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竞争法
2018现在有效法律法规
77
2015年12月27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78
2015年10月1日
商业银行法
79
2015年9月1日
广告法
80
2015年8月29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81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82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49
2017年1月1日
野生动物保护法
50
2016年12月1日
资产评估法
51
2016年11月7日
档案法
52
2016年11月7日
气象法
53
2016年11月7日
旅游法
54
2016年11月7日
体育法
55
2016年11月7日
煤炭法
56
2016年11月7日
对外贸易法
57
2016年11月7日
海上交通安全法
58
2016年11月7日
环境影响评价法
68
2016年6月1日
教育法
69
2016年6月1日
高等教育法
70
2016年5月1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71
2016年5月1日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72
2016年3月1日
反家庭暴力法
73
2016年1月1日
种子法
74
2016年1月1日
反恐怖主义法
75
2016年1月1日
大气污染防治法
76
2016年1月1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
101
法考商经真题考点精解之竞争法
2018年法考商经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一章竞争法备考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对于知识点的巩固和强化必不可少,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的考题,考生们能够通过做历年真题强化应试能力,提高复习效率.2018商经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录了2012-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按照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分布,从法条、理论知识出发,为了使得考生能够准确、彻底地把握考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对每一道题进行了精准、全面的分析,并将考点罗列,使考生在掌握真题的同时掌握该考点的考法.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商经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目录竞争法考点统计2012-20171.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01-28,单A.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B.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C.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D.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考点横向垄断协议解析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AB选项中的协议要能认定为排除、限制竞争才能认定为垄断协议,说法错误.C项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根据第二款可知,仅仅可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协议不一定就不违法,还需要证明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且使消费者能够分享到利益,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D答案D2.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01-29,单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B.构成混淆行为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考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解析A项营造虚假的销售场景,不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错误.B项考查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混淆是指对“产品本身”产生误导,觉得“产品”比本来的质量、品牌等要更好,而不是针对销售辛苦的.因此,B项错误.C项考查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店家行为属于“其他方法”宣传,构成虚假宣传.C项正确.D项考查商业贿赂行为.他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店家行为也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D项错误.本题答案:C答案C3.某燃气公司在办理燃气入户前,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气费款”,否则不予供气.待不再用气时,用户可申请返还该款项.经查,该款项在用户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01-28,单A.反垄断机构执法时应界定该公司所涉相关市场B.只要该公司在当地独家经营,就能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C.如该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该公司就可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D.县政府规定了“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故该公司行为不构成垄断考点垄断行为解析AB项考查垄断行为的认定.依据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A项正确.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客观公正,这就需要参考多种因素,B项认定太过单一,错误.C项考查垄断企业的禁止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题干中燃气公司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燃气费”属于附加了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C项错误.D项考查政府行为是不是构成垄断的事由.依据上述反垄断法的规定,政府行为不构成认定垄断的挡箭牌.D项错误.本题答案:A答案A4.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01-67,多A.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B.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C.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D.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考点垄断行为、反垄断调查机制解析A、B项考查垄断协议问题.依据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行业自律委员会的行为限制了竞争,构成了垄断协议,具有违法性,A项正确、B项错误.C项考查反垄断调查机制.依据反垄断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依职权对反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不能由该行业自律委员会自行协商,C项错误.D项考查垄断协议未实施的法律后果.依据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D项正确.本题答案:AD答案AD5.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01-68,多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解析A项考查继承祖业注册公司是否符合诚信原则.依据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陈某注册甲公司是继承祖业,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符合诚实信用原则,A项正确.B项考查商誉侵权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乙公司的行为并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构成损害甲公司商誉的侵权行为,B项错误.C项考查商标侵权问题.依据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题中,乙公司持有的商标是“善福100”.而陈某注册的是“善福公司”,且是继承祖业,不构成侵权,C 项错误.D项考查虚假宣传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乙公司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登载不属于本公司的历史及荣誉,构成虚假宣传,D项正确.本题答案:AD答案AD6.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01-67,多A.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B.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C.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D.如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考点垄断协议反垄断查处机制解析A、B项考查反垄断机构的措施.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A、B项正确.C项考查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第三者可否请求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C项正确.D项考查垄断协议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依据反垄断法第52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并未规定垄断协议行为的刑事责任.D项错误.本题答案:ABC答案ABC7.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01-68,多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解析A项考查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题中乙公司成立在后,有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A项正确.B项考查不正当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B项正确.C项考查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失赔偿.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C项正确.D项考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地说,停止违法行为,即不得再以该注册商标为企业名称权.D项错误.本题答案:ABC答案ABC8.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01-27,单A.属于正当竞争行为B.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C.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D.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考点诋毁商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诋毁商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中红心地板公司发布对比性广告,称其“甲醛高、不耐用”,属于诋毁商誉的行为.同时,该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红心地板公司的产品只是原料进口,国内加工的产品,其宣称原装进口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A错误.B、C仅属于,错误.D项正确.本题答案:D答案D9.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4-01-64,多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考点垄断协议、反垄断机构解析A、B考查垄断协议.依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可见,A项不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应选.B项认为不构成垄断行为,说法错误,应选.C项考查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反垄断法第1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本题中L旅游协会只是召集商定,不是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说法错误,应选.D项考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问题.依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本题答案:ABC答案ABC10.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4-01-65,多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考点混淆行为解析本题考查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题中乙酒厂的白酒属于知名商品,因此即使其商品包装、外观装潢未获得外观专利,即构成混淆行为,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A、B说法错误,应选;C项说法正确,不选.实践中对于混淆行为的认定,需要以一般消费者为衡量标准而不是以该商品的长期消费者为衡量标准.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ABD答案ABD11.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3-01-27,单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价格同盟行为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考点纵向垄断协议解析本题考查纵向垄断协议问题.依据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中,某白酒公司与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属于纵向垄断协议,ABC错误,D项正确.本题答案:D答案D12.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01-64,多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考点行政垄断、横向垄断解析A项考查行政垄断.依据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用以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
该法于1993年发布实施,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对于打击和防范不正当竞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商品、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强行捆绑销售等。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并规定了如何处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法律规定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重要的法规之一。
该法主要针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机构和行政处罚措施。
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价格的公平、透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法律规定广告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行为进行了规范,以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根据该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并明确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对特定商品的广告监管,如医疗广告、食品药品广告等,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了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打击。
四、《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垄断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重要表现,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有着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加强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
《反不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
厚大教学服务中心出品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发布:2017-11-04 施行:2018-01-01发布:2019-04-23 施行:2019-04-23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新增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被修改)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三)违反保密义务(新修改)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握的商业秘密。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被修改),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新增加)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营信息。
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新修改),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经济法-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 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 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民间走访郎中算 不算是经营者?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反向工程: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 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 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 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 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合法的, 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案例分析
2018年9月18日,武汉某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广 告称:“某某牌国际家居陶瓷卫浴节9月20日 开幕…9月30日,抽轿车大奖,品牌轿车开回 家…”;奖项设置:特等奖一名:一辆轿车五 年使用权(价值150000元)…”等。某公司于 2018年9月30日举行了抽奖活动,并抽出了特 等奖一名。某公司与获奖者张某某签订了标注 “中奖日期:2018年9月30日;奖项:轿车一 辆;使用权日期:2018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 月20日…;五年后,乙方(张某某)须将车辆 归还甲方(某公司)”等内容的“获奖授权协 议书”,同日,张某某从某公司领取了轿车一 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营者推出的有奖销售令人眼花缭乱。不仅在线下,尤其在互联网网 页广告、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了各类所谓的“抽奖”,其本质是以 “抽奖”为噱头,诱使网络用户点击、使用、购买其服务或者产品, 但网络用户最终难以真正兑换到实实在在的奖品。该新规的制订,为 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经营者需 要遵守的是《反法》的全部规定,而不仅仅是第十二条。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2款列举了3项网络不正 当竞争行为,同时设立了兜底性的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原则性条款。
新增的3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 1)“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劫 持流量”行为
二、《反法》(2017版)之“减法”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 已规制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规制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已规制行 为的相关规定
《反法》(1993版)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五 条第(一)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第五条第(四) 项】、限定购买(第六条)、滥用行政权力(第七条)、 虚假广告(第九条第2款)、低价倾销(第十一条)、串 通招投标(第十五条)等7项行为。 在《反法》(2017版)中,上述规定被删除。
试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
试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作者:宋一楠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当下信息产业发展日新月异,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时俱进,修改、增设了一些互联网行业条款,主要体现在第十二条规定。
新法的修订顺应了时代潮流,为我国互联网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也存在着如界定不准确、类型化过于具体的问题。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修改;互联网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207-01作者简介:宋一楠(1996-),男,汉族,浙江人,江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一、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解读新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款规定列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数据时代,用户流量对互联网企业的价值起着决定性作用,不少经营者为傍流量,试图在一些知名网页、软件中插入自己的信息。
这种目的通常通过经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同意,购买广告达到,但也有一些经营者未经提供者同意,在其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擅自插入自己的链接。
这种行为一方面让用户误以为这是被插入产品经营者所为,可能致使用户对其的服务评价降低,进而贬抑其商业价值。
另一方面也影响用户体验,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互联网市场中,即便两个经营者所经营的业务不同,也可能构成竞争关系,或是因某些原因互相排挤,或是一方经营者企图通过对他方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贬损获利。
这时产生的竞争行为中,一方往往通过引导用户去修改、关闭、卸载他方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以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常出现。
为此,中国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一部分是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
本文将从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开始,简单介绍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同时对新法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互联网不正当行为指的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不合法、不公正、不诚信或有误导性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网络暴力、虚假交易等方面。
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第十条网络商品营销中的虚假宣传规制第十条规定,禁止虚假宣传。
网络商品营销方在商品介绍、广告宣传时,禁止作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指的是明知不实而作的宣传,严重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
同时,如果发现虚假宣传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网络营销方进行惩罚或取缔。
第十四条商业口碑中的不正当竞争规制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商业口碑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口碑指的是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商品或服务评价。
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购物网站或其他评价网站上的虚假评价、排名。
商业口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评价、排名、刷好评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规制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指在购物网站等网上交易平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售卖盗版软件、游戏、音乐等。
在新法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第四十九条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第四十九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新法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商业贿赂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的不足之处尽管新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法律适用难度由于互联网的跨国性质和匿名性,对互联网相关行为进行追责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竞争法课件(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
合法垄断的范围和种类有:
(1)特定的经济部门的垄断。(公用企业、烟 草专卖)
(2)知识产权领域。 (3)对外贸易领域。(中国南车、中国北车合
并)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 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 业的经营者。
这是我国首次向境外企业垄断开出罚单,此次反 垄断调查释放了中国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的强烈信号, 以及确保公平交易市撤境的决心。
乳品企业垄断处罚
反垄断部门2013年3月接到乳粉企业涉嫌价格纵向 垄断的举报后,便着手开始调查。从5月份开始,发改 委价监局共派出26个调查小组,300多人次陆续到相关 企业正式调查。被调查的包括合生元、雅培、恒天然、 惠氏、贝因美等。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 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 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 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自2006年12月开始,发改委多次收到举报材料, 反映上述6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据介绍, 2001年至2006年期间,这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 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 晶面板市场信息;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 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价格或互相交换的信息, 操纵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非法垄断,即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它是 指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 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 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活动, 在某一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 行为。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考点:竞争法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考点:竞争法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考点:竞争法”,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
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考点:竞争法竞争法基本要求: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重点内容:(一)司法考试反垄断法重要考点整理汇总1.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情形;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垄断协议的豁免;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豁免申报。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与法律责任。
5.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形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
(二)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必考考点整理汇总6.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与行为要件。
7.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掌握以下三种: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低价倾销行为的除外情形。
例题:某市一电器商场,在广告牌上写明:“凡在本商场购买索尼数码相机的,返还价款的10%,凡是介绍他人购买的,付给介绍者价款2%的佣金。
”经另外一家电器商场的举报,有关部门调查后发现,该商场给付的返款和佣金在账上有明确记载。
所售数码相机的成本为价款的65%。
对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低价倾销C.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贿赂D.正常销售行为竞争正确答案:D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一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
竞争法范本的竞争法律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竞争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市场经营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竞争法律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市场竞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二)效率原则: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保障竞争法律制度的实施。
二、垄断行为第四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垄断行为:(一)垄断定价: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三)限制商品销售或者购买:设定歧视性条款,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四)强制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将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强制搭配销售;(五)拒绝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禁止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销售数量或者销售区域;(三)分割市场或者限制市场进入;(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禁止经营者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商业贿赂: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侵犯商业秘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四)商业诽谤: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五)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不仅表现为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构成对社会 公共利益(如一般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的损害,已经超出了民事法律制度调整 的范围。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没收违法所得
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
5
行政处分。
4 3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第 14 页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 法》除了应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竞争原则 (2)平等竞争和公平竞争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我国监督《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途径有三种:一是行政监督检查,二是行业 组织自律,三是司法途径。 1.监督检查的主体
监督检查是指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采 取的了解、取证、督促措施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狭义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指我国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 通过并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于2018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 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混淆行为的规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混淆行为的规定及法律适用问题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正式生效,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隔24年的首次修改。
这次修改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体现出了法律在新的经济和技术背景下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调整。
笔者仅选取新反法第六条的前两款进行分析。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反法)第五条:“(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新反法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对比原来的条款,可以看出,新修条款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明确通过该法保护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姓名等限于“有一定影响”;第二,明确保护并不限于“直接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还包括“间接混淆”(“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以下将分别论述这两款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商品名称与包装装潢众所周知,商标可以通过注册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很多商品上的装潢性标识、标贴、名称、包装等,在投入市场时即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在市场中长期营销之后,这些标识、标贴、名称和包装累积了商品的商誉,消费者会逐渐将这些标识、标贴、名称、包装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标识。
这些未注册的识别性标识,本质上就是未注册商标,发挥着引导消费者购物的功能,必须加以保护,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包装、装潢的法理依据。
(一)从“知名”到“一定影响”,认定标准未变新反法将旧法第五条第(二)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表述,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以“一定影响”取代了“知名”,扩张了商业标识涵盖的范围。
论新《反不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的界定标准
论新《反不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的界定标准作者:李旖雯王怡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5期摘要根据杜邦定律,产品包装是刺激消费的重要途径,因而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恶意利用他人有良好市场影响的商品之包装等手段,促使消费者误认而制造非法竞争优势的现象日益增加。
我国2018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加强对混淆行为的规制,将旧反法“知名商品”修改为“有一定影响”,但“有一定影响”界定不明。
本文通过分析旧反法、商标法、反法草案并加以借鉴,最终得出答案。
关键词混淆行为“有一定影响” 知名商品作者简介:李旖雯、王怡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276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假冒仿冒行为的修改根据2017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第六条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较之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反法”),删除了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相关规定,此外在第一款中,将原“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对“知名”的表述变更为“一定影响的”;第二款中在原“企业名称”后增加新限定词“一定影响的”,并增加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客体;第三款增加新客体:域名、网站名称以及网页;第四款中增加了的兜底条款。
反不当竞争法立足于鼓励和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秩序,预防及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旧反法“知名商品”的表述容易使人将其与商标法中“驰名商标”、“名优商品”等概念产生联想而产生错误认识。
本次修改中将“知名”替换为“有一定影响”,强调了影响力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立法目的,有助于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
二、各立法中“有一定影响”相关表述的分析新反法虽然出现了关于“有一定影响”的规定,但并未同步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因此对于本关键词的具体理解仍有一定的探讨空间。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对照
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归纳:竞争法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归纳:竞争法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归纳”,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归纳:竞争法(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限制企业:(1)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
未改正,恢复调查。
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
越南2018年《竞争法》对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
Comment on the Revision of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in Vietnam’s Competition Law 2018作者: 阮莉云[1];覃福晓[1]
作者机构: [1]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南亚东南亚研究
页码: 94-108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2期
主题词: 越南;越南竞争法;反垄断规制;市场监管;中国企业
摘要:为了适应越南深化经济改革的需要,使越南国内市场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2018年,越南对《竞争法》进行了大幅修改,这一举动表明越南政府对市场竞争的监管理念已经由本身违法原则转向合理原则,监管机构将更多地考虑企业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
新的《竞争法》引入了宽大制度,鼓励参与非法限制竞争协议的企业主动投案,并对竞争监管机构进行重组,将原监管机构越南竞争局(VCA)和越南竞争委员会(VCC)的职能整合成一个新的机构——国家竞争委员会(NCC),由新监管机构统一行使调查和裁决涉及限制竞争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职能。
新的竞争法采用合并式立法结构,由反垄断和反不公平竞争两个部分组成。
探讨新竞争法中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内容,从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监管机构的重整、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济集中六个主要方面来阐释新旧竞争法在反垄断部分的修改,是了解新竞争法的最佳途径。
同时从监管机构独立性不足、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阈值设定过低、严重垄断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几个方面,分析新的竞争法在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会对在越南经营的中国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有重要的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广告的界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 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 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 注:新《广告法》删除了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 用这一构成要件。商业广告不以广告费用为条件。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 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 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
• 主体具有特定性 • 行为具有违法性 • 行为具有危害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自由竞争原则 •正当竞争原则 •规制竞争原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 欺骗性交易行为 •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行为 • 商业贿赂行为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诋毁商誉行为 • 低价倾销行为 • 附加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 • 不正当奖售行为 • 串通招投标行为 •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广告代言人
•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 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 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 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 明。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 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
式进行有奖销售; •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诋毁商誉行为(商业诽谤)
•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 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 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 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 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 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 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 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互联网为什么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 互联网也是大众的媒体,属于新兴的广告媒体,对它还应 当加强研究探索监管规律提出相应的措施。既保证其健康 发展,又能依法规范。
广告管理机关
•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 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 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广告法
从字面的解释来看,广告就是“广而告之”,即向广大 公众告知某件事,有广泛劝告的意思。一般来说,广告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广告专指商业广告或者经济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 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向社 会公众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广义的广告泛指一切要引起他人注意的宣传品和宣传手段 例如政府、政党、宗教团体、学校、个人等向社会发布 的宣言、告示、公告、说明、声明、公报等。
•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 发布会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 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 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 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 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实施不兼容;
•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 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 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 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 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 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 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 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 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2019年4月23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广告活动的四个环节、主体
• 广告活动的四个环节: •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广告主体是指参与广告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 事人或者参加者,包括四个方面: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广告主体
•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 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 人。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 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 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
•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 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 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 以下的赔偿。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 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 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一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或者一切违反善良风俗、诚实惯例、商业道德而从 事商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包括我们通常说的垄断行 为、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其他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 竞争的行为。
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指的是排除垄断和限制竞争 行为以外的,违欺诈、强制、封锁 等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 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 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有关广告制作发布的规定
•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 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 发布者。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 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定立书面合同,明确 各方权利和义务,彼此不得在广告活动中 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 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 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资格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 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 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扩大商业秘密的界定范围 • “电子侵入手段”被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范 围 • 法院酌定赔偿的上限从300万元提升到500万元 • 新增第32条,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加强了 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不正当奖售行为
•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