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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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案例辩论(3篇)

法律热点案例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带货成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问题等法律争议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围绕“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展开辩论,旨在探讨如何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责任与主播个人利益。

二、辩论题目正方: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主播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反方: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平台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三、辩论双方正方代表:法学专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反方代表:直播平台代表、主播代表四、辩论过程(一)正方立论1. 案例背景介绍- 选取一个典型的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例,如主播夸大产品功效、虚构用户评价等。

2. 论证主播责任- 主播作为直播带货的直接参与者,对产品信息有直接的了解和把控。

- 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消费者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其言行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 主播对虚假宣传的后果有直接的控制能力,如停止宣传、退赔消费者等。

3. 法律依据-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论证主播在虚假宣传中的法律责任。

4. 案例分析- 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主播在虚假宣传中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反方立论1. 案例背景介绍- 同样选取一个典型的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例。

2. 论证平台责任- 平台作为直播带货的平台方,对主播的行为有监管和管理责任。

- 平台对主播的宣传内容有审核义务,对虚假宣传有预防和制止责任。

- 平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直接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依据-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论证平台在虚假宣传中的法律责任。

4. 案例分析- 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平台在虚假宣传中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双方交锋1. 主播责任与平台责任的界定- 正反双方就主播与平台在虚假宣传中的责任进行辩论,探讨责任的界定标准。

2. 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反双方就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辩论,探讨法律责任的落实和监管措施。

法律辩论赛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辩论赛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观众和参与者的关注。

网络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娱乐方式,同时也为直播主播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

然而,在网络直播过程中,主播通过打赏获取收益的行为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关于打赏行为的合法性、税收问题以及平台的责任等。

以下是一起关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性,网络主播被告:某网络直播平台案由: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问题案情经过:李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吸引了大量粉丝的关注。

在直播过程中,李某通过向观众展示才艺、互动等方式获取打赏。

根据李某的统计,自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其通过该平台共获得打赏金额人民币100万元。

然而,李某在收到打赏后并未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20年7月,税务机关发现李某存在偷税行为,对其进行了调查。

随后,李某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李某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打赏行为的合法性,并要求被告网络直播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应当纳税的个人、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应依法纳税。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网络主播,通过打赏获取收益,属于个人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

”由此可知,李某通过网络直播打赏获得的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李某通过网络直播打赏获取收益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其未依法纳税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 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保护,采取措施防止网络信息泄露、篡改、破坏,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网络直播中关于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

网络直播中关于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

摘要在互联网文化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的今天,以及智能手机功能和多媒体的不断丰富,网络直播这一名词早已不再陌生,并且,网络直播还分为多种类型,如美食直播,美妆直播,游戏直播等等。

也就是说,网络直播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种娱乐生活模式了。

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交流方式,网络直播虽然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带动了新兴产业的经济增长,也捧红了一批借着互联网的新型潮流不断扩大知名度,增加收入的“网红主播”,但由于目前我国针对该行业仍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当面对互联网直播平台,主播与打赏的人之间产生的纠纷问题时,仍存在部分的法律空白,导致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

关键词:网络直播;直播平台;主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引言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传播的新业态,上百家平台,超百亿规模,5亿多用户,上市公司和明星企业异军突起。

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文化产业,网络直播与传统电视节目直播相比,具有发布更便捷,内容更多元,互动更深入等特点,引起商家和用户的热捧。

对于互联网主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则是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用虚拟货币兑换礼物“打赏”给主播,而针对网络直播打赏的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本文旨在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并结合主播乔碧萝事件为例,将打赏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将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探究,希望可以为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二章网络直播打赏概述网络直播打赏:“打赏”原指为了感谢别人所提供的舒适服务而给与的赏赐或者是小费。

而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所带来的网络直播的兴起,“打赏”一词概念的内涵也有了更加丰富的变化。

主播通过给打赏的用户以实时反馈,用语言,情绪,表演,甚至是一对一聊天、见面的承诺来激励用户给予高额打赏。

一般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主播们通过唱歌、喊麦、才艺表演等“吸粉”,用户则通过购买“火箭”、“航母”、“跑车”、“鲜花”、“蛋糕”等道具来打赏自己心仪的主播。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陌等,通过这些平台来观看游戏、美食、 歌舞、脱口秀和美妆时尚方面的直播 内容。而在观看直播时,只有 17.86% 的人会送礼打赏、61.9% 的人会点赞、 45.24% 的人进行评论、34.52% 的人则 选择不作任何互动。有过打赏经历的 人仅仅只占 29.76%,且绝大多数是偶 尔打赏,数额主要在 500 元以下。有 61.9% 的人认为,直播平台不应当限制 打赏金额 ;对于未成年人打赏的行为, 有 11.9% 的人认为是其个人意愿,不 应限制,有 34.52% 的人认为,是不合 理消费,应当限制,有 22.62% 的人认 为其行为是否合理取决于打赏接的多 少,还有 30.95% 的人则认为只要其父 母或家长同意即可。过半数的人认为 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机制存在未验证 身份、金额和次数没有最高限制等问 题,应当设置严格的省份验证,设置 打赏金额撤销期,修改打赏金额以及 限制最高打赏金额和每日打赏次数等 改进建议。
一、基本情况综述
1、网络打赏的定义 网络打赏是互联网时代一种新兴 的非强制性的付费模式。如果用户喜欢 一些主播发布的内容,会根据心情给 其一笔大小不等的费用。而网络直播 的打赏往往是通过用户以支付金钱的 方式购买直播平台提供的各种“礼物” 赠与给主播。各类主播们通过网络直 播吃饭、打游戏、上传唱歌跳舞的视频、 撰写网络小说亦或是发表心灵鸡汤等, 就能够赢得无数粉丝们的青睐,没钱 的就“点赞”捧个人场;有钱的则“打赏” 更甚一掷千金。这使得他们不仅收获 了大把人气,更是拥有了不菲的收入。 2、调查的目的 打赏是互联网时代衍生出来的具 有创新性的商业模式,合理合法的打 赏行为能够促进民众的个性消费,有 效推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社交 平台的繁荣昌盛。但同时,巨额打赏、 未成年人打赏、利用违法所得打赏等 “ 打 赏 乱 象 ” 问 题 十 分 突 出, 比 如 近 些年发生的,2018 年 5 月,江苏南通 一九岁女孩花父母 1.2 万打赏主播的事 件 ;2018 年 6 月,江苏镇江一男会计 挪用公司公款 930 万打赏女主播的事 件等。网络直播打赏背后的法律问题 随之而来,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合理运用“打赏” 机制、如何让“打赏”等交往行为的 准则更加明确,使得网民们在网络这 个公共空间中既能够自由理性地交往,

法律案件辩论赛题目(3篇)

法律案件辩论赛题目(3篇)

第1篇正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新兴的娱乐产业。

然而,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以“小黄鱼事件”为例,探讨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与裁判策略。

二、案件背景“小黄鱼事件”是指某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通过向观众发送虚拟礼物进行打赏,而观众在打赏过程中发现主播涉嫌欺诈,遂将主播及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2. 网络直播平台在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责任承担3. 网络直播打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4. 网络直播打赏纠纷的法律适用与裁判策略四、案件分析1.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网络直播打赏,是指观众通过网络向主播支付一定金额的虚拟货币或实物,以获得主播提供的直播服务或虚拟礼物。

因此,网络直播打赏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观众与主播之间形成了一种基于网络直播的民事法律关系。

2. 网络直播平台在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上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对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保障。

在网络直播打赏纠纷中,若主播涉嫌欺诈,观众有权要求主播及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行为负有监管义务,若未能履行监管义务,导致观众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网络直播打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在网络直播打赏纠纷中,观众需证明其向主播支付了打赏款项,而主播需证明其提供了相应的直播服务。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在“小黄鱼事件”中,观众可提供支付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打赏行为,而主播则需提供直播记录、观众评价等证据证明其提供了相应的直播服务。

4. 网络直播打赏纠纷的法律适用与裁判策略在网络直播打赏纠纷中,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判。

关于网络直播打赏乱象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于网络直播打赏乱象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于网络直播打赏乱象的一些思考和建议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成为了年轻人消遣娱乐的重要方式。

而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网络直播打赏乱象,许多观众会不理智地大量打赏主播,给自己带来经济压力和精神困扰。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乱象背后的文化和心理问题。

在中国,人们一直注重个人的面子和尊严,而现在的网络打赏得到了人们的认可,成为了赚钱的途径,甚至成为了衡量主播表演水准的标准。

因此,打赏成为了许多观众展示自己的手段。

面子和认可感是人们追求的基本需求,直播平台提供了满足这些需求的渠道,因此打赏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推动和支持。

其次,网络直播平台需要加强对打赏行为的监管。

很多时候,观众在打赏时没有明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盲目消费甚至借贷打赏,造成了许多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

因此,直播平台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对打赏行为进行监管和限制。

例如,可以设置每日或每月的打赏上限,或者对高额打赏行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用户理性消费。

此外,直播平台也可以加强用户教育和引导。

通过宣传破解打赏乱象的案例、举办主题讲座等方式,引导观众形成理性的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

同时,直播平台也应该提醒主播不要以鼓励打赏为目的,不要过度依赖打赏收入。

只有建立起良好的消费观念,才能有效地减少打赏乱象。

此外,政府应该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管和规范。

在当前,网络直播的发展还相对较为混乱,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直播平台的监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打赏乱象进行约束和惩罚。

同时,加强对打赏行为的监测和数据收集,以提供决策参考。

最后,关于网络直播打赏乱象的解决还需要广大观众的共同努力。

观众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理性对待打赏行为,不要被他人的消费行为冲动所影响。

同时,观众也应该通过举报违法行为,参与舆论监督,推动直播平台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摘要】:网络直播是互联网时代形成的一种新型网络社交方式,凭借其实时性、新奇多元和互动性强的特点,备受各年龄层用户,特别是年轻人群的追捧与喜爱。

本文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网络直播;未成年人打赏法律规制随着时代发展,网络直播已成为互联网时代网民的一项重要娱乐方式。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自控能力差、辨别能力低,在观看网络直播时,容易受直播平台的商业模式诱导而产生攀比、炫耀等不良消费心理,对网络主播非理性巨额打赏,引起了诸多家庭和社会问题。

一、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所谓“打赏”,是指主播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发布原创内容(视频、图片、文章等),用户观看后获得视觉和听觉上的各种情绪体验,可通过刷已在平台上提前充值并购买成功的虚拟礼物(房子、鲜花、游艇、火箭等),对主播的直播內容表示赞赏和鼓励的一种行为,具有任意性、非强制性、处分性等特点。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事件频发,纠纷不断。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是解决打赏纠纷的关键要素,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主播与打赏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人士意见不一。

综合来看,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成立赠与合同大部分人认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成立赠与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了赠与合同,其强调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无偿性和单务性。

他们认为,用户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注册登陆后,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进入相应直播间观看表演,并可任意切换直播间,在获得情绪价值后,可以按照自己意愿随机打赏一定数量虚拟礼物感谢主播,是否打赏、打赏多少完全由用户自己决定,由于打赏行为的非强制性,用户没有义务在观看主播表演后打赏主播。

并且在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无论是否进行打赏,都可以无差别地观看主播的直播表演,即无需为观看表演支付对价,用户自愿为主播刷各种虚拟的礼物相当于“小费”。

论网络直播打赏合同的法律性质

论网络直播打赏合同的法律性质

论网络直播打赏合同的法律性质摘要网络直播打赏合同是互联网时代一种新兴的非强制性的付费模式,具有即使互动性、有偿性等特点。

网络直播打赏合同存在三方主体:平台、主播与用户。

平台与用户构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平台与主播构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用户与主播系类合同法律关系。

我国关于网络直播打赏合同方面的立法尚未完善,关于其法律性质的学说尚未成熟,主要存在三种观点:“赠与合同说”、“服务合同说”、“区别说”。

根据网络直播打赏合同的三方主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性以及标的的有偿性等因素,确立其为服务合同更为合理,并且具有极高的法律价值。

在司法上:在平台或主播与用户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时,将网络直播打赏合同定性为服务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设定违约机制保护交易的公平性与稳定性;在立法上:不仅仅因为“打赏”具有形式上的“无偿性”和客观上的“不构成对价”就将其抽象的界定为赠与,而应结合合同文本、社会关系、法律规定谨慎分析“打赏”行为的性质,使得立法更为合理,更科学地指导司法实践;从而顺应互联网浪潮下直播商业化的趋势,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今社会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短视频以及直播行业犹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

一方面,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产业为丰富文化生活、促进就业、增加GDP贡献不小;另一方面,相关法律规定未能紧跟直播发展的速度,存在大量立法空白,网络直播打赏纠纷因立法不成熟导致司法实践缺乏有力法律依据,大量错判漏判案件频发。

因此,研究网络直播打赏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而为立法提供方向参考,显得极为迫切且重要。

一、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关系的解读1、平台与用户的法律关系明确平台与用户的关系,需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平台发行的虚拟财产究竟是属于财产还是属于平台提供的服务;二、关于用户充值虚拟财产的行为作何定性。

“财产”这一概念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解释,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赋予其新的含义。

其不仅仅包含具体的实物,也并非只有我们眼中的货币,虚拟财产的出现使人们对财产的边界有了进一步的延伸。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网络直播是当下流行的一种娱乐方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直播。

而其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就是观众对直播主进行打赏。

然而,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鲜为人知。

本文将对网络直播打赏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网络直播打赏。

简而言之,网络直播打赏是指观众在观看直播过程中,通过平台提供的功能向直播主进行虚拟货币或者实际货币的赠送。

这种行为与传统的打赏行为有所不同,主要是因为直播平台的介入。

直播平台作为中介,提供了打赏功能,并从中抽取一定的手续费。

那么,网络直播打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从法律层面来看,打赏实质上是一种给予直播主的物质回报,从这个角度来看,打赏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合同行为。

双方在直播平台上达成了一种隐含的合同,观众提供赞助,而直播主则提供娱乐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打赏的赠送方式却存在一定的争议。

虚拟货币赠送的打赏在实质上是直播平台提供的一种虚拟服务,观众购买了这种服务并进行了赠送。

由于虚拟货币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此这种赠送方式的法律效果值得商榷。

实际货币赠送的打赏则相对简单,观众直接将货币打赏给直播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

此外,网络直播打赏还有可能触及到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获得的打赏收入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税。

对于直播主来说,如果其获得的打赏超过了一定金额,可能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直播平台来说,由于其作为中介提供了打赏功能,有可能被视为提供网络服务的第三方企业,从而也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

除了上述问题,网络直播打赏还存在其他一些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例如,直播平台可能需要对打赏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不会违反法律法规。

直播主在直播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泄露隐私或者侵权等。

此外,观众如果对直播主的行为不满意,也有可能发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随着网络直播的风靡,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通过打赏的方式支持自己喜爱的主播或平台,而这一行为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进行探析。

一、打赏机制的合法性首先,网络直播平台是否应该设置打赏机制存在法律合法性的问题。

目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从其中找到一些相关意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良信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文件都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制作、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并保护不良信息受害人的权益。

因此,网络直播平台在设置直播打赏机制时应该确保其合法性,不能够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问题1:虚构行为的可能性在网络直播中,有些主播为了吸引更多的打赏,可能会采取一些虚构行为来制造出惊喜、刺激等效果。

这种行为不仅存在着欺骗观众的可能性,还可能会给新用户留下虚假印象,导致其不良行为,例如盲目跟风投资等。

在这个过程中,用户也变得非常敏感和功利,以至于他们不得不将主播描述为某种娱乐明星,而他们的行为是购买某种明星机会的方式,而不是与其交流的过程。

这一问题也需要网络直播平台对直播内容进行更加规范化的管理。

三、问题2:打赏对打赏者的财务风险对于直播平台的用户,他们是作为打赏者之一,直接支付给主播。

这也就意味着,用户激烈的打赏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们的财务风险。

以初学者或未经充分了解行情的投资者为例,如果他们盲目跟风通过直播间进行股票交易,他们很有可能会面临价格波动等财务风险。

虽然这是用户自己的选择和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我们无法干涉,但是直播平台需要考虑他们打赏的行为是否会对用户财务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

四、问题3:打赏对商家/平台的激励机制问题对于网络直播平台,为了提高自己的收益和促进用户增长,他们可能会设置打赏激励机制。

这种机制可能会导致一些主播滥用这一机制获得不应得的利益。

例如,一些主播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行为来让用户频繁地支付打赏,而不关注他们上传的直播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管控)。

高额打赏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高额打赏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兴娱乐方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个过程中,高额打赏行为也随之出现,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高额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高额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1. 高额打赏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直播、短视频等网络平台上,观众通过打赏给主播或网红一定的虚拟货币,以此表达对主播或网红的喜爱和支持,这种行为符合赠与的基本特征。

2. 高额打赏行为可能涉及合同关系。

在直播、短视频等网络平台上,观众与主播或网红之间可能形成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观众通过打赏获得主播或网红的某种权益,如优先获得主播或网红的关注、互动等。

二、高额打赏行为的法律后果1. 法律后果概述高额打赏行为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赠与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合同无效:①赠与的财产不存在;②赠与的财产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③赠与的财产属于他人财产,未经他人同意赠与的;④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⑤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人已经转让的财产。

(2)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①赠与的财产不存在或者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②赠与的财产属于他人财产,未经他人同意赠与的;③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④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人已经转让的财产。

(3)法律责任:高额打赏行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责任:①民事责任:赠与人因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观众打赏,导致观众遭受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刑事责任:若高额打赏行为涉嫌犯罪,如诈骗、非法经营等,赠与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 具体法律后果分析(1)赠与合同无效:若主播或网红在直播过程中夸大其词,虚假宣传,导致观众对其产生误解,进而打赏高额金额,此时赠与合同可能因虚假宣传而无效。

探讨网络直播中关于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

探讨网络直播中关于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

争鸣探讨网络直播中关于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房忠华摘要:对于互联网主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则是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用虚拟货币兑换礼物“打赏”给主播,而针对网络直播打赏的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

关键词:探讨;网络直播;打赏;法律性质认定一、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要约的关系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不能够认定为是一种要约。

首先,从要约的定义上来看,要约首先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然后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最后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欲订立合同需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也就是成立合同。

针对打赏行为不应该是一种要约还有如下三种解释:(1)要约,首先要有一个特定人,然后其要具有订约能力,最后要作出意思表示。

然而用户在进行打赏的时候并非希望与主播订立某种合同,从而也无交易习惯可言,更无具体的交易内容。

(2)要想订立合同,首先要约人得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其次要充分表达出来所发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最后还需要在受要约人承诺的前提下才能够订立合同。

然而用户在对主播进行打赏的时候并不具有与主播订立合同的目的,更无充分的对要约的意思表示的表达。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

然而用户在进行打赏的时候并无具体确定的交易内容。

综上所述,在要约当中,应提供具体的服务或者具体的内容的规定,按照交易习惯来说,如果在某些特定的平台上,需要这样的演艺购买,必须是要有明确的时间,明确的内容,以及明确的款项。

二、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与重大误解的关系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不能够认定为是重大误解。

由重大误解的定义可知,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从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成为了新兴的娱乐方式,吸引了大批年轻人的关注和参与。

而在网络直播中,打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行为,观众可以通过打赏方式来支持自己喜欢的主播或者表达自己的喜好。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问题进行探析,从道德、法律和心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道德层面问题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在道德层面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一些主播通过炒作、诱导等手段,引导观众进行大额打赏,甚至出现了虚假宣传、承诺等行为,使得观众受到误导和欺骗。

一些观众为了获取主播的关注和回报,而进行过度的打赏行为,导致自身经济负担过重,甚至出现走上破产的情况。

这些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准则,损害了网络直播行业的良好形象,也伤害了观众和主播之间的信任和关系。

在这方面,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探讨问题。

主播需要自律和规范自己的直播行为,不得以不当手段引导观众进行打赏,应当积极传播正能量,培养良好的网络直播氛围。

观众也需要理性消费,不应盲目追捧明星主播,过度打赏,应当把个人的经济能力放在首位,理性对待网络直播打赏行为。

监管部门和平台方也应严格监管和规范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加强对虚假宣传、诱导行为的查处和处理,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层面问题在法律层面,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引发了虚假宣传、欺诈等法律问题。

目前,一些主播和平台将打赏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而在吸引观众进行打赏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良的促销手段,涉嫌虚假宣传、欺骗等行为。

一些主播和平台对打赏收入的税收缴纳问题也存在争议,很多观众不清楚打赏是否需要缴税,并对打赏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存在疑虑。

三、心理层面问题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在心理层面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一方面,一些主播通过精心设计的互动方式和套路来诱导观众打赏,从而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物质需求,对观众进行情感绑架,导致观众心理受到损害。

一些观众出于孤独、焦虑等心理需求,通过打赏行为来寻求认同感、满足感,过度依赖网络直播,脱离现实生活,损害了自身的心理健康。

法律热点话题案例(3篇)

法律热点话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疫苗安全问题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

2021年,某疫苗企业生产的疫苗因质量问题被曝光,涉及数十万婴幼儿。

这起事件被称为“疫苗刺客”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此次事件暴露出我国疫苗监管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疫苗安全的担忧。

二、案例经过1. 疫苗质量问题2021年3月,某疫苗企业生产的疫苗在抽检中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包括未按规定储存、运输、接种等。

该疫苗涉及多个批次,共计数十万婴幼儿。

2. 事件发酵事件曝光后,社会舆论哗然。

许多家长担心自家孩子接种的疫苗是否存在问题,纷纷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同时,该疫苗企业也被推向风口浪尖,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

3. 调查与处理针对此事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该疫苗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照规定储存、运输疫苗,导致疫苗质量受损;(2)在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质量管理不严格、生产工艺不规范等问题;(3)企业内部存在监管漏洞,对疫苗质量把关不严。

针对以上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事企业进行了严厉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撤销相关产品注册证书、吊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三、案例启示1. 疫苗监管体系亟待完善“疫苗刺客”事件暴露出我国疫苗监管体系存在以下问题:(1)监管力度不足。

部分疫苗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2)监管手段落后。

传统监管手段难以适应疫苗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需要引入新技术、新方法。

(3)法律法规滞后。

部分法律法规未能及时更新,难以适应疫苗行业发展的新形势。

2. 加强疫苗监管措施为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疫苗监管力度。

加强对疫苗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疫苗质量。

(2)完善疫苗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疫苗监管制度,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3)引入新技术、新方法。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疫苗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是指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观看直播时,观众向主播进行虚拟礼物或金钱支持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引发了许多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进行探析。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存在经济问题。

直播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观众和主播,往往鼓励观众进行打赏,提供多种虚拟礼物和打赏功能,甚至设置了一些排名榜单,以展示观众对主播的支持程度。

这种市场化的经济模式使得许多观众产生了控制不住的购买欲望,盲目进行打赏,造成了不少人因此造成了经济困扰。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也存在心理问题。

打赏行为往往是出于对主播的喜爱和赞赏,观众希望通过打赏来获得主播的关注和回馈。

一些主播为了赚取更多的打赏,会刻意透过各种手段来煽动观众的情绪,满足他们的需求,进而获取更多的打赏。

这种过度的依赖和煽动行为可能会对观众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也涉及到法律问题。

虚拟礼物和金钱的流通无形中就会涉及到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而目前对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监管仍然比较滞后。

一些主播利用这种监管缺失,进行非法活动,甚至组织一些非法打赏行为,从中获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平台和观众的利益。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也涉及到平台责任问题。

作为直播平台,他们对于打赏行为的监管和管理责任也不可忽视。

一些平台过于追求用户量和收益,对于主播的打赏行为监管不力,也未能及时处理违规打赏行为。

这种对于主播行为的纵容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而入,进行非法活动。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存在经济、心理、法律和平台责任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监管和管理,从用户教育、平台规范、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入手,保护观众和平台的合法权益,确保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指的是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观众通过虚拟货币或者电子支付方式给主播带来经济支持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网络直播平台上非常普遍,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存在为主播创造了一种稳定的收入来源。

传统媒体的广告和赞助收入对于网络直播行业来说是相对有限的,而通过观众的打赏,主播可以获得更为直接和丰厚的经济回报。

对于一些非常优秀或者受欢迎的主播来说,打赏收入甚至能够达到数十万、数百万乃至更高的水平。

这种经济激励机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网络直播行业,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是一些打赏行为的主观性和盲目性。

有些观众被主播的言行、表演等吸引,一时冲动之下进行打赏,但在冷静下来之后可能会后悔自己的行为。

一些观众可能受到主播的催促、赞美等手段影响,不断进行打赏,甚至过度消费,给自己造成经济负担。

这种盲目性的打赏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引导,以保护观众合法权益。

第二个问题是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为了鼓励观众进行打赏,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

比如通过虚假炒作、刷礼物等方式,虚假夸大主播的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诱使观众进行打赏。

这种行为会误导观众,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第三个问题是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和主播的内容创作之间的关系。

有些主播为了吸引观众进行打赏,可能会采取一些低俗、低质、低道德的内容来迎合观众的口味,以获取更多的打赏收入。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网络直播平台的健康生态,也败坏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形象。

针对以上问题,网络直播行业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明确打赏行为的合法性和监管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需要增强对打赏行为的监管和管理,严禁虚假炒作、刷礼物等不正当手段。

平台也要加强对主播的审核和评估,引导主播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内容。

观众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理性对待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不盲目跟风、冲动消费。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在为主播创造经济回报的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申论热点: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让“虚火”降温

申论热点: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让“虚火”降温

申论热点:规范网络直播打赏让“虚火”降温网络直播打赏是名副其实的“虚火”,它在目前这个社会中引发了极大的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打赏行为出现一些不良操作,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规范它的行为,使之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

首先,严格执行支付宝、微信等财务平台的规范,用户在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打赏的时候,不能以任何形式超出限制金额,也不能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其次,严格执行网络直播打赏的管理,对打赏行为应严格管理,不能空手打赏,不能将打赏行为作为宣传和拉新的手段,以免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应对打赏者开展教育宣传。

学者和专家可以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让网络用户理解打赏是一种有责任的行为,不能滥用,以免给其他用户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规范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是为了增强社会的道德和审美观念,降低社会中“虚火”的高温,从而使社会继续发展、文化进步、人民团结,最终达到良好的社会秩序。

为此,社会各界都应竭力推进规范网络直播打赏的行动,从立法和实施法律的角度保障一切权利。

一方面,立法机关应该加快推进相关的法律的制定,严格执行并落实网络直播管理政策法规,将“虚火”降到最低程度。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对网络直播行业监管加强,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在规范网络直播打赏上的作用。

此外,各大媒体也有责任推动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及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和指导性意见,挖掘和宣传有关先进事例,倡导社会公德,采用多种媒体形式,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以正确指导网络用户的理念,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适当的指导,避免青少年被“虚火”前车之鉴而受损。

只有由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规范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这样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切实实施法治,给人们带来不一样的正能量,最终实现“虚火”的降温,并使我们的社会环境更加融洽。

同时,各级政府、社会各界有责任把“虚火”的降温作为重要的任务。

目前,网络打赏行为夸张、泛滥,长时间没有有效监管和整治,很容易使一些不良信息和思想在网上传播。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而其中一个备受讨论的话题就是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分析网络直播打赏的定义、法律归属、合法性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以期对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状况进行深入探讨。

一、网络直播打赏的定义网络直播打赏,即通过在线平台向网络主播转账或赠予虚拟礼物以示鼓励和支持。

这种行为通常是观众对主播的直播内容或个人魅力表示赞赏,同时也希望能获得主播的关注或者其他回报。

二、法律归属问题在网络直播打赏中,法律归属问题尚未明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网络直播打赏属于合同关系,因为观众在打赏时预期会获得一定回报,例如主播的感谢、特殊关注或者个人互动。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网络直播打赏可能属于赠与行为,因为打赏的金额或虚拟礼物并没有明确的对价。

三、网络直播打赏的合法性目前,国内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合法性尚无明确规定。

然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提供一定的指导。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直播打赏可以视为一种自愿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同效力,但前提是打赏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国家对于网络直播领域的监管主体应对打赏行为进行监管,以确保市场秩序和用户权益的保护。

四、网络直播打赏的责任承担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责任承担,应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

首先,主播在接受观众打赏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传播的内容不违反相关规定,同时保证打赏资金的合法使用。

其次,在观众方面,应理性对待打赏行为,并避免因打赏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纠纷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矛盾。

在平台运营方面,应加强对主播的管理,设立专门的打赏规则和机制,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五、推进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范为了解决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有必要推进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

首先,应建立健全网络直播打赏的监管机制,确保主播、观众和平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相关法规应对打赏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打赏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并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打赏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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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作者:段琼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32期摘要:服务合同的学理定义是以劳务为债务主要内容的合同,其一般规则有待合同法完善。

当事人签订两份协议,平台组织构建三方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而在用户与平台间产生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平台与主播间产生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用户与主播间产生类合同的信赖关系。

定性“打赏”行为应评价用户充值行为而非赠送虚拟礼物行为,用户与平台为打赏”当事人而非用户与主播。

因“打赏”有偿、构成对价且标的为服务,故“打赏”应属于服务合同而非赠与或买卖。

不满8周岁的自然人“打赏”无效,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打赏”应当综合个案中“打赏”的金额、来源、次数和持续时间综合判断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不适应则可撤销;赃款“打赏”不能通过刑事追缴救济。

关键词:网络直播;“打赏”服务合同;赠与;救济路径网络直播是指基于信息网络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实时信息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2016年被称为“中国网络直播元年”。

截止2017年12月,网络直播用户的规模达4.22亿,年增长率达到了22.6%,延续了蓬勃发展的趋势。

网络直播成为年轻人表达自我价值的“新部落”,用户在网络直播中寻求同类和兴趣群体,通过互动过程中共享情感的体验来维持关系,从而形成、发展自己的身份符号和存在意义[1]。

正是在这种主播与用户的社会互动中形成了文化消费,也产生了用户对主播进行虚拟礼物赠送这一消费样态,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打赏”。

学说与实务对此类“打赏”存在以下三个疑问:一是平台、主播、用戶三者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二是“打赏”行为如何定性?是赠与合同、服务合同还是买卖合同?①对此学界的分歧尤其明显。

三是因此类“打赏”导致的财产转移是否都应该得到救济?如何救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涉及到两份协议和三方主体,还涉及到合同法、物权法、劳动法乃至刑事诉讼法的交叉领域,学说分歧明显且极易给执法和司法造成困扰。

笔者不揣浅陋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出发,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打赏”的性质及其救济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网络直播合同束及解释各个直播平台的协议都大同小异,本文以最大的网络直播平台斗鱼的协议为对象,分析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2]。

如萨维尼所言,解释的目的是“再现无生命的字符所记载的有生命的思想”。

协议中不清楚、不完全的内容,需要进行解释,以有助于当事人的合意所意图的合理目的的达成,借助关系性契约理论所提供的有益方法,也是为更好地实现这种目的。

每份协议都不能孤立的解释,必须置于合同束整体中进行解释,合同束又应当与当事人的社会关系结合,共同构成解释的文本。

(一)网络直播合同束1.用户充值服务协议用户首先要与平台签订《用户注册协议》,才能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一个账户。

不满8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注册,所以只能使用他人账户。

用户如果想“打赏”主播,则需要与平台签订《斗鱼鱼翅充值服务协议》,充值“鱼翅”,再用“鱼翅”兑换成虚拟礼物。

以上两份协议共同作为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基础,前者发挥缔约基础的作用,意在建立用户与平台间依赖型的社会关系,后者决定双方实质权利义务并且构建更加深层次的信赖和服务关系。

2.网络直播合作协议主播和平台之间签订《斗鱼直播协议》,然后获得一个直播间进行直播。

该协议第一条第四项约定双方不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平台无需向主播支付社会保险金和福利。

网络直播协议第一条第一项还写明主播是向平台用户提供在线视频内容的直播服务,在该合同中当事人为用户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用户取得了服务利益,合同内容实质性地涉及了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关系性契约按照麦克尼尔的关系性契约理论,应当将合同置于社会整体中考察,除了当事人的合意之外,还应当将各种社会关系引入合同[3]。

平台公司在关系中居于组织者的核心地位,通过用户注册协议组织用户群体,通过直播协议组织主播群体,然后再通过平台构建直播“部落”,组织用户群体与主播群体形成互动关系。

此时契约团结并非是基于爱好的机械的团结,而是一种关系到分工和交换需要的有机的团结,这种有机的团结存在的基础是三方的共同信念——在未来仍能有效的相互依赖[4]。

正是这种共同信念使得他们愿意签订一些长期性的交易合同,如充值服务协议和合作协议。

用户注册协议和直播协议并不调整单个的交易关系,它是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工具。

用户有文化娱乐的需求,平台将这种需求集中起来,然后组织主播进行生产,确立交换规则,并且绝对阻断用户与主播的直接交换,从而形成对交换关系的控制。

在平台的控制下,用户与平台具有交换关系,平台与主播具有交换关系,但用户与主播之间只有互动关系,而没有交换关系,两个交换的差额就是平台的需求。

将这种社会关系引入合同,有助于确定法律调整民事关系的范围,从而正确地分析法律关系。

二、网络直播法律关系梅迪库斯在尝试对法律关系下定义时说,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而我们要从这一连续统一体中撷取一部分来进行法律观察,也就是法律对现实生活的一部分进行调整。

(一)平台与用户的法律关系分析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明确充值合同中的两个问题,其一是平台虚拟货币是财产还是服务,其二是充值行为的解释。

1.平台网络虚拟货币及充值行为的解释财产这一概念的外延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不断扩张,甚至改变了刑法对待网络特殊财产的立场,但民法上的财产概念在各种各样新兴事物的挑战下依然相对稳固,因为民法关注的是主体对财产的支配行为而非结果。

我们判断其是否是民法上的财产以用户是否享有所有权为标准,而这一标准对“鱼翅”这种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性质给予“一票否决”,所以即使其在交易中体现了经济价值,也不是民法上的财产。

“鱼翅”类网络虚拟货币本质上是虚拟数据,这种虚拟数据的知识产权属于平台,所以用户不占有支配地位,也不享有所有权。

充值过程是法币兑换“鱼翅”类网络虚拟货币的过程。

用户转移了对法币的所有权,转而换取了一定数量的平台网络虚拟货币,但因为此种网络虚拟货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以用户对此种网络虚拟货币并不拥有财产权,而是获得了相应的操作权限,这种操作权限就是该协议主要的服务内容[5]。

“鱼翅”是债权凭证,“鱼翅”对应的操作权限的范围就是用户请求平台提供服务的范围,操作权限的表现是可以兑换虚拟礼物,赠送给主播,这就是网络用语中的“打赏”。

所以这种“打赏”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其本身没有法律意义,只是平台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

用户即使对充值行为有不同的理解,也必须通过规范解释来理解法律规则的效果要素,且这种解释具有排他性[6]。

2.平台与用户系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充值服务协议,平台与用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台和用户,客体是给付劳务的行为[7]。

用户如果没有充值,则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用户享有观看直播的权利和承担遵守平台规章的义务、平台享有管理用户的权利和提供直播的义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给付基础操作权限的行为,该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用户如果进行充值,则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增加了用户支付充值费用的义务和享有更大操作权限的权利,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充值行为和给付与充值金额相应操作权限的行为,“打赏”便是这种操作权限扩大的最直观体现,这种操作权限体现为可以向平台的任何一个直播间“打赏”或不“打赏”,还可以“打赏”各种价值、数量不等的虚拟礼物。

(二)平台与主播的法律关系根据双方的直播协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台和主播,客体是给付劳务费以及给付劳务的行为,内容是平台享有监督管理主播的权利和提供直播间、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主播享有获得劳务费、获得直播间进行直播的权利和遵守平台规章的义务,平台与主播之间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如果双方还签订了解说合作协议,该法律关系的主体仍是平台和主播,客体是给付报酬和劳务费以及给付劳务的行为,主要内容是平台享有更大的监管权利和支付报酬、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主播享有获得报酬、获得劳务费的权利和进行直播的义务。

主播提供劳动服务给平台,平台支付报酬的协议,具有商事交易的性质,再结合合同的形式、要件、目的等方面来看,该合同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范畴,所以双方仍构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签订合作协议之后主播完成直播时长,平台向主播支付报酬,此时对于主播来说直播不再侧重于行使权利,而侧重于履行义务。

(三)用户与主播的法律关系用户与主播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合同,所以双方没有合同法律关系。

主播向用户提供服务,是因为网络直播协议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不是主播与用户之间存在服務合同关系。

用户赠送虚拟礼物,其实是基于和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而针对平台的直播间操作的,主播能从用户的“打赏”行为中获得分成,是因为主播与平台之间有合同法律关系,所以才能获得的平台按礼物数量支付的分成,所以“打赏”过程中用户与主播之间也没有合同法律关系。

对此最有力的证据是,斗鱼某主播因为违反平台相关规定,而被永久注销账号,但是,该主播所用的直播间在没有主播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进行“打赏”,这充分说明“打赏”行为针对的是直播间,用户在法律层面是与拥有直播间的平台发生关系,而不是主播。

基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在平台与用户之间产生的关系被称为“第三关系”,是一种类似于合同的信赖关系,由此发生相互间的谨慎义务①。

三、“打赏”的性质争议如前所述,“打赏”是将虚拟礼物赠送给主播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用户使用操作权限的行为,是接受平台履行义务的行为。

当学界讨论“打赏”是赠与合同还是服务合同时,其实是在讨论从用户充值消耗金钱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主播,然后主播从平台获得分成的整个过程,以下论述也在此种意义上使用“打赏”一词。

对当事人合同的定性是认定合同的主要部分,包含了与民法或学理所界定的合同类型相符的要素因子,并不一定就附随因子也作相同的定性[8],尤其服务合同千变万化,差异客观存在,在讨论定性时应当“抓大放小”,抓住该问题的主要矛盾。

(一)“打赏”不构成赠与合同首先,“打赏”在平台和用户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

主要理由有三点:第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平台和用户签订了充值服务协议,该协议无论从名称和内容上都没有解释成用户赠与平台法币的可能性。

第二,双方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

用户给付金钱,平台给付相应的操作权限,两者做出的给付相互之间具有依存关系,这便是具有对价意义。

对价在这里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决定的,至于给付在客观上是否具有相同价值,在所不问。

第三,“打赏”并非无偿。

从合同缔结到债务的履行整个过程中,平台均对用户作出具有对价性质的付出,这种付出包括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操作权限的给付,其他直播服务的提供,这些付出使用户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取得了现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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