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来源:作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完整)常用房屋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
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
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
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3。
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
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3。
0。
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
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
3。
0。
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1。
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
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4。
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09 北京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6.7。
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
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
12。
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343252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规定2.1 建筑功能1.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使用方便、实用性和安全性等因素。
2.建筑功能应明确,建筑面积布局合理,功能之间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合理,满足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3.住宅建筑应考虑日常生活便利,如阳光、通风、采光等。
2.2 建筑结构1.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应按照耐用、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设计。
2.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防火、隔音、保温等要求。
3.建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空间结构和美观的外形,符合环保要求。
2.3 环境保护1.房屋建筑工程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对环境的影响应最小化。
2.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3.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保护水、土壤和空气等环境。
2.4 施工质量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合理,结构牢固,符合质量标准。
2.施工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模式,做到建筑质量可控可测。
3.施工现场应符合环保要求,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环境质量。
2.5 安全生产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和防护。
2.施工现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应急预案和人员,实行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避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
2.6 验收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保证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验收过程应公开透明,验收结果及时发布。
3.本标准是保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保证使用安全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遵守和执行。
同时,各地监管部门和检测单位应做好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和检测,保障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 已淘汰的材料。
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 业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资格,严禁无证施工。
建筑设备与系统
STEP 02
STEP 01
建筑设备与系统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并应满足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 求。
STEP 03
门检查并责令整改,最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三:某公共建筑项目
总结词
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
VS
详细描述
某公共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例 如,在建筑结构方面,存在未按要求使用 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建筑物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 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跨国合作项目
积极参与跨国合作项目, 共同制定国际工程建设标 准,推动全球工程建设行 业的进步。
人才培养与交流
加强国际工程建设标准领 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提 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整 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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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耐久、 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和规程。
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风荷载 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 应的抗震、抗风等措施。
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 功能和荷载分布,合理选择结 构形式和布置。
建筑材料与施工
Part
0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强 制性条文的执行,包括制定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和处罚等。
职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二级
三级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55
≤60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责任编辑: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编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壹管道系统。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和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壹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于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壹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壹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和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5.2.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一)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明确阐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25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27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太阳能的利用技术
• 太阳能热水器系统与建筑结合应用,供热 水和供热水采暖二种系统。 • 主动式太阳房,以太阳能集热器,风机, 水泵、散热器组成的太阳能系统。 • 太阳能电池的应用,配合低能耗建筑技术 ,为建筑物提供采暖,照明,空调用电的 零能房屋” • 此外还有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室内提供 热源等等。
建筑节能设计方法
体型系数
居住建筑
窗墙面积比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屋顶平均传热系数 分户墙和楼板、架空楼板、 户门的传热系数 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等
1.按规定指标
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严寒,寒冷地区)
2.按性能指标
空调年耗电指数(夏热冬暖地区) 公共建筑全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
节能判断
• 1.规定指标全部达标,则节能合格 • 2.若规定指标未能达到,则应按性能指标进 行综合评价(居住建筑)或权衡判断(公 建) • 判断方法:设计建筑的性能指标<=参照建 筑性能指标
• 2001 年 2 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管理委员会成立,并制订 了相应的章程,2002 年 3 月正式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标志着强制性条文的管理逐渐走上 了正轨.
三.强制性条文的重要作用
• 1.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 要的作用 •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 行政 立法程序公布的法令,具备法律性质《强制性条文》 作为 《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 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 • 3.与设计单位的生存,发展与个人的技术生涯息 息相关。
1.重要性 2.具有法律性质 3.强制性技术规定 在国家标准(GB)中以黑体字标识 1.建筑设计 2.建筑防火 3.建筑无障碍设计 4.建筑节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09 北京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
2。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
3。
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
11m。
6.7。
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
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
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
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8.30
•【文号】建标[2002]219号
•【施行日期】2002.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2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
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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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至2009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分)更新部分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适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2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
采用设计规范方法验算时,也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3.0.6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 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 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5.3.1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筋网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固定于墙体上;钢筋网四周应采用锚筋、插入短筋或拉结筋等与楼板、大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钢筋网外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钢筋网片与墙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
2 面层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5.3.7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板墙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与原有砌体墙连接;其左右应采用拉结筋等与两端的原有墙体可靠连接;底部应有基础;板墙上下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至少应每隔1m设置穿过楼板且与竖向钢筋等面积的短筋,短筋两端应分别锚入上下层的板墙内,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短筋直径的40倍。
2 板墙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5.3.13 采用外加固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对应转角处设置,并应根据房屋的设防烈度和层数在内外墙交接处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外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全高贯通,不得错位;外加柱应与圈梁(含相应的现浇板等)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
2 外加柱应设置基础,并应设置拉结筋、销键、压浆锚杆或锚筋等与原墙体、原基础可靠连接;当基础埋深与外墙原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3 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圈梁在楼、屋盖平面内应闭合,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圈梁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4 加固后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墙体连接的整体构造影响系数和相关墙垛局部尺寸的局部影响系数应取1.0。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1 抗震加固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主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改变框架结构体系的方案。
2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加固后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6.3.1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框架柱的实际混凝土强度等级。
2 墙厚不应小于140mm,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0%。
对于B、C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其墙厚和配筋应符合其抗震等级的相应要求。
3 增设抗震墙后应按框架—抗震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加固后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6.3.4 采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构套加固梁时,纵向角钢、扁钢两端应与柱有可靠连接。
2 钢构套加固柱时,应采取措施使楼板上下的角钢、扁钢可靠连接;顶层的角钢、扁钢应与屋面板可靠连接;底层的角钢、扁钢应与基础锚固。
3 加固后梁、柱截面抗震验算时,角钢、扁钢应作为纵向钢筋、钢缀板应作为箍筋进行计算,其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6.3.7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构件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2 柱套的纵向钢筋遇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并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要求,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3 加固后梁、柱按整体截面进行抗震验算,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的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底层框架房屋加固后,框架层与相邻上部砌体层的刚度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应规定。
2 加固部位的框架应防止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加固增强系数、加固后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7.3.1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壁柱应设基础,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2 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m2,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内框架梁的宽度。
3 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簸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7.3.3 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尚应采取措施加强现浇层与原有楼板、墙体的连接。
9.3.1 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与原有砖柱(墙垛)形成面层组合柱时,面层应在柱两侧对称布置;纵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或圈梁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柱两侧面层沿柱高应每隔600mm 采用φ6的封闭钢箍拉结。
9.3.5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或套与原有砖柱(墙垛)形成组合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壁柱应在砖墙两面相对位置同时设置,并采用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
在砖柱(墙垛)周围设置钢筋混凝土套遇到砖墙时,应设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
壁柱或套应设基础,基础的横截面面积不得小于壁柱截面面积的一倍,并应与原基础可靠连接。
2 壁柱或套的纵向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净距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或圈梁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
3 壁柱或套加固后按组合砖柱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但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169-20093.0.4 处于潮湿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混凝土,应选用非碱活性骨料。
4.2.3 对于处于露天环境的清水混凝土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四、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103-20083.1.2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一下的窗玻璃;3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6.2.8 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砖砌体上安装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6.2.19 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6.2.23 安装滑撑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增强型刚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
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7.1.2 安装门窗、玻璃或擦拭玻璃是,严禁手攀窗框、窗扇、窗梃和窗撑;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挂点,严禁把安全带挂在窗体上。
五、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变形测量: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 加层、扩建建筑;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 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分析的建筑;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 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 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