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概念[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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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济法基本知识3

合同法·经济法基本知识3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 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即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也就是只要产 品有缺陷,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 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 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 据和出发点。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法原则
(二)要约
1、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 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 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
2、合同条款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形式
1、概念: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 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案件1: 1999年,四川藏民仁某从成都一汽车销售商处购买客

合同法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分类及依据、法律意义)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三、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五、效力未定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二)内容: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 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还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附随义务。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 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2)特征: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未撤销 前仍有效;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例题·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对甲 公司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处理意见正确的有( )。 A.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B.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C.该合同被撤销后,乙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D.甲公司在知道其有撤销权之后的1年多申请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 不再保护 『答案』ACD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法是指什么

合同法是指什么

合同法是指什么合同法是指一门研究民事关系中合同制度的法律学科。

合同法以合同为研究对象,研究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以及合同中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约束力,要求各方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出现,为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交易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自主原则、互信原则、诚信原则等。

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和自决权,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自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即当事人有权自行约定合同内容;互信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信守合同义务;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交易中强调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商业、民事、劳动、租赁、买卖、建设工程、金融等各个领域。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条件、形式、效力以及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等具体问题。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和支付,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和使用权等。

合同法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合同机制,通过制定各类合同模板和标准条款,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便利。

同时,合同法也对违约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当事人维护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

总之,合同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合同法的实施不仅对于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于整个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为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合同法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对合同法的适用能力,做好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项工作,以推动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合同法解释二的第11[工作范文]

合同法解释二的第11[工作范文]

合同法解释二的第11篇一:第二章合同法第二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反映的是当事人对其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本质:当事人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彼此权利义务的行为2、特征(1)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3)内容和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㈠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了确定名称和具体规范: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㈡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㈢根据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㈣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㈤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所要求: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㈥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主合同和从合同三、合同法的分类⒈买卖合同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⒊赠予合同⒋借款合同⒌租赁合同⒍融资合同⒎承揽合同⒏建设工程合同⒐运输合同⒑技术合同⒒保管合同⒓仓储合同⒔委托合同⒕行纪合同⒖居间合同四、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概念: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合同法、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中的有关合同的规定狭义:《合同法》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合同具体制度的抽象和概括并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表示合同内容的具体方式⒈口头形式⒉书面形式:①合同书②合同确认书③车船票、保险单④数据电文形式⑤格式合同⑥示范文本⑦特殊形式⒊其他形式(推定形式)二、合同订立的内容⒈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⒉标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⒊数量⒋质量⒌价款或报酬⒍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⒎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合同或法律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向对方承担的法律责任⒏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合同标的内容[工作范文]

合同法合同标的内容[工作范文]

合同法合同标的内容篇一:合同法概述及详细内容。

合同的概念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3.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辨析: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概况: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合同的订立的含义:缔约主体为了建立具体的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意思表示以期达成合意的过程。

区别: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本身是一个互动过程,可以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多个阶段,而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合同订立的当事人是指合同成立后,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1.资质要求: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2.范围:1.自然人2.法人(经营范围内)3.其他组织合同签订人:合同签订人是具体办理合同订立事宜的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默示形式1.口头形式:当事人最终以口头语言达成合意。

适用范围:一般只适用于标的额不大,并可及时结清的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口头形式合同的认定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出证明。

2.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包含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3.默示形式:法律在认定默示的法律效果上,两者存在不同。

对于作为的默示,可直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认定其意思。

对于不作为的默示,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沉默会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沉默才构成意思表示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十一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十一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释义】本条是对书面形式含义的规定。

一、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

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

所以,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

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国际上也有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

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

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同时盖章)。

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

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电报、电传、传真也属于书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过这三种形式订立。

二、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通过计算机络系统订立合同,近年来在国外发展迅速,我国也已出现上交易形式并且发展很快。

通过计算机络系统订立合同,主要形式有电子数据交换(英文为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和电子邮件(英文简称为e-mail)。

电子邮件(e-mail),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件与我们平时寄信差不多,一般我们将信件投人邮箱,邮政系统进行分拣、运输、投递,将信件交给收信人。

所不同的是,电子邮件的传递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来完成的。

它要求发信人与收信人都有计算机终端,与计算机络系统连接并登记注册,络系统为每一个注册用户分配一个信箱,也就是在计算机的存储空间内划分出区域并确定相应的用户名及口令,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计算机使用口令开启信箱,进行写作和收发信件。

合同法无权代理[工作范文]

合同法无权代理[工作范文]

合同法无权代理篇一:贵阳律师王远义解析《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行为贵阳律师王远义解析《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行为据贵阳律师王远义的理解,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无代理权但又从事代理行为。

制定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加重本人(即被代理人)的责任,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合同法》第48条也明确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据此可见,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法律效果不同。

无权代理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须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分析,贵阳律师王远义建议:作为被代理人,一方面,在代理事项完成或者中途取消代理后,应及时收回委托授权书,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在承担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贵阳律师王远义篇二: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件实例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XX年7月被公司解聘。

20XX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

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工作范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工作范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即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统治阶级)在此领域所行政策进行集中反映,因而有贯彻合同法始终的效力的根本原理与准则。

那么,哪些法律原理与准则才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

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

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学者们有的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宏观调上的自愿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三项。

有人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和自愿、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情势变更以及过错责任五项。

另有人将合同法中公平、平等及守法合而为一,并称为合同公正原则,从而认为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合同公正和诚实信用三项。

笔者认为,这些关于原则的归纳各有其理,但其中有些并不合基本原则应有贯彻始终的效力的要求,情势变更与过错责任两项。

笔者认为,若能以合同自由、合同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四项原则来概括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乎情理的。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ɡài shù)(一)合同(hé tong)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yìwù)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hé tong)的法律性质1.合同(hé tong)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指民事法律关系。

2.仅调整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中属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适用。

3.除了《合同法》已经规定的列名合同之外,没有列名的其他合同也同样可以适用。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协商、仲裁、诉讼)。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价、报价、发盘。

发信、电报、传真。

经济法第六章 合同法

经济法第六章 合同法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 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 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一、保证
▪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地履行作担 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
▪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 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 力的意思表示。
▪ 6.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新要约。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指合同当事人从何时开始享有合同
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 ①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缔约过失责任
▪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 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 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的 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转让
▪ 一、合同的变更 ▪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 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
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工作范文]

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工作范文]

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人们在实践中一般只是重视其调整交易关系的一面,而对于其组织经济的一面,却较少关注。

下文将详细梳理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及其具体机制,以促进合同法理论和合同法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一、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演进(一)合同法的原型及新古典合同法理论的发展作为现代合同法的前身,古典合同法理论侧重调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体利益的对立性为预设、以合同内容的高度确定性和简单的合同执行机制为主要特征,并未充分认识到合同法在组织经济方面的功能。

即认为合同所追求的是交换正义,其调整的侧重点是单个的交易关系。

按照学者的研究,合同反映交易关系的观点,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者提出了交换正义(mutative justice)的概念,并认为合同就是规范交换正义的工具。

[1]中世纪后期的经院哲学家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将合同定义为规范交换行为并以追求正当交换为目的手段。

[2]到17世纪,以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波蒂埃和沃尔夫为代表的法学家,进一步发展了有关交易理论。

[3]而19世纪产生的意思理论,实际上也可以认为是于亚里士多德的交易理论,其制度原型仍然是单次交易。

与古典的合同法理论相比,现代合同法或新古典合同法理论更注重合同法的社会性,其核心是信赖利益保护规则和允诺禁反言规则。

如麦克尼尔将合同置于社会整体之中予以考察,提出合同不仅是合意的产物,而还应当将合意之外的各种“社会关系”引入合同。

在其合同概念中,一方面合同源于当事人合意,但又不限于合意,而是要扩展至与交换有关的各种社会性关系之中;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关注个别交易,而且还要指向未来的长期合作。

据此,合同不仅是一种市场交易,还是一种广义的社会性“交换”。

此外,麦克尼尔还强调合同关系中的相互性,认为个人选择与公共选择之间存在着“相互性的参与”。

[4]除了麦克尼尔外,还有很多有影响力的其他学者也看到了合同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密切关联。

合同法

合同法


北京的甲于5月1号发函给广州的乙,载明乙务必于5月10日 前承诺。函5号到达乙处,乙方于8号作出承诺并于当日以 特快专递邮出。依惯例9号即可到达但是到15号,甲方才收 到该邮件。经查是特快专递公司职员疏忽忘投此邮件,耽 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没有任何回复。 问:此时合同成立与否?
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 诺,则合同不成立。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 法律拘束力。
失效的原因有: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
吴某与张某于2012年10月2日举行婚礼。同日 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 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 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 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 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 卷遗失。问:彩色扩印公司能否引用免责条款, 只赔保 护法》第24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 义务的内容不同 3. 主体要求不同
2、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 同的时候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F4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

合同法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
(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 )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 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 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 )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旨; 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旨. 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 身没有法律意义. 身没有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 约邀请则不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约邀请则不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 条的规定 要约邀请主要有: 条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主要有:价目表的寄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表明了是要约,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表明了是要约,或者含有广告者希 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也具备希望与他人缔结 合同的必要条款,且表明了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旨, 合同的必要条款,且表明了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旨,商业广告应 为要约. 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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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 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要约以口头方式作出,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承诺生效; )要约以口头方式作出,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承诺生效; 要约人限定承诺期限,在此期限内,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 要约人限定承诺期限,在此期限内,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要约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 )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 的首次时间,承诺生效;( ;(4)需通知的承诺, 的首次时间,承诺生效;( )需通知的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时生效;不需通知的承诺, 人时生效;不需通知的承诺,根据交易规例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时 生效. 生效. 承诺生效,在诺成性合同场合使合同成立;在实践性合同场合, 承诺生效,在诺成性合同场合使合同成立;在实践性合同场合,若 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同样使合同成立, 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 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在以登记,公证,签证, 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在以登记,公证,签证,审 批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场合,承诺生效亦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批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场合,承诺生效亦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广义的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
合同是社会交往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是一种约束双方行为的法律关系。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涉及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总称,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效力等方面。

在广义的合同法中,合同的成立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
的条件,包括主体的能力、合法的客体、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合法的形式等。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合同才能够成立。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

如果一方不能够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赔偿。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是广义的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内
容可能需要进行变更,这就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而当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时,双方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合同。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的最终目的。

只有合同的效力得到保障,合同才能够发挥
其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

因此,广义的合同法中也包括了对于合同效力的保护和规定。

总的来说,广义的合同法涉及了合同的各个方面,包括成立、履行、变更、解
除和效力等内容。

合同法的完善和规范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合同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概念

我们生活当中,合同其实是广泛存在的,而且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古老的法律制度。

在咱们民商法的领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如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信托制度,都是晚近开始发展起来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动产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合同制度,侵权行为制度,在民法当中是一种很古老的分支学科中国人讲合同这两个字都是非常的贴切,揭示了这个所谓的合同的本质,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

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就叫合同。

1、合同和契约。

合同和契约这两个词在中国古代均有出现,但意义不同。

现代意义的合同古称契约,而合同则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

西周时期已有书面契约的记载,当时的书面契约主要有“傅别”和“质剂”两种。

“傅别”是当时的借贷券书,是处理债权纠纷的原始凭据。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间书写一个大的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

债权人持左卷,债务人持右卷。

所以,“傅别”的券书内容与中字均被分为两半。

“质剂”是商品交易的买卖合同,也是处理买卖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

在形式上“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合同券书,凡奴隶、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而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它是在同一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合同,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所以,“质剂”虽被分为两半,但各自的合同内容却是完整的。

东汉发明纸张以后,人们逐渐使用纸张来记载契约内容,竹木简的契券被淘汰。

但是,过去在竹木简上刻划记号的习惯却得到了保留。

人们在书写一式两份的契约时,往往将两份契纸并拢骑缝划上几道记号或者写上“同”、“合同”、“合同大吉”等字样,以便将来核对是否属于原件。

这种记号就称为“合同”,而这种契约就称为“合同契”。

因此,在中国古代,“合同仅是契约形式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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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概念篇一:我们生活当中,合同其实是广泛存在的,而且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古老的法律制度。

在咱们民商法的领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如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信托制度,都是晚近开始发展起来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动产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合同制度,侵权行为制度,在民法当中是一种很古老的分支学科中国人讲合同这两个字都是非常的贴切,揭示了这个所谓的合同的本质,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

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就叫合同。

1、合同古称契约,而合同则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

西周时期已有书面契约的记载,当时的书面契约主要有“傅别”和“质剂”两种。

“傅别”是当时的借贷券书,是处理债权纠纷的原始凭据。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间书写一个大的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

债权人持左卷,债务人持右卷。

所以,“傅别”的券书内容与中字均被分为两半。

“质剂”是商品交易的买卖合同,也是处理买卖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

在形式上“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合同券书,凡奴隶、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而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它是在同一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合同,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所以,“质剂”虽被分为两半,但各自的合同内容却是完整的。

过去在竹木简上刻划记号的习惯却得到了保留。

人们在书写一式两份的契约时,往往将两份契纸并拢骑缝划上几道记号或者写上“同”、“合同”、“合同大吉”等字样,以便将来核对是否属于原件。

这种记号就称为“合同”,而这种契约就称为“合同契”。

因此,在中国古代,“合同仅是契约形式之一种。

严格地说,它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犹如今天的押缝标志,它本身并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在解放以前合同多称契约,在我国台湾现在也称契约。

1949年后,中国大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自此不仅文字由繁体字改为简体字,一些用语也发生了变化,“契约”一语逐渐由“合同”所代替。

时至今日,在中国大陆从国家立法到日常用语都接受了“合同”这一概念。

但在今天的法律术语中任有一些“契约”的遗迹存在,如违约、约定、缔约过失、契约自由,从身份到契约等。

应当注意的是在近代,中国法学家认为合同与契约并非等同,国外也有学者将两者区别开来,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内容相同、方向一致的协议,即约定共同完成某一行为,如成立社团、合伙;而契约则是当事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的协议,即约定相互完成某一对应性的行为,此与现代人对合同的理解相同。

随着历史的演进,我国解放后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出现了合同与契约交替使用的情形。

直至 70 年代,合同一词在我国行到广泛的承认与使用,契约则被看做较为陈旧的词语只在学术研究和日常生活中偶尔使用,在现行立法中,实际上已经淘汰了契约的称谓。

学者们在学术上也主张合同即契约,没必要严格区分,以免引起用语的混乱。

所以,时至今日,合同与契约是作为同义语使用的。

2、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

狭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以变动物权为目的的合同称物权合同,以变动身份关系为目的合同的称身份合同;以变动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合同称债权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当事人之间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债的关系为目的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据此说明,我国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调整的是债权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等其他民事合同,我们所称的合同,也只是债权合同的简称。

在债的体系中,合同属于约定之债,称合同之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

因此,债法总论关于债的担保、债的变更、债的消灭等,对于合同之债同样适用。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协议说长期以来,大陆法系主张“协议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即合意的达成。

大陆法系合同的定义来自罗马法,依罗马法,合同为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即契约,契约被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大陆法系民法基本上承继了这一说法,将合同定义为是一种协议。

法国法学家波蒂埃在他1761年《合同之债(续)》中将合同定义为“由双方当事人互相承诺或由双方之一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允诺给予对方某物品或允诺做或不做某事的一种契约”。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所规定的合同定义为“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法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

”从罗马法对“契约”的定义来看,其除指协议外,还强调作为债关系的原因的行为或关系(尽管这种客观关系在现代法中不那么重要了)。

所以,罗马法上的契约由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个要件是原因或客观事实,它是债的根据;另一个要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而以波蒂埃和《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对契约的定义则强调合同义务必须在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时产生,也即是合同义务不是由法律直接强加给当事人的,而是在受约束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中产生的,或者说是法律上视为签订“协议”的行为产生的。

然而,法国法系对合同定义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海因·克茨认为,波蒂埃对合同的定义首先没有说明为什么在对方既没有给予也没有允诺给予任何东西作为回报的情况下,为什么某人就必须允诺付款、转让土地、提供咨询或提供代理呢?也就是单务合同为什么具有可执行性的问题。

其次,波蒂埃的定义没有区分合同和协议的关系。

只是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时,才允许请求履行合同或请求对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德国民法典》则从法律行为的角度规定了契约的概念,揭示了契约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

从以上大陆法系对合同的经典定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大陆法系的合同包含下列要素:其一,合同为双方的合意;其二,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

但是,关键的要素,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指出的:“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

”下面是进一步的分析。

一、德国法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的第三卷中,萨维尼(Savigny)以最概括的方式讨论了私法领域中能够引起权利和义务变化的事件,并由此得出合意(agreement)和契约(contract)的概念。

萨氏在法律事实的名称下,由未经分类的一堆能够在私法领域引起权利义务变化的事件著手。

萨维尼继续从法律事实这一类概念中区分出次一级的概念“自愿行为”,又由“自愿行为”中区分出带有更多限定的一类自愿行为,它表明一种引起特定法律后果的意愿。

这类行为萨维尼称之为“意思表示”。

继续这种特定化的工作,表达一方意志的行为与表达两方或多方意志的行为应予区别开来,后一类被赋予契约的概念。

萨维尼将契约定义为,两个以上之人在共同意思之表达上达成一致,这些人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由此而确定[2]。

然而这与本来意义上的契约(contract)相比涉及的范围广泛得多。

符合这种描述的每一个交易(transaction)都包含一个合意,但许多符合这种描述的交易,其所包括的则远远不止一个合意:例如,财产的移转,又如,包括以信托及赠与方式在生者之间(inter vivos)进行处分。

为了达到“契约”的观念,进一步的特定化是不可或缺的。

按照萨维尼的处理方法,契约是产生或拟产生债的合意,而债则是罗马法意义上的对人性的权利和义务的法锁(债权契约)。

如同萨氏自己解释的那样,使用更抽象的契约观念,在学习各种契约时,并不能使人理解任何更多的东西。

它还表明这样的事实:那些非为契约或不仅仅是契约的其他交易具有的共同特征是同意(consent),这是一个根本的要素。

二、法国法《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义务的合意”,特点有二:(1)合同是债发生的依据之一;(2)合同是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上虽然没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但这并不妨碍人们以此为基础,从学理上来梳理法国法的相关内容。

由于法国民法典中有关债的分类不尽完善,加之法国的理论较少野心,因此学说往往蹈袭德国的概念,特别是法律行为的概念,来整理债法的有关内容。

如同意思自治理论一样,法律行为也以意志为基础,但比契约具有更高程度的概括性。

按照这一理论,个人法律地位上的每种变化,或是通过法律行为而产生,或是通过法律事实而产生。

这种分析因此不限于债法领域。

法律行为是意图产生(且确实产生)法律效力的自愿行为,可以是单方的如遗嘱、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也可以是双方的。

双方法律行为就是协定(convention)(一个有法律效力之合意),而且大多数协议是契约(contract)。

法律效力也可以由法律事实产生。

作为法律事实,可能是纯粹的外部事件,也可能是自愿的行为。

就后者而言,它与法律行为的相同之处似乎在于二者都是自愿的行为,都产生法律后果。

但作为法律事实的自愿行为,其意图则并不在于此。

由此,区别的实益是,既然法律行为的效力依赖于行为人的意图,那么原则上法律行为会因为意思上的瑕疵而被归于无效,而法律事实则并非如此;其次,法律行为一般要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证明,而法律事实则可以任何方法来予以证明。

双方法律行为中的协议或者具有产生债的效力,或者有其他的法律效力,如债的移转或债的消灭,而契约系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所有的契约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皆为契约。

术语的区分是混淆不清的,因为没有第三个词来统合非为契约(或不产生债)的那些协议。

而且法国民法典本身在两个术语的使用上也没有一以贯之,而且支配两类协议的一般原则殆属相同。

我国民法上的合同采用了协议说,就是《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还有《合同法》第 2 条的规定。

第三节英美法系的允诺说一、英美法系的允诺说英美法系主张“允诺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一条规定:“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是单方意思表示。

合同法的宗旨在于保障允诺的实现,在一方违反允诺时,考虑如何对另一方提供补救。

由于这一概念仅仅强调了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的允诺,而没有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受到学者的批评,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影响,合同法在国际上也出现了融合趋势,英美法系也逐渐引入大陆法系的合同定义。

如《牛津法律大辞典》给合同所下的定义为:“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之间设定合同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英美法系对合同最常用的定义为:合同是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给合同所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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