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烟草专卖【发文字号】国烟专[2005]502号【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日期】2005.08.12【实施日期】2005.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5〕502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为加强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卷烟纸生产经营行为,巩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工作的成果,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的工作方案》(国烟专[2004]372号)要求,严格执行检查、监管等五项工作制度,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使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一)建立健全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制度。
有关省级局和卷烟纸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局要制订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卷烟纸生产经营日常专卖管理制度。
(二)实行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工作责任制。
有关省级局要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工作组,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卷烟纸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作统一规范的检查记录表,详细列明检查的项目内容。
检查结束后,要详细记录检查结果,检查工作组负责人和卷烟纸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在记录表上签字,存档备案。
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检查工作到位,结果真实可靠。
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弄虚作。
丙烯酸酯类的测定编制说明-中国烟草标准化
烟用聚丙烯丝束滤棒成型胶粘剂丙烯酸酯类的测定》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2010 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了《烟用聚丙烯丝束滤棒成型胶粘剂》(以下简称丙纤胶)标准项目(国烟科[2010]91 号)。
该项目由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牵头,河南中烟工业公司技术中心、广东中烟技术中心、湖南中烟技术中心、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组成研究小组。
根据项目工作分工《烟用丙纤胶丙烯酸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方法标准,由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承担,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单位参与本标准的起草工作。
(3)主要工作过程该项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研分析阶段项目组成立后,首先查阅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及文献资料。
经过检索发现,国际标准化组织未制定烟用丙纤胶中丙烯酸酯类检测的相关标准。
检索到国外有美国职业安全与为卫生管理局关于生产场所空气中相关丙烯酸酯类单体残留的检测方法《NIOSH Manual of Analytical Methods (NMAM), Fourth Edition 》、国内有2008 年颁布新的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卫生标准《GB9685-200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丙烯酸酯类单体残留有明确限量,国内还有部分利用GC/MSE GC-FID检测空气中丙烯酸酯类单体残留的相关论文。
根据上述文献,项目组在充分考虑我国卷烟及卷烟胶企业的现有设备技术状况的基础上,最终确定选用气相色谱-质谱法作为烟用丙纤胶中丙烯酸酯类的检测方法,力求使该标准既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又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阶段试验研究阶段项目组根据选定的检测方法,按预定实验方案,对检测方法中涉及的萃取溶剂及萃取时间优化、毛细管柱的选择、待分析组分的分离度优化等条件实验进行了严谨细致的试验,确定了检测方法的相关实验条件,并对方法回收率、精密度、检出限等指标进行了试验,完成了检测方法基本框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卷烟“打假”工作的决定-国烟专[1994]第4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卷烟“打假”工作的决定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卷烟“打假”工作的决定(国烟专〔1994〕第45号1994年1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和国家四部局《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秩序的通告》实施两年来,烟草行业的“打假”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工商、公安、技术监督、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通过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声势,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阶段性成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两年来全国烟草系统共出动17万人次,收缴假冒商标卷烟38万余件,捣毁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216个,缴获卷烟机械197台,没收劣质烟丝22吨,各种假冒商标标识2100万套,公开焚烧假冒商标卷烟107次,总计34万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
今年九月份,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全国“打假”办和福建、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及有关执法部门,一次销毁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用的机械设备70台,有力地打击了制假分子的嚣张气焰。
但是,由于卷烟是高额税利商品,假冒商标卷烟屡禁不止的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甚至在部分省、区的某些地方制假活动仍然十分猖獗。
为此,国家局要求全行业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假”《通知》和国家四部局《通告》精神,继续堵源头、端窝点、查大案、整市场,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卷烟“打假”工作抓实抓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把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1.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3.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4.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5.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6.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安全管理规定7.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第1号令1992年9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电源管理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2006-2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的通知【法规类别】烟草专卖【发文字号】国烟办[2006]116号【失效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日期】2006.02.10【实施日期】2006.0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的通知(国烟办[2006]116号)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现将《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附件: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烟叶是烟草行业发展的基础,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事关行业发展全局。
为实现中式卷烟原料的有效供给,保证大企业、大品牌战略稳步实施,促进烟草行业的平稳发展,提升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特制定本纲要。
一、烟叶生产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一)烟叶生产现状我国烟叶产区分布广泛,生态环境多样,自然条件总体适宜,主产烟区集中在农村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和地区。
1998年以来,按照“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烟叶生产指导方针,以及“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的烟叶工作重点,烟叶生产走上了规模稳定、质量提高、效益改善、秩序好转、管理加强的良性发展轨道,保持了平稳发展的良好态势。
烟叶规模稳定,产销协调夯实了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烟叶种植面积稳定在1500万亩左右,烟农360万户左右,生产烟叶3600万担左右,收购加工能力基本配套,烟叶供求关系总体平衡。
产区逐步向适宜区转移,生产集中度逐渐提高,30万担以上重点地市级公司烟叶收购量占全国的80%左右。
形成了以烤烟种植为主,白肋烟、香料烟、地方名优晾晒烟种植为辅,植烟面积南方烟区约占80%、黄淮烟区约占14%、北方烟区约占6%的种植格局。
烟用聚丙烯丝束滤棒成型胶粘剂丙烯酸酯类的测定-中国烟草标准化
ICS 65.160YC X 85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YC/T XXX-2010烟用聚丙烯丝束滤棒成型胶粘剂丙烯酸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Determination of acrylates in adhesive applied on polypropylene tow for making cigarette filter rod-Gas chromatography-massspectrometry method(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2010-XX-XX发布2010-XX-XX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烟用材料分技术委员会(SAC/TC144/SC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河南中烟工业公司技术中心、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烟用聚丙烯丝束滤棒成型胶粘剂丙烯酸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烟用聚丙烯丝束滤棒成型胶粘剂中丙烯酸酯类(6种,参见附录A)的测定方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其它胶粘剂中丙烯酸酯的检测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烟用聚丙烯丝束滤棒成型胶粘剂中丙烯酸酯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3 原理用含内标物的正己烷溶液萃取样品中的丙烯酸酯,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测定,内标法定量。
4 试剂除特殊要求外,所用试剂均为色谱纯(或者重蒸分析纯),存储于玻璃瓶中,水应符合GB/T 6682中一级水的要求。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综合治理烟用聚丙烯滤嘴材料和滤棒生产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综合治理烟用聚丙烯滤嘴材料和滤棒生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2.01.03•【文号】国烟专[1992]第1号•【施行日期】1992.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综合治理烟用聚丙烯滤嘴材料和滤棒生产的通知(国烟专〔1992〕第1号1992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烟用聚丙烯滤嘴材料从1988年研制成功并投入生产以来,在短短的几年里,取得了十分可喜的进展。
据统计,1989年生产0.5万吨,1990年生产2.38万吨,截止到1991年九月底已生产2.3万吨。
烟用聚丙烯滤材的生产和应用,不仅缓解了烟用滤材的供需矛盾,而且为烟草行业降低嘴烟生产成本、减少外汇支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有的卷烟厂推广应用较好,年降低成本可达一千万元以上。
几年来,虽然在烟用聚丙烯滤材开发和滤嘴棒的生产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主要表现是:一些企业盲目改产,特别是一些单位擅自上马,重复建设的现象屡禁不止,使生产能力过大,造成产销失衡、市场混乱,给国家经济造成一定损失;现有生产企业有60%的设备是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设备,产品质量差,需要进行综合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用聚丙烯滤材和滤嘴棒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据此,并向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作了汇报,现将综合治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烟用聚丙烯滤材生产。
坚决制止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非法生产和流通;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和制止有证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停止临时生产期限已满的企业以及虽是有证企业但产品质量差、销售不好或无销路的企业的生产。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烟用滤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烟用滤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烟用滤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国家烟草专卖局于8月份对河南、陕西、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重庆、新疆等地卷烟工业企业使用的滤棒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查结果本次共抽查到15家专业卷烟滤嘴棒成型生产企业的16个滤棒产品,其中,醋纤丝束滤棒14个;聚丙烯丝束滤棒2个。
抽检产品全部合格。
二、质量分析今年抽查到的产品中,除圆度指标外,其他指标的合格率均达到100%,滤棒成型的加胶技术有了长足进步。
近几年各单项技术指标合格率对照情况见下表:┌─────┬───┬────┬────┬────┬────┬────┬────┬────┐│项目│圆周│硬度│吸阻│长度│圆度│水分│外观│合格率││年度│││││││││├─────┼───┼────┼────┼────┼────┼────┼────┼────┤│2003年│100.0 │81.8│100.0│100.0│100.0│100.0│100.0│81.8│├─────┼───┼────┼────┼────┼────┼────┼────┼────┤│2004年│100.0 │83.3│100.0│83.3│100.0│100.0│100.0│83.3│├─────┼───┼────┼────┼────┼────┼────┼────┼────┤│2005年│100.0 │93.8│93.8│87.5│93.8│100.0│100.0│87.5│├─────┼───┼────┼────┼────┼────┼────┼────┼────┤│2006年│100.0 │100.0│100.0│100.0│85.7│100.0│100.0│100.0│└─────┴───┴────┴────┴────┴────┴────┴────┴────┘三、有关要求随着近几年国家局质量监督力度的加大以及滤棒生产企业工艺质量控制水平的提高,滤棒产品的质量水平在稳步提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07-15 国烟生〔1998〕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现将《卷烟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卷烟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卷烟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卷烟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卷烟产品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是对企业所申请等级产品的质量水平及企业生产控制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的综合审查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的所有类型的卷烟产品。
雪茄烟及其它烟草制品暂不列入等级评定。
第二章产品质量等级划分及等级标准第四条根据国家标准GB/T12707-91《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卷烟产品质量等级划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等级。
一、优等品ⅴ卷烟优等品就是实物质量达到国外卷烟产品近五年的先进水平的卷烟产品。
二、一等品ⅴ卷烟一等品就是实物质量水平与国外卷烟产品相比达到一般水平的卷烟产品。
三、合格品ⅴ满足GB/T5606.1∽2-1996、GB5606.3∽~6-1996《卷烟》国家系列标准,实物质量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卷烟产品。
第五条各等级卷烟产品实物质量标准暂执行附件一的规定要求。
第三章卷烟产品等级品申报条件第六条申请优等品卷烟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优等品的卷烟产品必须已被评定为一等品一年以上;二、申请优等品的卷烟产品必须为正式投产两年以上的赢利产品;三、申请优等品的一类卷烟年产量达到10000箱以上,二类卷烟年产量达到20000箱以上;四、产品在申报的前一年度经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站")、省级质量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省级站")和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未出现不合格品;五、产品生产企业具备必要的质量保证能力,并积极贯彻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推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推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1.04.09•【文号】•【施行日期】200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推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现将《关于推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推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草行业“狠抓基础、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和“一要规范、二要改革、三要创新”的工作重点,深化烟叶流通体制改革,保障烟草行业新世纪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国家局(总公司)决定从2001年到2003年用三年的时间全面推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工作,以保证烟叶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烟叶等级质量稳步提高,建立规范有效的烟叶购销新秩序。
一、推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目的和意义目前,多数烟叶产区仍然延续传统的挂杆复烤,工商交接后再打叶复烤的购销加工方式,由此造成烟叶加工购销环节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加工环节多,烟叶质量得不到保障,工商交接等级合格率严重偏低;二是购销行为难以规范,容易产生体外循环;三是两次复烤费用增加,烟叶损耗大;四是片烟加工任务严重不足,设备闲置。
据匡算,国内卷烟生产和出口备货年需复烤加工烟叶180万吨,省际间烟叶调拨量在80万吨左右。
目前全国种植烟叶的县级单位615个,种植烟叶的地级单位147个,国家局(总公司)批准的挂杆复烤厂173个,未经国家局(总公司)批准的挂杆复烤厂70个左右。
通过“七五”、“八五”和“九五”技术改造已形成打叶复烤生产能力170万吨,“十五”期间再形成10万吨打叶能力。
到2003年完全有能力做到烤烟、白肋烟等烟叶的打叶复烤加工,全部实现片烟投料。
近两年部分重点卷烟企业已实行片烟投料,并在产区接收原烟,配方打叶,派人监督工,取得明显成效。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烟用滤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烟用滤棒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06.10.13
【实施日期】2006.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烟用滤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国家烟草专卖局于8月份对河南、陕西、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重庆、新疆等地卷烟工业企业使用的滤棒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到15家专业卷烟滤嘴棒成型生产企业的16个滤棒产品,其中,醋纤丝束滤棒14个;聚丙烯丝束滤棒2个。
抽检产品全部合格。
二、质量分析
今年抽查到的产品中,除圆度指标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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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烟⽤聚丙烯加胶滤棒⽣产安全管理暂⾏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有机溶剂型胶粘剂性能要求第三章胶粘剂仓储安全管理第四章 PP加胶棒⽣产安全操作规程第五章安全⽣产验收第六章事故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烟⽤聚丙烯加胶滤棒⽣产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安全,根据《烟草⾏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暂⾏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以有机溶剂型胶粘剂作为固化剂的烟⽤聚丙烯加胶滤棒(以下简称PP加胶棒)⽣产的安全管理。
其他类型的胶粘剂参照本规定执⾏。
各卷烟⼚和卷烟材料⼚在从事PP加胶棒的试制及⼯业化⽣产中必须严格执⾏本规定。
第⼆章有机溶剂型胶粘剂性能要求第三条⽤于PP加胶棒⽣产的胶粘剂必须是⽆毒,其胶基必须⽆毒、⽆味。
第四条基本物理化学性能符合下列指标要求的胶粘剂和清洗剂⽅可在⽣产中使⽤:闪点:≥28℃燃点:≥350℃⾃燃点:≥400℃爆炸下限:≥2?69%wt第三章 PP加胶棒⽣产安全规定第五条 PP加胶棒⽣产所⽤胶粘剂和清洗剂属可燃液体,其闪点≥28℃。
根据《建筑设计防⽕规范》的规定,其⽣产车间属⼄类⽣产建筑,其耐⽕等级应不低于⼆级,⽣产车间建筑物和设备布置应符合规定。
第六条⽣产⼚房应通风良好,采⽤不发⽣⽕花的地⾯,地⾯下不宜设电缆沟,燃⽓及供油管道地沟。
第七条⽣产车间安全出⼝不应少于两个,车间内消防通道不应⼩于4⽶,⾛道和出⼝应设置事故照明灯。
第⼋条⽣产车间必须在安全地点存放⽣产需要的胶粘剂和清洗剂,其储量不应超过⼀昼夜的需要量。
第九条⽣产车间所有设备和管路均应接地,以防⽌静电放电产⽣⽕花。
第⼗条⽣产车间必须设置中央排风系统,每台成型机设置抽风⼝,滤棒⼲燥场所设置排风扇。
在成型机1⽶处空⽓中有机溶剂的最⾼浓度必须⼩于15毫克/升。
第⼗⼀条采⽤烘房滤棒⼲燥系统的企业,烘房应尽量少⽤电⽓设备。
排风扇和照明均采⽤防爆型电器,烘房内应设置可燃⽓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烘房内空⽓中有机溶剂的最⾼浓度不得⾼于15毫克/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专卖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91]第1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专卖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专卖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91〕第18号1991年6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卷烟厂、雪茄烟厂,各丙纤丝束厂及滤嘴加工厂:烟用聚丙烯丝束新技术开发成果转为生产力后,已进入大批量生产应用阶段,对缓和烟用滤嘴材料供应紧张的状况起了重要作用。
当前,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有计划地发展是开发应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最近,发现有些地方和生产企业不顾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擅自办厂生产烟用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定点生产企业有的也出现扩大生产能力,盲目超产,进行倾销。
同时,有的滤嘴材料厂、卷烟厂不顾统一管理分配的规定,随意从非专卖定点的厂家进货,这种违反国家专卖政策的行为,威胁着人身健康,严重地冲击了计划生产、计划分配,扰乱了烟用滤嘴材料市场秩序,必须立即停止。
为加强对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的专卖管理,有计划地发展烟用新型滤嘴材料,制止盲目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生产、分配,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特通知如下:一、烟用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是国家专卖管理品,其生产经营审批权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不能只从本地区局部利益出发,擅自批准生产和经营。
各级烟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杜绝行业不正之风,坚决反对以不正当手段“竞销”,保证专卖定点生产企业的合法生产,维护烟用新型滤嘴材料的正常使用和信誉。
二、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核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和销售。
三、各级烟草物资经营部门及滤嘴材料厂、卷烟厂,一律不准从非专卖定点生产厂购买聚丙烯丝束及滤嘴棒,已购进的不准使用,货款不得结算,就地查封,逐级上报,听候国家烟草专卖局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产经营烟⽤聚丙烯丝束(滤嘴棒)⾏为的⼯作⽅案》的通知⽂号:国烟专[2005]624号颁布⽇期:2005-09-30执⾏⽇期:2005-09-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级局(公司)、⼯业公司:为规范烟⽤聚丙烯丝束(滤嘴棒)⽣产(加⼯)企业的经营⾏为,切断向制假窝点销售烟⽤聚丙烯丝束(滤嘴棒)的渠道,从源头上加⼤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度,国家局确定开展打击违法⽣产经营烟⽤聚丙烯丝束(滤嘴棒)⾏为的⼯作。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产经营烟⽤聚丙烯丝束(滤嘴棒)⾏为的⼯作⽅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五年九⽉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产经营烟⽤聚丙烯丝束(滤嘴棒)⾏为的⼯作⽅案⼀、⽬的意义打击违法⽣产经营烟⽤聚丙烯丝束(滤嘴棒)(以下简称丙纤丝束)⾏为⼯作,是落实国家局、公安部联合打假⼯作制度,从源头上打击制售假烟活动的重要措施。
通过切断烟⽤丙纤丝束流⼊制假窝点的渠道,有效遏制制造假烟活动。
此次打击⼯作的重点是江苏、河南、湖北、湖南、江西、上海、⼴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龙江、陕西、安徽、新疆等省(区、市)的丙纤丝束企业违法⽣产经营丙纤丝束⾏为。
⼆、主要措施实⾏检查、监管、到货确认、烟草公安联合办案、分类管理五项⼯作制度,查处违法⽣产经营丙纤丝束⾏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建⽴长效管理⼯作机制,规范⽣产经营秩序,有效防范违法⽣产经营⾏为的发⽣。
(⼀)实⾏检查制度1、各省级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检查辖区内丙纤丝束企业执⾏《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聚丙烯丝束管理办法》(国烟法[1999]782号)有关规定的情况。
检查辖区内有⽆⽆烟草专卖⽣产企业许可证⽣产、经营丙纤丝束的情况。
2、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成⽴检查组,对所有企业2004年度、2005年1-9⽉份的⽣产经营情况,进⾏严格检查,重点检查有⽆违法违规向⽆烟草专卖⽣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销售丙纤丝束、滤嘴棒及⽆合同、准运证运输丙纤丝束、滤嘴棒的问题,对此期间的丙纤丝束、滤嘴棒销售业务,要逐笔同收货单位进⾏核对,彻底查清情况。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相关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17〕56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相关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相关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17〕568号各省级局: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确保行业“放管服”改革措施要求落地见效,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国烟法〔2017〕194号)的要求,各省级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工作,抓紧推进“放管服”改革相关专卖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专卖许可证办证服务水平为适应依法治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势要求,国家局自2015年开始,先后在重庆、深圳、陕西、天津等省市进行了零售许可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试点地区通过实行零售许可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切实降低了卷烟零售就业创业门槛,进一步规范了零售许可审批行为,提高了专卖行政许可质量、群众满意度和行业社会形象。
下一步,国家局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零售许可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各省级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零售许可准入负面清单,坚决纠正超越专卖法律法规要求不当设置准入条件、随意提高准入门槛和“重许可、轻监管”的思想和行为,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要进一步探索零售许可证申办的优化方案,完善相关流程及管理办法,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证效率。
要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加强线上线下服务平台的融合建设,积极宣传和引导申请人使用零售许可证网上申请功能,切实为行政相对人办事提供便利,增强零售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获得感。
当前,国家局正在推进许可证网上申请、许可证和准运证电子化等系统开发和升级工作,各地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在年底前全面开通网上办证,开展电子许可证和准运证试点工作,力争明年在全行业正式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文号】国烟法[1999]78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法〔1999〕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现将《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用滤嘴棒的委托加工和经营,加强对烟用滤嘴棒的专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用滤嘴棒是指醋纤丝束滤嘴棒、丙纤丝束滤嘴棒、复合滤嘴棒和其他材料的滤嘴棒。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用滤嘴棒的加工生产、经营、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准运证制度。
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筹建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四条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管理跨省委托加工烟用滤嘴棒的业务;省级烟草物资部门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烟草企业之间的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业务;卷烟生产企业管理本企业烟用滤棒加工业务。
第五条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范围为:(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委托加工业务。
(二)其他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承接本省(区、市)范围内的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业务。
超范围承接加工业务的,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三)卷烟生产企业的烟用滤嘴棒加工部门只能为本企业内的滤嘴卷烟生产服务。
第六条烟用滤棒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烟用滤嘴棒加工部门不得自行购买烟用丝束、不得自行销售产品。
YCT 196-2005 烟用聚丙烯丝束滤棒成型胶粘剂
G B / T 5 0 0 9 . 1 7 -2 0 0 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 B / T 5 0 0 9 . 2 7 -2 0 0 3 食 品中苯并( a ) 花 的测定 G B / T 5 0 0 9 . 3 3 -2 0 0 3 食 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 B / T 6 7 5 3 . 5 -1 9 8 6 涂料及有关产 品闪点测定法 闭口杯平衡 法( e q v I S O 1 5 2 3 ; 1 9 8 3 ) G B / T 1 1 1 7 5 -2 0 0 2 合成树 脂乳液试验方法 G B 1 3 6 9 0 -1 9 9 2 常用危险化学品 的分类及标 志 G B 1 5 1 9 3 . 3 -2 0 0 3 急性毒性试验
3 .4
闪点( 闭杯) f l a s h p o i n t ( c l o s e d c u p ) 在标准规定的条件下 , 加热闭 口杯 中的试样 时, 所逸 出的蒸气 在火焰 的存 在下 , 能瞬 间闪火时 的最
低温度 注: 本标准的闪点应修 正到 1 0 1 . 3 k P a O 0 1 3 m b a r 或7 6 0 . .Hg ) 大气压下 的闪点值 。
3 .2
a 粘结性能 d h e s i o n 粘着 、 粘结的特性与能力 。包含粘结强度 、 耐热 、 耐水 、 耐溶剂 、 耐老化等性能。
3 .3
易燃液体 c o m b u s t i b l e l i q u i d
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 的液体 、 液体混合物或含有 固体物质 的液体, 但不包括 由于其危险特性 已列人 其他类别的液体 。其闭杯试验 闪点等于或低于 6 1 0 C. [ G B 1 3 6 9 0 -1 9 9 2 , 分类 3 . 3 1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关于CFC-11淘汰工作联合公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关于CFC-11淘汰工作联合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2.11
•【文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06.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告
(2006年第2号)
为保护大气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根据中国政府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烟草行业CFC-11整体淘汰协议》,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实现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淘汰,特此公告如下:
自2006年12月31日起,烟草行业任何企业不得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作为烟丝膨胀剂。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烟草行业切实做好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淘汰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
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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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的生产安全管理,现将《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从事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的卷烟厂及卷烟材料厂,应按《暂行规定》对本企业生产的安全管理进行自查。
凡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各省级局(公司)要加强检查工作。
二、胶粘剂产品的质量认定工作由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和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具体负责。
凡未经认定的胶粘剂产品,各企业一律不得采购使用。
三、请各省级局(公司)在年底前交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情况及实施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和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
附件:《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以有机溶剂型胶粘剂作为固化剂的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以下简称PP加胶棒)生产的安全管理。
其他类型的胶粘剂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卷烟厂和卷烟材料厂在从事PP加胶棒的试制及工业化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有机溶剂型胶粘剂性能要求
第三条用于PP加胶棒生产的胶粘剂必须是无毒,其胶基必须无毒、无味。
第四条基本物理化学性能符合下列指标要求的胶粘剂和清洗剂方可在生产中使用:闪点:≥28℃ 燃点:≥350℃ 自燃点:≥400℃ 爆炸下限:≥2?69%wt
第三章PP加胶棒生产安全规定
第五条PP加胶棒生产所用胶粘剂和清洗剂属可燃液体,其闪点≥28℃。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其生产车间属乙类生产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生产车间建筑物和设备布置应符合规定。
第六条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下不宜设电缆沟,燃气及供油管道地沟。
第七条生产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车间内消防通道不应小于4米,走道和出口应设置事故照明灯。
第八条生产车间必须在安全地点存放生产需要的胶粘剂和清洗剂,其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第九条生产车间所有设备和管路均应接地,以防止静电放电产生火花。
第十条生产车间必须设置中央排风系统,每台成型机设置抽风口,滤棒干燥场所设置排风扇。
在成型机1米处空气中有机溶剂的最高浓度必须小于1?5毫克/升。
第十一条采用烘房滤棒干燥系统的企业,烘房应尽量少用电气设备。
排风扇和照明均采用防爆型电器,烘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烘房内空气中有机溶剂的最高浓度不得高于15毫克/升。
第十二条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在突然断电时,应立刻采取有效的排风办法,尽可能地减少有机溶剂在空气中的累积。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胶粘剂仓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胶粘剂和清洗剂存储仓库属乙类生产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十五条仓库内不得存放除胶粘剂和清洗剂外的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胶粘剂宜与清洗剂分别堆放,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区。
第十六条仓库内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照明采用防爆型灯具。
通风良好。
第十七条严禁在露天存放胶粘剂和清洗剂,仓库宜在白天进出料。
严禁野蛮装卸。
第十八条胶粘剂和清洗剂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泄漏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九条胶粘剂和清洗剂的包装桶应标志明显、牢固、密封、无破损,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条库区的消防车道、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五章PP加胶棒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生产车间内严禁:
1.带入火种,明火作业,穿带有铁钉的鞋;
2.任何类型的机动车出入;
3.带电拆卸电气设备和更换灯管、灯泡和熔断器等。
第二十二条对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每年必须检查一次。
第二十三条生产车间生产时,遇下列情况必须立刻停车处理,并立刻切断供胶系统。
1.胶粘剂或清洗剂泄漏,或大量倾倒在地面上;
2.电气设备发生火花。
第二十四条胶粘剂和清洗剂的加料必须有专人负责,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内每班应有安全员巡察,及时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成型机开机前应先检查供胶系统和电气设备是否完好,调整好电烙铁的温度;在未穿好丝束的情况下,严禁启动供胶系统。
第二十六条成型机临时停车时,必须立即切断供胶系统,移开电烙铁。
第二十七条成型机交接班时,应先关闭供胶系统,再关闭电烙铁电源,关闭主电机,切断总电源;清洗输送辊、刀头沙片、烟枪及机台,清扫地面,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八条交接班时应检查胶箱或胶塔的存胶量,尽可能地做到白天加料或每班向胶箱加一次料,以减少加料次数。
第二十九条生产车间的安全出口和通道,不得堆放原辅材料和成品,以及其他杂物。
第三十条凡未经安全培训的新工人、实习人员、临时工,均不准顶岗位单独操作。
第三十一条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
参观人员应按工厂规定组织参观。
第六章安全生产验收
第三十二条各胶粘剂生产厂,应按本规定要求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提供以下文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滤棒生产中使用。
1.国家局认可的权威卫生检测机构检测的卫检报告;
2.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机构对胶粘剂和清洗剂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下限等主要物性的检测报告(原件);
3.胶粘剂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为了加强对PP加胶棒安全生产的管理,各生产企业在完成加胶棒生产的中试后及试生产后,必须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生产调度司提交下列待验收文件:
1.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2.胶粘剂供应厂家名单,及其产品说明和有关的检测报告;
3.生产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生产调度司会同有关部门将对加胶棒生产企业上报的待验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或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消防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企业方可进行工业化生产。
第三十五条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PP加胶棒的企业,所在地的省烟草专卖局应责令其限期整顿,并依照《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可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系统外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PP加胶棒生产企业,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所在地省烟草专卖局,并抄报国家局。
重大以上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安全事故按以下程序处理:
1.保护现场。
由事故处理部门现场对胶粘剂和清洗剂取样,送省级技术监督仲裁部门检测。
2.省级技术监督仲裁部门将对胶粘剂和清洗剂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下限进行仲裁检测。
3.如胶粘剂和清洗剂经仲裁检测,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将追究胶粘剂生产厂主要领导责任。
4.在胶粘剂和清洗剂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查清事故原因后,由省烟草专卖局提出按规定处理,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和事故管理,以及奖励和处罚按《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