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念和特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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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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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 规定。 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B、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C、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 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 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 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效力存续期间与一般 书面形式要约相同
(3)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失效事由:
A、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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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招标:招标公告——投标——定标——订立书面合同 拍卖:拍卖公告——竞价——拍定——订立书面合同
2、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到达
5、合法性和公序良俗原则:体现国家强行性规范对合同 这种任意行为的限制,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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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1)要约的构成 A、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B、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
要约 C、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D、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 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 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
要约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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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本人或其代理人) B、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C、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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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案例:甲厂于 2000 年 10 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 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 11 月上旬交货。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 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 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甲厂收到回函后,对乙厂改动 意见不同意,故没有即时回话。不久,乙厂送来货,甲厂 也已同意接收。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乙 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甲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BC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关键在于到达时间:
A、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发生Baidu Nhomakorabea 要约生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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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 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 生效之后)
(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19条)下列情形,要约不得 撤销:
A.乙厂的承诺有效 B.乙厂提出的是新要约 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 D.有关合同纠纷只能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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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的效力: A、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B、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C、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 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就阻止了合同的 成立
2、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A、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B、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或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3、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A、可规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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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限(承诺期限): A、口头要约:若约定承诺期限的,在该期限内要约人要
受要约的约束;若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未立即作 出承诺即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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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书面要约:若约定承诺期限的,则该期限为要约效力 的存续期间,超过该期限要约人不再受约束;若未规定有 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作为要约的存续期限,因 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 约人所需时间
B、要约人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整理作pp出t 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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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的效力:要约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
A、对要约人: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 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B、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 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为受要约人有为承诺而订 立合同的权利,是否行使该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完全 依受要约人意志决定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一般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的
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
3、公平原则:反映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要求,赋予法 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当 事人也可引用《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加以救济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 同义务时应具备诚实、善意的状态,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起指导作用,且有效补充成文法的不足,赋予法官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法所称的平等,不是指当事人经济地 位或交易结果等方面的平等,而是指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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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自由,即当事人有是否缔结合 同的自由,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有决定合同内容和选 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情况下,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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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 规定。 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B、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C、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 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 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 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效力存续期间与一般 书面形式要约相同
(3)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失效事由:
A、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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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招标:招标公告——投标——定标——订立书面合同 拍卖:拍卖公告——竞价——拍定——订立书面合同
2、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到达
5、合法性和公序良俗原则:体现国家强行性规范对合同 这种任意行为的限制,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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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1)要约的构成 A、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B、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
要约 C、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D、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 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 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
要约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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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本人或其代理人) B、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C、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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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案例:甲厂于 2000 年 10 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 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 11 月上旬交货。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 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 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甲厂收到回函后,对乙厂改动 意见不同意,故没有即时回话。不久,乙厂送来货,甲厂 也已同意接收。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乙 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甲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BC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关键在于到达时间:
A、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发生Baidu Nhomakorabea 要约生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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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 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 生效之后)
(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19条)下列情形,要约不得 撤销:
A.乙厂的承诺有效 B.乙厂提出的是新要约 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 D.有关合同纠纷只能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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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的效力: A、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B、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C、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 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就阻止了合同的 成立
2、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A、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B、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或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3、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A、可规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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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限(承诺期限): A、口头要约:若约定承诺期限的,在该期限内要约人要
受要约的约束;若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未立即作 出承诺即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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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书面要约:若约定承诺期限的,则该期限为要约效力 的存续期间,超过该期限要约人不再受约束;若未规定有 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作为要约的存续期限,因 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 约人所需时间
B、要约人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整理作pp出t 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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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的效力:要约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
A、对要约人: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 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B、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 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为受要约人有为承诺而订 立合同的权利,是否行使该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完全 依受要约人意志决定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一般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的
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
3、公平原则:反映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要求,赋予法 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当 事人也可引用《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加以救济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 同义务时应具备诚实、善意的状态,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起指导作用,且有效补充成文法的不足,赋予法官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法所称的平等,不是指当事人经济地 位或交易结果等方面的平等,而是指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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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自由,即当事人有是否缔结合 同的自由,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有决定合同内容和选 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情况下,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