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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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规定

美国证券法规定

第一章总论1. 1933年,美国〈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向社会公众公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明确了审计的法律地位,1995年〈审计法〉的颁布实行。

2.根据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另外,应实行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到2000年时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3.1998年至200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51.5万个单位,共审计出违规金额18114亿元,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案件3666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2958人,建议纠正地方、部门不当规定44131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4369件。

4.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常晓华)"注册会计师应成为诚信执业的表率,会计师事务所要做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执业的模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成为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防线。

"这是财政部部长助理李勇今天对全国注会行业提出的要求。

在中国财经报社召开的"百家会计师事务所《诚信宣言》倡议座谈会"上,百家事务所代表联合发出了《诚信宣言》倡议,提出了规范执业,勤勉尽责,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发表意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提高执业质量;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师风、所风、行风,推动执业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以及政府、企业、注会行业之间"诚信链"的拓展与延伸等八条倡议。

与会代表在座谈中一致认为,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与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注会行业信誉与合法权益出发,把"诚信执业"作为注册会计师的立身之本、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之本、注会行业的发展之本。

5.安隆(Enron)破产案大事记1983 安隆前身休士顿天然瓦斯公司(Houston Natural Gas)成立于休士顿1985/7 与英特北(InterNorth)合并成立安隆(Enron)1999/11 安隆线上(Enron online)成立,成为全球第一大能源交易商2000 营业额突破1000亿美元,成为美国七大企业1996-2001连续6年获得财富杂志(Fortune)评选为美国最有创意公司2000 获得英国金融时报"年度能源公司奖"及"最大胆的成功投资决策奖"、美国人最爱任职的百大企业之一2001/2 史基林取代雷伊成为安隆执行长一职,而雷伊仍为安隆董事长2001/8/14史基林因个人理由辞去执行长一职,雷伊遂又再度成为执行长,而史基林系将安隆由传统能源供应商成功转型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交易商的重要人士2001/10/22美国证管会要求安隆说明该企业所从事之多项对外投资2001/10/23安隆主办会计师安达信会计师唐肯下令助理人员销毁安隆相关文件2001/10/24安隆开除该公司财务长法斯多2001/11/8 安隆宣布将以80亿美元让售其对手动能能源公司之消息2001/11/9 安隆宣布其自1997年起溢列盈余5.91亿美元2001/11/10安隆接受动能之出价2001/11/29动能收购安隆案宣布失败2001/11/29美国证管会针对安隆与安达信展开调查2001/12/2 安隆申请破产2001/12/4 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共同声明2001/12/12安隆签证会计师安达信总裁贝瑞迪诺于国会听证会作证,承认对安隆二笔合伙投资中的一笔于查核时判断错误,而另一笔则因安隆刻意隐瞒以致查核人员未发现。

股票证券-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四 精品

股票证券-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四 精品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的主要内容。

(1)去掉第(a)小节第(1)段和第(2)段并代之以下述内容:“(1)在十年内犯有有关买卖任何证券的重罪或过失,或因其作为包销商、中间商、交易商、投资顾问、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的行为而犯有重罪或过失的任何人;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或作为任何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的有关联的人、销售商或雇员;“(2)由于任何经营不善的原因,由具有合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发出命令、判决或裁定永远或暂时禁止其作为包销商、中间商、交易商、投资顾问、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的任何人、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或任何作为与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销售商或雇员、或根据商品交易法要求注册的企业或个人的有关联的人;或禁止其参与或继续其与任何上述活动有关的或与买卖任何证券有关的行为或活动;或”;(2)在第(b)小节(2)中的“本款后,”之后加上“或商品交易法的”;(3)在第(b)小节(3)中的“本款后,”之后加上“或商品交易法的”。

(m)投资顾问:取消资格——现将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节(15U.S.C.80b——3)修订如下——(1)在第(e)小节(2)(B)中去掉“或受托人”并代之以“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受托人、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2)去掉第(e)小节中的第3段,并以下述代替:“(3)由具有合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发出命令、判决或裁定永远或暂时禁止其作为投资顾问、包销商、中间商、交易商、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或作为任何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的有关联的人,或禁止其参与或继续任何及上述业务行为有关或与买卖任何证券有关的行为或活动”;(3)在第(e)小节第(4)段的“本款”之后,加上“商品交易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一、引言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美国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SEC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规则,以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保护。

二、SEC规章规则目录以下是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的目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证券发行与交易规则1.1. 注册要求1.1.1. 公司注册要求1.1.2. 证券发行和募集要求1.2. 交易所规则1.2.1. 证券交易所的注册和监管1.2.2. 交易所交易规则1.3. 投资者保护1.3.1. 投资者信息披露要求1.3.2. 市场控制与欺诈行为的禁止1.3.3. 内幕交易的禁止1.4. 证券经纪商与投资顾问规则1.4.1. 经纪商注册和监管1.4.2. 投资顾问注册和监管1.4.3. 经纪商和投资顾问的行为准则2. 公司管理与财务报告规则2.1. 公司管理要求2.1.1. 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2.1.2. 股东权益保护2.2. 财务报告与披露要求2.2.1. 公司财务报表要求2.2.2. 内部控制要求2.2.3. 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3. 投资基金与投资顾问规则3.1. 投资基金注册和监管3.1.1. 共同基金的注册要求3.1.2. 投资顾问的注册要求3.2. 投资基金运作规则3.2.1. 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和策略3.2.2. 投资基金的估值和披露要求3.3. 投资顾问行为准则3.3.1. 投资顾问的职责和义务3.3.2. 投资顾问与客户关系的管理4. 期货与衍生品市场规则4.1. 期货合约的交易和结算规则4.1.1. 期货合约的交易要求4.1.2. 期货合约的结算和交割要求4.2. 衍生品产品的注册和监管4.2.1. 衍生品交易所的注册和监管4.2.2. 衍生品经纪商的注册和监管4.3.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要求4.3.1.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披露要求4.3.2. 衍生品交易的交易限制和监管5. 互联网金融与数字资产规则5.1.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注册和监管5.1.1. 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要求5.1.2. 众筹平台的注册要求5.2. 数字资产的发行和交易规则5.2.1. 加密货币的发行和募集要求5.2.2. 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注册和监管三、结语美国证监会的规章规则目录涵盖了证券发行与交易、公司管理与财务报告、投资基金与投资顾问、期货与衍生品市场、互联网金融与数字资产等多个方面。

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文版)

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文版)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节 本法可简称为《1933年证券法》定 义第2节 在用于本篇时,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1)“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

(2)“人”系指个人、股份有限公司、合伙组织、协会、股份两合公司、信托公司、不按股份公司注册的组织机构、或政府或政府的政治机构。

“信托公司”一词在本段中应只包括那种受益人的利益是以一纸证券为凭据的信托公司。

(3)“出售”或“推销”一词包括对证券或证券利息的销售或有偿处理的契约。

“推销报价”、“出售报价”、或“报价”应包括为引导或诱发买入证券或证券利息的报价。

本段中定义的术语以及在第5节第(C)小节中使用的“买入报价”不应包括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直接或间接地受着共同控制的人)与任何包销人之间的或那些与或将与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受着直接或间接共同的控制的人)达成默契的那些包销人之间的预先谈判或协议。

任何给予的或交付的证券,或作为买进证券或其它任何东西的帐户的红利的证券,都应被确定地假设以构成所购买物品的一部分而被出价和出售。

在最初发行或转让证券时,这种发行或转让的权力或特权给予这种证券持有人将该证券转换为同一发行人的或另一个人的另一种证券,或给予其对同一发行人的或另一个人的另一种证券的认购权——这种权力只能在未来某一日期开始行使——不应被看作是这种证券的报价或出售;但由于行使这种转换或认购权而进行的这种证券的发行或转让应当被认为是这种证券的出售。

美国证券法

美国证券法

美国证券法简介美国证券法是指针对美国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分别对公开发行证券和证券交易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美国证券法还包括了一系列补充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

1933年证券法《1933年证券法》是美国最早的证券法律,主要通过对公开发行证券进行监管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包括证券的定义、发行和销售的注册要求、披露义务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证券的注册要求的规定。

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任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供相关的注册文件,并接受SEC的审核。

这其中包括了详细的财务报表、公司背景信息、风险因素等。

通过注册的证券可以在合法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1933年证券法》还规定了证券的披露义务,即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信息,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遗漏重要信息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引发法律责任。

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证券法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监管证券交易市场,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该法案首次设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赋予其执法权力。

SEC负责监督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执行证券法律的规定,并对交易所、经纪商和投资顾问等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

《1934年证券交易法》还规定了证券市场的诚实行为标准,禁止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和监管措施。

补充法规和监管机构除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外,美国证券法还包括了一系列补充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

最重要的补充法规之一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用于监管投资公司和投资顾问。

根据该法规,任何管理资产超过5000万美元的投资公司都必须向SEC注册。

美国证券法律专题2-联邦证券法律概览

美国证券法律专题2-联邦证券法律概览

美国证券法律专题之二:联邦证券法律概览北京良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智全美国联邦层面最初制定的证券法律主要包括1933年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1934年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of 1934),这两部法律出台的背景是1929年纽约股市大崩盘以及随后发生的经济萧条,为恢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美国当时总统罗斯福力促新法运动,将跨州交易的证券市场纳入中央政府管辖之下。

1933年证券法主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对证券发行进行了规定,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主要规范证券发行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证券上市交易行为。

2002年因应2000年至2001年间发生的上市公司欺诈及财务造假丑闻,美国国会通过了萨宾斯-奥克斯利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该法案主要规定:(1)财务标准及监督;(2)审计独立;(3)管理层责任:CEO、CFO依法认证、内部控制要求、职业道德要求、揭发者保护等;(4)使用非GAAP会计准则信息披露方面的限制;(5)禁止向管理人员提供借款;(6)律师越级汇报义务。

为解决导致2007年至2009年的次贷危机发生的问题并阻止类似危机重演,美国国会在2010年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the Dodd-Frank Act of 2010)。

该法案对1933年证券法进行了修订:(1)将证券为基础的互换(security-based swap)纳入证券定义范围;(2)规定基础证券的发行人或代表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发出要约或出售以该证券为基础的互换构成出售或约定出售基础证券的合同,以该证券为基础的互换要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注册;(3)授权SEC出台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就每一层级或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披露有关资产、经纪人报酬的性质及范围、资产的原始权利人、资产的原始权利人和证券化机构承担的风险大小等信息的规则;(4)重新定义了合格投资者(住宅资产被排除在外)。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一、引言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美国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透明和高效。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SEC制定了一系列规章规则,以确保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合规交易。

二、证券法规1. 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该法案是美国证券交易领域的核心法律,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注册、交易员的行为规范、证券交易的监管等内容。

2. 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该法案是美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法律,规定了证券的注册、披露、销售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的伤害。

3. 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该法案规定了投资顾问的注册、披露、行为规范等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不当投资建议和控制行为的影响。

4. 证券交易员法案(Securities Trader Act of 1938)该法案规定了证券交易员的注册、行为规范等要求,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三、规章规则目录1. 披露要求1.1 公司披露要求- 公司注册声明(Form S-1)- 年度报告(Form 10-K)- 季度报告(Form 10-Q)- 不定期报告(Form 8-K)1.2 投资者披露要求- 投资者保护声明(Form ADV)- 投资者风险披露(Form D)- 投资者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2. 交易所注册与监管2.1 证券交易所注册要求- 交易所注册申请(Form 1)- 交易所年度报告(Form 1-A)- 交易所规则和规程(Exchan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2.2 交易员注册与监管- 交易员注册申请(Form BD)- 交易员行为规范(Code of Conduct for Traders)3. 投资顾问注册与监管3.1 投资顾问注册要求- 投资顾问注册申请(Form ADV)- 投资顾问年度报告(Form ADV Part 1A)- 投资顾问客户协议(Client Agreement)3.2 投资顾问行为规范- 投资顾问道德规则(Code of Ethics for Investment Advisers)- 投资顾问交易限制(Trading Restrictions for Investment Advisers)4. 证券交易监管4.1 内幕交易禁止规则(Insider Trading Prohibition)4.2 市场控制禁止规则(Market Manipulation Prohibition)4.3 投资者欺诈禁止规则(Investor Fraud Prohibition)四、结论美国证监会的规章规则目录涵盖了证券法规、披露要求、交易所注册与监管、投资顾问注册与监管以及证券交易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一、介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是美国的主要证券监管机构,负责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公平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SEC发布了一系列规章规则,以确保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进行详细介绍。

二、目录结构1. 证券交易所规则1.1 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1.2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规则1.3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则2. 投资者保护规则2.1 投资者保护法案2.2 投资者保护措施2.3 投资者权益保护规定3. 公司治理规则3.1 公司治理准则3.2 董事会职责规定3.3 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规定4. 信息披露规则4.1 公司财务报告披露要求 4.2 内幕信息披露规定4.3 盈利预测与业绩披露规定5. 交易规则5.1 证券交易规则5.2 期货交易规则5.3 衍生品交易规则6. 会计准则6.1 公司会计准则6.2 金融机构会计准则6.3 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7. 注册规则7.1 证券经纪人注册规定7.2 投资顾问注册规定7.3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规定8. 执法规则8.1 执法程序规定8.2 违规行为处罚规定8.3 证券欺诈行为制裁规则三、规则内容1. 证券交易所规则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包括交易所会员资格要求、交易规则、交易程序等内容。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规则则涵盖了股票上市要求、交易规则、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则主要针对期货交易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2. 投资者保护规则投资者保护法案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要求。

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了对欺诈行为的制裁措施,以及投资者教育和咨询服务的提供等。

投资者权益保护规定则涉及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投资者赔偿机制等内容。

3. 公司治理规则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治理原则和实施细则,包括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制度等。

美国证券法10b-5

美国证券法10b-5

但对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则更进一步。在绝大多数情
况下, 原告如果可以证明被告陈述事实或遗漏隐瞒事实 的实质性, 也就证明了损害因果关系的存在, 在面对面 的交易中, 最高法院判定如果被告违反对实质性事实的 披露义务, 则可以推定损害因果关系的存在翔但是这种 情况并不是绝对的, 有时事实的实质性并不能证明损害 因果关系。比如管理层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可能是 实质性的, 但是这并不能成为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 因 为原告购买的证券价格可能是因为市场的一般走向而 跌落。同样, 损害因果关系与证券买卖的相关性也是一 致的, 如果损害因果关系存在的话, 则被告的行为必然 与原告的证券买卖有关。在涉及违反披露义务的情况 下, 法院更倾向于由事实的实质性而推定损害因果关系 的存在。
(b) To use or emplo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urchase or sale of any security registered on a 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or any security not so registered, any manipulative or deceptive device or contrivance in contravention of such rules and regulations as the Commission may prescribe as necessary or appropriat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or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b) 违反“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为公共利益制定的,或者为 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的规则与规定,就任何在全国性证券交易 所登记上市的证券的买、卖交易,或者就任何未在全国性证券 交易所登记上市的证券的买、卖交易,实施操纵性或者欺诈性 手段。

美国933年证券法(中文版)

美国933年证券法(中文版)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节 本法可简称为《1933年证券法》定 义第2节 在用于本篇时,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1)“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

(2)“人”系指个人、股份有限公司、合伙组织、协会、股份两合公司、信托公司、不按股份公司注册的组织机构、或政府或政府的政治机构。

“信托公司”一词在本段中应只包括那种受益人的利益是以一纸证券为凭据的信托公司。

(3)“出售”或“推销”一词包括对证券或证券利息的销售或有偿处理的契约。

“推销报价”、“出售报价”、或“报价”应包括为引导或诱发买入证券或证券利息的报价。

本段中定义的术语以及在第5节第(C)小节中使用的“买入报价”不应包括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直接或间接地受着共同控制的人)与任何包销人之间的或那些与或将与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受着直接或间接共同的控制的人)达成默契的那些包销人之间的预先谈判或协议。

任何给予的或交付的证券,或作为买进证券或其它任何东西的帐户的红利的证券,都应被确定地假设以构成所购买物品的一部分而被出价和出售。

在最初发行或转让证券时,这种发行或转让的权力或特权给予这种证券持有人将该证券转换为同一发行人的或另一个人的另一种证券,或给予其对同一发行人的或另一个人的另一种证券的认购权——这种权力只能在未来某一日期开始行使——不应被看作是这种证券的报价或出售;但由于行使这种转换或认购权而进行的这种证券的发行或转让应当被认为是这种证券的出售。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一、引言美国证监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美国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市场环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SEC制定了一系列规章规则,以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

二、证券法规1. 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这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法律,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注册和监管要求,以及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规则。

2. 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该法案规定了证券的发行和销售要求,包括证券注册和披露要求,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的信息。

3. 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该法案监管了投资公司,包括共同基金和投资顾问,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并确保投资公司的运作符合法律要求。

4. 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该法案规定了投资顾问的注册和监管要求,以保护投资者免受不当投资建议和控制行为的影响。

三、规章规则目录1. 目录编号:Rule 10b-5规则简介:禁止欺诈、误导性陈述或者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和控制证券市场。

2. 目录编号:Rule 144规则简介: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出售要求和限制,以保护市场免受未注册证券的潜在风险。

3. 目录编号:Rule 17a-4规则简介:要求证券交易商保留和存档与其业务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便监管机构进行审查。

4. 目录编号:Rule 13d-1规则简介:要求投资者在持有某公司股分达到一定比例时披露其持股情况,以保持市场的透明度。

5. 目录编号:Rule 14a-9规则简介:禁止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以及其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6. 目录编号:Rule 15c3-1规则简介:要求经纪商在进行证券交易时维持足够的净资本,以确保其能够履行交易的义务。

美国证券法全文

美国证券法全文

第1节本法可简称为《1933年证券法》定义第2节在用于本篇时,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1)“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

(2)“人”系指个人、股份有限公司、合伙组织、协会、股份两合公司、信托公司、不按股份公司注册的组织机构、或政府或政府的政治机构。

“信托公司”一词在本段中应只包括那种受益人的利益是以一纸证券为凭据的信托公司。

(3)“出售”或“推销”一词包括对证券或证券利息的销售或有偿处理的契约。

“推销报价”、“出售报价”、或“报价”应包括为引导或诱发买入证券或证券利息的报价。

本段中定义的术语以及在第5节第(C)小节中使用的“买入报价”不应包括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直接或间接地受着共同控制的人)与任何包销人之间的或那些与或将与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受着直接或间接共同的控制的人)达成默契的那些包销人之间的预先谈判或协议。

任何给予的或交付的证券,或作为买进证券或其它任何东西的帐户的红利的证券,都应被确定地假设以构成所购买物品的一部分而被出价和出售。

在最初发行或转让证券时,这种发行或转让的权力或特权给予这种证券持有人将该证券转换为同一发行人的或另一个人的另一种证券,或给予其对同一发行人的或另一个人的另一种证券的认购权——这种权力只能在未来某一日期开始行使——不应被看作是这种证券的报价或出售;但由于行使这种转换或认购权而进行的这种证券的发行或转让应当被认为是这种证券的出售。

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文版

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文版

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3-05-27 文章来源:中国社科院《美国法典》第七十七条之一简称本节可简称为《1933年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之二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节所称----(一)“担保品”是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份、公债、公司债券、借据、息票或参和任何分红协定的证书、货物信托证书、组织前证书或认股额、可转让股票、投资合同,或授权信托证书、可供担保的存款证书、石油、煤气或其他矿产开采权的部分的完整的股份证书、任何卖出买进期货的选择权证书、套利选择权证书,或者对任何担保品、存款证书或证券的类或指数(包括其中的任何利息或以其价值为基础)或对任何卖出买进期货选择权、套利选择权的特权,或涉及的对和外币有关的全国证券交易的特权,或者,一般被看作“担保品”的任何权益或凭证,或任何息票或参和分红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书,订购或购买任何前述事项的凭证或权利。

(二)“法人”是指个人、社团、全体合伙人、协会、股份公司、托拉斯、非公司组织或政府或政府部门。

本项中所称“托拉斯”应只包括这样一种托拉斯:其受益人或各受益人的权益或各种权益是由一保证人证明的。

(三)“销售”或“卖”应包括以价值订立的一切售货合同,或对担保品或担保物的处理。

“愿意卖”、“供销”或“发盘”,应包括以价值出售担保品或担保物的一切企图或意愿,或表示愿意购买担保品或担保物而提出的请求。

本项中下定义的各用语,以及在本编第七十七条之五第三款中所称“表示愿意购买”,不应包括签发人(即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支配或被一签发人所支配的任何人,或者和一签发人共同受直接或间接支配的任何人)和任何承保人之间的,或者和一签发人(即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支配,或被一签发人所支配,或者是和一签发人共同受直接或间接支配的任何人)有合同关系或将有合同关系的许多承保人中间的初步谈判或协议。

因购买证券或任何其他东西而给予或交付的,即作为红利的任何担保品,应最后被视为构成这种购买的主因的一部分,并被视为已经以价值出售。

美国《 证券交易法》 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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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七十八条之一 简称本章可简称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七十八条之二 规则的必要性鉴于下述原因,在证券交易所里和在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市场上进行的一般证券交易受国内公众利益的影响。

这便于有必要为这样的交易以及与此相关的做法和事务,其中包括官员、董事和主要的证券持有人的交易,作出规定和控制;有必要消除存在于国内证券市场体系中的障碍和存在于国内证券交易结算和支付体系中的障碍并完善它们的机制,并且对保护与此相关的证券和基金要求提供相适宜的报告;并有必要为使这样的规定和控制合理完整和有效而作出必要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护州际间的商务、国家信贷、联邦税权,也为了保障国家银行体系和联邦储备体系,并使之更加有效,还为了确保在这样的交易中维护公正、诚实的市场行为。

其理由如下:(一) 这种交易1. 一般地由公众以大额量进行,且大部分都起始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所在州之外的场所,并且/或者受州际间的商务、邮政手段及媒介手段的影响。

2. 构成州际间商务流通的一个重要部分。

3. 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从事州际间商务的证券发行人的证券。

4. 涉及到了信贷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在州际商务中的贸易、工业和运输的金融安排,也直接影响到在州际的商务额,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信贷。

(二) 在这种交易中确定并提供的价格通常散布到全合众国及外国并被引用,由此构成一个基础,以确立证券买卖的价格,证券拥有者、买方和卖方亏欠合众国及数个州的某些税额,以及银行贷款的附属值。

(三) 在这种交易所里和市场上的证券价格容易频繁地受到人为的操纵和控制的影响,这样,这种价格的散发往往导致极端的投机,结果使证券价格出现突然的、不合理的波动,从而又---1、 交替引发可用于州际间商务中的贸易、运输和工业的信贷额不合理的扩张和收缩。

2、 阻碍证券价值的适当估价,并由此妨碍证券拥有者、买方和卖方亏欠合众国和数个州的税款的公正计算。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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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美国证监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是负责监管美国证券市场的机构,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则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以下是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的详细内容。

1. 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该法案是美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框架,规定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要求,包括注册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

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免受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影响。

2. 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该法案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和经纪人的注册和监管要求,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此外,该法案还设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3. 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该法案规定了投资顾问的注册和监管要求,要求投资顾问必须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并遵守一定的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

4. 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该法案规定了投资公司的注册和监管要求,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等。

该法案要求投资公司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5. 地方证券监管法案(Municipal Securities Rulemaking Board (MSRB))该法案设立了地方证券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规则,要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交易报告。

6. 公司治理规则(Corporate Governance Rules)美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等。

7. 内幕交易规则(Insider Trading Rules)内幕交易是指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美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禁止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

美国证券交易法10b

美国证券交易法10b

SEC. 10B. POSITION LIMITS AND POSITION ACCOUNTABILITY FOR SECURITY-BASED SWAPS AND LARGE TRADER REPORTING.(a) P OSITION L IMITS.—As a means reasonably designed to prevent fraud and manipulation,the Commission shall, by rule or regulation, as necessary or appropriat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or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establish limits (including related hedgeexemption provisions) on the size of positions in any security-based swap that may be held by any person. In establishing such limits, the Commission may require any person to aggregate positions in—(1) any security-based swap and any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f securities or loanson which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is based, which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references, or to which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is related as described in paragraph (68) of section 3(a), and any other instrument relating to such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r index ofsecurities or loans; or(2) any security-based swap and—(A) any security or group or index of securities, the price, yield, value, or volatilityof which, or of which any interest therein, is the basis for a material term of suchsecurity-based swap as described in paragraph (68) of section 3(a); and(B) any other instrument relating to the same security or group or index of securitiesdescribed under subparagraph (A).(b) E XEMPTIONS.—The Commission, by rule, regulation, or order, may conditionally orunconditionally exempt any person or class of persons, any security-based swap or class of security-based swaps, or any transaction or class of transactions from any requirement the Commission may establish under this section with respect to position limits.(c) S RO R ULES.—(1) I N GENERAL.—As a means reasonably designed to prevent fraud or manipulation, theCommission, by rule, regulation, or order, as necessary or appropriate in the publicinterest,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or otherwise in furtherance of the purposesof this title, may direct a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A) to adopt rules regarding the size of positions in any security-based swap that maybe held by—(i) any member of such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or(ii) any person for whom a member of such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effectstransactions in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and(B) to adopt rules reasonably designed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prescribedby the Commission under this subsection.(2) R EQUIREMENT TO AGGREGATE POSITIONS.—In establishing the limits under paragraph (1), the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may require such member or person to aggregate positions in—95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Sec. 10C(A) any security-based swap and any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r narrow-based security index of securities or loans on which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is based, which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references, or to which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is related as described in section 3(a)(68), and any other instrument relating to such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r narrow-based security index of securities or loans; or (B)(i) any security-based swap; and(ii) any security-based swap and any other instrument relating to the same security or group or narrow-based security index of securities.(d) L ARGE T RADER R EPORTING.—The Commission, by rule or regulation, may require any person that effects transactions for such person’s own account or the account of others in any securities-based swap or uncleared security-based swap and any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r narrow-based security index of securities or loans as set forth in paragraphs (1) and (2) of subsection (a) under this section to report such information as the Commission may prescribe regarding any position or positions in any security-based swap or uncleared security-based swap and any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r narrow-based security index of securities or loans and any other instrument relating to such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r narrow-based security index of securities or loans as set forth in paragraphs (1) and (2) of subsection (a) under this section.(June 6, 1934, ch. 404, title I, Sec. 10B, as added Pub. L. 111-203, title VII, Sec. 763(h), July 21, 2010, 124 Stat. 1778.)。

美国证券法10b-5

美国证券法10b-5

但对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则更进一步。在绝大多数情
况下, 原告如果可以证明被告陈述事实或遗漏隐瞒事实 的实质性, 也就证明了损害因果关系的存在, 在面对面 的交易中, 最高法院判定如果被告违反对实质性事实的 披露义务, 则可以推定损害因果关系的存在翔但是这种 情况并不是绝对的, 有时事实的实质性并不能证明损害 因果关系。比如管理层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可能是 实质性的, 但是这并不能成为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 因 为原告购买的证券价格可能是因为市场的一般走向而 跌落。同样, 损害因果关系与证券买卖的相关性也是一 致的, 如果损害因果关系存在的话, 则被告的行为必然 与原告的证券买卖有关。在涉及违反披露义务的情况 下, 法院更倾向于由事实的实质性而推定损害因果关系 的存在。
第五, 行为人的主观恶意

SE C在10 b一5 规则中并没有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要求, 但 是联邦最高法院在EI’nst & Ernst v .Hochfelder 案中明确确 定了主观恶意是违反该规则的必要要件。在该案中, 被告Ho hfelder 是一个会计公司, 负责审计一个小的证券公司并负责 该公司向SEC递交的财务报表。原告是该证券公司的客户, 原告将在证券公司保证帐户上的投资直接交付给了证券公司 的主席, 该主席将客户的投资据为己有。为防止贪污行为的 暴露, 他规定禁止任何人开拆投递给他的信。原告称如果不 是被告的疏忽, 本应该能够发现这一规定并最终发现主席的 欺诈行为; 而且被告在给SEC 的财务报告中并没有任何关于 该保证帐户的内容。该案的焦点在于行为人因疏忽而导致欺 诈发生的情况下,10 b一5 规则是否适用。最高法院在该案中 判定, 除非原告能够证明被告有恶意, 否则被告并不承担10 b 一5 规则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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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一、引言美国证监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是美国的主要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证券市场,SEC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二、目录概述美国证监会的规章规则目录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证券发行、交易、市场监管、投资者保护等。

下面将对目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 证券发行与注册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注册申请、披露要求、信息公开等。

2. 交易所与交易员该部分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员的注册、监管和运营要求,以确保交易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

3. 投资者保护该部分重点关注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包括禁止欺诈行为、信息披露要求、投资顾问的注册和监管等。

4. 市场监管该部分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包括市场操纵的禁止、内幕交易的防范、交易所的监管等。

5. 财务报告与审计该部分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以确保市场参与者获得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

6. 合规与执法该部分规定了SEC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执法程序,以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正。

三、具体规章规则举例1. 证券发行与注册1.1 公司注册要求: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前需要向SEC提交注册申请,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财务报表、风险因素等。

1.2 披露要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披露重要信息,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主要股东、财务状况等。

1.3 信息公开: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财务报表、内幕信息等,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2. 交易所与交易员2.1 交易所注册:交易所需要向SEC提交注册申请,并满足一定的运营和监管要求。

2.2 交易员监管:交易员需要注册并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欺诈、操纵等不当行为。

3. 投资者保护3.1 欺诈行为禁止:禁止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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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年证券法第1节本法可简称为《___ 年证券法》定义第2节在用于本篇时,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1)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

(2)人”系指个人、股份有限公司、合伙组织、协会、股份两合公司、信托公司、不按股份公司注册的组织机构、或政府或政府的政治机构。

信托公司”一词在本段中应只包括那种受益人的利益是以一纸证券为凭据的信托公司。

(3)出售”或推销”一词包括对证券或证券利息的销售或有偿处理的契约。

推销报价”、出售报价”、或报价”应包括为引导或诱发买入证券或证券利息的报价。

本段中定义的术语以及在第5节第(cy」、节中使用的买入报价”不应包括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直接或间接地受着共同控制的人)与任何包销人之间的或那些与或将与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受着直接或间接共同的控制的人)达成默契的那些包销人之间的预先谈判或协议。

任何给予的或交付的证券,或作为买进证券或其它任何东西的帐户的红利的证券,都应被确定地假设以构成所购买物品的一部分而被出价和出售。

在最初发行或转让证券时,这种发行或转让的权力或特权给予这种证券持有人将该证券转换为同一发行人的或另一个人的另一种证券,或给予其对同一发行人的或另一个人的另一种证券的认购权—这种权力只能在未来某一日期开始行使—不应被看作是这种证券的报价或出售;但由于行使这种转换或认购权而进行的这种证券的发行或转让应当被认为是这种证券的出售。

(4)发行人”一词是指每一个发行或打算发行任何证券的人;但就有关存款单,股权信托证,以证券为抵押的信用证书、或有关没有董事(或行使类似职能的人) 会的不按股份分司注册组织的投资信托公司的权益或股权证书,或固定的、严格管理的、或单一形式的证书而论,发行人”一词意指那些遵循信托公司的规定和其它这种证券据以发行的协议或工具,从事存款人或管理人的业务活动,并履行其职责的人;但就那种通过条款形式规定任何或其所有成员的有限责任的,不按股份公司注册组织的协会,或那种信托公司、委员会、或其它法人机构来说,受托人或其成员不应各自负有作为由协会、信托公司、委员会或其它法人机构发行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的责任;关于那种设备信托证或同类证券,发行人一词意指该设备或财产由或将由其使用的人;至于有关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的小额利息滚存权,发行人”一词意指那些为公开销售证券这一目的创造小额利息的任何这种权力的所有人或任何这种权力(无论是全部或是部分)的权益的所有人。

(5)委员会”系指联邦贸易委员会。

(6)准州”系指波多黎各、菲律宾群岛,巴拿马运河区、维尔京群岛,以及合众国的海岛属地。

(7)州际贸易”是指在几个州之间或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任一准州与任一州或另一准州之间,或外国与任何州、准州或哥伦比亚特区之间,或在哥伦比亚特区内的证券交易或贸易及与其有关的运输和通讯。

(8)注册报告书”是指在第6节中规定的报告书,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以及作为该报告书一部分或作为参考资料附入该报告书的任何报告、文件或备忘录。

(9)书写”或书面”应指印制、印刷或任何书写的通讯手段。

(10)说明书”是指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无线电或电视,为出售证券报价或确认任何证券出售的任何说明书、通知、通告、广告、信件或以通讯手段传达的消息。

但(a)当在注册报告书生效日后发至或送给的消息(不包括第10节第(b)小节允许的说明书),被证明是在一个书面的符合第10节第(a)小节规定的说明书之后, 或与其同一时期被发至或送给那个应该接受此消息的人的时候,此消息不应被视为说明书;(b)有关证券的通知、通告、广告、信件或消息,如果它们说明从谁那儿将可得到书面形式的符合第10节规定的说明书,并且,它们只是鉴定证券, 说明其价格,说明将通过谁来执行指令,并包括那些委员会根据被认为在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方面是必要和适当的条例或规则,并根据其中所规定的这类条件而可能允许的其它内容,则它们不应被视为说明书。

(11)包销售”一词是指任何为证券的分配从发行人手中购入证券,或就证券的分配为发行人提供或出售证券,或参与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这类事情,或参与或参加任何这种事情的直接或间接认购的人。

但这一词不应包括其利益仅限于从包销商或交易商那里收取不超过经销商或出售商通常或惯常收取的手续费的人。

正象在本段中使用的,发行人”一词应包括,除发行人而外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或由发行人所控制的任何人,或与发行人一起直接或间接地受着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12)交易商”一词是指任何一个以其部分或全部时间,直接或间接作为代理人、经纪人、或委托人从事由另外一个人发行的证券的报价、买、卖或其它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人。

(13)保险公司”一词是指作为保险公司组织起来,其基本和主要业务活动是承保或对保险公司已承保的风险进行再保险,并服从于保险专员或类似的州或领地的,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官员或机构的监督的公司;或任何以其能力能够作为这种公司的接管人或类似的官员或任何清偿代理人的人。

(14)分立帐户”一词是指保险公司遵照合众国任一州或领地、哥伦比亚特区、或加拿大特区或加拿大特区任何者的法事——这些法律规定:被列入这种帐户中的资产的收入、收益和亏损,无论是否已实现,如符合适用的合同,应贷记该帐户或从该帐户支取,而不考虑该保险公司的其它收入、收益或亏损——而设立和维持的帐户。

豁免证券第3节(a)除非此后有明确规定,本篇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任何一类证券:(1)在本篇修订之前或修订后六十日内由发行人出售或处理,或正当地向公众报价而出售的任何证券,但这一豁免不适用于由发行人或包销商在此六十日之后所进行的对这类证券的新发行;(2)由合众国或其任何领地,或由哥伦比亚特区、或由美国任何州、或由州或领地的任一政治机构、或由一个或数个州或领地的公共执行机构、或由任何受美国政府执行机构控制或监督的人,或是自己作为美国政府执行机构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美国政府执行机构须经美国国会授权。

)或是上述任一证券的存款单、或由任何银行发行或担保的任何证券;或任何由联邦储备银行发行的代表其利益或直接债务的任何证券;或在任何共同信托基金或类似的由银行维持的专门用于集体投资和银行作为托管人、执行人、管理人或监护人所运用的资产的再投资的基金的利益或分享物,属于工业开发之类的债券(如__ 年国内收入法典第103(C)(2节中的定义)的,如果因为适用于该法典第103(C节第⑷或(6)段因第⑷(A)段、第(5)段、第(7)段未被包括在该第103(C节中)而定该节103(C节第(1)段不适用于这种证券的话,则其利息根据该法典第103(a)(1)节可置于总收入之外的那种证券,银行维持的单独的或集体的信托基金或保险公司维持的分设账户的利益或分享物,这些利益或分享物的发行是关于(A)股票红利、养老金,或符合____ 国内收入法典第401节规定的条件的利益分享计划的,或(B)符合该法典第404(a)(2)节雇员份额减除规定的年金计划,但那种在本段(A)或(B)条中规定的计划除外,即(i)根据该计划其份额是由银行维持的单独信托基金所持有、或由保险公司为单个雇主维持的分设帐户所持有,并且根据该计划,一笔超出该雇主份额的金额被用于购买由雇主发行的、或由任何直接控制雇主的、被雇主控制的、或与雇主一起受着共同控制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而不是信托基金或分设帐户本身的利益或分享物),或(ii)容纳雇员的计划,其中部分或全部雇员是该法典第401(C)(1节中意指的雇员。

委员会应以条例、规则或命令方式,对所容纳的雇员部分或全部属于__________ 国内收入法典第401(C)(1节中所意指的雇员的股票红利、养老金、盈利分享或年金计划的、发行的利益或分享物给予对本篇第5节规定的豁免,如果委员会确定这对于公众利益是必要或适当的、并与保护投资者及政策清楚表示的目的以及本篇的规定相一致的话。

出于本段考虑,由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应不包括在任何由银行维持的集体信托基金中的利益或分享物。

并且银行”一词是指任何国民银行、或根据任何州、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所组建的,其业务主要限于银行业,并且由州或领地银行委员会或类似官方监督的任何银行机构;但是就共同信托基金和类似基金、或集体信托基金来说,银行”一词同《________ 年投资公司法》中规定的含义相同(3)任何来自经常性交易的、或其收益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经常性交易的、在发行时到期日不超过九个月一一不包括宽限日期,或对有同样限制的期限展期一一的票据、汇票或银行承兑;(4)任何为宗教、教育、慈善、互助、赊济、或改良目的,不是为金钱盈利目的而组建和营运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净收益没有一部分是用于给予任何人、私人股票持有人或个人以好处的;(5)由以下机构发行的任何证券:(A)由有监督权的州或联邦当局监督和检查的储蓄放款协会、住房贷款协会、合作银行、宅基协会、或类似机构。

但当发行人不论在到期时或到期前终止投资,以费用、现金价值或其它任何方式,从购买人支付或存入的总额中接受总额超出这种证券面值30%的数额时,前述豁免则不应适用于任何这类有关证券,或(B)(i)根据—年国内收入法典享受免税的农民合作组织,(ii)由该法典第501(C)(16节所规定的,根据该法第501(a)节可予免税的公司,(iii)由该法典第501(C)(2节中规定的,根据该法第501(a)节可予免税的,并且是专为持有财产契据,从中获得收入,并将全部收入减去支出后再转入在(i)和(ii)条中规定的组织和公司的那种公司;(6)由机动车拥有人所发行的、其发行要服从州际贸易法第214节的规定的证券,或任何在铁路设备信托的权益。

为本段目的,铁路设备信托权益”,是指在设备信托、租赁、有条件的销售合同,或其它类似的由公共承运人或者是为公共承运人利益而订立的、发行的、接受的、担保的,目的在于为他人获得铁路车辆,包括机动车辆、提供融资的契约中的权益。

(7)由接管人或由破产受托人在法院批准下发出的证书;(8)由服从于合众国任一州或准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保险专员、银行委员或任何行使类似职能的机构或官员监督的公司发行的任何保险单或捐款单或年金合同或选择年金合同;(9)由发行人仅与当时的证券持有人进行交易,并且没有为促成这种交易直接或间接支付或给予佣金或其它报酬的任何证券;(10)为替代一种或多种有信誉的已发行未清偿证券、债务或财产利益,或部分是为了这种替代或部分是为了获得现金而发行的任何证券一一假如在经过以所有的被建议发行这种替代证券的人都有权出席听证会这样的公正的条件为前提的听证会之后,任何法院、或任何合众国官员或机构,或任何州或准州银行或保险委员会或其它由法律明确授权的政府机构对这种发行和替代的条件予以批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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