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美国证券市场
股市历次救市政策

历史上股灾的危机根源是资本市场表现长期与基本面背离且得不到收敛,若存在高杠杆融资维持泡沫,则泡沫破灭后危机的深度和长度将急剧加深。
成功的救市政策涵盖四大方面:补充流动性、政府表态提振信心、修改规则限制做空、经济刺激政府救助。
成功的救市案例,如美国1987年、美国2008年和中国香港1998年等,相关救市政策在这四方面都及时和精准,从而将金融体系从危机边缘拉回并逐步走向正轨。
海外市场美国1929年股灾危机根源在于经济周期——过度投资导致产能过剩,经济进入萧条周期,货币财政政策应对失当,而彼时立法和监管的缺乏助长了股市的过度投机。
这次股灾导致美股几乎4/5的总市值蒸发,进入了长达3年的熊途。
当时美国政府和美联储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救市措施,但这次股灾促使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消除证券市场不正当交易和稳定银行体系的法案,建立了对证券业和银行业监管的标准框架。
美国1987年股灾危机根源在于前期股市的暴涨缺乏经济基本面支撑,而巨额的贸易逆差和财政赤字导致了人们对美国经济的信心下降和对通货膨胀的担忧,同时国际游资增长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这次股灾导致道指单日下跌点数和幅度均创历史新高,美联储采取的主要救市政策包括:高调发声以稳定市场情绪、补充流动性、鼓励银行向经纪商和交易商提供贷款。
这些措施对翌日上午的开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是随后数周市场运行改善的重要原因。
日本1989年股灾危机根源在于低利率加上金融自由化改革降低了融资门槛,同时加剧了银行放贷的市场竞争,最终导致了各类资产价格暴涨。
这次危机中,日本股市与房价暴跌,过度参与投机的公司纷纷倒闭,并将破产浪潮传导至其他企业和银行。
针对危机日本当局一开始并未主动托市,仅通过慢节奏的降息来释放流动性,错过了救市良机。
中国台湾1990年股灾危机根源在于流动性收紧,热钱迅速撤离,同时日本股灾以及海湾战争爆发带来的避险情绪的影响和催化。
这一时期我国台湾股市与房价均出现崩盘式下跌,股指仅用9个月就重挫近10000点,股灾后台湾经济增速也下了一个台阶。
中国股市大事记(1984.11—2009.12)

中国股市大事记(1984.11—2009.12)序言本大事记是为写作小说《沪吉诃德和深桑丘——戏说中国股市二十多年》做准备而编。
从最初的股市——静安柜台市场到2009年是23年。
如果从上海交易所成立的1990年开始算是19年。
我参看了网友“悠悠白云”收藏的帖子《中国大陆股市17年大事记》1,但是找不到作者。
笔者也看过网上转载的张志雄的《中国股市17年》2以及其他一些文章。
在定稿之前,我看到了阿奎的《喧哗与骚动——新中国股市二十年》3。
该书史实较为详尽,我参考阿奎的书为本大事记添加了一些内容(一千多字)。
小说中前几节内容(1988-1991)的写作也参看了阿奎的书。
本人在此向以上作者致谢。
本大事记还包含关于法人股市场、柜台市场、H股市场、次贷危机等内容。
各种恶性事件也是本大事记重点,笔者希望本大事记是到目前为止恶性事件最全的大事记。
技术上,笔者将前后关联的事件尽可能地放在一处叙述。
另外,笔者还提供了《沪深股市走势图1990.5—2009.5》(参看封底),同时减少了行情的文字叙述。
希望本文有助于读者对中国股市的认识和理解,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1991年及之前(1) 1984年11月14日,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小飞乐”股票发行。
小飞乐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公开发行的第一只股票。
1986年11月,邓小平接见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董事长约翰·范尔林,赠送了一张飞乐音响的股票。
虽然有报道说深宝安和北京天桥成立股份制企业更早,但是发行股票,小飞乐在先。
1 行情和政策叙述较多,忽略了一些重大事件,比如德隆事件。
见/blog/static/ 3063229520089972310607/。
2 分析讨论有深度,作者经历的事件突出,但是作为大事记,内容缺很多。
离股市较远的铁本事件反倒被重点讨论。
见/bbs/dispbbs.asp?boardid=57&id=163747和/ viewthread.php? tid=226761&page=1&authorid=59936。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法律法规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9套_练习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答案和解析在每套试卷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法律法规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9套(99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法律法规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9套1.[单选题]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主要包括( )。
Ⅰ.基金监管目标Ⅱ.基金监管体制Ⅲ.基金监管内容Ⅳ.基金监管方式A)Ⅰ.Ⅱ.ⅣB)Ⅱ.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Ⅲ.Ⅳ2.[单选题](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成立的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规模为20亿元的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由此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
A)1997年11月27日B)1998年3月27日C)2000年10月8日D)2003年10月28日3.[单选题]基金管理人应将不低于申购赎回费用总额的( )归入基金财产。
A)15%B)25%C)35%D)45%4.[单选题]基金资产估值是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 )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重新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
A)全部资产B)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C)净资产D)负债5.[单选题]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内披露临时报告。
A)2日B)3日C)4日D)5日6.[单选题]基金管理人应在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A)5B)20C)10D)7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条件的是( )。
A)具有5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B)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C)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D)取得基金从业资格8.[单选题]下列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的是( )。
股市的发展史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1、1990年-1991年是股市的初创阶段。
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相继挂牌营业,股票集中交易市场正式宣布成立,中国股市由此第一次具备了资源配置的功能。
这一阶段是中国股份制改革起步初期,各项基本制度在探索中逐步建立,资本市场大多处于自我演进发展状态,资本市场体系初步搭建,整个市场规模较小,并以分隔的区域性试点为主,股票市场的发行和交易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规范和集中监管。
同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2、1992年-1997年是股市的试验阶段。
此时股市能否长期存在仍然受到所有制问题的困扰,姓资还是姓社,成为影响股市存活最重要的话题。
1992年1、2月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视察时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
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
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
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
”[1]此后,中国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更多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开始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打开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由此中国股市也于1996年5月迎来了大牛市行情。
由于尚未形成完善的供求机制和市场监控机制,高速发展的股市立即出现了许多问题,股市价格暴涨暴跌,投资者尚未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投机之风盛行,黑市行为大量滋生等。
打压整顿股市也因此成为接下来的宏观调控的内容之一。
从证券监管的角度来看,1992-1997年是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
股市的监管机制开始形成,监管体系初具雏形,并规定了涨跌幅及交易量限制。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第一次从宪法的层次上承认“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一个特殊形式”,至此,股票市场的地位正式确立。
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金融工程学》课程结课论文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会计学院会计学专业 05305 李丹[摘要]:从1980年第一次股票发行算起,改革开放以后当代中国的股票市场已经有近27年的历史。
这段历史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即1980年至1991年的初步发展时期,1992年至1997年的快速发展时期,1998年至今的调整和规范时期。
在这二十余年中,我国股票市场可以说是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尽管出现了这样那样的曲折,但总的来说,是不断发展壮大和不断完善的,股票市场的复兴和发展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基本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
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充分认识和尊重市场规律,政府才能有效地稳定和调控股票市场,好的服务于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中国股票市场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变迁,是诱致性和强制性变迁的结合,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八十年代是股票市场的初步发展时期。
九十年初期到1998年前后是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时期。
1998年,尤其是2001之后,制度缺陷导致了股票市场的长期低迷,但从制度变迁来说,这也就是股票市场走上市场化道路的开始。
一、80年代:初步发展及其问题其一、股票市场的初步发展。
改革开放使很多曾经被计划经济所消灭的东西纷纷重新出现在中国,各种思想和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经验价值观的束缚而在试错性改革思维模式的支持下得到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空间。
这种环境为股票市场提供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即产权制度的变迁,逐渐产生了发展股票市场的需要。
对改革派来说,虽然对政府所倡导的“公有制主导地位”有不同的理解,但对国有产权的相对低效率问题却大都有着相似的认识。
对于大多数改革者来说,在实现公共产权从竞争性领域的退出、培育真正市场化的经济主体问题上也就几乎形成他们的共识。
尤其在国有银行制度下信贷并没有硬化国有企业预算约束的时候,经济学家在渐进过程对股份制的作用有越来越多的认知。
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和不堪重负的巨额财政补贴也使政府不得不寻找一种能够替代国有银行、促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途径。
英美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及最新进展

英美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及最新进展摘要:当前对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还没有实施监管,对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等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旨在对国外主要私募股权投资国家的监管概况进行分析,特别是结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进展,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最新进展进行跟踪。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监管2008年次贷危机后,在我国经济迅速回暖,流动性较为宽松及人民币持续升值的背景下,加之《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2010年在我国新募集的私募股权投资金额同比增长113.2%,募集数量同比增长173.3%,同时私募股权投资数量同比增长210%,投资案例数创历史最高。
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呈现出需求旺盛、投资规模及投资人队伍不断壮大的趋势,已成为全球私募股权最为关注的地区之一,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与此对应的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次贷危机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缓慢、募集金额不足以及资金投向新兴市场国家的比例明显提高,是欧美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市场的显著特点,将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私募行业纳入至监管范围、加大监管力度,逐步成为一种共识及趋势。
一、国外主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概况美国、英国是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最为发达的两个市场。
次贷危机之前,英美两国对私募股权均采用以自律监管为主、政府部门监管为辅的模式。
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1996年美国政府通过了全国性的《证券市场促进法》,修改了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做为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基本法律,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章等形成了以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
主要特征是注册豁免、鼓励发展及放松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私募股权基金(也包括对冲等其他私募基金)的监管特点:一是实施注册豁免制。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及启示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及启示2016-04-29美国是世界上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其私募股权基金在一级市场的退出方式有IPO、并购、二次出售等方式。
二级市场退出是投资人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投资权益转让,而不是通过出售被投资公司股权.文章发现美国企业选择二级市场退出具有优势,法制为二级市场退出提供了依据。
敬请阅读。
美国是世界上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其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在一级市场上除了IPO外,还包括并购、二次出售等退出方式。
而二级市场退出逐渐成为发展的重点,它是指私募股权投资人将私募投资权益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给其他投资人的方式.该方式虽与非私募股权基金退出不同,但可促进资金流动而有助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
因此,本文通过对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及发展经验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现行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改革提供借鉴。
1美国私募股权基金一级市场退出机制(一)一级市场退出机制的方式选择(1)以IPO为主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
1970至1980年末间,美国经济逐渐好转、资本市场日趋活跃,募资投资金额逐年增加,仅1996年因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而上市的公司就达268家,融资金额达到198亿美元.IPO是私募股权基金最理想的退出方式,1990年后期有数百计的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退出.以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为例,1999年及2000年分别有273个及261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通过IPO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退出的“黄金期"。
该时期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已形成金字塔形状.包含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市场(主板市场)、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区域性交易市场四个层次,每种私募股权基金都可以不同市场上市的方式退出企业。
主板市场主要服务于大型企业,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比主板市场低,且有三套上市标准便于中小企业依据自身情况选择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制度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制度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制度美国目前的证券监管体系采用的是典型的集中监管模式,即政府依据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监管,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模式。
但我们仍可以把这一证券监管体系划分为三个明显的监管层次,即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受害者司法救济。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政府制定公布了一系列完整的针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1933年通过并于1975年修订的《证券法》;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投资参谋法》等。
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
政府监管的另一个重要局部是成立“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即SEC〕,统一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
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那么,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主体包括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团体,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维持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
自律组织的自律活动需在证券法律框架内开展,并接受SEC的监管。
SEC既可以对自律组织公布的规那么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也可以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
具体来看,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一系列自律组织来实施。
这些自律组织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等;二是行业协会,如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全美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等;三是其他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交易所是最早出现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那么、交易规那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主要关注市场交易及其交易品种。
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

我国证券发行的核准制与注册制学生:___ 陈万鑫_课程:__ 金融学 _摘要我国从开始建立证券市场至今,已经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在不断的探索中,我国证券市场逐渐壮大,逐渐成熟。
各项证券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粗到细,逐渐从无法可依到初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在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方面,也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从严格审批到配额制,再到后来核准制下的通道制,再到核准制下的保荐制,直至明年开始的注册制。
从地方管理到中央管理,从多头管理到集中统一管理,从以行政手段审核为主到以市场检验为主,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也走过了一条改革和探索之路。
关键词:证券发行核准制注册制目录一、前言 (4)二、证券发行概念 (4)三、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演进历程 (5)3.1审批制——“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年) (5)3.2审批制——“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年) (5)3.3核准制——“通道制”阶段(2001-2004年) (5)3.4核准制——“保荐制”阶段(2004年至2013年) (6)四、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6)4.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6)4.2证券发行核准制 (6)4.3证券发行注册制 (7)4.4发行注册制和核准制的比较 (8)五、参考文献 (10)一、前言1990年,沪深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
1993年,证券市场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并先后经历了行政主导的审批制和市场化方向的核准制两个阶段,。
具体而言,审批制包括“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两个阶段,而核准制包括“通道制”和“保荐制”两个阶段,现阶段又推出注册制。
制度的改变背后隐含着市场及其市场作用的不断完善。
但是在核准制情况下,到底有哪些弊端,又是否注册制能解决这些问题?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作为对证券市场的入口进行把关的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证券本身和证券市场的特点,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也为了发展经济,各国都会对证券的发行给予某种形式的审核,这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干预。
中国金融大事记【一文了解中国金融发展史】

中国金融大事记【一文了解中国金融发展史】1.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市成立,以华北银行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并正式发行第一套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是新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起点。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的65年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发挥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成立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
此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了华东、华中、西北三个区公司和天津分公司;又协助原东北保险公司改组为东北区公司;并在华北、华东、华中建立了22个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
它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国家保险事业的诞生,开辟了中国保险业的历史新纪元。
3. 1949年12月2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政务院正式提出了发行公债的提案。
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决定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总额为2亿分,于1950年内分两期发行。
其中,第一期公债1亿分成功发行,第二期公债因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停止发行。
公债的发行对于减少社会游资,稳定金融和物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展开剩余95% 4.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
国家银行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
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国家的主要收入,如公粮、税收及仓库物资的全部,公营及公私合营企业的利润和折旧的一部分,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全部限期缴纳同级金库,通过各地金库汇缴中央金库,作为中央政府统一支配的财力。
这次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初步形成了我国高度集中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
第二章证券法概述

2020/2/20
一、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所谓证券关系是指因证券发行、交易、管理及其他相
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 (一)证券发行关系 ❖ (二)证券交易关系 ❖ (三)证券管理、监督关系 ❖ (四)证券服务关系 ❖ 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
❖
2020/2/20
❖(三)“三禁 原则”
❖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 市场的行为。 (《证券法》第5条)
2020/2/20
❖ (四)分业经营的原则
❖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 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公正地执行法律,对一切被监管者给予公正待遇。 它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或交易中滥用特权或优势, 使他人蒙受损失。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欺诈客户、 内幕交易等都是违反公正原则的行为。
2020/2/20
❖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 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 (《证券法》第4条)
2020/2/20
2020/2/20
1993年100元国库券
2020/2/20
2020/2/20
2020/2/20
2020/2/20
2020/2/20
返回
我国证券立法的历史
(一)建国前后 ❖ 1891年,上海成立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 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证券交易所法》 ❖ 1949年,新中国成立了北京、天津证券交易
1998年12月《证券法》通过,1999年7月1日施行,以法律 形式确认了证券市场的地位 2005年10月,修订后的《证券法》发布, 2006年1月1日施 行
中国金融大事记【一文了解中国金融发展史】

中国金融大事记【一文了解中国金融发展史】1.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市成立,以华北银行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并正式发行第一套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是新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起点。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的65年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发挥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成立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
此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了华东、华中、西北三个区公司和天津分公司;又协助原东北保险公司改组为东北区公司;并在华北、华东、华中建立了22个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
它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国家保险事业的诞生,开辟了中国保险业的历史新纪元。
3. 1949年12月2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政务院正式提出了发行公债的提案。
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决定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总额为2亿分,于1950年内分两期发行。
其中,第一期公债1亿分成功发行,第二期公债因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停止发行。
公债的发行对于减少社会游资,稳定金融和物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展开剩余95% 4.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
国家银行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
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国家的主要收入,如公粮、税收及仓库物资的全部,公营及公私合营企业的利润和折旧的一部分,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全部限期缴纳同级金库,通过各地金库汇缴中央金库,作为中央政府统一支配的财力。
这次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初步形成了我国高度集中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
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

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计划出台背景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往往难以从资本市场获得足够的融资,而中小企业往往是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
尤其是在风险投资业不发达的州,该计划对当地小企业的发展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美国政府推行该计划旨在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资金。
长期来看,培养风险投资专业人才,推动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
概要计划的定义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是私营经济与政府之间的合作,由私营的风险投资公司通过申请加入政府设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形式与政府之间开展合作。
计划的支持对象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支持对象主要为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尤其是传统型中小企业。
计划的目标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S)是美国政府帮助小企业获得无法从银行和其他私人资本来源得到的权益资本和长期贷款的援助计划。
同时,SBIC 计划的出现也是为了培养风险投资专业人才,推动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
计划的发展史和历史沿革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美国研究和发展公司(ARD)设计的《小企业投资法案》,批准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具体负责该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SBIC计划的实施促进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形成与发展,仅在1958年至1963年间,就有629家SBIC获准成立。
但由于美国经济衰退及SBIC自身经营失误等原因,SBIC的发展在80年代后期陷入低谷,1986年到1992年间SBIC破产数量达到最高点。
1992年,美国国会对《小企业投资法案》进行了修改,加强了SBA对SBIC的监管,使得SBIC计划中的政府资金变得更加安全。
此后,该法案历经1996、1997、1999、2000和2001年五次修正。
从1994年开始私人资本对SBIC的投资大幅增长,SBA新批准成立了254家SBIC,私人资本新增39亿美元。
从1958年至2000年,SBIC已向近9万家小企业提供了270亿美元的长期贷款和权益资本。
美、英、法、德法律规范控制职业界会计准则会计实务的主要特点

美、英、法、德法律规范控制、职业界、会计准则、会计实务的主要特点美国法律规范控制美国会计的宏观管理不像其他国家那样以公司法的有关条款作为管理公司会计的法律规范,其重要特点是财务会计准则制定的分权制。
即在代表政府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支持下,由独立的民间会计职业组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
遵守GAAP所编制的财务报表被认为是合理地表述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化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标志,如同把“真实和公允观念”作为英国会计模式的特点一样,GAAP 被视为美国会计模式的标志性特点。
其会计宏观管理框架可以概括为:国会->SEC->FASB->GAAP。
职业界强大的会计职业界组织:注册会计师,其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查,是以“公允表述”和“一贯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为前提的,企业总是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对审查的财务报表提出无保留意见,以证实报表的可信性。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以上立场也是对公认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的有力支持。
AICPA拥有规则制订权、业务监管权和部分违规处罚权。
AICPA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制定准则和规则。
包括制定审计准则、编报和审阅准则、其他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咨询服务和纳税实务准则以及职业行为守则。
2. 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和阅卷。
3. 进行后续教育。
4. 促进准则和规则的实施。
会计准则美国把制订会计准则的权力委托给力量强大的会计职业界的代表组织,自己仍然保留对会计准则制订的监督权和否决权。
众多的会计准则虽不具有法律地位,却有很高的权威。
由于美国证券市场发达,所以美国的会计目标主要是为投资者服务。
会计实务美国的会计实务体系被公认为当今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会计模式。
阿伦把“公认会计原则”作为美国会计模式的基本特征,应该说是恰当的。
1.在官方的支持和干预下由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美国是世界上着手制定会计准则最早的国家。
竞争视角下证券交易所间竞争问题

竞争视角下证券交易所间竞争问题武汉大学 刘梦佳竞争是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现象,社会各主体之间在政治、军事、文化、体育等各个领域积极进行着竞争。
一般来说,提到竞争就会自然联想到商品、服务市场中的经营者行为,资本市场中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以证券市场为例,投资者之间、证券公司之间、证券中介机构之间、证券交易所(下称“证交所”)之间均存在竞争。
但是,证券市场中的竞争关系及相关问题相比于其他市场而言较少得到关注与重视,鲜有学者从竞争行为、竞争格局等方面观察和探究证券市场。
尽管证券市场运行需要遵循大量的规则,但是调整和规制各种竞争的法律法规寥寥无几。
过多的规则约束致使证券市场缺乏竞争活力,各类行为均处于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证券市场表面的运转有序隐藏了竞争无序的乱象。
[1]证券市场中竞争主体较少,竞争不足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严重的垄断问题,因此应当依靠法律予以规制。
本文以证交所之间的竞争问题为切入点,以期对证券业中的竞争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证券交易所的经营者身份探讨竞争法所规制的市场竞争以经营者的活动为基础,经营者是竞争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证交所是否是经营者是界定证交所间是否存在竞争以及存在何种竞争的前提和基础。
应予明确的是,分析证交所是否具有经营者身份并不是排除其所拥有的自律管理等调整和平衡公共利益的职能,而是在承认证交所拥有多重职能的前提下对其经营者身份进行探讨。
(一)现实需求:证券交易所成为经营者的必要性证交所是投资者、上市公司进行交易的重要平台,是上市公司融汇资金的基础渠道,是金融消费者投资获利的法定场所。
我国证交所成为证券市场经营者、证券业的竞争实体具有必然性。
首先,纵观全球,各国主要的证交所均被赋予了市场经营者的地位,并且具备鲜明经营者特征的证交所在全球交易所中拥有较强的竞争力。
[2]美国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明确指出国家证券市场体系的建立离不开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因此应当完成包括促进经纪交易商之间、交易所市场之间,以及交易所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市场之间的公平竞争在内的五大目标。
融资融券的起源与定义

融资融券的起源与定义融资融券的起源与定义 “融资融券”⼜称“证券信⽤交易”,这⼀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家了解多少了呢? 融资融券的定义 “融资融券”⼜称“证券信⽤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资⾦买⼊本所上市证券或借⼊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为。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修订前的证券法禁⽌融资融券的证券信⽤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通俗的说是买股票!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融资融券的起源 这⼀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经历了30年代的“⼤萧条”,美国政府认为,股市的狂跌应部分归因于过度的融资融券,因此,有必要规范融资融券。
1934年出台的《证券交易法》第7章专门对融资融券(margin requirement)作出规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Federal Reserve System)作为融资融券的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实施细则,有权根据融资融券规模调整保证⾦⽐例以防⽌过度投机或股价过度波动。
此后,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7章制定了详尽的规则T、规则U、规则G和规则X。
此外,该委员会还在《基于证券交易法的规则》(《General Rule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under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中对卖空作了具体规定。
另外,美国《1996年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The 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 of 1996,NSMIA)对融资融券进⾏了局部修改,主要是在⼀定程度上削弱了第7章对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授权。
【精品】金融现代化法案

置:首页〉货币金融〉金融研究> 国际金融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0—9—28 一、《金融服务现化化法案》是20世纪末金融自由化的重大事件1999年11月4日,是美国金融史上也是国际金融史上一个的重要日子。
经过20多年的争论,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最终分别以90票对8票和362票对57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以金融混业经营为核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又称《格朗—利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 Financial ServicesModernization Act),克林顿总统在11月12日正式签署了这一法案,使之成为新世纪到来之前美国最重要的金融法律.这一法案是20世纪末金融自由化的重大事件。
从此,以1933年经济大萧条时期制订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基础的美国金融体系将发生革命性变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变成普遍现实,以提供全方位服务和金融百货为特征的金融超市将得到迅速发展. 美国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普遍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给予积极评价,这一法案将促进美国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效率提高,同时将给美国消费者带来巨大的实际利益。
克林顿称,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案,该法案有助于促进金融业的竞争,加速金融服务系统的现代化,提高美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推动美国金融业迈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使美国和平时期最长的经济增长持续到21世纪.美国财政部长萨默斯认为,这一法案将奠定21世纪美国金融体系的基础。
美国银行家协会认为,这一历史性的金融法案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更富有创新的产品和更有竞争性的价格,同时,使现代金融服务成为现实。
现代金融服务意味着购买金融产品就象在商品超市选购鲜花、药品、贺卡和食品一样方便,消费者可以按竞争性价格获得人寿保险、抵押贷款和投资服务等一系列金融产品。
这一法案将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利益。
据美国财政部和银行家协会测算,目前美国消费者每年要向金融服务商缴纳总额约3500亿美元的佣金和其他费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实施,估计每年将给美国消费者节省150亿美元的费用支出。
美国私募债的制度和经验

境外对私募发债的制度和经验境外的私募债券市场已经十分成熟,与此同时,有关私募债券的相关法律制度也较完善。
其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制度和经验。
(一)境外有关私募发债的相关立法情况1、美国有关私募发债相关立法的情况美国是私募法律制度的发源地,其拥有着世界上最发达、最完善的私募法律制度。
美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建设始于 1933年,历经70 余年的发展演进,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国会立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行政立法、各州立法以及法院判例等有机组成的规范体系。
私募发行的主要规定集中在《1933年证券法》的第 4(2)节及1982年的《D条例》和 1990年的《144A 规则》中。
在 1933年的证券法中设定了相应的免除条款。
193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又公布了四项标准来界定私募的范围:对参与私募的投资者的人数、募集证券的数量、募集的资金额、募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1953年 Ralston Purina 一案作为私募相关案例中的唯一判例,否定了投资者人数等作为是否私募的判断依据。
由于证券的相关规定与判例的矛盾,使得进一步规范私募的法规《D条例》于 1982年开始实施。
其中的 506 规则专门针对私募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三种豁免或者称为安全港(safe harbor)的情况。
《D条例》对私募发售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及资格进行了限定,将合格投资者明确地分为八大类:(1)机构投资人,主要包括银行、注册证券经纪商、保险公司、自营商、经《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及企业发展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资产超过 500 万美元的退休基金等;(2)经《1940年投资顾问法》注册的私人企业发展公司;(3)根据所得税法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及合伙机构,其总资产价值必须超过 500 万美元,且成立的目的不得为取得私募证券;(4)发行的内部人员,包括董事或经理人及无限责任合伙人;(5)拥有净资产超过 100 万美元的自然人;(6)个人近 2年年所得平均超过 20 万美元或与配偶合并所得近 2年平均超过 30 万美元,且当年度所得可合理预期达到相同金额者;(7)总资产超过 500 万美元的信托财产。
《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

《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历时六载,经过人大五次审议的有证券市场“蓝天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岁末,在众人的企盼中终于出台了。
《证券法》的出台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大事,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改革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作为《证券法》从起草到制订、出台全过程的参与者,笔者将就《证券法》出台的历程、《证券法》的主要特点和《证券法》出台后对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等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证券法》出台的历程《证券法》的起草、出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它是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壮大,以及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而逐渐成熟的。
1992年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在七月的人大会议上决定起草、制订《证券法》(最初称《证券交易法》)。
会议提出,要参照国外立法的经验,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证券法》,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操作和发展。
时任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同志说,像这样的法律,应该走群众路线,应该更多地听听专家的意见。
后来七届人大就委托专门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起草《证券法》。
财经委员会于1992年8月成立了以厉以宁为组长的《证券法》起草小组。
《证券法》的出台前后几经波折,一个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太成熟,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还不统一;另一个原因是理论界、实务界对于《证券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争论和分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分歧: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对象,是取狭义还是广义。
一种意见是《证券法》只能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外,还应调整其他证券,这样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
目前,《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由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债券;对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另做规定;对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则持慎重态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96年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变革法“法从产生的第一天起,便与时代脱节”,因为“生活中的法”一直在不断地变化;因此,我们不能责怪立法者超前意识的匮乏,而应归因于人的进步,也正因如此,人所组成的社会才变得灿烂。
中国《证券法》经过千呼万唤,终于走上证券舞台。
其内容也许不尽人意,但至少我们可以说,正迈向21世纪的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拓者们有了“辙”。
小平同志说得好,摸着石头过河。
的确,“法”这个东西,没细的,粗的也可以;有,比没有强。
如果说我们搞了十几年资本市场建设,20世纪都快结束了,还没有《证券法》,我大国业内人士在外国朋友面前定会有些尴尬。
“B”股市场萎靡不振,曾趋之若鹜的友邦初是惊诧,后才知是因为没“法”说。
有了,不行,可以改;而没有,就没“法”办。
“山姆大叔”每10年间就会对自己的证券法拼命“挖挖补补”。
如果说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透着浓郁田园气息的“村姑”的话,那么那目前经过千“拔眉”万“点痔”的《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则是玲珑剔透的“摩登女郎”。
90年代证券市场的主旋律是“放松监管”(Deregulation)。
这种自由化是出现在国际化的背景之下,因此人们又将其称为证券市场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
概言之,就是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纷纷取消外汇管制,从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一批“游资”(Hot-Money),并开始了全球性的流动。
适当放松,合理规范,“游资”就能给东道国带来商计。
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看,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有繁荣。
86年,英国出现了“金融大爆炸”(Big Bang),取消了对外国筹资者与投资者的种种限制,从而使伦敦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远胜于纽约。
1990年,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达613家,而在纽约上市的外国公司却只有96家。
因此,90年代初期,迫于国际竞争的压力,为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潮流,“山姆大叔”又玩命地颁布大量的法律,对自己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证券法律进行修改。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颁布的几箩筐条例(Regulations)、规则(Rules)与表格(Forms)姑且不说,议会颁布的法律就有几麻袋。
这其中主要有《证券实施救济法与廉价股票改革法》、《信托契约改革法》、《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股东通讯改革法》、《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慈善事业保护法》,《小企业执行公正监管法》、《电讯法》。
目前议员们还在就不同的议案热火朝天地讨论如何废除《格拉斯-斯迪格尔法》与《公益事业控股公司法》。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
发行人、经纪-交易商、投资顾问、共同基金不仅要满足联邦政府的要求,还要符合州政府的需要。
这对于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言,就是多了一层监管者。
对于来自外国的证券市场参与者来说,就更是巨大的障碍。
从联邦获得的自由可能在州的监管下消失,一个有效的全国性资本市场无法建立起来,因此摆在美国议会面前的问题就是需要让国家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摆脱内容各异的州法的限制。
为此,1996年9月,议会通过了《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 the 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 of 1996,NSMIA)(Congressional Record Online via GPO[])。
1996年11月11日,经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
笔者认为这应当算是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立法的一次巨大的革命。
本文仅对该法对美国联邦与州证券法“挖补”作些介绍,以资感谢中国证券立法的辛勤的开拓者们:有“法”,就有“法”“挖”;没“法”,就没“法”“补”;有“法”可供“挖补”就是进步。
《促进法》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修订联邦证券法,放松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与竞争力;促进共同基金的有效管理,保护投资者;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减低监管负担。
这些被修订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该法是对早期有关修改联邦证券法立法草案的合并,对联邦证券法进行的大举修订。
该法有五篇组成:(一)《资本市场效率法》;(二)《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三)《投资顾问监管协调法》;(四)《对“SEC”的授权法》;(五)《降低存款与投资成本法》。
这些立法内容主要在于取消、限制州证券监管机构对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使美国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走出联邦双重管辖体制的模式。
一、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放松(Securities Deregulation)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是市场主体的行为既要符合联邦法的规定,又要接受州法的管辖,这无疑会增加市场主体的运行成本,因此取消对证券交易与发行的重复管辖问题是《促进法》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市场自由化最主要的表现。
为建立国家证券市场,《促进法》第一篇对《1933年证券法》第18节作了巨大修订:1、如果一种证券是“本法特指的证券”(A Covered Security)或在交易完成后是“本法特指的证券”,则任何州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基于任何法律、条例、规则、命令或行政措施对其发行与交易直接或间接予以禁止、限制或附加条件;2、不得对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准备的任何发行文件的运用直接或间接予以禁止、限制或附加条件;3、不得对与该证券有关的《代表权申明书》(Proxy Statement)、《股东报告》,以及其他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文件,或者发行人基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A节注册要求的规定向“SEC”或其他全国证券组织申报的前述材料的运用,直接或间接予以禁止、限制或附加条件;4、不得基于该证券的特点,对该证券的要约或销售直接或间接予以禁止、限制或附加条件。
所谓“本法特指证券”,该法规定,是指“SEC”有排他注册管辖权的下述证券:1、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NASDQ市场(包括任何前述市场的继承者)上市或获准上市的证券;2、基于自己的动意(initiative)或申请(petition),具备“SEC”依规则确立的上市标准而在某一全国证券交易所(或其一个部门)上市或获准上市,且上市标准与前述上市标准实质上相似的证券;3、前述发行人发行的优先股证券;4、投资公司依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已注册或已报送《注册报表》而发行的证券;5、销售给合格购买人(Qualified Purchasers)的证券(合格购买人的性质与范围由“SEC”界定)。
“证交会”可以根据不同的证券类型,来界定“合格的购买人”,以与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的目标相一致;6、豁免联邦《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注册与报告而发行的某些证券。
该法禁止州监管机构对上述证券的销售实施限制或附加条件。
但该法保留了州证券监管机构对NASDAQ市场小量发行(small-cap NASDAQ Offerings)、本地交易所发行、在粉单上上市发行(Offerings Listed on the Pink Sheets)以及某些豁免联邦证券法注册的发行的管辖权。
本部份修订可视为美国证券市场走向自由的关键环节,是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革命中的主导战役,因为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少一个婆婆就意味着多一份自由,多一份创新,对于外国发行人来说尤其是大快人心。
二、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该法取消州监管机构对投资公司的管辖,从而对《1940年投资公司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作了巨大的修改。
投资公司据此获得了许多经营自由。
该法规定:1、给予“SEC”更大的立法与执行权利,以避免欺骗性或误导性基金名称的使用;2、如果所有的参与者皆是非常成熟的人,则豁免对投资公司投资工具的监管;3、扩大“SEC”的索取权,以使基金保存档案,以备“证交会”调查所需,并要求基金增加《股东报告》所包含的信息;4、授权“SEC”给予基金更大的广告宣传的活动余地;5、提高对共同基金向其他共同基金投资的限制;6、简化共同基金支付注册费用的计算制度,并取消几项因基金不按时缴纳注册费用而实施的惩罚;7、取消对各种保险合同适用的收费数量、种类、时间的限制,但要求收费必须是合理的;允许投资公司在管理保险产品的过程中,有更大的灵活性。
8、减少对投资于小企业的某些专门投资公司的监管负担;三、对投资顾问的监管《促进法》通过对“SEC”与州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权的划分,基本上改变了对投资顾问的监管模式,对《1940年投资顾问法》(the Investment Adviser Act of 1940)作了巨大修订:1、州监管机构仅限于监管不在“SEC”注册的较小的投资顾问公司。
而管理客户资产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顾问公司则需在“SEC”注册,而不受州监管机构的管辖;2、注册投资公司(Registered Investment Companies)的投资顾问监管权属于“SEC”;3、“SEC”保留对外国投资顾问与本州不予监管的投资顾问的监管权;4、禁止非投资顾问所在州管辖投资顾问的帐簿、档案与资本要求;5、禁止非投资顾问主要营业所在地或客户不足6人的州要求投资顾问办理注册手续或获得营业许可;6、如果投资顾问在前10年间犯有重罪,该法授权“SEC”可拒绝或撤销投资顾问的注册。
为此《促进法》要求“SEC”建立免费电话,以使投资者可以了解投资顾问的违法惩戒史。
当然,不管投资顾问在哪里注册,无论是“SEC”,还是州监管机构皆有权对其提起反欺诈诉讼。
四、对经纪-交易商的监管为了保证经纪与交易业务在全国证券市场的开展,《促进法》规定,任何州或其附属机关的法律、条例、规则、细则、命令或行政措施不得制定建立有关经纪商、交易商、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经纪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在资本、证券保管、保证金、财务责任、档案制作与保管、财务或运作方面的报告制度。
也就是说,该法取消了州监管机构对经纪-交易商的管辖。
其主要原因在于州法的要求与《联邦证券交易法》的要求不一致或超出了后者的要求,从而增加经纪-交易商的经营负担。
此外,该法还取消了对经纪-交易商融资的立法限制,并鼓励“SEC”与证券自律组织积极消除在对经纪-交易商进行检查过程中的重复工作。
但同时,该法规定,“SEC”应定期向各州的证券监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责的任何机构或部门)咨询依据《促进法》建立的有关上述经纪-交易商监管标准的充分性问题。
五、对“证交会”的授权法为了保证《促进法》的实施,《促进法》对“SEC”进行了广泛的授权,概括地说,有三部分组成:1、该法授予“SEC”一般豁免权,对《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关“SEC”的豁免权问题作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