“井喷式”增长。

然而,据《环境统计公报》调查显示,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与环境损害纠纷之间的增长数量差距巨大,进入诉讼途径的环境侵权纠纷甚至不及总量的1%[1]。

此中缘由在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本身具有极强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质,诉讼中各类要件事实的举证难度极大,加之法官缺乏环境科学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便亟需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司法鉴定意见发挥重要的参考价值,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自身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譬如鉴定主体不规范、鉴定标准不统一、反复鉴定乱象丛生、鉴定程序启动的随意性、鉴定过程的隐蔽性、鉴定意见质证的形式化等,使得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难题尚未真正得以缓解。

鉴于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的进一步探讨迫在眉睫。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已初步获得正视。

一方面,从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得以体现,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都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予以回应,但仍过于笼统和简化,难以对具体工作的展开发挥指引性作用。

为此,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部商“两高”决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项目,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统一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首例?。

同日,环保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通知》),对鉴定机构、鉴定事项、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等事项予以明确。

2016年10月12日,司法部、环保部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程序。

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初探

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初探

现代营销上旬刊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人口急剧增加,逐渐破坏了无数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在20世纪50年代,其发展成为社会公害,影响着成千上万人的健康及生命。

1930年12月1日至5日,比利时的马斯河谷工业区由于排放有毒粉尘和气体,一周内使60多人死亡;20世纪80年代,莱茵河的污染波及法国、德国、荷兰和瑞士,一系列重大灾难跨越国界,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

在私人主体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作为国际法主体,国家有义务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尽量减少损害和进行积极赔偿,以保障受害者的权利,弥补其损失。

一、“跨界”与“环境损害”的概念辨析与界定(一)“跨界”的概念辨析起初,“跨界”一词被定义为影响边界沿线直径不超过30公里的有限区域。

事实上,这是与“边界地区”相混淆的错误定义。

因为在实践中,一些跨界的环境影响可以来自长距离的大气传播等污染。

《长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在1979年将跨界污染定义为“对一国管辖范围内的区域发生有害作用的物质来源,全部或部分处于另一国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这一定义不仅仅局限于边界地区,更强调了领土和管辖的概念。

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将“跨界损害”定义为,“无论各国是否有共同的边界,污染源在该国意外的其他国家领土内或管辖内所造成的损害。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中还强调,“根据国际法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各国有义务确保其国土范围内的活动,不损害他国环境”。

“跨界损害”这一概念的外延其实非常广泛,它不仅指环境污染跨越国界发生了作用,还指超越国界后对国际区域形成的污染。

跨界损害在法律上具有多变的特点,它可能是来源于边界地区排出的废气污染,也有可能是世界范围运输的有害物质排放;它可以是故意发生的,也有可能是偶然事故;它可以是国家行为,也可以是私人行为。

(二)“环境损害”的概念辨析早期环境损害大多是以污染的形式出现的,认为有害后果必须是由引入某种物质或能量造成的,例如从跨界河流中取走大量河水,只要不损害河流本身的水质,则即使给他国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也不属于环境损害的范畴。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民法典》侵权归责方式“一元化”、公私法概念界定不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惩罚”功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提出针对不同民事责任形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利用公私法结合发挥制度优势的手段、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建议,以期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目的,实现我国民法生态化与社会化的有效提升。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1)06-0037-03(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002)一、“绿色规则”的价值及在民法典中的应用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章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具有在民法典中确立环境保护的价值观并与民法固有价值进行制度化衔接、建立司法判断的基本价值标准的功能。

[1]在此基础上,《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并且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有近30个条文涉及民事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建立了《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体系。

但是由于近代民法制度强调意思自治、倡导所有权绝对、遵循过失责任原则,无法有效地调整所有的生态环境问题给他人、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

绿色规则的出现,用一种整体的世界观对待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强调人与生态环境是生命共同体,人类的自我实现是在人和自然的内在和谐中达到的,肆意破坏自然环境最终伤害的还是人类自身。

绿色规则既是对生产生活方式的理念倡导,更是对民法法律规范实施的价值宣示,贯彻在民法典具体制度中,有助于法律效力形成,取得制度效果。

[2]二、侵权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环境侵权“一元”归责原则的适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以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环境保护法》第65条环境侵权连带责任之正当性探究——基于环境责任社会化之视角

《环境保护法》第65条环境侵权连带责任之正当性探究——基于环境责任社会化之视角

作者: 张式军;王绅吉
作者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版物刊名: 山东社会科学
页码: 158-162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4期
主题词: 环境侵权;连带责任;社会化;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
摘要:�环境保护法》第65条纳入新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实质上是对“污染者负责”之环境侵权原则的突破,形成了环境责任的社会化。

探讨本条文之正当性后发现,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与污染方不成立环境共同侵权,虽然是多因一果多数人侵权的一种,但与《侵权责任法》第12条之按份责任又有冲突,通过衡量受害人求偿不能之风险与机构承担全部中间责任之合理性,政策考量下规制为连带责任;内部责任份额分担,机构以注意义务为标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承担不超过2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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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或责任保险等手段转嫁成本或分散损失 , 而受害 人却不具备这一条件 。所以, 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 往往 不具有平 等性 , 不 具 有 互 换 性 。 因此 , 就 更 这 决定 了在 环境 侵权 纠 纷 处 理 上必 须 对 传统 民 法 的
私 法 自治 、 过错 责 任 等理 论 与制 度 加 以 调整 , 能 才 适应 这一 新型 侵权行 为 的变化 。 ( )原 因行 为 在 价值 判 断上 的社 会 妥 当性 、 二
种伴随近现代工业而产生 的新型侵权行为, 与传
( )主体 之 间通 常表现 为不 平等 性和 不 可互 一
统 侵权 行 为相 比, 有许 多鲜 明特 点 : 还
换性
民事 主体 具有 平等性 和互 换性 , 近代 民法 理 是 论 的两 个基础 性 判断 。但在 环境侵 权 中 , 加害 人 通 常 是经 济力 量 强 大 、 掌握 复 杂 科 技 与 信 息 的 企 业 ,
[ 摘
方法。
要] 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 、 综合性 、 长远性和 潜伏性 等特征 , 为使侵 权法在环境保 护上发挥作 用, 权行 为民事 责 侵
任 制度 应 当作 出必要的调 整 , 可以变更民事责任 的构成要件 , 这 扩大环境侵权损 害赔偿 的范围 以及采取惩 罚性 赔偿原 则等
[ 关键词 】环境侵权 ; 环境保护 ;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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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卷第 9期 20 0 6年 9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CONOMI AND OCI C S AL DEVELOP MENT
V0L. No 9 4. .
S EP. o 6 20
环 境 侵 权 民 事 责 任 新 探
梅 献 忠
合 法性
行为 ; 第四, 环境侵权 的侵 害客体 主要是他人 的财 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 五, 第 环境侵权 的成立并非一 定要造成损害结果 , 如有造成损害结果 的危险 , 行 为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第六 , 环境侵权 的
成立 并不 以行 为人 主观 上 的过 错 、 为 的违 法 性 为 行 其构 成要 件 ] ‘ 哪 。
受 害人则 多是 财力有 限 、 技 与信息 获取 能力 十分 科
缺乏的普通公 民。此外 , 加害人还可以通过价格机
环境 法学者 认 为 , 环境 侵权 是指 因产 业 活 动或 其 他 人为 原 因 , 使 自然 环境 被 污 染 或 破 坏 , 因 致 并 而对 他人 人 身权 、 产 权 、 境 权 益或 公 共 财产 造 财 环 成损 害 或 者 造 成 损 害 之 虞 的 事 实 … ¨ 。这 一 表 述包 括 以下 含义 : 一 , 境 侵 权 是 法 律 事 实 的 一 第 环 种 ; 二 , 境侵 权 的原 因事 实 主 要 是 企 业 的生 产 第 环 活 动 , 也包 括其 他 一些人 为原 因 ; 三 , 但 第 环境 侵 权 就 其 原 因行 为 而言 , 主要是 指环 境污染 和其 他公 害
有 一定 的 自净能 力 , 时 间少量 排放 某种 有 害物 质 短 可 能不 会 发生有 害结 果 , 有 害物质 长期 积 累 一旦 但
超 过 了环 境 的 自净 能 力 , 会 造 , 行为只有 违法时才构成侵权行为 , 也才可能承担侵权 的民事 责任 , 如果 行 为人 的 行 为 不具 有 违 法 性 , 即便 给他 人造 成损 害也 无须 承担 民事责 任 。但是 , 由于 环境
韶 关学院 20 0 4年科 研 资 助 项 目(0 4 6 ) 2 0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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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从逐渐 形成 到 出现症 状并 被人 们发 现 , 往往需 要
经 过较长 的 时间 , 有潜 伏性 的特点 。 由于环 境 具 具
态 化的 发展体 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 ( ) 一 民事责任 行 为“ 法性 ” 违 要件 之 突破
环境侵权是伴随生产 、 生活活动尤其是工业生 产活动出现的, 它以环境为中介间接地把危害转嫁 到受害者身上, 最终也损害了人类共同生活的环境 本身。如果进一步研究 , 可以发现 , 环境侵权作为

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 间的平衡点。这也是 传统侵
权 行 为法所 忽略 的领域 。 ( ) 害后 果的 严重性 、 三 危 潜伏 性 和渐进 性 传 统侵 权行 为所 侵害 的对象 , 特定 的一人 或 是 数人 的人 身或 财 产 , 在 环境 侵 权 行 为 中, 境 侵 而 环 权透 过环 境这 一媒 介 , 往侵 害到相 当范 围的不 特 往 定 多数人 的长 远利 益 , 至 殃及子 孙后 代 。在 传统 甚 侵权 行 为 中 , 为人 一旦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 损 害后 行 其 果一般 会立 即显 现 , 在 环 境 侵 权 行 为 中 , 害结 而 损
[ 作者简 介]梅献忠 , 关学院政 治与公 共管理 系讲师 , 韶 硕士 , 东 韶 关 5 2 0 广 105 [ 中图分 类号]D 1 9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 2 2 (06)9— 16— 4 6 2— 7 8 20 0 0 6 0


环境侵权行 为之特点分 析
传统侵权 的原因行 为, 如伤害他人身体、 盗窃 他人钱财等 , 无论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不具有妥 当性与合法性。而环境侵权 的原 因行为往往本 身
就是必 要 的经济 活 动或 者 是伴 随正 常 的生 产 、 活 生
活动而生的副产品 , 在价值判断上 , 属于有价值 、 有
意义 的合法 行 为 , 至是 国家倡 导 的产业 活 动 。因 甚 此, 对环 境侵权 的原 因行 为 , 既不能 完全 禁止 , 不 更 能 完全 放任 自流 , 应 权 衡 各 种利 益 关 系 , 而 寻求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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