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税总文件-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9日——结束——。
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参考文本)
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参考文本)敬启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具体规定,本文档旨在对【客户全称】(以下简称“【客户简称】”)在XX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活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评估论述和分析说明。
本文档是【客户简称】在【税务师事务所全称】(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的协助下撰写的,并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文档。
同时【客户全称】谨就本文档做出以下声明:我们对本文档中涉及本公司之财务数据及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同时,本文档的各类分析和结论均真实反映了本公司与各关联方在XX年度的受测关联交易情况。
特此声明!法人代表签章:企业盖章:目录1. 概述 (1)1.1法规依据及文档目的 (1)1.2限制和要求 (1)1.3文档结构 (3)2 企业概况 (3)2.1 概述 (3)2.2 组织结构 (3)2.3 管理架构 (3)2.4 业务描述 (3)2.5 经营策略 (3)2.6 财务数据 (4)2.7 其他业务 (4)3关联关系 (4)3.1关联方信息 (4)3.2关联方税务信息 (4)3.3关联关系变化 (4)4关联交易 (5)4.1关联交易概况 (5)4.1.1.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 (5)4.1.2.关联交易流程 (5)4.1.3.功能风险描述 (5)4.1.4.交易定价影响要素 (5)4.1.5.关联交易数据 (5)4.2价值链分析 (6)4.2.1.企业集团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 (6)4.2.2.财务报表 (6)4.2.3.地域特殊因素 (6)4.2.4.企业集团利润 (6)4.3对外投资 (6)4.3.1.对外投资基本信息 (6)4.3.2.对外投资项目概况 (7)4.3.3.对外投资项目数据 (7)4.4关联股权转让 (7)4.4.1.股权转让概况 (7)4.4.2.股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 (7)4.4.3.其他信息 (7)4.5关联劳务 (7)4.5.1.关联劳务概况 (7)4.5.2.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 (8)4.5.3.其他劳务交易 (8)4.6预约定价安排和其他税收裁定 (8)5可比性分析 (8)6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9)附件一:XX年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 (10)附件二: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13)附件三:XX年度关联交易汇总表 (1)附件四:可比公司财务数据 (2)附件五:可比公司筛选表 (4)1. 概述1.1法规依据及文档目的本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对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的相关规定制作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2010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税务总局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国税系统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填报的6类163张涉税文书进行归纳梳理,编制了《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请结合本省实际进行规范。
一、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重要性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税务事宜、交流信息而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文字、表格等记录材料。
它是根据税收征管规程的要求,记载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主要载体,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执法风险的法律文书。
规范涉税文书范本,保障纳税人正确填报各类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也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方法和步骤(一)梳理表单各地要依据税务总局提供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表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表单表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填报的表单进行归纳梳理。
本次税务总局提供的《表单表样》主要是参考国税系统现行的涉税文书(涵盖部分地税系统)编写的,力求内容规范、统一。
但目前各地使用的涉税文书与税务总局提供的文档仍存有差异,因此,各地应结合本省实际,在税务总局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酌情完善,以省为单位统一本省纳税人常用的涉税文书。
(二)编制范本在规范涉税文书表单、表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编制统一的《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
同期资料报告
同期资料报告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同期资料报告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按税务机关要求需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至二十四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十七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编写日期:2020年10月19日目录1. 系统概述 (1)1.1. 运行环境 (2)1.2. 系统安装 (2)1.3. 系统初始化 (3)1.4. 系统首页简介 (6)1.5. 系统流程简介 (7)2. 办税管理 (8)2.1. 系统登录 (9)3. 人员信息采集 (9)3.1. 人员信息登记 (10)3.2. 人员信息编辑 (16)3.3. 人员信息报送验证 (16)3.4. 人员信息查询 (18)4.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24)4.1. 配偶信息 (26)4.2. 子女教育 (27)4.3. 继续教育 (28)4.4. 住房贷款利息 (29)4.5. 住房租金 (31)4.6. 赡养老人 (32)4.7. 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确认 (33)5.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34)5.1. 收入及减除填写 (35)5.2. 税款计算 (46)5.3. 附表填写 (48)5.4. 申报表报送 (54)6. 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 (56)6.1. 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57)6.1.1. 收入及减除填写 (57)6.1.2. 附表填写 (60)6.1.3. 申报表报送 (61)6.2. 限售股转让扣缴申报 (62)6.2.1. 收入及减除填写 (64)6.2.2. 申报表报送 (65)7.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65)7.1. 收入及减除填写 (66)7.2. 附表填写 (72)7.3. 申报表报送 (74)8.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74)8.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76)8.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80)8.3. 网上申报 (83)9. 申报辅助功能 (83)9.1. 申报缴税提醒 (84)9.2. 综合所得申报更正 (84)9.3. 综合所得申报作废 (87)9.4. 分类所得扣缴申报更正及作废 (88)9.5. 经营所得申报更正及作废 (90)10. 税款缴纳 (90)10.1. 综合、分类、非居民所得缴款 (91)10.1.1. 三方协议缴税 (91)10.1.2. 银行端查询缴税 (91)10.1.3. 银联缴税 (93)10.2. 代理经营所得申报缴款 (94)10.2.1. 三方协议缴税 (94)10.2.2. 银行端查询缴税 (95)10.2.3. 银联缴税 (96)10.2.4. 扫码缴税 (97)11. 退付手续费核对 (98)12. 查询统计 (100)12.1. 单位申报记录查询 (101)12.2. 个人扣缴明细查询 (102)12.3. 缴税记录查询 (102)12.4. 经营所得申报记录查询 (103)12.5. 经营所得缴款记录查询 (103)13. 备案表 (104)13.1. 分期缴纳备案表 (105)13.1.1.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105)13.1.2. 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106)13.2. 递延纳税备案 (108)13.2.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108)13.2.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 (111)13.2.3.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114)13.2.4. 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116)13.3. 科技成果转化备案 (117)13.4.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备案 (118)14. 系统设置 (119)14.1. 系统管理 (120)14.2. 申报管理 (120)14.3. 单位信息 (121)14.4. 单位管理 (121)15. 消息中心 (122)1.系统概述1.1.1.运行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 7/ Windows 8/ Windows 10 中文操作系统;分辨率:推荐1366×768;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日期格式:YYYY-MM-DD(以Windows 7为例:电脑桌面右下角点击日历→更改日期和时间设置→更改日期和时间”中设置);内存:建议4G及以上;硬盘:建议硬盘合计大小500G及以上;网络:直接连接网络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维护正常的财税金融秩序,确保明年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国家专业银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各级银行要切实加强税款的入库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遵守财金纪律、坚决杜绝和防止征收“过头税”。
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依法征税,不得随意改变纳税期限,不得人为扩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交税额,不对当年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征税;各专业银行要从严掌握资金使用,不得为企业尚未实现或虽已实现但未到纳税期限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提供资金纳税。
二、严禁用银行贷款清理企业“死欠”税款。
各地在清理欠税时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对因企业倒闭或其他原因不可能收上来的“死欠”税款,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开具缴款书,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纳税。
三、禁止用转帐方式清理企业欠税。
对年末的非“死欠”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清理,但不得采取转帐方式,各专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转帐手续。
四、要严格按收入预算科目、级次和金库条例组织税款入库。
税务机关要认真准确填写税票,划清税款所属预算级次,各国库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税款划归相应金库,不得拖延占压。
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级次和收入科目。
2016年第4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修正)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等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规定,现就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今天(7月13日)国际税收各朋友圈纷纷转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这项重磅公告。
这份公告对今后税企双方的转让定价基础工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将使得跨国公司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的透明度空前提高。
本人尝试在第一时间把个人对这份公告的一些个人理解写出来和各位分享。
如有论述不当之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一、发布形式解读早在201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出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征求意见稿,但是时至今日仍没有出台修订版,这其中的协商难度可见是非常大的。
本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主要替代《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第二章“同期资料”和第三章“关联申报”。
也就是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今后可能会采取“拆分”的形式进行修订,在形式上由一部管理办法变为几个管理办法。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尽快满足实际需要,哪些部分协商一致就推出哪个部分,降低整体修订难度,同时也可以把各部分做得更精细一些。
应该说这样做体现了立法的智慧。
二、发布背景解读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管理的修订,是根据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进行的。
该项行动在所有15项行动计划中位列“最低标准”,也就是说,行动计划的批准国都必须实施的一项改革计划。
第13项行动计划旨在引导纳税人自我评估是否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并为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风险评估和调查提供充足资料,从而提升信息透明度,以有效应对跨国公司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第13项行动计划的结构大致分为三层,对应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则包括三个部分,“国别报告”描述企业集团全球的业务概况;“主体文档”描述集团内企业全球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本地资料”描述所在地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发布日期:2017-03-31 信息来源 :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五分钟,最新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了然于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借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第13项报告成果,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对关联申报、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报送的内容和时限等进行了更为详细规定,同时修订了关联关系判定标准,增加了关联交易的种类,并将同期资料分为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三种,同时发布了新版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新版报告表虽有22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填报,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大部分企业可能仅填报9张表以内,与原报告表相近。
有3张表第一年填报后,以后年度大部分信息可共享,比之前填报更加简化、便捷。
一、详解关联申报(一)关联申报主体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期限企业需在2017年5月31日前,就2016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含哪些内容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1、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3、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5施行日期2013.09.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发文日期:年月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年月日前(含年月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年月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年月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点、第二条第(一)项第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年抵扣。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6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
公告对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及同期资料进行了全新规范,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的内容。
一、42号公告的出台背景42号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OECD于2015年10月5日发布的BEPS十三项行动计划的最终一揽子报告,并在俟后的G20国秘鲁利马财长会议和2015年土耳其安塔利亚G20国领导人峰会上获得批准而成为最终执行方案。
BEPS项目成果报告根据约束性强弱分为最低标准共同方法和最佳实践三大类。
所谓最低标准是指为参与国共识度最高,必须纳入各国国内法修订,具约束性最强,并将纳入监督执行机制。
这方面共有4项行动计划,即BEPS 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
共同方法是未来可能发展成为最低标准的规则,但目前统一监督执行的时机尚不成熟。
如混合错配、利息扣除等。
最佳实践则是推荐使用的,约束性相对低一些,如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
而42号公告的主要依据背景就是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相衔接。
2016年5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
营改增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8〉第 44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 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的, 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 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 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 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 事项入账后,应对该账户的余额进行处理,处理后,该账户无 余额。
非正常损失:《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一、 一般纳税人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例5】:B公司,2012年12月5日盘点库存发现,由于管理不当,某 产品盘亏10件,经查属于被盗。该产品账面成本30万元,基中耗用原材料 成本20万元。责令管理人员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经有关单位 批准处理。A公司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 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 纳的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 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 额转出数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 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此处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以前缴纳营业营业税时的会计处理,看看 同改征增值税的处理有什么异同)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文件精神,总局对截至2004年底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发布了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税发[2006]62号)。
同时,对于总局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近期对外发布第二批清理结果。
按照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将集中开展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依法行政的逐步推进,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中央及社会各界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规范的要求越来越高。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8条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和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更正《2022年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情况说明
关于更正《XXXX年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XXX税务局: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申报失误,导致误将XXXX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内未勾选《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申报,导致出现税收疑点的情况,为了解决此问题,故更正《XXXX年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更正后的《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明细如下:1、XXXX年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XXXX元;
本年企业总收入为:XXXXX元;
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占比为:XXXX%,
2、归集的研发费用总额为:XXXX元;
其中人员人工费用为:XXXX元;
直接投入费用为:XXXX元;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为:XXXX元;
其他费用为:XXXX元,
3、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为:XXXX%,
由此给贵局带来的不便我司深表歉意,并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大检查,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XXXXX公司
XXXXXX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0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 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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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税总文件: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
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1、来源于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网站,注意是适用于2016及以后会计年度.
2、文件出台的有些神秘,2号文的修订工作何在?征求意见稿早已发布,单独出台这个文件?的优劣评述?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6-06-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