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管辖权视角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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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引言20XX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并由此迈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国际社会期待已久的国际刑事法院终于成为现实。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社会由来已久的理想和奋斗目标,但其从理想到现实经历了曲折漫长的过程。

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设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在很多人看来还是“一件非常遥远的事情”,但是随着在超国家层次上惩治国际犯罪需要的日益迫切、国际社会对一些刑事方面问题的日渐趋同及一些重大的国际事件如1991年和1994年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境内的人道主义灾难的发生,建立一个永久、高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呼声在国际社会逐渐高涨。

1992年11月,经有关会员国动议,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国际法委员会酝酿并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草案。

1995年12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最终形成。

1998年6月,在罗马外交大会上,经过近5周的激烈辩论,最终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的压倒多数票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向设立国际刑事法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20XX年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生效。

基于其建立的目的及承担的职能,国际刑事法院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截止20XX年7月14日,已经有91个国家批准了《罗马规约》。

20XX年3月11日,来自意大利、芬兰等国的18名当选法官,6月16日,来自阿根廷的检察官路易斯。

莫雷诺。

奥坎波,7月3日,来自法国的书记官长布鲁诺。

坎撒拉相继在海牙宣誓就职,从此,国际刑事法院即将开始实质性的运作。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给国际刑法学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其中管辖权问题尤为复杂、敏感,也是争论最多的问题,本文就此谈点我们的研究体会。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的权力——审判管辖权,即国际刑事法院在《罗马规约》规定的条件下,调查、起诉、审理和判决由其有权管辖的自然人被告和国际犯罪构成的国际刑事案件的权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作为一个独立、永久、国际性的刑事法庭,负责处理国际刑事犯罪。

其管辖权是保证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概念、范围和限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管辖权的概念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指该法院据以行使审判权的权限范围。

根据《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法院所设立的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

该管辖权分为绝对管辖权和相对管辖权两种。

绝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少数几种特定犯罪行为具有绝对管辖权,如种族灭绝、战争罪、侵略罪等。

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无论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国际刑事法院都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和追究。

相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及其属地或领土内发生的其他罪行也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二、管辖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等多个方面。

就犯罪行为的主体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个人而非国家。

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就个人所犯的罪行进行审判,而无法针对整个国家进行调查和追究。

就犯罪行为的时间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罗马规约》生效后犯下的罪行。

这表明该法院无法对生效前犯下的罪行进行审判,以免侵犯法律的追溯性原则。

就犯罪行为的地点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犯罪行为在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领土或属地内发生的情况。

然而,如果涉及到非缔约国的领土或属地,那么只有在该国同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时,法院才有权介入。

三、管辖权的限制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

试析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原则之适用

试析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原则之适用

2013年第2期(总第10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l t B'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22013(Sum N o.101)试析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原则之适用陈嘉(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四川泸州646000)摘要:面对日益严重的国际犯罪,国际社会建立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以国家合作的方式来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设想由来已久,然而在主权国家林立的国际社会,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罪行的管辖权或多或少会对国家主权产生影响,因此国际刑事法院通过补充性管辖原则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现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条文进行分析,以对补充性管辖原则之适用进行初步探究。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补充性管辖原则中图分类号:D F2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2—0132—03一、引言1998年在罗马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迈出了“通向普遍的人权和法治进程中的巨大一步”…。

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2003年随着法官检察官宣誓就职,国际法历史上第一个负责审理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等罪行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开始运作。

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国际间的有效合作来加强打击严重的国际罪行,维护人类社会的安定和平。

因此在如何界定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原则的问题上争论甚为激烈,各国提出来了各种可能的管辖模式怛J,第一种是强制或优先管辖权模式,即赋予国际刑事法院优先管辖核心国际犯罪的权力;第二种是平行管辖权模式,即坚持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平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第三种模式是国家刑事管辖权优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而1998年通过的《罗马规约》最终采纳的是补充性管辖原则——只有当国家不愿意或者确实不能够对规约规定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调查起诉时,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受理案件。

试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试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致本文开篇所提到的国际刑事法 院在对苏丹总统巴 希尔签发逮捕令后为何非洲的一些 国家要 以放 弃会 员资格相威胁 。这些 国家在国际刑事法院对 国家刑
任 意一 项 国际刑事 法 院 即可 享有 管辖 权 , 只有 在属 地
安理会又通过了与 12 号决议 内容相 同的 18 号 42 47
决议 。 这种 中止性 权力 的滥 用一 定程 度上 造成 了恶 劣 影 响 , 赋予 联合 国安理 会 的一项 不 当特权 。 是
三、 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体现 (罗马规 约》 《 序言 第十段 , 第一条 ,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 《 罗马规约》 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有关可受理性 的规定和第二十条一罪不二审的原则是对其序言第 十段及第一条管辖权补充性原则 的具体体现。其中 ,
青海检察
学法论法
出 的具 体规 定 。
( )国际刑 事 法院 的空 间效力 一
或 人员 有关 上述 行动 的行 为或不 行 为 的案件 , 在
20 年 7 1 02 月 日起的 1 个月期 间内不要对任何此类 2
案 件开 始或着 手 进行调 查或 起诉 ”20 ,03年 6 1 月 2日
国际刑事法院的空间效力又称行使管辖权 的先
决条件。 罗马规约》 《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了缔约国提
交犯罪情势与检察官调查犯罪 中管辖权行使空间上 的效力范 围。在地域效力上 , 规定有关行为在其境 内 发生 的国家是缔约 国的, 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犯 罪该船舶或飞行器 的注册国是缔约国的, 国际刑事法 院即对其行使管辖权 ; 在对人效力上 , 只要犯罪被告 人的国籍 国是缔约国即可对其行使管辖权。因而《 罗 马规约》 的空间效力只要符合属地效力或属人效力的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

固有管辖权 , 是指法 院根据其 设立 的文 书而被赋 予 的, 不 需要有额外 同意就能行使 的管辖权 , 自动接受管辖。而一般 即 国际法理论认为 。 国际法 的效力 源于各 国的共 同同意。《 奥本 海 国际法》 为, 认 国际社会 各成 员的共 同同意认 为应该有 一组 法律规则 以支配它们作 为该社 会成员 的行 为, 这就是 国际法。

个国家不受其他国家 和国际组 织的强 制而接 受国际 法的约
束 。因此 , 国家 只能 基于国家主权 的 自我限制来接受国际刑事 法院 的管辖 。但是《 约》 1 规 第 2条第一 款规定 :一 国成为本规 “ 约缔约 国, 即接 受本 法院对第五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 是 固有 , 管辖权的体现 , 是超越“ 国家同意原则 ” , 的 有违国家主权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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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技 S N I CE C N E H O DG HA X IN EA DT C N I Y S
21 (6年第 3 X 期
5月 2 日出版 ( 】
● 问题 探 讨
论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的 管 辖 权 与 国 家 主 权
李 苗
权 原 则 的 冲 击 1 1 固有 管辖权 ( hrnj i i i ) 国家同意原则” . i eetu s co 与“ n rd t n
批准加入的国家也会产生一定的重大影响。其第 1 2条第三 款
规定 :如果根据第二款的规定 , “ 需要得 到一 个非本规 约缔 约国
的国家接 受本法院 的管辖权 , 国可 以向书记官 长提交声 明, 该 接受本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使管辖权 。从这一规定来看 , ” 法院可 以在未经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对第三 国或其 国民行使管辖权 。 这也就违背 了《 维也 纳条 约法公约》 的规定 , 背离 了国际法的基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思考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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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规 约 第 1 需要 其 接受 国际刑 事 法 院管 辖 权 的 2条 国家 , 有权 对案件 的可 受理性 提 出质疑 , 可 以对法 也 院 的管 辖权 提 出质 疑 。 如果上 述 国家提 出质 疑 的 , 在法 院依 照第 1 7条做 出断定 以前 , 察官 应暂 停调 检
的犯罪行 使 管辖 权 , 具体 包括 灭绝 种族 罪 、 害人类 危
罪 、战争 罪 和侵 略罪 。国家 主权部 分让 渡通 常是 一 国加 入 国际组 织 、承担相应 国际义务 所不 可 回避 的
根本 问题 ,妥 善处理 国家 主权 与 国际义务 的关 系是 任何 国际组 织在 国际事 务 中能够 发挥预 期作用 的基
指控的权力 , 当建立限稍次数和 闻隔 时j 应 可的约束机制。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 院;管辖权 ; 补充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 : F 7 D9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 07—54 (0 6 l 一09 0 3 8 2 0 ) l 0 3— 6


国际刑事 法 院管辖权 补充 性原 则的 背景 与
涵 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际刑 事法 院 (nent nl r n l o r,简 It a o a C mia C ut r i i 称 “C ” I C )是人 类历 史上第 一个 追究个 人 国 际犯 罪
刑事责 任 的常设 国际刑事 司法机 构 , 2 0 予 0 2年 7月 1日在 荷兰 海牙 正式 成立 , 该法 院 以 《 国际刑 事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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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月 1
韶关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
Ju n l f h o u nU ies y・S ca S in e o r a o S a g a nv ri t o il ce c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究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究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究作者:杨宇冠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2期摘要:在利比亚战争期间,国际刑事法院对卡扎菲等人发出逮捕令,对卡扎菲政权的灭亡以及被追捕的有关人的生命、自由产生巨大影响。

利比亚战争虽然已经结束,但国际刑事法院的各项诉讼活动仍在进行。

通过利比亚战争期间国际刑事法院的一系列活动,可以看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依据、行使的方式和结构,同时也证明了国际刑事法院在处理重大国际事件,特别是国际罪行中的重要性、权威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关键词:利比亚战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F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2-0072-072011年2月15日,受突尼斯、埃及等邻国民主浪潮的影响,数百名利比亚民众在该国第二大城市班加西进行和平反政府示威,要求统治利比亚长达42年之久的穆阿迈尔·卡扎菲下台,进行民主变革。

游行示威者与政府军发生冲突,并被武力镇压。

以此为导火索,抗议及示威活动迅速蔓延至全国,骚乱与流血事件不断升级,引发了一场长达八个多月的内战,最终以反对卡扎菲政府势力组成的全国过渡委员会(National Transitional Council)之胜利而结束。

这场发生在利比亚境内的战争迅速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方面的干预行动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国际刑事法院就利比亚局势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依《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生效而于2002年7月1日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严重危及世界和平、安全与福祉的犯罪行为行使补充性管辖权,以达到预防、遏制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的目的。

利比亚并非《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而国际刑事法院缘何能够对其局势行使管辖权并采取相关诉讼措施,其逮捕令对利比亚各方力量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效力如何,国际刑事法院对此次利比亚案件的处理展示出怎样的国际影响力,笔者拟通过实证分析作出解答。

一、国际刑事法院对利比亚情势的管辖2011年2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第6491次会议,参与表决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及十个非常任理事国一致通过第1970(2011)号决议,决定将2011年2月15日以来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政府最高层煽动并实施对平民的敌意和暴力行为的局势问题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析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析
第2 0卷 第 3期 2 0年 9月 01
江 西 青 年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URN I AL OFJANGXI YOUT VOC I H AT ONALCOL E L GE
Vo . 0 No 3 1 , . 2 s p2 1 e
的影响具 有 重要 意义 。
[ 键词】 关 国际刑 事 法院
补 充性 管辖 权 国家主权
[ 中图分 类号 ] 1 . [ 献标 识 码 ] [ D9 62 文 A 文章 编 号 ]6 2 2 0 ( 0 0 0 - 0 7 0 1 7 - 1 8 2 1 )3 0 5 - 4

国际刑 事法 院管辖 权概 念及 特点 国际刑 事法 院 管辖 权 依据 《 国际刑 事 法 院
性 , 国际刑 事 法 院管 辖 权是 自动性 的 。也就 是 即 说。 国家 一 旦 成 为 规 约 的成 员 国 , 么也 就 意 味 那
国际 刑 事 法 院 管 辖 权 的 补 充 性 特 点 可 以说 是 其 最 根 本 的特 征 , 可 以说 是 《 也 国际 刑 事法 院 规 约》 能够 获得 通 过 的一个 重 要保 障 。 因为 在 当 前 的 国际社 会 中扮 演 主角 的仍 是 主 权 国家 。 际 国 刑 事法 院要 想建 立并 顺 利 运行 , 不 能 够 避 开 国 就 家 主权 的 问题 , 而最 好 的解 决 方案 必 然 是 给予 国 家 主权 以充 分 的尊 重 。关 于补 充 性 的特 点 在 《 国
规约》 的规 定 , 指 在 国家 不 能 或 不 愿 管 辖 时 所 是 享 有 的对 相 关 国 际 罪行 进 行 审判 及 追 究 相关 犯 罪 人刑 事责 任 的权 力 。关于 国 际刑事 法 院管辖 权 的特 点 。 个 学 者从 规 约本 身 的规 定 中都 有 自己 各 的总 结 , 表述 虽 有 所 不 同 。 总 体 上 不外 乎 以 下 但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析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析
2 _ 3 国 际刑事 法 院管辖 权 的基本 内容
在涉及到个人刑事责任的事情上却不具有管辖权 。 基于2 0 0 2 年生效 的 《 罗马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成立的国际刑事法 院的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 、危害人类罪 、战争罪 、侵略罪 的 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即该法院对规约生效后 的前述 四种国际罪行有
1 国 际刑事法 院的设立 在 上个世纪 ,人类历史上经历 了多场 冲突 ,死去 的世界各地平民 百姓不计 其数 , 人们 的权利尊严被无情的践踏 , 逝者 已去 ,而残害者 却极少收到审判。 在1 9 1 9 年至 1 9 9 4 年间 ,国际社会 曾先后设立 了五个 国际特设调查 委员会 、四个国际特设法庭 。 自 此 ,联合国一直研讨这个 问题 。虽然 联合 国已设立司法机关 国际法 院,但它主要只处理国家之间的争端 ,
若 要将 其 发挥 作 用 ,必将 涉及 其 管辖 权 的作用 范 围 。因此 ,笔者 就 围际刑 事 法 院的管 辖权 ,对其 机制 如何 发 挥作 用进 行探 究 ,并 且对 国 际刑事 法 院 的
管 辖权 对 我 国的 产生 的重 要影 响 和反 思进 行探 究 。
关键词 :国际 刑事 法 院 ;管辖 权 ;国 家主权
方面 。 《 罗马规约 》 第1 2 条第2 款第2 项的规定 , 如果被指控实施了犯罪 的被告人 的国籍国是 《 罗马规约》的缔约 国,国际刑事法 院享有管辖 权。但 是,如果非缔约国基于特殊情况通过特殊声明接受 国际刑事法 院的管辖 ,或者是根据安理会的决议 ,国际刑事法院就能对该案件进 行调查 、起诉 、审判 ,而不论该国际犯罪是否发生在缔 约国的境 内。
管辖权。 2 国际刑事法院 的管辖权
2 . 1 国际刑 事法 院管 辖权 的性 质

对国际刑事司法的现状总结补充管辖-ICC-CPI

对国际刑事司法的现状总结补充管辖-ICC-CPI

附件四对国际刑事司法的现状总结补充管辖模板121.辩论的形式专题小组讨论:补充管辖原则的现状总结:消除有罪不罚的漏洞2.基调演讲人、专题讨论小组成员和主持人暂定名单开幕讲话:联络人专题讨论小组成员人权事务高级专员Navanethem Pillay女士(待确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Luis Moreno-Ocampo先生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Serge Brammertz先生其他人员(待定)3.暂定工作日程2010年6月3日,星期四15:00-15:15 联络人开幕讲话15:15-16:45 专题小组讨论补充管辖原则的详尽阐述补充管辖的实际应用与《罗马规约》制度积极的补充管辖:它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有必要积极补充管辖的实际执行/为国家司法管辖提供支持16:45-17:45 公开讨论17:45-18:00 总结和闭幕讲话4.预期成果决议1312本模板的更新版本可在http://www.icc-cpi.int/Menus/ASP/ReviewConference处找到。

5.背景材料题为“补充管辖原则的现状总结:消除有罪不罚的漏洞”的主席团关于补充管辖的报告(见附录)6.其他信息−关于实践中的补充管辖的会间活动−参加发表誓言的活动13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正式记录,第八届会议复会,2010年3月22日至25日,纽约(国际刑事法院出版物,ICC-ASP/8/20/Add.1),ICC-ASP/8/Res.9号决议,附件七。

附录主席团关于现状总结工作的报告:补充管辖对补充管辖原则的总结:消除有罪不罚的漏洞“申明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绝不能听之任之不予处罚,为有效惩治罪犯,必须通过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

”——《罗马规约》。

14“冲突之前、期间和之后发生的严重罪行和暴行不受惩罚的现象,包括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不受惩罚的现象,会严重损害这一早期阶段建设和平的努力。

”——联合国秘书长。

检察官对国际犯罪案件管辖权的国际视野——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为参照

检察官对国际犯罪案件管辖权的国际视野——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为参照
约》 ( 以下简称《 罗马规约 》 ) 第 1 5条 、 第 4 2条 的规定确立 的制度 , 简而 言之 , 所谓 “ 检 察官 的 自行 调查 权” , 是指 “ 检 察 官对 国际刑事法 院管辖 权 内的犯罪资料 主动进行初步
审查 后 , 根据 预 审分 庭 的授 权 开 始 独 立 调 查 的权 力 ” … 。检
( 1 9 8 9 一 ) , 女, 江苏扬州人 ,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法研究生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 国际经济法学 。

9 8・
同意 自行 启 动 调 查 、 起诉程序 , 可能 构 成 对一 国 刮法 主 权 之 侵犯 , 有 干 涉 一 同 内部 事 务 之 嫌 ; 而且 , 如 果检 察 官 在 没 有 有 关 困家 协 助 与配 合 情 形 下 自行 开 始调 查 ,可能 难 以开 展 调 查取 证 、 拘 留犯 罪 嫌 疑 人 等 一 系列 侦 缉 活 动 ; 再者 , 检察 官 自行 启 动 调 查 案件 , 容 易 导致 独 断专 行 与权 力 滥 用 , 还 可 能 南于 意 识 形态 等原 因 , 不 能公 正 、 客观 地 履 行 职责 。1 5 1
【 中图分类号】 D 9 9 7 . 9 【 文献 标 识 码 】A 【 文 章 编 号 】1 0 0 9 — 3 0 3 6 ( 2 0 1 3 ) 0 3 — 0 0 9 8 — 0 3


检 察 官 的 自行 调 查 权 及 其 合理 性 分 析
府问组织 、 非政府组织 、 被 害 人 的控 诉 以及 媒 体 的 报 道 等 。
大 的 问题 之 一 , 甚 至有 些 国 家 因 检察 官权 力过 大 而拒 绝 接
成为名副其实 的“ 世界俭察官” , 其能够决定 涉及国家或吲

浅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浅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法制园地浅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刘非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各缔约国及非缔约国主权之间的关系是法院成立前后最为各国密切关注的敏感问题,由此引发的理论问题也引起广泛的争议。

本文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对于缔约国是否具有强制力及其与非缔约国之间的关系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缔约国主权罗马规约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79-02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过程就是其管辖权和各缔约国的刑事管辖主权之间的博弈过程。

与国际贸易投资等商事领域不同,对于向来被视为当然主权内容的刑事管辖权,各国在处理时表现得非常谨慎。

在1998年罗马的外交会议同意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但直到2002年4月,批准加入法院的国家才达到了规约所规定的60个,这其中也许有美国外交压力的巨大影响①,但从中也可以看出让国家让予主权的困难。

成立并不代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相反,这恰恰是复杂管辖权问题的开始。

管辖权问题涉及两个方面:实体管辖和程序管辖。

在实体管辖方面,公约所规定的极其有限的罪名,都是为国际社会久所公认的严重罪行,在以前的条约、公约、宣言中得到反复强调。

承认和惩治这些犯罪,实是各国不可推卸的义务。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规定这些犯罪并且着重规定不得进行保留,其正义性和必要性是无可质疑的,国家只要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就要受到其所规定的实体管辖。

虽然在一些罪行的定义方面,一些国家也有过异议,如以色列在罗马的外交会议投票后所做的额外解释中,反对将在被占领土上定居视为战争罪行者,但是这毕竟不是大多数国家所关心的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主要是程序管辖权的问题。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强制性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性质定位问题一开始就备受各方的关注。

众所周知,国际刑事法院能够管辖的犯罪要么是在缔约国发生,要么犯罪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个案件,缔约国和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必然是同时存在的,那么,两者的关系如何呢?在学界有强制管辖,平行管辖,补充管辖,移转管辖之说。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1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1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内容提要《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既不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 也不同于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文中首先从管辖职能、管辖目的和管辖范围等角度, 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所具有的复合性、补充性、有限性等基本特征进行了分析, 然后又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隐含的延展性作了探讨,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职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是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国际犯罪案件的权能和效力依据, 其直接法律渊源是已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无论是较之国家刑事管辖权, 还是较之国际法院或者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的管辖权, 都具有其明显的特殊性。

正确地认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权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一、复合性从管辖职能的角度看,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一种复合管辖权。

有的学者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单纯归结为审判管辖权, 这无疑忽视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具有综合权能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而享有复合管辖权的重要特征。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指国际刑事法院享有集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管辖于一体的复合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由国际刑事法院在组织和职能上固有的区别于国家法院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各国的法院通常专司审判职权, 因此国家法院的刑事管辖权是单一的审判管辖权。

而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在其组织建构上是“检法一家”, 即检察官办公室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部分, 检察官和法官同属法院官员;在其司法职能上是“侦、诉、审一体”, 即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具有管辖权的犯罪案件, 不仅可行使审判权, 而且可行使调查权和起诉权。

试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试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的管辖权 的性 质和 范 围 , 于其 运行 有着 深远 的意义 。从 对
进行管辖 ( 譬如 , 国国内没有 实行其 国内刑事 管辖权 的法 该
律依据 ) 或者其他特殊情形 , 国际刑事法 院才能启 动其审判 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 院对 特定 国际犯罪 的刑事 管辖 权不 能 排 除国 内刑事 管辖权 , 更不可 能取 而代之 。相反 , 从某种 程
度上说 国内司法机 关对 国际犯罪 的管 辖权 , 排除 国际刑 可
《 马规约》 罗 等相关国际法 渊 源 出发 探讨 这 一问题 , 有助 于
国际刑事法院在 国际社会 中发挥更重要 的作用 。
事法 院的管辖权 。这主 要体 现在 各 国司法 实践 中 , 当犯 罪


国际刑事法 院的管辖 权的性质
让渡。
3 国际刑事法 院管辖权 的有 限性和普遍 管辖 倾 向是有 .
1 国际刑事 法院 行使 管辖权 的有 限性 , 界 观点较 为 . 学
机结 合和辩证 统一 的 , 以, 所 它具有“ 普遍性 。国际刑事 准” 法院管辖 权的有限性是 为了保护 国家行使 国 内管辖权 的 自 由, 国际刑事法 院管辖 权 的普遍 管辖倾 向却 要求 国家 主权 某种程度上的让渡 ; 但是 , 两者都 是为 了严 重 的国际罪行得 到有效打击并取得 预防国 际犯 罪的效果 。两者都 体现 国际 社会 共同利益的需求 , 且在 《 马规约》中得 到 了折 衷与 并 罗 平衡 , 有限性和普 遍管 辖 的倾 向同时 在 国际刑事 法 院的管 辖权得到合理 的表现 。不应将 两种 属性 割裂 开来 分析 , 应
为有效惩 治 国际犯 罪 , 设立 一个 常设 性质 的国 际刑事
机 构的呼声 在 2 0世 纪后 半 叶 日渐 高 涨。19 9 8年 6月 的罗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并由此迈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而根据《罗马规约》建立的国际刑事(ICC)被认为是“21世纪首个重大国际机构。

”自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而展开的讨论,从未停息过。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属性及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根据国际法上已确立的原则,刑事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可以允许的一些合理背离的基础之上的,在理论上是“国家主权必要而合理的部分让渡”[2],因此,要深刻地认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属性必须从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入手。

《罗马规约》的序言及第一条明确表明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1、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在有关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对规约规定的国际犯罪进行切实地调查、起诉的前提下,才得以行使管辖权,而且该国应是规约的缔约国或已经明确表示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2、国际刑事法院受理案件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断定案件不可受理:(1)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或起诉;(2)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已经对该案进行调查,而且该国已经决定不对有关的人进行起诉;(3)有关的人已经因为作为控告理由的行为受到审判;(4)案件缺乏足够的严重程度,该法院无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充分理由。

3、对法院管辖权和案件可受理性的质疑。

下列各方可以对法院管辖权和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1)被告人或根据第五十八条法院已经对其发出逮捕证或出庭传票的人;(2)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3)根据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其接受本法院管辖的国家。

上述个人或国家提出质疑后,国际刑事法院的有关审判庭应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该裁定,提出质疑者可以根据规约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上诉。

国际刑事管辖问题研究

国际刑事管辖问题研究

辖权而在世界范围形成的一套统一完整的管辖体系。其内容一是确立管辖原 则, 二是确定管41 序。国际刑事管辖权 不等 5, b  ̄ ,
同 于国 际刑 事法 院或 国际特设 法庭 的管辖 权 。
关键词 国际刑事管辖
中图 分类 号 : 9 D9
普遍管辖原则 优先管辖原则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O 9 (o 90 .4 . 1 10 .5 22 0 ) 33 50
( ) 二 国际刑事管辖与 国际刑法的双重适用模式
国际 刑法 的双 重 适 用模 式 指 的 是 国 际 刑法 的两 种 不 同 实 现 形 式 。 直 接 模 式 是 依 靠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等超 国 家 的 权 力 机 构 来 对 犯 罪 行 为进
行追诉。间接模式是指在当前主权 国家不愿放弃刑事管辖权 的国际 环境下, 由各个国家依靠 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打击国际犯 罪以实现 国际
二 、 际 刑 事 管 辖 的原 则 与 管辖 顺 序 国
的, 是一种概念上 的混淆 。实 际上 , 国际刑事法院或国际特设法庭的
刑 事 管 辖权 本质 上 是 一 种 普 遍 管 辖 权 。这 种 刑 事 管 辖 权 属 于 国 际 刑
( ) 一 国际刑 事管辖 的原 则
管 辖 权 之 所 以成 立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基 础 。 一 国 欲 确 立起 对 某犯
效地打击国际犯罪, 免管辖权的冲突与混乱, 避 体现 在 协 调统 一 管 辖 权 的 制 度 性 安 排 层 面 。 际 刑 事 管 辖 的 内 容包 括 两个 方面 : 是 确 立 国 一
的上位概念 。 国际刑事管辖权是 国际刑事管辖领域 中“ 国家之间确立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追究涉及种族灭绝、战争罪和人类罪等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它的建立旨在保障国际社会对于这些罪行的制裁和追究,确保武力、冲突和迫害不再逍遥法外。

然而,尽管ICC在国际间拥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其管辖权面临着诸多复杂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ICC管辖权的范围、管辖权的限制以及管辖权的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首先,ICC的管辖权范围主要由《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所规定。

该规约明确了ICC对于涉及种族灭绝、战争罪和人类罪等六种犯罪行为的管辖权。

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海盗活动等,ICC则没有直接的管辖权。

这是因为ICC 的职能和目标是通过惩治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不属于ICC的核心管辖范围。

其次,ICC的管辖权还受到国家主权和共同管辖原则的限制。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国家在其领土内拥有最高的法律和行政权力。

因此,ICC只能对那些签署并批准《罗马规约》的国家行使管辖权。

目前已经有123个国家加入《罗马规约》,但也有一些主权国家选择不加入ICC或撤销其对ICC的承认,因为他们认为ICC的管辖权侵犯了自己的国家主权。

此外,共同管辖原则也是ICC管辖权的一个重要限制因素。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可以选择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而不依赖于ICC。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对于自身司法体系的信任和主权权利的保护。

因此,ICC只有在国家无力、不愿或者能力不足处理的情况下,才会行使管辖权。

这一限制使得ICC在实践中面临着与国家司法机构之间的平衡问题,需要确保不与国家的司法权力冲突。

最后,ICC的管辖权还受到对犯罪行为的时效性和地理范围的限制。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林国强[内容摘要]:国际刑法的执行模式分为两种,即直接执行模式和间接执行模式,而执行问题相关的就是国际刑法管辖权的问题,即由哪个主体执行国际刑法。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为国际刑法的直接执行模式提供了基础,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也成了各国争论的焦点之一。

管辖权问题也是我国暂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将以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管辖原则为切入点,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加以论述。

[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原则前言《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经67个国家核准,139个国家签署后,于2002年7月1日生效①这标志着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成立,截至2007年10月17日共有105个国家核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有学者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世界人民的胜利,因为一是它包含了全世界人民所共有的某种基本价值和期望,二是在于使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不受其掌控(这实为众多非安理会国家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它们希望通过有别于政治性太浓的联合国安理会的国际刑事法院,为和平、公正、效率的解决国际争端另辟蹊径)。

②对此有学者持不同意见,多数集中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方面,美国国际法学家古鲁尔认为:罗马规约制造了一个超国家的上诉法院,对各国的管辖权进行毫无节制的重新审查。

规约以其现有的规定威胁着国家的主权。

国内也有学者指出:在当代国际政治背景下,规约对国家主权观念和以联合国安理会为中心的现有国际政治结构的突破,存在着受政治化操纵和滥用的现实危险。

③中国政府在提出的五条拒绝加入《罗马规约》的意见中,管辖问题是最主要的一条,“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对于深刻理解有可能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内容,正确认识有可能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是很有裨益的。

”④下面本文将从国际刑法的管辖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中国政府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态度等方面具体论述。

一国际刑法的管辖原则国家基于主权原则,对国内刑事犯罪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分为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管辖解决的是法律效力的问题,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是刑事立法方面的问题。

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与管辖原则

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与管辖原则

国际刑事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与协调
01
02
03
04
管辖权冲突
国际刑事法和国内法在管辖权 上可能存在冲突,如双重管辖 、平行管辖等问题,需要通过 国际协议或国内立法等方式进 行协调。
法律适用冲突
在处理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等 案件时,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 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通过比较 法、冲突法等方法进行解决。
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与管辖 原则

CONTENCT

• 引言 • 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 • 管辖原则 • 国际刑事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刑事法的实施与监督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阐述国际刑事法的目的
国际刑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确立国际刑事规范和原则,促进国 际社会的和平、安全和正义,保护人权,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
概括汇报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本次汇报将首先介绍国际刑事法的概念和背景,然后阐述其 适用范围和管辖原则,最后探讨国际刑事法在实践中面临的 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通过本次汇报,希望能够加深听众对 国际刑事法的理解和认识。
02
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
普遍管辖原则
国际刑事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 区,无论犯罪发生在哪里,只要 符合国际刑事法的规定,就可以 适用该法。
国际刑事法主要适用于个人刑事责任,即追究个人的犯罪行为。
国家刑事责任尽管国际刑事源自在理论上也承认国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尚未有国家因此受 到国际刑事制裁的先例。
03
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领土原则
一国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无论其国籍如何。
延伸原则
属地管辖不仅限于一国领土内,还可扩展至其领海、领空以及驻外使领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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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补充管辖权视角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研究2002年的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生效,国际上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应运而生。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其一直都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也一贯支持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

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创设过程中中国也付出了很多努力,然而,由于中国所关注的《罗马规约》中的一些问题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所以选择了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的核心问题就是管辖问题,本文将从补充管辖权视角下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问题入手,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而深化对于其的理解和认识。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是全球化时代的内在发展必然,也是中国自身发展所呼唤的解决方案之一。

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有着现实和长远的意义,本文旨在希望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研究深化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了解,化解对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阻滞性因素,进而改善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力与职能的行使。

在当前我国和平崛起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失其政治上与法律上的重大意义与价值。

文章借由《罗马规约》的通过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切入文章的主题,进而对《罗马规约》中所包含的补充管辖权进行了介绍。

首先文章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权的内涵、确立的过程和其特征以及价值、意义等方面对补充管辖权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接着,以补充管辖权影响下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启动、案件的可受理性、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国际犯罪为角度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补充管辖权影响下管辖的分析发现并指出现阶段所暴露出的一些局限,最后提出以完善国际刑事法院为契机的建议,以求能够让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力与职能行使能够完美的实现,在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的领域发挥为我们所期盼的应有的作用。

对问题所采取的分析、研究角度不同,文章所涵盖的范围和内容亦会有所不同,经过对以往资料的阅读与思考,笔者采取从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权的视角为出发点写作本文,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对补充管辖权影响下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问题进行分析、评价,针对其中的些许缺陷在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拙见。

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借以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刑法以及国际法学者对该领域的关注进而做出更为深入和有意义的探讨。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权管辖1目录目录 (2)引言 (3)第一部分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权概述 (6)一、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权的含义 (6)二、补充管辖权的特征 (8)(一)补充性 (9)(二)多重性 (9)(三)有限性 (10)三、补充管辖权的价值分析 (10)(一)填补了国家刑事追究的漏洞与缺陷,完善了世界范围内的刑事法网 (11)(二)促进了国际合作的开展,避免了司法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浪费 (12)(三)丰富了国际刑事司法在现实应用和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 (12)第二部分补充管辖权视角之下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分析与研究 (13)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启动 (13)二、案件的可受理性 (14)三、管辖权行使的先决条件 (15)四、管辖的罪行 (16)第三部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中存在的局限 (20)一、管辖启动的局限 (20)二、可受理性的局限 (21)三、管辖启动先决条件的局限 (22)四、管辖范围的局限 (22)第四部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完善 (25)一、减弱管辖启动的局限,发挥积极的角色作用 (25)二、对于可受理性的的操作层面进行完善,优化管辖机制 (27)三、降低对管辖行使先决条件的限制,切实有效地惩治国际犯罪 (27)四、拓宽管辖的范围,在更广阔的视野发挥职能 (28)第五部分结语 (30)参考文献 (32)注释 (34)2引言回顾过去的20世纪,以两次世界大战为代表的暴行肆虐全球,残害了无数人们的生命,深深的震动了全人类的良知。

全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互相交融构成人类共同财产的这一认识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普遍认同1。

进入新世纪以来,犯罪呈现出了高度国际化的趋势,为实现有效的惩罚和预防犯罪,世界各国做出了共同的努力。

在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在位于罗马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总部举行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大会”,经过为期三十多天的针锋相对的辩论后,参加大会的代表对旨在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进行了投票表决。

最终,以127个赞成票、7票反对,21票弃权,18个国家不参加投票的压倒性优势表决结果通过了《罗马规约》。

在这之后,《罗马规约》的获得批准速度就收到了让人欣喜而振奋的结果——以2002年4月11日的统计结果来看,已经批准规约的国家数目已成功达到60个之多,这就表示根据《罗马规约》,实际的情况已经满足了其中关于生效的条件。

紧接着,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开始产生效力,按照《罗马规约》之中的内容,作为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国际刑事法院在海牙正式成立了。

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是人类社会为了维护和平,惩罚和预防那些危害极深的犯罪的过程中迈出的最具历史意义的一步,同时也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的一项盛事。

在此之后一直截止到2010年的6月为止的统计显示,国际社会上已经有114个国家加入了《罗马规约》,并依照《罗马规约》的规定成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除此之外还有37个国家已经签署了《罗马规约》,但是还没有得到其各自国家内部的立法权力机构的批准。

国际刑事法院的创建历史发端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交战的双方所签订的《凡尔赛和约》2,历经了数十载凝聚了众多学者和爱好和平人士的不懈努力,终于在这一时代出现了新的实质性的发展。

国际社会和人类的坚持不懈的努力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确立了对那些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人应负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并设立了一个独立的机构以使人类社3会期盼已久的愿望成为了现实。

3根据笔者所了解到的资料显示,国际刑事法院业已对由缔约国家自行提交的民主刚果情势、乌干达情势以及中非共和国情势,还包括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交的苏丹达尔富尔情势,以及检察官通过预审分庭授权自行进行调查的肯尼亚情势进行了管辖并履行职能。

就在不久的过去,在2011年的2月26日,基于维护世界和平安定的宗旨可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的联合国经安全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命名为编号第1970(2011)号的决议,将发生在利比亚的局势问题提交给了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

上述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正常运行案例表明全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共同利益的存在和日渐扩大,在将来更为完善的国际刑事法院必然发挥远胜于今日的作用。

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国家会充份考虑到自己国家主权、政治以及安全方面的问题,基于这样的担心这一些国家没有批准《罗马规约》。

笔者认为大多数的国家是考虑到其本国的国家司法主权有因此受到侵犯的可能的原因而不予批准。

目前,虽然中国主要基于领土主权方面的考虑而未批准加入《罗马规约》,但这并不能成为停止学者们对《罗马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的不断深入研究的理由。

国际社会广泛和普遍的接受国际刑事法院正是基于当前日益严重的国际犯罪态势以及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交往日渐紧密的影响而产生的。

中国作为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并重视法治建设的国家,其负责任大国的自我定位并不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相违背,恰恰相反的是,国际刑事法院之于中国的改革开放与和谐发展战略是互相促进的,与此相呼应的是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中国也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所以不断的加深对于《罗马规约》、补充管辖权和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以促进中国对于三者的深入了解,发现其缺陷抑或是不足之处,为中国与其开展相关的了解与互动做好理论研究方面的基础准备工作。

正如上面的内容所呈现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之于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和人类社会向前不断发展是极具里程碑意义的。

面对世界政治及国际关系纷繁复杂的影响,国际刑事法院在若干问题上做出了妥协与退让,这给并不是超国家层次上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公正、权威造成了一定的削弱作用。

国际刑事法院是基于国家的同意而建立的,为了求得最大数量及最快速度的国家的接受和加入,规定了定位次于主权国家国内司法管辖的补充管辖权。

补充管辖权在设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过程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根基,其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方方面面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这在下文中将会有介4绍。

对于问题分析、研究所采取的角度不同,文章所涵盖的范围亦会不同。

鉴于此,笔者在本文的切入点就是从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权的视角出发,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为路径进行研究,对补充管辖权影响下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问题进行分析、评价,针对其中的些许缺陷在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拙见。

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借以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令该问题获得刑法学界以及国际法学界的关注进而做出更为深入的探讨。

5第一部分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权概述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是刑事司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同时也是补充管辖权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与世界上其他业已存在的或临时或混合性质的法庭所不同的是:它是有权对全世界范围内性质极其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使管辖的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也正是因为有如此特殊的管辖权能,所以它在管辖这一方面与国内法院有很大的不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正是由于受到了独特的补充管辖权的影响而呈现出与国内法院在许多方面上的不同。

正如前面所说的,与存在于各国国内的法院相比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基本上都受处于其核心地位的补充管辖权的影响,也正因此塑造出了其与众不同的独特内容。

在对一种制度或论说进行分析和研究之前,应对其内涵、特征等重要相关部分进行了解,以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理论基础,这样的准备方法可以为后续的研究提供足够的知识储备。

因此,在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问题进行阐释、分析以及进一步的研究之前应当对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权的含义、特征、价值与意义等进行一些介绍和了解。

一、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权的含义补充管辖权作为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存在并在此基础上行使权能的基石,是伴随着国际刑事法院从无到有并在国际争端与灾难中起到积极的创造性作用的核心要素和重要依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的顺利进行,让爱好和平的人类和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到成立一个长期存在性质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来对二战之中发生的那些残暴行为进行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此后,联合国也针对此进行了多次的讨论,但由于后来冷战的开始以及各个国家之间无法就国际刑事法典形成一致的意见而一度搁置了下来,关于管辖权的探讨也就自然而然的沉寂了下来。

在此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的12月应接收到的来自特立尼达和多巴共和国的请求,指派国际法委员会重新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进行准备工作。

国际法委员会经过准备于1994年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草案提交到了联合国大会,经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的6多次协商和讨论之后,草案在1998年的7月被提交到了当时在意大利的首都召开的外交大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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